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小摸的贼也是束手无策的意思.还是得咱们自己操自己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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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小偷的人权辩护。。您觉的很有正义感吗?(转帖) &&
方唐镜 发表在
华声论坛 .cn/forum-212-1.html
  你们知道被誉为“世界上第一部真正的人权宣言”的著作是哪一部么?我来告诉你们。。
  是美国的《独立宣言》你们知道独立宣言的三条基础是什么么?
  “人生来是平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人权的一个基本立足点――“平等”。。在此前提下。。每个人都应该受到保护。。
  只是。。当你在窃取别人的财务。。别人的劳动所得时。。你有没有考虑到平等这两个字?
  当然。。如果你非要把窃取的过程称为劳动。。那么和你再多说什么也是多余的了~
  中国有句俗话-------叫“人必自辱,而后人辱之”。。。当你在不尊重别人的人权时。。
  你还有什么资格要被人来尊重你的人权?可笑可笑。。
  您有那闲工夫来指责善良的不小心越过法律许可范围。。
  而殴打小偷甚至打死小偷的人们。。
  还不如呼吁小偷弃恶从善或是建议法律加大对小偷的惩罚力度。。
  在公交车上。。看到一对中年夫妇遇到小偷。。损失并不大。。几百块钱。。
  但我想你一定不会相信就为了这几百块钱。。女人坐地上号啕大哭。。男人一旁含泪无语。。
  从女人的哭诉中可以知道。。这几百块是他们一个月的生活费。。
  我们无法猜测他们是不是双下岗。。无法猜测他们是不是有着要交学费的儿女。。
  有着要住医院等着救命钱的父母。。就如同我们无法猜测是否有那么些小偷像你们
  这群为小偷鸣冤的人所说的那样生活确实困难。。但难道就因为他们生活困难。。
  他们就有权去偷么?
  你们在维护小偷人权的同时。。有没有想过其他良好市民的人权?
  新加坡作为世界上治安最好、国民素质最高的国家之一。。
  有人指责过他们的鞭型没有人权么?没有。。因为他们真正了解什么是人权。。
  而亲爱的网友们。。你们真的了解么?
[本帖最后由 方唐镜 于
13:5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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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玉环县人民法院召开第七次公检法联席会议。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作了具体的司法界定。即入户盗窃,虽盗窃数额、次数未达到起刑点,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定罪处罚:
  关于打击盗窃案件的若干意见:
  1、一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也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入户盗窃数额达到10000元,其他盗窃15000元或者入户盗窃数额达到50000元,其他盗窃80000元,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情节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应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三项规定的情节如下: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二、盗窃金融机构的;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四、累犯;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学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3、入户盗窃,虽盗窃数额、次数未达到起刑点,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一、翻(撬)窗破门入户盗窃的;二、夜间21点至次日凌晨6点入户盗窃的;三、持械入户盗窃,或入户后在户内顺手持拿械具的;四、溜门入室,隐匿户内伺机盗窃的;五、造成严重后果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小偷实施偷盗行为付出的成本上去了,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遏制犯罪的作用。
[本帖最后由 方唐镜 于
13:5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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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偷偷东西和行凶、杀人、抢劫等犯罪是不同的,我国刑法只是规定了“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并没有规定对待小偷偷东西也可以如此“防卫”、“防卫”得小偷丢掉性命。因此,打死小偷显然超出义举的范围,属于暴行。  其实就算刑法将小偷偷东西也列入了上述条款,一般而言,众人打死小偷也还是难逃法律制裁的。因为众人打小偷时,往往是小偷已经停止了偷窃,不属于小偷“正在偷窃”。其前身份固然是小偷,而此时的身份却只是一个人,一个没有还手之力的人,若此时其被打死,当然要追究打人者的法律责任。是故,打死小偷不是义举,是暴行。  经过数度普法和尊重人权入宪,尊重人权已经成为民间和官方均表示认可的观点。近年无论是官方人士还是民间人士,他们呼吁尊重人权的声音快要把动物园里的鹦鹉的耳朵都听出老趼来,你随便去逗一只鹦鹉,它都可能会对你说“尊重人权”。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有的民众集体打死小偷,义在何处?许多人认为打死小偷是为民除害,又义在何处?这分明是不义嘛,前者是暴行,后者属暴语。  当我们说尊重人权时,那尊重的对象是人。遗憾的是,有时我们有开除别人出我们队列的恶习。这样一来,尊重人权,就只剩下尊重我们的人权,至于被开除出我们之列的人,恕不尊重。例如小偷,小偷既然已经不是我们队列中人,小偷怎么配享人权呢!我们忘记了,有钱有势的人的人权状况原来就比无钱无势的人的人权状况好至少5倍,所以提出尊重人权,更多地是指要尊重弱势群体,要关注他们的命运。如果尊重人权不能落实到尊重弱势群体的人权身上,那么,为啥要提尊重人权呢,完全可以不提嘛!  小偷偷人东西,当然是不对的,按照法律的杠杠惩治可也。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保暖思淫欲,饥寒起盗心;也要看到,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所以解决小偷小摸问题,除了法治要跟上以外,经济也要跟上,福利也要跟上,以救助弱势群体为己任的慈善事业也要跟上,道德建设也要跟上。我们必须明了,小偷在其下手偷东西的那一刻,其无疑是穷人──若有财产,是精神赤贫;若无财产,是物质精神双双赤贫!  就这个问题小偷被抓,被众人“就地正法”“格杀勿论”了。试问,小偷犯有死罪吗?就算犯有死罪,你有资格处死小偷吗?若干年前,据说有一位女子不贞,按照当时的法度,不贞的女子当被落石块砸死。有人问耶稣,可以砸死那不贞女子吗?耶稣回答:谁没有罪,谁就去砸。结果人们散了,没有人去砸。你看人家那群人,是多么富于自省精神啊。  为什么我们不知尊重小偷的人权?为什么那么多网民,不知尊重小偷的人权?当我们责怪小偷、殴打小偷时,我们是否该想想,我们的每一分钱所得,都是清清白白、无心无愧?我们继承来的财富,它们也都清清白白、问心无愧?切不要认为,我这完全是工资所得,须知工资谁定的,定的就100%合理?切不要认为,我这完全是交易所得,须知交易无法做到100%公平。  让我们树立这样的人权观吧:尊重小偷的人权,就是尊重人权;连小偷的人权都得到尊重了,我们这个社会就是尊重人权的社会啊!这样国家的综合国力国民素质就能提高,国家就会变强,在也不会让那些外国人看不咱们了。到了那里我们都可以自豪的说“我是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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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记住:”小偷”也有自尊也有人权
  相信“人权”与“自尊”这四个字一直是我国颇具有争议话题的焦点。但是很多时候,大家关注的角度不同,自然而然就出现了用法上的错误,导致了错误的意识。
  小歪指就此查了一下“人权”与“自尊”的含义,百科上这么解释:何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何谓“自尊”, 即自我尊重,指既不向别人卑躬屈膝也不允许别人歧视,侮辱,它是一种好的心理状态。
  每个人都有自尊与人权,自尊是自己给的,人权是法律给的,也都算自己的私有物,一旦被侵犯可以自我保护或寻求法律保护。要问我为什么说“小偷”也是有自尊与人权的呢?今天看到这样一则消息,位于海口市海垦路金山小区的仁友超市的工作人员将两名涉嫌偷盗的女子抓住,并在其中一名女子的胸前、背后挂上“我是小偷”的牌子,令其跪在店门前示众。我们先不考虑她为什么要去偷东西,也不考虑偷了什么,单单就说这家超市工作人员的做法对与不对?
