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捕捞作业得捕捞许可证,由哪个部门批准发放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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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原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二)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海区派出机构备案。”(三)删去第八十条中的“审核和”。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作出修改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作出修改(一)删去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二)将第十四条中的“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作出修改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不得从事报关业务。”(二)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兼营境内客、货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但符合海关规定情形的除外。”(四)将第八十六条第八项修改为:“(八)进出境运输工具,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或者未向海关办理手续,擅自兼营或者改营境内运输的”。(五)删去第八十八条中的“和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六)将第八十九条修改为:“报关企业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七)将第九十条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由海关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得重新注册登记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作出修改删去第八条中的“经全国或者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五)删去第二十九条。(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八)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十一)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十二)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所作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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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详细信息
渔业捕捞许可(含渔业捕捞船舶制造、更新改造与进口、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辅助船舶新建与改造)
省海洋与渔业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3.《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海洋捕捞渔船实行船网工具指标控制。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捕捞渔船的数量、功率不得超过捕捞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分配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4.《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海洋捕捞渔船(远洋捕捞渔船除外)建造、更新实行船舶主机功率、船舶数量指标管理。未取得海洋捕捞渔船建造、更新指标的,不得新建、更新海洋捕捞渔船。海洋捕捞渔船建造、更新指标的发放和管理,应当公开、公平、公正。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更新的海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不得突破原船的主机功率。两艘以上海洋捕捞渔船申请合并更新的,不得突破原海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的总和。海洋捕捞渔船以外的其他渔业船舶建造、更新实行船舶数量控制。
5.《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
下列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农业部审批:(一)专业远洋渔船;(二)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买卖渔船;(四)因特殊需要,超过国家下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网工具指标的渔船;(五)其他依法应由农业部审批的渔船。
除第十一条规定情况外,其他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船网工具指标的决定。
下列作业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农业部审批:(一)到公海作业的;(二)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作业的;(三)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四)跨海区界线作业的;(五)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六)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农业部颁布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七)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农业部颁布的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的。
作业场所核定在B类、C类渔区的渔船,不得跨海区界限作业。作业场所核定在A类渔区或内陆水域的渔船,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水域界限作业。因传统作业习惯或资源调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跨界捕捞作业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报作业水域所在地审批机关批准。在相邻交界水域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交界水域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发放,或由其共同的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第二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况外,其他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送农业部备案。
省级只办理除农业部管辖外的渔业捕捞船舶制造、更新改造、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300KW以上国内捕捞渔船许可证核发和远洋渔船国籍登记,其余由市、县级按权限办理。部分捕捞许可证发放权下放
  法制日报北京12月23日讯 记者朱磊 渔业法修正案草案今天被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渔业法规定,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年来,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渔民申请,农业部已委托黄渤海、东海、南海三个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工作,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也交由省级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考虑到目前各省级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已具备实施该项审批的条件,为发挥其贴近基层的优势,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有必要将该许可证的批准发放权限下放。
  据此,草案将该许可证的批准发放机关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来源: 法制日报 日 责任编辑: 余晨新《公司法》确认注册认缴制将推动资源配置方式转变
 新《公司法》确认注册认缴制将推动资源配置方式转变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修改。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二是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三是简化了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公司法的修改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便利了公司准入,对于激励社会投资热情,鼓励创新创业,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笔者认为,新《公司法》确认注册认缴制将推动资源配置方式转变,随着市场主体的增多,全国各省市实施细则的出台,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希望配套法律法规尽快出台,避免市场“一放就乱、一管就死”,完善社会征信制度,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录”,向社会公布,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成本”。
  综合相关媒体分析、报道,分享给网友。
  《公司法》修改& 注册认缴制确立
来源: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所作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公司法修改议案获通过 注册认缴制确立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日起施行
  据新华社12月28日消息,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五)删去第二十九条。
  (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八)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十二)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日起施行。
  工商总局:修改公司法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8日电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当日在接受记者书面采访时表示,公司法的修改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便利了公司准入,对于激励社会投资热情,鼓励创新创业,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二是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三是简化了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工商总局表示,对公司法的修改,为工商部门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基础和保障。下一步,工商总局将抓紧研究提出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建议,按程序报国务院审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同步实施;积极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完善文书格式规范和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切实让注册资本登记改革这项利国利民的举措“落地生根”。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二)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海区派出机构备案。”
  && (三)删去第八十条中的“审核和”。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二)将第十四条中的“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二)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兼营境内客、货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但符合海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四)将第八十六条第八项修改为:“(八)进出境运输工具,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或者未向海关办理手续,擅自兼营或者改营境内运输的”。
(五)删去第八十八条中的“和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
(六)将第八十九条修改为:“报关企业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
“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七)将第九十条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由海关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得重新注册登记为报关企业。
“报关人员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八条中的“经全国或者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
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五)删去第二十九条。
(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八)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十二)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所作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国务院法制办就近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清理修改答记者问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8日电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今年12月7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同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12月23日,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就草案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作了说明。对此,记者就近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清理修改相关问题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夏勇。
问:这次法律法规修改的背景是什么?
