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工伤保险 医疗保险后发生工伤事故后医疗费用由谁负责

26、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应由谁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多长时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A、由所在单位在30日内提出申请
B、由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提出申请
由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30日内提出申请
27、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候应该提交的资料有
A、工伤认定申请表
B、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C、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28、以下哪种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情形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C、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9、以下哪种情形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情形
A、故意犯罪的
B、醉酒或者吸毒的
C、自残或者自杀的
30、以下哪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C、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1、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的义务有
A、及时救治受伤职工
B、及时进行工伤认定申请
C、支付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相关费用
32、有权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的主体是
A、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B、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C、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3、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待遇主要包括
A、医疗和康复待遇
B、停工留薪期待遇
C、伤残待遇或工亡待遇
34、医疗、康复待遇主要包括
A、工伤治疗和工伤康复待遇
B、治疗和康复期间的相关补助待遇
C、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待遇等
35、因工死亡职工,其近亲属可以按规定享受何种工伤保险待遇
A、丧葬补助金
B、供养亲属抚恤金
C、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6、职工治疗工伤,应该在哪里就医
A、任何一家医疗机构
B、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C、急救时,可到就近的医疗机构
37、《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辅助器具主要包括哪些
A、假肢、矫形器
B、假眼、假牙
C、轮椅等辅助器具
38、职工工伤被鉴定为1至4级伤残的,享受的主要待遇有
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B、伤残津贴
C、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9、职工工伤被鉴定为5至6级伤残的,其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A、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B、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C、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40、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包括
A、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B、就业或参军的
C、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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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费超出报销范围部分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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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职工在公司工作时间被机器挤伤,医疗费支出5万元。该公司为其申报工伤,劳动局作出工伤认定书。后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级别为六级。公司持医疗费单据到社保部门报销,只拿回4万元。理由是其余1万元非保险报销范围,不予报销。故该公司只向职工支付4万元。职工不服,诉至仲裁委,要求公司承担余下1万元。公司答辩说,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职工仲裁请求并无法律依据。职工觉得很冤枉,该当如何?
主流观点: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产生争议的根源:(2010年10月)工伤保险条例的漏洞。
1、该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1、《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政务院修正公布)第十二条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该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保险条例,确立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职工不承担任何医疗费。目前该条例并未明文宣告失效。
2、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号)第十七条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这个部门规章虽然已经失效,但其规定精神与上述年的劳动保险条例一致,仍然是职工不负担医疗费。
3、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也就是说,制定条例首要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获得救治,而已存在的年劳动保险条例确定的是职工不承担医疗费,那么如果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就可适用与之相同的立法目的的年的劳动保险条例来作为判案的根据。否则,就会出现与其立法目的相反的结果。换句话说,没有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可以不承担医疗费,有了以保障职工救治为目的的条例,反而职工还需要承担一部分医疗费,这是很滑稽的。
4、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也就是说,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期间的工资都不变的发给职工,难道医疗费还得职工承担?因为医疗费是职工受伤所造成的直接损失,而工资是间接损失,岂有只赔偿间接损失不赔偿直接损失之理?类似的还有其他工伤待遇,道理基本相同。学理上称之谓举重以明轻。
5、司法实践中,我们现在的判例是如果用人单位未入工伤保险,单位就得承担职工所有的医疗费。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就是单位和职工不投保,职工反而受到更大的保障,而如果按工伤保险条例投保了,职工受保障的程度还降低了,这无异于鼓励职工不按照规定投保,这对于社会保障基金的正常运转来说,是一个不小的问题。
6、换个角度分析:假设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而只是雇佣关系。按照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所有的法律及相关规定都没有限制什么治疗费的报销范围。这又出现了矛盾:没有工伤保险条例保障的雇员不需要担心承担因工负伤的治疗费,而受到工伤保险条例保障的职工反而要承担一定的治疗费用,这也是不合理的。
7、那么,单位已经投保了,为什么还要承担部分责任呢?还得从立法目的的另一方面考虑。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可以看出,制定条例只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不是说免除风险。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只要投保就可以不需要承担工伤引起的责任。相反,前文所述停工留薪期的待遇就是一个很好的反证。尽管单位投了工伤保险,但原工资福利待遇还得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所以说,用人单位投保只是在一定程度下减少风险而非免除责任。