  大家都可以了解被小偷偷东西后的那种感觉,很气愤,特别是抓不到的时候会伴随骂声,抓到就立刻送去法办。但是也有那么一小部分为了解恨去痛打一番,想必准备做小偷这行职业的人也都有这个心里准备。但是这家超市的做法却很标新立异,给小偷来个“实名制”,而他/她的实名就是“小偷”。其实无论是挂牌子还是痛打,都是侵犯了小偷本人的人身权,这也是不正当的手段。当然小歪指并不是说,那么小偷偷东西被抓现后就放任自由,而是应该立刻交给有关部门去依法处理。
  再来说说,如此挂牌的话,大家到时都认识了谁谁是小偷,以后可以多多注意与防范,但是事物都是具有两面性的,我们不能断然拒绝坏人变好人的可能性。我国古时候就有宽宏大量、得饶人处且饶人等成语与俗语,而现今也是同样以宽大的心去体谅曾经犯过错误后而想重新开始的人。可是如此挂牌后,这种生存的环境就开始变化,试想一下,当你走在街上,每个人都在背后悄悄议论其是非,比如:“她原来做过XXX”等诸如此类的话语,你会怎么做?如果是我,我想我会离开逃离开,逃离这个城市。
  小歪指相信,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承受的住舆论压力,那么就久而久之,在这种压力下就可能产生会有一种消极的想法――破罐子破摔。那么我们也就把本可能变为好人的他再次推向另一边。所以说,小偷偷东西固然可恨、可耻,也请大家秉着宽大的心去理解被抓后他们的那种羞愧,在移交法办后,让他们可以有重新改过的机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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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几天在网上看到一个笑话《我被小偷骂了三次》大意为:一次小偷在外面撬门,结果主人出来,小偷不但不惧反而大骂主人为什么早不出来,让他费了那么多力气。
  另一次夜里听到有人在弄门锁,出来看时被小偷教训了一顿,半夜三更还不睡觉,搞什么搞。
  最可气的是一个半大小子掏他的口袋,给发现了,他还没教训那小偷两句反而被那小偷抢白了一下:口袋里又没钱你还凶什么凶!
  这是一个笑话,但也是一个令人听了心中一片苦涩的笑话。曾几何时那些只敢偷偷模模的鼠辈们,现在堂而皇之在大街上横行,谁敢惹他们?见到一张漫画,一群老鼠在街上游行,上面拉着一条横幅:老鼠快怕猫,纯属谣言!
  谁给了老鼠这个胆子?固然有猫捕鼠能力的退化以及同化的原因,可是我们就没有责任了吗?
  十分困惑于许多卫道者们对小偷的容忍和纵容。也许这些人还没有受到小偷照顾,也许他们没有听到过那些救命钱被小偷所偷后那种悲痛欲绝的哭泣声,也许这些人天生就那么冷漠,也许本身这是小偷的同伙。这些人往往不去指责小偷对百姓所造成的痛苦,不去正视小偷对这个社会的伤害,不去谴责这些小偷的嚣张,总是纠缠于对小偷处理是不是过于严厉,侵犯了小偷的人权,所以就有了小偷家人状告执法部门的闹剧。
  由此又想到了见义勇为。有一段时期当事人对不法分子的反抗是不作为见义勇为的,最大的争论就是当事人是在为自己的利益所驱动而与不去分子博斗的。因此有些被窃者与小偷的博斗不但没有得到支持还会受到一些莫名的谴责:“不就偷你几块钱嘛,值得你这么玩命的去抓贼,八成是想抓贼出风头,提升自己的名气。”更有甚者:“你抓小偷就抓小偷,干什么要使那么大的劲,你还敢说人家家是贼窝。家里人包庇了小偷也是小偷吗?小心我要反诉你!”
  有时也真的很困惑,现在天天讲法制讲人权,越讲对这些小毛贼越束手无策。越讲这些偷儿的胆越大,越讲老百姓的胆越小。就算南京这个全国治安状况很好的城市来说,因为抓小偷被小偷痛打的事常有所闻。就算老百姓费了很大的劲抓了一个小偷,往往是前门进了派出所,报案的人才走,那小偷也就给放了。也怪不了派出所,按法规,这些小偷连拘留几天的标准都不够,不放又怎么办呢?总不能按伊斯兰法斩一只手吧。那可是违反人权的行为。许多小偷早已是派出所的熟客了。有时真的挺可怜那些反扒队员的,吃了许多辛苦,甚至为此流血受伤,却不得不一次次和他们玩官兵捉强盗的游戏,最后大家都成老熟人了。也真的同情那些派出所的干警,有时看到小偷太猖狂,稍加惩处,却不得不面对着更大的压力:执法尺度是否大了点!