答: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是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新一届国务院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政府职能转变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先后决定取消和下放300多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同时,高度重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强调改革和发展都要更多依靠法治推动,法治也要根据改革发展的要求不断完善。根据改革工作进度,对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分批进行了清理。6月5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文物保护法等12部法律修正案草案,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修改文物保护法等12部法律的决定。7月18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了1部、修改了25部行政法规。这次国务院又修改了16部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7部法律。按照法定程序修改这些法律、行政法规,是贯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的重要举措,目的就是要在法律层面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依靠法治的力量,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
问:这次修法主要涉及哪些法律、行政法规?
答:这次公布修改的7部法律是海洋环境保护法、药品管理法、计量法、渔业法、海关法、烟草专卖法和公司法。修改的16部行政法规是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进出口关税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船员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今年以来,为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而修改的法律共19部、行政法规42部,涉及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93项。
问:法律、行政法规主要修改哪些内容?
答:这些法律、行政法规主要修改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修改资质资格认定核准、生产经营活动许可的相关规定。修改海关法、煤炭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船员条例等43部法律、行政法规,取消65项行政审批项目,重点涉及资质资格认定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许可等。比如,删除报关员资格核准、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审批、引航员注册审批等有关规定。这些条款的修改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市场应变力和竞争力,降低就业创业门槛,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
二是明确下放管理层级的实施主体。修改渔业法、动物防疫法、食盐专营办法、全民健身条例等21部法律、行政法规,将渔业捕捞许可证、执业兽医资格认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等28项审批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下放到下级行政机关,有利于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发挥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
三是增加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增加了有关监管措施。如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在删除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审批有关规定的同时,增加了向监管部门备案的措施;修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增加了由审批部门将相关情况通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监管部门的规定,强化了跨地域的部门协作。这些条款的修改有利于强化审批项目取消和下放后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现了放管并重的要求。
四是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比如,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改为环保部门审批过程中内部征求意见,减少了前置审批环节;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将音像复制单位设立审批下放到省级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将项目审批时限从60日缩短为20日,缩短了审批时限,提高了审批效率。
五是修改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有关规定。修改公司法的12个条款,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放宽了市场主体准入管制,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同时,为了改革监管制度、创新服务方式和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公司法修改草案还明确了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问:这次修法后还有哪些后续工作要做?
