腰椎第二节第三节,第三节严重变形住院医冶,做千引需多少钱

明亚保险咨询系统
&&&&&&&&&&&&&&&&&&&&&&&&保险产品名称:人保健康北肿防癌管家个人疾病保险(A款)+附加北肿防癌管家个人护理保险(A款)
产品保障功能
产品投保规则
产品费率计算
&&重大疾病类:&&&&人保健康北肿防癌管家个人疾病保险(A款)+附加北肿防癌管家个人护理保险(A款)具有身故、癌症疾病保障功能的定期健康类捆绑产品轻度癌症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65天后,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度癌症,按照保险金额的10%给付轻度癌症保险金,同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65天内,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癌症确诊保险金保证生活质量、提供医疗支持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65天后,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按照保险金额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同时该项保险责任和身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减至为零,本合同继续有效。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65天内,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自癌症确诊之日起必须生存28天以上才可申请理赔癌症确诊保险金。癌症医疗费用保险金医疗费用报销,缓解治疗压力合同生效之日起365天后,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对于癌症确诊前3个月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期间所发生的与癌症治疗相关的医疗费用,按下列约定给付癌症医疗费用保险金:
1、在北京大学肿瘤医院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与癌症治疗相关的医疗费用,按100%的比例给付癌症医疗费用保险金;
2、在北京大学肿瘤医院之外的其他医院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与癌症治疗相关的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付癌症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自癌症确诊之日起必须生存28天以上才可申请理赔癌症医疗费用保险金,对于被保险人在北京大学肿瘤医院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与癌症相关的医疗费用,申请理赔癌症医疗费用保险金时不受上述生存28天的限制。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住院每日给付,缓解经济压力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65天后,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
给付金额=保险金额的0.1%×实际住院天数;
保险期间内,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100天为限。被保险人自癌症确诊之日起必须生存28天以上才可申请理赔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障,体现对家人的责任与关爱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且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按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与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保费豁免保费豁免,保障继续有效,体现人性关怀在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豁免其自癌症确诊之日起以后各期保险费就医绿色通道服务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本公司可为被保险人提供北京大学肿瘤医院就医绿色通道服务,包括门诊挂号、住院、手术等预约服务。护理保险金1、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65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若本附加险合同仍有效,按照保险金额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2、合同生效之日起365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老年关爱保险金老年护理保障,减轻儿女负担若被保险人生存至8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且未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癌症和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同时本附加险合同仍然有效,按已交纳的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    一、《北肿防癌管家A款》包含《北肿防癌管家个人疾病保险(A款)》及《附加北肿防癌管家个人护理保险(A款)》,须同时投保,不能单独购买。
