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陕西省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院住院办理出院时把预交收据丢了咋办呀?

陕西省人民医院--财务处
住院患者疑问解答
& 住院患者疑问解答
一、入院处下班应在哪里办理此相关业务?
& 入院处下班后可在综合收费处(综合收费处,距入院处向北100米左右)办理入院、记帐及预交款业务。
二、住院期间如何了解花费情况?
在住院科室护士办公室打印每日清单
在入院记帐窗口可查询余额
医院在门诊大厅、出入院处大厅、和各病区设有触摸查询机,患者凭住院号也可了解自已的在院花费情况。
三、预交款收据丢失应如何办理补办手续?
(一)患者预交金票据不全不能办理出院结算手续,若因票据丢失或偷盗等现象须由医院出具证明时由患者单位或居委会开具介绍信,待开好后由记账窗口查明属实、签字后方可办理出院手续。其介绍信内容如下:
1. 证明患者的身份,持介绍信人与患者的社会关系。
2. 预交金收据不全的张数及金额。
3. 承诺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纠纷、民事责任,由其单位或居委会承担,与院方无任何责任。(见例一)
例一:&&&&&&
陕西省人民医院:
我单位(或居委会)___同志,在贵院住院治疗,因不慎(或其它原因)导致预交金收据__张___元丢失,今让其__前来办理___同志出院手续,请贵院接洽。若由此介绍信引发的一切经济纠纷、民事责任我单位(或居委会)承担。
单位(或居委会)全称
(二)为了方便外地患者因“预交金收据”不全无法办理出院手续,规定本院在册职工如果愿意为患者出院担保,请认真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在4号窗口领取。(见例二)
例二:&&&&&&&&&&&&
患者预交金收据不全担保书
一、患者姓名&&&&&&&&&&&&&&& &住院科室 &&&&&&&&&
&&&&& 住院号&&&&&&&&&&&&&&&&&& &短缺预交金票据&&&&& 张,
&&&&&&金额合计:&&&&&&&& 元。
二、担保人为该患者担保出院后,若引发的一切经济纠纷、民事责任由其承担,医院无任何责任。
三、担保人签字后生效。(附患者或家属身份证复印件)
担保人:&&&&&&& &工资号:&&&&& &&& 所在科室:&&&&&&&&&&& 联系电话:&&&&&&&
&&&&&&&&&&&&&&&&&&&&&&&&&&&&&&&&&&&&&& 年&& 月&& 日&&
四、医保患者入院前,有部分在门诊治疗的费用,怎样才能并入住院费用之中,以便报销?
患者应在未办理出院手续之前提早办理,出院后便无法办理。
应持门诊交款收据等相关资料在医保大厅办理,经医保办审核同意后,出院结算时将医保并帐审核材料交至5、6、7号窗退款。
五、参加省、市医保出院费用如何结算,医保报销和个人承担的比例为多少?
(1)Ⅰ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由患者本人完全自付。
&&&&&&& Ⅱ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
&&&&&&&& 起付标准:(三级甲等医院)
(2)进入统筹金分段支付的比例:
进入统筹基金分段累计的金额=总费用自费药品乙类药品自费金额超标准服务费特检特治总额
① 西安市、雁塔区、碑林区等单位
超过封顶线以上的,一个年度内统筹积金累计达50000元以上的,进入西安市补充医疗保险范围。
②&省直单位
超封顶线以上的,一个年度内统筹积金累计达到45000元以上的,进入省直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范围。
(3)自费药品和超标准服务费属于目录外用药和不予报销的服务费用,由医保办据药品目录等审核算出。
(4)乙类药品(医保办根据药品目录等和金额算出)
(5)特检特治(由医保办审核算出)
(6)住院患者个人自付的总费用:
根据以上⑴至⑸所列规定,可计算出个人应承担的费用总额为:
起付标准+自费药品+乙类药品自付金额+超标准服务费+特检特治个人承担部分+分段累计自付部分。
六、参加居民医保出院费用如何结算
(1)三甲医院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标准
(2)个人应承担的费用总额为:& 起付标准+医保审核自费费用(如超出部分床位费、自费药等)+按比例个人支付部分金额
七、住院费用需要报销,都要准备哪些资料、应去哪些部门办理?&&&
出院结算收据(发票)――办理出院结帐时直接由出院处5、6、7号窗口出具
总费用清单――护士办公室打印
诊断证明――主管医生出具,持出院发票在出院处盖章。
住院病历档案――出院后在地下一层病案室复印
八、出院结算发票丢失了该如何补办?
