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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新通知(2)-社保知识 - 社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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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新通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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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按照浙政发〔2006〕48号、浙劳社老〔号、浙政发〔2009〕19号等文件精神,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雇工7人以下)、灵活就业人员从日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分为三档:即579元/月、651元/月、723元/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217元/月。参保人员可自行选择,如参保人员缴费档次与上年度缴费档次不一致的,必须重新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六、因故中断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或应缴未缴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经社保机构核准,非本人原因造成的,以前中断或应缴未缴的年限可以进行补缴,日至日期间,补缴中断年限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887元/月。补缴不满15年的不足年限养老保险费标准按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执行。
  七、从日起至日止,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年限的标准为361.62元/月(企业)、401.80元/月(事业)、723.24元/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单位);补缴短缺年限的标准为224.98元/月(企业)、257.12元/月(机关事业)。
  八、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工作面广、量大、时间紧、任务重,各镇(街道)、各部门、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各参保单位社保经办人员要抓紧时间,按要求申报缴费基数,着力把这项工作做细做实做好,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做到不瞒报、不漏报。
  九、本通知从日起实施,期间如上级对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的,则按新政策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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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保网 -版权声明 -诚聘英才 -广告服务 - - 社保网 & 版权所有 闽ICP备号“合作医疗”变身“居民医保”,新的缴费标准如何,本网请相关部门为你解答
明年起海宁居民住院报销比例最高提至65%
[&发布时间:
  近日,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明年起,原&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机统一,共同构建我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目前,2015年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已经启动。新的居民医保怎么缴费?缴费标准是多少?和原来的城乡合作医疗有什么不同&&本报请相关部门为你解答。
  变化一
  结算年度有调整过渡期参保先缴半年费用
  12月10日,市政府出台《海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12日,市府办下发《2015医保年度居民医保筹资与报销办法的通知》,对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方式、时间等进行规定。
  早在今年4月,我市已跨出整合的第一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经办与管理机构整合,统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明年起,原&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将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让医保并轨走向深入。
  居民医保沿用原合作医疗的参保形式,参保对象及困难群众参保政策也将保持不变。
  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仍旧为两大类:一是本市户籍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被征地农民大病医疗统筹的城乡居民;二是非本市户籍,但持有浙江省居住证,在户籍地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我市积分制管理规定的新居民及其子女。居民医保参保形式仍以户为单位参保,按年缴费,到户口所在村(社区)缴纳参保费用。
  发生变化的是,居民医保结算年度调整了,与职工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一致,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原合作医疗结算年度为自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了让合作医疗顺利过渡到居民医保,我市将实施半年过渡期。也就是说,首次居民医保缴费需在今年12月底前,缴费半年。从明年6月开始,缴费时间调整为每年的6月份。
  变化二
  部分待遇上调明年个人缴费标准为320元/年
  《海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搭建了居民医保制度的框架,以后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按不低于我市上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4%筹集。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相结合,个人缴费标准按不低于总筹资额的30%确定。2015医保年度筹资标准为每人1000元,其中个人缴费320元,镇(街道)财政补助160元、市级以上财政补助518元、村集体扶持2元。日至6月30日这半年过渡期,居民医保缴费按2015医保年度筹资标准减半执行,即今年12月底前需要个人缴费160元。
  同时,居民医保待遇朝职工医保看齐,提高了部分医保待遇。
  提高基层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比例。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报销比例从40%提高到50%。
