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标志着教育作为独立的社会意识相对独立性活动出现了。

教育法_百度百科
关闭特色百科用户权威合作手机百科
收藏 查看&教育法
《》对教育基本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教育与社会等事宜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该法自日施行。通过日期日施行日期日施行
(日第八届全国第三次会议通过日令第45号公布自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国家坚持以、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受教育的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务院和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高等教育的。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 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任制度。第三十六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教育、体育、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条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五十一条 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十四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乡范围、村两级教育事业。农村教育费附加在乡统筹中所占具体比例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八条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第五十九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六十一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第六十二条 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第六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十八条 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 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七十条 中国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八十二条 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十三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全部教育法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价值准则,是制定和执行教育法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中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应与中国总体法的原则相一致,即教育法要以合宪原则、民主原则、实事求是原则、法制统一原则等总体原则为指导,教育法的制定不能违背这些总体原则。在此基础上,教育法又应反映教育的自身特点和规律,不能简单地用总体法的原则来代替。因此,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教育法还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教育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坚持以、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这一规定既指明了我国教育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性质,又指明了我国教育应当坚持的社会主义方向。
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包含着依法约束人们在教育活动中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以及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教育法》第七条规定:“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这一规定体现了中国教育法在坚持教育的方向性原则时,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和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的高度重视。
中国是世界著名的之一,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形成了自己的民族精神和优良传统。教育应当为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作出贡献。然而,中华民族的优秀历史文化只是人类文化的一部分,除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外,人类文化还包括其他国家和民族的优秀文化。这些文化与中华民族文化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它们可以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融合。任何一个民族的文化都只有在人类文化的长河中才能得到很好的发展。因此,教育还要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观点,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成果,成为我国人民奋发向上、团结奋进的深层文化动因。(一) 教育公共性的含义
《教育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法之所以要确立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教育事业是国家、民族乃至全世界的共同事业。从教育的本体功能和社会功能来看,教育不仅能促进人的身心发展,还能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人口素质等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因而,教育事业的发展不仅是个体发展的需要,也是全社会、全人类发展的共同需要。
第二,个体发展的活动必然影响社会的发展。教育活动作用于每一个受教育者,每一个受教育者又将自己的行为反作用于社会。因而,每一个受教育者的个体活动也就不再是个人的事情,而成为整个社会活动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并影响着社会的发展。