答: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涉及到现有法律关系的重大变动,有的职权、职责需要从法律法规上取消或者重新表述,有的监管制度需要相应地建立起来。对行政机关来讲,这次修法对其职责权限影响较大,有的已经取消,有的交由下级行政机关行使,有的监管职责得到了强化。下一步,为了保障有关改革措施落实到位,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要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继续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时清理修改有关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需要制定衔接和配套制度的,要及时制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公司法》决定
  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次修法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便利了公司准入,为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保障。
  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方面。第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第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要认真学习新修订的《公司法》,抓紧组织做好配套准备和实施工作。
  一是修订完善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研究提出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建议,按程序报国务院审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同步实施。清理、修改、废止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是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促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
  三是加强人员培训,完善文书格式规范和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在营造宽松的准入环境的同时,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切实让注册资本登记改革这项利国利民的举措“落地生根”。
  文章来源: 新华网
  工商总局:修改公司法进一步降低公司设立门槛
  日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8日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当日在接受记者书面采访时表示,公司法的修改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便利了公司准入,对于激励社会投资热情,鼓励创新创业,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二是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三是简化了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工商总局表示,对公司法的修改,为工商部门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基础和保障。下一步,工商总局将抓紧研究提出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建议,按程序报国务院审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同步实施;积极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完善文书格式规范和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切实让注册资本登记改革这项利国利民的举措“落地生根”。
  公司法修改获通过 铺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预计明年3月起在全国推开。日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放宽了市场主体准入管制。这为明年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扫除了最大的法律障碍。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对公司法所做的修改,自日起施行。
  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施天涛指出,此前公司法的创业门槛与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零门槛存在着明显冲突,如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单人公司最低限额10万,股份公司500万”等。
  此次公司法修正案草案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期限。草案还取消了相关阻碍企业进入市场的限制,包括将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中的“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有符合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等。同时,为改革监管制度、创新服务方式和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草案还明确了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国家工商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刘玉亭此前曾表示,由于公司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乃至配套措施的修改与出台都是一个“比较大的工程”。如今,公司法的修改已率先完成,下一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也将进行修改,各个部门也将据此对各自的相关规章进行修改。(记者
  公司法修改决定审议通过 明年3月1日“白手起家”将实现
来源:证券日报
  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修改具体内容包括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删去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修改后的《公司法》自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总局29日对此表示,《公司法》的修改,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便利了公司准入。此次公司法的修改对于充分利用现代公司制度的优势,激励社会投资热情,鼓励创新创业,特别是对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型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拉动内需,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明年3月1日起“零元”可办公司
大河网-大河报
  □记者 刘江浩
  本报讯
不用掏一分钱,便可轻松办个属于自己的公司,这样的“妄想”从明年3月1日起,就可以成真了。前两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公司法》修改,涉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认缴登记制,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等政策,本次修改自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新政策实施,企业数量会有较大增长
  据了解,今年9月底,郑州市工商部门对于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登记注册的企业,也有实缴改为认缴、取消验资报告的规定,据省工商局注册处副处长韩毅介绍说,从实验区来看,近两个月,市场主体数量增长非常快,1-9月份,实验区市场主体平均每个月增加68个,而11、12两个月,市场主体平均增加近200个。
  但是,他指出这个政策目前只针对实验区,在其他地方登记注册的企业,并不享受。从明年3月1日起,我省也将执行新的公司法,截至今年10月底,我省登记注册的企业数量约50.6万家,新政策实施后,我省的市场主体数量会有较大的增长。
  新政一:注册资本实缴改为认缴
  解读:河南省工商局注册处副处长韩毅认为,这个政策的出台意义非常重大。实缴改为认缴该怎么理解呢?简单理解,实缴登记制是工商部门监督企业注册资本到位的情况,而认缴制是社会公众进行监督。
  他打比方说,一个公司设立时,如果登记注册资本为1亿元,一期资本需要先到位20%,也即2000万元,其余的资金要在2年内全部到位,这样企业登记注册时的门槛就比较高,如果新政策实施后,企业注册资本何时到位将不再受限制。注册资本代表股东承担的一种有限责任,未来资本金是否到位由股东自己决定。
  他认为,这样一来,以前的虚假出资罪、出逃注册资本罪,这些本属于刑事责任的罪名,也将不复存在了。以后,注册资本是否到位,企业只需要提供一个资本到位情况的年报,该年报要公示,如果企业虚假年报也会受到处罚。
  新政二: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解读:目前,我省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而一般商业银行、证券保险等诸如此类的企业在注册时,有专门的规定,不在公司法政策范围内。
