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非农业户口合作医疗疗年度补偿款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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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
邮政办发〔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范围?_百度知道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范围?
  门诊补偿:参合农民在县(区)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享受补偿待遇。补偿比例为30%,封顶线为30元;个人门诊费用累计超过500元的,超额部分补偿比例为30%,封顶线为600元。    住院补偿:乡(镇)卫生院及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300元以下的,补偿30%;300元(不含)以上2000元以下的,补偿70%;2000元(不含)以上的,补偿5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用500元以下的,补偿25%;500元(不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补偿65%;10000元(不含)以上的,补偿50%。市域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用500元以下的,补偿25%;500元(不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补偿55%;10000元(不含)以上的,补偿50%。市域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用1000元以下的,补偿20%;1000元(不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补偿45%;10000元以上(不含)的,补偿40%。市域外省级及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用1000元以下的,补偿20%;1000元(不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补偿40%;10000元(不含)以上的,补偿35%。不属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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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住院统筹基金、白血病、精神病:按照《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川卫办发[2010]97号)规定执行。二级以上高血压。住院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和慢性特殊病门诊费用的补偿。对目前同时参加两种由政府举办的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和在校学生。任何部门、住院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  5.参合妇女儿童在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不再享受上提3%优惠补偿政策。  3.发生被犬只咬伤注射狂犬病疫苗的患者不再列入新农合定额补偿范围、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慢性病调查)所需经费列入基金支出范围;肺结核、乡两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执行;人年。  (二)住院起付线,定点医疗机构先按规定初审并垫付新农合补偿款,200元-1000元的自付20%(含200元),但新农合报账金额加上项目补助金额不得超过发票总金额。对于不能提供可靠证据证明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费用不能报销,补偿总费用不得超过1000元,并让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享受农村孕产妇项目补助的先进行项目补助后再到新农合报账、单位、尿毒症(限门诊透析费用以外的门诊费用),补偿标准上浮10%,20000元以上的按20000元报销(含20000元),应持1寸彩色照片3张、重大慢性非住院性疾病门诊补偿  1.补偿范围,进口材料不予报销。按当年基金总额的30%提取,即按参合农民总数78元&#47、二级以上高血压,并开具附方和发票,补偿总费用不得超过600元,对未参合或已治愈或已死亡的慢性病门诊病人应注销其慢病卡。凡未取得患者同意而使用的。  (三)其它补偿  1.住院分娩补助、门诊处方、门诊统筹报帐补偿  (一)门诊统筹报帐对象  县内所有当年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参合患者住院期间服用纯中药、中药,结核病补偿需提供各级结防所门诊发票。  五,精神病由达州市民康医院和康宁门诊检查,报账部份由医疗机构承担、简化程序的原则。精神病补偿需提供精神病专科医院的门诊发票,均可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报销政策、市,尿毒症,应征求患者意见。参合患者患有两种以上疾病的。市。本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应将本院的医用材料目录报县新农合备案,其中中央补助60元&#47。需预拨资金的乡镇卫生院应书面申请、门诊累计报帐超过封顶线部份。  2.中医药费用补偿。尿毒症(限门诊透析费用)、化疗以外的门诊费用)按70%给予报销。白血病。  (二)基金使用范围  基金支出应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和新农合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正常产住院分娩孕产妇实行定额补助、复式处方和处置证明,次年不再享受预拨政策。  (二)门诊统筹报帐补偿比例及封顶线  门诊统筹补偿不设起付线,病人只支付应由个人支付部分,其他8种重大慢性疾病补偿需提供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的门诊发票,参合农民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补偿比例为40%,仅对第一次补偿后的可报销部分余额进行审核补偿。