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知识产权 在职研究生研究生哪家强?

知识产权研究生有必要读吗?_百度知道
知识产权研究生有必要读吗?
请问各位哇,我是一名专利代理人,已经从业三年了,但是希望自己的职业前景能大一点,那么读知识产权研究生有必要吗?非常感谢!!
你好目前的必要性不是太明显,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估计5年后会很不错;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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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必要,你想去考公务员就需要。知识产权会和咨询产业一样被中国做烂的。
小白现在忐忑地等待某消息。等有结果了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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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研究生课程结业论文
知识产权 研究生课程结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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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课程考核试卷
机械工程领域
上课时间:
日—2015年4月 3日
考 生 成 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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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卷评语:
阅卷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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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研究生院
从“三告三”案观国内音乐著作权法律保护现状及思
机械工程领域
摘要:文章介绍并评析了“三告三案”,由此引出对国内音乐著作权法律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与讨论,并提出加强我国音乐著作权保护的几点设想与建议,最后,对于当代大学生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音乐著作权;网络环境;法律保护;知识产权
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自2001年起,每年的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设立该主题日旨在增强各界尊重知识、崇尚科学、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每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都会确定一个主题,各成员国会围绕当年主题,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举办各种宣传活动。近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英文官方网站上公布了2015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Get up,stand up.For music”,旨在呼吁人们尊重音乐人的版权、遵守法律。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科学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是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的总和[1]。
音乐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一类。在国内音乐版权领域,近期,版权交易与版权纠纷也以前所未有的密集姿态见诸于媒体。一方面,各大互联网音乐平台纷纷加强了与音乐制作公司的合作,大力购买版权资源;另一方面,以QQ音乐、网易云音乐、搜狗音乐为代表的音乐版权纷争也将竞争推向了白热化。从国内的诸多现象,联系到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我们可以嗅出一丝端倪,音乐版权将成为国际版权保护乃至国内版权保护的热点。
我国的音乐消费群体是极其庞大的,在互联网技术的冲击下,原有的音乐产业生产链在进入运营阶段之后已经几乎被完全颠覆,互联网成为了人们欣赏音乐、消费音乐的主要渠道,但由此带来的在线音乐付费问题、各大互联网音乐平台版权侵权现象严重也成了产业发展的新问题。
基于此背景下,本文以“三告三案”(原告魏明伦、王持久、陈翔宇,被告:河南许昌帝豪集团、北京标格广告有限公司、北京未来广告公司)。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国内音乐著作权法律保护现状,并对典型音乐著作使用版权纷争案例进行了分析。
1 “三告三”案案情分析
本案三原告分别为:魏明伦,系四川省川剧艺术研究院顾问;王持久,系海军政治部歌舞团编剧;陈翔宇,作曲家。本案三被告分别为:河南许昌帝豪集团(简称帝豪集团)、北京标格广告有限公司(简称标格公司)、北京未来广告公司(简称未来公司)。
三原告诉称,歌曲《众人划桨开大船》是由魏明伦、王持久作词,陈翔宇作曲,并于1993年在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上首次播出。2001年,被告帝豪集团在未告知、未被许可的情况下,将上述作品用作其集团形象广告的背景音乐,
该广告由标格公司制作、未来公司发布,在中央电视台一频道《今日说法》栏目中播放,时间长达八个月,经原告再三要求,帝豪集团停止了侵权广告的播放。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造成了不良影响,要求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0万元。