  提高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杭州、上海基本医保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嘉兴市域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从50%、55%,统一提高到65%。但是,转三级医院报销,需先自费一定比例,如嘉兴市域范围内的,先由个人自费10%,杭州、上海的先由个人自费20%,转往杭州、上海以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先由个人自费30%,再按规定结算。
  提高住院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以前住院一个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2.5万元,2015医保年度提高至15万元。
  恶性肿瘤等10种特殊(规定)病种,参保患者在门诊的针对性治疗费用,按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65%支付(不设起付标准)。如果在2015医保年度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自负超过1.5万元的,可进入大病保险,自负部分5万(含)以下的、5万以上10万(含)以下的、10万以上15万(含)以下的、15万以上的,报销比例分别为50%、55%、60%和65%。
  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可办理,部分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中途参保
  居民医保待遇自出生之日起就可以享受,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其父母可持新生儿户籍证明材料到所在镇(街道)办理参保手续。
  还有这些情况可以中途参保。符合参保条件的复退军人、婚嫁迁入、归正人员、大学毕业生等人员可办理中途参保手续;年度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终止)人员也可以办理中途参保手续。此外,从2015年开始,特殊(规定)病种的参保人员要办理《规定病种证》,才能按相关规定报销。明年开始,在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上实行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的统一。因病情需要,转往嘉兴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同时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即不能报销。
  另外,明年我市还将给每位参保居民发放社会保障市民卡,替代原来的合作医疗卡。市民卡换发前,仍可沿用原合作医疗卡刷卡结算。
编辑:杨立超&&来源:海宁日报&&作者:记者 沈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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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试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制度
[导读]:近日,海宁市出台《海宁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试行办法》,自日起,在嘉兴地区率先试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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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海宁市出台《海宁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试行办法》,自日起,在嘉兴地区率先试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制度。大病保险的筹资,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中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进行划拨。一个年度内,参加海宁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的全体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医药费用,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补偿后,对个人累计负担的符合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医药费用10000元以上部分给予分段补助,最低段补助标准为50%,上不封顶。同时,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参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并依托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大病保险补偿服务,提供大病保险补偿&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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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
海宁市人民政府海洲街道办事处文件
2014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
各村(社区居)委会、有关企事业单位、机关各办:
  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事业,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4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结合街道实际,现就做好2014年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一)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参合率均达到95%以上。
(二)合作医疗人均筹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参合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平均达到75%以上,个人自负比例有所下降。基层医疗机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达到40%以上。海宁市外住院人次构成比保持30%以下。住院补偿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达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
(三)逐步建立城乡一体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体系,积极稳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的优化和并轨。
(四)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健全完善定点医院分类管理制度,推进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办法,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五)完善推进合作医疗大病保险与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不断提高大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
(六)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进方便参合居民异地就医管理、费用核查、审核结报、监督监管的机制。
