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们夏邑县对残疾病安装有线电视机数字化整改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装有优惠政策吗

一级残疾人可以享受国家的什么优惠政策?_百度知道
一级残疾人可以享受国家的什么优惠政策?
  要看是什么残疾,听力语言的现在是没有任何福利的。其他的残疾是有补助政策的,北京是每人每月200元,每个城市不一。你可以给你当地的残联打电话咨询。至于优惠政策如下:  第十五条  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供养条件的残疾人,由民政行政部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供养范围。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仍不能保障基本生活的残疾人家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护理补贴。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给予补贴。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补助。符合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享受城乡大病医疗救助。    第十七条  残疾人在医疗机构就医挂号免交普通挂号费。鼓励医疗机构对残疾人就医适当减免检查、治疗、住院等有关费用。    第十八条  残疾人申请廉租房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优先安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纳入计划并给予补贴。对农村残疾人免收房屋、宅基地权证工本费。因城乡建设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的,由拆迁人协助搬迁。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应当按照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在安置地段、楼层、住宅无障碍改造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十九条  残疾人免费参观、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公共图书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公园、动物园、风景名胜区等场所。但举办体育比赛、大型商业性活动时除外。前款规定场所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缆车、游园车等交通工具,对残疾人减半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  盲人、一级肢体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地铁、轻轨、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残疾人搭乘汽车、火车、轮船、飞机,优先购票,并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公共停车场所免收残疾人车辆停放费。有关部门和行人应当为残疾人车辆通行提供方便。    第二十一条  农村残疾人、残疾人家庭的未成年子女不承担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费用。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夫妻互相投靠、未成年残疾人投靠父母、残疾人投靠子女需要迁移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优先办理落户手续,并免收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对残疾人家庭的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按照规定给予优惠。残疾人家庭安装电话、自来水、煤(天然)气等,只收取工料费。鼓励网络经营单位对残疾人使用网络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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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他是什么残疾-听力语言的现在是没有任何福利的。其他的残疾是有补助政策的,北京是每人每月200元,每个城市不一。你可以给你当地的残联打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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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只有一个答案那就听你的哦,至少还有你帮忙,谢谢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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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国家对残疾人有什么补贴和优惠吗?_百度知道
国家对残疾人有什么补贴和优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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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供养条件的残疾人,由民政行政部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供养范围。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仍不能保障基本生活的残疾人家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护理补贴。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给予补贴。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补助。符合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享受城乡大病医疗救助。
残疾人在医疗机构就医挂号免交普通挂号费。鼓励医疗机构对残疾人就医适当减免检查、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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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残联对我们残疾人有补助吗?_百度知道
残联对我们残疾人有补助吗?
★生活保障优惠  符合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经征得本人同意,由乡(镇)政府实行集中供养。  残疾人本人实际收入凡达不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就业优惠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依法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解除或终止残疾职工劳动合同,必须按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办理,并报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城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应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开办停车场、报刊亭、电话亭、公厕、按摩场所以及打扫环境卫生、绿化环境等岗位,凡适宜残疾人就业的应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减免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管理费;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对残疾人从业应给于支持并减免相关费用。  残疾人个体从事劳务、修理、修配和其他服务性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增值税;从事商业经营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的,经国税部门核准,免征增值税。  ★教育优惠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或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收杂费,补助生活费。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的贫困残疾学生,纳入学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可免试体育,听力残疾考生可免试外语听力,并以不低于当年考生或在校学生平均体育成绩、外语听力成绩的分数计入考试总成绩。  对考上高等院校的残疾学生,由户籍所在地残联给予一次性奖励。  ★医疗优惠  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合作医疗,缴纳个人负担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确有困难的,由县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筹措资金解决。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就医,乡镇、街道卫生院免收挂号费;县以上公立医院减免20%的床位费、大型仪器设备检查费和手术费。  ★进入公共场所优惠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进入体育馆(场)、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公园、动物园、风景区、城市公厕等公共场所免收门票。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和重度智力残疾、精神病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陪护。上述场所举办商业性文体活动时除外。  ★拆迁安置优惠  因城市建设规划需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当本着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妥善进行安置。发放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业补助费时,对贫困残疾人按高于规定20%的标准发放。  ★通信优惠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入网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安装单位应给予优惠;聋哑人个人计算机上网免收开户费,手机短信实行优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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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今年就实行了各大城市残疾人持乘车证可免费坐公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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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武汉残疾人有什么优惠_百度知道