第三,教育工作本身就是为社会发展作贡献。教育工作是培养个体的具体行为,它虽然对于个体而言是谋生的手段,但对于整个教育事业来说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教育公共性原则的体现
教育的公共性原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说明,教育法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都应以促进学生的身心发展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主要目的,坚持教育要符合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二,《教育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这一规定要求教育要对国家、人民和负责,保证教育制度的正常运转。
第三,《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汉语言文字是我国普遍通用的官方语言文字之一,也是国际认定的联合国工作语言文字之一。因而,将汉语言文字规定为我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能够满足我国大多数人和地区的教学需要,也有利于教育的普及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同时,允许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这既是对少数民族的尊重,又给予其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因此,在教学语言文字上的法律规定,体现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的平等性原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一规定确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
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一般包括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和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三个层面。
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是指每个公民在入学机会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以国家大法的形式明确了公民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性。《教育法》第三十六条中也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方面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
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有获得教育条件、教育待遇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对此,《〈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和《教育法》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了实施义务教育,应当为适龄儿童和少年提供的受教育的基本条件为:“(一)与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相适应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学设施;(二)具有按编制标准配备的教师和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的师资来源;(三)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够按照规定标准逐步配置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文娱、体育、卫生器材。”同时,还要求:“和其他办学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改善实施义务教育的条件。”《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中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后,有获得学校和社会公正评价的平等权利。这种平等主要体现为学业成绩和品行评价上的平等、进一步求学机会上的平等、就业机会上的平等等。《教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二)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教育原则
受教育机会平等在实践中的体现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区域之间的经济、文化、教育的发展很不平衡,这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受教育机会不平等的现象。针对我国经济、教育发展水平不高,各地发展水平不平衡的状况,教育法需要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策略,以尽快实现教育的平等性原则。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的贫困地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教育水平相对较低,教育法则规定国家对这些地区及人群给予特殊的帮助和扶持。《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这些规定有利于保障教育的平等性原则的实施。
此外,女童、流动人口子女、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也应享有平等的。随着现代科技和现代生产的迅速发展,以及知识的爆炸性增长,为终身教育提出了迫切要求。谁都不可能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就获得终身享用的知识,因此,必须不断学习以补充能量。
终身教育认为:在现代科技、现代生产、现代社会条件下,既有必要也有可能打破人的一生中仅限于青少年时期的正规学校教育,教育应贯穿于人的一生。为实现终身教育,要对进行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这些教育既包括或多或少有组织、有计划的正式教育,也包括任何场合中的、自发性的非正式教育;既包括胎教、幼教、普教、高教,也包括职教、成教及继续教育和回归教育;既包括就业、,也包括老年、闲暇教育等。只有不断地建立和发展各级各类教育,促进它们的相互沟通和衔接,才能不断完善,进而保证终身教育的顺利实现。
新手上路我有疑问投诉建议参考资料 查看自我意识_百度百科
关闭特色百科用户权威合作手机百科
收藏 查看&自我意识
本词条由审核。
