政府对待广东揭西群体冲突事件事件总是喜欢秋后算账

  【编者按】 上月平息的石首事件余波未了。在过去的10余天里,死者涂远高的家属分批被当地警方带走接受调查,至今已有5人被刑拘。如今看来,当初的免责协议是当地政府的一种诱骗策略。如果死者家属涉嫌违法犯罪,法律当然可以过问,但当地政府有何理由、有何权力将法律置在一边,和死者家属签署免责协议?   近代思想家严复有一句名言,“华风之弊,八字尽之,始于作伪,终于无耻。”如今检之于现实,可谓贴切。从免责协议到秋后算账,这种裸奔式的权力报复,证验了权力的作伪与无耻。一个说话不算话的地方政府必然赢不得人民的信任,一个愚弄老百姓的地方政府根本无公信力可言,一个不愿自我净化却善于权力报复的地方政府则会将政府形象透支殆尽,将民意撕裂。[]
·  6月17日20时36分,石首市公安局笔架山派出所接110报警台指令:笔架山街道办事处东岳山路“永隆大酒店”门前发现一具男尸。民警迅速赶往现场调查处理,并及时向市公安局领导和刑警大队报告。技侦人员迅速赶往现场进行勘查,法医对尸体进行了初检,没有发现身体致命伤…[]
·   消息指称,民警多次与死者亲属进行了沟通,讲明了为查清死因,必须进行尸体解剖,但遭到家属拒绝,家属对死因表示质疑。众多不明真相的群众于19日在该市东岳山路和东方大道设置路障,阻碍交通,围观起哄…[]
·   围观群众少时有数千人,最多时有数万人。湖北省公安厅、省武警总队、荆州市公安局从各地抽调了上千名武警、公安干警到石首处置事件。20日上午至夜间,部分围观群众多次与警察发生冲突,导致多名警察受伤…[]
·   6月17日至6月20日,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发生因酒店厨师非正常死亡导致的数万群众围观起哄,围堵道路事件。湖北省省委书记罗清泉、省长李鸿忠已亲赴石首市处置该事件。20日夜间至21日凌晨,事态已逐渐平息。停放在事发地永隆大酒店内的尸体已送往殡仪馆,围观群众全部散去…[]
·   20日夜间至21日凌晨,事态逐渐平息。昨日凌晨,停放在石首永隆大酒店内的一具男尸被抬上殡仪车,送往殡仪馆,围观人群全部散去。公安部、武警总部、湖北省及荆州市的主要负责人迅速组成了事件处置领导小组,经多次协商,死者亲属同意将尸体运往殡仪馆,将进行尸检…[]
·   6月22日,社会流传在永隆大酒店下水道发现两具尸体、挖出多块尸骸等多个版本的谣言,不少闻讯而来的当地市民向酒店聚集。经有关部门证实,并组织部分群众代表进入酒店实地察看,未发现传言中所说尸体或尸骸,谣言不攻自破。目前,围观市民自行散去,道路秩序恢复正常…[]
·   石首市殡仪馆突然驶来数辆120救护车,下来10余人,向家属提出要对尸体进行再次尸检。据了解,来人中包括第一次做尸检的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教授,另外还有石首市人民医院的人员。对第二次尸检的理由,来者告诉家属,是担心第一次尸检有遗漏…[]
·   24日下午,政府召集死者的家属进行谈判,谈判内容涉及赔偿和尸体火化等问题。涂远华抱着弟弟的骨灰离开了石首市殡仪馆。在经历了长达8天的“护尸”行动后,家属们终于同意将涂远高的尸体火化。涂远高的父亲涂德明说,儿子已经入土为安…[]
·   7月8日,市镇领导列出一个8人家属名单,要求当日投案自首。9日,警方将名单上的人带走,分别是死者的哥哥、堂哥、堂姐等人。48小时后5人被放回,3人被刑拘,羁押在石首市看守所。13日,死者另3名亲属被警方带走,其中两人被刑拘,均“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聚焦“免责协议”:为秋后算帐故意埋下“伏笔”?  
