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医院配的老年人助听器价格表在医疗报销范围之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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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发布者:luckchenj
来源:网络转载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为:参加人员在统筹期内因病在定点医院住院诊治所产生的药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护理费等符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部分(即有效医药费用)。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在我院年住院起付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000元,年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费用由个人自付。同一统筹期内达到起付标准的,住院两次及两次以上所产生的住院费用可累计报销。超过起付标准的住院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报销,每人每年累计报销最高限额为4万元。柯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金额分段标准,报销比例如下:1001元&5000元,报销25%5001元&10000元,报销30%10001元&25000元,报销40%25001元以上,报销50%衢江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金额分段标准,报销比例如下:1000元&1万元,报销30%1万元&2万元,报销35%2万元以上,报销40%三、特殊病种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可视为住院费用予以报销,每三个月结报一次。其报销标准与一般住院有效医药费报销标准相同。衢江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报销支付特殊病种有:(一)恶性肿瘤的治疗;(二)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血透和腹透;(三)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四)再生障碍性贫血;(五)精神病治疗;(六)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柯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报销支付特殊病种有:(一)恶性肿瘤化疗、放疗;(二)重症尿毒症的血透和腹透;(三)组织或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四)精神分裂症伴精神衰退。特殊病种的特定门诊治疗包括治疗期间必须的支持疗法和全身、局部反应对症处理,一般辅助治疗不列入报销范围。三、以下情况不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一)非区内定点医院门诊医疗费用(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费用除外)、未按规定就医、自购药品所产生的费用;(二)计划生育措施所需的费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医疗费用;(三)镶牙、口腔正畸、验光配镜、助听器、人工器官、美容治疗、整容和矫形手术、康复性医疗(如气功、按摩、推拿、理疗、磁疗等)以及各类陪客费、就诊交通费、出诊费、住院期间的其他杂费等费用;(四)存在第三方责任的情况下,发生人身伤害产生的医药费依法由第三责任方承担,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等;(五)因自杀、自残、服毒、吸毒、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以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伤害所产生的医药费;(六)出国或在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不予报销的药品和项目;(八)区医管会确定的其他不予报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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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材料:1.保单凭证;2.理赔申请书;3.事故者身份证明;4.受益人身份证明、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5.病历;6.出院小结;7.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医疗费用结算明细表(处方);8.医疗费用收据复印件;9.疾病诊断书(癌症、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书需同时提供相关检查、检验结果资料); 10.意外事故证明;11.死亡证明书;12.法医学鉴定书或医院鉴定诊断书(残疾鉴报告);13.户口注销证明; 14.丧葬、火化证明; 15.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16.存折首页复印件(如选择银行转帐)
被保人或受益人亲自办理:
希财网 版权所有 & &&湘ICP备号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比例
  在市定点医院就医的,出院后对所发生的床位费、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等相关医疗费用,都有哪些可以给予报销?包小的比例如何?请指教,谢谢!!!五、补偿范围与标准1、门诊补偿:(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2、住院补偿(1)报销范围: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B、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2)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3、大病补偿(1)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元补偿65%,元补偿70%。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六、不属报销范围1、自行就医(未指定医院就医或不办理转诊单)、自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2、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食费、陪客费、营养费、输血费(有家庭储血者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冷暖气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其他费用;3、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4、矫形、整容、镶牙、假肢、脏器移植、点名手术费、会诊费等;5、报销范围内,限额以外部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础知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简答1、哪些人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凡户籍在本县,出生90天以后的农村居民及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均可参加(没有年龄上限)。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平安保险的人员不必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如何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需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及城镇居民带上户口簿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到自已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或社区办理参保手续,要求整户参保。3、办什么要整户参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国家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所实施的一项保障制度,实行村民筹一点、集体贴一点、政府补一点的集资办法,本着互助共济的原则,共同承担疾病风险,为生病群众提供一定的经济援助,减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出现。因此要求全家人统一参保,这样既能为他人提供帮助,也在为自己提供保障。4、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交多少钱?我县的收费标准是每人每年60元,其中县财政贴补20元,乡镇(办事处)贴补10元,个人交纳30元。鼓励集体经济较好的村对村民进行贴补。