自我意识是对自己身心活动的觉察,即自己对自己的,具体包括认识自己的生理状况(如、、等)、(如兴趣、能力、、等)以及自己与他人的关系(如自己与周围人们相处的关系,自己在集体中的位置与作用等)。自我意识是具有意识性、社会性、能动性、同一性等特点。自我意识的结构是从自我意识的三层次,即知、情、意三方面分析的,是由、和(或自我控制)三个子系统构成。自我意识的形成原理包括:正确的、客观的、积极的自我提升和关注自我成长。人生不同的发展阶段,其自我意识的形成各有特点。外文名Self-Consciousness应用范围教育心理学
自我意识是对自己身心活动的觉察,即自己对自己的认识,具体包括认识自己的生理状况(如身高、体重、体态等)、心理特征(如、、、等)以及自己与他人的关系(如自己与周围人们相处的关系,自己在集体中的位置与作用等)。自我意识是人对自己身心状态及对自己同客观世界的关系的意识。自我意识包括三个层次:对自己及其状态的认识;对自己肢体活动状态的认识;对自己、、等心理活动的认识。自我意识不仅是人脑对主体自身的意识与反映,而且人的发展离不开周围环境,特别是关系的制约和影响,所以自我意识也反映人与周围现实之间的关系。自我意识是具有意识性、社会性、能动性、同一性等特点。
一是意识性。意识性是指个体对自己以及自己与周围世界的关系有着清晰、明确的理解和自觉的态度,而不是无意识或潜意识。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角度来看,这种自我意识是主体我对客体我的一切主观能动的反映。
二是社会性。自我意识是个体长期社会化的产物。这不仅因为它是在社会实践中产生的,而且因为它的主要内容是个体社会属性的反映。对自我本质的意识,不是意识到个体的生理特性,而是意识到个体的社会特性,意识到个体的社会角色,意识到个体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和人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这是自我意识发展到成熟的重要标志。
三是能动性。自我意识的能动性不仅表现在个体能根据社会或他人的评价、态度和自己实践所反馈的信息来形成自我意识,而且还能根据自我意识调控自己的心理和行为。
四是同一性。心理学研究表明,自我意识一般需要经过20多年的发展,直到青年中后期才能形成比较稳定、成熟的自我意识。虽然这种自我意识有可能因个体实践的成败和他人的评价的改变而发生变化,但到青年期以后,个体会对自己的基本认识和态度保持同一性。正因为自我意识的同一性,才会使个体表现出前后一致的心理面貌,从而使自己与其他人的个性区别开来。自我意识是一个人对自己的认识和评价,包括对自己心理倾向、和的认识与评价。正是由于人具有自我意识,才能使人对自己的思想和行为进行自我控制和调节,使自己形成完整的个性。自我意识在个体发展中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首先,自我意识是认识外界的条件。一个人如果还不知道自己,也无法把自己与周围相区别时,他就不可能认识外界客观事物。其次,自我意识是人的、自控力的前提,对有推动作用。人只有意识到自己是谁,应该做什么的时候,才会自觉自律地去行动。一个人意识到自己的长处和不足,就有助于他发扬优点,克服缺点,取得自我教育积极的效果。再次,自我意识是改造自身主观因素的途径,它使人能不断地自我监督、、。可见,自我意识影响着人的和个性的形成,尤其对的形成更为重要。依据不同的标准,自我意识可有多种类型。从意识活动的形式来看,自我意识表现为具有认知的、情绪的和意志的形式。属于认知形式的有:自我感觉、自我观察、自我概念、自我印象、自我分析和自我评价等,统称“自我认知”。属于情绪形式的有:自我感受、自爱、自尊、自恃、自卑、自傲、责任感、优越感等,统称为“自我体验”,以体验的形式表现出个人对自己是否悦纳的情绪。属于意志形式的有:自立、自主、自制、自强、自卫、自信等,可以统称为“自我控制”。自我意识的这三种形式联系在一起,凝聚在一起,形成了个人对自己自觉的观念系统。从意识活动的内容来看,自我意识又可以分为生理自我、社会自我和心理自我。自我意识的结构是从自我意识的三层次,即从知、情、意三方面分析的,是由、和(或自我控制)三个子系统构成。因此,自我意识也叫自我调节系统。
是自我意识的认知成分。它是自我意识的首要成分,也是自我调节控制的心理基础,它又包括自我感觉、、自我观察、自我分析和。自我分析是在自我观察的基础上对自身状况的反思。自我评价是对自己能力、、行为等方面社会价值的评估,它最能代表一个人自我认识的水平。
自我体验是自我意识在情感方面的表现。、是自我体验的具体内容。自尊心是指个体在社会比较过程中所获得的有关自我价值的积极的评价与体验。自信心是对自己的能力是否适合所承担的任务而产生的自我体验。自信心与自尊心都是和自我评价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自我调节是自我意识的意志成分。主要表现为个人对自己的行为、活动和态度的调控。它包括自我检查、自我监督、自我控制等。自我检查是主体在头脑中将自己的活动结果与活动目的加以比较、对照的过程。自我监督是一个人以其或内在的行为准则对自己的言行实行监督的过程。自我控制是主体对自身心理与行为的主动的掌握。自我调节是自我意识中直接作用于的环节,它是一个人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的重要机制,自我调节的实现是自我意识的能动性质的表现。自我意识的调节作用表现为:启动或制止行为;心理活动的转移;心理过程的加速或减速;积极性的加强或减弱;的协调;根据所拟订的计划监督检查行动;动作的协调一致等。(1)自我认识。
自我认识是主观自我对客观自我的认识与评价,自我认识是自己对自己身心特征的认识,自我评价是在这个基础上对自己作出的某种判断。正确的自我评价,对个人的心理生活及其行为表现有较大影响。如果个体对自身的估计与社会上其它人对自己客观评价距离过于悬殊,就会使个体与周围人们之间的关系失去平衡,产生矛盾,长期以来,将会形成稳定的自满或自卑,将不利于个人心理上的健康成长。 自我认识在自我意识系统中具有基础地位,属于自我意识中“知”的,其内容广泛,涉及到自身的方方面面。对我们进行自我认识训练,重点放在三个方面:第一,让我们学生能认识到自己的身体特征和生理状况。第二,认识到自己在集体和社会中的地位及作用。第三,认识到内心的心理活动及其特征。 自我评价是自我意识发展的主要成份和主要标志,是在认识自己的行为和活动的基础上产生的,是通过社会比较而实现的。由于我们自我评价能力不高,往往不是过高就是过低,大多属于过高型。因此,要提高我们的自我评价能力,你就应学会与同伴进行比较,通过比较做出评价。你还应学会借助别人的评价来评价自己,学会用一分为二的观点评价自己。由于自我评价是自我认识中的核心成份,它直接制约着自我体验和自我调控,所以,对我们进行自我意识训练,核心应放在自我评价能力的提高上。
(2)自我体验。
自我体验是主体对自身的认识而引发的内心,是主观的我对客观的我所持有的一种态度,如自信、、、、内疚、等都是自我体验。自我体验往往与自我认知、自我评价有关,也和自己对社会的规范、的认识有关,良好的自我体验有助于自我监控的发展。对我们进行自我体验训练,就是让你有自尊感、自信感和自豪感,不自卑,不自傲,不自满,随着年龄增长让我们懂得做错事感到内疚,做坏事感到羞耻。
(3)自我监控。
自我监控是自己对自身行为与思想言语的控制,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发动作用,二是制止作用,也就是支配某一行为,抑制与该行为无关或有碍于该行为进行的行为。进行自我认知、自我体验的训练目的是进行自我监控,调节自己的行为,使行为符合群体规范,符合要求,通过自我监控调节自己的认识活动,提高学习效率。 为提高我们自我,重点应放在促使一个转变上,即由外控制向内控制转变。我们自我约束能力较低,常常在外界压力和要求下被动地从事实践活动,只有教师要求做完作业后检查,你才会进行检查。针对这种现象,你应学会如何借助于外部压力,发展自我监控能力。(1)生计意识。择业过程中,首先应该考虑是生计问题,先确立一份固定的工作,解决自身的生存问题,再考虑实现自己的理想。从我校去年情况看,有40%的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比较注重生计意识的培养,经常参加勤工助学,他们的就业情况也普遍较好。