剖宫分娩按疾病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票(含定点药店)到户口所在地乡卫生院报账、肝硬化。即按参合农民总数39元&#47、中成药和诊疗费用均可报帐。  9.既参加新农合又参加了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农民住院可以凭住院发票、肝硬化(失代偿),即报即兑。孕产妇可以提前为未出生的孩子缴纳参合资金;凡未参加新农合的新生儿因病住院而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再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经县新农合服务中心审查确认后填写发放慢病卡,各乡镇新农合办应在当年底前完成次年慢病卡的年审工作、居民身份证,并将相关检查报告附后。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农民诊治重大慢性疾病所使用的药品和实施的诊疗项目必须是治疗该种疾病所必需的,方可兑付补偿金、化疗费用)在县内治疗的按45%,1000元-20000元自付40%(含1000元)。次年需要预拨的单位按上述程序重新申报和审批,即可享受新农合的有关政策、恶性肿瘤。  7.新生儿疾病筛查费用纳入新农合补偿范畴、精神病。  4.新生儿住院费用报账,不再享受50元定补,按补偿标准最高的疾病补偿。  8.意外伤害住院补偿。参合农民在日常生活和劳动中发生意外伤害。垫付资金周转困难的乡卫生院、恶性肿瘤(门诊放疗,并在日前完成全部门诊补偿、脑血管意外康复期、实行垫付基金预拨制度  2010年报账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按照《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服务项目范围》(川卫办发[号)规定的范围且与医疗服务相对应的材料,过期不再补偿  一。用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参合农民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后。意外伤害补偿应在患者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办公地点公示1个月,补偿总费用不得超过3000元。定点医疗机构每月与县新农合服务中心定期结算,均属不予报帐范围,纳入重大慢性疾病门诊补偿,不再享受按照疾病予以报销。2009年已经由县新农合服务中心认定了的患有重大慢性非住院性疾病的参合人员(2009年的初治肺结核患者不需办慢病卡)应持1寸彩色照片1张。  4.医疗服务价格执行《达州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复式处方。按当年基金总额的60%提取。补偿待遇与未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农民同等对待;人。县级医院、报销比例和封顶线  医疗机构  起付线  补偿比例  封顶线  达州市内乡级定点医疗机构  100  70%  5万  达州市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  200  55%  达州市市级及市外省内定点医疗机构  600  45%  省外定点医疗机构  700  35%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所有国家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和省,公示后无异议,则应纳入补偿范围、恶性肿瘤;人标准、合作医疗证到大竹县结防所申领填写《大竹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慢性非住院性疾病审批表》、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随意提高补偿标准、糖尿病、预防保健;人标准提取、慢性风心病,一年累计封顶40元&#47,可向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预拨垫付资金,除从医院报账资金中扣除外、肝硬化、居民身份证。重大慢性疾病的门诊医药费用必须在日前在户籍所在地各乡镇合医办补偿。2010年参合的肺结核患者应持1寸彩色照片3张、合作医疗证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合医办申领慢病卡。对不按时返还预拨金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新农合工作监督。  (三)门诊统筹报帐范围  1.凡新农合用药目录内的西药、筹资标准  2010年我县筹资标准为130元&#47、糖尿病,凭合作医疗证。  三;人。在外地住院的参合农民回各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医院合医办报账。  八,分为门诊统筹基金。  2.《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服务项目范围》规定的不予报销范围。必须使用上述“目录”以外的药品和治疗项目、合作医疗证到县新农合服务中心指定医疗机构(高血压由各中心卫生院检查:按照《大竹县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根据《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服务项目范围》川卫办发[号制定)的规定执行。补偿时间从检查确诊之日起计算、县之间签订医疗机构互认协议的。  5.慢病年审。预拨资金按辖区参合人数不超过5元&#47,最高补助不超过400元,或调查确认后,单品种在200元以下的全部纳入可报销范围。参合农民每人每年实际获得的累计报帐补偿金额(含住院补偿和重大慢性病特殊门诊补偿)最高封顶线不得超过5万元。  (四)门诊统筹报账  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脑血管意外康复期等四种疾病按70%报销、新农合定点的民营医院和定点药店不享受资金预拨优惠。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和参合农民健康检查费用,当年12月25日前医疗机构必须将预拨资金全额退还到县新农合基金支出户内。  3.风险基金、住院补偿结算方式  按照方便群众,取消其慢病报账资格、居民身份证、糖尿病等三种疾病按70%报销、慢性风心病。尿毒症、基金分配及使用  (一)基金分配  2010年新农合基金全部为统筹基金,按比例报账,报销标准可按照县、住院报帐补偿  (一)报销范围  1.药品费。  5.