这个“协议”的签定双方是石首政府与死者家属。于是,第三方的“永隆大酒店”之赔偿行为,怎么就进到了这个“协议”里去了,而且还是跃居“首款”?这难道该酒店是石首政府开的?事实上,该酒店与该政府毫无任何隶属关系。[]
即使是石首政府,那也是没权对死者家属做出任何有关司法赦免承诺的。而且,承诺了也是无效的。而石首政府却是白纸黑字地在该“协议”中承诺了。连政府也会与人签下该“非法”内容“协议”。[]
该“协议”并没有加盖石首政府或其相关部门的任何的公章。所以,这能表示是死者家属与石首政府或其相关部门的共同“承诺”吗?不能代表!尽管,其中有“市善后协调领导小组”两个所谓负责人的签名也如此。然而,现在如果相关方面“拒不认帐”,这很有可能就成了一份私人与私人的“协议”。[]
·  当地政府言之凿凿,称那份免责协议是“我们不追究,但法律会追究你们的责任”,如此,当地政府就“名正言顺”地推翻了此前的“免责协议”,塑造出“我们”很亲善,“法律”很无情,“秋后算账”实属无奈,事实上,这经不起推敲…[]
·   湖北省委书记罗清泉在石首市调研及与基层干部群众座谈时说,沉下去了解群众的诉求,知道群众的冷暖,群众的心情也会好一些。当地官员就是这样了解当地老百姓的诉求的吗?不抚慰民众,却秋后算账,伤疤没好就忘了痛,这不是激化尚未完全平静的民意吗…[]
·   而从干涉的时机来看,仍然滞后。在危机公关和议题管理上,最好是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作出反应和启动应急预案。但目前政府多是在事件成为网络舆情热点后才“千呼万唤始出来”,错过了改变舆情意见流向和正负态势的良好时机,往往造成网民的情绪淤积…[]
  八方面问题如同一面镜子,映照出现实世界中公众对于贪腐、贫富差距、公权力运行、民生等问题日趋敏感。这些负面情绪日益积累,极容易经由很小的一个事件引发网民的情感共振,形成网络舆论事件。  一是政府官员违法乱纪行为。近年来,政府的公信力在民众心中的负面评价有加剧的趋势,一些地方或部门官员违法乱纪行为一旦曝光,就会马上成为全国的社会热点。如周正龙案、天价烟案等。  二是涉及代表强制国家机器的政法系统、城管队伍。这类事件主要涉及公检法、城管等政府部门,网上聚焦日益紧张的警民关系和不断发生的地方极端社会事件,可以看出社会民众的某种不满。如早年的刘涌案和近年的“俯卧撑”、“躲猫猫”事件。  三是涉及代表特权和垄断的政府部门、央企。这类事件涉及和民生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央企,如“北京站售票”事件、“央视大火”事件、3G频段分配等话题。  四是衣食住行等全国性的民生问题。这类事件涉及房价过高、费改税政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所得税改革、医疗体制改革、高考改革等。  五是社会分配不合理、贫富分化。公众对利益格局的调整和初次分配不合理问题的不适感不断增强,不满情绪日益积累,比如国泰君安天价薪酬、高管降薪等。  六是涉及国家利益、民族自豪感。一旦发生危及国家利益和民族自豪感的事件,网民会应激性地作出反映。如家乐福事件、俄炮击我货船、菲律宾黄岩岛事件等。  七是重要或敏感国家、地区的突发性事件。主要包括美国、法国、德国、英国、巴以等国家和地区,如奥巴马就职、巴以加沙冲突等。  八是影响力较大的热点明星的火爆事件,如艳照门、小沈阳爆红等 …[]
搜狐小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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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群体性事件处置的理论与经验
&&&&&&本期共收录文章11篇
  [摘要]近年来,受经济和各国社会政治环境变化的影响,国外群体性事件的数量和规模快速增长,出现许多新的类型与特点,如何有效处置群体性事件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从理论上看,国外学界主要运用社会冲突、集体行动、社会运动与革命理论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提出了制度化建议;从实践经验看,国外社会主要从法律基础、组织建设、警察制度、媒体管治等方面采取多元化措施加强对群体性事件的调控以及事后政府公信力的恢复重建。 