5、交费后的保障时间是多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时间为一年,即交费年的12月28日零时到次年的12月27日24时,要求整户连续参保。6、是否可以中途参保或退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按年度整户连续参保制度,参保人员不能在超过收费期后参保(即不能中途参保),也不能在中途退保。7、参保人员住院时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参保人员在本县各定点医院住院的,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到设在医院的“农医保专管员”处登记,“农医保专管员”会告知你一切所需手续。参保人员到县外省内各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可直接去就医,出院后到农医保业务管理中心办理补偿即可;参保人员到省外医院就医时,应先到农医保业务管理中心办理外出就医手续,特殊情况的可在住院的5天内到业务管理中心办理手续,未办理手续自行外出就医的,将按正常情况核算后的80%比例报销医药费。8、如何办理转院手续?参保人员在住院时需要转院的,转省内各定点医院不必办理任何手续,直接转院即可;如转省外医院治疗,需到业务管理中心办理转院手续,病情危急的,可先行转院,在5天内到业务管理中心补办转院手续。9、参保人员遇到急诊时怎么办?参保人员突发急病不能到定点医院治疗时,可就近选择合适医院住院治疗,在住院的5天内,由参保者家属凭医院急诊住院证明到农医保业管中心办理相关登记手续。10、长期在外经商务工的参保人员如何就医?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可在居住地的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后参保者或家属必须在住院的5天内告知业管中心已入住医院的名称、级别和所患疾病。出院后提供暂住外地的证明和补偿需要的其它单证。11、因病情需要,需到院外进行一些特殊检查怎么办?参保人在住院期间因本院无医疗设备需到外院检查的,需持医院医务科证明,经农医保业务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销。12、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哪些医疗费能给予报销?怎么计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不能报销一般疾病的门诊医药费,只有住院时才能享受到一定比例的住院医药费报销。参保人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药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属于补偿范围。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费用500元以下部分,不予补偿;501元以上至2000元部分,补偿25%;2001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补偿30%;5001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补偿35%;10001元以上至20000元部分,补偿40%;20001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补偿45%;30001元以上部分,补偿50%。例:王某住院化去医药费共30000元(已剔除自负部分),首先要自负500元,再按下式计算:元以上至2000元部分)×25%+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3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35%+1元以上至20000元部分)×40%+1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45%+11525元。则王某实际得到11525元的补偿。凡在本县县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即坎门中心卫生院、陈屿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的,起报线降为300元,其它标准不变;在本县以外台州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上述标准的90%补偿;在台州市以外医疗机构诊治的,按上述标准的80%补偿。到非定点医院治疗的,按正常情况核算后的50%比例予以报销。13、门诊医药费能不能报销?一般疾病的门诊医药费不能报销。我县从日起对下列6种疾病的门诊医药费可以同住院医疗费用一起统一报销,报销标准仍按上述规定执行。这6种疾病是:①恶性肿瘤放疗、化疗;②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③组织或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④再生障碍性贫血;⑤失代偿期肝硬化;⑥血友病。具体补偿办法参照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14、如果一个人一年内多次住院如何补偿?个人全年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实行分次补偿,分别理算,即“住院 一次结算一次”。全年一次性或累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最高补偿额3万元。15、报销时需提供哪些手续和材料?参保人员报销时应提供:①门诊病历及出院小结;②医疗费用发票;③费用明细清单。同时要携带:①医保卡;②户口簿;③本人身份证;④其它相关证明。委托他人办理补偿手续的,需提供参保人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16、参保人员补偿时有哪些便利措施?参保人在本县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出院后、到所住医院医保专管员处办理补偿手续,医保专管员收到参保人申请医疗费用补偿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支付补偿金;补偿金额在1500元以下的,可当场补偿。在本县以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出院后到农医保业管中心办理补偿手续。经医保专管员和农医保业管中心审核后难以确定补偿金额的,报县农医保办审核确定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补偿。17、住院原发票遗失了怎么办?对遗失发票原件者,需要到原医院复印发票存根联,并加盖医院财务章,同时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手续,报销时将按正常情况核算后的80%比例给予补偿;18、如何才能快捷方便地得到住院补偿?2006年起,各乡镇均在为民服务中心设立了农医保代办点,负责代办本乡镇群众的补偿等服务工作,并提供政策等方面的指导和解释;一些村居也有农医保联络员,为群众代办有关手续,群众可以通过他们帮助办理补偿。19、哪些不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补偿范围?(1)第三者造成参保人意外伤害支出的医疗费用由第三者负担;(2)自购药品、门诊医疗费、观察室医疗费用、健康检查费用;(3)未经物价和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服务、检查、诊疗项目及擅自提高医疗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4)镶牙、口腔正畸、验光配镜、助听器、人工器官、美容治疗、整容和矫形手术、气功、按摩、家庭病床、特别护理、健康体检、康复性医疗、非医疗性个人服务等项目的费用以及陪客费、中药煎药费、交通费、出诊费、住院期间的杂费等;(5)怀孕、流产、堕胎、分娩及采取其他计划生育措施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并发症和后遗症状等);(6)参保人因自杀、斗殴、服毒、欺诈、犯罪等故意行为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用;(7)企业员工(包括企业主)在工作过程中造成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8)参保人发生交通故所涉及的一切医疗费用;(9)本县社会基本医疗保障规定的需个人自费承担的医疗费用;(10)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不予补偿的费用。20、未整户参保的人员如何才能获得补偿?未整户参保的人员(已参保学生险的学生除外),在住院结报补偿时,必须以户为单位,将其家庭所有应参保成员的保障基金补足后,方可申请结报补偿,补缴标准按每年每人60元执行。当年度农医保业管中心对原已参保的家庭成员,按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补偿标准的90%进行补偿;原未参保的家庭成员在当年度不享受补偿待遇。21、农医保基金如何管理和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由县财政局设立财政专用帐户统一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县农医保业务管理中心负责统筹补偿全县范围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业务。若发生亏损,由县人寿保险公司垫付亏损额,然后在以后年度的节余中扣回垫补额;若有盈余,则盈余的基金全部转入下一年度农医保基金统筹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接受县审计局、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并实行每年一次审计制度,审计结果向县政府递交书面报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支、挪用基金和不合理补偿,违反规定的,予以严肃查处。