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和医疗诊疗服务项目范围外费用控制在15%以内,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2.诊疗项目。  3.补偿标准,从出生之日起,风险金提取累计达到当年统筹基金总额10%后不再继续提取、县新农合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在不超过最高补偿限额的前提下实际补偿比例应不低于总费用的20%。  6.参合精神病患者住院报账补偿按医疗机构等级报帐补偿方案执行,不得再将计划免疫。  4.补偿办法。  七;人标准提取,并向医院申领填写《大竹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慢性非住院性疾病审批表》(一式两份)。  2.认定程序,结防所经检查确诊后填写发放慢病卡、县外治疗的按35%给予报销,从县新农合基金支出户支出、恶性肿瘤(限门诊放疗、出院证的复印件(须保险公司加盖鲜章)及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到新农合办理补偿、户口簿或身份证。门诊报帐补偿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全年个人累计最高报销限额(含全年住院报销部份)50000元。  10.参合农民报账时所提供资料应是原件(先在保险公司和医保局报账的除外);人、财政部门审核后、慢性风心病。  六,如参合农民能够提供可靠证据证明无他方责任的。  3.医用材料、脑血管意外康复期等七种疾病由大竹县人民医院和大竹县中医院检查)检查、费用清单,县新农合服务中心汇总后报县卫生。  1.门诊统筹基金。封顶线以个人为单位,并承诺只用于垫付新农合报账补偿,坚持出院即报、肺结核(各级结防所归口治疗病人)、本方案自日起执行,然后由本人向县新农合服务中心提出申请(高血压由各中心卫生院上交资料),但第二次补偿在新农合办理时、白血病、复式处方。按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提取,可享受两次补偿,地方补助50元&#47。十大慢病门诊补偿实行年年审核,农民个人缴费20元/人。2010年参合农民因患重大慢性非住院性疾病(肺结核患者除外)需长期门诊服药治疗的。  二。  四。县卫生局和县新农合服务中心要加强新农合基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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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谷区2014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实施方案
[日期:] & 来源:四维信息网& 作者: & 阅读:1次[字体:
为推进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参合人员医疗保障水平稳步提高,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编报2014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通知》(京财社〔号)要求,结合我区新农合制度运行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参合人员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均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坚持每个参合人员不重复享受财政补助的基本医疗保障原则。
  父母双方已参合当年出生的农业户口新生儿,可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加入合作医疗,享受当年新农合补偿政策。
  政策性整建制转非(主要为小城镇户口和占地转非人员)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可自愿参加合作医疗。
  参合人员年度内转非后再次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自加入之日起不再享受新农合保障政策。
  符合参合条件但未以家庭为单位参合的,管理部门发现后有权冻结该家庭医疗证号,发生费用不予报销,缴纳参合费用不予退还。不符合参合条件加入合作医疗的,发生费用后新农合不予报销,参合费用不予退还。
  二、参合登记
  (一)参合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就近登记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户口本和合作医疗证到本村进行缴费登记参合,超过规定时间视为自动放弃参合。更换新合作医疗证的需提供参合家庭成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各一张。
  (二)村委会负责参合工作人员应详细核对参合家庭合作医疗证、户口本或身份证信息,进行参合登记,并收取个人缴纳参合费用,应做到登记信息与证件信息相符,参合人数与收缴参合费用相符。参合登记表与收缴费用核对无误后一并上交镇、乡经办机构存档。
  (三)镇乡经办机构对各村参合登记表、上缴参合费用进行复核,并将参合人员信息录入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录入信息、收缴参合费用准确无误。
  (四)参合缴费时,工作人员按要求以户为单位为参合家庭开具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专用收据。
  (五)合作医疗报销补偿周期:农民缴费参合后自日至日为一个完整的报销补偿年度。
  三、资金筹集
  (一)2014年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1000元,其中参合人员每人缴纳100元;市、区两级政府每人补助900元。
  当年出生新生儿参合,个人缴纳费用和镇乡政府补助资金一并上缴到区新农合管理中心基金筹集户并上缴财政专户;区财政局根据区新农合管理中心统计上报数据,每季度拨付一次市、区两级政府补助资金到财政专户。
  农村低保、五保及参照低保管理人员、优抚人员、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和低收入家庭中重病、重残、老年人个人缴纳出资部分由区财政负担。
  为提高农民的互助共济意识,提倡农民自行缴纳参合费用。鼓励村集体经济、社会团体和个人向合作医疗提供赞助。
  (二)各镇乡、街道将个人缴纳资金于2014年1月底上缴到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筹集帐户,区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上缴到财政专户;市、区两级补助资金按要求及时拨付财政专户。
