脸部被打裂开缝合好几针,几个月以后去做司法伤情鉴定的伤口愈合长度为2.8mm镜头,我想知道当时被打时的

我的额头中央被打出2厘米伤口,缝了4针,做伤残鉴定会是几级?_百度知道
我的额头中央被打出2厘米伤口,缝了4针,做伤残鉴定会是几级?
1、额头中央被打出2厘米伤口,缝了4针,这样的伤情无法评上伤残等级的。2、《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十级标准为:2.10.9面部瘢痕150px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250px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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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按照你的描述应该属于轻伤,建议在当地公安部门的指导下先进行伤残认定。参考资料:身体受到伤害之后,可先住院治疗;根据医院的诊断病例,及花销费用向侵权人起诉要求赔偿,索赔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如果伤势严重,构成伤残的,还要进行伤残鉴定,确定具体的伤残等级,然后再根据伤具体的伤残等级索赔;索赔的项目主要有前面6项再加上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等;死亡人员的家属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以上项目的具体数额还需要了解户口、工资等情况才可以确定,建议我们面谈,我会列一个详细的赔偿清单,赔偿数额一目了然。另外,我国刑法明文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以上的,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是否构成轻伤以上还要经过鉴定;如果经鉴定确实构成轻伤以上,可以报警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提问者评价
谢谢你的耐心解答,好详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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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楼主好!我很希望能得到你的专业意见,具体情况请看我在新浪的博客《风总是在动的》,里面有我在一次官司中关于司法鉴定的全部遭遇,很黑暗也很无奈。谢谢!
你的那篇太长了,人都要看晕.你能不能把涉及笔迹鉴定那部分整理出来,然后贴在本帖上,这样大家看了也好讨论,给你提供帮助.  
我快速扫了一遍你写的文章,你的问题好象是关于签名鉴定的,这块一直是文检专业争议最大的,著名的&小甜甜遗产案&就是最好的例证,这场官司旷日持久,控辩双方最后谁也没有说服谁.
  其实很简单。小甜甜案的鉴定至少过程合法,而我这个案子的关键是一审法院与被告方串通一气伪造证据。傻子都能看出那份检材上的签名是伪造的。我就不信鉴定机构的水平真的就这么低么?一级级法院里的法官们真的就不能从我一次次诉状中看出破绽?我不认为他们都是弱智,但是我更不相信他们是在依法和秉公办案。官司败了,我无话可说,但是我从此不再相信这个所谓的法治社会!谢谢楼主看了我的案子,有时间再整理出来贴出来吧。
我看了5和15的那副图,从笔迹的流畅程度和对该图重新暴光,我倾向于日期为&5&.
  原本在被告的答辩状中与我认可的合同日期是3月15日,可是被告方伪造的合同不能通过验验,只得使用了我与3月5日与被告方签订的另一份合同送检,为了配合这个日期,就又伪造了一份如图上的日期,看起来模棱两可,以配合入卷。如果楼主有时间,能不能再看一下图上的两个签名呢?再次表示感谢!!!
  做不做知识产权侵权的司法鉴定?
签名我没法把图贴出来,但是从最后一个&明&字的笔顺来看,我倾向于两份签名不是同一人所签,这仅代表个人观点.
  不叫&做知识产权侵权司法鉴定&,叫&讨论侵权&.
  谢谢楼主!
  我能加你吗,我有很多事不懂,可不可以加我的QQ
  日,死者刘英,去大坪三院业务联系时,被以前在该院做过多次大手术的病人无故杀二十刀,创救无效死亡。凶手也自杀死亡,过后封消息,并不让家人看死者最后一面,密迷送到殡仪馆进行解剖,。过后没有一个人出面给家人安慰,并不成认有责任,。刑警队也说查不出原因,只能口头结案,家人不知道怎么办,请大家出点办法,帮帮那可怜的家人,死者还留下了一个八个多月的孩了,无助。父母也是农村人,请各位帮帮忙,在这里谢谢你们了,有办法的也可以加我QQ  
  请问医疗事故鉴定要多少钱?
  对司法资产鉴定能否单方委托鉴定,还有鉴定房产价值是否必须提供产权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查询信息能否不提供产权证?
  RE:YCF1025520  这好象不是纯技术问题,我无法给你满意的答复.但是建议还是找公安机关的法医问问有关情况.
  RE:风儿0123  各地标准有差异,而且鉴定级别高低对价格也有影响.建议准备几K吧.
  RE:宏云  鉴定房产价值要提供产权证,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查询信息必须加盖其公章.
  笔迹相对形成时间鉴定无法无结论目前一般要不要收费?
  无法出结论
  你好!  我现在遇到点纠纷,请你帮忙分析一下,可否加我QQ。谢谢!
  RE:SZ林律师  笔迹相对形成时间,除特殊情况外,现在是无法给出结论的,因为任何鉴定人员都没有一个时间样本啊.  至于你的问题,我想如果你找了社会的鉴定机构,肯定是要付些点费用的,但是由于没有结论,你可以意思一下就可以.
  RE:尘埃一点  请把你遇到的问题贴出来,这样大家都可以给你出主意,集思广益嘛.
  笔迹鉴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鉴定人员的经验,因而经常争执双方都有理,历来是争论的焦点.
  欢迎从事这个专业的人员看贴后,对有困难的朋友提出的问题也发表下意见.
  这两天有些冷清呢
  那我就再来顶楼主!在我那个案子中,种种迹象都表明,被告方串通一审法院调换了检材,可是可是二次鉴定的卷宗就是不让我看到。我曾与律师去过检验单位,他们说我不是委托人,送交材料的法院才是委托人,我没有权利看卷。律师说我有这个权利,申请人是我,交费的也是我,可面对现实他也无能为力。真悲哀,真黑暗呀!
  一般来说,检验单位是不会把委托人的的案卷交给非委托人看的,所以检验单位不给你看卷可以理解.检验单位也只对送来的检材负责,也就是说检验单位不管送检前检材是否被掉包,但接收检材后被掉包,检验单位就要负法律责任.那么怎样防止检材在送检前被掉包呢?这就是你的权利了,你有权要求和送检单位一起到检验单位送检,双方共同清点确认检材.
  谢了!到底谁是委托人,我的看法与你不一样。我是当事人,是我对检材有异议提出的申请,而且是我付费给送检单位,却连检验什么都不知道,这是不是有些可笑?另外送检单位是法院,你认为我“有权要求”他们去么?如果他们愿意让我看到检材,在法院里的卷中就能看到。
  RE:我来此  测谎技术只能供侦察使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RE:laoren0031  你说你的案子送到最高法做的鉴定,作为最高法的鉴定机构,它是不受理私人的送检,这是目前我们国家司法鉴定的规定,因此委托人还只有填审理你案件的法院.换句话说,如果你的案子送到社会上的鉴定机构检验,那么委托人就可以是你自己本人了.另外,现在司法机关送检案子,为了怕当事人说自己在送检过程中调包,防止今后扯皮,通常送检的司法机关会让当事人见证封存物证,并让当事人在密封口按手印画押,送到鉴定机构后,会请鉴定机构的收案人员检查密封口没有被开启过.这样来证明自己在送检过程中没有调包.当然,有些送检的司法机关直接让当事人跟自己到鉴定机构送案,这样也能证明没有调包行为.
  控告人(下称本人)与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三人)于日下午先后在仙游县法医做伤情鉴定,对方的伤情鉴定过两天就出来,本人的伤情鉴定却被拖延至今不出,结果造成本案的受害者(本人)被派出所刑拘上网而不敢出来伸冤叫屈,更甚的是被控告人徇私舞弊,指鹿为马,把明明是颈部的长约10cm的创口只贴上4cm标尺照相并存档。当我提出异议时,被控告人以我的伤口一半在颈部一半在头皮为借口,(被控告人明确地说:有毛发的地方就是头皮),拒绝将单个创口的另一半(在发根处)一起丈量。在《基础医学》中,颈部,头部局部解剖的各种“定位标志”:颈部的境界:上界以下颌骨,下颌角,乳突尖,上项线和枕外隆凸的连线与头部为界。而头部分颅顶部和面部,颅顶部前起眶上缘,后抵上项线和枕外隆凸,两侧借上颞线与颞区分界,覆盖于此区的软组织,由浅入深可分为5层,其中浅层的三层紧密相连,不易分开,故总称为头皮,由此可见,头皮只能是覆盖颅顶部上的外浅部的三层软组织,而不是有毛发的地方就是头皮。综上所述,我的伤口从后脑勺的发根处向下颌角处延伸。发根处伤口起点上距离枕外隆突3.5cm,伤口中间点距离上项线3cm,伤口末点处距离下颌角2cm,无论伤口中哪一点都与头皮无关,都不在头皮范围内。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章头颈部损伤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cm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cm,就本人的伤情无论从伤口的起点到末点,还是从缝合线的头针到末针的点对点,都已经远远超出了5cm这个国家标准。那么被控告人只能将本人的伤口一分为二再藏头去尾,以达到目的。 (仅量了一个4cm)而且被控告人十分清楚,如果和对方当事人一起出伤情鉴定,能在他这里把本人轻伤抹成轻微伤。本人不服时定会向上级公安局法医申请重新鉴定的,因此就只能把本人的伤情鉴定无限期的拖下去,他的目的(也就是背后操纵人的目的)就达到了。而以后的控告,反正控告人又不能出面(已被刑拘上网),就以伤情需要复检为由推托了。本人的伤是外伤,鉴定伤情是应以伤口未缝合时或缝合初期最为直观,便于客观鉴定,且被控告人需要本人去复检时为什么不用电话通知或者书面通知?