结算发票丢失须由患者单位或其居委会开具介绍信,证明其身份,写清楚患者姓名、出入院时间;证明患者费用未曾报销(因丢失),现要去什么单位报销;由现在的单位在介绍信上证明盖章;再由报销、使用单位确入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最后持介绍信到医院出院处补办费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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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保合疗政策宣传(摘要)
医保合疗政策宣传(摘要)
宝鸡市第三人民医院 &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
&&& 自2014年4月1日起,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少儿保险、生育保险实行网络结算,参保人员因病需住院治疗时,在住院处预交押金并办理入院手续,持入院证、医保证、医保IC卡到定点医院医保科办理住院审批登记手续,经计算机系统识别资格后,即可住院。&&&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管理办法&&& (一)、起付线标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起付线政策。在宝鸡市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按以下标准执行: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900元。&&& (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起付线标准以上,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级别不同,具体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市辖区内住院一级医院支付92%,二级医院支付90%,三级医院支付88%。转诊转院86%。退休人员在以上医院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均增加两个百分点。&&& (三)、药品及诊疗项目管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按原相关规定执行。用药按《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其中甲类药品直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乙类药品个人自费15%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四)、最高支付限额&&& 符合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3万元。大病互助基金支付范围为单次住院费用在13万——30万元,报销比例为医保基金支付90%。&&& (五)、根据《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宝政发[2010]16号)及《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办法》(宝市人社发[2010]33号)规定,院前检查费用是指患者住院前24小时以内产生的门诊检查费、化验费。转外检查费用是指患者住院期间转其他医疗机构(不含医疗科研院、所)检查、化验和治疗的费用。&&& (六)、院前检查及转外检查,城镇职工辖区内产生的费用医疗基金报销70%,个人负担30%,辖区外产生的费用医保基金报销60%,个人负担40%。医保患者出院时凭发票、出院结算单复印件及检查、化验报告单复印件、转外审批单等在所住协议医疗机构直接结算。院前检查及转外检查的费用,不属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项目及已用个人医疗账户结算的费用不予支付。属急诊、急救的仍按原规定办理。
&&& &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参保女职工在住院时持个人医保证、个人《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到医保科办理住院,生育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补贴。费用补贴标准如下:&&& (一)、妊娠32周(含32周)以上正常生产或者妊娠不满32周早产的,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标准:三级医院为1800元、二级医院为1400元;&&& (二)、妊娠16周(含16周)以上32周以下流产的,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三级医院为1000元、二级医院为800元、一级医院为700元;&&& (三)、妊娠不满16周流产的,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三级医院为300元、二级医院为250元、一级医院为200元;&&& (四)、确因生理和病理原因,实施剖腹产的,每例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标准:三级医院为4200元、二级医院为3600元。&&& (五)、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生育医疗费500元。&&& (六)、产前检查增加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300元(随津贴发放)。&&& (七)、根据《宝鸡市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文件》(宝市医保发〔2012〕59号)规定,新生儿随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范围,凡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女性,其新生儿出生三月内(含出生当月)因疾病住院,执行我市居民(少儿)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标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 三、城镇居民、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管理办法&&& (一)、起付线标准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城镇居民少年儿童二级医院医疗保险起付线标准:居民保险600元,少儿保险300元,报销比例统一为78%。&&& (二)、药品及诊疗项目管理&&& 城镇居民(少儿)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按原相关规定执行。用药按《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其中甲类药品直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乙类药品个人自费15%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最高支付限额&&& 符合宝鸡市城镇居民(少儿)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宝鸡市城镇居民、少儿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和计算方法如下:
费 用 分 段
1万元以上到3万元以下
年度个人累计报销补助封顶线为30万元
3万元(含3万元)以上到10万元以下
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
&&& (四)、院前检查及转外检查,城镇居民(少儿)辖区内产生的费用&&& 医保基金报销50%,个人负担50%,辖区外产生的费用医保基金报销40%,个人负担60%。患者出院时凭发票、出院结算单复印件及检查、化验报告单复印件、转外审批单等在所住协议医疗机构直接结算。院前检查及转外检查的费用,不属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项目及已用个人医疗账户结算的费用不予支付。属急诊、急救的仍按原规定办理。