被告帝豪集团辨称,我集团与标格公司于2001年3 月20日签定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标格公司为帝豪集团制作其拥有合法版权的广告,今后发生的关于本广告的著作权纠纷,帝豪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另根据《广告法》第20条和25条之规定,在其制作的广告中使用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由标格公司事先取得原告的同意。依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制作录音作品时使用已公开发表的录音作品,无需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只须支付报酬。帝豪集团既不是广告的制作者,也不是发布者,不应向原告支付报酬。其认为原告要求赔偿50万元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帝豪集团认为,其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与标格公司、未来公司也不存在共同的侵权故意,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标格公司首先向原告表示歉意,但辩称侵权行为的发生由于工作失误和法律意识的缺乏,没有侵权的故意,事后积极与原告协商解决,书面致歉,并通知未来公司撤下了侵权广告,其认为原告要求赔偿50万元明显过高,愿意在合理的范围内支付补偿。
被告未来公司辨称,其发布广告时,依法与标格公司签定了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约定若发生侵权责任由标格公司承担,并且涉案广告的内容完全是由标格公司制定的。根据《广告法》[2]第20条规定,广告涉及侵犯民事权益的,由广告主负责解决。未来公司依照《广告法》第27条的规定,核实了相关的证明文件,履行了注意义务,并在接到原告的律师函,经确认后立即撤换了侵权广告。因此,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义务。
1.1法院审理结果
依据《著作权法》[3]的相关规定,歌曲《众人划桨开大船》属于音乐作品,该作品于1993年中央电视台联欢晚会上播出时署名的词曲作者为魏明伦、王持久、陈翔宇三人,对此三被告不持异议,法院由此确认在作品上署名的魏明伦、王持久、陈翔宇三人是歌曲《众人划桨开大船》的著作权人。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被告标格公司所制作的广告片违反了上述规定,擅自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歌曲中的片断作为背景音乐是一种侵权行为,该广告片由被告未来公司在中央电视台一频道《今日说法》栏目中播放长达6个月的时间,产生了侵权后果。对此,标格公司对该侵权事实予以自认,并同意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对此不持异
本案的焦点在于帝豪集团和未来公司是否应对该侵权后果共同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标格公司是侵权作品的制作者,帝豪公司是侵权作品的使用者,未来公司是侵权作品的发布者,在整个侵权事实过程中,三被告对侵权结果的损失分担具有不可分性,故认定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作出以下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帝豪集团、标格公司、未来公司在《中国电视报》上刊登致歉声明一次,向原告魏明伦、王持久、陈翔宇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自行拟定一份公告,刊登在相关媒体上,费用由不履行该项义务的被告负担;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帝豪集团、标格公司赔偿原告魏明伦、王持久、陈翔宇经济损失5万元;被告未来公司对上述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原告被告均未上诉。
1.2案件评析
本文结合案件就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归责原则、损害赔偿问题作以探讨。
一、 对侵权行为的认定
本案的关键所在是三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即对著作权侵权作出认定。 我认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法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律规定,应承担损害后果的行为。
我认为,基于过错责任原则所认定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为四个: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前两者的因果关系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这与传统的民法理论相一致。
本案被告帝豪集团与被告标格公司签订了委托设计广告片的合同。合同中约定,标格公司拥有所制作广告片的合法版权,今后如发生关于本广告片的著作权的纠纷,帝豪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法院认为,版权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并不必然推出版权使用人不承担侵权责任的结论。第一,帝豪集团的答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第二,帝豪集团的答辩理由没有法理支持。第三,广告在中央电视台发布后,帝豪集团是直接受益人,享受了侵权所带来的利益,这份利益是无法免责的。第四,关于委托作品的侵权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认为:“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不能对抗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依据该条款免除当事人的侵权责任。”综上所述,帝豪集团应认定为本案侵权人。
未来公司也应承担侵权责任。作为本案广告片的发布者,未来公司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的广告代理商,在审查涉案广告片的过程中,从其本身所具有的业务知识和职业特点应推定其能够发现涉案广告侵权的事实,但未来公司并
未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或对侵权后果进行补救,相反,却促成该广告在电视台有偿播放,扩大了损害后果,主观过错明显,应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三被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侵权行为,原告的著作权遭受侵权的事实明显存在,并且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标格公司是侵权作品的制作者,帝豪集团是侵权作品的使用者,未来公司是侵权作品的发布者,在整个侵权事实过程中,三被告对侵权结果的损失分担具有不可分性,故认定为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2 网络环境下国内音乐著作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以上案例是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案的典型事例,互联网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变革,这种变革是多方面的,如果法律体系的完善跟不上时代变革的步伐,那么势必会产生一系列法律纠纷。