  LZ请帮我看看,上面的控告是否有根据?
  1&我指的高法,是指北京市的高级法院,是否符合你所说的“不接受私人委托”的条件。  2〉我第一次提出送检时,当庭提出封存检材,但遭到法官的训斥,结果只留下被告处理检材。  3〉当我提出再次检验时,又书面提出固定证据和封存检材,结果等到又是法官当庭向我宣布第二次鉴定的结果,并不许复印鉴定文书。  4〉现在我手头拿到的这些证据,都是在结案后很久才收集到的,拿到的很不容易。  4〉程序违法、日期不对,笔迹笔顺漏洞明显的这样一份鉴定,居然能够被法庭采信,而且上两极法院也都没有异议,我觉得这无疑是对中国司法莫大的讽刺。从这次打官司之后,每当一见到电视上播出的人大会议上法院院长们所做的那些冠冕堂皇的报告时,我就想笑。
  另:我看楼主是个诚信之人,不是那种在网上闲混的无聊之辈。诚挚邀请你有时间的话去天涯杂谈看看我正在连载的一篇文章《利玛窦的秘密使命》,悬疑类的,希望你能喜欢。
  ?我是搞这行的,想借助这么一个平台,给在司法鉴定方面有疑惑的朋友提供帮助,同时也和同行们交流经验,提高鉴识水平,维护司法公正!欢迎大家猛烈灌水哈  ------------------------------------------------------------  ___楼主好!我希望能得到你专业意见的分析和指导。谢谢。
  &把明明是颈部的长约10cm的创口只贴上4cm标尺照相并存档&---在物证拍照固定时,要求贴有比例尺,一般来说比例尺只有4-5CM长,但与伤口贴来平行就可以,因为通过比例尺,从照片就可以测量出你伤口的长度.
  公安机关有伤情鉴定制度,这是上墙公告的.如果公安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未给你出鉴定报告,你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另外,我想看看你伤情的照片,不知能否贴张照片出来?
   &把明明是颈部的长约10cm的创口只贴上4cm标尺照相并存档&---在物证拍照固定时,要求贴有比例尺,一般来说比例尺只有4-5CM长,但与伤口贴来平行就可以,因为通过比例尺,从照片就可以测量出你伤口的长度.       作者:forensiceye 回复日期: 7:49:10 
    公安机关有伤情鉴定制度,这是上墙公告的.如果公安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未给你出鉴定报告,你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另外,我想看看你伤情的照片,不知能否贴张照片出来?    ------------------------------------------------------------  
照片要怎么贴?--------而以后的控告,反正控告人又不能出面(已被刑拘上网),就以伤情需要复检为由推托了。
  RE:laoren0031  你说的高法符合&不接受私人委托&的规定.
谢谢搂主的回复  
楼主,请到我的天涯博客相册里看一下。  
  我咨询了法医,照片上的伤是一个伤,但在评定轻伤和轻微伤时,确实头部要和颈部分开测量计算.头部和颈部定轻伤的标准不一样,相差3CM.
  我于去年在网上看见一条酬谢寻人的消息,由于好奇心就进去看了看,结果刚好知道这个要寻找人的消息,我和发帖人通过QQ聊天,知道原来他是找前女友的,他为女孩付出了很多,结果女孩家里不同意,就拆散了他们,我也是一时同情,就告诉了他一些情况.小伙子也按照帖子发的给了我酬谢金3000元.男孩通过我提供的消息找到了女孩家,现在女方家里要我负担责任,我后来想想,自己也是做的欠妥当,对事情的后果考虑的不周到,也很内疚,想问问懂法律的网友,我现在应该怎么做才合适呢?  
       作者:forensiceye 回复日期: 10:14:39 
    我咨询了法医,照片上的伤是一个伤,但在评定轻伤和轻微伤时,确实头部要和颈部分开测量计算.头部和颈部定轻伤的标准不一样,相差3CM.  ------------------------------------------------------------  
公安局法医最大的问题是颈部和头部的分界线都不清楚,这是不可能的啊。  
在《基础医学》中,颈部,头部局部解剖的各种“定位标志”:颈部的境界:上界以下颌骨,下颌角,乳突尖,上项线和枕外隆凸的连线与头部为界。而头部分颅顶部和面部,颅顶部前起眶上缘,后抵上项线和枕外隆凸,两侧借上颞线与颞区分界,覆盖于此区的软组织,由浅入深可分为5层,其中浅层的三层紧密相连,不易分开,故总称为头皮,由此可见,头皮只能是覆盖颅顶部上的外浅部的三层软组织,而不是有毛发的地方就是头皮。  
综上所述,我的伤口从后脑勺的发根处向下颌角处延伸。发根处伤口起点上距离枕外隆突3.5cm,伤口中间点距离上项线3cm,伤口末点处距离下颌角2cm,无论伤口中哪一点都与头皮无关。
楼主,我的伤口鉴定焦点是伤口在那里:1、右颈部。2、一半在头皮,一半在颈部。  
这在医学基础知识里都能查到的。答案是肯定的胃了。如果是右颈部,那法医为怎么不算那另一半伤口长度;以我的伤口一半在颈部一半在头皮为借口,(被控告人明确地说:有毛发的地方就是头皮),拒绝将单个创口的另一半(在发根处)一起丈量?  
现在我只想知道:有没有医学书说:有毛发的地方就是头皮。
  楼上的可以查下<法医学>这类的书.
   回:  作者:forensiceye 回复日期: 7:09:58 
    楼上的可以查下<法医学>这类的书.  ---------------------------------------------------------------------------------  
伤口的位置依你看在那个部位,是颈部?还是一半在颈部,一半在头皮?     
回:作者:dwsfy 回复日期: 7:36:25 
     &把明明是颈部的长约10cm的创口只贴上4cm标尺照相并存档&---在物证拍照固定时,要求贴有比例尺,一般来说比例尺只有4-5CM长,但与伤口贴来平行就可以,因为通过比例尺,从照片就可以测量出你伤口的长度.  
我看到的比例尺是10CM的。另外如果伤口不全贴,只贴一半与伤口平行从照片不可以测量出伤口的长度.因为人体有弧度的,你想如果比例尺贴在较直或较弯的地方结果会一样吗?照片是直的。
  在一个刑事诉讼的鉴定结论中,鉴定人没有签名,只是打印的名字并加盖私章,是否有效?  注:《刑事诉讼法》120条规定,鉴定人应当签字。
  RE:dwsfy  你的伤口头皮和颈部是连起来的吗?如果是一个伤口的话,可以拉皮卷尺测量更精确,如果你的伤口长度超过8CM,那么就可以定为轻伤。
  请问,在同一张纸上是否可以鉴定出两次签名的时间啊?现在我有一份合同,怀疑其中里面一项是在签名之后填上去的,这能鉴定出来吗?