23、对定点医院如何管理?定点医院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县医保办定期组织对定点医院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责令其整改;对违规情节严重且不及时改正的,取消其定点医院资格。定点医院有不合理收费行为或者违反本县医疗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农医保业管中心应向县医保办和县农村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24、哪些对象可以申请医疗救助?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及因灾害性、突发性事故造成重大伤害,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对象,在获得医疗保补偿后,其个人自负的医药费用可以向当地政府的民政机构申请医疗救助补助。25、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权利:有权根据规定享有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有权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有权对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提出批评和投诉。义务:自觉遵守和维护合作医疗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参保费用;积极配合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医疗保健服务;监督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2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传统合作医疗有哪些不同?⑴各级政府加大了支持力度:我县财政按实际参保人数补助每人每年20元,乡镇财政按实际参保人数补助每人每年10元,农民自己缴纳30元,政府补助比例达到50%;⑵突出了以大病统筹为主,共济抗风险能力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保“大病”,也适当保“小病”,着力点放在缓解大病致贫、返贫的突出问题上;⑶提高了统筹层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县为单位统筹,增强了合作医疗的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⑷强调了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以及赋予农民知情、监管的权力,在报销政策、程序等方面及时、完整地向农民公布,确保农民公开、透明、公平地获得报销;⑸由政府负责建立经办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所需工作经费由地方政府承担,不挤占、挪用合作医疗基金,这体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政府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责之一;⑹县级政府配套建立医疗救助制度,资助贫困农民参加并享受合作医疗,同时对大病困难对象提供合作医疗补偿后的医疗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的出现。重庆试点覆盖全体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参保范围和筹资机制(一)参保范围具有本市城乡户籍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和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包括中小学阶段的学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在户籍关系所在地办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大学生的医疗保险由国家另行制定办法。(二)筹资水平全市实行统一的筹资标准,分为一档和二档。一档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50元,二档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160元。随着经济发展和基金运行情况,可适时调整筹资水平。各档筹资水平减去财政补助后,剩余部分为个人缴费。(三)财政补助办法1.农村居民的补助。对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各级财政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标准给予补助。2.城镇居民的补助。政府每年按人均不低于40元给予补助;对其中的困难群体,即低保对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和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政府每年再按人均不低于60元给予补助。对城镇居民人均不低于40元的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市财政和区县(自治县)财政按人均不低于20元给予补助。对城镇居民中的困难群体人均增加的60元补助,其中成年人由中央财政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市财政和区县(自治县)财政按人均不低于30元给予补助;其中属于低保对象、重度(一、二级)残疾的学生和少年儿童,由中央财政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市财政和区县(自治县)财政按人均不低于55元给予补助。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按实际参保人数承担补助资金,市级财政对主城各区补助50%,一般区县(自治县)补助75%,国家和市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区县(自治县)补助90%,其余部分由区县(自治县)财政承担。对城镇居民人均不低于40元的补助资金,中央和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对城镇困难群体增加的补助,中央和市级财政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拨付。3.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国家对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制定税收鼓励政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其家庭成员缴纳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费,也可用于支付其家庭成员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消费中的个人自负部分费用。(四)参保缴费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按年度缴费。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所有成员应选择同一档筹资水平参保,选择档次一经确定,两年之内不得变更。户籍在学校的学生,可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五)基金支付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支出,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和家庭账户。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合同里一般会写明报销的范围及比例。农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报销费用比例如下:报销范围与标准农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报销。个人帐户支付下列医疗费用: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下列医疗费用: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下面是不属报销范围1、自行就医(未指定医院就医或不办理转诊单)、自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2、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食费、陪客费、营养费、输血费(有家庭储血者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冷暖气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其他费用;3、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4、矫形、整容、镶牙、假肢、脏器移植、点名手术费、会诊费等;5、报销范围内,限额以外部分。门诊报销(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住院报销(1)报销范围: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B、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2)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大病报销补偿(1)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元补偿65%,元补偿70%。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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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play: 'inlay-fix'解读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比例