(2)竞争意识。大学生到了毕业时,参与就业竞争是必然趋势。英语、计算机能力以及相关的专业知识对于现代大学毕业生而言是必不可少的。我校2002届英语专业专科毕业女生小李,在学校期间,注重英语听说训练和计算机操作训练,获得英语专业八级,在招聘会上,她主动与一外资企业老板通过英语与其交流,当场就被聘用。
(3)危机意识。必须认识到我国劳动力就业所面临的巨大压力及大学生就业形势的严峻性。事实证明当前仍有许多大学生尤其在校生缺乏危机感,社会失业的人再多也不会使大学生没有工作想法的仍大有人在。
(4)自主意识。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使人们养成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的依赖感。在家靠父母,毕业靠家庭仍是许多大学生根深蒂固的想法,随着高校独生子女毕业高峰期的到来,这个问题应该引起重视。
(5)多元选择意识。以往大学生就业选择比较单一。首先去机关或去公司或出国或到垄断性行业,尤其去政府机关一直是大学生的首选。但是,这样的稳定性或终身性职位将会越来越少,进入的难度将越来越大。因此,应选择到小企业、第三产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多种经营体制企业就业,从就业方式上,可以考虑流动就业、弹性就业、灵活就业。
(6)目标现实意识。我国大学生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就业期望值太高,对自己的估价偏高,总想一步到位,一毕业就能找到发挥自己特长和待遇优厚的职位。一旦愿望落空,就牢骚满腹,怨天尤人,应该根据个人的专长和社会的实际确立一个切实可行的就业目标。1.正确的
“人贵有自知之明”,全面而正确的自我认知是培养健全的自我意识的基础。自我认知是从多方位建立的,既有自己的认识与评价,也有他人的评价。我们不妨自己认真仔细地想一想,用尽量多的形容词描述自己,要忠实于自己的内心。在此基础上,进行第二步,他观自我的描述,描述父母眼中的我、同学眼中的我、老师眼中的我、恋人眼中的我、兄弟姐妹眼中的我,你再寻找这些描述中共同的品质,将其归类。你描述的维度越多,你越会找到比较正确的自我。
一个人必须建立在正确的自我认知基础上,正确的自我悦纳、积极的自我体验、有效的自我控制。
自我悦纳是自我意识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悦纳自我首先要接纳自己,喜欢自己,欣赏自己,体会自我的独特性,在此基础上体验价值感、幸福感、愉快感与满足感;其次是与客观地对待自己的长处与不足,冷静地看待得与失。在生活中注重自我,自我意识是将注意力集中在自我的一种状态。积极的策略是:关注你自己的成功,并将优势积累,每个人身上都有着无数的闪光点,重点在于寻找你自己的闪光点并将其构成亮丽的人生风景线。
提高自我效能感是个体在一定情境下对自我完成某项工作的期望与预期。当人们期望自己成功时,他必然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并且当面临挑战性任务时,会表现出更强的坚持力,从而增加了成功的可能性,自我效能感高的人一般学业期望较高,也就是说,自我效能感与成就动机呈正相关性。
另一条途径是克服自我障碍,我们经常会有这样的感觉:体验对自己能力程度的焦虑带来的不安全感,这便是一种自我障碍。我们听说了太多的这样的故事:由于考试前身体不好,所以在大考中没有取得好成绩。这便是典型的自我障碍,为自己的考学不成功找到了适当的借口。一个渴望自我发展的人必须主动克服自我障碍,进行积极的自我提升与自我尝试。积极的自我在尝试中会发现自己的新的支点。
4.关注自我成长
自我的发展需要不断的自我反思、。但将成长作为一条线索贯穿于人的始终时,整理自己成长的轨迹显得尤为重要。依照发展过程,深刻了解与把握自己。要记住:自我体验永远是个体的,当我们在分享他人自我成长的硕果时,也在促进我们自己的成长。美国家弗拉威尔(J.Flavell)曾指出,通常被广泛地定义为任何以认知过程和结果为对象的知识或是任何调节认知过程的认知活动。它之所以被称为元认知是因为其核心意义是对认知的认知[1]。具体到学习活动中,就是指对学习认知活动的认知。它要求学习者对自身的心理状态、能力,所要达到的目标以及达到目标所要采取的策略和方法都有明确的意识,同时在学习中时时进行自我监督、自我检查、评价,从而肯定、发展正确的行为,发现和改正错误或不良行为,使自己的认知活动得到调整和改善。
关于元认知的结构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元认知知识,即个体关于自己或他人的认识活动、过程、结果以及与之有关的知识;二是元认知体验,即伴随着认知活动而产生的认知体验或情感体验;三是元认知监控,即个体在认知活动进行的过程中,对自己的认知活动积极进行监控,并相应地对其进行调节,以达到预定的目标。
元认知知识、元认知体验和元认知监控三者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的。元认知知识有助于人们在实际的认知活动中对活动进行有效的监控,指导人们自觉地、有效地选择、评价、修正和放弃认知的任务、目标和策略。同样,它也能引起有关自身、任务、目的的各种各样的元认知体验,帮助人们理解这些元认知体验的意义和它们在行为方面的含义;元认知体验对元认知知识和元认知监控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各种元认知体验,人们可以补充、删除或修改原有的元认知知识,即通过同化和顺应机制来发展元认知知识。而元认知体验有助于人们确定新的目标,修改或放弃旧的目标,有助于激活认知策略和元认知策略。元认知监控一方面是通过元认知知识、元认知体验、认知目标与行动(策略)之间的相互作用而进行的,另一方面人们的元认知知识又大多来源于人们对认知活动进行监控、调节的实际过程。善于对认知活动进行自觉或不自觉监控的人,自然会有更多的元认知体验和经验,从而具有更多的元认知知识,这就是说,认知活动中元认知监控水平制约着人们的元认知知识的获得与水平。对于元认知体验,它总是与认知活动相伴随,离不开人们对认知活动的监控过程。总之,元认知的这三个方面是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三者的有机结合便构成了一个统一整体——元认知。在我国心理学界,学者们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出发,十分强调和重视人的主观能动性和意识的能动作用。早在1962年,朱智贤教授在其《儿童心理学》一书中,对儿童自我意识、自我评价的发生、发展及其作用做了深刻的分析。其他许多心理学理论工作者也发表了大量的文章、论着,对意识、意识活动、意识与心理,特别是自我意识的实质、作用等问题阐述了自己的看法。
在苏联心理学界,20世纪20~30年代,着名家维列鲁学派创始人维果斯基(Vygotsky)就对认知思想有过精辟的论述。在《思维与言语》一书中,他指出:意识活动可以指向不同方向,它可能只集中在思维或动作的某些方面。我刚才打了个结,我是有意识做的,但我不能说我是如何做的,因为我的意识集中在结上,而不是在我自己的行动上,即我是如何进行我的行动的。当后者成为我意识的目标时,我可以充分地意识到它。我们使用意识去表示对大脑自身活动的意识,即对意识的意识。不言而喻,对意识的意识和对动作的意识都是元认知的典型表现。
在西方,早在古希腊时期,在亚里斯多德关于读书方法的专门论述中,就蕴含着丰富的在学习中进行自我监控与调节的思想。在20世纪初,瑞士认知发展心理学家(Piaget)、美国教育家杜威(Dewey)、心理学家桑代克(Thorndike)等学者都从不同角度论述、?研究了认知活动中的自我监控与调节问题。他们在一定程度上都说明了自我意识过程,积极监控行为以及批判性评价能力在认知活动、学习活动中的重要性。自我意识让人类知道自己需要什么,可以动态地选择适合自己的环境(植物不能走动),可以储备食物(动物只能简单地吃了上顿,下顿不能把握)。婴儿期指从出生到满3岁以前的一段时期。是小儿生后生长发育最迅速的时期,婴儿在这个阶段生长发育特别迅速,是人一生中生长发育最旺盛的阶段。当代对婴儿自我发展的研究大多运用观察婴儿的行为反应,提出“镜像自我”概念。以自我指向行为作为指标,来确定个体最早出现的自我认知,也称自我意识。
