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大学里有一门课程免修,还要按学分是什么交费吗,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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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理工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2014年修订)
文章来源:
时间:日 16:39
厦理工〔2014〕160号
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校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强教学管理,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培养高素质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应当将规范管理和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学生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们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注重思想修养,陶冶情操,并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文明风尚,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素质;应当发扬良好的校风,勤奋学习,不断实践,锐意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专业技能。
第四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按规定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科技服务、勤工助学、学生社团、文娱体育等活动;
3、按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申请助学贷款;获得学涯及职涯规划和就业指导的权利。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具备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不服有提出申诉的权利;
6、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2、遵守校纪校规,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
3、按照学校规定按时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时偿还国家或学校为其提供的贷学金;
4、尊敬师长,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5、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
6、按照我国就业方针政策就业。
第六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原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籍管理部门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并予以退回。
第八条&新生入学要进行体检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疾病患者,取消入学资格;符合录取条件,但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内过集体生活的疾病患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可于第二学年开学前持学校指定医院的健康证明提出入学申请,经校医疗部门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为学生注册时间,注册时间及具体工作事宜以学校发布的通知为准。
学校实行完费注册制度,在校学生必须在履行相应的缴费义务后方能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学校有权取消其选课、听课、考试权利,取消其欠费年度参加各项评优的资格;对于毕业离校前仍欠费的学生,相关部门应暂缓办理其毕业离校手续,不予办理就业推荐。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各二级学院办公室应在每学期开课第一天汇总学生报到情况,并将开学情况送教务处。
第十条&学校实行“有弹性的学年学分制”,允许学生按专业培养方案的基本学制规定提前一年或推后1-2年毕业,申请时间为办理注册手续后、学校毕业资格审核完成之前。学生的总修业年限为本专业基本学制加上两年,即两年制专升本科生不超过四年;三年制专科生不超过五年;四年制本科生不超过六年;五年制本科生不超过七年。
第十一条&学分既是衡量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也是成功完成某项科目学习所获得的分值单位。学生在总修业年限内必须取得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学分和选修课程学分,且其总学分数必须达到应修基本学分要求和其他有关规定,方能顺利毕业。
第十二条&学生所修的全部课程都必须参加考核,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输入管理系统,并归入本人档案。纸质版成绩在学生毕业后由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十三条&课程成绩可根据期末考试(或考查)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的具体比例及构成依据应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及教学实施情况确定。课程考核及成绩组成必须由各系(教研室)讨论决定,在课程教学大纲中明确记载,并报二级学院备案,开课时向学生公布。专业培养方案所列明的课程应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载成绩,实验课、实训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实践性课程成绩采用五级制记载,其它课程可以采用二级制记载成绩。
第十四条&学分绩点反映了课程学习的质量,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总体学习质量的标志,也是学生能否毕业、能否获得学位和参加评奖评优的基本依据。
 & 1、成绩和绩点系数对照表
2、学分绩点的计算
某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该课程的绩点系数。
一学期(年)各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相加,即为该学期(年)的学分绩点;各学期(或学年)的学分绩点相加,即为毕业的总学分绩点。
3、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平均学分绩点=∑(学分×绩点系数)/∑学分&
即:平均学分绩点为课程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取得的所有学分。毕业总平均学分绩点为毕业总学分绩点除以总学制内所修学分总数。
第十五条&期末考试(考查)可根据课程教学目标、内容等特点,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口试笔试兼用、项目实物制作和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各门课程的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各系(教研室)主任根据专业、年级以及课程的性质、特点审核确定。每门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为两小时,个别课程确因特殊情况需增减考试时间的,须经二级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凡培养方案规定单独设课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各类实习、毕业设计或论文),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实践性课程的成绩根据课程考核、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实验或实习报告及实际表现综合评定。