四、城镇居民生育保险医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一)、参保女居民连续缴费满24个月以上的在生育前一个月内持个人医保证、个人《计划生育服务手册》、2张2寸彩照到所参保的市、县区医疗经办机构审核加盖生育保险业务章后,方可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其费用补贴标准为城镇职工的80%。&&& (二)、根据《宝鸡市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文件》(宝市医保发〔2012〕59号)规定,新生儿随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范围,凡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两年以上)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女性,其新生儿出生三月内(含出生当月)因疾病住院,执行我市居民(少儿)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标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五、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基金支付标准&&& 一般疾病起付线同城镇少儿保险起付线,意外伤害(如骨折等)按城镇居民起付线执行,年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
起付线以上5000元以下
5001-----10000元
10001------24000元
24001-----70000元
70001元以上
境外非定点医院就诊同费用段报销比例降低10%
&&&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规定(摘录)&&&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患者,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本、参合缴费发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科(合疗科)办理入院手续。补偿标准如下:1、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患者,在我院住院起付线标准为每人次500元,补助比例为60%,80岁以上老人报销比例为65%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金额不超过15万元。2、参合居民因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精神病、血友病、慢性再生性贫血、脑瘫、系统性红斑狼疮、器官移植后抗排异反应治疗、耐药性肺结核、肝硬化、(失代偿期),一年内多次在市域内同一定点医院住院(二级及以上医院),只扣除一次起付线进行补偿(限宝鸡市以内)。3、符合全市统一规定的43种单病种病例,按相关单病种病例管理办法管理,定额中不含输血费,输血费用统一按75%进行补偿,另行计算。4、药品使用2010年版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超出范围的药品均为患者自费药品。儿科符合临床需要的药品纳入补偿(不受目录限制)。药品费不得超过患者住院总费用的38%,使用自费药品必须让患者同意签字,自费药品费用不得超过总药品费用10%。5、参合患者因伤住院,由首诊医师和医院合疗科审核,无第三方责任的,按规定补偿标准,补偿比例在原基础上下浮20个百分点后予以补偿,有第三方责任的不予补偿,界定不清的,由县区合疗办进行调查确认。6、当年新生儿可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住院补偿,补偿费用与参合母亲分别计算,执行相应标准,并随母亲列入封顶线之内,补偿只包括诊疗,检查,药品等基本医疗费用,其它费用不予补偿,享受时间从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下年度必须以家庭成员身份参加新农合。&&& (二)、非开支范围1、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打架致伤、自杀、自残、服毒、犯罪行为、酗酒、受雇佣致伤、戒毒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2、器官移植的各种器官源、近视眼矫正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等辅助性治疗项目以及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3、不孕不育症及计划生育手术费用。4、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费用。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的一切费用。省物价部门规定的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疗及保健材料。5、病人自用的按摩、理疗器具及磁疗用品费用,病人自用诊治材料和器具费。6、治疗期间,凡与疾病无关的医疗费、处方与诊断不符合的药品费、不合理的检查费、无医嘱的药品费、治疗费、检查费、病员自购药品费。7、就医产生的交通费、调温费、挂号费、伙食费、损害公物赔偿费、押瓶费、电炉费、电话费、电冰箱费、新生儿各项费用、急救车费、院外会诊费、点名和预约(检查、治疗)费、超标准床位费等。8、各种咨询费、家庭病床的医药费用。9、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责任人承担的医药费。10、特大自然灾害发生的疾病,新合疗基金无力承担的。&&& (三)、合疗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
费 用 分 段
0.8万元以上到3万元以下
年度个人累计报销补助封顶线为30万元
3万元(含3万元)以上到10万元以下
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
90%&&& 七、民政救助单次住院救助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单次住院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自付部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费用报销标准:
城乡低保对象
农村五保、城市低保户中的三无对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
单次3万,年度累计5万
版权所有宝鸡市第三人民医院 地址:宝鸡市宏文路48号 邮编:721000 电话:( Email:乘车路线:市内乘1路、9路、22路公共汽车宝鸡市第三人民医院下车即到陕ICP备号 陕卫网审[2013]第0026号 技术支持:您当前的位置 :&&&&&&&&&&正文
产妇出院收据丢了报销咋办?医院可写明细盖章
  天津网讯 网上帮办杨旸即时播报 近日,曹先生向网上帮办咨询,他和爱人的户口都在济南市商河县,今年爱人在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生子后,不慎将所有单据丢失,没有收据及交费明细单,他没办法回济南办理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无奈多次到医院咨询都没办法重开收据,曹先生咨询,如何才能拿到明细单去报销?
  曹先生说:“我爱人出院后,我们把从医院拿到的所有单据都一起丢了只剩下出生证明和一张押金条,但是拿着这两样材料,医院不给补开收据,回去农村合作医疗也不给报销,我们真不知道怎么办好了。”
  网上帮办分别联系了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财务科及天津市卫生局财务科,对方均表示,出院后开具的收据是没有办法补开的,由于不能提供收据,收费明细也不能重新打印。但有另外一个办法使患者可以拿到报销凭证。
  可由医院财政科为患者写一个证明材料并盖章,前提是患者必须提供医疗报销单位开具的未报销证明材料。
  就曹先生的情况,他应先到报销单位,即济南市商河县农村合作医疗负责单位,开具一张未报销证明,证明您还未在医保单位办理报销。再持证明到天津市中心妇产医院财务科,提供收据丢失日期、出院日期、住院日期。
  由工作人员查询曹先生爱人在医院住院时间、出院时间、产生费用明细等,写到曹先生提供的证明信上,再由医院财务科盖章证明。到时,曹先生可持医院盖章的明细,回到原籍进行农村合作医疗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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