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尿病住院治疗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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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一男子工作时发病没按医嘱住院治疗不治身亡
&&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服起诉人社局败诉&&去年,启东一男子连某在工作时突发疾病,先后在两家医院接受治疗,后来,他感觉病情有所好转就没按医嘱住院治疗,结果,病情加重抢救无效死亡。之后,当地人社部门将其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10月17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连某符合工伤法定条件,该单位的诉讼请求最终被驳回。通讯员 顾建兵 殷勤 现代快报记者 严君臣&&2013年3月,连某受聘一家船舶工程公司,同年5月5日下午2时30分,连某在该公司码头上工作时突发疾病。在工友的陪同下,连某先后去启东市寅阳镇医院,及启东市汇龙镇医院治疗。&&但在稍感病情有所好转后,连某未遵医嘱住院治疗。当天21时左右,连某病情突然加重,妻子就近送他到小诊所输液。不久,连某就昏倒在床上,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11月,连某的妻子李女士向启东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被认定为工伤。但船舶公司认为,连某虽然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但其未遵医嘱住院治疗,属于拒绝治疗。此外,连某再次发病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不应享受工伤保障待遇,遂向海门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经海门市法院审理认为,连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自身的病情,而其疏忽病情的严重性导致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仅是其死亡的间接原因。在整个治疗的过程中,鉴于连某本身对疾病治疗医学知识的认知能力,其虽然在选择治疗机构对象及治疗方式上存有过失,但不影响工伤认定。最终,该院判决维持启东人社局的认定工伤决定。近日,船舶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据南通中院承办法官张祺炜介绍,一般来说,只有患病职工在明知如果不治疗病情将恶化而自愿放弃治疗,或者医生强烈建议继续治疗而患病职工明确表示拒绝,方才构成拒绝治疗。&&就本案而言,连某在经过治疗后,感觉自己病情有所好转,其要求离院回家是符合常理的,且连某在病情加重时,亦主动去小诊所输液治疗。在这种情况下,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劳动保障立法目的出发,就不能认定连某系自己放弃治疗或拒绝治疗,故认定连某的死亡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社会>>>>正文男子遭遇车祸住院治疗走失 家属向医院索赔来源:作者:
核心提示:好端端一个人,在医院失踪杳无音讯,这一切该由谁埋单?赵某家属在向车祸肇事者索赔后,又将当事医院告上法院,认为医院疏于看护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温州网讯 7年前,苍南籍男子赵某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住院,谁知住院治疗期间无故失踪。因寻找无果,家属向法院申请,赵某被宣告死亡。
  好端端一个人,在医院失踪杳无音讯,这一切该由谁埋单?赵某家属在向车祸肇事者索赔后,又将当事医院告上法院,认为医院疏于看护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日前,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遭遇车祸住院治疗走失
  家属申请宣告患者死亡
  事情得从7年前说起。日下午,50岁左右的赵某骑自行车途经平阳萧江一路段时,遭遇一轿车刮擦受伤。交警认定,轿车驾驶员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赵某受伤被送往平阳县人民医院进行开颅手术,并住院治疗4个多月。其间,王某赔偿6万元。
  住院治疗期间,家人一直在旁守护赵某。谁料日上午6时左右,赵某妻子发现丈夫从医院走失,不知去向。此后,赵某家人向警方报案,并通过张贴寻人启事,发动亲友搜索,但都无果。
  2012年2月,赵某儿子向法院申请宣告赵某死亡。法院在公告1年后,于日作出判决:宣告赵某死亡。
  谁要对赵某走失负责?
  问:肇事驾驶员需不需要承担走失责任?
  答:不需要,仅承担交通事故90%责任
  2013年7月,赵某家属向法院递交诉状材料,要求肇事方王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28万余元,其中包括一笔24万余元的死亡赔偿金。
  王某是否应对赵某被宣告死亡的结果承担责任呢?如需承担责任,又是对哪一部分承担责任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因走失被宣告死亡,缺乏足够证据证明与被告王某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在于被告王某,应承担90%的赔偿费。据了解,赵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损失为13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问:有合同关系的医院需不需要赔偿?
  答:不需要,责任由患者本人和家属承担
  今年2月,赵某家属又和平阳县人民医院打起官司。家属认为,赵某与医院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对赵某这类特殊病人在住院期间不知去向,医院负有监管不利的民事责任,要求医院承担40%的责任,赔偿经济损失24万余元。
  庭审中,医院辩称,赵某走失当日神志清醒,生活部分自理,并有家属陪护,他的走失应归责为家属未尽到照顾责任。医院已充分履行医疗服务义务,尽到护理责任后并无任何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表示,在赵某走失后,日,原被告双方曾签订一份《协议书》:赵某经积极治疗,病情逐渐好转,神志清楚,在住院期间有家属陪护下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经协商,医院同意一次性补偿赵某家属2.2万元。
  此案审理中,法官向原被告双方释明,赵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住院期间有家属陪护。医院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过程中,其诊疗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没有违约行为。医院对赵某并无法定或约定的监护义务,也无法事先预知赵某会独自离开医院并发生下落不明的情况。赵某作为成年人,有权决定自己的行为,即使赵某存在神志不清的情况,其家属对赵某负有监护义务。因此,赵某失踪,应由赵某本人或其家属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原告向法院撤诉并获准许。
本文转自:
潘涌D|责任编辑: 黄作敏关键词阅读:车祸 住院 走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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