  有一次专门到南京中央门汽车站去体验反扒,可是看到那四五个小偷在人群中窜来窜去时终于没敢开口,思前想后还是回家了事。
  有时也会反省着自己的怯弱,面对这些小偷不敢大声说不。可是能怪我怯弱吗?我没有以一敌已的本领,就算有勇气和他们博斗,最后能有什么结果呢?派出所可以不怪我多管闲事,却免不了有人说我是想出风头,去想博名声的。相骂无好口,相打无好手,如果我失手打伤了哪个小偷,可能还会被追究法律责任,那个小偷最后可以无罪释放,我这个抓小偷的却有可能就此身入囹圄。
  社会上的小偷如此,文坛中的小偷之猖狂也就更不在话下了。看看最近西祠里为抄袭一事沸沸扬扬的讨论就可见一斑。许多人都不去讨论处理抄袭者对不对,以后如何防范于未然,净化西祠一片天空。却天天都纠缠量刑是否过重,关版是否合理。抓贼者是否别有用心,话说得是不是过了头。西祠有没有权力和必要处理这类问题。
  哈,总有一天西祠上空也会有一个标语:“老鼠怕猫,纯属谣言!”
  不!这个标语早就高悬在西祠上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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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全国各地的小偷和抢劫很猖獗,而且犯罪分子非常嚣张,如果有见义勇为的人管闲事,犯罪分子就纠集同伙持凶器报复,经常有见义勇为的勇士受伤致残,甚至牺牲,而因为没有专门的经费,经常是我们的勇士在新闻报道过后一段时间就无人再过问.还有一旦在防卫的过程中将犯罪分子弄伤或打死,还要赔钱坐牢,一些无良律师还要跳出来替犯罪分子说话,以达到自己出名的目的.而政府对这一人民密切关注的关系到社会道德走向的问题却从不明确表态,不知道是不是受西方什么人权思想的影响?可是坏人有人权,我们好人就没有人权吗?再这样下去,还有谁敢出来主持正义,政府能不能真正重视一下这个问题,并且明确的表明一下态度.我们老百姓不希望以后再没有见义勇为的勇士.
[本帖最后由 方唐镜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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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亚拉巴马州阿塔拉市法院想出一个“怪招”惩罚偷窃行为:判处两名小偷挂着写有“我是小偷”的牌子,站在商店门口示众。
  美联社7日报道,阿塔拉市两名小偷在当地一家沃尔玛超市行窃时被抓。法院没有判处他们入狱,而是罚他们挂着写有“我是小偷”的牌子,连续两个周六站在商店门口“示众”,每次4小时。
  其中一名受罚小偷名为莉萨?金?菲西安,她一直坚称自己无罪。她说,她无法忍受行人投来的目光,法官的这一判决实在太“残忍”。
  审理此案的法官肯尼思?罗伯逊说,他知道这样的惩罚会让人难堪,但“也许只有这样才能让他们今后学会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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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女小偷,既然做贼还要什么人权
  网上流传一段视频:深圳华强北远望数码商城保安抓住一蓝衣女子,带到办公室调戏,并拍摄下来。在这段知情者提供的1分26秒视频中,多人强迫一名女子拉下领口,裸露胸部让大家观看和拍摄。视频中出现的场所正是华强北远望数码商城二楼协管部办公室。该商城协管部负责人承认视频中出镜的一人是他们的保安,但已经离职。他说,自己对调戏一事不知情,将全力彻查此事。他同时表示,商城里小偷多,他们很头疼。
  既然做贼了,你还要什么人权?被偷得人恨不得剁了他们,对小偷应该判重刑,严重得判无期都不过分。不少人因为被偷无法生活,想不开得不少这向谁讨损失啊。小偷最可恨,有手有脚不做别的就是用来偷别人钱包,小偷都不要脸了,还在乎保安的做法吗?只要是小偷怎么样对他们都不过分。对小偷要狠,绝对赞成,正因为大家的善良,所以小偷就利用了大家的善良,这些家伙是遇强则弱,遇弱则强,吃软怕硬的家伙。但保安调戏就不对了,将视频上传到网站就更不对了。保安也要讲素质。
  我想问问那些说不该打的,请问保安每天打的里面有几个是误打的?更糟糕的是,打完继续偷怎办?又想问问那些考虑小偷和她家人感受的,每天她偷5次,一个月算100多次,那些被偷的人和他们的家属感受就不重要?乱世重典。总的想法是做人的准则,人类的文明程度真应该受到国人的重视,打人固然不好,可你不做违法的事情能挨打吗?马路上走的人很多的,我想不管是保安还是贼,都应该提高一下自己 的文明。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说,没有证据的时候,保安不能随便抓人,即使证据充分也不能打人,不能处罚,不能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保安应该做和可以做的只能是报警,把小偷交给派出所,警方才有侦查权。小偷本人觉得自己有过错理亏,很多时候受到侵犯并不去报警,而这样更纵容和助长了一些保安的不良行为。当今小偷就是得到这些律师的保护才会如此猖狂。既然律师认为打小偷犯法,请诸小偷到律师家里大胆的偷,最好明抢,如果怕他们报警,可以先修理他们一下(律师),心存法律的他们应该不会当场反抗,因为暴力反抗是犯法的。
  现在小偷确实太猖獗了,现在如果是一个人即使看到小偷也不敢怎么样,人家还拿刀威胁,所以不说打死,打出残疾之类的比较好,这样才是终身的教训。犯罪成本太低,造成百姓以暴力自我保护,没什么违法的。民警表示,其实市民发现或抓住小偷,有时在气头上难免会动手打一下他们,但一般不会打死人的。“而且法律也不允许打人的,遇到此类案件,群众一定要报警处理。”报警有用吗?若送到派出所,一点效果也没有。假如有哪个律师觉得应该同情他们,那希望小偷们能记住这个律师,然后到他们家去偷是最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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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要拿小偷怎么办?
  12月4日本报三版:《你敢偷我就敢贴 超市门口大晒“小偷”照片》。
  风中的承诺:这样做侵犯人权吧,虽然我们恨小偷,这样也有助我们分清小偷。
  K-BOXING:侵权?小偷来偷窃的时候,就没想到侵权了吗?