  RE:gym1973  刑诉法确实规定鉴定人应当签名。但是实践中,很多地方法院对鉴定书加盖鉴定人的私章也认为是其签名了。
  RE:super斗士  书写时间是没有办法鉴定的。但你这种情况,给你出个主意,你看是否能证明两次签名使用的墨水有差异。
(举报案件)
虚列负债1119。88万元形成依据,理由及去向的简解  尊敬的各位领导;  首先按职代会通过的并经县政府通过的“改制总体方案”为依据;不存在的负债应付工资和福利费1119。88万元带入新公司就是贪污行为。  (一)看评估确认值3698、88万元“东华公司”在6438万元负债只能按有效资产3698、88万元对接,其顺序是;  1, 应付工资和福利费1119。88万元[国资局人说应付工资和福利费1119。88万元是不存在的负债,个人认为应调整到净资产(他说净资产和产资不是一回事)中。  2, 支付职工工资及抵押金等1144万元。  3, 县财政贷款280万能元。  4, 县中行200万元(己于当年8月25日归还)。  5, 县棉麻公司264万元。  6, 县工行630。12万元。  7, ,省进出口公司60万元。合计为3698万元(评估确认数)。剩余2740万元的债务仍然留在原纺织厂见改制方案第6页。  对接负债顺序第一项目中1119、88万元是不存在的负债,同时也说明了,在评估确认值中不存净资产1119、88万元,他把不存在的负债作负债带入新公司就是贪污。  (二)看职工剥离费用1842、88万元资金来源;   1,士地使用权723万元  2,应付工资和福利费1119。88万元。见改制方案第9页。     从改制总体方案中可以得;在评估确认值3698。88万元中不含士地使用权723万,同时也不含虚列负债应付工资和福利费1119、88万元。  注;国资局人说应付工资和福利费1119。88万元是不存在的负债,个人认为应调整到净资产(他说净资产和产资不是一回事),但职工剥离费用1842、88万元是实际要支付的。    
      再从《资产出售协议书》看张寿祥是不是按“职代会通过的改制总体方案,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内容签署。张寿祥把不存在的负债应付工资和福利费1119。88万元没有按”改制方案”规定调整到净资产中,而作负债处理,这就是贪污行为。  按照2000年12月18日(2000年12月18日由最大出资人张寿祥发起召开首届第一次股东大会,这次股东大会确定张寿祥为改制后新企业董事长)由原纺工局副局长占原纺织厂副长代表“原纺织厂”和原纺工局局长占原纺织厂党委书记代表“东华公司”共同签署且经“县国资局”、“原纺工局”见证的《资产出售协议书》规定;  (一)《资产出售协议书》资产划转总额为4421、921225万元,即评估值3698、88万元加士地使用权723万元。其中;  1, 固定资产(原值4444、84363万元)净值1353、373419万元  2, 流动资产(原值5035万元)2329、168281万元。  3,长期投资(原值72万元)。  在资产划转总额中把不存在的负债应付工资和福利费1119。88万元没有按改制方案调整到净资产中。  (二)《资产出售协议书》负债划转总额为4429、921225万元,其中;  1,短期借款890、12万元(改制方案“资产对接顺序”200、620、60小项这和)  2,应付账款264万元。  3,其它应付款1144、923445万元。  4,长期借款280万元。  5,专项应付款(职工剥离费用)1842、87778万元。(职工剥离费用1842、87778万元资金来源;(1)士地使用权723万元。(2)应付工资、福利1119。88万元)。见改制方案第9页)    因为新公司支付“职工剥离费用1842、88万元”同时也带走支付剥离费用资金来源,即;(1)应付工资和福利费1119。88万元改制前挂在原纺织厂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中。改制企业“盐城东华”于2000年12月26日成立后应付工资和福利费1119。88万元以财产所有人的身份平移带入“盐城东华”。(2)2003年盐城东华股东以财产所有人身份注销了改制企业“盐城东华”,2003年5月6日,张寿祥出资占60%,兰有胜出资占20%,吴昌祥出资占20%合计558万元作为注册资本,2003年6月6日新注册的“江苏东华”成立后又以财产所以人的身份将应付工资和福利费1119。88万元平移到“江苏东华”,2004年初应付工资和福利费1119。88万元还挂在负债中没有变动,但2004年12月31日原本挂在负债中的应付工资和福利费1119。88万元在“江苏东华”编制并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报工商局的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中可得,应付工资和福利费1119。88万元以财产所有人身份从负债调整到“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净资产中。最终达到无偿占有的目。见改制总体方案,见2002年12月31日盐城东华编制并审计过报工商局的会计报告,见2004年12月31日江苏东华编制并审计过报工商部门的会计报告(江苏织宝纺织厂有限公司是“江苏东华”2004年12月20日出资1080万元为注册资本的分公司)。  最后再次说明;改制企业为2000年12月26日成立的“盐城东华”,2003年“盐城东华”股东以财产所有人的身份注销了。即改制企业早不存在了!现在的“江苏东华”产权为“自有”,国资局等有关政府部门没有权力否认评估确认值3698、88万元这一事实,更没有权力到“江苏东华”去调整资产,因为《资产出售协议书》是以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改制总体方案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的由“原纺织厂”和“盐城东华”共同签署的“资产买卖合同”,而“江苏东华”是2003年6月6日新注册的公司,不是“盐城东华”变更或升级单位(“盐城东华”原股东50名,“江苏东华”原股东3名)。如再有人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想做张寿祥的护身符,请求检察院一并查处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我上面说的全部是事实,如认为我说的内容不是刑法中的贪污行为的人或能帮助我的人请加我的QQ
  中秋快乐
  Re:forensiceye    有能够鉴定出两次墨水不一样的鉴定方法吗?现在大家都用的是签字笔,那些墨水应该都是一样的吧?
  RE:super斗士  传统鉴别墨水的方法是利用红外和拉曼光谱,不过这两种仪器普通的司法鉴定机构都买不起。我给你出个主意,虽然都是签字笔写的,但是如果是两次形成,很可能两次字的宽度不一致。
我是一个今年刚20岁女孩,日,我因患“脑血管畸型”由父亲带到北京海军总医院脑外科就诊,诊断为“巨大脑动静脉型”,告知和承诺可给我做伽玛刀分次照射治疗,既可减少或避免并发症的发生,又能达到治疗目的,我父亲表示同意后,刘主任在病历上写明:“可行伽玛刀分次照射治疗”的方案,并在我的病历中的诊断治疗意见上加盖了医院印章,约定了手术时间。9月24日,海军总医院安排为我做了伽玛刀手术,不料,手术8个月后,我的右半身渐渐偏瘫,经摄片检查,系伽玛刀术后引起放射性脑水肿、放射性脑损伤所致,父亲就伽玛刀手术究竟是一次还是分次做的问题向医院提出询问,医方回信答复是:“全部照射,剂量分次”。2007年8月,我经当地省医经院摄片检查,其脑血管畸型团病灶未完全闭合。我在寻求继续治疗过程中得知:海军总医院给我做的伽玛刀手术是一次性剂量做的,而不是分次做的。  
由中华医学会编著的《临床技术操作操作规范(神经外科分册)第190页:“伽玛刀治疗颅内动静脉畸形的适应证为:病灶体积面积小于3公分的脑动脉畸形,禁忌证:巨大脑动静脉畸形。”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颅脑伽玛刀治疗学》165页第四节:“治疗有效直径小于3公分,对体积较大的脑动静脉畸形,尤其是有出血史的脑动静脉畸形,不宜首选该方法治疗,术中或术后可引起癫痫、血管源性水肿、动脉栓塞、静脉血栓,形成放射性坏死、脱髓鞘等,导致神经功能缺损加重。”第168页伽玛刀适应证:“总的概含是大的脑动静脉畸形效果相对差,并发症较多,小的脑动静脉畸形治疗闭合率高,并发症较小,对动静脉病人选择的主要指证有以下几种;1、小的,位于主要功能区或脑深部脑动静脉畸形;2、手术失败后残留者,近期出血危险不是太高的患者。”所以,伽玛刀一次性剂量照射治疗只对3公分以内的脑动静脉畸形有适应证,对巨大脑静脉畸形则属禁忌证,即使照射剂量在安全范围以内的也不行。  
许多医学文献资料早已证实:对于面积较大的病灶,如采取常规的一次性剂量(即使选择的照射剂量在安全范围之内),在治疗的同时,过大的照射范围,一次毁损容积较大,必然增加周围正常组织的坏死和水肿范围,分次照射则可减少、减轻一次性大剂量照射对周围反应组织的不良损害,为脑神经和组织的修复创造了条件,同时又达到治疗的目的。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颅脑伽玛刀治疗学》第168页:“对于较大或位于主要功能区的脑动静脉畸形,为了防止出现严重并发症,周边剂量不能达到有效剂量,可采取分次治疗的方法。”,海天出版社出版的《神奇伽玛刀》第119页:“一次和分次治疗效果相同,但靶区周围的较低剂量区分次治疗后耐受性升高,分次治疗可减少并发症和炎症的发生。”第119页&伽玛刀治疗的并发症及其防范& 一节中;“总之伽玛刀治疗的并发症是不多的,在治疗前只要能严格掌握适应证,计划治疗定位准确,应用剂量恰当,并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治疗后一般不会发生并发症,即使发生,也能妥善处理。”  
 医院“左侧巨大脑动静脉畸形”的诊断明确,告知行“伽玛刀分次照射治疗”的方案,手术后,患者身体出现偏瘫症状时,医院回信答复仍然是“全部照射、剂量分次”,此外,医院在患者手术后医嘱为:“一年后复查”。对照中华医学会编著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神经外科分册)》第196页第三节:“伽玛刀治疗后注意第3条:治疗后需要随访观察,每6或12个月复查一次头颅影像学检查。” 医院医嘱告知不全面,且未主动作过任何方式的随访观察,致使未能早期发现无症状的影像学改变,及时处理可逆性神经功能障碍,从而加重了医疗损害后果的发生,医院对未能及时控制治疗进而加重损害后果负有过失责任。   
请您根据我的上述情况(保证真实)作出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以便我掌握诉讼方向和方法,如承蒙您的好心相助将不胜感受激。    
电话:       
  re:forensiceye    我可能没向你表达清楚,现在我这里有一份我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当时合同上只是手写了我的名字和劳动期限,没写我的岗位,我签了字,但是现在合同上补写了我的岗位,实际上我实际的岗位不是合同上现在写的岗位。    现在我想知道,有没有办法证明我的签字早于合同里面岗位一栏的填写呢?    谢谢!
  RE:super斗士  按你所说的,目前的技术没有办法了。你能不能把合同的照片贴出来,我看看,希望能有其他的角度解决。   
  forensiceye,你好!我与上海第一妇婴有医疗纠纷,本身是卵巢囊肿被他们误诊,导致产后住院手术。 这其实不是医疗事故,是医疗过错致人身损害赔偿,为什么法庭拒绝我们的司法鉴定申请,只同意做重复医疗事故鉴定?最后的终审还是判我败诉,心有不甘,一直打算通过YJ方式讨回公道,中国司法没有公正而言。  我在第二中级法院网上信访说我要做YJ,昨天和主审审判长电话对峙,我人在美国,我问公正在哪里,他说判决了就是给了我公正,笑死人。他说功能性囊肿是可能不被查出来的。荒唐,我问那么说你们认可我在检查的时候是没有被他们检查到,还能判他们没有过错?也就是中国的司法是允许医生犯错的? 黑的也能判成白的?难怪我的案子判决日选在.      
  司法鉴定通常指的是法医伤情鉴定、DNA鉴定等。医疗过错致人身损害赔偿确实应该做医疗事故鉴定。
  老没来了,问候楼主!
  RE:苏南2008  你的问题属于医疗事故鉴定,不属于我们定义的司法鉴定范畴。
  医疗事故鉴定可以找当地卫生部门.
  我也是学的鉴定,西南的,也可以给大家建议,也过了司考,有法律和鉴定及交通事故的可以帮你们回答.