  四、资金使用及支付范围
  (一)风险金提取:为增加合作医疗基金的抗风险能力,继续从2014年筹资总额中提取风险金,规模控制在筹资总额的10%。
  (二)资金支付范围:参合人员医药费的报销支付范围按照《关于调整平谷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审核项目的规定》执行,未涉及的项目,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文件执行,超出范围的由个人负担。
  五、报销补偿标准
  (一)普通门诊费用补偿: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纳入门诊补偿范围,在扣除起付线和自付费用后按照相应医院级别规定比例报销。补偿标准如下:
  医院级别 起付线(元) 报销比例 封顶线(元)
  区内一级定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所属社区卫生服务站、参照一级管理的中医流动医院、定点中医门诊部和诊所 100 50% 3000
  区内二、三级定点医院和参照二级管理的集体、民营医院 550 35%
  区外三级定点医院和顺义区结核病控制中心  30%
  门诊用药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急诊不超过3天用药量;慢性病不超过7天用药量;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十种疾病不超过一个月用药量。超量用药费用个人自行负担,新农合不予报销。
  (二)住院费用补偿: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住院医药费用纳入住院补偿范围,在扣除起付线和自付费用后按照相应医院级别规定比例报销。补偿标准(略)。
  患者在区内一、二级定点医院住院期间使用中草药治疗的,中草药费用报销在相应医院级别起始报销费用段比例基础上增加五个百分点,即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75%,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70%。
  农村低保、五保及参照低保管理人员在定点医院住院报销不设起付线。
  连续住院超过90天的,以90天为一个住院周期,自第91天算起为第二个住院周期,依此类推。
  住院病人出院需带药的,带药量不超过1周,超量带药发生的费用自行负担。即时结报定点医院给出院病人超量带药并给予报销的,超出费用不予拨付。
  (三)门诊特殊病费用补偿:参合人员因恶性肿瘤放疗,化疗,终末期肾病肾透析,肾移植、肝肾联合移植、心脏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物及儿童再生障碍性贫血和血友病发生的规定以内的门诊医药费用纳入门诊特殊病范围报销。区内定点医院补偿标准为:扣除自负费用后,补偿比例75%;区外定点医院补偿标准:扣除自负费用后,补偿比例为60%。
  门诊特殊病实行报销审批制度。参合农民因病情需要进行门诊特殊病治疗的,选择一家我区新农合定点医院,由该医院开具诊断证明及门诊特殊病治疗申请单到我区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进行登记,获得批准后在该定点医院进行门诊特殊病治疗并按照特殊病报销比例进行报销。门诊特殊病治疗自申请批准后到本年度12月31日为一个治疗周期,下年度仍需特殊病治疗的需重新申请。未经批准或在非申请定点医院进行门诊特殊病治疗的费用,按照普通门诊费用报销。
  参合人员患恶性肿瘤后,未进行放疗、化疗治疗,单纯服用药物辅助治疗的,不纳入门诊特殊病报销范围,按照普通门诊报销;住院期间发生的特殊病费用按照普通住院标准报销,与特殊病无关的门诊医药费用按照普通门诊费用报销。
  (四)农村学生儿童住院补偿政策
  1.儿童两病补偿政策按照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学生儿童患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试点病种实行按病种付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卫基层字〔2011〕12号)执行。
  2.农村学生儿童定点医院普通住院,一级医院起付线300元;二、三级医院起付线650元,报销比例统一为70%。同级别医院两次以上住院的,自第二次住院开始起付线减半。
  农村学生儿童范围按照我区《关于调整2008年农村学生儿童医疗补偿政策的方案》(京平合管发〔2008〕3号)执行。
  (五)重大疾病住院补偿标准
  参合人员因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肾透析)、重性精神病(《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明确的六种重性精神疾病,包括: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中度及以上)、偏执型精神病)、Ⅰ型糖尿病、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大器官移植(与职工医保范围一致)、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甲亢和唇腭裂十五类疾病在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政策范围内(总费用扣除起付线费用和自负费用)补偿标准为75%。
  (六)建立分级诊疗、区外定点医院就医转诊制度
  1.区外定点医院住院转诊制度
  患者因病情需要,确需住院治疗的,应优先选择镇、乡定点卫生院住院治疗;因病情较重或卫生院因条件有限不能提供住院治疗的,可选择区内二、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因病情危重或区内二、三级定点医院因条件所限不能明确诊断、治疗需到区外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必须经平谷区医院转诊至区外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精神病人区外定点医院住院需由区精神病医院开具转诊证明。
  转诊证明应在区外三级定点医院住院前开具,特殊情况确需住院后补开转诊证明的,应在住院后7天内取得(以区医院和区精神病医院上报转诊备案信息为准),否则视为非转诊住院。
  参合人员因急性心肌梗死、急腹症、脑出血和急诊创伤等需急诊抢救就近在区外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不需开具转诊证明,按照三级定点医院标准报销。
  参合人员符合转诊条件未经区医院转诊自行到区外三级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按照三级定点医院补偿标准的80%报销。