  韩毅介绍说,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低了公司注册的门槛,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零元也可注册个公司。但是他也指出,在现实中,这种零元注册的可能性几乎是不存在的,在商业经营合作中,零元的注册资本,使得公司的信誉和认可度,都会让人产生怀疑。
  新政三: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解读:韩毅认为,验资报告的取消,是与注册资本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相关联的。由于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不需要工商部门进行监督,而是对社会公众进行公示,所以,注册资本到位的证明——验资报告也将不再存在。
  以往,企业的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均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而企业需要向事务所交纳几千元的中介费,韩毅认为,几千元对于小企业来说,也是一种负担,验资报告的取消,也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国务院批复基金公司股东门槛 主要股东3千万元起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12月27日电(章斐然)中央政府网站今日公布《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下简称《批复》)。《批复》内容细化了成为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非主要股东、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内外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条件。其中,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批复》称,国务院同意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条件作如下规定:
  (一)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二)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10年以上。
今年6月1日,证监会正式贯彻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在法律层面放开了基金公司高管成为股东、获得股权激励限制。
  公司法取消企业最低注册资本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正抓紧修订
  法制日报——法制网发布时间:
  法制网讯 记者余瀛波
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对此,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工商总局将抓紧修订完善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研究提出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建议,按程序报国务院审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同步实施。同时,清理、修改、废止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
  据了解,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二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三是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该负责人表示,公司法的上述修改,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便利了公司准入,为工商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基础和保障。
  中国修改公司法 进一步“降槛减负”
  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28日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修改。中国国家工商总局29日对此表示,公司法的修改,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便利了公司准入。
  国家工商总局称,此次公司法的修改对于充分利用现代公司制度的优势,激励社会投资热情,鼓励创新创业,特别是对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型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拉动内需,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工商总局分析人士29日介绍称,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首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其次,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下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国家工商总局称,将按照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部署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抓紧组织做好配套准备和实施工作:修订完善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加强人员培训、完善文书格式规范和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完)
  国家工商登记改革措施即将出台
  日 来源:京华时报
  据新华网报道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并已上报国务院。与此同时,中央编办正抓紧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清理情况将报国务院审批。
  这是记者日前从工商总局了解到的。
  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要按照“宽进严管”的原则,改革工商登记制度。这项改革措施一经提出立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被认为有望大幅降低创业“门槛”。
  据工商总局局长张茅介绍,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是改革工商登记制度相互衔接、密不可分的内容。
  围绕这项改革,今年以来,工商总局成立专门工作组,先后到广东、浙江、天津、福建等地进行深入调研,又组织召开7个专题座谈会,邀请不同领域、部门的专家和专业人才,对改革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论证,并在此基础上向国务院提出了修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建议。
  与此同时,各地工商部门在国务院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总体设想和框架要求内,大胆探索,先行先试。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措施即将出台,这对工商部门而言不是监管职责的弱化,而是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张茅说。
  张茅表示,改革措施出台后,工商部门以及各级政府部门将逐步实现对市场主体从“严进宽管”到“宽进严管”的转变,在营造宽松准入环境的同时,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自律等手段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能。
  公司法修改议案获通过 没有注册资本也可以开办公司
  日 中财网
  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
  随着此次公司法的修改,“白手起家”开办公司成为可能。据介绍,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3个方面,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出资等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二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三是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8日还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药品管理法、计量法、渔业法、海关法、烟草专卖法等其他6部法律的决定。据悉,对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明年3月1日起施行;对其他6部法律所作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济日报)
  张茅回应“一块钱办公司”:不花钱办公司不可能
  日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消息&
10月25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国务院新闻办11月7日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介绍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等方面情况,并答记者问。
  有记者就“一块钱办公司”的相关报道提问,公司注册从实缴登记制改成认缴登记制之后,“一块钱就可以开公司”?