&&&&&&&    二、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    三、保险期间:至80周岁;&&&&&&&    四、缴费方式:趸缴、5年、10年、15年、20年、30年;&&&&&&&    五、缴费年期:年龄加缴费年期须≤60;&&&&&&&    六、基本保额:最低5万元,且须为万元的整数倍;&&&&&&&    七、风险保额:基本保额*50%;&&&&&&&    八、投保保额:&&&&&&&    1、:&&&&&&&
2、:&&&&&&&    九、简易出单规则(北京分公司适用)&&&&&&&    身体健康,无健康险投保书(简易平台适用)告知栏中所列的情况,且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的,可以按照下表所列方案简易出单。&&&&&&&  1、:&&&&&&&
2、:&&&&&&&  十、投保时尚须符合投保当时的核保作业规则要求。&&公司一般性投保规则&&&&&&&&&&&&&&注:1.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2.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1.3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20°而大于 10°者为盲目 3级;如直径小于10°者为盲目4级。&&&&&&&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2 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注:外伤性白内障:凡未做手术者,均适用本条;外伤性白内障术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参照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等级。&&&&&&&2.4 眼睑结构损伤&&&&&&&&&&&&&&注: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音调、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2.6 听功能障碍&&&&&&&&&&&&&&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3.1 鼻的结构损伤&&&&&&&&&&&&&&3.2 口腔的结构损伤&&&&&&&&&&&&&&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本标准中的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是指语言功能丧失。&&&&&&&&&&&&&&注: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功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4.2 脾结构损伤&&&&&&&&&&&&&&4.3 肺的结构损伤&&&&&&&&&&&&&&4.4 胸廓的结构损伤&&&&&&&本标准中的胸廓的结构损伤是指肋骨骨折或缺失。&&&&&&&&&&&&&&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咀嚼是指用后牙(如磨牙)碾、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吞咽是指通过口腔、咽和食道把食物和饮料以适宜的频率和速度送入胃中的功能。&&&&&&&&&&&&&&注: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5.2 肠的结构损伤&&&&&&&&&&&&&&5.3 胃结构损伤&&&&&&&&&&&&&&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本标准中的代谢功能障碍是指胰岛素依赖。&&&&&&&&&&&&&&5.5 肝结构损伤&&&&&&&&&&&&&&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注:张口困难判定及测量方法是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正常张口度指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4.5cm左右);张口困难I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cm 左右);张口困难 II 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当于 1.7cm左右);张口困难 III 度指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注: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 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 18%,其中末节指节占 8%,中节指节占 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 9%,其中末节指节占 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 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计算的结果。&&&&&&&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7.5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注:①足弓结构破坏:指意外损伤导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②足弓结构完全破坏指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足弓1/3 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弓的结构破坏。