  欢迎加入“自在飞翔”QQ群   骂人的------被踢  做广告------被踢    其他聊什么都没关系    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  黄色绿色玫瑰色色色可爱
   关于对安徽省桐城市人民医院(内设:安庆永正法医鉴定所)一个单位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眼科一把手主任(主任法医师)高宗峰以医师和鉴定人双重身份,自医自鉴。违法私自接受个人法医鉴定委托和出具虚假鉴定,向法院提供假证据的举报  
关于对安徽省同德司法鉴定所违反司法部对鉴定机构仪器配备达标的规定(没有一件必备的鉴定仪器,仅几个人几张办公桌)。违法接受重新鉴定,做为重新鉴定机构不科学、不真实、不公正、不用仪器,拒不执行国家标准,并出具虚假鉴定,向法院提供假证据的举报  
关于对安徽省司法厅,不认真负责地处理举报人对两家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举报投诉,有意包庇下级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违法造假的举报  
关于对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弊、参于造假,不认真调查鉴定结论的法律性、真实性 …… 强行做出(刑事附带民事)庭外调解判决的举报  尊敬的各位领导和网友:   你们好!  
我是安徽省桐城市青草镇水利站职工(男),名叫徐建华。共产党员,退伍军人(曾服役于南京军区32366部队94分队)。我爱人名叫程凤,是青草镇医院职工。  
日早,我爱人程凤去单位上班签到时,发现自己24日的签名被考勤人员杨金国(男,院长私下授权叫其负责职工签名,并补助其每天2.00元)无故打上了一个圈子,即向杨金国询问原因,不但没得到杨金国的解释反遭杨金国用砖头欧打至头破血流(有照片为证)。我爱人在院方不处理的情况下,去镇派出所报案,派出所长带一名协警来到医院,未找肇事者杨金国,直接上了距事发地三楼院长办公室。杨见事态无法收场,借我去看望爱人时,向我发起袭击(一手抓衣服一手抓我的下身)。纠缠中杨借机倒地打滚、痛哭流泣装伤。后由青草镇医院院长查羲鸣,副院长鲁胜利等人送至桐城市人民医院,由桐城市人民医院眼科一把手主任(主任法医师)高宗峰主治。(高宗峰于日,私下请安徽省立医院袁华音到桐城市医院给杨金国做眼会疹,会诊结果是眼睛一切正常。私分会诊费2060.00元,收款不开正式发票,白条存于青草镇卫生院)。杨金国无伤却住院两个多月时间(青草医院为其付住院费三千多元,我为其花去住院费七千多元,不含其他费用支出),杨金国多次指使家人到我单位和我家闹事,在日我带杨金国(包括杨老婆等5人同行)至安徽省立医院眼科经孟娜玲医师检查,得出右眼一切正常的诊断,可是高宗峰仍不让其出院,我于9月9日再次为杨缴住院费一千元。就在日,杨又一次指使多名家人到我单位和我父母家中闹事(我的居住地距父母家家约有1.5公里),我母亲多年前就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经杨金国指使的多名家人辱骂、吵闹受到惊吓当时发病医治无效死亡。(日等待有关部门处理无果的情况下,我父亲将杨金国夫妻做为共同被告,上诉至桐城市人民法院。证据充分,法院却以“证据不足”判败诉)高宗峰伙同杨金国10月9日办理了杨10月8日的出院手续(欠住院费840.00元未缴清,10月8日后我再次支付杨2000.00元钱,杨于12月8日才去补缴),高宗峰于10月30日接受杨金国的委托,依据自己开给杨的病历和杨金国提供的一张1980年桐城县推荐工人体格检查表(姓名栏中签名是复印时杨金国老婆造假填写)中右眼视力1.5的标准,作为此次鉴定的视力“下降”标准,出具了虚假的鉴定结论(低视力0.1、十级伤残),我作为历害关系人却始终不知情。  
杨金国以其主治医师(法医鉴定人)高宗峰给出的鉴定结论,将我起诉。因杨金国在住院时挂床住院本人回家生活,出院后生活又一切正常,接送孩子上学到三十公里外的陶冲镇参加朋友的晏请等行动自由,并于2007年3月份上班(杨住居地距青草镇医院40公里)。我不服这样的鉴定结论,提出重新鉴定,桐城市法院单方面联系了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桐城市法院和杨金国始终未同我商定重新鉴定机构,这次的重新鉴定我又是始终不知情)。由杨金国自己单方在日去作了鉴定(法院没有派任何人在鉴定现场),同德司法鉴定所依据桐城市医院眼科主任(安庆永正法医鉴定所主任法医师)高宗峰的病历,外加杨金国提供的一张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的门诊单,未经科学的方法和用仪器检查杨的右眼,未认真分析杨金国的右眼病情和伤情,就维持桐城市人民医院(安庆永正法医鉴定所)高宗峰同样的鉴定结论。且鉴定书无严肃性,错误多处(杨的住院号、出院时间、出院时视力等于实际材料不符)。未执行国家制定的眼视力鉴定标准。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医院(安庆永正法医鉴定所)违法证据:  
1.所有的法医学鉴定应当由公、检、法、司等机关委托而不应受理私人委托。   
【高宗峰于日,私自接受杨金国的委托,于日出具了永法鉴定(号虚假鉴定书。属违法鉴定】  
2.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司法鉴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不自行回避的,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有求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我做为利害关系人始终不知道鉴定一事,更谈不上有权要求高宗峰回避了。高宗峰剥夺了我做为公民的知情权】  
【杨金国是乡镇医院医师,高宗峰是市医院医师,他们之间是医患关系,是卫生系统内的关系,高宗峰以其给杨开的病历再做为鉴定材料为杨“鉴定”,影响司法鉴定公正。】  
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二)送鉴的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的。  
另:导致低视力的原因有多方面的,人随着年龄的增长,最先衰退的人体器官就是眼睛视力的减退(2006年中央电视台开心辞典节目中,就有这样的一道小常识题)。高宗峰不尊重科学,不分析损伤和疾病之间的关系,就直接“鉴定”杨金国的右眼视力下降和“外伤”有因果关系。  
【送鉴的鉴定材料是高宗峰自己给杨金国疹断病历等(未见杨入院当天的CT检查单),另有杨金国自己提供的一张1980年桐城县推荐工人体格检查表(系杨老婆在复印时私填姓名伪造)。以26年前1.5的视力作为此次鉴定杨视力“下降”的标准,一个近50岁的人还能保持20岁视力不变吗?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与鉴定要求不符。】  
4.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高宗峰作为第一鉴定人,出具的永法鉴字(号鉴定结论不合法,应承担主要和所有责任。】  
5.《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九条第五款: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这里所指的视力都是矫正后视力,并非裸眼视力。永法鉴字(号鉴定书中未注明杨的眼睛是矫正视力还是裸眼视力,杨金国现在凭其裸眼视力工作生活一切正常(能到四十公里外的单位上班,桐城市-青草镇往返,并负责单位后勤食堂购菜。能在夜晚自由的骑车等),杨的低视力一级和十级伤残的结论与实际事实不符。】  
6.根据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对申请方的鉴定申请决定鉴定后,应当根据诉讼类型和案件情识采取不同的方式选聘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刑事诉讼在侦查初期的鉴定由侦查机关直接聘请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进行鉴定。在侦查后期及诉讼中的鉴定则考虑申请方的意见。民事诉讼中进行鉴定委托要由人民法院与双方当事人共同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本人作为利害关系人一直不知情,杨没有与我协商鉴定事宜。我也没有到高宗峰给杨金国的鉴定现场,此次鉴定属违法和暗箱操作。】  
7.人体轻重伤的鉴定是在受伤当时就做,做的越早越能客观地证明伤情。  
【杨于受伤当时就到桐城市公安局做了法医鉴定,鉴定结果轻微伤是客观真实的。】
8.高宗峰和杨金国合伙诈病(伤)。  
【日,高宗峰私自邀请安徽省立医院袁华音走穴到桐城给杨做眼会诊,私分会诊费2060.00元,无收据且打白条,此白条现存于桐城市青草镇医院。高宗峰同意杨挂床住院,人回家生活,(我曾打杨的病房电话,无人接听)在日我带杨到安徽省立医院经孟医师检查,眼睛一切正常高为什么不让杨出院?而在杨指使家人闹死我母亲后的第二天(日),高宗峰立即给杨办理了(日)出院等手续。......】
  安徽省同德司法鉴定所违法证据:  
1.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中规定鉴定机构要有必要的鉴定仪器,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第五条(二)、(三)款规定。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九条规定,不执行国家标准。  
【该鉴定机构没有一件法医临床鉴定必备的仪器设备,仅有一间办公室和几张办公桌。】  
【未用仪器检查和科学的方法分析杨的右眼,不公正就肯定杨的右眼视力下降和外伤有关。】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的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六机关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的争议的,重新鉴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不能另行聘请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不是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但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违法接受了桐城市人民法院的委托,在日接受对杨金国做重新鉴定,日出具了皖同评字(2007)第233号虚假鉴定书。】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未经我同杨金国协商选择鉴定机构,法院如何联系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我始终不知情,杨单方面到合肥同德司法鉴定所做法医鉴定,我也始终不知情。】  
4.送鉴的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所有司法鉴定机构应独立完成鉴定,不能以其他鉴定机构和单位的材料做鉴定。此次鉴定的送鉴材料是高宗峰的假病历,和杨金国提供的一张安徽省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的门诊检查单,和杨金国自己提供的一张1980年虚假的工人体格检查表(体检表中姓名栏杨金国的名字是杨老婆复印时填写上去的),送鉴材料中无杨入院当天的CT检查单。】  