8、那么工伤保险条例为什么要规定这个限制呢?()虽然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说明,但作为保险业来说,要保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必然要求保险部门承担有限的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的另一方面是: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也就是说促进工伤预防也是工伤保险条例的一个目的。而预防的主体首要是用人单位。这个道理很明显,用人单位负有职工培训义务,负有提供安全生产条件义务(劳动法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所以,适当地给用人单位以经济上的压力,以引起用人单位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符合立法目的。
因此,从我国劳动保险立法的历史来看,从来都是职工不需要承担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从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来看,保障职工救治才是首要目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只是可以分散风险而非免除责任;在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受伤职工间接损失的情况下要求单位承担直接损失更符合逻辑;也符合促进工伤预防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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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单位不给工伤医疗费怎么办
来源: | 时间:日 | 浏览:10562 次
发生工伤后,劳动者及其家人不仅要面对伤者的身体痛苦,而且要面对高额的医疗费。很多单位在这个时候往往又推卸责任,没有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不支付医疗费,缴纳了工伤保险的,又阻挠劳动者要求工伤待遇。
发生工伤单位拒付医疗费如何解决发生工伤后,劳动者及其家人不仅要面对伤者的身体痛苦,而且要面对高额的医疗费。很多单位在这个时候往往又推卸责任,没有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不支付医疗费,缴纳了工伤保险的,又阻挠劳动者要求工伤待遇。而此时的劳动者正在承受工伤带来的痛苦,甚至有的还可能挣扎在死亡线上,急需医疗费。针对这些矛盾和冲突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解决。我认为发生工伤后如果用人单位拒付医疗费。我们可以依靠以下法律途径解决,一、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支付。国家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健康,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伤保险属于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的强制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可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医疗费是有法可依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反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依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这个方法可以说是较简洁的。二、可以先申请法院发出支付令。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医疗费达成协议后,用人单位又拒绝支付的,可依法要求法院发出支付令,这种方式也是比较快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如果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支付,受伤职工申请法院发出支付令。就能大大的缩短争议的时间尽快解决劳动者的医疗费问题,使受伤职工能尽快得到更好的治疗。三、要求。在这又存在两种情况,(一)、如果争议的表达金额不大,在仲裁时可以一裁终局。《劳动争议调解》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可见如果受伤职工要求支付工伤医疗费,是可以一裁终局的,这样使裁决能尽快生效,工伤医疗费能得到尽快的落实。(二)、如果争议金额较大,不适宜一裁终局那么就要走一般的劳动仲裁程序,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要求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在以上三种方式都解决不了的情况下,不得已提起的程序。较费时间和精力。不论是哪一种劳动仲裁程序,受伤职工在仲裁时都可以要求先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可以不提供担保。”对于急需医疗费的受伤职工可以要求先予执行,上述法律规定给我们提供了法律依据。四、对仲裁不服,提起诉讼。这是劳动者的最终救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发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所述,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医疗费的可以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如达成协议后用人单位拒付的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还拒绝支付的可要求一裁终局,不适宜一裁终局的走一般的劳动仲裁程序,不论是哪一种仲裁程序在仲裁时可以要求先予执行。最后可以到法院起诉。这些解决办法是有一定顺序由简到繁的过程。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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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执业机构: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专长:债权债务 | 交通事故 | 合同纠纷 | 婚姻家庭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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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续治疗费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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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续治疗费由谁承担?  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工伤,治疗中止后仍需继续治疗,劳动关系终止后此项费用由谁承担呢?这需要分明具体情况,主要有在职和离职两种不同结果。
  在职期间,职工因工伤或者工伤复发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单位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因其过错给职工造成了经济损失,全部治疗费用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
  关于职工离职后的工伤后续治疗费用问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伤残等级在五至十级的,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职工可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合同届满时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就没有为职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职工也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了。此时用人单位需要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何谓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目前尚无对此作出具体解释,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是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对职工需要医治所花费的一种经济补偿。
  劳动关系终止后,工伤后续治疗费用是否由用人单位承担,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法律界人士现存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无须承担工伤后续治疗费。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属于职工自愿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一种医疗费用的概略补偿,工伤职工可能有后续治疗可能不存在后续治疗,如果有后续治疗,该医疗补助应可以填补治疗损失了。是否终止劳动关系取决于职工自己,职工应当预见到终止劳动关系后,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及是否需要后续治疗和治疗费所需费用,自愿终止劳动关系是对自身后续医疗支出的一种风险承担,根据民事活动的公平合理原则,用人单位无须再承担工伤职工的后续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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