③足趾缺失: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7.6 四肢的结构损伤&&&&&&&&&&&&&&注:①骺板:骺板的定义只适用于儿童,四肢长骨骺板骨折可能影响肢体发育,如果存在肢体发育障碍的,应当另行评定伤残等级。②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③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本标准中的脊柱结构损伤是指颈椎或腰椎的骨折脱位,本标准中的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是指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肌肉力量功能是指与肌肉或肌群收缩产生力量有关的功能。本标准中的肌肉力量功能障碍是指四肢瘫、偏瘫、截瘫或单瘫。&&&&&&&&&&&&&&注:①偏瘫指一侧上下肢的瘫痪。 &&&&&&&②截瘫指脊髓损伤后,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运动、反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门括约肌功能丧失的病症。 &&&&&&&③单瘫指一个肢体或肢体的某一部分瘫痪。 &&&&&&&④肌力: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0-5 级。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5级:正常肌力。&&&&&&&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皮肤的修复功能是指修复皮肤破损和其他损伤的功能。本标准中的皮肤修复功能障是指瘢痕形成。&&&&&&&&&&&&&&注:①瘢痕: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 &&&&&&&②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采用全面部和 5 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③颈前三角区:两边为胸锁乳突肌前缘,底为舌骨体上缘及下颌骨下缘。&&&&&&&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注:① 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分法:在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3%);双上肢占 18%(9×2)(双上臂7%,双前臂6%,双手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27%(9×3)(前躯13%,后躯13%,会阴1%);双下肢(含臀部)占46%(双臀5%,双大腿21%,双小腿13%,双足7%)(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6%)。 &&&&&&&② 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III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伤。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注:&&&&&&&1、特殊职业的投保限制以险种规则中规定为准;&&&&&&&2、如与具体产品规则不符,以产品规则为准。&&&&&&&4.3 如客户保险金额超过此限制的,由各分公司业务管理部向总公司进行特别申请,待回复同意后方可制作保险计划。&&&&&&&5.0 保费规定&&&&&&&5.1 最低保费限制:每一份投保书首期承保保费不得低于300元。特殊险种的最低保费规定见分险种投保规则规定。&&&&&&&5.2 缴费频次:一年期及一年期以下的产品缴费频次为年交(即一次性交清);长期险产品可选择趸缴、年缴,产品规则另有约定的不受此限。同一份投保书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方式。&&&&&&&6.0 财务核保规定&&&&&&&6.1 保险费的支出应占客户收入的一定比例,符合“量入为出”原则,每年保险费合理支出应占客户年收入20%以下。&&&&&&&6.2 保险目的在于给被保险人提供一定的风险保障,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给予一定的补偿。因此保障额度与客户年收入也需在合理的范围之内:&&&&&&&&&&&&&&6.2.1 累计风险保额包括该被保险人在本公司及其它公司所有有效保单(主要包括重疾类、意外险类、护理险类)风险保额。若客户在其他保险公司已购买同类产品,须如实告知已购买的保额。&&&&&&&6.2.2 计算公式:&&&&&&&累计风险保额=重疾类产品保额+意外类产品保额+护理险类产品保额+其他保险公司有效保险金额&&&&&&&1.某些私营业主拥有客货两用车,平时作为日常代步工具,但也经常自己驾驶跨省市做长途运输。此类人员风险保额不能超过100万元,职业类别不能低于2类且单独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不超过50万元,投保时需填写《驾驶员问卷》&&&&&&&2.累计风险保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复效、保全件(如增加保额、增加险种等)&&&&&&&6.2.3 五、 高保额件须提供的有效的财务证明资料&&&&&&&个人收入证明、个人资产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产证明、企业年审报告、生存调查报告、业务员告知书、其他相关资产证明&&&&&&&按投保期缴保费金额划分,须提供&&&&&&&&&&&&&&同一被保险人当次投保意外险保额达到200万元(不含)以上、同一被保险人当次投保重疾或护理险保额达到50万元(不含)以上的,不得预收保险费。