音乐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音乐的繁荣从一个侧面可以反映出文化的繁荣。如何才能保证音乐的繁荣?这其实是一个既简单又复杂的问题。众所周知音乐的繁荣是以音乐创作人高质量高效率的创作为前提的,这需要有良好的创作环境作保障。我们很难想象一个对音乐作品保护不力的国家如何激发音乐创作人的创作热情。反思我国目前音乐作品的保护现状,侵犯音乐著作权人的财产权的现象比皆是,并且有一些侵权行为毫无顾忌,而著作权人对此却无可奈何。现就以下情形作简要探究:
(1)广播、电视中的无偿使用问题
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天都在自行选择播放大量音乐作品,其中绝大多数为无偿使用即未支付给音乐著作权人任何报酬。从我国历史传统上看,由于广播电6台、电视台具有特殊的社会地位,因此有部分广播电台、电视台尚未转变观念甚至会认为他们有权使用作者已经发表或已经被录制的作品。显然这是一种十分荒谬的认识,是计划经济时代遗留的观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与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法律平等,音乐作品的财产权归属于作者,作者对媒体的营利性使用当然拥有报酬请求权。
我国《著作权法》[4]第四十二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第四十三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音乐作品的法定许可制度,提高著作权人在与广播电台、电视台博弈中的法律地位,保护音乐著作权人的财产权益,这也有利于我国广播事业的健康发展。
(2)免费表演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免费表演指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不难理解,我国《著作权法》此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演艺事业的发展,但却与合理使用制度的公平价值相冲突,它已侵害到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基本权益。因此,明确界定免费表演的范围,彻底堵住法律漏洞也成为当务之急。否则,音乐作品将会遭到越来越多的不法侵害,而法律也将沦落成为侵权行为人的保护伞。
(3)营业性播放问题[5]
音乐作品是以表演权为核心的一类特殊作品。表演权除了现场表演权外,还包括机械表演权。何种情形为侵犯机械表演权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播放音乐作品的情形。举例:第一种情形,个人在家中欣赏音乐唱片;第二种情形,学校举办庆祝晚会播放音乐作品;第三种情形:宾馆、饭店、商店以及 KTV 等公共场所为顾客播放音乐等。
前两种情形为个人非营利性播放,虽未经著作人同意,但一般不予追究,第三种情形,宾馆、餐厅、商店以及火车车厢等公共场所经常为顾客播放音乐,此类音乐使用行为因具营业目的,所以我们称之为营业性播放。正是由于我国法律规定过于粗糙,对上述的合理化使用和营业性的播放未做出清晰的界定,因此,在相关问题的认定上难以准确把握。很明显,这两种情形的区别关键在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除此之外,它还考虑到了使用音乐作品时,组织活动的地点以及使用的频率等。
除此之外,涉及两个集体组织均有收费权的问题,更为复杂,如何确定合理的分配比例既是一个技术问题又是一个利益分配问题,需谨慎对待。[6]
综上所述,我国著作权制度不健全,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管理制度滞后,都是引起收费难问题的原因。如此一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无法有效发挥,因此,完善立法规范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才是这一问题的破解之道。
(4)网络传播问题[7]
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已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人们几乎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络了解信息、欣赏音乐。与之相对应的则是在管理上的滞后、被动。经过分析
[5],我们知道网站通过音乐作品的传播来获取利益。因此,对于音乐著作权人的损失,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是什么原因让网络提供者如此大规模的侵害音乐著作权人的权益?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难以监管,由于网络传播音乐作品成本低、便捷而且量大,加之网站数量多,隐蔽性强,较难进行全面搜集清理,从而造成大量不法网站肆意传播音乐作品而不会及时发现;第二,现行法律中的“避风港原则”也为不法网站逃避打击提供了一定条件;第三,维权成本太高,大部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对此只能听之任之。
要保护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音乐创作者创作更多的音乐作品,必须要扭转目前这种局面。针对网络本身的特点,我们需更在立法、司法以及网络技术方面加以完善来解决音乐作品的网络传播问题。
3加强我国音乐著作权保护的设想与建议
3.1加强我国音乐著作权保护的设想
借鉴国外经验[8] [9],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一些尝试:
(一)加强版权法律知识普及知识及相关知识活动开展,增加公民版权意识。第一,音乐著作权人的集体管理权利的意识淡薄。仅仅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会员的数量,根本看不出我国到底有多少位音乐著作人,可见国内的音乐著作权人对于加入集体管理组织,来管理自己的权利的意识淡薄。一般都是由权利人自己联系录音、出版单位或者版权代理机构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这种方式虽然更加直接地获取利益,实现价值。但也会有它的弊端:(1)音乐权利人在作品传播,盗版打击,诉讼纠纷等复杂的琐事中浪费了很多精力,也影响和耽误新作品的创作。(2)个人的力量微小,与复杂的社会关系机构等沟通中处于劣势地位,不能完全保障其自身合法权益;(3)由于作者授权渠道的单一,作品并不能被大家合理使用,其传播过程中出现了障碍。第二,作品使用者缺乏支付合理使用费的意识,集体管理组织收费有难度,只有上升到诉讼的阶段才会有人觉得使用应该付费,影响了音乐作品的传播,不利于权利人权利的实现,更容易引起权利的相互对抗。所以需要加强版权意识的宣传,唤醒人们的版权意识。