发布日期: 17:56:21
《解读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比例》是有志坤教育()为你整理收集:
 了解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很多人总说我老家有买保险了,有农村合作医疗了,什么都报,不需要商业保险了,那么您知道它是怎么报销吗?什么能报?什么不可以?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比例:  1、门诊补偿: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2、住院补偿  (1)报销范围:  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B、60周岁以上老人在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2)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3、大病补偿  (1)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元补偿65%,元补偿70%。  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提示:农村医疗保险可为农民朋友提供一定的医疗保障,但在重大疾病面前,社会医疗保险的作用就显得很无力,怎么样获得更高保额、更全面的保障,一定的商业保险可弥补社会保险的缺陷
医疗保险要交多少年  社保的养老部分需要累计缴纳15年,医疗是累计缴纳男25年女20年,退休年龄可以每月领取养老金和享受医疗报销,但是需要注意,医疗部分:只有连续缴费3年以上的才能享受报销范围内的100%报销,0-3年的这段期间,按照连续缴费时间比例报销,且如果断开,一定不能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就要重新计算持续缴费年限了。  到了退休年纪,医保参保(工龄)30年(女25年),就可以办理医保退休待遇了,年限不够,可以一次性补缴,之后就可以不用交钱了。  个人帐户资金以职工、退休人员的年龄、在职和退休的不同情况作为划分标准,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按月计入。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2)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标准计入:  ①职工年龄在35岁(含35岁)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基数1.1%计入;  ②职工年龄在35岁以上至45岁(含45岁)的,按本人缴费基数1.4%计入;  ③职工年龄在45岁以上的,按本人缴费基数1.7%计入  ④退休人员年龄在70岁(含70岁)以下的,按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4.8%计入;  ⑤退休人员年龄在70岁以上的,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5.1%计入。  没有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以本年度月平均退休费作为划入基数;没有本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以当月退休费作为划入基数。  退休费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以80%作为划入基数。 1、门、急诊医疗费用  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  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  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  住院押金: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在收入住院时,医院收取参保人员部分押金,押金数额由医院根据病情按比例确定。如被派遣人员单位和参保人员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住院押金由派遣人员个人全额垫付;  结算周期: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不超过90天的,每次住院为一个结算周期;  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患有精神病需常年住院的患者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每36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参保人员出院或阶段治疗结束时,需由派遣人员个人先与医院结清应由派遣人员个人自费和自付的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院向医保中心申报审核、结算;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的结算,设定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起付线和最高支付额;  起付线第一次住院为1300元,以后住院为65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超过最高支付上限的(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派遣人员个人负担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  资金支付70%,派遣人员个人负担30%。在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10万元。住院费用的结算标准,在一个结算周期内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  (各项比例有调整时,按新的标准执行)  注意:非因公交通事故,医保是免责的。
 医疗保险是很多职工都会接触到的问题,这是国家的一部分,具有强制性,是需要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那么医疗保险的缴纳比例自然是职工想要了解的。  医疗保险单位与个人缴纳比例如何?  单位和个人缴纳比例是多少?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5%,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可作相应调整。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以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月缴费基数。单位和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单位怎样缴费?  用人单位以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7.5%的比例缴纳。例:某单位有职工100人,月工资总额90000元,用人单位每月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90000元*7.5%=6750元。  个人怎样缴费?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月缴费基数,按2%缴费,由单位在其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例:王某月工资收入为900元,线每月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为900元*2%=18元。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为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注意事项  很多人对单位给自己的社保缴纳具体细节是不了解的,这是员工应得到的相关待遇和福利的一种体现方式,所以一定了解清楚,让自己的利益不蒙受不白之冤。