只有待完成财务核保及体检项目且在公司同意承保后,方可收取保险费。除条款另有约定外,生效日为足额首期保费到账的次日零时。&&&&&&&6.3 其他收入证明资料或复印件:&&&&&&&6.3.1 个人收入及资产证明:指被保险人工资收入证明及所持有的个人资产证明,例如房屋、汽车、存折等有价证券的证明材料复印件;&&&&&&&6.3.2 个人资产证明:是指被保险人所持有的个人资产拥有权证明,如个人工资账户明细、房屋、汽车、有价证券证明文件等; &&&&&&&6.3.3 除上述所列内容外,核保人员可根据风险审核需要要求客户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关财务资料;&&&&&&&6.3.4 此类保单还需要进行契约调查。如被保险人为企业主,契约调查人员可根据需要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产证明、企业年审报告等;&&&&&&&6.3.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指被保险人所在企业的合法企业营业执照,须有有效年检证明;&&&&&&&6.3.6 企业资产证明:是指被保险人个人所拥有的企业资产证明,包括:上年度末及本期末的资产负债表、上年度末及本期末的损益表、上年度末及本期末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辅助说明、贷款抵押证明、企业验资报告。仅适用企业法人代表作为被保险人的情况。&&&&&&&6.3.7 企业年审报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审计报告。&&&&&&&6.3.8 核保提示:&&&&&&&1 如全家投保,可综合考虑全家的收入情况;&&&&&&&2 夫妻相互投保,综合考虑被保险人的收入和家庭共同收入,但以本人的收入为主,家庭共同收入为辅;&&&&&&&3 非工薪者,年收入按最近连续三年的年平均收入计算。&&&&&&&6.4 收入评估: &&&&&&&6.4.1 如果是稳定收入, 则可全额或按一定比例计入收入评估;&&&&&&&6.4.2 如果是不稳定收入,则要视具体情况按一定比例计入收入评估;&&&&&&&6.4.3 如果是偶然性收入,不计入收入评估。&&&&&&&收入来源项目的评估可参照下表:&&&&&&&&&&&&&&6.4.4 核保提示:&&&&&&&1 根据收入评估原则,分别确定此项收入是否是本人的收入来源,是否是稳定收入,是否可以计入收入和计入的比例;&&&&&&&2 收入评估时要结合所从事行业的平均收入、工作年限、职务等综合因素考虑所提供收入的合理可靠性;&&&&&&&3 交费期限及交费方式:交费期限及交费方式的选择与保单持续率有很大的关系。代理人有责任为客户设计合理的交费期限及交费方式,保证客户具有交费能力,减少退保与减保,对于交费能力不稳定的客户,可选择趸交以减少保单脱落失效的可能。另外,确定合理的保额,有利于减少逆选择、退保和防范骗保骗赔等。&&&&&&&7.0 契约调查&&&&&&&7.1 契约调查是指在保险合同成立前后,由公司调查人员收集投保方的各项资料,为核保决定提供依据的调查过程。生存调查人员应根据本规程的要求及核保人员的要求,对有关被保险人及投保人进行投保情况、投保动机、健康状况、财务状况、职业与环境、习惯与嗜好等方面的调查,填写《客户访问表》并对调查情况形成《生存调查报告》。&&&&&&&7.2 契约调查的对象:&&&&&&&7.2.1 被保险人(主要契约调查对象);&&&&&&&7.2.2 投保人;&&&&&&&7.2.3 受益人;&&&&&&&7.2.4 其他有关人员: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同事、朋友、亲属、邻居以及医务人员、工商税务人员等有关人员。&&&&&&&7.3 契约调查的方式:&&&&&&&7.3.1 直接调查:直接面晤投保人、被保险人。&&&&&&&7.3.2 间接调查:通过接触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有关的人群。&&&&&&&7.4 契约调查的范围:&&&&&&&7.4.1 被保险人累计风险保额在50万元以上(含)的需要契约调查。&&&&&&&7.4.2 核保人员所决定的对特殊、有疑问的投保件进行的契约调查。&&&&&&&7.4.3 虽未达到契约调查保额,但在下列情况下通常需要加做契约调查:&&&&&&&1 异地投保;&&&&&&&2 父母为其已到工作年龄但无固定职业的成年子女投保(在校学生除外);&&&&&&&3 残疾人员投保;&&&&&&&4 投保人仅为家庭非经济支柱的父母、配偶或子女等高额投保,而本人未投保者。&&&&&&&5 子女为高龄父母投保含死亡责任的保险;&&&&&&&6 为成年兄弟姐妹投保,尤其是仅为其中一个投保;&&&&&&&7 为非直系亲属投保;&&&&&&&8 短期内连续投保(包括在其它公司的投保纪录);&&&&&&&9 主动投保,特别是投保保费低廉但死亡保障很高的险种;&&&&&&&10 被保险人社会关系较复杂;&&&&&&&11 高危险职业或职业风险不明确;&&&&&&&12 某些调病历件;&&&&&&&13 明显为逃避生调或体检而投保临界保额保险的(例如:30万生调或体检,而投保29万保额保险的。);&&&&&&&14 本规则其它章节规定的需要契约调查的情况;&&&&&&&15 其他核保人员认为有疑问需要契约调查的情况。&&&&&&&7.5 抽查契调与契调比例:&&&&&&&为严防道德风险,杜绝代签名等现象的发生,需要针对新单进行抽查契调。契调比例为新单的1%。&&&&&&&7.6 保全件契约调查:指保单复效、增加保额、保单变更等保全事项提交核保时,有不确定事项或可疑因素存在,需要通过生存调查进一步明确的投保件。&&&&&&&核保说明:核保人员不接受取消生存调查的申请。