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出院小结结上孩子性别错了,单位还能报销吗

我家小孩有先天性心脏病!现在已手术!还能报销吗?_百度知道
我家小孩有先天性心脏病!现在已手术!还能报销吗?
除了保险和单位,或你们单位是否能给孩子报销关键是看你们是否给他买保险了,就只能是你们自己报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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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有医疗保险保着的话 应该有些是可以报销的 你可以去医院查下清单 上面写着自费的就不可以报销 上面写着报销的 就可以报销的 大医院里有机器可以查询花费清单 但是不可以打印出来 具体的要出院了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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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是在南京交的生育保险,现在想回老家生小孩,要办理什么手续吗?_问吧_向日葵保险网
一个月前在线
& 您好!新年快乐!
& 能为您服务是我的荣幸!
& 您询问南京社保局,异地报销的手续和报销比例是多少。
同在南京:
&&& 您好!
&& 1、分娩前应先到当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生育登记备案手续。
& &2、分娩后凭职工的《社会保障卡》、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医药费用明细清单、住院票据原件(门诊票据原件)等材料,到参保地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
&&& 如需其他帮助,可加我QQ在线详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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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前在线
你要先问下老家的出生医院是不是可以先用医保卡划帐,因为各地的规定不同,也可以先问下南京的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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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前在线
&&& 关于这样的问题建议你去缴纳医保所在地的医保中心咨询一下,这样才能更加的确定你的利益。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谢谢
这里的人估计难以给您准确答案 建议咨询相对应的机构
一个月前在线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
一、生育保险的就诊流程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女职工首次建《孕产妇保健册(卡)》时,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生育保险登记 办理地点:具备建《孕产妇保健册(卡)》资格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携带材料:①社会保障卡;②结婚证;③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④如生育第二胎的还需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 办理流程:由首次建《市孕产妇保健册(卡)》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其享受条件及携带材料,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在生育保险系统中进行生育保险登记,并确定2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生育定点医疗机构。1家为孕前期建《孕产妇保健册(卡)》进行早期产前检查的医院(须为登记医院),另1家为孕后期建《孕产妇保健册(卡)》进行晚期产前检查并分娩的医院。 第二步:孕前期产前检查 就诊地点:本人登记的孕前期产前检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携带材料:社会保障卡、《孕产妇保健册(卡)》 注意事项:①在孕前期产前检查期间发生生育并发症或流(引)产的,须在本人登记的2家生育定点医院中任选1家进行治疗或手术。②如建《孕产妇保健册(卡)》时未做生育保险登记的,需在进行产前检查、生育并发症治疗或流(引)产前挂号时告之医院,并补做生育保险登记,未登记前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三步:孕后期产前检查 就诊地点:本人登记的孕后期产前检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携带材料:社会保障卡、《孕产妇保健册(卡)》 注意事项:①在孕后期产前检查期间发生生育并发症或流(引)产的,须在本人登记的孕后期产前检查生育保险定点医院进行治疗或手术。②如建《孕产妇保健册(卡)》时未做生育保险登记的,需在进行产前检查、生育并发症治疗或流(引)产前挂号时告之医院,并补做生育保险登记,未登记前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四步:分娩及产后4个月内并发症 就诊地点:本人登记的孕后期产前检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携带材料:社会保障卡 注意事项:如建《孕产妇保健册(卡)》时未做生育保险登记的,需在分娩住院或并发症治疗前挂号时告之医院,并补做生育保险登记,未登记前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参保人员应持卡就医,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属个人支付的,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基金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二、生育保险零星报销范围和流程 符合下列情形时,可采取零星报销方式按定额结算。用人单位携带职工的《社会保障卡》、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街道(乡镇)出具的无业证明和出院小结、医药费用明细清单、住院票据原件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1、男职工配偶发生的产前检查及分娩、流(引)产费用; 2、单位欠费期间发生的产前检查及分娩、流(引)产费用; 3、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4、异地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5、因抢救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6、在原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已退休的女职工实施取出宫内节育器或流(引)产手术的。 三、生育保险不予支付的范围 (一)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1、就医时未按规定使用《社会保障卡》; 2、非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抢救除外); 3、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4、治疗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6、新生儿的医疗费用。 (二)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及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基金不予支付。 1、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非法选择胎儿性别、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等原因造成妊娠终止的; 3、异位妊娠、葡萄胎等原因致妊娠终止的; 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致妊娠终止,有第三方赔偿责任的; 5、不符合生育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四、有关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要在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就医。 2、首次因生育保险就医时要在医院前台进行生育保险登记。以后每次就医时要带社保卡。 3、参保职工需要到异地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选择一家当地的生育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分娩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异地就医前,事先填写《南京市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审批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到市医保中心备案后方可到所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