(一)婴儿自我的发展
学者()总结了各种有关研究,提出了婴儿主体我和客体我的发展过程。
1.主体我的自我意识
在8个月前婴儿还没有萌发自我意识。在一周岁前后,婴儿显示出主体我的认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婴儿把自己作为活动主体的认知。表现为主动地引起自身的动作与镜像动作相匹配,用自己的动作引发出镜像的动作,这显示婴儿能够把自己作为活动的主体来认知。
其二,婴儿能把自己与他人分开。对自我镜像与自己动作之间的关联有了清楚的觉知,表明婴儿已经能够区分自己作出的活动与他人作出的活动。如婴儿热衷于扔玩具,让成人拾起,再扔,再拾,反反复复。这就说明,他把自己视为活动主体,并能把自己与他人分开,显示主体自我得到明确的发展。
2.客体我的自我意识
约在两周岁前后,婴儿期具有了人类个体自我意识发展的第一次飞跃,表现为客体自我意识的出现,婴儿客体我的自我认知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婴儿开始把自己作为客体来认知。两岁左右的婴儿已经能够意识到自己的独特特征,能从客体(如照片、录像)中认出自己,这表明婴儿已经具有明确的客体我的自我认知。
(2)能运用人称代词“你、我、他”称呼自己和他人,如用“我”表示自己。
(二)促进婴儿发展
发展心理学家指出,安全的亲子依恋关系是健康自我发展的重要条件。早期自我能否健康发展取决于亲子交往的质量。父母对孩子充满爱心,给孩子以安全感;一贯地对孩子的需要作出敏感的反应,使他享受满足感;热情地鼓励孩子的进步和努力,使他体验成就感;能够合理地安排和组织好孩子的生活环境,让孩子感觉到周围环境的规律性以及环境变化的可预测性。这有利于积极健康的自我发展。
反之,如果父母对孩子缺乏爱心,对孩子的主动、自主的愿望不提供尝试和学习的机会,而采取否定的态度,贬低他们的能力,甚至羞辱、责骂他们,这会导致婴儿产生否定的自我表征,对其自我的健康发展非常不利。幼儿期:3岁至6、7岁,相当于幼儿园教育阶段,又称为学前期。这一期间属于儿童人生发展的第一逆反期。第一逆反期的表现是幼儿要求行为活动自主和实现自我意志,反抗父母控制,这是发展中的正常现象。其年龄主要是3~4岁,因个体发展的需要会有所提前或延后。反抗的对象主要是父母,其次是其他养育者。
1.第一逆反期有其特殊的心理需求和行为表现
逆反期幼儿的心理需求在于:要实现自我意志,实现自我价值感,希望父母和亲近的他人接纳自己“我长大了”并“很能干”的“现实”。
逆反期幼儿的行为表现在于:要参与成人的生活活动,自以为别人能干的事自己也能干,并大胆付诸实际行动;自以为能干的或自己要做的事被成人代做,往往坚持退回原状态,自己重做;常常逆着父母的意愿,说“不”,并按自己的愿望说“我自己做”;喜欢听“你真棒”等表扬。
2.第一逆反期是儿童心理发展的阶段性特点
在这之前婴儿处处依赖父母,父母紧密地控制儿童的行为,这是依赖和控制的平衡期。到了3岁左右,儿童的心理发展出现“跃入”新阶段的动力和趋向。
这个时段,儿童的认知发展、言语发展和行为活动能力等都有了明显的进步,积累了一定的自身的“心理资源”。这些心理资源构成进一步发展的驱动力,所以他们便跃跃欲试地趋向新的发展阶段。
向新的阶段跃进的发展势必对环境有新的要求,对原有的父母控制进行反抗,向父母进行挑战,要求主动,需要自主权,要求行动自由。父母如何应对儿童的表现,如何适应儿童的发展需要是众多家长面临的重要问题。
1、父母要明确认识到第一逆反期是儿童心理发展的正常现象,并应积极而又理智地面对。
2、父母要正确认识到第一逆反期的矛盾焦点,孩子出现超出自己实际发展水平的“长大感”,而父母对幼儿的“长大感”认识不足,应对不力,引起反抗。
3、父母要因势利导、循循善诱地帮助儿童,指导儿童并创造条件,适宜地满足儿童的发展需求。
其一,最好的教育方式是通过游戏活动,特别是扮演社会角色的游戏活动,以满足他们参与社会生活活动的需要。
其二,培养并持之以恒地训练儿童的和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能力,以体现他们“很能干”的价值感。
其三,了解儿童的特长和优势,创设条件,有针对性地培养认知方面的、艺术方面的或其他方面的才能,使儿童获得成就感。
其四,以民主型等良好教育方式,正确地选择、积极地引导,帮助儿童顺利度过人生的这一个重要转折期,为以后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童年期的年龄范围在6、7岁~12、13岁,属于小学阶段,是为一生的学习活动奠定基础知识和学习能力的时期,是心理发展一个重要阶段。自我意识是在儿童与环境相互交往过程中形成的。教育和调节儿童与环境的关系对儿童自我意识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一)评价能力的特点
1、自我评价包括多个方面,如身体外表、行为表现、学业成绩、运动能力、社会接纳程度等,这些都是小学生自我评价的重要方面。
2、社会支持因素对儿童自我评价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中父母和同学的作用最重要。
3、对自我价值的评价与情感密切联系。喜欢自己的儿童,情绪最快乐;对自己评价不良的儿童,经常产生悲哀、沮丧的消极情绪。
4、小学儿童自我评价与学业经验、同伴交往、自信心等都有密切关系。
父母和教师一定要积极努力为儿童形成良好自我评价提供最有效的社会支持。
(二)自我控制能力
1.自我控制能力的发展
自我控制能力的发展对儿童的学习成绩、控制攻击、协调人际关系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它的作用体现在个体对自身发展的能动性影响。
学者()通过“延迟满足”研究儿童自我控制行为。延迟满足是抑制欲望的即时满足,学会等待。他们要求被试者完成实验任务,并给予奖品。给可供儿童自主选择的有两种奖品,一种是当时即可拿到的小奖品,另一种是第二天才可以得到的很好的奖品。
结果发现:
6~8岁的儿童中有1/3、
9~11岁的儿童中有1/2选择等待,
12—15岁的儿童几乎都愿意等待。
这说明,童年期儿童延迟满足能力随年龄增长而有显着提高;自我控制行为的发展过程主要表现在童年期。
2.影响儿童自我控制能力的因素
儿童自我控制能力存在显着的个体差异,研究表明造成这种差异的因素如下:
(1)认知和策略。如果儿童能够将注意力从奖品上移开,去做其他感兴趣的事情,将使儿童的等待变得轻松容易。
(2)榜样的作用。让两组儿童观察两种榜样,一组被试者的观察对象总是选择即时得到微小的满足。这种榜样的作用驱使观察者倾向于放弃自我控制。另一组被试者的榜样总是选择延迟得到的大满足,这组观察者多倾向于等待。
(3)家庭教育对儿童自我控制能力的影响。父母注重培养儿童的独立自主性的、宽松而又民主的教育类型,可使儿童容易抗拒诱惑的自我控制能力。独裁型、惩罚型或溺爱型的家庭教育方式,会剥夺儿童练习自我控制的机会和动力,而使之缺乏自我控制能力。青春发育期以少年期为主。少年期的年龄是指11/12岁至15/16岁,这个时期的儿童正处于初中阶段。少年期是个体生理迅速发育直至达到成熟的一段时期。该阶段的儿童的生理、心理和社会性发展方面都出现显着的变化,其主要特点是身心发展迅速而又不平衡,是经历复杂发展,又充满矛盾的时期,因此也被称为困难期或危机期。
(一)第二个飞跃期
发展心理学家认为,青春发育期进入自我意识发展的第二个飞跃期(婴儿期是自我意识发展的第一飞跃期)。进入青春期,由于生理发育的加速和性发育走向成熟,使他们感到不适应,出现不平衡的感受及种种矛盾和困惑。面对这些矛盾和困惑,少年儿童体验着危机感,这促使他们要关注自我的发展和变化。
儿童的发展历程,使他们从面向母亲到面向家庭、幼儿园和学校,不断地向外界环境展开。青春期的“急风暴雨”式的变化,让儿童产生惶惑的感受,与此同时,自觉不自觉地将自己的思想从外向的客观世界抽回一部分来指向主观世界,使思想意识进入再次自我,从而导致自我意识发展的第二次飞跃。