&&&&&&&7.7 生存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问题:&&&&&&&7.7.1 投保情况&&&&&&&1 是否经被保险人同意,是否经过被保险人亲笔签名,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否确切了解条款内容、保额及受益人指定情况;&&&&&&&2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关系状况;&&&&&&&3 住址、户口所在地、联系方式是否确切;&&&&&&&4 投保动机;&&&&&&&5 投保的险种、保额与其身份、经济状况是否相称;&&&&&&&6 业务员服务品质如何,有无面见被保险人。&&&&&&&7.7.2 健康状况&&&&&&&1 身高、体重是否与投保单中所填写的情况相符,视觉、听力、智力有无异常;&&&&&&&2 肢体运动是否协调;有无明显伤疤或残疾等;&&&&&&&3 有无现症及既往症,过去有无住院或手术;近期有无参加体检;有无家族病史;&&&&&&&4 既往有无因健康状况被保险公司加费、除外责任、延期、拒保或向保险公司申请过赔付。&&&&&&&7.7.3 财务状况&&&&&&&1 年收入及来源; &&&&&&&2 投资情况;&&&&&&&3 家庭经济状况&&&&&&&7.7.4 职业与环境&&&&&&&1 目前职业具体状况,有无兼职,有无危险因素;&&&&&&&2 居所及周围环境;&&&&&&&3 驾驶情况。&&&&&&&7.7.5 习惯与嗜好&&&&&&&1 是否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及记录;&&&&&&&2 是否嗜烟、嗜酒,是否最近戒烟、戒酒;&&&&&&&3 是否有参加危险运动的嗜好。&&&&&&&7.7.6 调阅病历件&&&&&&&1 病历首页(须加盖医院印章);&&&&&&&2 检验部分:各项检查结果及报告与投保告知是否一致;&&&&&&&3 病历有无涂改,是否缺少重要检查项目的报告。&&&&&&&生存调查提示:通过生存调查可以补充或佐证被保险人投保险种及额度。 &&&&&&&7.8 生存调查报告:&&&&&&&是生存调查人员将调查所得到的资料加以系统地整理和分析,以书面的形式向核保人员详述调查结果的一种方式,凡进行生存调查均应完成《生存调查报告》。《生存调查报告》需符合下述要求:&&&&&&&7.8.1 内容完整、逻辑性强、内容除包括表格内容外,还应包括生存调查的预约及开始过程,被保险人对调查的态度及配合程度,被保险人目前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健康状况、财务状况、个人爱好、投保履历、理赔情况、被保险人所有家庭成员的相关情况及被保险人在其他保险公司的投保、理赔和间接调查等。&&&&&&&7.8.2 如实陈述,不论是否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内容,都应如实反映,重要问答要记录原话;&&&&&&&7.8.3 应客观记录所见所闻,避免主观臆断或虚拟推测,杜绝模棱两可的词句,例如“被保险人也许有既往理赔史”等表述;&&&&&&&7.8.4 语言简练,言简意赅;&&&&&&&7.8.5 生存调查员需对生存调查报告亲笔签名。&&&&&&&8.0 特殊人群投保规定&&&&&&&8.1 未成年人投保规定:被保险人如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投保含有身故给付责任的保险时,投保人必须是被保险人的父母或监护人,被保险人最高累计给付金额限制:&&&&&&&&&&&&&&8.1.1 未成年人的身故受益人须为直系亲属;&&&&&&&8.1.2 对于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其作为被保险人的最高累计风险保额不得超过30万;&&&&&&&8.1.3 未成年人&&&&&&&1 本规则所指的未成人是年龄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2 被保险人如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投保含有身故给付责任的保险时,投保人必须是被保险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必须有当地派出所或法院提供的监护人证明)&&&&&&&3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作为投保人为自己投保&&&&&&&4 被保险人如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投保不含有身故给付责任的保险时,投保人可为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但必须提供被保险人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监护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5 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身故保险金额须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6 如未成年人的父亲或母亲一方在我公司投保的有效保险单累计风险保额超过50万元,则该未成年人投保的累计风险保额最高可到50万元&&&&&&&8.2 学生投保规定&&&&&&&8.2.1 本规则所指学生是年龄介于18-25(含)周岁、无固定收入的全职学生;&&&&&&&8.2.2 学生累计风险保额一般不得超过30万元;&&&&&&&8.2.3 如学生的父亲或母亲一方在我公司投保的有效保险单累计风险保额超过50万元,则该学生投保的累计风险保额最高可到50万元。&&&&&&&8.3 家庭主妇投保规定&&&&&&&1、本规则所指家庭主妇(夫)是指已婚人士从事的一种职业岗位,全职照顾家庭、不外出工作的夫妻中的一方&&&&&&&2、家庭主妇(夫)年龄分别达到51岁(女)、56岁(男)后,视为离退休人员&&&&&&&3、有收入一方已经或同时投保,其投保重疾险、医疗险、意外险等险种,最高累计风险保额不应超过其丈夫,原则上保额不超过有收入一方的50%&&&&&&&4、有收入一方没有投保,其原则上累计风险保额不得超过30万元5、家庭主妇(夫)投保的还需满足险种投保规则&&&&&&&8.4 孕妇投保规定&&&&&&&8.4.1 妊娠不足12周,如无并发症,正常保单处理;&&&&&&&8.4.2 妊娠12周-28周者,需提供产前检查报告;&&&&&&&8.4.3 妊娠28周以上者,延期至产后2个月再投保;&&&&&&&8.4.4 妊娠妇女累计风险保额限30万。