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科目测试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等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学生因公、因病或直系亲属亡故等原因而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必须在考前携带有关证明向课程开设学院办公室提出缓考申请。原已获准请假的学生,期末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另行申请缓考。
原则上学生每个学期申请缓考的课程不得超过2门,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一次,超过两门课程以上缓考的需报教务处审批。
缓考课程的考核统一安排在下学期期初进行,且考生不得再申请缓考。
第十七条&无故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实验课缺做实验达1/3,或某门课程缺课学时达1/3者,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计。考核违纪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学生每学期课程考核不及格,可以参加学校安排的下学期初的补考,补考成绩在70分及以上的按70分计,在60分到70分的以实际分数计,补考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学习,重新学习成绩以实际成绩记入。公共选修课及实践性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不组织课程补考,允许参加下一次统一组织的考核或重选。补考与缓考可以同时进行。
第十九条&学生正常课程考核和重新学习该课程考核成绩按高分记入成绩档案。
第五章&选修、免修、缓修、补修、重新学习、辅修专业
第二十条&关于课程的分类与修读
1、必修课包括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和独立设置实践环节,限定性专业选修课一经选定,其管理按必修课办法执行。
选修课包括公共选修课程、专业任选课和创新与素质拓展环节等。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由学生分类选择修读,原则上不能用专业选修课程学分替代公共选修课程学分。
2、学生应按校、二级学院规定的时间办理选修手续。凡规定要有先修课程的,必须取得先修课程学分,方可选修该门课程,同一课程的理论和实验若分别开课,应同时选修。
3、未办理选课手续而参加听课、考核者,其考核成绩无效。
第二十一条&关于课程免听与免修
1、学有余力(上一学期所修各门课程的成绩均在80分以上,下同)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二级学院审批,可允许某些课程免于听课,但仍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参加课程结束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获该课程学分。免听必须报教务处备案。
2、学生可以有条件地申请免修某些必修课程。学生申请免修,须于该课程开课前一个星期向课程所属学院提交申请,并报教务处批准。
(1)因转专业、转学等特殊情形,已经通过该课程或类似课程考核的,经学生所在学院认定后,可以申请免修并认定相应学分。
(2)学生因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可以在军训前申请暂缓或免于参加军事训练,但需本人于军训前提出申请,经校医疗部门诊断证明。
(3)学生确属健康原因,经校医疗部门诊断证明,体育课可转修“非竞技类体育课”或申请免修;通过体育部组织的非竞技类体育考核并合格的,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但成绩注明“非竞技类体育课”字样。
3、政治理论课、德育、体育、军事理论、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均不得免听与免修。
4、已通过考核的课程可以自愿申请免修或重新学习。
第二十二条&关于课程的缓修、补修和先修
1、学生因基础差、与重新学习课程冲突或健康条件造成学习有困难的,经学生申请,二级学院办公室核实,分管院长批准,一个学期可缓修对后续学习影响不大的课程3-5学分。缓修必须报教务处备案。
2、因缓修或其他情形有未修过的课程,由学生在该课程的开课学期开学前申请补修。
3、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申请先修部分课程,跟高年级学生一起上课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关于课程的重新学习
学生重新学习考核不及格课程或考核成绩不满意课程简称重修。学生已修读但考核不及格的必修课及限定选修课均需重修,但专业任选课和公共选修课允许另行选修。学生须在开课前一个学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并按有关规定缴纳重修学费后方可重修。重修一般包括跟班重修、单独开班重修、自主重修三种方式。重修课程成绩以参加课程历次考核的最高成绩记载,课程绩点以最高成绩计算。
具体的组织与管理详见《厦门理工学院重新学习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遵守校纪校规,未因学习纪律问题受到任何处分,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详见《厦门理工学院本科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后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经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都应按专业编入相应的班级,并参加班级活动。
第二十七条&学生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期满准予复学的,应按规定编入下一年级的相应班级。
第二十八条&学生转学(转入)、转专业应根据转入前的年级及获得学分情况编入相应的班级。
第二十九条&在规定学制内未能修完毕业最低学分需延长修习年限者,在办理注册手续后、学校毕业资格审核完成之前,允许学生主动申请留降级,并编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班级,继续修完毕业最低学分,同时也允许修习其它课程,成绩合格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学生转专业的条件、办理及学费缴纳等规定,详见《厦门理工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学生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转入其他学校者,由本人申请,经两校同意及两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管理部门批准。转学手续需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校医疗部门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2、注册后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未修满一学期又休学的应视为连续休学。
休学须填写《厦门理工学院学籍异动申请表》,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学院批准并报教务处、学生处和财务处备案。未办理休学手续而擅自离校者,视作自动退学。
第三十四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不享受奖贷学金、专业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各类生活补贴。
2、休学的学生,应离校回家。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三十五条&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创业的需要,可申请保留学籍。学生申请保留学籍按如下规定办理。
1、在校学习期满一年以上(含一年)者,方可申请保留学籍。