  张茅表示,社会上说的“一块钱办公司”是一个形象的比喻,并不是开办公司就没有条件、不用花钱就可以办公司了,注册资本只是设立公司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而且维持公司的基本运营也需要一定的资本,所以完全不花钱办公司实际上也是不可能的,办公司要有场地和人员。这次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以后,公司股东对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自行规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没有按规定的时间交付出资,那根据法律和公司的章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没有按照约定交付出资,按时交足出资的股东和公司本身可以追究股东的责任。
  张茅介绍,实际上在试点地区看,大家对于办公司还是慎重的,信用体系还是比较好的,所以出现夸大的和特别少的钱来办公司的情况也是很少的,从试点的情况看基本是正常的。
  国务院: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
  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会议指出,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放宽市场主体准入,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高效透明公正的现代公司登记制度,是新一届政府转变职能总体部署和改革方案中又一项重要举措,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简政放权,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调动社会资本力量,促进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成长,带动就业,推动新兴生产力发展。
  会议强调,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就是要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创新公司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会议明确了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二是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克服检查的随意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
  三是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
  四是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录”,向社会公布,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成本”。
  五是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在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实行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制度。
  《公司法》修改通过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扫除最大法律障碍
  央广网福州12月29日消息(记者沈静文)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公布时间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将于明年3月在全国推开。昨天,《公司法》正式修改通过,改革扫除最大法律障碍。
  作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之一,福建平潭在改革以来迎来企业注册数量井喷。一个工作日、不花一分钱完成注册登记,蔡女士正是被这样的政策吸引。
  蔡女士:以前没这么方便也没这么放宽,现在政策不一样了,我是冲这个来的。
  《公司法》修改后,企业设立的低门槛正式由试点地区福利变为白纸黑字的法律。修改后的《公司法》将企业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通俗地说,过去公司股东最大的心病“筹钱”一举瓦解。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局长周石平:我打个比方,现行法律下你约定注册资本是10万,那你首期就不得低于2万,剩下8万一般企业要在两年里缴足。
  现行制度中,根据公司类型的不同,有3万、10万、500万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而今后除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这些限制都被取消。创业者热盼已久的1元钱、甚至0元钱办公司,在《公司法》中被明确写入。
  创业者李先生:对每一个怀揣经商梦想的人来说,门槛降低了很多,真正实现了“白手起家”。
  此外,周石平介绍,《公司法》实行后,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将大大简化。
  周石平:登记事项减少了,验资报告也不提供了,当事人提供的文书也少了,这方面来说是便利的举措。
  张茅:企业注册登记住所能否住宅将做具体规定
  日 来源:
   新华网消息
国务院新闻办11月7日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介绍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等方面情况,并答记者问。
张茅在回答记者关于放宽企业住所登记问题时表示,这次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对企业的住所问题、经营场所问题提出了由各地来进行具体规定。住所是企业经营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目前各地因为情况不一样,对住所登记条件也有所不同,一方面很多中小企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等企业以及初次创业的企业,对住所的要求不高,希望能够根据生产经营的情况自主选择住所,包括利用居民的住宅经商办企业。
另一方面,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并非任何场所都可注册为企业的住所。比如注册登记的住所为住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可能会扰乱邻里的生活,造成民事纠纷。比如注册登记的住所是违章建筑或者是危险建筑,可能就会造成住所的合法性问题,造成危害隐患。所以这次注册登记改革对住所的要求是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住所的条件管制,既要释放更多的场地资源,特别是一些像电子商务、创意产业发展的要求,方便企业的注册登记。同时,也要把权力放到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的情况需要、社会管理的需要作出具体的规定。这样既满足企业的需要,也满足加强社会管理的需要。
张茅:信用信息系统能最大限度解决企业诚信缺失问题
日 来源:新华网
  &&& 新华网消息
国务院新闻办11月7日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介绍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等方面情况,并答记者问。