一个月前在线
意外险,意外险主要可以完善被保险人的人身意外保障,此类保险保费不高但是所提供的意外身故以及伤残保额往往高达几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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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成功!第三方登录:异地结婚可以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55BBS 我爱购物网
&&异地结婚可以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
异地结婚可以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前称独生子女证)办理手续各个省有差异,建议到省人民政府网站的“网上办事”类栏目查计划生育部门的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办理程序。以湖北省为例。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样表下载  
(1)《独生子女服务光荣证》申请审批表; 
(2)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收养证)及复印件; 
(4)夫妻合影相片一张有的地方还需要结婚证,但我认为提供出生证明就不应该要结婚证,出生证明必须凭结婚证办理,有出生证明说明就有结婚证了。各地要求不一样
9条其他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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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选择何时带过去,建议您选择后者。关于异地生育险报销流程,请看:  异地生育须知  长期在外地工作、探亲等外出参保人员,需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医疗机构就医或生育的应先到  市医保中心办理转往外地生育的审批手续。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  费补贴。  1.办理时间:参保单位的经办人员持相关资料于每月的1-20日到生育保险处办理异地就医审批  手续。  2.携带资料:具体见《办理异地就医申请所需材料》。  (二)申请异地就医的医疗费补贴及生育生活津贴  1.申请时间:参保单位的经办人员在参保职工分娩、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只限医疗  费)后3个月内持相关资料于每月的1-20日到生育保险处对发生的医疗费进行审核。  2.携带资料:①《医疗保险就医手册》、IC卡、医疗费收据、医疗费用明细原件;②《身份证  》、《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③《门诊(急诊)病历》、《病历首页》、《入院记录  》、《医嘱单》、《手术或分娩记录单》、《出院小结》复印件,医疗机构需加盖证明印记(如:病案复印专用章);④《参保单位账号表》、《异地生育申请表》、《申领表》。  妊娠分娩的另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一(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自愿办理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另需携带:《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或《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异地就医医疗费补贴的收据及明细要求  1.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原件,并加盖就医医院住院收讫章。此收据需有所在地财政部门票据专用  章。各项费用应清晰、准确。  2.医疗费用明细单、日清单或处方明细。  (1)明细及日清单要列出费用名称、费用数量、费用单价、费用金额。费用总金额必须与收据总额一致。  (2)处方需字迹工整,书写规范,每种药品标注单价、数量及金额,要求每张处方各种药品金额之和与该处方合计金额相符;所有处方药品金额与收据上所对应的药费(西药费、中成药费等)相符。  (3)商品名的药品需标注该药品的通用名,每种药品要标注剂型(针剂、片剂、颗粒剂等)  (4)医疗费用明细单需加盖就医医院住院收讫章,处方明细需加盖医师章。  3.因分娩或手术引起的严重合并症或并发症,患者必须要求医院自婴儿出生后转入病房或手术  结束后转入病房开始,重新办理住院。将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治疗其合并症、并发症医疗费用分别开  具两张收据,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与医疗保险基金无法支付。  备注:  (1)以上材料缺一不可,不按要求提供将无法结算医疗费用。所有复印件要求用B5纸。  (2)医保中心对患者医疗费用结算后,上述材料将归档保存,概不返还并不与外借。  希望以上回答可以帮到您,若您还想了解更多信息,您可以点击下方的logo,抑或查询我的百度空间,您可以通过百度hi和微博与我进行互动
主要有两个程序:办定点资料:生育险买满12个月,在第13个月后并且怀孕满16周以上可以办理1. 准生证2. 围产卡或医院怀孕周数及预产期证明(需医院盖章)3. 小一寸相片(1张)4. 非广州市户口的需提供现居住街道办出具的生育备案证明(在准生证最后一页查验记录处盖查验章)(在异地产检和分娩的不需要提供)领取生育津贴需要提供的资料:1、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2、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原件及复印件(放弃的话,需要提供放弃声明,会少了35天的生育假期津贴)4、剖宫产的需要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及出院小结(需要医院盖章)原件及复印件要帮忙看账号
要看你是哪里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延长婚假。
根据《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但各地对晚婚假,并不一样。如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三十三条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找到好东西,也放在这里,供大家选用: 全国各地婚假规定一鉴表
发表于: 22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三条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重庆: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二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九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农民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的人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 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第三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甘肃:晚婚的婚假=30天 “第二十五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享受下列优待: (一)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二)农村居民实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广东: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广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二十九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 贵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农民晚婚的,免除夫妻双方1年的农村义务工;晚育的,免除产妇1年的农村义务工。”