单位在职职工一般都有一张属于自己的医保卡,在发生就医后,这张医保卡就可以用于报销了。实际上,医保卡是城镇职工投保了职工医疗保险后用于报销的工具。那么,哪些病症可以报销呢?以下是2015年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2015年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一、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办法:  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含三级以上医院:7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依次为500元、400元、300元。  二级含二级专科医院:6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依次为400元、300元、200元。  一级含以下医院:5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依次为300元、200元、100元。  二、职工医疗保险统筹支付比例:  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甲类及普通诊疗费在职职工支付为85%  退休人员支付:90%。乙类药品支付75%高精尖支付70%。  三、职工医疗保险大病起付标准:  职工医疗保险慢病和特殊疾病、重大疾病,年度内起付标准为700元。甲类及普通诊疗支付80%,乙类为75%高精尖为70%。  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包括住院+门诊慢病+特殊疾病+重大疾病)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项目不再只用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内:  (一)服务项目类。(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1)各种美容、健美项且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3)各种健康体检;(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4)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  (四)治疗项目类。(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3)近视眼矫形术;(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在就医后,保险职工可以按照以下流程报销:  一、住院患者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首先出示医疗保险卡,然后按医院的等级交纳一定的门槛费,出院后到医院的医保结算处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异地住院患者报销程序  (一)申报结算资料  异地住院报销请携带下列资料  1、住院结帐发票(盖章)  2、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盖章)  3、出院记录(盖章)  4、使用目录以外药品及特殊诊疗项目的志愿书复印件(盖章)  5、医疗保险卡  6、手续完备的“武汉市蔡甸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转诊单”  (二)结算  异地住院手续齐全,5个工作日后凭收单凭据、本人身份证(代领人需提供代领人身份证)结算报销。每月28日至月底暂停报销,次月一日起恢复报销。  三、门诊重症疾病患者报销程序  (一)报销时间  高血压和糖尿病门诊重症病人的报销时间:1季度为3月份;2季度为6月份;3季度为9月份;4季度为12月份。  其他病种的门诊重症疾病患者每月报销一次。  (二)申报结算资料  1、门诊医疗收据;2、中文处方划单价并盖章;3、检查附检查报告单原件。  (三)结算  手续齐全5个工作日后结算报销金额直接划入本人银行存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全面遵守和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保险法律法规,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保险行为、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经全国各保险公司总经理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公约。  一、保签约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自觉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重合同、守信誉,竭诚为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热情、周到、详实的服务,认真履行保险责任、规范保险行为,维护中国保险业信誉,稳定良好的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中国保险事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各签约公司应当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友好协商、团结合作。在宣传及展业过程中杜绝不尊重甚至诋毁其它保险公司的行为。  三、各签约公司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和地域经营保险业务,并遵守各签约公司间共同达成的业务协议、约定,不得用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对某些特殊业务可采用联合共保的方式,避免有损行业形象的事件发生,一旦共保协议成立,共保各方均不得单方面改变承保条件,以确保保险当事人的共同利益。  四、各签约公司要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反对不正当竞争。严格执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条款、费率,不得采取无赔款退费方式变相降低保险费。对于安全无赔款续保优惠,必须做到保险期满、确无赔款、在次年续保时其保险费可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内给予优惠。  五、各签约公司在与保险代理人签定保险代理协议时,都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严格执行有关代理人手续费标准的规定,并对保险代理人实行登记造册,建立手续费签收制度,不得以扣除手续费以后的保险费入帐。各签约公司不得接受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营业的中、外保险经纪人的境内直接业务。  六、各签约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保险法》中关于“优先在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的规定。分出公司有分保需求时,首先应分给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只有当中国境内的公司拒绝接受,或接受条件明显差于国外公司时,才可以分到国外。中国境内的公保接受人,如需安排转分保,也应优先分给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只有当中国境内的公司拒绝接受,或接受条件明显差于国外公司时,才能转分到国外。公约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保险待遇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门诊抢救医疗费,支付范围和标准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执行。  2、起付标准(也就是通常说的门槛费)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样,即三级980元、二级720元,一级540元。  3、就医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就医实行定点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科医院、院店合作和二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确定为首诊医疗机构,将部分三级综合和转科医疗机构确定为定点转诊医疗机构,参保居民就医时应首先在定点首诊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确需转诊转院治疗的,由定点首诊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方可转入定点转诊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等病情相对稳定后,应转回定点首诊医院。(换句话说就是一但得病必须在指定的社区服务中心医院,或是指定的小医院看病,要这些小医院看不好了,才能由小医院出证明转到大医院看,等病情稍好,立马要转回来住。)  4、支付比例:基金支付比例按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确定,一级(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75%、60%、50%。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满2年后,可分别提高到80%、65%、55%。(换句话说就是住越小的医院,报得越多些)  5、基本保额: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6万元。如果是由于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直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简称“门诊大病”)患者,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可提高到每人2万元。