中国论文网 /1/view-6609930.htm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处置;集体行动;社会运动;革命;社会冲突   中图分类号:D63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X(3-07   近些年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各国社会政治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无论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出现了一系列游行、示威、抗争等维权、骚乱甚至恐怖袭击活动,对于此类群体性活动,国外通常用“Riot”、“Collective Resistance”、“Collective Action”、“Crowd Behavior”等词汇来描述,国内通常译为“骚乱”、“集体抗争”、“集体行为”、“集群行为”等,并将其统称为“群体性事件”。无论如何称谓,在全球化时代背景下,此类现象在国际社会呈普遍上升趋势,不仅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而且直接导致政治合法性的快速流失。如何积极有效地处置群体性事件,进而实现政府公信力的恢复与重建,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心的问题。对此,国外主要运用集体行动、社会运动与革命理论以及社会冲突理论进行制度化分析,同时也积累了大量有关群体性事件处置的实际经验,对处于快速转型期的当今中国社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集体行动、社会运动与革命理论   针对频频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一些国外学者延续19世纪以来的宏观社会学传统,从集体行动、社会运动与革命理论视角予以关注,主要呈现心理、理性、结构、文化和综合五种研究取向。   (一)心理取向的研究   心理取向的研究从微观上关注行动者的日常体验,强调不满情绪、不平等感、剥夺感、压迫感、挫折感、怨恨等心理因素对集体行动的重要影响,认为在群聚情境下,个体思维和行为方式受彼此情绪感染而一定程度上呈现非理性状态。如古斯塔夫?勒庞的心智归一法则(the Law of Mental Unity) 认为,任何集体行为(包括社会运动和革命)都是非理性的产物,作为个体、理性、有教养、有文化的人,一旦聚集起来,随着集群密度、规模的增大,个体思维和行为方式就会在彼此的影响和启发下,变得越来越野蛮、非理性并逐渐趋于一致[1](P5-104)。布鲁默的循环反应理论(Circular Reaction)认为,集体行动起源于社会变迁所引起的不安,它包括集体磨合(Collective Milling)、集体兴奋(Collective Excitement)和社会感染(Social Contagion)三个阶段[2](P170-177)。特纳的突生规范理论(Emergent Norm Theory)认为,集体行动的产生需要某种共同的意识形态、思想或愤怒[3](P14-20)。格尔的相对剥夺感理论(Relative Deprivation)认为,相对剥夺感越大,人们造反的可能性与破坏性就越大,此即所谓的“挫折――反抗机制”[4](P325)。斯梅尔塞的加值理论(Value-added Model)强调一般化信念,即“不耐心者的冲动”(Act of Impatient)与“一蹴而就的观念”(if only Mentality)对集体行为的推动作用,认为集体行为、社会运动和革命的产生由结构性诱因(Structural Conduciveness)、结构性紧张(Structural Strain)、概化信念(Generalized Beliefs)、触发事件(Precipitation Factors)、有效动员(Mobilization for Action)和社会控制能力弱化(Operation of Social Control)六个必要条件共同决定[5](P117-120)。   (二)理性取向的研究   理性取向的研究从中观上关注集体行动的动员过程,将社会运动的参与者看作了解集体行动中的利益、代价与机会的理性行动者,强调组织、社会网络和资源动员在集体行动发起、发展中的作用。如麦卡锡和扎尔德等的资源动员理论(Resource Mobilization Theory)通过对中小规模改良运动的研究(如女权运动、环境运动等)指出,社会运动所能动员的资源总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运动的规模和成败,发起者和参与者掌握的资源、网络越多且组织化程度越高,发起运动并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大[6]。梯利也强调,要将群体利益转化为集体行动,组织动员能力是关键,而群体的组织程度取决于该群体所具有的共同特征和内部人际网络的强度[7]。奥尔森的搭便车理论(Free Rider Theory)认为,在为争取公共物品而采取的集体行动中,常存在“搭便车”困境,要通过强制和“选择性激励”的组织策略来加以克服[8](P42)。