&&&&&&&8.5 军警人员投保规定&&&&&&&8.5.1 一般军人、普通警察、军校学生、警校学生投保,累计风险保额限为30万元。文职军人不在此限制内;&&&&&&&8.5.2 上述规定适用意外险,重疾险可放宽至50万。&&&&&&&8.6 离退休人员投保规定:离退休人员的累计风险保额不得超过30万元。&&&&&&&失业、待业及下岗者投保规定:无业、待业及下岗者,累计保额上限为20万元 &&&&&&&8.7 异地投保规定:&&&&&&&8.7.1、非本地户籍:指非当地户口,但长期居住在该地区满六个月以上并有固定住址及工作单位;&&&&&&&8.7.2 无固定住址及固定职业者不受理;&&&&&&&8.7.3 投保人为异地:缴费方式限银行转账,必须提供当地的银行账户,缴费频次不得为月交、季交、半年交, 且必须有固定的联系方式(包括单位地址、联系地址、手机);&&&&&&&8.7.4 被保险人为异地:投保时需提供被保险人暂住证或被保险人的单位证明或房产证(如被保险人为未成年者,需提供投保人的相关证明);&&&&&&&8.7.5 被保险人如工作稳定,收入可靠,当地居住时间可缩短为半年,但理赔就诊医院仅限在当地医院。业务人员销售时应明确告知客户,回家乡就诊需事先申请,否则将不予受理。&&&&&&&8.8 外籍人员投保规定:&&&&&&& 1、外籍人士投保,必须在中国大陆连续居住时间超过1年,并在投保当地有固定居住地址,或在投保当地有固定工作单位的 &&&&&&&2、如工作稳定,可长期居住,在华居住时间可缩短为6个月&&&&&&&3、投保时须附有有效证件包括护照、暂住证等 &&&&&&&4、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有病史者,须自行提供病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投保规定:&&&&&&&1、港、澳、台地区人员投保,必须在中国大陆连续居住时间超过六个月,并在投保当地有固定居住地址,或在投保当地有固定工作单位的&&&&&&&2。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有病史者,须自行提供病历(医院诊疗资料需提供相应的经认证的中文翻译版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投保规定:&&&&&&&1、港、澳、台地区人员投保,必须在中国大陆连续居住时间超过1年,并在投保当地有固定居住地址&&&&&&&2、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有病史者,须自行提供病历&&&&&&&即将出国人员:&&&&&&&投保时告知要出国的人员须提供护照或签证复印件,并填写《出国人员问卷》(投保境外意外或境外医疗险产品,须提供护照或签证复印件)。根据如下因素进行核保,必要时须进行生存调查核实。&&&&&&&服刑人员规定:&&&&&&&被捕、在管、在关、在押、劳改、劳教的人员(含假释人员)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予受理&&&&&&&调查人员资格:&&&&&&&生存调查人员必须由本公司专职调查人员担任,不得由业务员或其他人员担任&&&&&&&体检指征标准:&&&&&&&1.客户投保本公司住院定额医疗保险和住院费用保险,被保险人年龄超过45岁,须参加体检(具体见险种规则)&&&&&&&2.体重指数BMI(体重指数=体重/身高的平方)指数高于28者,须参加体检(套餐标准按照套餐C执行)&&&&&&&8.9 无正常稳定职业者投保规定&&&&&&&8.9.1 无正常稳定职业者系指18周岁以上、无固定职业且依靠他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不含在校学生);&&&&&&&8.9.2 无正常稳定职业者的累计风险保额限在30万元(含)以下。&&&&&&&8.10 残疾人员投保规定&&&&&&&8.10.1 残疾定义:本处残疾是指肢体、语言、视力、听力等方面的先天或后天因素导致的缺陷,智力及精神残疾另有规定。残疾发生必须在2年(含2年)以上,且残缺部位及程度已经固定,无相关其它疾病或后遗症;&&&&&&&8.10.2 第五、六、七级残疾如残缺程度固定,无相关其它疾病或后遗症,时间可放宽至1年; &&&&&&&8.10.3 残疾人员投保,以有正常职业者为限;&&&&&&&8.10.4 残疾人员从事第五类或第六类职业者,作为被保险人不得进行承保;&&&&&&&8.10.5 残疾人员投保均须接受体检(主要为体格检查),并提供残疾证;&&&&&&&8.10.6 凡因由原有伤残及其并发症、后遗症所导致的保险事故,我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8.10.6.1 产品凡有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的,其残疾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不适用于残疾人员原来的残疾部分。承保时须附加特别约定:“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原有的残疾部分(注明部位)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8.10.6.2 产品凡有医疗费用给付责任的,须附加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因治疗原有残疾及其并发症所发生的住院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8.10.7 残疾人员投保限额及体检规定:&&&&&&&&&&&&&&残疾人员的等级分类,根据《残疾程度分类表》进行确定。其中: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小儿麻痹后遗症者归为第五级,严重者可归为第四级。