2、办理保留学籍手续需本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签署书面同意意见,经二级学院研究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并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
3、保留学籍一般以一年为期。保留学籍期满,学生可申请继续保留学籍一年,并须在前次保留学籍期满前两周内办理继续保留学籍手续。学生累计保留学籍不得超过两年。
4、申请保留学籍手续必须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办理。保留学籍学生复学后,在校学习须满一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请保留学籍。
5、办理完休学、保留学籍手续的学生只保留其学籍和户口关系,不享受在校生的任何待遇。对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学校暂停其学生证、医疗证和借书证等使用,待其复学办理到校手续时,再重新开通有关证件使用权限。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必须离校,不得安排教学活动,不保留其宿舍床位。
6、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不承担医疗费用。因发生工伤或意外伤害事故致残,或因患病等导致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复学,作退学处理。
7、学校不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负责。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因犯错误或触犯刑律,符合《厦门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分规定“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等级以上者,不予复学,作自动退学处理。
8、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六条&在校学生联系和办理自费出国就读手续,可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保留学籍年限一般为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作自动退学处理。
 &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退役后复学手续按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开学前填写《厦门理工学院复学申请表》,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在注册前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疗部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有关证件,并经校医疗部门体检合格,方准办理注册手续。因出国办保留学籍的学生期满复学时,必须凭注销护照证明书才能办理复学手续。
2、复学学生根据其原有已修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及学分数,编入下一年级的相应专业班级,按所编入相应专业班级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3、要求复学的学生,由校学生处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取消其复学资格。申请保留学籍学生复学时,须提供保留学籍期间主要活动情况报告,并附有关证明(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有关无违法违纪的证明和体检合格证明)材料。
第三十八条&学生申请复学时,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学校有权决定安排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或由学校介绍转入其他院校学习。
第三十九条&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如要报考其他高校,须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退学手续。
第九章&学业预警、留降级与退学
第四十条 学生学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予学业预警:
1、在校期间未获得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全校公选课程除外)累积达到12学分以上(含12学分)未满24学分,由学生所在学院下达学业预警通知书;对于在校期间未获得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全校公选课程除外)累积达到24学分以上的,由教务处下达学业警告通知书;
2、因学习成绩不合格已办理延长学习年限的;
3、毕业前一年仍有全校公共选修课修读的类别和学分未达到要求的;
4、其它可能影响学业完成情形的。
第四十一条&学生学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予留降级处理:
1、在校期间未获得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全校公选课程除外)累积达到32学分以上未满48学分;
2、在毕业资格审查时,学生学业不能达到毕业条件且在弹性修业年限范围内,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编入下一年级。
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无论何种原因,学生在校总时间超过学校规定最长学制年限且不能满足结业条件。
2、在校期间累积不及格的必修课和限定性专业选修课学分数达到48学分。
3、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
4、因病经学校动员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
5、经过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等不宜在校继续就读的,且经连续休学两年仍无法治愈。
6、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
7、本人自愿申请退学、劝说无效。
8、有既往病史,由于本人隐瞒而录取在限考专业。
9、恶意不履行向学校缴费义务。
10、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第四十三条 退学办理程序
1、对于自愿退学办理流程:18周岁以上学生由本人签名(18周岁以下需由学生及家长签名)(下同)申请,经学院审议,提交教务处学务管理科,由教务处提交主管校领导签字审批后,并通知学生到所在学院、学工处、财务处、教材中心、图书馆等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教务处定期将学生自愿退学申请提交校务会审议,发布退学公告、注销学籍,由学生所在学院将退学公告送达本人及家长。
2、对于应予退学学生处理流程:因学业原因、旷课等应予退学的学生,由教务处或学工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整理学业情况、在校表现、缴费情况等材料,提交学校校务会研究决定。通过后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及家长,学生应在2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第四十四条&学生退学的善后处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不是对学生的一种处分。
2、退学和因各种原因被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根据学习年限和取得的学分数(至少学满一年和取得40学分)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不发给任何证明或证书。
4、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5、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于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向学校监察审计处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章&考勤与请假