  天天НǎΟ好:说实话,我倒理解超市的做法。现在小偷为什么这么猖狂?就是因为惩罚力度不够 。
  追忆?惘然:但是罪犯也是人,小偷的基本人权也是应该得到保障的呀。
  K-BOXING:店家也是没有办法的事。
  风中的承诺:这样做确实有助于震慑小偷。
  向往天鹰:我们这个社会需要保护的人权还有很多很多,为什么只关心小偷的人权,再说小偷也侵犯了人家的物权。就是这种保护,被群众误认为是“养”小偷,百姓对此十分不满。
  温玉:刘璋暗弱,宽而失国,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K-BOXING:年关了,小偷会更猖狂的。
  向往天鹰:有个报道说小偷连监控电脑一起偷。
  鱼编:据报道,11月份,我市发生入室盗窃案件421起,比10月份增加了44起 。
  温玉:这仅是有报案记录的盗窃案件,还有更多的没有报案的呢。更多的群众不愿报案,因为报案几乎毫无用处。
  向往天鹰:必须有一个震慑犯罪的社会环境。
  向日葵:我赞成每抓到一名小偷,无论偷窃金额大小,先让他遭鞭刑。吃了痛,才会记忆深刻。
  追忆?惘然:对执法者来说,法无规定不可以为,警察也是没办法。
  天天НǎΟ好:我姐的店开在父母家,平时我们姐妹总叮嘱老父亲,若有小偷入室,千万别跟其起冲突,钱没了可以再赚,若人有个三长两短,那就天崩地裂了。
  繁华落尽:最痛恨贼骨头!千刀万剐都不为过,只在超市门前露个脸算什么!我新买的自行车半个小时不到,买包烟回头即失踪。曾经摩托车停下上楼拿东西,15分钟下来就被偷。架空层加了防盗铁门还是被撬,偷走摩托车、电瓶车电瓶,太猖獗了,贼骨头们!
  鱼编:看着那些安全门窗像鸟笼,估计大家也是实在没办法。
  风中的承诺:是啊,我家所有的窗都做得像鸟笼。有时也这么想,有火灾怎么逃。
  K-BOXING:住所像鸟笼,也是被逼的,遇到火灾,逃生都难,还不是小偷太猖獗的缘故?
  天天НǎΟ好:想我家所有门窗都成了铁栅栏,但晚上若要开着房间门睡觉,我绝不会睡得踏实。
  K-BOXING:重典之下,方有自约。上个世纪90年代,我在宁夏的时候,严打偷窃自行车行为,被抓的无一不严判,活动一过,我的自行车不锁也没有人偷。
  丛林中的笨兔:笑贫不笑娼,只有财富才能彰显自己的地位和身份,如此,不择手段改变贫困就成了底层贫弱群体的一种另类选择。再说法律是严肃的,不是儿戏,如果任何时候都可以扭曲一下,充当执政者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急救丸,这置法律的权威性于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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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小偷该死,那么为小偷说话的人都该掌嘴!
  刚看到一个为小偷说话的人,越看我越气愤,我就觉得他说的简直都是废话!说应该给小偷改过的机会,真是站着说话不嫌腰疼,估计这人多半也是贼亲戚!
  今天压抑在我们心中的愤怒终于在大学生身上爆发了!他们把小偷群殴致死!显然,大学生们是明智的如果是三两个人把小偷打死,一定会负刑事责任,他们选择了群殴!好!打的好!如果我们大家在面对小偷的时候,都能这样群起而攻之,不但我们不会受到伤害,还会有效的打击小偷的嚣张气焰!让他们知道偷窃的后果,让他们不再对我们的口袋感兴趣!
  大家在讲小偷人权的时候,是否该考虑普通公民的人权,在美国,你侵犯别人的人权,别人可以把你干点 掉而没事,在中国你会怎么样大家都不知道一个医院病人被偷后,没有手术费只能躺着等死!来深圳找工作的年轻人被盗后绝望的要跳楼,我被偷钱包后只能打电话求救或者步行N公里回家!
  遗憾的是,这些倒霉的事情只是常常发生在我们身上,那些代表正义来谴责勇士的大人们,住着豪宅,保镖出行,不食人间烟火,当然没有安全无忧虑,或者根本都不懂小偷是干嘛的?
  小偷是干嘛的,小偷是让你绝望的垃圾。那什么又是绝望呢?绝望是你今天被偷钱包、明天被偷证件、后天被偷汽车后的气炸肺、凉透心;或者是在你和她激情四射,欲火燃烧的时刻才发现小偷拿走了你房门的钥匙甚至安全套!
  你们能想象吗?
  市场经济所倡导效益优先的原则,可能就小偷掌握的了然于心,深得这一理论精髓了;警察抓住了教育教育就放,也便于自己总结为何被抓,老百姓抓住了也最多就几个耳光,得手了可绝对的低投入高产出,那收益率让炒楼的眼馋死,炒股的妒嫉死,打工的羡慕死!
  如果警察对小偷总是抓了就放无可奈何,老百姓也只能打起十二分精神乞求能自保(现在小偷已经浮躁不干技术活更喜欢直接抢了)不能有力反击,既然ZF和法律靠不住,那么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靠什么保障?谁能保障?
  所以鄙视你们这些的善良人,请你们不要扛着道义和律条教义来谴责有能力打击小偷的勇士。您能告诉我如今在法律和ZF对小偷失控的状况下怎么办吗?背条文,我的能力绝对不比您差!
  我们给了他们机会,他们给了那些被小偷杀害和打伤的受害人机会吗?法律和道德对这些人渣形同虚设,用善良和他们对话简直是鸡同鸭讲,比三分七毛五的白纸还苍白?对小偷我们没有太多选择了,最有效的就是打、狠狠的打,往死里打、直到打死为止!