&&&&&&&&&&&&&&注:&&&&&&&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须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3.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5. 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6. 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7. 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赫兹。&&&&&&&8. 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9. 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10. 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11.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12.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1年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A类=物理体检+尿常规+心电图;&&&&&&&B类=A类+肝功+血脂+血常规+血糖+乙肝表面抗原;&&&&&&&C类=B类+腹部B超(+妇科B超)+肾功+乙肝五项+胸透;&&&&&&&D类=C类+正侧位胸片+尿酸+糖化血红蛋白+HIV+甲胎蛋白+(女性:乳腺B超+TCT)+丙肝抗体+癌胚抗原(CEA);&&&&&&&E类= D类+肺功能+丙肝抗体+EB。&&&&&&&12.1.2 婴幼儿&&&&&&&&&&&&&&12.1.3 定义:婴幼儿累计风险保额体检标准 &&&&&&&1、健康证明:新生儿健康证明或入托健康证明&&&&&&&2、补充问卷:婴幼儿健康状况补充问卷&&&&&&&3、三周岁以下婴幼儿投保含医疗类险种的产品时,须提供健康证明及补充问卷&&&&&&&12.1.4 名词定义:&&&&&&&血糖:空腹血糖 &&&&&&&血常规:红细胞计数(RBC)、血红蛋白测定(HGB)、红细胞平均体积(MCV)、白细胞计数(WBC)、 白细胞分类(DC)、血小板计数(PLT)&&&&&&&血脂:总胆固醇(CHOL)、甘油三脂(TG)、高密度脂蛋白(HDL)、低密度脂蛋白(LDL)&&&&&&&肝功:血清谷丙转氨酶(ALT/GPT)、血清谷草转氨酶(AST/GOT)、 硷性磷酸酶(ALP/AKP)、γ-谷氨酰转移酶(γ-GT)、总胆红素(TBIL)、直接胆红素(DBIL)&&&&&&&肾功:尿素氮(BUN)、肌酐(CREA)&&&&&&&可选项:&&&&&&&乙肝表面抗原、肺功能、妇科B超、乳腺B超、糖化血红蛋白、胸片、运动心电图、AFP、PSA、CEA和EB病毒测定等。&&&&&&&12.2 标准件的体检流程&&&&&&&12.2.1 业务员根据客户的累计风险保额前往分公司核保领取相应项目的体检通知书(需加盖业务章)并确定体检医院;&&&&&&&12.2.2 业务员陪同客户前往体检医院进行体检;&&&&&&&12.2.3 凡有事先体检的投保件,应在投保备注标明“标准件体检+体检项目”,在交单后即可扫描上传,不必等待体检报告返回;&&&&&&&12.2.4 总公司核保根据体检项目在核心系统内补发体检通知,并在体检原因中标注与其他体检件区分;&&&&&&&12.2.5 体检报告扫描回销后,送核保审核。&&&&&&&12.3非标准件体检规则&&&&&&&凡不符合标准件条件或医疗险、意外险达到体检标准的投保申请,体检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2.3.1 投保资料扫描上传,经核保审核后下发体检通知书;&&&&&&&12.3.2 业务员陪同客户前往体检医院进行体检;&&&&&&&12.3.3 体检报告扫描回销后,送核保审核。&&&&&&&12.4 注意事项&&&&&&&12.4.1 体检报告必须由本公司指定人员从体检机构取回,不得由业务员及客户代为领取。本公司将对体检结果严格保密,保护客户的个人隐私权;&&&&&&&12.4.2 对体检件,经核保同意本公司承保后,如客户在体检后6个月内提出新的投保申请,若体检标准相同,可不必另行体检;若体检标准不同,可只检查差项;&&&&&&&12.4.3 若定点医院无法完成体检表格中规定进行的体检项目,应及时报分公司核保联系其他体检医院进行体检;&&&&&&&12.4.4 体检费由我公司与体检机构统一结算。如体检通知中未列明而由客户自行加检的项目以及客户申请取消责任免除或核保加费时需要进行的体检项目,体检费不予报销须由客户自行承担;&&&&&&&12.4.5 对于免体检件,核心业务系统按1%的比例随机抽查进行体检,体检标准按套餐B执行。对于抽检件,无论核保结果如何,体检费均由公司承担;&&&&&&&12.4.6 首次体检结果如仍存在判断上的困难,核保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第二次体检,二次体检确认、体检医院及项目由核保指定;&&&&&&&12.4.7 其它体检方式接受规则:&&&&&&&(1)由体检中心出具的体检报告,针对不同年龄段被保险人具体规定如下:40周岁及以下被保险人(以新投保时的年龄为准,下同),体检报告有效期为一年;40周岁以上被保险人,体检报告有效期为六个月。体检报告有效期内可免相同内容体检;&&&&&&&(2)单位或学校统一组织进行的体检;&&&&&&&(3)必须提供体检结果的原件;&&&&&&&(4)如本公司认为客户提供的体检结果项目不全或体检机构资质不能信赖,有权要求客户接受体检&&&&&&&12.5 体检对业务员的要求&&&&&&&12.5.1 及时通知客户,告知客户体检项目,使之对体检有心理准备;&&&&&&&12.5.2 征询客户促使其尽早安排接受体检的具体时间;&&&&&&&12.5.3 业务员依照预约时间陪同客户前往医院体检;&&&&&&&12.5.4 体检完毕陪同客户离开,不必等取体检结果;&&&&&&&12.5.5 体检务必在体检通知签发后的十个工作日完成;&&&&&&&12.5.6 应强调公司在收到其体检结果并核保通过之前,保险责任尚未生效。