5.安徽同德司法鉴定书中多处错误,无严肃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道路两字重复出现两次,一个病人从住院到出院只有一个住院号,安徽同德司法鉴定书中杨金国的出院日期住院号和永正法医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中的出院日期住院号不符,非杨金国的住院号。出院时情况高宗峰给出的是VOD4.1,也就是0.12的视力。同德的鉴定书中出院时情况是0.1。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做为重新鉴定机构,对重新鉴定不认真负责。没有对杨金国的右眼进一步作检查,也没有用科学的方法和通过仪器再进行检查。且随意给出鉴定结论并维持永正法医鉴所的鉴定结论:轻伤和十级伤残。  
6.根据《司法程序通则》中第九条规定: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采用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鉴定应执行国家标准,而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拒不执行国家标准。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日发布)的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中,明确规定一级低视力的标准: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永正法医鉴定所在未给杨金国做任何矫正视力的情况下就“鉴定”为0.1的低视力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同德法医鉴定所在未给杨金国做视力矫正的情况下“鉴定”为0.15的视力,并纳入低视力一级,也没有法律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日发布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中关于眼残疾的评定,也同样采用我国制定的国家标准。】  
【根据我国制定中国残疾分类标准,矫正视力0.15,应是属低视力二级,并非低视力一级。视力鉴定中明确标注要以矫正后最佳视力做为依据(矫正视力就是戴眼镜后的视力)。杨金国凭其裸眼能在2006年住院期间行动自由吗?能在2007年3月份往返几十公里到单位上班吗?分工单位后勤工作正常地为食堂买菜吗?】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违法证据:  
多部法律明确规定:司法鉴定都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后确立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桐城市人民法院指定重新鉴定机构时,我始终不知情,更谈不上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  
【桐城市法院指定同德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去做鉴定,法院无一人在鉴定现场,已产生做弊,失去审判的公正和法律的权威性。】  
【本人通过代理律师,向桐城市法院讨要查看鉴定所各项仪器检查单,法院称没有仪器检查单。】  
【桐城市法院在独自指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虚假不失的鉴定结论后,即责令我支付杨金国二万元了事的庭外调解的决定。】  
鉴定结论是七种证据中的一种,我申请对杨金国的右眼低视力的法医鉴定重做,法院不准许。更未调查证据的合法性(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和桐城市法院是老关系)。强行做出调解,赔偿杨金国二万元。桐城市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内容也是按杨金国的要求制成的。  安徽省司法厅违法证据:  
2007年6月份前,我通过安徽省司法厅网站投诉举报了,安徽省安庆永正法医鉴定所高宗峰,违法私自接受司法鉴定,不以事实为根据,出具虚假鉴定结论。投诉举报了安徽省同德司法鉴定所,违反司法部关于鉴定机构仪器的配置标准,没有一件鉴定仪器出具虚假鉴定结论。举报周本谊做为重新鉴定复核鉴定人,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首资格低于高宗峰且违法鉴定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事实。  
【日安徽省司法厅一行人到了桐城市,首先就到了桐城市人民医院即安庆永正司法鉴定所去了,后才找我做了一个简单的笔录,口头答复我:鉴定机构就是出具了虚假的鉴定结论,他们无法收回。那假人民币在市场流通,也无法收回了?】  
我在日收到了,安徽省司法厅日制作的,司法鉴定人被投诉查处结果告之书。不客观认真地调查事实,就全部否定了我的举报。司法厅法制处已违反《安徽省司法鉴定人投诉查处办法》中第22条,受理投诉后60日之内办理结束的规定。我对省司法厅的处理不满意、不认可。并回信至省司法厅,提供两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违法证据,在回信中再次投诉举报。直至今天再也没有任何回音了。这是上级司法机关有意包庇下级司法鉴定机构的造假违法行为,不认真调查处理,官官相护!后期如有鉴定委托等合法手续出现,纯属补办或造假。(我有书面材料和录音证明两家司法鉴定机构违法造假)】  
我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无处伸冤,心灰意冷时,产生了民告不了官的想法时,打算放弃时。惊喜地看到日的法制日报上刊登了,《能力不断提高查违力度逐年加大、一批规章制度正在加紧拟定中》,《权威披露、中国司法鉴定管理现状》,《针对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投诉50%属实》等报道。司法鉴定的违法违规虚假是普遍现象,司法部已引起了高度重视,也给我增添了坚持举报,终会得到公正处理的信心,我又一次次向各有关部门伸冤举报,我相信中央和省领导是公正严明的,我深信司法鉴定失实、造假、法律腐败不会得惩。   
尊敬的各位领导和网友,请你们主持公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还我的清白,还法律的威严。      
安徽省桐城市青草镇水利站
徐建华  
信箱:  百度中输入:安庆永正法医鉴定所 或 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  网易博客:http://anqing231490.  【正义网→正义论坛日,以“皖.桐城市司法腐败,颠倒黑白”为题发帖,该帖有部分相关证据。】  【中安在线/中安论坛→中安调查日以“皖.桐城市司法腐败,颠倒黑白” 为题发帖,该帖有相关部分证据。】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政府网http://bbs.市民论坛日发帖《安庆永正法医鉴定所,做人要厚道》有部分证据。】
  forensiceye,你好  因为我住的这栋楼在楼后圈了一个大院子,我家里人就住院子口房间守电动车.为了安全,养了两条狗.一条狗养了一年多,从没咬过人,而且不怎么出院子门(因为它第一个伙伴在院子门口被汽车压死了,第二个伙伴趴在路口啃包子被人骑着摩托车用铁钳钳走了,估计已经下锅了).另外一条是才五六个月的小狗.前半个月别人送过来的.    昨天晚上,一伙人跑我家说我家狗咬了小孩.我家里人让他们认我家的两条狗.他们看了两条说不是,说我家里还有其他的狗,找了一圈没找到就指着其中一条狗就咬定说是.当时小孩还在流血,我家里人就说先到医院治小孩,一下说不清.    我爸陪着他们去了一刻钟左右,又有人跑过来说被我家的狗咬了,咬了人之后那狗跑我家院子里了.家里人又让他认两条狗,他说不是这两条,还有其他的.这时一个在院子里停电动车的人说,好像在院里里面有一条狗躲摩托车下.我舅舅就跟他一起去看.找到了后,那人说就是这条.然后我舅舅跟那人打那狗把它打跑了.    接着那人说这狗跑到我家,我家就应该赔偿.我家里人当时就拒绝了.说那狗根本不是我家的狗,平时在这停电动车的人都可以做证.当时院子门打开了半扇门,狗跑进来的时候根本不知道.那个人就打了110.110来了后,问了下情况,就说让我家里人赔.说有文件不准养狗,我家养狗干什么.现在狗咬了人跑你家,你们就得赔.....无语,我记得好像是不准养大型狗的吧,我家的类似于京巴的小狗也算在内....僵持了半小时左右,我妈不肯赔,说哪有这样的事,咬人的狗跑我家我家就得赔,那杀人犯跑我家被逮住了,我家里不得跟着挨枪子?110不耐烦了,对我妈说你怎么这么讲不明白,不赔偿,到时被人用刀捅了都不知道.气的我妈对110吼&你也配穿这警服?&    我爸从医院回来后,我妈又去了医院.跟小咬小孩的家里人说明情况.结果那小孩家里人反问我妈,如果不是我家狗咬的,干嘛同意先送医院…….靠,难道两家人在那里吵一小时,小孩流一小时……    回来休息后一下后,又跑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要求派出所解决.结果派出所的人又说狗咬了人跑你家,你们就得赔. 我妈又反问”咬人的狗跑我家我家就得赔,那杀人犯跑我家被逮住了,我家里不得跟着挨枪子?”那警察居然说”也有这可能”…..再次无语,后来录完笔供,叫我们回去等消息,说要取证.    
      现在我家里人正在询问有没有其他的办法证明咬人的狗不是我家的,人证已经找到了两个.被咬小孩的家长也找了人证,当时正在跟他们坐在路口聊天的一群人.老头老太居多,就是从他们这里找的.    现在请问一下,有没有可通,通过小孩包扎后带血的绷带,从中提血液 DNA 口水什么的,跟我家的狗进行比对,以此证明不是我家的狗咬人的.    我家狗咬人在附近一百米内流传的版本,我今天早上故意跑他们旁边听的,除了昨天到场的,其他的人不认识我.  版本一
两老太碰到互聊,其中一个告诉另外一个,我家的狗咬人了,但我家不肯赔偿.(还算正常).  版本二
一伙中年人围一圈互聊,说我家的狗咬人了,我家里人不肯赔偿.其中一个人说我家里养了四五条狗,旁边的人感慨,怎么养这么多狗.(我家莫名其秒多了三四条狗.)    版本三
一伙女人边吃早点边聊,老中青都有.说我家的狗咬人了,我家不肯赔.一个少妇说不像啊,他家的狗蛮小的啊.结果旁边的一个中年妇女说,不是那小狗,是那条大的土狗咬的.(他说的那条是我已经丢失了一个多月,趴在路口啃包子被人骑着摩托车用铁钳钳走的那条)    对于警方办案的疑问:  一 咬人的狗跑我家我家就得赔,这是中国什么法律  二 你说取证,我妈找了一天的证人,对方答应出来做证,可现在也电话传我妈去取证  三 110语录: 你怎么这么讲不明白,不赔偿,到时被人用刀捅了都不知道.这像110说的话吗?  四 110是临时出警,匆忙这么说说不定是急了.你派出所的也这么说,长期办案难道没法律常识的啊  五 人与野兽的区别是会思考.怎么你们民警倒不会思考了.对方人证是当时在一起的老太.案发时间7点40左右,天已经黑了.但有黄色的路灯,咬人的狗(也是花狗,跟我家差不多)是冲过来咬了一口就跑的.你们这一大伙上了年纪的,一个个视力就这么好?而且我家的那条狗现在极少跑到他们聊天的小路口,估计一星期也就一两次.你们能在狗飞速的咬了人后飞速的逃跑过程中认清那条狗是我家的?今天好不容易在询问人的时候问到一个老太,那老太说她看清了,那狗不是我家的,比我家的狗要肥一点,颜色要深一点.而且不是朝我家的那边跑的,是朝另外一条巷子跑的.结果小孩的邻居凶了她一句,那老太就怎么也不肯说了.(当时我不在场,要不我肯定扁他).这些情况,你们警察有谁真正过问过?我有理由怀疑,就是因为咬人的是花狗,而旁边都知道我家养的也是花狗,就找上我家了.    晚上我跟我妈说,再到派出所去,你把手机录音打开,偷偷录音.如果非要我们赔,叫派出所写赔偿证明,写明是因为咬人的狗跑到我家,但又找不到那狗的真正的主人.所以派出所认定我家要赔偿.到时上法院告他们. 就算赢不了,也让他们曝曝光,提高一下知名度.  