二、参合对象与形式
(一)参合对象。
1.一类对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医保、各类公费医疗等政府性质医疗保障范围的所有城乡居民。
2.二类对象:未参加户籍地合作医疗,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医保、各类公费医疗等政府性质医疗保障范围的非本地户籍并已办理《浙江省居住证》的新居民及非本地户籍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浙江省居住证》并在本地就学的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
(二)参合形式。
1.一类参合对象以户为单位参加,在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办理参合手续。
2.二类参合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参合,在居住证发证地街道新居民事务所办理参合手续。新居民在办理参合手续时需提交未参加户籍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由政府资助的医疗保障的证明。
三、相关政策措施
(一)筹资办法。
1.2014年城乡居民人均总筹资额805元(含省级及以上财政补助)。一类参合对象个人每人每年缴纳260元;市以上财政按应参合人口每人每年417元补助(省级及以上财政补助暂按76元计算);街道财政按农村居民应参合人口每人每年126元补助;村(农村社区)补助款按农村居民应参合人口每人每年2元补助。城镇参合对象街道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26元)部分和社区补助(每人每年2元)部分由市、街道财政按1∶1比例承担。风险基金由市财政单独安排。
2.二类参合对象中已办理《浙江省居住证》的新居民、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浙江省居住证》并在本市就读的中小学生参合,其个人出资标准与本市户籍城乡居民相同,其余部分由市财政承担。
3.一类参合对象中持有有效《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海宁市困难家庭援助证》、《海宁市特困职工优惠证》、《海宁市特困残疾人优惠证》等的低保人员、特困职工和特困残疾人以及县级以上劳动模范,经街道确认后,其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由街道、村(社区)负责解决;按规定享受定期优抚金和生活补助费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日前入伍)、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等重点优抚对象,其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市民政局负责解决;持有残疾证的一类参合对象,其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由市残联负责解决。
4.积极动员鼓励社会力量捐资支持合作医疗,以提高合作医疗保障水平。政府资助和社会捐助的资金全部纳入合作医疗统筹基金。
(二)补偿办法。
1.门诊补偿:
参合人员在海宁市第二人民医院(马桥中医妇科医院)、第三人民医院、第四人民医院、富春骨伤医院及各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内所有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的门诊费用,合医基金按审定金额补偿40%;在海宁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合医基金按审定金额补偿20%;在海宁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合医基金按审定金额补偿10%;参合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按不同级别定点医院补偿标准以审定金额的60%计算补偿额;每人每年最高限补为800元。
2.住院补偿:
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线为300元,补偿比例85%;海宁市第二人民医院(马桥中医妇科医院)、第三人民医院、第四人民医院、富春骨伤医院起付线为300元,补偿比例80%;其他海宁市级定点医院起付线为500元,补偿比例75%;余杭一院、桐乡二院及嘉兴市内其他互认的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500元,补偿比例70%;嘉兴市级定点医院(含武警浙江省总队嘉兴医院)起付线为800元,补偿比例55%;省级定点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000元,补偿比例50%。除急诊和急救外,参合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费用,按不同级别定点医院补偿标准以审定金额的60%计算补偿额。连续住(转)多家医院的可视作一次性住院;除特殊病种外年内因同种或非同种疾病多次住院、住院时间不连续的,均不能累计视作一次性住院。年内最高限补为125000元。年内凡第二次起的住院补偿均按规定补偿比例每次降低5%计算补偿额,报销比例降至40%后,一律按最低段40%计算补偿额,直至年内累计补偿达到最高限额。
3.尿毒症、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并纳入系统管理的精神病、血友病、儿童孤独症、艾滋病机会感染以及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抗排异门诊治疗的,可视作特殊疾病治疗,其年内累计发生的门诊费用,按规定予以合医基金住院补偿。
4.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居民患肺结核病的,在其规则治疗期内,在国家已有&免费&政策的基础上,其余因肺结核病在结核病定诊医院(海宁市人民医院)辅助治疗发生的费用,纳入我市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门诊报销范围,凭相关证明报销。
5.凡参合对象属于确诊为苯丙酮尿症的10岁以内的患儿,根据医生处方在指定地点购买无苯丙氨酸奶粉的费用纳入我市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门诊报销项目支付范围,凭相关证明报销。
6.0&14周岁参合儿童患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在指定定点医院治疗的,实行按单病种总额限价付费,合作医疗报销70%,民政医疗救助20%,具体按《关于海宁市提高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海政办发[2011]74号)文件执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宫颈癌、乳腺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18类疾病列入其他重大疾病,补偿办法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乡居民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障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号)文件执行。
7.按照浙江省医保药品目录标准,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全部纳入合作医疗甲类药范围,按补偿比例报销,乙类药(非基本药物)先自负15%后按补偿比例报销,丙类药(非基本药物)全部自负。对中药饮片费用及部分中医诊疗项目费用,合作医疗可报部分在西药、西医诊疗项目基础上再提高20%。
8.按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基层医疗机构增设一般诊疗费的通知》(浙价医〔号)文件规定的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合作医疗报销70%,个人自负30%。市级公立医院普通门诊诊查费合作医疗报销70%,个人自负30%。