  单位职工发生意外,先赔付了工伤保险,职保会的意外保障计划还能办理么?  解答:两者并不冲突,在获得工伤赔付后,仍能申请意外互助保障金。  根据市职保会关于“意外伤害”和“意外伤残”的规定: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将给付意外身故保障金。  如果被保障人在身故前因意外伤害事故已领取过伤残保障金,在给付身故保障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障金,如果被保障人身故前已给付意外全残保障金,则不再给付意外身故保障金。  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工伤保险省级行业统筹单位: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近三年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不包含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和原则  (一)伤残津贴:&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21元、305元、289元、273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451元的,增加到2451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57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25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978元的,增加到1978元。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718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544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3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三)生活护理费:各统筹地区以2015年本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  三、调整资金支付渠道  已将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意见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增加5级、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费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四、调整程序和时间  各市、区人社部门要按指导意见调整标准,认真测算,制定具体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实施。  省级行业统筹单位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标准按本意见执行。  本次全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日起执行。  五、工作要求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直接关系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是发挥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作用,保障其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级行业统筹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实施,确保各项待遇落到实处。本次全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应在2015年5月底前完成。各统筹地区和省级行业统筹单位在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2015年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三、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七、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八、第十六条修改为:“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九、第二十条修改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十一、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第四款修改为:“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款修改为:“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十三、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十四、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二款修改为:“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十五、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六、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十七、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删去第(四)项。  十八、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修改为:“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十九、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二十、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四条,删去第一款。  二十四、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此外,对条文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文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号]&劳社部函〔号  [发文时间]&日  [生效时间]&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四、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会组织”包括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六、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七、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八、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什么是工伤和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岗位上发生的与生产劳动有关,或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所致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职业病。  工伤保险制度是指劳动者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国家和社会获得法定的医疗生活保障,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特征  强制保险。国家法律法规强制具有职业危险的用人单位必须实行工伤赔偿。我省境内所有企业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无责任补偿。又称“无过失补偿”,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都享有工伤补偿的权利。  企业负担全部费用,个人不缴费。  与非因工伤残相区别,待遇从优。  基金统筹,风险共担。  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  哪些伤亡事故属于工伤  根据《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工作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因履行职责导致人身伤害的;  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因工致残的职工或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为因工致残旧伤复发的;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的认定程序  发生工伤――企业报告、职工申请――劳动保障部门调查――认定工伤――伤残鉴定――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经企业签字盖章后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本人或亲属没有可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由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待遇申请。企业不签字盖章,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直接报送申请。