  看来是没有办法了,算了,反正一审也已经结束了,只能听天由命了.不过,forensiceye,还是要谢谢你的!
  RE:ahtc231400  社会上很多司法鉴定所,建议你换家作鉴定。
  RE:孤星醉  你这种情况,很不容易在小孩的带血的绷带上检出狗的DNA。小孩的伤口处理过,有药物污染绷带了。
  每天学习一点法律知识  坚持
  RE:小妞儿爱吃葡萄   每天坚持学习法律知识的有两个途径:一是每天中午看今日说法,二是参加司法考试。
  医疗事故鉴定跟司法鉴定之间什么关系,去哪查鉴定机构呀,如果对鉴定不服,可以再次申请鉴定吗?有终极鉴定机构吗?鉴定机构之间什么关系?麻烦了
  医疗事故鉴定一般不属于司法鉴定这块。你可以上网查询当地鉴定机构,或者到司法局咨询。对鉴定不服,一般来说能明显的挑出问题,是可以申请再次鉴定的。理论上说我们国家没有终极鉴定机构,所有鉴定机构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只存在法官采信与否的问题。但是法官并不懂鉴定,他们往往会觉得行政级别高的鉴定机构出的鉴定结论可信度高。
  求助楼主!  
9月22日1300时前,我母亲在煤气厂上班期间由于保养瓶问题被厂长侮骂,我母亲采取避让态度退回自己的办公室内办公。不料厂长趁其他人都在充煤气,随之追进办公室、关上办公室门,趁此将离我母亲右手边一米多远的另一张办公桌上的会议记录本劈头盖脸地砸向我母亲,我母亲被扔,反应过来,用手挡住了其中一本书。而该厂长却趁机狠甩我母亲几巴掌,敲了几拳,将我母亲打翻在地。我母亲抓住其裤脚,却被其用脚践踏其背部,用拳头敲其脑部,并强行托带,我母亲随手用地上的打气筒进行反抗。结果,公安在做笔录的时候,该厂长却声称是我母亲动手打人,而旁证是一个要充气的70岁左右的老头,他从模糊不清的玻璃窗内将我母亲反手挡书的动作看成是扔书的动作,并声言看到我母亲用打气筒对其进行打斗,虽然他也看到了厂长打人的事实,但证言却明显失实(他没有看到事件的全过程,不过关于这点也不知道与公安讲过没)。现在我母亲住院未愈,医生检测出有轻微脑震荡,嘴巴被打出血,身上多处淤清伤痕,其他的有待观察。    1、请问,此种情况下有可能再证明他先打人的事实吗?  2、如果构成轻微伤,能判刑吗?  3、如果上法院,除民事责任外,申请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大吗?  我的QQ是  
  轻微伤,一般是治安处理。
  如果想得出比较公允的鉴定结论,最好到国家级的鉴定机构,一般设在北京、上海、沈阳。
  最近有个朋友家里装修出了很多问题,一直联系那家装饰公司,但是老板一直耍无赖不肯解决,而且这个是在2年合同保修期内。还有朋友去了消协才发现这家装修公司08年6月才取得营业执照,是07年10月才注册的 。但是朋友和这家装修公司签定合同是在07年1月,当时他看了装修公司拿出的营业执照是06年12月注册的。现在我朋友该怎么办,去工商局投诉但是不受理           
  RE:婉月6   找消费者协会咨询下吧
  大家度过了一个快乐的十一吧
  很多人发小纸条问书写时间先后顺序是否可以鉴定,这里我明确的回答通常情况下是不能鉴定的,但是个案有别,能鉴定都是从其他角度鉴定。
  楼主好,我想鉴定字迹的形成时间,不知哪个鉴定机构能做?急,谢谢!
  RE:刀锋110  推荐华夏物证鉴定所,好象在北京。
  最近出外了一趟,期间没有上网,不好意思。  我希望大家能在帖子里提问题,如果涉及个人隐私当然用小字条啦,不管怎样,我都会尽量在第一时间为大家解答疑惑。
  大家对文检提的问题很多,其次是法医伤情鉴定,这两项都是靠鉴定人员经验的成分很多,最容易出问题。
  大家对文检提的问题很多,其次是法医伤情鉴定,这两项都是靠鉴定人员经验的成分很多,最容易出问题。
  请问楼主 一个人受伤 在过了2个月以后再做伤情鉴定可以吗 有当天的病例 如果报案公安可以受理吗?
  RE:跨越巅峰2008  可以做伤情鉴定,但要向公安机关提供当时治疗的病例等材料。
  伤情鉴定不一定当时就能做出来
  好久没有上来了
  顶一个
  顶。。  请问腰部横突骨折伤残鉴定 能做到几级??
  咨询 车祸后腰部横突骨折做伤残鉴定能鉴定到几级?    住院23天,出院后在医嘱下卧床休息近4个月,最近才能下地走路,是否能做伤残鉴定,鉴定能到几级?    另外,能否有赔偿的细则和标准?谢谢达人的帮助,越具体越好,再次感谢 :)  
  迟来的回答。腰部横突骨折伤残鉴定跟横突了几块腰椎骨有关,就你目前提供的材料,不好下鉴定结论,建议你去买本《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一书看看。
  书写时间是有可能做的出鉴定的,看你具体条件了,至少西政在做书写时间的鉴定
  我觉得准确的说应该是书写时间先后吧
  to:法律理想   书写时间鉴定非常难做,受条件限制太多,最主要的原因是比对的样本从何而来。
  伤情鉴定、文件检验一直是争议较大的鉴定项目,鉴定结论通常不好下。
  想请问楼主,我的左手食指远指端骨折,可能鉴定为十级伤残吗?  我在《职工职业病和工伤等级鉴定标准》中看到第十级里面的14条“身体任何部位骨折后无功能障碍”,我的情况符合吗?  还有就是这个是不是 一定能鉴定为十级?
  楼主我要问一下2.8八级残疾   2.8.1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明显受限。和目前其日常生活有关的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和一样的吗?就是目前其日常生活有关的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也能凭8级伤残?
  谁能尽快回答我的问题,下月我的案子就要开庭了,懂法的人帮帮我啊  2.8.1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明显受限和目前其日常生活有关的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和一样的吗?
  甲殴打乙,乙逃跑,后来,甲说她手腕有1.5厘米线性骨折,乙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to 绿军大衣:  
如果已没有犯意,那么乙不必承担责任。
  to 绿军大衣:  如果乙没有犯意,那么乙不必承担责任。
  伤情鉴定一直是司法鉴定领域争议最激烈的
  自己顶一下
  咨询一下。有个亲戚称她为A,A与B有两个孩子,A与B没有领结婚证,但是A的户口牵到了B所在地的户口里。后因感情不合A离开了B,到现在有3年了。A认识了C,A想与C结婚。现在A该怎么做。  谢谢哈。。。
  您好!  向您咨询一个问题,麻烦您尽快给我解答!谢谢!  我有个朋友,前几天出了交通事故,在医院确定是粉碎性骨折,在膝关节处,用了一个5800的钢板,2磅血,请问这属于轻伤还是重伤  
  to:natunatu  首先这是个法律问题,不牵涉司法鉴定问题。A既然没有和B领结婚证,那么应该可以和C结婚,这不会构成重婚。
  to:rkj  要看恢复功能才能确定是重伤还是轻伤。
  很多伤情鉴定要事后看功能恢复的如何,短时间内不好下结论。这也是造成争议最大的原因之一。
  老师您好:  
如在一张并非空白的纸上,留有自己的签名,他人用此签名移花接木的编写一假借据,司法鉴定能辨别真假吗?   原谅我在法律上的无知。  谢谢您!