武汉残疾人有什么优惠
武汉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发展进步的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市民,按照本规定享受相关的扶助待遇。  第三条
残疾人符合国务院制发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本人提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对其实行集中供养。  第四条
残疾人家庭成员符合《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或者《武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给予保障待遇。  第五条  残疾人家庭发生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的,经本人提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临时救助。对享受城镇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严重功能障碍的残疾人,由残疾人联合会给予定额生活补助。  第六条  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为其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岗位、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并进行技术培训;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或者进行改组、改制需要经济性裁员时,不得首先安排其下岗。  距法定退休年龄 5  年以内的国有企业残疾职工,可自愿申请离岗退养;离岗退养期间由所在企业发给生活费,并应当继续按照规定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政策性破产企业自谋职业的残疾职工,按照本市企业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的 3 倍提取安置费并按照国家规定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七条
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向残疾人提供公益性的就业服务,免费进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训练、人事档案保管等服务。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应当积极提供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开办停车场、报刊亭、电话亭、公厕、按摩场所以及打扫环境卫生、绿化环境等岗位,凡适宜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新开办的市场,鼓励市场举办单位对残疾人申请摊位给予优惠照顾。  第八条
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为其优先办理注册登记等手续,并在收取注册登记费等费用时给予适当照顾。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经税务部门核准,免征营业税;从事商业经营月销售额达不到 5000  元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免征增值税;从事其他行业免征增值税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子女、残疾少年儿童就读政府安排入学的义务教育学校的,免收杂费,补助课本费,其中寄宿的补助生活费;就读公立普通高级中学,按照指令性计划录取的,按照标准学费予以减免;就读市属高等教育学校的,优先安排其享受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学校减收、免收或者生活补助的费用,从相关区和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的资助贫困学生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市属高等教育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和成人教育机构对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均应当录取。  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可免试体育,并以不低于当年考生或者在校学生平均体育成绩计入考试总成绩;听力残疾考生可免试外语听力,其外语成绩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残疾人联合会对考取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子女、残疾学生,每年提供学费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制订。  第十二条
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符合《武汉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办法》规定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合作医疗,缴纳个人负担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确有困难的,其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筹措资金解决。  市、区属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在门诊设立导医台,引导残疾人就诊,在挂号、划价、收费、取药、功能检查等服务窗口设立“残疾人优先”标志,并优先提供挂号、就诊、交费、取药等服务。  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对残疾人给予医疗扶助。  第十三条  对纳入国家残疾人康复计划的白内障复明手术、安装假肢和聋儿培训等康复训练确有经济困难的残疾人,由残疾人联合会指定的康复机构免费提供眼球晶体、假肢、助听器等用具用品,减免有关手术、安装和训练费用。  第十四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进入非商业性投资的游览参观场所免收门票。其中,盲人、下肢残疾人、重度智力残疾人、精神病残疾人进入上述场所,允许一名陪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免费进入。  盲人和下肢残疾人凭市公共交通和轨道交通管理部门制发的残疾人免费乘坐车(船)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含专线车,旅游线路除外)和轮渡、轻轨、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  公共停车场对残疾人自用车应当免收停放费。  残疾人使用市内收费公共厕所应当予以免费。  第十五条
邮政部门对按平常函件寄递的盲人读物免收寄递费。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公共服务性窗口和商场、医院、宾馆、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场馆,广场、公共厕所以及道路、桥梁、地下通道等,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并设立明显的无障碍标志。  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立残疾人专用坐席。  公共图书馆应当逐步开辟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援助条件的残疾人应当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积极提供援助服务,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定减收或者免收服务费用。  提倡和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对经济困难或者有其他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八条  依法拆迁残疾人房屋的,拆迁单位应当本着方便生活的原则,对残疾人给予妥善安置和补偿。拆迁单位在支付搬家费时,对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应当比规定标准提高  50% ;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所必需的生活过渡用房,应当予以解决。  房产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当优先安排配房租赁或者租金补贴。  第十九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安装固定电话,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受理单位应当给予优惠。  对享受城镇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在申请安装有线电视时,受理单位应当按照标准的 50% 收取安装费。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残疾人扶助而不给予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予以处理。  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联合会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举报,并提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残疾人联合会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本市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制定的扶助残疾人的政策性规定,其标准低于本规定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国家、省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扶助残疾人另有政策性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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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一些景点免费,眼睛和下肢残疾免费坐车船。如果是1,2级残疾,还有国家补助。