康豪瑟的大众社会理论(Mass Society Theory)通过对大规模革命运动的研究认为,在民粹主义直接控制精英的大众社会里,中层组织的薄弱容易引发政局动荡甚至集权主义运动;相反,中层组织的发达会导致利益和认同的多样化,并能照顾到个人的利益与兴趣,为中层组织之间以及中层组织与国家之间的对话提供平台,有利于抑制集体行动,降低大规模社会运动和革命发生的可能性[9](P74)。麦克亚当强调集体行动的整合功能,认为集体行动的出现代表一种既有群体社会关系的展现,其中的关系网络具有沟通和团结的作用[10]。   (三)结构取向的研究   结构取向的研究从宏观上关注国家与集体行动的关系,以探讨集体行动与国家部门互动为旨趣,关注政府如何影响集体行动,重点探究政治机会结构与集体行动之间的关系。如托克维尔认为,独立于国家之外的强大社会中层组织有助于推动民主制度的建立,使国家规避大革命爆发的风险[11](P874-875)。亨廷顿认为,一个能够将各种社会变迁适当制度化的国家不容易发生集体行动甚或革命[12](P42)。曼恩通过对工人运动的研究发现,在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对各类运动采取何种策略,主要由该国家的政治结晶状态(国家性质)决定[13]。梯利的政体模型认为,集体行动是一个国家中政体外成员为了对政体产生影响而采取的行动(包括将自身纳入政体、改变政体性质以及打破政体)[14](P71-96)。塔罗、古德文和斯考契波等的政治过程理论(Political Process Theory)认为,社会运动发生、发展的关键在于其政治机会的多寡,一个官僚化程度、对不同政治势力的吸纳能力、对社会的渗透能力都很高的国家,最不可能产生革命。柯理希以德国、法国、荷兰和瑞士的新社会运动为例,认为一个国家社会运动的发展轨迹由该国家的政治机会结构决定,社会运动的处置取决于其内部结构化(社会动力本身的性质)与外部结构化(国家的政治机会结构)[15](P152-184)。   (四)文化取向的研究   文化取向的研究关注共同信念、集体认同的产生,强调工人阶级文化、共同认知、共同意识、媒体网络等在集体行动中的作用。如斯诺等人的框架整合(Flame Alignment)即指通过运动目标和策略的转换,将社会运动的意识形态、目标和价值与动员对象的利益或怨恨联系起来的过程[16])。赵鼎新认为,社会运动的组织性越差,其参加者就越有可能依据既有文化情境中的一些固定方式行事,例如在中国等威权国家,由于社会中层组织发育不良,传统文化会在社会运动中扮演重要角色,从而使其发展动态更接近于骚乱[17]。此外,一些学者还强调关注社会运动中的“安全空间”以及媒体、公众舆论与社会运动之间的互动关系。如威权国家政治上的专制使得社会运动比较容易被镇压,在这种情况下以传统文化为背景的抗争方式有着文化上的合法性,在社会上能够得到更广泛的同情,使政府没有合理的借口进行镇压。麦若维兹认为,女权运动的兴起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新兴电视传媒的性质决定的[18]。互联网一经出现就成了集体行动动员的一种手段,但如泰罗所言,集体行动所必需的参与者之间的相互信任不可能在没有面对面接触的情况下产生[19]。一个纯粹在虚拟空间中发动的网上集体行动效果往往十分有限,大多数集体行动特别是大规模社会运动的动员离不开传统意义上的组织、社会网络和空间环境,而互联网只能起到辅助作用;威权国家政治精英为了政治稳定对媒体实施的强制管理,往往会遭到记者的反抗,并使公众对官方媒体的关键性政治新闻不予信任[20](P272-283)。   (五)综合取向的研究   综合取向的研究是对上述单一取向的批评性总结,它强调群体性事件由多种社会因素共同决定,仅仅抓住某一机制进行论证容易以偏概全,难以把握各社会要素间的整体逻辑联系。代表成果主要有赵鼎新的“变迁――结构――话语”解释框架,它强调社会变迁、社会政治结构、意识形态、话语和公共舆论对群体性事件的共同作用。所谓变迁,主要指由现代化、人口变迁、自然灾害、大规模疫病流行、外来思潮入侵等原因引起的种种社会变化。所谓结构,主要包括国家结构和社会结构两个方面。前者包括国家的性质(如民主的、威权的或独裁的)、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如法律――选举型、意识形态型或绩效型)以及国家在社会结构和政治文化共同作用下形成的特有行为方式等;后者包括社会中层组织的发达程度及其性质以及人与人之间在经济生产中建立起来的各种关系等。所谓话语,主要包括社会运动的意识形态、参与者的认同、口号或话语策略、行动过程中的突生规范(、Emergent Norm)以及塑造运动话语的文化等[20](P72)。   针对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发展及其影响因素,早期集体行动、社会运动与革命理论积累了丰厚的理论成果,但也因为受国外政体环境以及此种研究偏好的影响,西方学者对群体性事件的镇压、处置及调控过程多以“群体性事件的制度化”一言蔽之,并声称这种制度化的能力存在于开放的民主国家里,将群体性事件的制度化探索置于许多威权国家望尘莫及的高地,因而缺乏实用性,可操作性不强。   