&&&&&&&12.6 体检对客户的要求&&&&&&&12.6.1 受检人尽早安排接受体检的具体时间,原则上体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12.6.2 体检当日被保险人携带体检通知、本人身份证、免冠近照一张,空腹前往;&&&&&&&12.6.3 如被保险人为儿童,必须由家长携带前往,并带儿童户口本和近照一张;&&&&&&&12.6.4&&&&&&&体检当日被保险人携带体检通知、本人身份证、免冠近照一张,需进行血液检查或腹部B超检查的,当天应空腹前往&&&&&&&如被保险人为女性,请免穿连衣裙,并注意避开月经期;女性被保险人应于月经结束3天后体检,以避免化验时出现误差&&&&&&&如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必须由家长携带前往,并带其身份证或户口簿和近照一张;陪同家长应如实回答体检医生的询问&&&&&&&病史陈述者(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必须在问诊栏下签名确认&&&&&&&被保险人应积极配合医生完成体检工作&&&&&&&12.6.6 病史陈述者(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必须在问诊栏下签名认可&&&&&&&12.6.7 被保险人配合医生完成体检工作&&&&&&&20.3 《职业分类表》内容说明&&&&&&&1、意外险(包括意外伤害、意外医疗等保险):表中“1、2、3、4、5、6”代表6个职业等级。查表得出职业等级后,再根据相应条款中不同职业等级的费率确定相应费率;&&&&&&&2、其它问题说明:&&&&&&&①实际工作中可能会遇到表中未包含的职业,可向分公司业管部咨询;&&&&&&&②本职业分类表按行业分类,有些职业(如领班、内勤人员、技术人员等)在几类行业中都存在,但其具体工作内容不尽相同,须根据具体工作性质来定。&&&&&&&20.4 职业风险&&&&&&&被保险人从事的职业与其死亡率及发病率有很大的关系,职业风险主要存在于以下三个方面:职业意外事故、职业生活习惯、职业健康危害(职业病)。常见职业病见下表;&&&&&&&&&&&&&&20.5 评估职业风险需要了解的内容包括&&&&&&&具体职业工种(对于模糊的职业名称,如董事、经理、督导等要进一步了解情况)、职业经历、从事现职业的时间、有无兼职、更换工作频率等。&&&&&&&21.0 职业风险与健康危害&&&&&&&21.1.1 从事两种以上危险职业者,应以危险程度较高的职业确定其职业风险;从告知或生调中发现有兼职者,且所兼职业风险高于其主要职业,应以其兼职风险确定职业费率;对于从事职业分类表中6类职业的被保险人,不接受其投保申请;&&&&&&&21.1.2 驾驶风险:通常职业司机以及驾驶一些特种机动车辆的人员会具有较高意外风险;&&&&&&&1 对于大中城市中以私家车作为日常代步工具的人群,一般均以标准体承保;&&&&&&&2 某些私营业主拥有客货两用车,平时作为日常代步工具,但也经常自己驾驶跨省市做长途运输。此类人员风险保额不能超过100万元,职业类别不能低于2级且单独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不超过50万元;&&&&&&&3 对于个体运输、长途运输驾驶人员,应特别加以注意,并在必要时加做生调了解其驾龄、以往发生事故、行车区域、工作状况等情况。此类人员业职业风险不低于4级;&&&&&&&4 对于拥有三轮机动车/摩托车,若以三轮机动车/摩托车作为日常代步工具,可标准承保;若以三轮机动车/摩托车运输为职业的,此类人员业职业风险不低于4级。&&&&&&&住院定额:&&&&&&&1.无固定职业者(包括家庭主妇(夫)、待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农业工作者、医务人员、一般军警人员以及年龄超过50周岁者,最高档次不能超过二档&&&&&&&2.投保三档须提供相关收入证明&&&&&&&3.每一被保险人限购一份&&&&&&&4.被保险人年龄达到45周岁,须进行体检,体检规则为:一档B类,二档以上C类&&&&&&&5.县域范围 禁止销售本险种&&&&&&&住院费用:&&&&&&&1.无固定职业者(包括家庭主妇(夫)、待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农业工作者、医务人员、一般军警人员以及年龄超过50周岁者,最高档次不能超过二档&&&&&&&2.每一被保险人限购一份&&&&&&&3.被保险人年龄达到45周岁,需进行体检;体检规则为:一档B类,二档以上C类&&&&&&&一生无忧:年龄与缴费年期之和放至65周岁&&&&&&&新产品险种规则:&&&&&&&少儿特定疾病与少儿重大疾病(守护天使)、幸福宝个人护理保险、幸福明天综合保障计划、健康宝A(万能型)、附加健康宝个人重大疾病保险(A款)、双重呵护重疾、尊享人生个人护理保险(万能型)、成长无忧、关爱专家短期重疾、守护专家终身医疗、附加住院定额、医诊专家住院费用、美丽人生女性特定重大疾病、附加个人护理保险(万能型)&&&&&&&42.0 复效核保处理原则:&&&&&&&42.1 可根据失效时累计的风险保额计算下发体检、生存调查等;&&&&&&&42.2 复效核保如为次标准体,在复效申请通过后,自复效申请日起开始计算加费,应补收自复效申请日至下一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的加费。计算加费时,应以复效申请日时点被保险人年龄作为基准年龄,如果此时年龄已经超过最高投保年龄,则以加费表中最高年龄作为基准年龄,缴费期计算以原保单缴费期为准。&&&&&&&42.3 投保时结论为次标准体,根据本次复效当时的情况做出核保结论。需补收失效期间的加费,此加费标准仍与投保时核保结论相同。
&&&&&&&42.4 复效时有严重异常告知或体检发现严重问题,不符合新单承保条件者,可作不同意复效处理。&&&&&&&42.5 复效核保结论与原核保结论不同的,复效之日起执行复效核保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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