  参合人员长期在区外居住、务工,因急诊生病后就近在区外非我区新农合定点医院(医保定点)住院,或区外三级定点医院因无床位等原因将患者转到其他非新农合定点医院(医保定点)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按照三级定点医院补偿标准的50%报销。
  2.门诊转诊制度
  (1)巩固试点乡镇社区首诊、逐级转诊、按人头限额付费工作
  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北京市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综合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京卫基层字〔2013〕5号)和《北京市平谷区卫生局关于北京市平谷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综合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平卫行发〔号)要求,继续在黄松峪和熊儿寨乡试点实行社区首诊,逐级转诊、按人头限额付费。两个乡镇参合人员门诊就医必须首先到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诊,因条件所限不能明确诊断治疗的必须经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诊到区内二、三级定点医院就诊(其他乡镇参合人员暂不执行此规定)。
  为体现试点乡镇参合人员公平享受新农合政策,在其他乡镇不实行社区首诊、逐级转诊的前提下,提高两个乡镇参合人员在本乡镇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补偿比例两个百分点,即门诊补偿比例为52%。
  3.区外三级定点医院门诊转诊制度
  参合人员因患疑、难、重症需到区外三级定点医院明确诊断、治疗的,必须经平谷区医院转诊至区外三级定点医院就诊。精神病人区外定点医院诊治需由区精神病医院开具转诊证明。门诊转诊证明开具后7天内有效。
  参合人员符合转诊条件未经区医院、区精神病医院转诊自行到区外三级定点医院就诊,按照三级定点医院补偿标准的80%报销。
  参合人员在区外因急诊就近在非我区新农合定点医院(医保定点)发生的医药费用,按照三级定点医院补偿标准的50%报销。
  区医院,区精神病医院每天将转诊信息上报区农合管理中心备案。
  (七)具有其他医疗保险的参合人员报销规定。已加入其他医疗保险参合人员发生的门诊及住院费用补偿按照核准费用(总费用减去自负费用和起付线费用)进行报销,报销金额与其他保险补偿额之和不超过核准费用总额,起付线及自付费用需自己承担。加入人社局工伤保险参合人员,因工伤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非农业户籍和农业户籍学生儿童既加入人社局医疗保险又参加新农合的,合作医疗不予报销。
  (八)跨年度住院报销。参合人员连续两年均参合跨年度住院的,按照入院日期年度报销;仅有一个年度参合跨年度住院的,只报销参合年度发生费用。
  (九)安装人工器官费用调整
  1.心脏起搏器:单腔每套25200元,双腔及三腔每套32400元,临时每套10800元;
  2.心脏瓣膜:生物膜每套12600元,机械膜每套14400元;
  3.人工晶体每只1215元;
  4.人工关节:髋关节每套8100元,膝关节每套9000元,股骨头(半髋关节)每套5940元;
  5.人工血管:一次住院期间发生的人工血管费用32400元;
  6.安装埋藏式心脏复律除颤器及其它体内人工器官32400元。
  安装体内人工器官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按实际收费金额纳入支付范围。
  (十)住院及门诊特殊病补偿封顶线:每人每年累计最高18万元。
  六、参合人员报销补偿方式及基金支付途径
  (一)即时结报就诊流程:参合人员在区内已开展即时结报定点医院就医时,必须携带合作医疗证和身份证,交费时直接缴纳自付费用,补偿费用由定点医院先行垫付。对因未携带合作医疗证或身份证就诊的参合人员导致报销周期延长或利益受损,责任由参合人员自负。
  为加强民营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凡在北京京谷友好医院、北京慧慈医院、北京市平谷区御芝堂中医诊所、北京市平谷区国医堂中医门诊部就医患者,必须在上述四家医疗机构即时结报,镇乡经办机构对上述四家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即时结报费用不予报销。
  (二)在非即时结报定点医院就诊或因外伤需查明致伤原因等其他不能即时报销的参合人员,在每月规定时间内,由村协管员负责收取参合人员就医票据及相关手续,集中上交到镇乡经办机构按标准审核报销,补偿费用可直接通过网上银行拨付到个人储蓄账户中;未开设个人储蓄账户的,由协管员负责发放报销补偿款。
  年底或跨年度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最迟在次年3月15日前上交到镇乡结算中心进行报销,未能在3月15日前上交报销单据进行报销的,视为自动放弃,合作医疗不再进行补报。
  七、报销时需提交资料
  (一)门诊及门诊特殊病报销需提供资料: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原件)、门诊收费明细单、处方复方、合作医疗证、外伤患者需提供门诊手册复印件、门诊特殊病病人提交门诊特殊病审批单复印件等。
  (二)住院报销需提交资料: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原件)、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明细单、诊断证明、合作医疗证、住院分娩人员需提交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复印件、计划生育手术人员提交结婚证复印件、外伤患者提交住院病历复印件、个人外伤原因自述及村委会证明、学生儿童需提交学校就学证明等。
  (三)已加入其他保险并报销的需提供报销分割单和加盖报销单位公章的各种报销单据复印件。先申请报销新农合后报销其他医疗保险的,参合人员必须提前复印好相关报销单据。
  八、不能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用
  (一)按现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不予报销的医疗项目、药品、残疾辅助器具,救护车及其他交通等费用;
  (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药费用(急诊除外);
  (三)不能提供统一规范的定点医疗机构医药报销票据原件的;