  你是学术的,政府的能鉴定么  关注民生,还民公道  陈连美 男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城东卫生院院长  赵孝华男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城东卫生院副院长兼任城东防疫保健所法人代表  祝艳珑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城东卫生院防疫保健所护士 她上岗证姓名是林琪  高平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局副局长  09年3月6日,段仪伟(年龄46天)在埇桥区城东卫生院防疫保健所接种了卡介苗,因祝艳珑(没有接种证)注射错误(卡介苗的注射有7个规定8个其他和五个注意),致使段仪伟于3月7日死亡。按规定,两种疫苗的注射必须相隔一个月,没相隔一个月的,应该在不同的胳膊上。由于3月6日,两次疫苗注射间隔没有到一个月,又在同一胳膊注射时引起大量出血,卡介苗是皮内注射,她注射的方法不当,扎得过深,以致孩子的胳膊出血,直到3月7日,孩子注射卡介苗的部位还流血不止,把小褂子浸透了10厘米乘以8厘米见方的血渍,一个半月大的婴儿有多少血可以流淌2天,婴儿最后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失血过多(有徐州儿童医院的病历和照片可以作证)。死亡的最根本原因是注射间隔不够和注射的疫苗不正常导致婴儿脑膜化浓、颅内出血、口鼻流血(宿州市立医院和徐州儿童医院的病历及照片可以证明)。所以该婴儿的死亡和卡介苗的注射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3月8日我们找到当时自称是城东卫生院和城东防疫保健所法人代表的赵孝华,后找到该卫生院院长和防疫保健所 的另一个负责人陈连美,他们说,从来没有听说接种卡介苗能注射死人的,就是把针扎透了骨头也不会死人,还说了其他无视法律和无视百姓生命权利的恶话。现在孩子死亡的事故已经发生,任何人都不能不顾事实!  3月9日(星期一)我们到埇桥区卫生局去要求做婴儿死亡尸体鉴定。该局高平局长 不同意开尸体解剖鉴定委托书,宿州市卫生局的鉴定我们申请了无数次,至今孩子已经死亡20多天了,尸体鉴定还是没有进行。高平局长、防疫保健所、医院都同意把小孩的尸体放在防疫保健所内,但没有人对尸体采取任何的保护措施,这严重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8条在48小时内进行尸体解剖鉴定的规定。3月11日上午赵孝华和陈连美这两个事故的责任人双双拿到了区卫生局的调令调出,晚上高平副局长就拿出一份假借专家名义写的专家结论书,从晚上的七点钟把死者的家长骗到他的办公室,到十二点都不叫走,强迫死者家长承认。患方强烈抗议。区卫生局帮责任人逃避责任,并为责任人掩盖罪责,严重侵犯了死者家属的权利,埇桥区卫生局与赵孝华、陈连美之间到底有进行了怎样的权钱交易?竟然置百姓的生命于不顾?区卫生局是人民政府的行政机关,陈连美是埇桥区的人大代表,他们还是人民的政府和人民的代表么?  3月15日更离奇的事情发生了,在防疫保健所的院中曝尸长达8(从09年3月8日至3月15日)天的婴儿的尸体失踪了。去问高平局长,他说是城东派出所拉走了,问城东派出所,说,不是他们拉的。高平局长你把尸体存放在了何处?就在尸体失踪之后,高平局长竟然开出了婴儿尸体解剖鉴定书并送达宿州市卫生局鉴定科,尸体在48小时就该解剖鉴定,死者家属一再要求解剖鉴定,他充耳不闻。尸体失踪也已经腐烂了,他却积极要求鉴定了,高平局长就是这样为民办事的么?你应该承担消灭证据的法律责任。  3月17日宿州市纪委书记刘晓云和埇桥区委书记许承通书记接待了我们的来访,区卫生局的局长也表态尽快处理,但至今死者的家属至今没有得到一个明白的说法,区卫生局还要怎样来糊弄老百姓?如果因此而发生大规模的群体事件,区卫生局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联系电话
段先生    
  to:xq2828   
模仿他人的字迹是能够识别出来的。如果光光鉴别一个签名的真伪,难度要大些。
  to:xq2828   
别人移花接木用你的签名,但是借据的内容不是你的字迹呀。
  谢谢楼主。  可能是我没说清楚。  我朋友她担心的是签名是自己的,而借据的具体内容是他人的(他人采取的是移花接木的方式),在法律上这借据是否有效?能辨别出真伪不?  再次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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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xq2828  
这还真的是个法律问题。我所能回答的是鉴定技术方面的问题。
  若举不出相反的证据.只能认为合法,有效.  
  若举不出相反的证据.只能认为合法,有效.
  黑龙江边防总队医院司法鉴定中心:  你们可以漠视民意、可以践踏法律、但是请你们几个人不要为了鉴定费、金钱利益、为了人情湮没了你们的良知,你们不以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做出错误违心鉴定,苍天有眼在看着你们呢。  患者只是因为喉乳头状瘤复发在大庆市人民医院即哈医大附属五院手术,而手术医生漠视患者生命健康、漠视国家法律法规、漠视疾病治疗原则,不履行告知义务、用虚假承诺欺骗诱使患者接受不必要的手术、为防止癌变、根治复发,用喉癌的术式切除患者左喉,手术粗糙、术中处理不当、术后过失护理,手术不但没有治好患者疾病,反而在术后却成了三级残疾不能呼吸,只能依赖气管套管机械通气。  患者不手术,是一个完全正常的人,做了手术,反而丧失了呼吸功能,出现三级残疾,就是用牺牲呼吸功能来换取喉部一个小小肿物的切除,天大的代价啊。 日,你们向大庆市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    http://bbs.chinacourt.org/index.php?showtopic=336157      对上述鉴定结论有以下几点异疑:  1、被鉴定人现在的现状是颈部带管,依赖气管套管呼吸,众所周知的三级伤残,这一后果医院完全没有预料到,更没有告知患者,并且在术前保证患者能拔管、能正常呼吸(有录音资料为证);被鉴定人在手术前医方连手术方式都没有告知完全,更不用说解释了:手术方式为治疗喉癌的垂直半喉切除术+喉功能重建术,而院方却只告知垂直半喉切除术;也没有告知术后要发生呼吸困难、喉腔有肉芽增生、组织粘连、声门狭窄等手术风险。医方未履行告知义务。  2、上述手术方式为治疗喉癌的手术方式,而院方却用来治疗喉部一个良性肿瘤,而医方的治疗目的是为了防止恶变、根治复发而采用此种术式,手术方式选择错误,违背治疗原则。  3、在垂直半喉切除术手术在处理过程中,医方完全没有按照手术规范进行操作,未进行缺损喉腔的修复,让其自然愈合,粗糙手术,术中处理不当,手术过程存在严重缺陷。违反手术操作规范。  4、手术记录术者不签字,让助手代签。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5、病历中没有术前讨论,对术后并发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把握手术适应症及禁忌症。  6、气管切开术后,不进行雾化吸入或稀释液滴入,在术后第五天因患者咳嗽严重才下医嘱进行雾化吸入。这完全违背手术治疗护理原则。  在法庭质证时:  1、王少春没有到场参加鉴定,居然可以在落款上签上他的大名,在法庭质问时一言不发,不知所然。  2、回答被鉴定人提问的不是鉴定人,也不是专家,是一个与本案毫无关系的人员,把被鉴定人的质问问题转交被告回答。问到分析说明中的核心问题时,分析说明中有一句“无明确解剖标志,可选择扩大范围手术”,你们是从哪儿得到的这个结果,你们是神医啊,手术医生都不知道,你们却知道啊,你们原来有神仙的能力啊。医生开始制定的手术方式就是为了防止癌变、根治复发而选了垂直半喉切除术,而实施的手术也是垂直半喉切除术,怎么叫做“可选择扩大范围手术”啊?  3、我不明白你们是否有自已的鉴定场所,为什么鉴定把我们带到哈工大医院的正义司法鉴定所去做鉴定。  4、被鉴定人说话含混不清,拒绝了发言,你们是在哪儿听取了患方的发言意见的?  5、做为一名法医,连基本的间接喉镜检查都不会做,怎么给被鉴定人做伤残鉴定?  6、医生术前将手术风险告知了患者一部分就能代表医方履行了告知义务吗?连手术方式都不能告知全,连现实的现状要依赖带管呼吸这一后果都没有告知,尽了告知义务了吗?  7、医方手术记录中的术中处理,严重失误、气管切开术后护理严重错误,你们怎么视而不见呢?  8、手术医生签字,你们是医生连这条法规你们不懂吗?  你们把法院送交的各类资料置之不理,不以事实为依据想当然做出上述错误鉴定。      [结论]大庆市开发区人民法院没有采信上述鉴定,让我重新鉴定。苦于我是农民工,呼吸都不能进行了,要保命要生活啊,没有钱再做鉴定啊,如此的鉴定,还让我相信司法鉴定吗?    QQ:
我现在遇上一场劳动官司,因为劳动争议,我把单位告上了法庭。可惜在庭审时,单位出了3分文件证明,会直接影响申诉的胜败。  
关于这3份文件,其实是单位在2008年12月后才打印并加盖印章的。可单位为了赢官司就伪造,说这3份文件分别是2008年的5月,7月,10月分别各出过一份的。文件内容就是关于我拒签劳动合同后在单位发布的公告。  
事情是这样的:我在单位工作了10个月,单位都未与我签定劳动合同,最终因为劳动争议我离开了单位,并申请了仲裁。在工作期间,单位根本没主动要求过我签合同,更没有出过我拒签合同的公告。我是在2008年12月离开的单位,仲裁开庭通知书是在2009年1月领到的,2009年4月仲裁开庭审理,庭上单位就用后做的公告举证,我败诉,当时没申请鉴定。过后我又申请了上诉到一审。现在的关键就是我想申请鉴定这3份公告,但不知道关于这类文件鉴定的准确性有好高?单位说是2008年5月,7月,10月分别出的;但我可以肯定的说——他们是在2008年12月过后才伪造的。  
各位老师,请问鉴定这种公告文件是否存在过后伪造的准确性有好高?我的一审开庭是在2009年6月。
  心怀诡计的借款人或担保人,在书写借条时不是以平常的书写模式签字,并且此借款人或担保人被民事起诉后,向法庭申请签字鉴定,鉴定结果,不是此借款人或者担保人签字.  事实情况现实中一个人可以把一个字写成多样,这样在诉讼中借款人或担保完全可以抵赖此签名不是自己所写.比如说我亲眼看见此人签字,但是经过所谓的权威机构鉴定结果说不是此人所写,在特定场合心存诡计的借款人或担保人的签字等于就是无效?这些鉴定机构害死了多少人,帮助了多少丧失了道德低线和推下法律责任的恶人,完成了欺骗的目的.这样的签字鉴定还要继续吗?请问法官大人我该怎么办?  谢谢!