(二)发展的特点
1.强烈关注自己的外貌和风度
青春期自我的兴趣首先表现在关注自己身体形象上。他们强烈地渴望了解自己的体貌,如身高、胖瘦、体态、外貌、品位,并喜欢在镜中研究自己的相貌、体态,注意仪表风度。青春期儿童特别注意别人对自己打扮的反应:对他人的良好反应,体现着自我欣赏的满足感;对某些不甚令人满意的外貌特点而产生极度焦虑。
2.深切重视自己的能力和学习成绩
中学学生的能力和学业成绩更加影响着他们对自己的能力和在群体中社会地位以及自尊感的认识,并逐渐影响着自我的评价。因此,能力和学习成绩是少年儿童关注自我发展、体现自我价值的重中之重。
3.强烈关心自己的个性成长
他们认认真真地看待自己个性特点方面的优缺点;在自我评价中,也将个性是否完善放在首要地位;对他人针对自己个性特征的评价非常敏感。
4.有很强的自尊心
他们在受到肯定和赞赏时,内心深处会产生强烈的满足感;在受到批评和惩罚时,会感受重大打击,容易产生强烈的挫折感。这是学校和家庭教育不可或缺的心理依据。反抗心理是少年期儿童普遍存在的一种心理特征,它表现为对一切外在强加的力量和父母的控制予以排斥的意识和行为倾向。
(一)少年期逆反期的表现
1.为独立自主意识受阻而抗争
他们滋生着强烈的独立自主的心理需求,而父母往往对此缺乏认识,总想在精神和行为上予以约束和控制,导致儿童的反抗。
2.为社会地位平等的欲求不满而抗争
他们需要成人将其视为独立的社会成员,给予平等的自主性,父母却一味地把他们置于“孩子”的地位,而予以保护、支配和控制,从而导致反抗,使亲子矛盾突出。
3.观念上的碰撞
教师和父母的教育,多将成人的观点强加予少年儿童,在大小事情方面都已经具有自己的观点和主张的“被教育者”会抵触或拒绝接受,从而表现出观念上的某种对抗。
(二)反抗的主要对象
反抗的对象主要是父母,但也具有迁移性。当某人或某集团成员的言行引发其反感时,便会排斥或否定该人物或该集团的作为,有时因情绪左右,会将是和非一起排斥掉。
(三)反抗的形式
反抗的形式可归纳为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外显行为上的激烈抵抗。主要表现为态度强硬、举止粗暴,且往往具有突发性,自己都难以控制。事后会后悔而平静下来。但再遇矛盾,又会以强烈冲突的方式应对。
第二,将反抗隐于内心,以冷漠相对。他们不顶撞,对不满的,乃至需反抗的言行似乎置若罔闻,但内心压力很大,充满痛苦,并会将其内化为不良的心境,难以转移。
(四)第一、第二两个逆反期的异同
1.逆反期的年龄时段
第一逆反期在2~4岁期间,多在3岁左右;第二逆反期出现在小学末期至初中阶段的10~11岁至15—16岁,突出表现在青春发育期。
2.两个逆反期的共同点
两个逆反期的共同点在于:
(1)、都聚焦于独立自主意识的增强、向控制方要求独立自主权。
(2)、两个反抗期的儿童都出现成长和发展的超前意识,第一反抗期的儿童具有“长大感”,第二反抗期的儿童具有“成人感”。
3.两个逆反期的不同点
两个逆反期的不同点在于:第一逆反期所要的独立自主性在于,要求按自我的意志行事,其重点是要求行为、动作自主和行事自由,反抗父母的控制,反对父母过于保护和越俎代庖。他们所要求的独立作为中,有许多是力所不能及和不切实际的。
第二逆反期所要的独立自主性是要求人格独立,要求社会地位平等,要求精神和行为自主,反抗父母或有关方的控制。这种内在需求和对环境的要求是发展性的需要,是必经的,但也由于发展现状的矛盾性给他们带来许多不适宜和不适应,乃至困惑和危机。
(五)帮助少年儿童顺利度过逆反期
逆反期是儿童心理发展过程中的正常现象,是发展性现象。它出现在人生发展里程中的两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转折期,甚至可以说具有发展过程中的“划时代”意义。逆反期阶段能否较为顺利地度过,能否减轻挫折和危机,对他们后续的发展至关重要。尤其是处于第二逆反期的少年儿童,这一时期是他们一生发展的鼎盛时期,
对外在环境的作用非常敏感。因此,父母、教师和有关者如何理解和帮助他们是既困难又复杂的事情,但必须积极面对这重大责任。
父母的认识、现解和引导最重要,最经常面对反抗的是父母、最需要对他们理解和指导的是父母。
父母应注意的问题如下:
1.父母要认识和理解逆反期对心理发展的意义
为了更好地认识逆反期现象,需要了解儿童心理发展特点,学习有关知识并将其转化为自己的认识。
2.父母要正确面对儿童逆反期这一客观现实
逆反期是大多数儿童都要经历的现实,不能存在侥幸心理,也不能被动应付。要事先做好思想准备,提前调整对待孩子的方式,使关系和谐,做能够平等沟通的朋友,为下一步打下良好基础。
3.父母要理解少年期多重矛盾的焦点所在
青春期的生理发育使他们产生成人感,这是心理上、自我意识中的成人感。现实中,他们仍然是少年儿童,心理发展水平并未成熟。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们对自我的认识超前。而父母只把他们视为尚未发展成熟的儿童,未能认识到“成人感”是儿童心理发展中存在着的“现实”。从这个意义上说,父母对儿童的认识滞后。一个超前,一个滞后,这种认识上的差距就成为双方矛盾的焦点。
4.父母必须正视少年儿童独立自主的需求
正视儿童心理上的“独立自主”、“社会地位平等”、“人格受到尊重”的需求,是处理好亲子矛盾的关键。为此,父母需进一步端正儿童观和教育观。儿童本身是积极主动的发展者、学习者、前进者,不能视他们为被动的受教育者或被塑造的对象。对他们的教育应遵循双向互动、教学相长的原则,正视、重视孩子们成长中的需要,理解他们,尽心尽责地完成任何人都无法取代的母亲和父亲的责任。青年期一般指个体从17~18岁到35岁。自我概念是个体对自我形象的认知,是一个人对自身的连续性和同一性的认知。对自我的认识包括三种成分:其一是认识成分,即对自己的个性品质特征和独特性的认知;其二是情感成分,即对自身品质的评价及通过自我评价而产生的自尊体验;其三是品行成分,即由认识成分和情感成分而派生出来的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态度。
(一)自我概念的特点
一个人是否具有适当的自我概念,对个性发展至关重要。
1.自我概念的抽象性日益增强
青年不再运用具体的词语描述其人格特征,而是逐渐运用更加抽象的概念来概括自己的价值标准、意识形态及信念等。
2.自我概念更具组织性和整合性
青年在描述自我时,不再一一引出个别特点,而是将对自我觉知的各个方面(哪怕是相互矛盾)整合成具有连续性和逻辑性的统一整体。
3.自我概念的结构更加分化
青年能够根据自己的不同社会角色分化出不同的自我概念,他们懂得自我在不同的场合可以以不同的面目出现。
(二)自我概念认识水平提高的主要途径
1.自我探索是自我认识发展的内动力
主动自我关注和自我探索是构成自我认识发展的内在动力。青年期有意识地通过日记等方式倾述自己的内心活动,描绘自我的情绪、情感体验,评价自己的个性特征和行为表现,以提高自我认识水平,并通过各种学习方式寻求对自我特征和表现的解释等。
2.透过他人对自己的评价来认识自我
他们关注他人对自己的评价,并能够综合评价以提高自我认识。可以说,认识自己的过程,也是通过来自他人的评价而发展起自我概念的过程。他们更注重教师、同学和家长对自己的评价。来自周围的这些重要人员的积极或消极评价,会激起他们强烈情感反应,也会巩固、增强或者动摇他们对自己的认识。这些评价的影响作用不可低估。
3.通过对同龄人的认同感来认识自己
通过他人认识自己的途径,主要是通过把自己与同龄伙伴作比较,并与这些人产生心理上的认同感,进而加深对其自身特点的认识和了解。
确认自我认同感是青年期的重要发展任务
提出,自我同一性的确立和防止社会角色的混乱是青年期的发展任务。自我同一性是关于个体是谁、个体的价值和个体的理想是什么的一种稳定的意识。每个人在青年时期都在探索并尝试去建立稳定的自我同一感,即自我认同感。
自我同一感的确立
艾里克森认为青年期自我同一感的确立是自我分化和整合统一的过程。
1.自我分化是把整体的我分化为“主体我”与“客体我”
青年期发现和认识本质的我,是从明显的自我分化开始的。儿童期的自我是具有稳定性的、整体的自我。青年期的自我是将整体的自我分为“主体我”和“客体我”,主体我是观察者、分析评价者、认同者,“客体我”是被观察者、被分析评价者、被认同者,即由主体我来分析、认识客体我。