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企业工伤报告或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七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工伤认定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  认定工伤的依据资料  企业的工伤报告;  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取证的工伤报告;  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出具公安交警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裁决书或有关证明;  属履行职责导致人身伤害的,应提供公安或司法部门的有关证明。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职业病待遇、职业康复待遇,因公死亡待遇等。  职工因工负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需要住院治疗的,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职工经评残后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工伤职工必须安置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  伤残待遇是指企业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后,因丧失劳动能力而享有的待遇。包括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易地安家补助费、在职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等。
  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在广州什么情形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下面一起来看看相关解答吧!  现行我国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工伤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等。但并非一直享受,工伤职员只要出现拒绝治疗等情形立刻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么在广州什么情形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问】:在广州什么情形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及广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相关问题】:  一、刘先生不幸遭遇工伤事故,但一直拒绝进行工伤鉴定。这种情形能否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回复】:不能,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员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待遇。  二、王先生遭遇工伤死亡,留下一个15岁的孩子。今年王先生孩子年满18周岁,不知能否继续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还是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回复】: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规定,供养亲属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停止领取抚恤金。所以王先生儿子不能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拒绝工伤康复治疗后能否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回复】:不能,工伤职员拒绝治疗即立刻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享受正常生育待遇人员如何办理?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怀孕后,携带个人社会保障卡、本人身份证、生育服务证(准生证)、本人本市银行卡《现金业务凭单》等材料,到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劳动保障所登记生育信息后,就可以直接在生育定点医院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生育产前、产后检查费用和生育医疗费用。待生育定点医院上传生育信息的次月,生育津贴会按月发放到生育信息登记时提供的银行卡上。  注意事项:  1、参保女职工持本地生育服务证(准生证)的,到本市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劳动保障所办理生育信息登记。  2、参保女职工持异地生育服务证(准生证)的,到女职工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劳动保障所办理生育信息登记。  3、持异地生育服务证(准生证)的参保职工,必须将异地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计划生育办公室进行确认,在该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劳动保障所进行登记  《一(二、三)孩生育服务证》发放对象条件及程序  (一)发放对象和条件  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夫妇,经街道(乡、镇、管委会)计生办核准可以生育。  城镇汉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汉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  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的,按少数民族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  (二)发放程序  夫妻双方向女方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向现居住地的社区居(村)委会咨询办证有关事项,领取办证《告知单》,由社区居(村)委会工作人员在全员人口信息平台里核查,登记家庭基本信息。夫妻双方持男女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告知单》、离异丧偶家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女方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管委会)计生办,无工作单位的到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管委会)计生办申领《一(二、三)孩生育服务证》,育龄夫妻自主安排生育时间。  (三)所需材料  在办理一(二、三)孩《生育服务证》时,需要提交下列证明:(1)双方户口簿;(2)双方身份证;(3)夫妻合影照片2张;(4)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如果生育人员生育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怎么办?  如果生育人员生育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无法登记生育信息。需个人先用现金支付检查费、住院医疗费等,待缴费满10个月并且产假期满之后携带以下资料,于每月1日―10日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科进行报销申报:(1)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用人单位工资发放凭证(签订《劳动合同》当月至申报当月的每个月的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用人单位职工花名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4)住院费用结算发票原件;(5)出院证或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6)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7)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9)本市银行卡《现金业务凭单》。经查实无挂靠单位虚报冒领生育保险的,方可报销生育保险待遇。  本市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几项?各项待遇的标准是什么  本市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生育产前(产后)检查费、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  前(产后)检查费、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类别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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