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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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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原告赵海成诉被告西峡县丁河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腊春芳、腊俊红、于立峰、杨海江、刘永国不服行政决定一案
案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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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机构: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文书字号:(2014)西行初字第5?号文书类型:行政判决书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人员:张璐;薛贞;李向阳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西行初字第5?号
原告赵海成,男,生于1969年7月??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方家朝,系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刘相安,系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西峡县丁河镇人民政府住所丁河镇丁河街。法定代表人宋乡森,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张涛,系该镇人大主席,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祖国,系丁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第三人腊春芳,男,现年54岁,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文仙,女,????年??月??日出生,系妻子,特别授权。第三人腊俊红,男,生于1973年8月??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彦玲,女,生于1974年3月??日,系妻子,特别授权。第三人于立峰,男,生于1970年1月??日,汉族,农民。第三人杨海江,男,现年47岁,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秀荣,女,????年??月??日出生,系妻子,特别授权。第三人刘永国,男,生于1963年12月??日,汉族,农民。原告赵海成诉被告西峡县丁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丁河镇政府)及第三人腊春芳、腊俊红、于立峰、杨海江、刘永国不服行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海成及其委托代理人方家朝、刘相安,被告丁河镇政府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涛、杨祖国,第三人于立峰、刘永国,腊春芳的委托代理人杨文仙、腊俊红的委托代理人刘彦玲、杨海江的委托代理人李秀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因被告申请协调和解而中止审理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本案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土地,系原告家自留山,该地西北角原系原告家的打谷场,其余为谷底乱石笼,原告家在有土的地方栽山萸肉树,嫁接板栗树。多少年来原告管理使用收益并无争议。2006至07年,修建战备公路途经原告所在的小组,原告与第五标相关人员商定,将废土、渣倒在原告家自留山的乱石笼上,并为原告家平整该宗土地,原告为其车辆加油等。所毁树木相关部门均给予了原告家补偿。2008年,楸树行组负责人趁原告家无人之机,将该宗土地分给第三人等几户群众。2013年原告在该宗土地上种植树木并建造了简易房。丁河镇政府违反法定程序,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违法将该宗土地确权给了第三人五户。原告申请复议,西峡县政府维持了丁河镇政府的确权决定书。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丁政(2014)确权02号决定书。原告在庭审中提供了下列证据:1、证人黄某某出庭作证,证实:修路前是他和原告两家在争议地嫁接板栗,并经营获利,修路时为此给两人补偿款,原告……(本文书还有311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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