(二)尽快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立法依据,应该尽快完善集体管理组织对于音乐作品的系统管理,给出相应的法律依据,让人们有法可依,保护权利人的利益,邻接权人合理使用的权利。
3.2加强我国音乐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那么,立法中应做哪些规范呢?体现在以下几点:
(1)从现实角度出发,立法应明确规定,集体管理组织代表着官方机构。国际上,对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认可界定不是计较民办还是官方,而是更加看重的是能否为作者提供更好的权益保护。而我认为在立法中将其规定为官方机构,是出于对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构建初见雏形,尚不成熟,需要政府的官方力量加以扶持,运行起来会更加有信服力和强制性。
(2)将音乐作品和非音乐作品分别隶属两个机构进行垄断式管理[10]。音乐作品依然划分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进行统一管理,因其在过去的运行中行之有效,大多数保情况下保护了音乐著作权人的权益,也已成体系。对于非音乐作品交之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来管理更为合适,分门别类的将各种形式的作品分设各
个分支部门进行有效有序的管理。这样就可以依据作品的属性类别进行单独管理,切实的保护到各种类型的作品作者权益不受侵害,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出现了新的作品类别和其他使用方式,可以简单快捷的增加或者扩充,并且不会影响其他已经管理完备的作品的权益保护。除此之外,不设置其他组织混淆管理,以免造成管理不够清晰明确引起混乱。但可以在运行成熟有序的时机,将重复或者相似的分支管理机构进行合并。
(3)集体管理组织的入会收费标准需统一明确,规范管理。即是集体管理组织中最难统一和规划的工作。
(4)在关注著作权人权益的同时,也要规范对邻接权人的集体管理[11]。为了方便收费,笔者建议将两个权利人划分为一个机构管理。方便系统化管理。
(5)将法定许可职能纳入到集体管理机构中来。法定许可现在由国家版权局负责管理,在许可和报酬利益分配等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会出现许可作品和利益分配时找不到权利人,如果纳入一起管理,则会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 4增强当代大学生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几点思考
(1)加强知识产权相关知识学习。
加强行业知识产权战略工作指导和管理。加强行业知识产权信息交流,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地方试点工作。探索开展知识产权分析机构培育和认定工作,及海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指导名录制定工作。
(2)加强当代大学生对知识产权的认知能力。
对知识产权的认知能力是我国当代大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目前为止大学生们普遍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还是非常的薄弱。为了使他们能在今后毕业的学习、生活中能够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的成果,现在对他们进行知识产权的教育显得更加的重要。时代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变动性。这就要求高等学校培养的高级专门人才要与社会变动速度相适应。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深入,我国对各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加,因此应当进一步强化高校知识产权教育的重要性,加强高校知识产权教育的师资培养和师资队伍建设.合理开设知识产权课程,改革传统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并加大教材及教学参考资料的建设力度,以培养出更多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优秀人才。
(3)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教育的途径。
知识产权教育能否顺利开展进行,关键是师资来源,面对2l世纪对人才的需求,对于教育者来讲,要转变自己的观念,对于当代大学生教育知识产权的宣传要做到最好,要增强他们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让同学们学会思考、变换其中的重要的信息。然后开发新的科学技术、科技产品来领导市场的运行。对于知识
产权的教育学校应该做到以下几点:1.利用大众传媒来进一步的宣传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宣传一些典型事件对同学们进行讲解,使大家对其产生兴趣;2.举办讲座;3.在充分的补充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
虽然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还不是很完善。但是只要过不断健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传宣力度,提高思想认识,对不合理的政治体制进行改革,加强对违法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我相信,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会得到加强,这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都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1] 中国教育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http://www./fwllm/zxbs/xzxk/bszl/syj/3455.htm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法律图书馆http://www./-
law/law_view.asp?id=310803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http://news./news/Article// 56.html)》
[5]王芳. 音乐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3.