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二条 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 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六条 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资照发。 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湖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一条 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二十四条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四十八条 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 (二)晚育的女职工,凭《生殖保健服务证》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 (三)农村村民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四)本条前三项以外的人员,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晚婚晚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江苏: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条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村民委员会优先安排宅基地。 本条例所称晚婚,指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辽宁: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条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村村民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相应待遇。”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内蒙古: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二条 公民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比法定婚龄推迟四年以上初育者为晚育。 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对晚婚晚育者还可以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宁夏: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一条 (二)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四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工资、资金照发。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外,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天,享受探亲假待遇;”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产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农民夫妻晚婚、晚育的免去当年的无报酬农村用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青海: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护假。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增加的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以及看护假期间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山东: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 “第三十条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 山西:晚婚的婚假=1个月 “第四十二条 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婚假1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6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农业人口,实行晚婚或晚育的,免去一方或双方1年的集体义务工。”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陕西: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接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职工达到晚婚年龄而未婚的,在参加集资建房和分配住房时,与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 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四川: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二条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新疆: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农牧民晚婚、晚育的,减免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奖励。”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云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二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前款规定的休假视同出勤。”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日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浙江: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8天 “第三十六条 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正) 中国人民解放军: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八条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西藏暂未查到有关文件
2009年小学新生报名: 报名时家长请带这些资料―― 属于杭州市区常住户口的,须带本市户口簿和房产证(房卡)、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证原件和复印件。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户籍本和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杭的有效暂住证和房产证(房屋租赁证明);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发的合法生育证明;浙江省籍学生须提交《义务教育登记卡》