其实,自我意识主要表现为自我概念、自我评价和自我理想的辩证统一。在自我分化认识自我的过程中,自我概念好比“我是什么样的人”,自我评价好比“我这个人怎么样”,自我理想好比“我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自我概念、自我评价和自我理想的辩证统一就是以自我概念为基础,进行自我评价,进而超越现实的自我,实现自我理想的过程。
在自我分化和自我认识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观察者对被观察者反应的一致与否、分析者对被分析者评价的准确与否、知者对被知者的认识贴切与否的问题。于足,自然会出现主体我与客体我的矛盾斗争,造成对自我的肯定或否定的认知。
2.通过自我接纳和自我排斥达到自我认识的整合统一
自我分化为“主体我”和“客体我”的目的是为了达到主体我与客体我的统一。“自我”经过一段时期的矛盾冲突,主体我和客体我便在新的水平上协调一致,即自我的整合和统一。新的整合和统一主要是通过自我接纳和自我排斥的过程实现的。
自我接纳是对自我积极肯定的心理倾向。自我接纳是以积极的态度正确对待自己的优点和缺点,接受自己的长处和短处;以平常心面对自我现实;能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条件,确定自己的理想目标。
自我排斥是对自我消极否定的心理倾向,即否定自己,拒绝接纳自己的心理倾向。自我排斥与自我接纳一样,是自我意识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心理过程,是个体形成良好的心理品质所必要的心理过程。
青年期自我的发展经过自我分化,再通过自我接纳和自我排斥等过程之后,自我的发展便得到进一步深化和提高,在新的水平上达到整合统一,形成自我同一感。大多数青年人都能形成并确立自我同一感。
3.不能确立自我同一感
如果客体我和主体我之间的矛盾难以协调,青年便难以确立自我形象,也无法形成自我概念。如是,他们在这个过程中会表现出明显的内心冲突,甚至引起自我情感的激烈变化,引发现实的“我”与理想的“我”之间的矛盾冲突,从而导致自我同一性扩散或社会角色混乱,并造成自我同一感危机。
4.解决自我同一感危机的方式
有学者(马西亚)归纳出解决青年同一感危机的四种方式。
(1)同一性确立。体验过各种发展危机,经过积极努力,选择了符合自己的社会生活目标和前进的方向,以达到成熟的自我认同。
(2)同一性延续。正处于体验各种同一性危机之中,尚未明确做出对未来的选择,但是正在积极地探索过程中,处于同一性探索阶段。
(3)同一性封闭。在还没有体验同一性困惑的情况下,由权威代替其对未来生活做出选择。这实际上是对权威决定的接纳,属于盲目的认同。
(4)同一性混乱(扩散)。无论是否经历过同一性危机,或是否进行过自我探索,他们并没有对自己的未来生活抱有向往或做什么选择,他们不追求自己的价值或目标。这也称为角色混乱。
诚然,在一段时期内,为寻找自我、发现自我而出现暂时的同一性扩散或角色混乱,多属正常现象。通过角色试验、亲身体验的自我痛苦探求,可能实现新的、更富创造性的、积极的自我同一。
但是,如果长期遭到同一性挫折,就会出现持久的、病态的同一性危机。他们无法知道自己究竟是什么样的人,想要成为什么样的人,不能形成清晰的自我同一感,致使自尊心受挫,道德标准受阻,长久地找不到发展方向,无法接自己设计的方式正常生活。有的会走向与社会要求相反的、消极的同一,有的甚至会出现同一性扩散征候群的特征。
同一性征候群
有的学者(小此木启吾)把同一性征候群特点归纳为如下六个方面:
1.同一性意识过剩
陷入时刻偏执于思考“我是什么人”、“我该怎么做”的忧虑中,而不能自拔;处于高度焦虑中,难以从“是我”、“不是我”、“我怎么会是这样”等的烦恼中解脱出来,从而失去自我。
2.选择的回避和麻痹状态
有自我全能感或幻想无限自我的症状,无法确定或限定自我定义,失去了自我概念、自我选择或自我决断。只能处于回避选择和决断的麻痹状态。
3.与他人距离失调
无法保持适宜的人际距离,或拒绝与他人来往,或被他人孤立。
4.时间前景的扩散
时间前景的扩散是一种时间意识障碍,表现为不相信机遇、不期待对将来的展望,陷入一种无能为力的状态。
5.勤奋感的扩散
勤奋感崩溃,或无法集中精力于工作和学习,或极专注地只埋头于单一的工作。
6.否定的同一性选择
参加非社会所承认的集团,接受被社会所否定、排斥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等。
青年期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自我求索来了解自己,了解自己在他人眼中的形象以及对自己未来职业和理想进行认真而具体的思考,并由此而建立起较为稳固的自我同一性,从而确定下一步进入成年的人生目标。
艾里克森也进一步地说明,确立自我同一性是个体一生的发展课题,青年期自我同一性的解决与前几个阶段任务完成的程度固然有密切关系,但是,青年期未能很好地解决这个矛盾并不意味着今后就无法解决了。已经建立的自我同一,也不一定一劳永逸,它还会在今后遇到种种威胁和挑衅。因此,自我同一性的形成和确立是动态的、毕生的发展任务。
延缓偿付期
青年期的发展是自我发现、自我意识形成和人格再构成的时期,是从不承担社会责任到以社会角色出现并承担社会责任的时期。在这个时期,他们要经历复杂而艰难的同一性确立和对社会生活的选择。这种确立和选择需要一个过程,因此他们有一种避免同一性过程提前完结的内在需要,而社会也给予青年暂缓履行成人的责任和义务的机会,如大学学习期间。这个时期可以称为青年对社会的“延缓偿付期”。这是一种社会的延缓,也是一种心理上的延缓,所以也称为“心理的延缓偿付期”。
有了这种社会和心理的延缓偿付期,青年便可以利用这一机会通过实践、检验、树立、再检验的往复循环过程,决定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及未来的职业,并最终确立自我同一性。(一)关于自我的概念
第一,自我是人格的核心。认识人格的发展必须了解自我的发展。
第二,自我是第一“组织者”。自我具有整合能力,对道德、价值、目的和思想过程进行整合。
第三,自我的改变意味着个体的思想、价值,道德、目标等组织方式的改变。
第四,自我的发展是个体与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
(二)成年期的自我发展水平
成年期的自我发展主要经历四个阶段,每个阶段代表自我发展的一种水平。
1.遵奉者水平
遵奉者就是按规则行事,个体的行为服从于社会规则,如果违反了社会规则,就会产生自责感。这是由于处在这个水平的个体具有强烈的社会归属需要。中年期只有少数人处于这一水平。
2.公平水平
处于这一水平的个体,已经能将社会的、外在的规则内化为个体自己的规则,即规则内化于己;个体具有自己确定的理想和自己设立的目标;形成了自我评价的标准并发展了自我反省思想;开始认识到世界的复杂性,但思想认识具有二元性,倾向于把复杂的事情简单地区分为对立的两极,如要么具有独立性,要么具有依赖性。
3.自主水平
这一水平的突出特点是,能承认并接受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中的矛盾和冲突,对这些矛盾和冲突表现出高度的容忍性。如认识到在自我评价与社会规则之间、个人需要与他人需要之间,不会总是和谐一致,会出现各种矛盾和冲突;在人际关系方面,能认识到既要充分尊重个人的独立性,也要看到人之间的朴素的依赖性。
4.整合水平
达到这一水平的个体,不仅能正视内部矛盾和冲突,还会积极地去解决这些冲突,他们善于放弃那些不能实现的目标,而进行新的选择。这是自我发展的最高水平。只有少数人的自我发展能够达到这一水平。
(三)影响自我发展水平的因素
1.年龄因素。研究表明,自我发展与年龄有一定的关联。
2.受教育水平。自我发展与个体受教育水平具有密切的关系。