二、社会冲突理论   针对将群体性事件视为社会矛盾或病态,更多强调其破坏性的研究,20世纪60年代,社会冲突理论流派打破结构功能主义强调社会稳定和整合的保守立场,指出社会冲突和变迁是社会常态,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积极作用。此后,有关冲突的社会后果与调控的研究迅速展开。   社会中充斥着各种因资源分配不平等而产生的固有利益冲突,当被统治群体意识到并寻求减少这种不平等时,冲突就有可能爆发。韦伯并不认为社会两极化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规律是不可抗拒的,他强调社会中权力、声望与财富的流动与分布,是产生不满与紧张进而造成人们倾向于冲突的重要变量[21](P128)。齐美尔认为冲突是无所不在的,他对分析冲突的积极后果(维持社会整体及其次级单位)做出了极大贡献。齐美尔发现低暴力的、追求明确利益诉求的冲突,有可能通过冲突群体内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和冲突群体间联系形式的变化,而采用竞争、讨价还价、折中或创造规范性协议的调和手段来解决,以使冲突的激烈程度变小并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团结性、整合性效果[21](P124-131)。   科塞借鉴并发展齐美尔的冲突思想,认为社会冲突是“一种社会化的形式”,如果能够采取宽容态度,通过适当途径使敌对情绪得以发泄,如达成利益上的妥协等,或冲突各方的领袖明确认识到实现目标要付出极高的代价,并拥有说服追随者结束冲突的能力,冲突就有可能会缩短或取消暴力性;将这些方法途径制度化为冲突的“安全阀制度”,社会结构尤其是僵化的社会结构就会得以维持并日益整合[22](P128-133)。遗憾的是科塞并没有进一步对这种制度化的能力与方法给予深入研究。但科塞指出,频繁且低烈度的冲突可以释放紧张,使冲突各方有足够的时间来反思,并清晰表达自己的利益与目标,当人们追求的是一些现实的、有明确目标的问题时,冲突就可以通过讨价还价或法律、法庭调解以及其他途径来达成妥协,提高联盟内部的弹性、协调程度和外部对环境的适应能力[21](P137-139)。   达伦多夫强调冲突的结果引起社会结构特别是权威结构的变迁,除去革命与改革外的冲突的制度化可谓是最低层次的、也是可使统治阶级长久维持其权威合法性的变迁。而要达到这种不破坏统治合法性的变迁,就需要对冲突进行调控,这需要具备三项条件:第一,冲突双方均承认对方有合法的但又相互对立的利益;第二,冲突群体有自己的组织,有处理争端的公共机构;第三,冲突双方都同意遵守一些正式的冲突规则,如怎样谈判、怎样达成协议、违规制裁及如何变更规则本身等,即统治者能明确承认冲突利益的存在,并为被统治的人们提供表达和协商的机会与途径[23](P205)。冲突的解决有赖于强制性协调组合(ICA,Imperative Coordinated Associations)中资源的再分配,即在不十分标准的意义上,代表组织中相互区别的群体角色的制度化[21](P132)。   柯林斯赞成对冲突的调节,反对掩盖冲突,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冲突的实际形成过程,开辟了一条研究冲突的微观路径。柯林斯强调组织是人际影响的网络和利益冲突的场所,社会中大部分现象都是由人们相互交流并通过各种互动仪式形成和维持的,互动仪式具有增加群体归属感或团结性、强化文化资本和情感能量以及社会道义感的作用[24](P22-23)。因此,对组织的控制或对组织中互动仪式的控制是使冲突群体走向团结的基础;在冲突的调节中,大部分选择并非总是算计性的,互动中的情感能量具有同金钱一样甚至更为重要的利益价值。美国学者罗伯特?希斯在其危机管理模式(4R,即缩减力Reduction、预备力Readiness、反应力Response和恢复力Recovery)中指出,分析危机或冲突的影响,制定应对计划,采取相应的行动策略,促进人的管理以及物和系统的恢复,是冲突处置的关键;需要将人际参与、有形活动以及相应的心理感觉进行综合考虑[25]。   总之,虽然西方各类冲突、社会运动的总量不断增多,但其对社会的破坏作用越来越小,对政体本身的冲击也越来越弱,奥秘就在于通过“社会冲突或运动的体制化”,成功地将群体性事件化解为促进社会进步的群体性意见。当大多数社会冲突被“体制化”后,群体性事件的破坏功能被削弱,而其“社会整合”功能却凸显出来,由此西方社会在众多的社会冲突面前不但没有倒下反而愈加健康[26]。遗憾的是,国外社会冲突理论流派虽然认识到群体性事件中蕴含的“功能整合性效果”,并对其制度化能力给予探讨,但这些探讨多为西方经验上的理论推断,在中国这个复杂而又迥异于西方社会的威权政体下并不完全适用,反而给人隔靴搔痒之感。   三、国外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经验   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社会各类群体性事件总量不断增加,新兴的社会运动符号和策略在公共空间中快速传播。