  为小偷说话的人,比小偷更加无耻,或许是你们没被偷过,或者你们家就有小偷,或者你靠小偷赡养的,或者你教育出一个小偷!记住,别被逮住,一旦逮住,等待小偷的是无数暴怒的受害人,被群殴致死才是小偷们的最终归宿。如果说,小偷都该死,那么这些为小偷喊冤为小偷说话的人,都该拉出去掌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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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暴打小偷,失主赔偿二万五
  对于小偷,一些群众习惯于先将其痛打一顿,然后扭送公安机关处理,但这种做法是否妥当,又是否合法呢?12月13日,苏州沧浪区法院审结的一起小偷状告失主赔偿案件,此案告诉大家,小偷虽可恨,但其人身权利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打伤小偷照样要赔偿。
  失主将小偷打成重伤
  李先生是从事建筑装潢行业的,8月2日,李先生在里河新村的一套房中搞装潢,把电动车停在了楼下电控防盗门外的楼梯口。到了下午1点左右,他突然听见电动车的警报器响。李先生探头一看,只见四名男子围坐在电动车边。当时他就大吼一声“干什么?”其中一人随口回答在找人。李先生也未在意,回到房内继续干活。可是三四分钟后,电动车警报器再次响起。等他再看的时候,发现一人骑着电动车正在跑,另三人则在边上。
  李先生一边大喊“抓小偷”,一边就从房屋内冲了出来。四人一看情况不对,扔下电动车,分骑两辆自行车夺路而逃。李先生则拣起被撬坏的U型锁,开着电动车就追了上去。由于电动车速度快,一会儿就追到了四人。李先生要他们四人赔偿防盗U型锁,四人口中骂骂咧咧。李先生拿起U型锁就砸向其中一人,随后五人就扭打了起来。李先生的头上也被小偷用砖头砸出血来。其中一名被锁砸到的小偷林某腹部疼痛不已,送到医院经诊断为脾脏破裂。事后经法医鉴定,构成人体重伤。
  法院调解失主赔偿二万五
  11月29日,苏州沧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先生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以被告人李先生的犯罪行为造成自己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先生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1451.38元。
  12月13日,沧浪区法院对该案公开进行审理。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李先生在发现自己的车子被盗的情况下,去追小偷,小偷看到有人来追就丢下车,在小偷已经放弃了盗窃行为的情况下,被告人李先生拦下了小偷,并将其打伤。被告人李先生在没有遭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这样一个侵害行为,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具有伤害的故意。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赔偿,当庭经过法院调解,李先生同意分期赔偿2.5万元。
  作为失主李先生也是很无奈地说,“真没想到,抓小偷还抓赔了,到头来还要赔偿小偷钱,我就纳闷,难道我抓小偷还不对?早知道电动车就让小偷偷了才2000元,现在赔倒赔了2.5万。”
  小偷的人权也要保障
  对于脸上还掩盖不住稚气的小偷林某来说,实际上也有很多值得人同情的地方,今年高考落榜以后,他就和几个同学一起来苏州打工,可是到了苏州以后情况并没有他们想像的那么乐观。他一没技术,二没力气。在老乡的带动下,为了生存就开始在苏州大学附近从事小偷小摸的事情。这次被打伤后,落下了终身残疾,父母亲也是流下了伤心的眼泪,庭审后就决定将孩子带回老家。苏州已经成为他们一家的伤心地。
  事实不止一次证明,“以暴惩偷”的群体惩罚并不能达到“浪子回头”的效果。尤其是在所有公民行为都应受制于法律的时代,任意对他人,包括小偷采取损害人格、束缚自由的强制行为,都只能进一步稀释法在大众心中的威严,进而放纵群体的非理性情绪。未经法律许可的任何损害人权行为,不管被损害对象是谁,都破坏了“法律是所有人保护神”的神圣原则。所以,小偷的合法人身权利也是不容他人随意损害的,这最终是关乎所有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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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窃未遂被捆绑游街 小偷:游街让我感觉很丢人
  “我坐了13年牢,都没有今天这么丢人……”昨日上午,蹲在西安市朱宏路机电市场安保处办公室的地上,涉嫌盗窃的马某羞愧难当。由于再次混入市场实施盗窃,他被市场保安人员用皮带绑住双手,在市场内拉着游街,让众多商户来“认准他的模样,指证他的罪行”。
  安保人员这么做
  小偷被绑着在市场游街
  昨日早晨6时40分许,天还没大亮,该市场安保处值夜班的郝师傅发现一个身影骑着自行车,跟在送报员后面混进市场。郝师傅悄悄跟了上去,在市场北边卖农机的门面房外发现了这个身影,当时对方正蹲在农机上,拿着扳手、钳子捣鼓着什么。
  郝师傅赶紧猫腰操起了半块砖头,走到跟前,“干什么的?”“送报纸的。”“送报纸送到车上来了,到底干啥的?”“找人的。”曾从事多年武警工作的郝师傅将手里的砖头一扔,只一个擒拿,将该男子撂翻在地。
  上午9时许,安保处工作人员用皮带捆住该男子双手在市场内游街,让商户看经常在市场里偷东西的人到底长什么样子。“市场里的巷子几乎都转了一圈。”“很多失窃商户都要扑上去打那个小偷,被市场保安制止了……”
  据郝师傅称,24日下午该男子骑着自行车来市场踩过点,被郝师傅记住了模样,因此,在该男子刚进入市场不到5分钟时间,就被拿下了。该男子姓马,其随身携带的黑包有扳手、钳子、剪刀等作案工具。
  据该市场一安保人员介绍,该市场有六七百家商户,入冬以来,市场内经常发生失窃事件,商户意见非常大,安保处顶的压力很大。该安保人员说,将马某“拉到市场上走了十来分钟,目的是让失窃商户出来指认,方便落实案件”。
  被抓的马某这样说
  比坐13年牢还丢人
  随后,记者在安保处办公室见到马某,他蹲在地上,一脸颓然。据其称,他家在方新北村,今年37岁,家有父母,13年前他因犯抢劫罪被判处13年有期徒刑,今年6月刚出狱。出狱后不久,他又干上了偷鸡摸狗的勾当。前不久,他还在这个市场偷了一个汽车电瓶,后以几十元钱的价格销赃卖给了一废品收购站。
  说起被绑着在市场游街一事时,马某神情黯然:“我坐了13年牢,都没有今天受的教育深,太丢人了……”随后,他央求记者:“我今天只是盗窃未遂,拜托你报道别提我的名字,那样我父母会受不了的……你把市场安保人员的英勇事迹好好报道一下,这样对我的同行是一个很大的威慑。”
  律师这样看待
  此举侵犯了小偷的人权
  对于拉着小偷游街一事,部分商户表示比较赞同。但王女士认为,小偷也是人,也有尊严,应该给小偷留下适当的情面。
  对于此事,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欣认为,首先,马某的行为属惯犯,安保人员及时将其抓获,此举无可厚非。但是,安保人员抓住小偷应及时和警方联系,或直接扭送到派出所。绑住小偷双手游街,侵犯了小偷的人权。虽然小偷被游街的此类事件经媒体报道过不少次,虽然人们也知道“每个公民都有人格尊严”的道理,为何这类现象还在发生,不禁令人深思,关键在于从事安保工作的人员法律意识不强,他们应该时刻牢记哪些行为可为,哪些不可为。
  目前,马某已被未央宫派出所民警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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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究竟能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
  心里着实很不舒服,很想愤一把,但我是个成年人,应该冷静地思考问题。
  我一直认为,不论做什么事,做什么行业都要有个规矩,当然,可能我的观念比较传统,但自古以来,所谓盗亦有道,江湖人也应该有江湖规矩,而我很不满现在的盗窃行为,明偷暗抢这就是在破坏江湖规矩,而这种破坏江湖规矩无异于破坏社会风气。我不能容忍的倒并不完全是盗窃行为,它毕竟历史悠久,在中国5000年前就有了,也不可能短时间内消亡,但我就是不能容忍破坏社会风气。这是我们与普通群众对待小偷时在根本认识上的区别。
  我和很多志同道合、一腔热血的网友,利用休息的业余时间走上街头,制止这种不懂江湖规矩的坏毛病,可曾经却有人说我们是非法的组织,是在侵害小偷的人权,是在非法的执法,,,,,,
  我很纳闷,我们为了一个共同理想而通过网络聚集起来,就好比许多人为了看一部美国大片而聚集到电影院一样,这怎么就成了非法组织了呢?