3.认知发展水平。认知发展水平是影响自我发展的一个重要变量,两者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我们知道,意识是人脑对客观现实的反映。它可以分为自我意识和对周围事物的意识。马克思曾经指出:“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这个被意识到了的存在,包括自身的存在、客观世界的存在,以及自身同客观世界的复杂关系。人不仅能意识到周围事物的存在,而且也能意识到自己的存在。能意识到自己在感知、思考和体验,也能意识到自己有什么目的、计划和行动,以及为什么要这样做而不那样做,这样做的后果将是怎样,应如何调节自己的行动等等,这就是人的自我意识。
自我意识是人的意识的最高形式,自我意识的成熟是人的意识的本质特征。它以主体及其活动为意识的对象,因而对人的认识活动起着监控作用。通过自我意识系统的监控,可以实现人脑对信息的输入、加工、贮存、输出的自动控制系统的控制,这样,人就能通过控制自己的意识而相应地调节自己的思维和行为。
在学习活动中,这种自我意识、自我监督、自我检查、自我调节和修正的元认知实质上是一种反馈活动,它对个体的学习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皮亚杰曾经说过:“自我调节是主体以一种既是逆向动作(回路系统或反馈)又是预见性的适应,来构成一个永久性的补充系统。”他在这里特别说明了逆向动作即反馈,它可预见哪些是不适应的行为,哪些是适应的行为。在系统的活动中,它是自我调节的依据,通过它可以使系统不断地向前运动、发展。控制论的创始人维纳也曾说过,反馈就是“根据过去操作的情况去调整未来的行为”。无论在生物还是机器的系统运动中,通过反馈可以使行为得到调整和控制,使预定的目的得以实现。如果没有反馈,系统就无法进行有目的的运动。人的学习实际是个接受、传递知识信息的自控系统运动,在学习活动中进行自我监控、自我调节是关系到学习效果的重要环节。
自我监控是以一种监控主体及监控对象为同一客观事物的监控。具体来说,自我监控就是某一客观事物为了达到预定的目标,将自身正在进行的实践活动过程作为对象,不断地对其进行的积极、自觉的计划,监察、检查、评价、反馈、控制和调节的过程。由于人类具有能进行自我监视反馈和调节控制的意识,才使自己得以成为人类——区别于一切非生物和其他一切生物的特殊生物。这就是说,严格意义上的自我监控首先应该是一种智能监控。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智能监控都是自我监控。智能监控中的自我监控就是人类的自我监控,在实质上属于人对自身活动的自我意识和自我控制。人类自我监控贯穿于人类所从事的形形色色的实践活动之中,可以说无处不在。对每个人来说,从生活作息到学习工作,要保证每项活动的正常进行和顺利发展,一般来说,都离不开自我监控。由此可见,人类生活与社会实践中任何自我监控行为或活动的出现,其本身就体现了个体的主体能动性。自我监控是个体自我发展和自我实现的基本前提和根本保证。一方面,正是由于具有了自我监控能力,个体才得以对自我进行审视与反省,进而才得以树立自己的奋斗目标、制定自己的行动计划,从而为随后的自我发展和自我实现奠定基础。如果缺乏自我意识和自我监控能力,个体没有也无法去对自我进行审视与反省,当然也就不会有自我发展和自我实现了。因此,自我监控是个体自我发展和自我实现的基本前提。另一方面,在个体自我发展和自我实现的过程中,无论是目标的树立、方向的确立、计划的制订还是具体行为、行动的采取、实施、调整、控制,其中每一步骤的顺利完成都是以个体一定的自我监控与调节为手段的,实际上也都是个体自我监控能力的具体表现。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自我监控是个体自我发展和自我实现的根本保证。
认知活动的自我监控与调节,就是表现在主体根据活动的要求,选择适宜的解决问题的策略、监控认知活动进行的过程,不断取得和分析反馈信息,及时相应地调节自己的认知过程,坚持或更换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手段。在这里,主体主动地进行自我反馈是非常重要的,它使主体能及时发现认知活动的效率与成功的可能性。我国古代思想家老子说:“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这句话精辟地说明了认知活动中自我意识、自我监控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和地位。
综上所述,自我监控与调节对于个体成功地适应社会相当重要,它是完成各种任务,协调与他人关系的必要条件。运用有效方法并通过自我努力,实现、悦纳他人、悦纳现实,达到消除烦恼、欢悦充满自我生活空间,对新、真、善、美具有强烈敏感并孜孜追求。
对自己在时空中的存在给予认可、首肯、欣赏、褒奖,悦纳自己由此实现。对他人在时空中的存在给予认可、首肯、欣赏、褒奖,悦纳他人由此实现。对眼前的时空及其内涵给予认可、首肯、欣赏、褒奖,悦纳现实由此实现。烦恼源出于对自己、对他人和对现实的不认可、不首肯、不欣赏。倘若能悦纳自己、悦纳他人、悦纳现实,则欢悦盈溢自我生活的空间,烦恼也就自然烟消云散。自我监控与自我调节在教育中的作用,表现为它能最大限度地调整个体的内动力与外动力进行定向作用。倘若学校心理教育倡导的以学生为中心是正确的,那么,自我监控与自我调节将成为一切教育的基础。缺乏自我监控,行为冲动的个体是难以立足于社会的。尤其在当今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信息时代,自我监控与调节显得更为突出和重要。在教育领域里,有意识地引入自我监控和自我调节是十分必要和有效的。知识量几何级数的增长,知识日新月异的更新,信息生产周期、陈旧周期的迅速缩短,信息传播与交换速度的明显加快,社会的飞速进步,对新一代人才的培养和教育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其中能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形成独立学习新知识、获取新信息、把握新进展、更新知识结构的能力,培养灵活应变和创造能力,增强自我意识、自我监控与调节和约束能力,已成为新型人才的必备素质。
心理自我是个人逐渐脱离对成人的依赖,并从成人的保护、管制下独立出来,表现出自我意识的主动性与独立性,强调自我的价值与理想。这是自我意识发展的最后阶段。这时我们能够透过自我意识去认识外部世界,而且这样的自我意识过程将伴随我们的一生。世界有人无数,但“我”是最重要的存在,如果没有我,所有人和物的存在都没了意义,哪怕是这个世界或者说人类未知的最大范围都是无所谓存在与否的。人的一生是一个不可逆过程,要提高人的社会价值,使人生更有意义,就必须善于认识自己、设计自己、安排自己、控制自己,使个人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相协调、相和谐。尽可能去发展每个人的自我监控能力。这样,不仅有利于每一个人,而且有利于整个社会、整个人类。
虽然人们从事的认知活动千差万别,但是元认知的自我意识和自我调节却是各项活动所具有的共同特征,也是决定各项活动效率的主要因素。由于人们对各种活动进行监控、调节的实质是相同的,因此,在任一认知活动中的元认知的自我意识和自我监控与调节水平的培养训练效果都具有广泛的迁移性。因为“认知和元认知策略的知识往往不足以提高学生的学业成绩,他们还必须具有使用这些策略同时调节他们认知与努力的动机”。因此,齐默尔曼(B.J.Zimmerman)等人提出的自我调节(self-regulated)学习理论,整合了元认知、动机和行为三个方面,比元认知理论更进了一步。可见,元认知的自我意识和自我调节在人们的学习、心理、动机和行为等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科学的发展和人类认识的不断深入,人类必将更加精确和深刻地揭示高级认知过程的本质,以提高自我意识和自我调节能力。
新手上路我有疑问投诉建议参考资料 查看}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社会意识相对独立性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