高三各班: 2013年高考优惠加分手续办理已陆续开始,凡享受优惠照顾的考生需在 5月5日前将相关证明、证书交至学校负责处室,在此期间未交验相关证明、证书的考生,一律不予办理加分手续。请班主任务必将有关优惠加分手续办理信息转达至每位考生,不能出现任何错报、漏报现象。一、学校负责优惠照顾考生工作的部门为本部西教学楼一楼1718班办公室,东校区教育处(以下简称学校负责处室)。二、各项优惠类别具体要求1.应届高中毕业生获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赛省赛区一等奖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赛获奖者,应有相应获奖证书原件并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公示的名单核准无误;2.应届高中毕业生获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者,应有获奖证书原件并与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普通高考”公示的名单核准无误;3.应届高中毕业生获体育竞赛优胜者应有证书原件和省教育厅专项测试《资格认定合格证》;4.荣立二等功及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应有荣誉证书原件;5省命名的“河北省优秀教育世家”教师子女应有省教育厅和省教育工会颁发的证书原件;6.少数民族考生应有县级民族部门的证明并与户口本、本人居民身份一致,其中异地借考的少数民族自治县(含民族县)的少数民族考生,须持本县民族工作部门的证明信和户籍证明,到户口所在地设区市民族工作部门签署意见;7.烈士子女应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烈士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烈士证书存根》、烈士与该人关系的证明;8.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应有设区市侨办的证明;侨眷高知子女应有省侨办的证明;9.台湾省籍青年应有设区市台办的证明;10.农村独生子女应有经市、县、乡三级计生部门审定的《河北省农村独生子女审定表》;11.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应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三、常见优惠类别办理程序1.农村独生子女:适用对象(1、考生本人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且为农村居民;2、考生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为农村居民;3、考生父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4、由城镇居民户口转为农村居民户口的不在照顾加分范围。)1)3月16日上午大课间前以班为单位到学校负责处室领取《河北省农村独生子女审定表》(一式四份)。2)填写表格,粘贴小二寸个人近照(照片可不与准考证照片一致,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即可)。3)将填好表格与3月17日前交回,学校统一盖章后发回考生。填表内容:填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学校(所在学校填写与报名点一致,填写全称)四项,其余项目到计生办时按计生办要求填写。4)将盖好学校公章的《河北省农村独生子女审定表》交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乡计生办审核后负责交至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核后负责将加分人员的《审定表》及有关送审原件报送市人口计生委审核。5)《审定表》经乡、县、市三级审批完毕后,正定县户口农独考生《审定表》直接由正定县计生局返还至学校;其余各县市考生《审定表》计生办不直接返还至学校,需考生或考生家长到户口所在地乡计生办领取回一份《审定表》,并于5月5日前交至学校负责处室。未能及时交验的不予办理加分手续。2.少数民族1)3月17日前到学校负责处室领取《在校生证明》。2)到县级民族部门办理《少数民族证明信》。属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须持本县民族工作部门的证明信和户籍证明,到户口所在地设区市民族工作部门签署意见。3)将民族部门开具的《少数民族证明信》于5月5日前交至学校负责处室。3.二级运动员1)需为应届高中毕业生并经省专项测试资格认定合格,并有合格证。具体省专项测试时间、地点请询问体育教师(省体育专项测试时间地点由体育局直接下发文件至体育组,不经过招生考试部门)。2)将省专项测试《资格认定合格证》于5月5日前交至学校负责处室。四、个别优惠证件办理手续繁琐,请符合相关条件考生及时嘱托家长办理,切莫错过时间。
各地要求不一样,你得去咨询当地的社保部门。如果是上海,自己去社保中心申领。异地生育要求在县级以上医院。申请材料如下: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3、尚未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需携带结婚证和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携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外省市户籍生育妇女还需携带《上海市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或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上机构出具的一孩生育服务证明;4、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本人在本市开立的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行个人活期存折、中国邮政储蓄活期存折、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中国工商银行活期一本通、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通宝卡、中国农业银行活期一本通存折(个人结算)、招商银行一卡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东方卡、中国民生银行民生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本外币活期储蓄一本通、上海农商银行活期储蓄存折其中之一];6、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①对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②对于在外省市生育的妇女,需携带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或顺产)的出院小结和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③对于男方为军人的,需携带《士兵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④对于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本市户籍生育妇女需携带经市或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外省市户籍生育妇女需携带户籍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再生育证明;⑤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的生育妇女,需携带其账户所在地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农保)》,外商投资企业中生育妇女还需携带《外商投资企业从业人员缴费基数明细表》
徐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具有我市市区户籍的城镇居民(包括少年儿童和中小学生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 (一)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内应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无论是否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不属于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二)具有我市市区户口的非从业人员,属于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三)少年儿童和中小学生:指有我市市区户口,少年儿童、中小学生及非在校、未就业的未成年人。大学生不属于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四)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政策。(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指户籍所在地在乡镇的居民。)(五)已享受异地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我市的人员,不属于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六)我市城镇职工子女医疗费用,父母双方单位不予解决的,可以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上述各类人员的财政补助待遇,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是多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其中:(一)一般居民,财政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40元。(二)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属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未成年独生子女,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三)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父母及其未成年独生子女,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四)持《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徐州市特困职工证》者,仅限证件中所列家庭成员,财政按每人每年14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个人每人每年缴纳60元,其他家庭成员按一般居民标准缴费。 (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困难的重度残疾(残疾等级为1-2级肢体、智力、精神和视力残疾)人员,由财政按每人每年14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个人每人每年缴纳60元。(六)孤儿、孤寡老人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助。三、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如何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医疗消费水平变化和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际运行情况, 做相应调整。四、城镇居民如何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居民参保必须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参保。(一)参保登记时间:每个工作日都可办理参保登记。(二)参保登记机构:参保居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三)参保登记时应携带以下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及相关材料:1.户口簿;2.身份证;3.就业登记证;4.一寸同底版彩色照片2张;其中低保户、特困职工、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家庭、孤儿和孤寡老人为特殊补助人群,这类居民参保时除携带以上证件外还需携带以下证件(原件和复印件):1.《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2.《徐州市特困职工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5.户籍地社区出具(办事处复审)的孤儿和孤寡老人证明。(四)领取填写《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参保居民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领取《登记表》并如实填写后,连同以上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交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核相关证件原件与复印件无误后,留存《登记表》及证件复印件。(五)缴费和领取居民医保证、历、卡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核《登记表》无误后,给参保居民开具《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历、卡工本费缴费单》。参保居民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缴完工本费后,领取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历、卡。参保居民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领取《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时,可自愿选择是否设置刷卡密码。参保居民挂失、补办居民医疗保险证、历、卡时,到参保登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居民持《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根据家庭缴费代码于登记次日起到指定缴费银行网点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六)参保居民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后的次月1日开始享受我市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七)社区定期将居民参保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五、参保居民如何续缴保险费?(一)续缴保险费时间:每年11月30日前,参保家庭一次性缴纳次年的居民医疗保险费,次年1月1日继续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二)续缴保险费办法:1.一般居民可在每年11月30日前直接到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缴纳医疗保险费。2.低保户、特困职工、孤儿和孤寡老人每年要于9月1日-10月31日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进行年审。验证后,才可到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缴纳次年参保费。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否允许中断缴费?中断缴费期间补缴有何规定?参保居民应当连续不间断地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按时足额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者,停止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在3个月内(含3个月)补齐欠费和滞纳金后,方可恢复其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日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之日起已经符合参保范围的城镇居民,在日前仍未参保缴费的,以及参保后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又重新参保的,要在参保缴费后,经过6个月的等待期,期满后方可按照新参保居民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七、参保居民是否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参保居民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必须选定1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可选择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各1家;对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每年11月份提出更改要求,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八、参保居民如何选择定点医疗机构?遵循方便就医和自愿的原则,由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中自行选择。参保少儿可再增加一家有儿科住院病房的综合医院或儿童医院作为少儿门诊报销定点医疗机构。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可作为全体参保居民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居民患有相关专科疾病的,可直接到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报销;但非专科疾病到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费用不予报销。经鉴定批准的门诊特定项目、少儿门诊大病患者,需在已选择的3家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1家作为门诊特定项目或少儿门诊大病的门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费用按规定给予报销。上述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每年进行1次,选定后年内不得更改。次年如需更改,可在每年11月份向经办机构提出更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作为次年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如不申请更改,则自动延续。九、城镇居民参保后可以享受到哪些医疗保障待遇?(一)参保居民在门诊就诊可以享受到哪些补助?1.参保居民在选定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补助25%,一个统筹年度内最高补助限额为200元。2.