[6]张霄. 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D].山东大学,2012.
[7]李俊红. MP3音乐著作权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2.
[8]董璐. 公共场所中背景音乐的著作权保护研究[D].湖南大学,2009.
[9]李银枝. 网络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D].浙江工商大学,2008.
[10]张灵敏. 论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之缺陷及其完善[J]. 企业经济,-184.
[11]吴汉东.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与发展[J]. 法学研究,-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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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知乎的第一个发言。仅谈下个人感受。对比IP(Intellectual Property,下同)国内外发展,有两个显著特点:1)国外学科成熟,体系严密,理论实践均相对先进。2)国内发展迅猛。从国家到企业逐渐重视。IP在中国的发展受到WTO规则及其他国际条约的影响非常大,作为舶来品的IP也逐渐从被动遵守变成一种主动的国家经济战略。这几年国内主要IP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三大门法都有修改。我个人比较关注商标法领域。最新的商标法草案估计也会在近一两年得以通过。综合我所了解的信息,从政策环境上来讲,未来10年内,国内IP会是,并且已经处在迅猛发展的一个时期。再讲一下学习IP的体会。我个人在国内是学法学大类的,接触过IP这门课,但很浅,也没有突出性。但个人感觉比较有兴趣。到国外之后主动选修了IP的master和PhD。国内开设IP专业的硕士以上课程院校数量很有限,学科也相对新鲜。一个典型的例子是2013年度国考报名,参照教育部学科目录,IP还未被正式列入。学习IP想要有所得,必须要接触一手知识。这里我说的一手知识,指的是未被阉割的先进学术成果。这些大多是英文资料。上面一位朋友提到了英语的问题,我想补充的是,IP也需要比较强的英语学习能力。现在国际IP纠纷很多,很多时候必须有英语运用能力。这的确是一个很大的考验。我个人在国外学习最大的困难也在于此。如果抛弃英语,仅关注国内的IP‘产业’,收获可能很有限。从学术领域来说,如果走学术路线,必然要跟国际接轨,因为IP毕竟是舶来品,不有贯通中西的思想准备是肯定会短板的。我个人还没有从事过法律实务,这方面不如其他几位朋友有发言权。但我周围很多中国同学,大多是国内律所执业或国内法学院出国进修IP,我想从一个侧面也可以看出IP在国外的领先性和国内行业的需求性。从非学术领域来说,我个人认为做好实务的前提,还是一个专业知识的领悟。Recap,我个人认为IP优于国经。学习IP,英语第一位,国际视野第一位。当然任何专业都要理论实践统一。但首要是兴趣,无兴趣,IP也好,国经也罢,都是学不精的。其次就是毅力了。罗嗦好多,去粗取精吧。也希望其他朋友多指教。谢谢。========【hi,我看到你在回答中写的学知识产权必须要接触一手知识,能不能具体讲一下这个方面?】感谢提问及关注。一手知识是我脑中的一个直观感受,源自在国外学习的过程。众所周知,英国作为判例法发源地,司法判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加之英国加入EU之后,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ECJ)的判例亦对英国内法院有相当的指导意义。加上EU本身IP的一系列协定,相当于高于国内法的联盟条约,这对英国的IP也有很大的影响作用。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到,‘国际视野’不仅仅存在于国内,即便国外亦是如此。