  你好!打扰一下请指点  事情发生在2008年3月,杨德昌几次三番的找徐某人,说做建筑工程的杨生目前要借钱应急周转一下,大概15天归还,经过商谈于日杨生向徐某人借款40万,并由杨德昌担保(事前说好,如没有杨德昌担保就不借,因为1 不认识杨生 2 杨德昌是一位小型企业的法人代表)可是天有不测风云,15天过去了,去找杨生要钱,人去楼空了.再去找杨德昌,他说:到杨生家及其老丈人家找他多次都找不到人.说他还继续找,一有消息立即告诉我们.  一个月又一个月的过去,就是没有消息.徐某人于2008年7月向法院起诉,一桩普通的民事案件到今天都没结果,这其中就隐藏了欺诈的目的,在写借条时担保人签字,当事人也不知道他的名字(杨德昌)三个字具体怎么写,他有意把(德)写成了(得).还有,杨德昌睁眼说瞎话,说字不是他签的,几个人亲眼目睹他亲笔签的字。他还申请法院签字鉴定,经过所谓权威的机构鉴定竟然说不是他写的,简直荒唐之极.叫一个普通人出来写字也能也好几种样式出来吧.专家这种鉴定准确吗?有根据吗?这种所谓权威的机构和法院帮助恶人推翻了他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受害人损失惨重,担保人越离了道德底线.  现在仔细想起来,杨德昌从一开始就心存诡计,想逃离法律责任,良心何在,签字鉴定能做法律依据吗?有多少受害者吃了这种法律依据的亏?正义不得伸张,诈骗犯的权力还得到法律的保护,颠倒黑白,天下无公.
  to:6452788  目前不好说,最好能看看那三份公告才能判断。
  to:zjf   一个人的书写习惯是定性的,即便有伪装,也不能完全掩盖自己的书写特征。建议你申请权威正规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不是随便在街上找个鉴定所。
  我是一个在深圳开出租车的司机,在去年四月份一次营运过程中,因向乘客索要车资遭到对方群殴。右眼被拳击伤,视力由起初的1。5下降为0。02。而且无矫正可能。可当时验伤的法医只给我鉴定为轻微伤。对方在我没有还手的情况之下,也被他们鉴定成轻微伤。无奈之下,只得接受对方私了调解。两个月之后,我发现自己双眼视力没有任何改善。于是要求办案机关对本人伤情重新鉴定。可他们不答应。通过上访,终于在去年的十一月份,他们才答应了我的请求。并重新委托深圳市司法局专家鉴定委员会对我的右眼所受伤害进行重新鉴定。结果这次鉴定结果为轻伤。可鉴定结果出来到现在已经有快半年,派出所至今未对对方犯罪嫌疑人采取任何法律强制手段。前几天他们告诉我说,对于我在深圳市司法局的鉴定,对方表示不服。他们需要带我上省级鉴定机构对我的伤情再作鉴定。我很茫然,对于他们的作法我感到无法接受,我认为是不是应该在我之前的轻伤鉴定结果出来之后。由检查机关对对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之后,对方只能在法庭上提出以上要求呢?恳请各位正义人士给我指点一下。万分感谢!
  请问伤情鉴定有没有时间限制?  我是去年这时腰受的伤,当时就是隐痛,没在意,后来越来越厉害,实在受不了,去年11月份去检查说是腰出了问题了,腰突了(我才28啊,又不是老头子,干嘛得这病啊,医生说外伤型可能性较大)。  现在更是给行动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基本不能动了。  补充一下:我去年受伤有很多人可以证明,被机器带到2米高空摔在地上半小时不能动,之后只做了简单治疗,没进行CT等检查。  我想问一下几个问题:我可以做鉴定吗?能否证明是去年那次受伤所致?
  zxfoooo  
先做工伤认定,再作工伤鉴定,此事归劳动局管.
  我是在校生,没劳动协议,怎么办
  去了劳动局,说不归他们管,找了司法鉴定,说不好做鉴定。  
  去了劳动局,劳动局说没劳动协议,不归他们管;找了司法鉴定,要我出具当时受伤后排的CT,我没拍
  to 朱志同  
一般公安机关对社会机构做的伤情鉴定都很慎重,毕竟涉及要采用强制措施。建议你最好配合公安机关,去他们指定的省级鉴定机构做伤情鉴定,这样也让公安机关信服。
  to 朱志同  上面说的采用强制措施是对被告使用强制措施,被告面临着失去自由的可能,所以公安机关自然对鉴定结论的采用非常的慎重。
  各位行家好,我的事情是这样的:  我是一个幼儿园教师,在一次给小朋友们分菜的时候,不小心踢到了桌脚,结果一锅汤打翻了,汤倒在一个小朋友的腿上,导致二级烫伤(小范围)经治疗现已经康复我已支付了 所有的医疗费,现在那家长还要我陪2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请问这2万元合理吗?如果要陪精神损失费大概要陪多少?这些费用是我一个人负担还是幼儿园也要负担呢?如果两方都该赔偿那应该怎么分配呢?    
一个迷茫的女孩  
  各位行家好,我的事情是这样的:    我是一个幼儿园教师,在一次给小朋友们分菜的时候,不小心踢到了桌脚,结果一锅汤打翻了,汤倒在一个小朋友的腿上,导致二级烫伤(小范围)经治疗现已经康复我已支付了 所有的医疗费,现在那家长还要我陪2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请问这2万元合理吗?如果要陪精神损失费大概要陪多少?这些费用是我一个人负担还是幼儿园也要负担呢?如果两方都该赔偿那应该怎么分配呢?QQ
电话          一个迷茫的女孩    
  按理说在工作期间你把小朋友烫伤,单位应该替人负担一部分医药费。至于精神损失费,就要靠你和家长协商了。精神损失费没有一个规定的说法,家长提出的2万元明显多了,法院不会支持的。
    请问:原告可以向法院要求做司法鉴定吗?如果法院同意原告的申请,做司法鉴定的钱由谁来出?    万分感谢!            
       作者:_大河上下_ 回复日期: 22:56:13 
        请问:原告可以向法院要求做司法鉴定吗?如果法院同意原告的申请,做司法鉴定的钱由谁来出?        万分感谢!  ============================================================   这个我可以帮楼主回答下:1.原被告都可以申请2.一般是由申请方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由申请方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请问同一份合同中有些条款是2008年6月写的,有些条款是2008年12月添加的,都是用签字笔写的,能否鉴定出来书写时间不同呢?谢谢
  请问劳动合同书写时间和订立日是日,其中部分条款书写时间是日以后,能鉴定出来那部分条款的书写时间吗?
  我06年做了结扎手术。现在又发生宫外孕抢救。请问这能鉴定为接扎医院医疗责任吗、非常感谢
  你好:  
我妹妹被她公爹强奸后得了精神分裂症,以至她没有亲口说出真相,现她已经疯了六、七年了,与前夫也早离婚,由于没有确切证据未到公安局立案,孩子是她公爹的,请问如果做亲子鉴定,孩子与他们父子之间能鉴定出结果吗?如果能够证实是我妹妹公爹的孩子,是否可以以此为证让公安局立案?  
此事由于多方原因当时未及报案,这么多年来看着我妹妹受的苦我觉得她太可怜了,当初结婚时她才二十岁,正值青春,随料不到一年的时间她就患病了,已经成家立室的我须得站出来为妹妹求得一丝公道,让毁灭她一生的人得到应有的惩罚。由于事情相隔太久,我实在不知应该如何让公安立案侦查,如何才能找到确实证据,将恶人绳之以法,请给予指点,谢谢!
  to 谁与共济同舟999  这个不好鉴定的。如果能提供些照片,可以帮你出些主意。
  to wangjie0709:  医疗责任,这块需要咨询医生。非常抱歉
  to 疯子的控诉 :  如果不能举证说明你妹妹的公爹是违背你妹妹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话,恐怕就算公安机关立案,也诉不走。
  那么再请问一下老师,怎样才能算是举证说明我妹妹是被强迫或者以其它方式逼迫?
  to 疯子的控诉:  比如当时有人证证明你妹妹是被强迫,该证人听到或者看到了一些过程;或者当你妹妹受到侵害的时候是否她留下了视听资料证据;能否找到当时现场的反抗搏斗的痕迹。。。
  顶一下
  请多提供一些精神病鉴定方面的知识,比如,凶手作案后逃跑12天被公安机关抓住,抓住前均为正常,抓住后开始装精神病,并被鉴定为精神病,受害人是否能对该凶手进行重新鉴定?
  to 讨说法的小女子:  可以申请对凶手行凶前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但是行凶前凶手的有关精神方面的资料估计很难找到提供给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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