  我很纳闷,小偷在把贼手伸向被害人口袋的时候,用拳头甚至是凶器对着被害人的时候,他们有想过被害人的人权吗?他们连别人的人权都不尊重,谈何别人尊重他自己的人权?话再说得糙一点,一个色狼意欲强奸妇女时,旁观者只能报警的,不然显得不合法,而且还侵犯了色狼作为一个男人的权利。这是个怪胎。
  我很纳闷,小偷送到派出所后,警察对他们的询问、训戒、处罚、拘留、羁押等等,这些才是执法行为,我们光把破坏江湖规矩的坏人扭送到派出所,怎么就成了是在执法呢?顶多是个《刑法》所允许的扭送权。
  原贴中的这位白衬衣先生,我真为他觉得难过,觉得痛心。时值中午,相信城开天桥一带大街上的人肯定不少,但就没一个人敢站出来帮他一把,哪怕是喊一声也行。即使是这样,白衬衣先生也曾试着夺回自己的包,可偏偏这样天经地义的事,却在区区两个小贼那里行不通,还被小偷追得像贼似的满街跑。
  想想那情景吧,各位!曾几何时,最为人所不耻的偷盗,竟可以光天化日地在大街上追打着受害人,这是怎样的一种奇观!当然,我并无狭隘的思想,并不是针对某一特定民族,更不想被扣上破坏民族团结的大帽子。
  曾经和温大法学院方益权教授在电视台做过一期访谈节目,仍然记得方教授说过一句话:正义和邪恶,他们之间有时就像跷跷板,总是此消彼长的。。。。。。我在想,到底是这股邪恶污浊之气太重了,还是我们每个人心里那曾经的正义感一点点地已消失殆尽了?
  在我看来,都不是!逐渐功利化的物质社会已慢慢地把我们心底的那股正义之气尘封了,于是邪恶之气便出来了。只有勇敢地撕去尘封,让心底的正义之气得以伸张,邪恶才有可能被压制住。勇敢地站起来吧,所有一腔热血的人们!
  我认为社会的治安,从来就不是某一特定部门所应做的事、所应负的责任,社会治安是一种公共物品,它理应由社会所有成员去创造、去维护,这个职能部门仅是起一种主导、协调的作用。
  所以,我们一直倡导的是警民共建和谐社会、共树良好风气的这种思想,当然,对那些不讲规矩,破坏风气之流,我们只要遇上了,也是会毫不犹豫地反对和打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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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青年义务反扒队(QQ群
5682722)邀请正直善良、一腔热血的您和我们一起为维护社会风气、伸张正义而并肩战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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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青年在南京一水果店里摸走钱盒里的100多元钱,被看摊的六旬老太发现,提起甘蔗刀一路高喊抓小偷,追出100米后,将男青年截住,要回了被偷的钱之后,对男青年头上连砍三刀,男青年继续逃命后昏倒,被市民报警送往医院救治。在医院,被砍男青年表示自己没有抢钱就是偷钱,“抢劫是刑事犯罪,我偷的钱不多,顶多是治安处罚。我偷钱,对方可以追究我责任;她砍伤我,我也要追究她的责任”。
  南京栖霞区公安分局民警称,郑某是抢劫还是偷盗,仍在调查取证中。老太太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需要民警走访调查再确定。目前该男青年仍在治疗,其伤情鉴定也需要时间。
  去年年末,一名长沙偷电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保安制服,但始终不肯承认自己有偷盗行为,直至次日被警方带走才低头认罪。令人哭笑不得的是,当民警询问是谁报警时,该犯罪嫌疑人表示是自己报警,原因是受罚也心甘情愿,因为“怕他们(居民)打我”……
  近来,盗窃被捉获之后,犯罪嫌疑人挨揍、被游街等受辱行为屡有发生。在强调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人人有责的前提下,有必要提醒:处理违法案件是公安机关的职责,其他的任何人都没有处理小偷的权力。即使是“小偷”盗窃属实、罪大恶极,也应该由公安机关认定。在此之前,任何人都无权扣“罪名”或者乱“惩戒”。
  评判神勇老太不应绕过法治正义
  刘老太的确够“神勇”的,上演了一出“大刀擒贼记”。然而,在对刘老太的“所向披靡”感到震撼的同时,千万不要单纯地怀着一颗对小偷愤恨的心情而乐哉、快哉,要站在法治的立场上去思考,评判刘老太和小偷的各自是与非。
  小偷是让人憎恨,但小偷也是人,他的人身安全也受法律保护。即使是犯人,在监狱里也有自己的人身权和人格权。这是法治社会人性化的制度性进步。再看,警察在抓犯罪嫌疑人和押罪犯服刑的时候,通常给他们戴上了头套,给他们留下了足够的尊严。如果要加以刑罚,也是在判决之后。我想,之所以刘老太有足够的底气“再砍三刀”,应该是自认为在道德上占有绝对优势,因此自我赋予了肆意砍伤小偷的特权,网友声援老太的非理性声音中也显现了这一点。
  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人人有责。个人认为,公民自觉维护社会治安、防范盗窃的动机可嘉,但必须立即报警或者将抓获的“小偷”立即交给公安机关处理。处理违法案件是公安机关的职责,其他的任何人都没有处理小偷的权力。即使是“小偷”盗窃属实、罪大恶极,也应该由公安机关认定。在此之前,任何人都无权扣“罪名”或者乱“惩戒”。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而法治的内涵是正义、平等与理性。在见义勇为者抓到小偷后,刘老太理应报警,然后把小偷交给警方处理,而不是血腥地“自我处置”。站在法治的立场看刘老太的“神勇”行为,就会发现刘老太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有关法律规定。因此,请大家切记,小偷小摸的违法行为要打击,但违法的处理方式更应该制止。王文武