乘车和社会保障等等都有优惠,具体的话要看是否户籍在本地,可以上武汉市民政局或者是残联网站查询。
应该有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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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国家对残疾人都有那些照顾?_百度知道
国家对残疾人都有那些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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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及《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贵州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残疾人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本规定所指残疾人,是户籍在贵州省内,符合国家残疾人规定标准,并持有全国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的残疾人。 第二条 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第三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亲属照顾、无生活来源,有法定抚养人但法定抚养人无能力供养的残疾人,属于非农业户口的,在暂未实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方,当地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居民生活水平给予救济。农业户口的残疾人凡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 第四条 对无力交纳村提留(公益金、公积金、管理费)、乡统筹(教育事业附加费、优抚费、民兵训练费、乡村道路修建费、计划生育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承担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重度残疾人或失去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人,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或村代表会议讨论评定,可适当减免有关费用和免予承担义务工、积累工。 第五条 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招收入学,其家长有义务送子女入学,接受当地政府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普通中学、技工学校以及各类学校,必须招收符合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残疾而拒绝录取。 对残疾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可免收学杂费。所免部分,由县、乡政府在当年教育经费拨款中给予补足。对于到县(市、区)以及地、州、市所在地就读的盲童和聋哑儿童学生,其家庭确有困难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适当补助书杂费和生活费,解决其入学困难问题。省属各大中专院校对残疾学生在颁发助学金和困难补助方面应优先给予照顾。 第六条 对大、中专残疾毕业生,应按照其技能和劳动能力分配相应单位。有关单位不得因残疾而拒绝接收。 第七条 人口在30万以上,或盲、聋、弱智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区),原则上应建立一所特殊教育学校。人口不足30万或盲、聋、弱智儿童、少年人数较少的县(市、区),应在生源比较集中的县城及乡(镇)所在地设立盲童班、聋童班、弱智儿童班或组织弱智儿童到普通小学随班就读。各县(市、区)应设立聋儿语言训练班。 残疾儿童、少年可就近入学,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对残疾人参加劳动就业前的各种技能培训,各技校、职校等培训单位应酌情给予免收培训费和减免其他费用的照顾。 第九条 省内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贵州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8号令)的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馆(营利性场次除外)、文化馆(室)、文化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公共图书馆、公园、动物园、风景游览区等社会文化娱乐场所。 第十一条 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谋职业,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的,工商部门应给予核发营业执照,在经营中,确有困难,经当地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证明,可准予减免工商管理费;城管部门应在场地、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银行应在信贷方面给予支持照顾。 残疾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免征营业税。 第十二条 残疾人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人职工的残疾程度,为他们提供必要和适宜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制定适宜的劳动定额。 残疾人职工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工资、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险等方面,应享受与健全人同等待遇。 企业在关、停、并、转、破产后,其主管部门要妥善安排好残疾职工的生活,并为其创造条件,使其尽快重新获得就业机会。 第十三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经济来源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给予定期生活补助,优先实行“五保”或进入福利院、敬老院,其年龄可适当放宽,或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包养户三方面签订供养合同。对受灾的残疾人农户优先救济,确保基本生活。 第十四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到户籍所在地就诊,乡(镇、街道)以上的医院(卫生院、所)可减免挂号费和注射费,并应照顾残疾人优先就诊、交费、化验、取药等;持当地残联证明的贫、特困残疾人就医,可按县卫生局或就诊医院规定的减免项目和比例予以减免。 第十五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搭乘地(州、市)、县(市、区)内公共汽车或渡船。对探亲、入学、治病的残疾人,在贵州省范围内,凭《残疾人证》并持有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公交部门可适当减免车船费,免收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残疾人专用车寄存费。 第十六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残疾人的法定抚养人和监护人必须履行其应尽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责任。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伤害残疾人。 执法部门应优先受理和认真办理涉及残疾人案件,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依法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七条 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本着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则,在安置的地段、楼层上予以适当照顾。拆迁者在发放临时补助费、停业补助费时,对贫、特困残疾人应按规定标准提高10%比例发给。 第十八条 残疾人家庭需要安装电话、煤气、水表、电表、有线电视专用线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其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凭《残疾人证》,安装单位可酌情减免安装费。 第十九条 对因公致残,生活不能自理和被州(市)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授予荣誉称号或在全国性体育比赛中获金牌、在世界体育比赛中获得金牌、银牌,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城镇残疾人,其配偶和子女属农村户口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当地残联审查,由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批准,在省下达给各地的“农转非”计划指标内可优先解决“农转非”。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人考生入学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残疾人毕业生的; (三)无正当理由辞退、开除残疾人职工、学生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或无故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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