门诊特定项目和少儿门诊大病(1)病种范围门诊特定项目病种:癌症放疗化疗、尿毒症透析以及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等病种(以下简称门诊特定项目);少儿门诊大病病种:少年儿童和中小学生所发生的白血病、血友病、难治性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型β-地中海贫血、恶性淋巴瘤、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病种(以下简称少儿门诊大病)。(2)具体待遇尿毒症透析以及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按照住院医疗待遇规定予以补助。癌症放化疗以及少儿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年最高补助限额为6000元,同时患上述两种及两种以上疾病的患者,在单病种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的基础上,再增加3000元补助。(二)对参保居民的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有什么具体规定?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超出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分段按比例支付。1.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医疗机构200元,转市外医院1200元;同一统筹年度市内再住院(包括门诊特定项目和少儿门诊大病),起付标准费用累计达到1200元后,即不再支付市内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费用。2.分段按比例支付:在本市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同。(具体见下表) 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医疗费用段定点医疗机构级别一级二级三级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元以下至5000元至110000元至220000元至4140000元以上605550(三)参保居民家庭病床就医可以享受到哪些补助?1.收治范围:恶性肿瘤晚期患者(非放化疗者);脑血管意外康复期患者;肝硬化伴腹水无其他严重合并症患者;瘫痪在床患者;需要卧床和牵引固定的骨折患者;慢性心功能衰竭二级以上稳定期患者;慢性全身衰竭患者;长期留置导尿管的重度尿路梗阻性疾病患者;老年性痴呆者;70岁以上(不含70岁)高龄老人患慢性疾病需连续治疗者属于家庭病床收治范围。2.具体待遇:家庭病床起付标准每次200元,起付标准以上、属于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60%。十、一个统筹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门诊、门诊特定项目、少儿门诊大病、住院、家庭病床等,同一统筹年度内所有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第一年为40000元,以后缴费每增加1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5000元,但最多不超过80000元。十一、城镇居民参保后如何在门诊就医?(一)参保居民在门诊看病时,必须在所选定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二)参保居民持居民医疗保险证、历、卡到选定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看病。参保少儿可在选定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少儿门诊报销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看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列入统筹基金门诊支付范围。(三)经鉴定批准的门诊特定项目、少儿门诊大病参保患者,持居民医保证、历、卡到选择的门诊特定项目或少儿门诊大病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十二、城镇居民参保后如何办理入、出院手续?(一)参保居民持居民医保证、历、卡和《住院通知单》,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患有相关专科疾病的,可直接到专科定点医院)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二)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居民办理住院手续时,通过全部、逐一“刷卡”,认真进行医保证、历、卡识别。发现就医者与所持医保证件身份不符,应拒绝刷卡。(三)参保居民按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用于支付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四)办理入院手续后,参保居民医保证、历交给定点医疗机构;其医保卡自动进入“住院锁卡”状态。(五)出院时,病人或代理人详细查看《居民医保出院病人费用明细结帐清单》,进行住院医疗费用结算,一次性结清押金,收回医保证、历,并在《居民医保出院病人费用明细结帐清单》上签字确认(一式三份,一份交病人)。(六)办理出院手续后,医保卡自动进入“出院解卡”状态。十三、参保人员如何申办家庭病床?(一)符合家庭病床“收治范围”的参保病人,可向已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如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没有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可增选1家已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或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向病人推荐;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填写《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审批表》一式三份,经家庭病床科科主任签字,病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医保办公室审核盖章,由定点医疗机构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二)家庭病床一个治疗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确需超过2个月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病情需要继续入住家庭病床者应重新申办。同一参保病人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入住家庭病床原则上最多不能超过2次。(三)异地门诊特定项目、少儿门诊大病的参保病人,暂不办理家庭病床。十四、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是否有规定?有。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诊疗项目、特殊医用材料范围,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用药、诊疗和服务设施费用均分为三类:一类是直接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甲类);另一类是个人首先自负一定比例后再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乙类);第三类是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而由个人全部自负的费用(丙类)。统筹基金支付的少年儿童用药、诊疗项目、特殊医用材料范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具体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另行制定。十五、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以及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答: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以及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记帐,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按实收取。十六、城镇居民异地就医有哪些规定?(一)什么是异地就医?异地就医是指:异地安置的人员及在外地居住连续超过6个月的参保居民(简称住外人员)在住地门诊和住院的。在外地居住连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参保居民(简称外出人员)在外地急诊、抢救的。(二)如何申报异地就医?1.