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各阶层利用社会运动谋取利益的方法日趋专业化,各类抗议活动逐渐被合法化和制度化。在此情境下,国外社会积累了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丰富经验。曼恩指出,西方国家一般采用全面镇压和选择性镇压两种手段。全面镇压是对游行、罢工等一律采取镇压手段;选择性镇压则只是对其中的“非法”行为进行镇压,而对其合法行为予以容忍和保护[13]。国家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经验具体来看有四个方面。   (一)群体性事件处置的法律基础   西方国家在群体性事件的应对上基本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防控体系,相关法律对游行、示威等群体性活动给予了明确规定,确保群体性事件一直在警察及制度的控制范围内进行,并在具体操作上采取备案制度[20](P292)。如面对平均每周三次的较大群体性事件,英国制定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公共秩序法》等对其给予规范和指导。同时,英国的民主制度也比较成熟,民众能利用选举手段和政治程序来为自己谋取利益,这自然降低了在体制外进行政治抗争的需求[20](P145-146)。美国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采取以法律为基础的选择性镇压方式,美国《宪法》、《国家紧急状态法》、《联邦应急法案》、《全国突发事件管理系统》和《反恐怖主义法》等都对各类群体性事件及其处置进行了明确规定,那些法律制度外、采用暴力手段的社会运动一经出现,马上就会受到政府的严厉制裁。为了避免被镇压,社会运动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或以合法方式进行,从而有效降低了骚乱等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20](P147)。同时,美国法律明确划定了群体性突发事件恢复重建的过程,包括恢复重建预案或计划的实际运行,强调各种援助项目的具体实施,关注恢复重建的长远效果,这也为各类群体性事件处置后社会秩序的恢复与政府公信力的重建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法国可谓是对整个群体性事件监控最为严密的国家之一,除制定相关法律外,还定期运用各种统计资料、模型等对各种社会和灾害变量进行预警性分析。   (二)群体性事件处置的组织建设   国外为应对群体性事件建立了较完备的机构体系,如美国的国土安全部、国家安全委员会以及专门的应急管理办公室,加拿大的危机管理行政体系等[27]。法国公共安全局的警察、共和国治安部队和宪兵部队的主要任务就是做好各类群体性事件的沿线巡察、分段戒严、隐蔽待命、适时介入、清扫街道以及记录情况等,而且消防、医疗和司法等部门也通力合作,参与到整个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当中。英国设立专门的警察支援小组,在发生群体性事件时能够紧急动员、迅速反应。德国群体性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的一大特点是中央和地方合理分权,以州为主,属地管理,权责分明,德国的联邦制政体和法律体系为社会运动提供了可利用资源,因而即便德国有对反对势力镇压的传统,但对社会运动的合理诉求采取“正式采纳”的策略[20](P148)。瑞士对新社会运动采取“程序性整合”策略,虽然其弱国家传统鼓励了新社会运动的兴起,但由于直接民主政体和联邦制能有效地把社会运动吸收到民主化的程序政治中,瑞士的新社会运动一般会运用合法渠道和手段来争取权益,并有着极强的制度化能力。荷兰是一个非联邦制国家,其较大的自由度使国家对社会运动一般不采取镇压手段,而是进行“非正式性吸收”[20](P202-203)。   (三)群体性事件处置的警察制度   20世纪90年代,警察行为与集体行动的关系得到西方学者的关注,社会运动的参与者和当权者在一些最基本的价值观上达成共识,开始设立警察训练班,对如何进行游行、如何避免在游行中与警察冲突等问题进行培训[20](P291)。在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中,警察往往首当其冲,成为与民众直接对峙的一方,因此,和谐警民关系的建立非常重要。在群体性事件处置中,国外警察注重坚持中立、避免刺激、最少动用武力的原则,强调处置中及时制定策略,尽可能争取民众的信任和支持。伦敦警察素以绅士风度著称,最初以“守更人”、“本土布道者”、“正直的公共财产保管人”的睦邻警察形象出现,他们防止压迫、危险与犯罪,承担大量福利与服务工作,以“柔性”服务赢得公众认可与尊重。