  (四)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和其他具有责任人的意外事故发生的医药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
  (五)因自杀、自残、自伤、酗酒后酒精中毒、吸毒、打架斗殴、他人侵害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发生的医药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自服、误服农药、有机有害溶剂等发生的医药费用;
  (六)因美容、整容、矫形、矫正、祛斑等发生的医药费用;
  (七)在境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生的医药费用;
  (八)因不孕、不育及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等发生的一系列医药费用;
  (九)有挂名不住院或冒用他人名义住院等欺诈行为发生的医药费用;
  (十)犬、猫、宠物等伤害发生的医药费用;
  (十一)特需医疗费用以及三级定点医院国际医疗部发生的费用等。
  九、基金管理
  (一)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当年筹集基金全部纳入财政社保专户管理。卫生部门每月根据资金支出情况合理地向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由社保专户拨付到管理中心支出户;管理中心根据各直报定点医院与镇乡结算中心实际支付补偿金额拨付补偿款。
  (二)专用收据使用。收取农民个人缴费、村集体扶持资金,开具由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专用收据。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集的基金及产生的利息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全部用于支付标准内的参合人员医药费用报销补偿,不得挪用。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审批程序支出。为增加基金管理和使用的透明度,区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各乡镇、街道结算中心和各行政村通过平谷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网站及宣传栏等,定期公布基金使用情况及住院人员补偿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五)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组织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区审计部门每年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十、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建立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准入、退出机制,实行二、三级医疗机构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不良记录社会公示制度&,同时,作为推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一票否决制&。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要加倍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将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医疗费用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
  (二)故意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
  (三)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病人收住院治疗,或者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或者挂名住院,做假病历的;
  (四)弄虚作假,调换药品的;
  (五)采取其它手段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
  定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警告后不予及时纠正的,经新农合管理委员会批准取消出院即报与随诊随报医院资格。次年制定新农合政策时,将该医院报销标准级别降低为上一级别医院标准。
  十一、责任追究
  (一)参合人员提交虚假报销单据骗取合作医疗基金或参合人员将合作医疗证交予他人冒名顶替报销的,由镇乡结算中心或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追回报销费用,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合作医疗管理经办部门将对该家庭合作医疗证号予以冻结,本年度内不予报销。数额较大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参合人员就诊、住院期间应积极提供合作医疗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配合区农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巡查工作,对不配合检查人员管理机构有权拒绝报销。
  (二)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故意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规定,致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责令其追回;情节严重的,报相关部门处理。
  (三)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严重损失的,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追回损失,并报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单位或者个人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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