参保居民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填写《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人员登记表》,办理申报登记手续。2.经办机构审核《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人员登记表》,对报送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报者发出《徐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外人员异地就医补正资料通知书》。3.经办机构于受理资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向申报者发出《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住外人员异地就医审核结果反馈单》。(三)如何取消异地就医?住外人员返回我市后,应填写《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注销表》,及时办理原登记的注销手续,否则居民医保证、历、卡在我市无法使用,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四)异地就医、异地急诊抢救住院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住外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符合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按规定给予报销。外出人员只有在外地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才能按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待遇办理。1.门诊费用:参保居民或代理人,持以下资料到经办机构办理门诊费用零星报销手续:(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历、卡;(2)门诊病历复印件;(3)经医院盖章确认的门诊费用清单;(4)参保居民或其代理人签字认可的发票或收据。2.住院费用:参保居民或代理人,持以下资料到经办机构办理住院费用零星报销手续:(1)居民医疗保险证、历、卡;(2)出院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记录;(3)经参保居民或其代理人签字认可,医院盖章确认的出院明细结帐清单;(4)参保居民或其代理人签字认可的发票或收据;转院者,还需提供转院证明和被转入医院的级别证明。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较市内就医减少10个百分点。十七、城镇居民转诊转院有哪些规定? (一)市内转诊:1.转诊标准:患者市内住院期间,因疾病诊断或治疗需要,受所选定点医疗机构技术和设备条件所限,经院内会诊仍不能解决者,应及时转诊转院至市内其它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由于仪器设备原因,无法进行某项目诊治,需转往其它医疗机构进行单项(次)诊治的。2.转诊程序: (1)院内会诊认为确需转诊转院者,由所在科室向医务处提出申请。(2)由医务处组织院外会诊并形成会诊书面意见。(3)经主治医生准确、完整、清晰填写《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患者市内转院审批表》,病程记录中要有详细记录和病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4)转出医院应主动与转入医院联系,在征得转入医院同意并妥善安排后再转往转入医院。3.费用结算:(1)市内转院:①门诊病人转院的: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费用,和门急诊费用合并计算,由入住医院办理有关费用结算;②住院病人转院的: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由入住医院按住院费用规定办理费用结算。(2)住院病人转诊的:发生的门诊费用在转入医院现金垫付,持转入医院出具的明细清单、费用票据等交转出医院,合并进入住院费用中,并按规定由转出医院结算。4.非转诊转院或未经市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让住院病人外出购药、检查、治疗(包括在本院门诊或外出现金购药、检查、治疗等)。(二)市外转诊住院1.转诊标准:因疾病诊断或治疗需要,受本市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经市内会诊仍不能解决者,由选定的定点三级医疗机构负责转外市规定医院就诊就医。专科疾病由定点二级及以上专科医院负责转外市专科定点医院就诊就医。急性传染病、麻风病、精神病、外伤性截瘫、已明确诊断的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不得转往外市医院。2.转诊程序: (1)院内会诊认为确需转诊转院者,由所在科室向医务处提出申请。(2)由医务处邀请本市三级医院及专科医院副主任医师或以上人员进行院外会诊并形成会诊书面意见。(3)经主治医生准确、完整、清晰填写《徐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转院审批表》;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批、盖章、登记。对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审查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转外住院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确因病情需要必须延长住院者,病人须持规定医院的书面意见,先经转出医院签署意见并盖章,再报送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同意,方可酌情延长,否则费用不予报销。(5)因疾病诊断或治疗需要,市外转入医院受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经其院内会诊仍不能解决者,由转入医院(有院内会诊意见,详述转诊转院理由,病历上有明确、规范记载)负责转诊转院到该市其它定点医院就诊就医,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3.费用结算:(1)门诊或住院病人转院的:发生的住院费用在转入医院现金垫付,待出院后,持转入医院出具的明细清单、出院记录、费用票据等回转出医院按规定报销;(2)起付标准:转市外住院每次起付标准1200元,不与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所支付的住院起付标准累计;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比市内就医减少10个百分点。(三)异地就医人员转诊转院受所选择的住地定点医疗机构中级别最高的1家医院技术和设备条件所限,需要在住地转诊转院到住地其它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诊疗的(需要在住地转诊转院到住地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诊疗的,应首先转到我市定点医疗机构),该家医院必须有院内会诊意见,详述转诊转院理由,病历上有明确、规范记载;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十八、哪些情况下的医疗费用医疗基金不予报销? (一)除急诊、抢救外,参保居民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二)自杀、自残、自伤、酗酒、打架斗殴、吸毒、因违法犯罪造成自身伤害、司法鉴定、劳动鉴定、交通肇事事故发生的费用,医疗事故及后遗症所增加的费用部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和生育费用,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保障全体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的制度,是政府的一项重要政策。其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从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资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坚持自助为主、互济为辅;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坚持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方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养老保险费的收取、建档、汇总、发放等具体管理业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未满60周岁的农民、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农村籍义务兵、乡镇招聘干部等非城镇户口的农村各业人员均可按其户口所在地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在参保期限内按年度交纳或分次交纳。