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院看病,医生没检查出来病因,导致冯小刚病情加重弃生育,医院要负责吗?

您好,我怀孕20天去医院看病,医生没有检查出来没有怀孕,开了孕妇不能吃的药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您好,我怀孕20天去医院看病,医生没有检查出来没有怀孕,开了孕妇不能吃的药,现在小孩不能药,医院有责任吗
我怀孕了,我去医院检查,尤于医生开错药倒至小孩不能要,请问这种情况医院应该怎样赔偿,应该赔多少钱
您好!我不明白!为什么甘肃礼县我们在北京军海肝康医院看病开的发票没有财政的盖章不能报销!可这医院说在我们甘肃陇南地区都能报销的!
本人因骑摩托车带着我爱人于对方小车相撞造成我爱人头部受伤在医院做检查怀孕了,医生建议不能留要打掉。说是做了CT和药水辐射太大这种情况小孩不遗留。这种情况我因所得多少赔偿呢?
您好,我在南京长征医院3月10号做的检查12号出来结果,但是医生没有即使告知,到了16号我自己询问才给我治疗,如果可以早点的话就可以省了几千,7天已经花了45千了
我爸在漳县医院看病,动手术后,我问医生我爸身上在有病没,他说没有,现在我爸又患重病,到兰州检查后,说漳县医院病没管才史病情更严重,请问漳县医院应该负责任吗。
你好!我骑电动车把人撞了,倒医院检查医生说没有事,休息两天就好了。期间检查和药品的费用都是我出的,还补偿了3天的误工费。当时在医院她说腰没问题,晚上她说腰疼,但是没去检查。现在误工补偿用完了她又要到医院检查腰,费用还是我出的,她又向我索要误工费我应不应该给
律师您好!我想请问打架误伤他人,但是经过医生检查,外伤内伤都没有,这样够判刑吗?
您好,我想问1下我在医院看病,医生黑心坑钱,我开始咨询的他说我两个病加起来也就2、3千,后来我就去了,到那检查完他说挺严重说要做治疗,说35天就好,我现在治疗了3天,每天都4千左右,第4天还打了1针4千块,我男朋友因此也做了治疗,总花了好几万了今天又复查只好了1半还不到,他让我在做治疗,我这有开始得记录和单子,请问这个怎么投诉他,可以索要赔偿吗?
肚子旁边痛去医院做检查医生没检查出来
叫我休息3天
我把医院证明拿去给领导
领导批准了
我又向他请假换家医院看病 他狠狠的说了句在限你最后1天 还以签单子威胁
遇到这种情况的我该怎么办?
去医院检查,医生说我怀孕了,而且宫颈糜烂,要我做手术,我说我考虑考虑,完了她1通说严重后果,我就听了她的交费做手术了,后来治疗两天,1共花了7300,发现被骗,就去别的医院检查了,别的医院医生都说宫颈糜烂没有必要做人流,每个女人都有,没有她说的那么多对孩子的影响,我生气呀,他们私立医院骗钱还不管我的身体和我的孩子,骗说如果不做手术,宫颈糜烂会让白带的细菌侵蚀了孩子的大脑心脏,现在手术后35天了,想告他们,单手里只有收据,没有发票和任何证据,能报案吗?...脑筋急转弯:一个病人去医院看病,医生要他看开点,为什么?_百度知道
脑筋急转弯:一个病人去医院看病,医生要他看开点,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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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的是斗鸡眼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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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斗鸡眼
应该是开点什么芍吧
他是近视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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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到没有资质的医院看病,出了问题,医院要负责吗?_百度知道
到没有资质的医院看病,出了问题,医院要负责吗?
佣工给雇主做事,在做事期间佣工出了事,雇主第一时间给佣工只出了医疗费用,但由于医生的原因,病情恶化,需要到上一级医院手术,请问雇主还是否有责任向佣工出钱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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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按工伤和医疗损害处理  因二者有先后之分,前者是在工作中发生,因而属于工伤,而且后者有加重前者的伤势的特性,严重的属于医疗事故,轻微的属特殊侵权,因而应分别处理,依《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依《工伤保险条例》,佣工的伤应属工伤,不单是医疗费,还应享受工伤的下列所有待遇,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依《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谢谢您!我问的这个情况好像不属于工伤问题,是雇佣之间的责任关系,出现这种情况在法律上该如何解决?再就是最迟什么时间起诉,是不是事发后一年内起诉,一年后就不能起诉了?
如果真的仅是雇佣关系的话,依《最高院人身损害侵权解释》来解决,应赔偿给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差旅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依《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要在事发后一年内行使请求权,否则不能行使公力救济、只能私了。诉讼时效可因特定情形中止、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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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责任!该种情形属于民法当中的共同侵权问题!即雇工现在的情况是由雇主和医生双方的共同作用的原因导致了侵权的结果,属于共同侵权!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雇主还需要承担以后雇工的治疗费用!
当时选这个医院,其实也不是医院,就是比诊所大一点,佣工也答应了,雇主也没强求要佣工到这家医院医治。
哦!这没关系的!只管向雇主要钱就行!你如果向雇主要不到钱!可以试着向诊所要!如果向诊所要的话,比较困难,你需要自己找证据证明诊所存在医疗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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