  值得嘉奖的正义感
  首先,笔者为这位六旬老太提刀勇追小偷的英雄气概所折服,这种正义感正是当今社会缺少的,值得褒扬。
  小偷偷了刘老太100多块钱,的确可恨,如果说刘老太提刀捉贼是在正当防卫,应当没有疑问。目前争议在于,老太收回了钱,应该及时报案,她却将小偷再砍得头破血流。可是,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刘老太不砍这三刀的后果:小偷偷东西本该受到法律的惩罚,可如果小偷跑掉呢?谈何让他接受惩罚?我们甚至可以说,正是老太的三刀,使小偷无法跑掉,使得公安方面很快抓住了嫌疑人――换句话说,难道就因为老太用刀砍就说她违法?老太把小偷放了,是否就合情合理了呢?
  再来看另外一个后果。如果说是老太被判负刑事责任,那以后偷、抢可是个不错的行当了,以后你去抢去偷,被事主追上了立刻予以归还,如果伤害你,事主就要负刑事责任;如果事主追不上你,那对不起,这抢到的东西就是你的了。当然,这只是个笑谈,可生活中,却往往出现这样的悖论吧?韩度
  冲动的代价很残酷
  小偷,在每个城市都有很多,或因盗窃数额有限,法律似乎拿他们没有什么办法。这不,被刘老太砍伤的小偷面对记者毫无愧疚地说:“我没有抢钱,我就是偷钱。抢劫是刑事犯罪,我偷的钱不多,顶多也是治安处罚。”看来,小偷也“懂法”,也很“理性”。估计刘老太“冲动”的后果比“深谙法律”的小偷要严重得多。至于最终结果如何,我相信法律会给大家一个满意的交代。
  但我还是期待大家做事千万不要冲动,凡事三思而后行,否则会带来很大麻烦,甚至是更严重的后果。毕竟,法律是严肃的。小偷本来就在做违法的事,我们打他不就和小偷一样了吗?我们不能以一种违法行为去对抗另一种违法行为。私权越位不可取,除正当防卫外,没有任何一个人有权利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私刑。
  在法律没有判定之前,小偷是犯罪嫌疑人,他们的人身权利同样不受侵害。如今,刘老太忘却了法律的尊严,挥刀对小偷连砍三刀,实际是以恶治恶,以一种更严重的犯罪手段企图制止另一种犯罪。这就可能是一种故意犯罪,很可能涉嫌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这个后果是很严重的。刘英团
  老太砍出普法“硬伤”
  这名小偷并未行凶,因而,老太刀伤小偷,并非是正当防卫,甚至连防卫过当都不是,而是故意伤害。虽然老太伤害的是小偷,但小偷也是中国公民,其生命安全同样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可见,老太刀伤小偷,涉嫌违法。
  问题是,抱有“小偷该杀”等错误观念的,绝非老太一人。在某些人的眼中,小偷等都是坏人,是坏人就该受到就地惩罚,殴打、甚至刀砍坏人,既是替天行道,又是替自己讨回公道。殊不知,法律是不允许单位及个人对疑犯采取人身伤害等惩罚手段的。比如,老太刀伤小偷,是在滥用私刑,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由于普法教育开展得不深入,普及程度不够,社会上仍然存在着许多像老太这样的法盲。更重要的是,当今社会,行凶杀人、抢劫、盗窃等刑事案件频频发生,也暴露出普法教育不力。张西流
  如何避免被贼“暗算”?
  本来,六旬老太勇擒小偷,其行为当颁之以“见义勇为”奖。不料,老太却因为性情刚烈,过于冲动,对小偷连砍三刀,还留下话语,“我让你下次还敢再偷东西!”貌似以儆效尤,却恰恰是这种“侠士之举”被小偷郑某抓住把柄,使老太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抓贼方反被贼“暗算”,这样的黑色幽默着实让读者哭笑不得,颇感戏剧。
  毋庸置疑,刘老太若构成故意伤害罪,任何网友的“说情”都是无济于事的,接受处罚是必然。这也是给我们的一个警醒,面对刘老太抓贼反被贼“暗算”的黑色幽默,相关部门是不是应该就此加以反思?是社会整治小偷等行为力度不够,还是对普通百姓法律宣传教育的缺失?面对像小偷郑某这样的拿法律来当“挡箭牌”的违规违纪违法分子,政府该如何处理,才不至于下一个郑某、下一个刘老太的出现,才能真正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呢?何红兵
  还是让法律说了算
  关于老太砍贼是否该处罚,一切都应让法律说了算。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当然,“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如此看,不是很明显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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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13:10
  北京某小区经常出现小偷,一次在一天晚上竟丢失了四辆自行车。居民们想尽了各种办法防范小偷,可是收效甚微。有一天,一个小偷在偷自行车时被居民抓住了。大家想了个主意,把小偷的衣服扒下来,挂在自行车棚的显眼位置,并注明是小偷的衣物;还在小区的院墙上写上这样一行字:小偷小摸抓住打死。用来“警告”小偷。没想到这一招效果非常好,从那以后再也没丢过东西了。那知道好景不长,一天在媒体对这个小区独特的防范小偷的办法暴光后,有人指责居民的行为是违法的,侵犯了小偷的权益。文章一经见报,不仅引发了大家对小区居民防范小偷方法是否得当的讨论;而且,最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从那天起,小偷又开始光顾小区了。
  互动问题:
  1、你曾经被小偷偷过吗?