如果你从未接触过英美法(抱歉,在现阶段我还无法回答美国法的问题,我的研究课题现阶段还未进化到此,今后或有浅层次接触美国法的机会),我的建议是你可以阅读英国法院的IP判决。三大法都可以阅读一下。如果你没有工科背景,恐怕专利很难读通。但商标法应当是可以的大致了解的。相比国内,英国IP判例的一大特点是说理性。相对于我们的‘一句话结论’,国外判例有很强的逻辑性,论述前因后果方面才是最关键的部分,相对而言,结论就退居其次了。另外,很多判例本身有一审二审的连续性,最佳的方法就是阅读时全部囊括,这样才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很多案例都可以作为你入手的题材,最近比较热的,但我个人没有关注很多的,就是APPLE V. SAMSUNG 的一系列IP案件。英国高院刚有一个终身判决。不妨以此入手做一个大致了解。当然这个涉及专利方面,或许有一些理解上的困难。最后,你也可以关注一下一些国外的IP博客之类的,关注IP的国际发展动态。这也是一手知识的一种。但我这里没有很对路的博客。因为现在我主要集中在中国法方面。以后或许会有一些吧。现在就没有办法直接帮到你了。其实google一下应该会很有收获。英文博客比较好。中文,二手选择吧。谢谢。
最重要的是,你自己的兴趣是在哪一方向,不妨尝试去不同机构实习看看,多接触会有更丰富的感受。IP目前的肥猪肉吧,主要是在知产所和为数不多的IP知名的律所。前者主要吸纳具有理工和法律背景的人,后者虽然也不一定有这么的要求,毕竟TM是不需要的,但有理工背景是大大的bonus。至于国经,范围其实很广,要学好绝对不容易,首先本科阶段的国际经济法是包括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WTO三方面的。国际商法部分主要包括国际贸易啊海商啊国际支付方式等吧...国际经济法focus的是国际投资啊MIGA啊什么的...WTO不需要我介绍了吧?能做国经的律所也不多,能把上述三大部分的都做得,就更不多...至于英文,重要性是必然的。别说IP和国经了,刑法更是啊。据说业界一直渴望具备中外刑法背景的法律人哇...综上,都好,看你自己喜欢,是吧,your honor~
个人觉得知识产权的前景会非常好,现在全社会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越来越重视的,发生的头号题也越来越多,不过想学好知识产权并不容易, 书本是不行的,只有结合实务才能真正理解。
毫无疑问,知识产权。这是一块大肥肉啊,毕竟未来的商界战争,不再只是价格与规模,商标与专利才是核心。君不见王老吉与加多宝、苹果与唯冠之争,任一标的都是数亿的买卖。国经稍微遥远了一点,其一是不太容易上手接触到类似案件,其二在于不太容易锻炼出解决此类案件的“能力”。反观知识产权纠纷,大大小小已经不断打响。NIKE的货基本都在国内产,但利润绝大多数都让美国人拿走了,这就是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这必将是未来商界战争的核心区域,或者说已经是了。
事实上,纯法律背景出身去做知识产权,也是比较不好整的。知识产权的诉讼案件相比于其他种类的案件是非常少的,除了诉讼,还剩下的就是著作权、商标、专利、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业务。考虑下,会几门外语是不错的。(这都好几年过去了,这会儿估计题主早选完了,我看到楼上几位,差不多都是纯法律背景的,题主也可以问问非法律的)
如果你英语好,国经方向会更多选择,知识产权除非你很有兴趣,将来有机会做到实际案例的机会比较少
涉及知识产权的案子标的较大,有可能一个案子就够你一辈子不用动了,但是看你做到什么程度,志向远大英文好的话就知识产权可以,中国企业被外国告侵权的太多了,特别美国,学好了还可以为我们国家企业维权
我觉得知识产权现在是国际经济法里面很大的一块了。Trips不是么。还有国际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吧。读国经出来基本就没有搞真正的国经的吧
为什么不问自己对哪个更有兴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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