张茅表示,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要是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的手段,将企业的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通过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工商总局现在正要求各地政府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抓紧建设本地区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目前正在建设之中。另外,各地区、各部门互联互通的问题,信息系统不能变成信息孤岛,所以这个建设还要有一个过程。
这个目的就是要落实改革的严管,既立足于主体信息的公示,又对企业披露信息起到监督作用,可以有效实现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从单一的部门监管,扩充到全社会各方面参与的监管。应该说,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以及整个工商登记制度的改革,包括其他方面的改革,整个信用信息系统对社会来说应该是一个基础,是经济管理的基础,也是社会管理的基础,不仅仅是工商登记制度,包括个人的行为,也需要通过信用信息系统来进行管理。
张茅认为,如果没有信用信息系统,信息的公示、市场的监管就会失去效果,要做到最大限度地解决个别企业诚信缺失,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能够一定程度解决。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诚信体系的建立,个别企业诚信缺失的现象会越来越少,因为一旦产生,它付出的成本会很高,大到企业承担不起的程度。
  自贸区设立昭示公司法修改方向
来源:中国新闻网
  当前我国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过多过滥,已经严重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只有加快公司制度改革,才能让更多的人积极创业,才能让中国的市场经济呈现出勃勃生机
  □乔新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上述行政审批的调整在三年内试行。这项法律决定并不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换句话说,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设公司,除外资企业外,仍然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注册登记。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则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实际缴纳另有规定的外,其他公司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这就意味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公司不需要资本金,从理论上来说,只要一元人民币,即可在试验区内开设公司。这预示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不再产生效力。
  中国公司法中的注册资本制度多次修改,从过去的严格法定资本制,到现在的折中资本制度,都带有明显的大陆法痕迹。而按照英美法系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实行授权资本制,法律并不规定股东出资的法定金额,也不要求股东必须缴纳出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是一种“账面上的”或者“虚拟的”资本,公司可以随时要求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认缴出资,公司的股东根据自己认缴出资的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这种授权资本制度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股东提供了选择的空间。因此,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授权资本制度,不要求公司的股东都必须缴纳出资,也不要求股东在公司注册登记的时候必须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出资。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虽然在公司出资问题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公司注册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对公司的验资证明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因此,公司法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制度实际上已经名存实亡。既然如此,为什么不尽快修改公司法,彻底放开公司注册登记的资本限制,允许自由设立公司呢?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设立,是我国公司制度改革的一个良好契机。试验区内公司注册登记和年检制度改革,标志着我国公司法的注册资本制度已经不能再满足现实的需要。因此,我国的公司法需要一次脱胎换骨的修改。近些年来,我国公司法修改始终遵循谨小慎微的原则,对公司的治理结构以及公司的注册资本制度进行微调,现在看来,由于行政主导的立法思想没有改变,每次修改都无法从根本上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公司法修改必须坚持契约自由的原则,把公司看作是特殊的契约。在设立公司阶段,把行政审批改为行政备案,允许公民自由设立公司。对于公司的注册资本和治理结构不再作出明确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由设立公司,简化公司的治理结构,最大限度地节约公司的管理成本。
  国有公司由于涉及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应当单独制定国有企业法,公司法中不再规定国有公司的内容。为了保护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实行累积投票制和公司股东诉讼制度,但是,不能在中国的公司法中人为地增加独立董事的规则,因为那样做将会使中国的公司叠床架屋。
  现在中国的公司法已经成为大杂烩。国务院提请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修改外资企业法,实际上是为提高自由贸易试验区经济的活力提供法律上的支持。立法机关应当在充分借鉴自由贸易试验区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公司法进行大刀阔斧的修改,尽可能地做到内外公司法统一,把外资企业注册登记和监管规则直接用于国内公司,逐步改变中国公司法“内外两张皮”的现象,让中国的公司法成为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当前我国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过多过滥,已经严重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只有加快公司制度改革,才能让更多的人积极创业,才能让中国的市场经济呈现出勃勃生机。
  公司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引起高度关注 专家认为
  国务院意见堪称公司法修改建议稿
  法制网记者&& 周芬棉
  10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并列出五项具体内容。学界评价其堪称公司法修改的“建议稿”,并呼吁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修改尽快启动。
  简政放权达成共识