分次交纳的,其首次交纳标准一般以200元为起点;按年度交纳的,其交纳标准以24元为起点。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为参保人编制保险号码,根据参保人交纳保险费的情况为其建立个人帐户。 参保人在参保时,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参保人不低于其参保数额20%的补助,单位补助部分与个人交纳部分一并记入个人帐户。参保人迁到异地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帐户转入迁入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计发 参保人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开始按月、按季或按年领取养老保险金。其领取标准依据参保人个人帐户中的养老保险费积累总额确定。 参保人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保证期为10年。期限届满,参保人仍健在的,其养老保险金按原标准继续领取。 参保人在交费期间或者领取养老保险金未满10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中的储存余额,应当一次性退还其遗产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平调、侵占或者直接投资。对弄虚作假冒领养老保险金的,除追回冒领的养老保险金外,由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处200元以下罚款。 云南省农村独生子女夫妇和双女结扎夫妇一次性养老保险奖励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奖励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探索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工作路子,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降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独生子女夫妇是指双方均系农业人口,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落实了有效节育措施的夫妇;农村双女结扎夫妇是指双方均系农业人口,按政策规定只生育二个女孩,夫妻中一方已落实结扎措施的夫妇。 第三条 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计划生育工作状况,本着以点带面、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确定在16个县(市、区)进行试点,即寻甸县、镇雄县、沾益县、楚雄市、华宁县、开远市、文山县、景东县、景洪市、大理市、隆阳区、潞西市、丽江县、兰坪县、中旬县、云县。试点县(市、区)分为三类:一类为楚雄市、开远市、大理市、隆阳区;二类为沾益县、华宁县、景东县、兰坪县、丽江县;三类为景洪市、寻甸县、镇雄县、文山县、潞西市、中甸县、云县。 第四条 对农村独生子女夫妇和双女结扎夫妇一次性养老保险奖励(以下简称一次性养老保险奖励),在继续执行《条例》规定奖励政策的基础上,采用向当地政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农保经办机构)投保的方式进行。投保标准:独生子女夫妇1000元(夫妇各享受500元);双女结扎夫妇500元(夫妇各享受250元)。夫妻双方为被保险人,男方年满60周岁,女方年满55周岁即可领取保险金。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提高保险交费标准。被保险人可自行增投保险费,一并计入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 第五条 一次性养老保险奖励的投保经费由省、地、县财政根据类别按比例分别承担:一类地区省财政30%,地(州、市)和县(市、区)财政70%;二类地区省财政40%,地(州、市)和县(市、区)财政60%;三类地区省财政60%,地(州、市)和县(市、区)财政40%。 地(州、市)、县(市、区)分别承担的比例,由各地、州、市自定。 第六条 试点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财政部门积极配合。 第七条 试点县(市、区)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对被保险人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并为其办理投保手续;对办理养老保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统计、档案资料的管理和上报工作。 第八条 财政部门每年年初根据计划生育部门制订的投保计划,将投保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省、地(州、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补贴资金下拨到试点县。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计划生育部门报送的投保计划,及时将投保资金拨付给农保经办机构。 省、地、县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投保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试点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和改变资金用途。 第九条 农保经办机构在收到保险金后应向被保险人发放《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缴费证》,并及时向同级计划生育部门提供办理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的情况,切实加强对养老保险费的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增值,确保按期支付养老金。 第十条 凡符合一次性养老保险奖励条件的对象,由本人申请,填写一式三份的《投保计划生育一次性养老保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与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签订《办理计划生育一次性养老保险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并填写投保单,由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由县级计划生育部门作为投保人按季度向农保经办机构办理投保手续。被保险人自愿增加投保金额的,可按规定同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已办理计划生育一次性养老保险的夫妇,应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已婚育龄妇女应按规定自觉接受定期查环查孕。双女结扎夫妇,女方落实结扎措施的,应在半年内主动接受两次季度孕检;男方落实结扎措施的,女方应在一年内主动接受四次季度孕检。 第十二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被投保人计划外生育,或者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收养他人子女,或者再婚后生育,或者户口迁往省外的,其保险奖励待遇自动丧失,保险合同同时作废。农保经办机构凭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书及保险单作退保处理。退保金由投保人上交县级财政。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户口“农转非”的,可继续享受保险奖励待遇。被保险人丧偶后未再生育的,可继续领取保险金。被保险人离婚的,按被保险人各自的保险金额领取保险金。被保险人户口在省内迁移的,可将保险关系随户口迁移。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办理投保手续: 1、不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 2、不填写《申请表》、《合同书》、投保单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予以退保,并按照《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计划外生育的; 2、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收养他人子女的; 3、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擅自取宫内节育器,或者进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 第十六条 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和改变投保资金用途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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