第四十五条&出勤的检查与处理
1、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毕业论文设计(论文)和政治学习等均实行考勤(经批准免听自修者除外)。学生应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种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超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实习、劳动、军训和毕业设计(论文)等一天按五学时计算,上课旷课按实际授课的时数计算。
2、对旷课的学生,应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处理办法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执行。
3、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和班长负责,班长每周向学院辅导员办公室提交考勤表,辅导员办公室每月公布一次并进行处理。非限定性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的考勤由教师指定一名课代表负责,每次课均须向任课教师报告。教师对学生的考勤情况应在《教学情况登记表》上记载。
第四十六条&请假
1、学生上课期间请假,须由学生本人填写请假单并附有关证明。病假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病假在三天以内(含三天,下同), 须经辅导员批准;病假三天以上两周以内,须经辅导员签署意见,学院分管书记批准;病假两周以上, 须经辅导员和学院分管书记签署意见,学校职能部门批准。事假、公假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事假、公假一天以内的,须经辅导员批准,事假、公假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的,须经辅导员签署意见,学院分管院长批准;事假、公假一周以上,须经辅导员和学院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学校职能部门批准。
经批准后的准假通知书由辅导员办公室登记备案,并通知任课教师。请假超过四周以上的需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一学年手续。
2、请假期满需续假者,应于请假期满前另持证明办理续假手续,获准后方有效。否则,按旷课论处。
3、在校学生利用寒暑假出国探亲和旅游,需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假期结束必须按时返校报到、注册,逾期返校者,按旷课论处,逾期达两周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七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按《厦门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和《厦门理工学院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八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获得规定的学分数,并具备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则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学业时,修读辅修专业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条&学生没有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在校学习一年以上,且所修课程至少取得40学分,发给肄业证书。肄业年限按已取得学分换算为相应年级计算。《国家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评不合格的学生,不能毕业,允许其在弹性修业年限内重新测评,合格后方能毕业。
第五十一条&凡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数,并达到其他教学环节要求的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
1、准备提前毕业的学生,需提前一年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制定出提前毕业的修习计划后报送教务处备案。
2、提前一年毕业者可与上一届学生同时办理毕业证书和电子注册;提前半年毕业者,先由学校暂发给提前毕业证明书,毕业证书与同一届学生同时颁发,并与同一届学生办理电子注册。
第五十二条&凡延长修业年限者,按所编入年级学生的收费标准收费。延长修业年限中,已修习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未获得学分不超过毕业最低学分5%的学生,允许申请离校待考。离校待考的学生,限在允许的弹性修业年限内,回校申请并按课程学分交费后,参加相应年级同一课程的考试。未经申请与交费而擅自参加考试者,成绩无效;未经校、二级学院安排的考试,成绩无效。实践性教学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未取得学分,不允许其离校待考,须编入下一年级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和完成毕业设计(论文)。
第五十三条&学生毕业时,要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
第五十四条 在毕业资格审核时,学生若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不予毕业,按下列规定处理:
1、在校时间已达规定最高学习时限,若所获学分达到培养方案总学分数90%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若所获学分未达到培养方案总学分数90%者,作肄业处理,并按其实际完成的学业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2、在校总时间未超过最高学习时限,未达到毕业条件且未达退学规定者,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留级继续学业;若累计未取得的学分在12学分以下者,可申请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3、在弹性学制有效期内,结业学生可按学分缴费后申请重新学习,重新学习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按程序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五十五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但学生本人可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出具证明,向教务处补办毕业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
第十二章&授予学位
第五十六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办法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形,按《厦门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办理。
第十三章&附  则
第五十七条&学生对学籍处理不服的,可于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向学校监察审计处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自2011级全日制学生开始实施,与原有规定相抵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教学管理部门可根据教学改革的需要,对本《规定》未尽事宜制订单项补充规定,在校教学指导委员会通过后与本《规定》一并实施。本《规定》细则由教务处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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