9.嘉兴市范围内各县(市、区)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互认。
(三)其他
1.参合居民健康体检资金纳入合作医疗基金统一管理,各级财政安排的参合居民健康体检资金按规定补助标准和补助渠道单独安排。
2.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经费的补助工作,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由海宁市财政单独预算安排。参合孕产妇住院分娩,在享受规定的每人500元补助后,患有前置胎盘、胎盘早剥、葡萄胎、异位妊娠等四种异常妊娠(疾病),以及妊娠合并肝炎、重度贫血、重度肝内胆汁瘀积综合症、甲状腺疾病、高血压、胰腺炎、肺结核、肾炎、糖尿病、心脏病等十种妊娠合并症的,其住院分娩发生的费用纳入合作医疗住院补偿范围。
3.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实施周期,实施周期内除下列情况外一律不办理补参合手续:
⑴参合家庭中有退伍、出狱等特殊原因户籍迁进三个月内且无医疗保障的。
⑵参合家庭中有新出生三个月内并已办理户口登记。
⑶参合家庭中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医保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断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内。
办理补参加手续须凭户口簿、身份证、社保中心证明等相关证明,按全年筹资额缴纳参合费用,补参合前四个月内(含补办当月)产生的医药费用无其他补偿(不含个人参加的商业保险)的可享受合医补偿至实施周期结束。
4.城镇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其他各类政府性质补助也不得重复享受。
5.参合人员同时参加商业保险的,应先到商业保险公司报销,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凭加盖已报销商业保险公司章的发票、保单、赔付单等材料或复印件给予报销。非个人参加的商业保险及各类法律法规规定个人必须参加的保险合作医疗报销时扣除商业保险已报销费用。
6.筹资结束后不办理退款手续。
(四)2014年人均筹资总额中安排30元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大病保险补偿政策按《海宁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试行办法》(海合管会〔2012〕4号)文件执行。
(五)其他仍按原相关文件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村(社区)、各单位(部门)要提高新形势下逐步建立城乡一体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体系,积极稳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的优化和并轨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层层落实责任。要利用一切宣传工具(媒体)、手段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认识并积极参加合作医疗,确保按时全面完成筹资任务。要加强城乡合作医疗政策、基本财务会计结算制度、基金支付方式改革等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基层管理人员、经(协)办人员的业务水平。要认真执行财政部、卫生部有关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从基金的筹集、拨付、存储、使用等各个环节着手,规范基金监管措施,完善基层筹款办法,敢于发现存在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措施。要继续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工作纳入村(社区)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二)要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落实工作措施。街道卫生院、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指导、督促各村(社区)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定期收集有关信息,分析合作医疗实施情况,定期分析公布有关信息;街道财政办(所)要做好补助资金的预算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加强监管;驻海洲街道的各类学校要做好在校学生的宣传发动、登记等工作,确保完成中、小学生参合率达到95%以上的目标任务;街道新居民事务所要做好办理居住证的外来人口的统计、确认和参合筹资工作;民政办公室(残联)要配合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执行工作,要做好新增重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工作,加强对相关优惠政策享受人员在村(社区)公示的监督;海洲派出所、街道统计中心要及时提供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人口底数。各村(社区)、各单位(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协调,确保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三)要进一步加强基金监管,完善运作机制。一是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积极引导居民主动缴纳参合费用,探索居民群众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个人缴费方式,提高工作效率。二是强化对规范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要按照制度规定管理好基金运行的各个环节,在配合推进医改过程中,不改变基金用途,确保基金安全运行。三是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队伍、技术、设施等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吸引参合群众就近就医。四是抓好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管理和检查考核,将定点医疗机构做好费用控制纳入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对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执行情况的监督。五是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逐步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实现合作医疗与社区卫生服务各项业务处理和决策的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及时宣传参合居民在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时结报的新办法。积极做好健康体检工作,主动掌握居民健康状况、参合情况和费用结报等信息资源,建立完整的居民家庭健康档案,在各种诊疗服务过程中使用好健康档案,真正实现信息共享、造福群众。
本意见自日起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海洲街道办事处
201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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