  2、你觉得小区居民防范小偷的办法恰当吗?
  3、你有什么防范小偷的好办法?
[本帖最后由 方唐镜 于
13:1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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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13:13
  你有什么防范小偷的好办法?
  1、 钓鱼式。故意放一辆新自行车让小偷来偷,众人捉个正着。
  2、 攻毒式。多养几条狼狗专门对付小偷。
  3、余热式。组织老人治安巡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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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13:15
  不管我们的媒体和司法部门如何关注所谓的小偷人权,从众人当街打死小偷,到群众言论往应该打小偷一边倒,这应该引起我们的深思,而不是用苍白的法律和小偷也有人权来搪塞众人。
  网友认为应该打小偷的主要理由有:
  1、小偷跟其他罪犯一样,在犯罪时往往会走极端,如带刀或对别人造成伤害。这时要想制服小偷,就必须想尽一切办法,而不是先要考虑防卫要适当,因为小偷犯罪时是很少考虑到是否会伤害别人的,这时你思想负担过重,反而不利于跟小偷周旋,很可能造成对自己的伤害。
  2、公安机关不作为现象太普遍,所以群众只能自己来处理。一方面,公安机关在破案和防止犯罪上非常不力,群众对公安机关基本上已失去了信心,那些小偷即使被抓,也不能受到应有的惩处,更不用说改邪归正。另一方面,公安机关现在还存在一种现象,就是对真正的罪犯没有应有的惩处,而对他们说的防卫过当的群众却毫不手软,是一种明显的欺软怕硬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群众认为只能通过自己来对罪犯进行惩处,用民间的力量行使公安机关缺失的责任。而群起而攻之,主要还是一种自我保护,毕竟法不责众,如果让一个人做英雄,可能又要被公安机关伤害真正的好人。
  3、法律对小偷的惩处太轻,没有达到让人向善的地步。现在的法律在引进西方的人权等西方现代文明的同时,没有结合中国经济发达程度、文化特征、社会现状、民众素质等实际,所以现在有些法律像是人性化,但也只是对犯罪分子人性化,而这种人性化没有起到引导的作用,反而加剧了犯罪分子的猖獗程度,群众反而没有了安全感。在这种情况下,群众只能用自己的办法来解决问题。
  4、虽说小偷之所以要偷,原因很多,有些本身走上偷窃道路也是迫不得已,但总体来说,小偷行为本身就不对,而群众面对小偷时,是无法先判断其动机的,虽然有些小偷本身就可怜再被打就更可怜,但也只能这样,因为小偷在偷东西时对其他人造成的伤害是一样的,而且不管其动机如何,其也可能会一般小偷一样有一样的过激犯罪行为,所以还是先打了再说。
  5、现在的小偷很多是团伙作案,如果群众不群起而攻之,甚至采取过激行为,单靠一两个人做英雄,肯定会造成英雄被罪犯的群起而攻之。所以众人打小偷也是一种自我保护。
  6、我国法律很可笑,学习外国的东西学得很不彻底,美国某些州,如果未经主人同意而走进对方的房间或则院子,不管是什么目的,主人可以无理由立刻射杀你!而在中国却要先考虑小偷的人权,试问,中国的法律是保护好人,还是保护坏人?
  所以总体看来,群众普遍对当前的法律和司法行政机关存在的不作为和漏洞有极大的不信任,当我们的媒体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责问群众是否该打小偷时,还是先考虑一下群众为什么会这样,而不是犯教条主义的错误,要先从完善法律、强化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素质、提高政府部门的威信做起,这样才能让小偷也能作为一个人的人权得到保障,同时广大群众又有了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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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13:18
  一小偷,盗窃一辆自行车后被当场发觉,四人当即对其进行殴打,小偷趁隙逃跑,被逼到码头无路可跑,只好跳到河中,四人没有对小偷进行救援,最终小偷溺死。法医鉴定为身体有多处伤痕,系被殴打所致,死因是溺水死亡。请问,此四人应定为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第二,最主要的问题,小偷在逃跑之后,跳水之前的这段时间中,假如其使用武力反抗,其行为应定为正当防为还是应定为性质转变为抢劫罪?
  分析:
  如果是在犯罪过程中被害人已经将其控制住以后又对其进行人身伤害,可以有正当防卫的行为,如果是在被害人进行防卫的时候没有威胁到犯罪人的生命时就不能称为正当防卫.
  比如说是一个小偷在行窃过程中被人捉住,当小偷已经被制服后,当事人如果对其进行人身伤害,危及到小偷的生命安全时小偷反抗,这就是正当防卫,当事人也有可能会因此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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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13:21
  昨晚家里又被盗了,三保险的锁也被小偷给撬掉了,而且房门上还插着一把菜刀,想想真是恐怖。这已经是今年的第五把锁了,55。小偷真是可恨的,见一次砍一次!!!!!!早上我跟妈妈提议将铁门通上电源,就是说等我们睡觉的时候,我们将一根电线连接到门上,然后里面插上电源,不知道这样可不可行??朋友说,如果这样,万一小偷来撬门被电伤了,要我们负法律责任的,难道法律就是维护小偷的利益的吗??如果我真的通上电,小偷有什么三长两短,我们要不要负责任的??
  最佳答案是的,如果你们果真如此,造成了小偷因此而丧命,那么你们的行为就涉嫌故意杀人。从法理上分析,你们的这一行为是一种间接故意行为。即明知这种行为可能会造成小偷的死亡,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这涉及到一个法益的问题,诚然,你们家财产的损失是由于小偷的行径所致,小偷的行为故然可气可恨,但是与财产的损失相比,人的性命更为重要--死了是不会再生的。从这个角度,法律更倾向于对生命的保护。不能因为它是小偷而任意剥夺其生命的权利,其罪不至死。
  你们的防范行为过激了。在实际生活中,这的确是一个很头疼的问题,要是防范行为不疼不痒吧起不到作用,如果太过激吧又可能自己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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