  国务院会议明确了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二是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三是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四是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录”,向社会公布,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成本”。五是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此次国务院提出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意见,并非是第一次提出。早在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就明确提出了改革工商登记制度的大方向:放宽工商登记条件。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介绍说,这项改革是法学界长期以来关注并成为共识的问题。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政府职能转变,必然要简化公司设立。
  修订公司法箭在弦上
  国务院提出的这些举措是马上就要执行吗?“显然不是,国务院意见应该视为修订公司法应当遵循的精神。”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王保树说,公司设立登记,目前仍要按现行公司法及公司登记条例办理。修订后,公司登记依据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办理。从这个意义上说,修订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是当务之急。
  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赵旭东教授直言:“国务院提出的这些意见堪称公司法修订建议稿。”
  钱少也可以创业
  国务院会议提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取消,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
  现行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不低于500万元。对于缴纳期限也有特别规定。
  王保树评价说,公司法的这些规定显然不利于公司设立。国务院的意见,其核心就是方便公司设立,简化设立程序,降低准入门槛。
  国务院提出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如何理解?赵旭东说,这里指的就是涉及公共安全的一些金融公司,比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这些公司设立的特别要求,当然还需遵守。
  刘俊海说,创业不应当对注册资本最低额有要求。钱多可以创业,钱少也可以,允许创业,在挣到钱后随时可以追加投资,而不是一开始就将其挡在创业之外。对注册资本最低额的规定,事实证明保障不了交易安全。
  年检改为年度报告
  国务院意见提出,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王保树认为,这项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应尽快修改。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公司法出台后发布,在公司法2005年修订后,也随即做了修订。登记条例第九章专门规定年度检验制度,明确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刘俊海说,取消年度检验,是要将严进轻管转变成宽进严管。建立查询制度,让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可以使每一个人足不出门,免费、快捷、即时查询公司信息。现在要查一个企业信息,得到工商部门去,还要交费、盖章。他说,“这很费时间!现在交通拥堵,再遇到雾霾天,光路上就得两三个小时。”
  放宽住所登记条件
  国务院意见提出,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王保树说,这些提法都是围绕方便设立的原则,降低创业成本的。对住所的放宽,主要是现在有很多电子商务,比如淘宝网上注册的企业,不需要特别的经营场所,在家里就可以经营,有的甚至所有业务,都可以在网上完成。
  王保树认为,放宽住所要求,主要涉及修订公司登记条例的问题,虽不是公司法层面的事,但公司登记条例也是依据公司法制定。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条例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办法。
  “放宽不是可有可无”。赵旭东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具有特别的法律意义。住所是法律文书的送达地,比如诉讼文件送达地,一旦发生纠纷,住所地直接涉及法院管辖的问题。因此,无论是住所地、租住地,即便是租住宾馆,也要有地方。而且要留联系方式,手机、座机、固定电话或者是电子信箱,至少要预留其中一项,否则,不能有事找不到人。
  诚信制度建设将加速
  国务院意见提出,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单,向社会公布,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成本。
  刘俊海认为,这项信息系统的建设,还应当与央行、海关、税务等监管部门建立的信息系统联网,全方位地、立体地、系统地推进诚信制度建设。
  但王保树担心,一旦涉及监管部门过多,这种信息系统建设可能会变得艰难,遥遥无期。与其这样,不如工商登记部门先行动,建经营异常黑名单,更为现实些。
  至于国务院提出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的问题,此前已经迈出了半步。赵旭东说,在2005年修订公司法的时候,已将原有资本制度变更为不完全认缴登记制。比如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缴纳不低于注册资本20%,两年内缴足其余部分;投资公司五年内认缴。
  公司法修订应尽早启动
  国务院提出的意见,虽然都和现行的公司法密切相关,最需要、而且必须马上启动的是修订公司法。但据记者了解,目前在立法机关规划里,并未将其纳入今年立法规划。
  刘俊海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的立法规划专家座谈会上,强烈建议将修改公司法列入今年立法规划项目,但至今未列入。而证券法的修改已列入。
  刘俊海认为,公司法与证券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证券法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005年两法同时修订,已充分说明两法之间的密切关系。
  刘俊海建议,公司法修订应当与证券法修订同步。
  公司法修改 注册资本可“零首付”
来源:新京报(北京)
  新京报讯
(记者李蕾)开公司当老板不再遥不可及,从明年3月1日起,注册成立公司的门槛将降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12月28日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修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2005年前要求“100%首付”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说,除另行规定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在2005年之前,如果公司注册资本认缴100万,那就必须实缴100万;2005年后,公司注册资本认缴100万,必须先实缴20万,剩余的在两年内缴清。现在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注册资本出资何时缴清没有时间限制了。”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以买房打比方,即2005年前的实缴登记制为100%首付,而现在的认缴登记制为零首付,这就降低了注册公司的门槛。