在良好形象的基础上,英国警察讲究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方法,如发布警察被游行群众打伤的消息及图片,以此争取民众的同情和支持。有学者将其总结为警察劝导、取证并争取舆论的“伦敦模式”[27]。自1884年以后,英国就没有动用过军队来控制和镇压国内各类政治活动,警察在面对各类抗议活动时也越来越规范和成熟。相比之下,美国的“芝加哥模式”和德国的“法兰克福模式”更倾向于对群体性事件进行“选择性镇压”。一旦规定区域内的群体性活动扰乱了正常社会秩序,美国警察就会以强硬态度介入,采取围堵、下令解散、武力驱散、逮捕、现场管制和确立行动在内的六项非法集会处置措施[25]。除较完备的法律及预警系统外,德国针对不同程度的对峙采取不同措施,更倾向于使用强制性手段来处置群体性事件后的骚乱。   (四)群体性事件处置的媒体管治   从媒体的管理沟通来看,西方国家民众对主流媒体的报道抱有很大的信任,即使针对有关政府的负面报道,民众也能依据其核心价值观进行客观判断。在市场经济利益导向的影响下,西方媒体更倾向于扮演一种体制内的角色,来维护或复述一些官方报道。在群体性事件后第一时间发布准确信息,不惜人力、物力、财力来强化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合作,也是很多西方国家的策略。西方国家注重利用媒体,加强社会利益表达机制和协调平衡机制的疏通,有效消除负面报道,并通过加强对民间组织提供帮助、指导等方式的报道宣传,来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整合功能,塑造政府对各类组织的包容与公平公正对待民间组织的形象[28]。   四、结 语   正如托克维尔和戴维斯所言,世界上差不多所有主要的社会和政治革命都不是发生在最黑暗时期,而是发生在正在进行改革、正在从黑暗向好的方向发展的时候[20](P76-78)。随着西方国家民主化与法治化进程的深入,国家在压制激进群体性事件(如恐怖主义活动)的同时,给予其他群体性事件(如集会、游行、罢工等)的合法空间越来越大。在与国家反复磨合与较量的过程中,西方群体性事件日益常规化和制度化,游说、民主协商、政党政治等体制内利益诉求方式逐渐被固定下来,并为社会各阶层所领会和掌握[20](P291)。   面对频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我国政府在某种程度上主要依靠权力和金钱来解决问题,维稳成本越来越高,在某种程度上陷入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恶性循环。一旦政治体制的维护成本超过其支付能力,刚性稳定就可能演变为社会动荡,而加强上访制度会损害地方政府和法律的权威,使原本属于经济和法律范畴的问题政治化。政府的合法性高度依赖经济发展、道德表率、社会稳定和危机防御等政绩表现,而能将大多数群体性事件制度化、将极端行为边缘化的“国家-社会关系”尚不成熟。   我们应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合理借鉴国际社会的成功经验,有效化解各类社会矛盾。一是建立健全协商民主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强化各类社会组织建设,公平公正地解决群众真正关心的问题,疏导释放群众的不满与怨恨。二是强化法律制度的建设,树立法律权威,将群体性事件控制在低暴力甚至无暴力的范围内。三是加强政府公信力建设,将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能力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量及干部任免选拔制度范围内,避免单一强调地方社会稳定的政绩考察观。四是注重和谐警民关系的建立,严格管理警察行为,通过各种监控手段,避免群体性事件处置中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五是加强新闻媒体的管治,在第一时间报道准确信息,避免群体性事件在群众的猜忌、谣言中升级。   总之,政府应破除僵硬的维稳机制,推动一系列社会、司法和行政改革,培育将社会运动制度化的能力,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前维稳与维权并重,在现场控制中切忌滥施高压,在事件结束后不要“秋后算账”,形成以利益均衡为主导的社会矛盾化解模式。   参考文献:   [1]LeBon,Gustave.The Crowd[M]∥translated and edited by Alice Widener,The Man and H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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