  据悉,认缴登记制采取公司股东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刘俊海表示,实际上实缴注册制已经名存实亡了,注册成立公司的人运用各种方式规避实缴注册制。比如找借贷公司垫付注册资本,验资后再挪走等方式。
  “一元钱即可开公司”
  除了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外,还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即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
  “此次废除最低注册资本的改革已经比美国晚了三十多年,比日本晚了八年,比德国晚了五年。”刘俊海表示。
  刘俊海说,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理论上来说,一元钱就可以开公司。“实际经济活动中,不会出现一元钱开公司的情况,公交车票还要交两元钱,如果公司的认缴注册资本是一元钱,不太会有人愿意跟这家公司做生意。”刘俊海说。
  有人担心既然认缴登记不需要实缴资金,那么可能会有人注册公司时进行“天价”认缴。对此,刘俊海表示,认缴注册资本虽在公司成立之时不必缴纳,但迟早要缴纳。倘若公司资不抵债、陷入破产偿债程序,曾信誓旦旦认缴天价注册资本的股东须在其认缴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以建议投资者在认缴注册资本时量力而行,适度承诺。
  “建议废除虚报注册资本罪”
  最高法前年曾发布过《公司法》司法解释,大量篇幅用来处理出资不实问题;与此同时,刑法中也有虚报注册资本罪。专家认为,随着公司法的修改,与之相冲突的司法解释和罪名应当废止。
  “日,新的公司法实施,与之相矛盾的司法解释应当废止,与此同时,刑法中相关的规定也应当进行修改。”刘俊海说。
  根据《刑法》的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刘俊海表示,新公司法实施后,刑法中的虚报注册资本罪与新公司法存在冲突,因此应当废除虚报注册资本罪。(李蕾)
  本文来源:新京报
  《公司法》修改将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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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信息报& 作者:任重远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等改革9个月后,《公司法》相关条款的修正案进入立法程序。除金融机构、劳务派遣企业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采取注册资本实缴制的企业,取消一般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12月23日到28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公司法》等7部法律的局部修改被列入讨论议程,并有望一次通过。修正案草案删去了现行《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及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的规定,不再要求公司股东(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投资公司可以为五年)缴足出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资。此外,股东缴纳出资后不需验资,营业执照不再登记实收资本,股东出资证明书也不再载明出资额。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向常委会说明,上述修改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激发中小投资者的创业活力,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要求。在取消一般性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同时,草案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某些企业实施注册资本实缴制度的规定予以保留。
  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放心保)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具有准金融机构性质的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公司法修改决定通过 “1元可办公司”成为法律
  来源:央广新闻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昨天(2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这意味着,“1元可办公司”由试点变为法律,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扫除最大法律障碍。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昨天(2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这意味着,“1元可办公司”由试点变为法律,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扫除最大法律障碍。
  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第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说,除了另有规定的情况之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之后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租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
  第二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元钱办公司”,公司法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情况之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也不再限制股东的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是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是公司的登记事项。公司登记的时候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这些修改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便利了公司准入。下一步工商总局还将修订完善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加强人员培训,完善文书格式规范和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为明年三月注册资本登记改革全面推开做好准备。
  最新《公司法》修改条款对照表
原《公司法》相关条款
国家主席令2005年第42号
修改后《公司法》相关条款
国家主席令2013年第8号
、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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