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资格审查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说法正确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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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施行以来,我国招投标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招投标市场不断壮大,行政监督管理体制逐步完善,招投标制度日趋完备,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采购质量效益,预防惩治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招投标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部分人员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搞权钱交易,使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成为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灾区;一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严重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破坏公平竞争。面对这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招标投标法》的一些规定显得较为原则,难以满足实践需要,突出表现为“四个缺乏”:对违法手段日益复杂隐蔽的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行为缺乏具体的认定标准;对容易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关键环节缺乏更为严密的程序规范;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缺乏强有力的监管手段;对新出现的不客观公正履行评标职责、擅自变更合同等违法行为缺乏应有的责任制约。
基于以上问题,在各方面共同努力和密切配合下,《条例》顺利完成了起草、征求意见、论证、审查修改以及送审等程序,于2011年11月30日经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在总结我国招投标实践、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对招投标制度作了补充、细化和完善,进一步健全了我国公共采购法律制度。《条例》的颁布施行,有利于统一招投标规则,推动形成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大市场,促进生产要素在更大的范围内自由流动;有利于增强招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加强和规范行政监督行为,及时妥善处理招投标争议,提高行政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有利于提高招标采购的透明度,惩治和预防腐败,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有利于积极引导体制机制创新,破解制约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难题。
因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颁行会对工程领域的招标与投标行为产生影响,总结归纳如下:
一、招标投标行为的约束更加严格
在条例出台之前的招投标活动中,由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较为宏观,部分条款的理解与应用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资格预审环节的形同虚设、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两种招标方式的不合理应用等,都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招标投标制度应有的作用,此次条例的颁布在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方面做了较大的改进。
例如:条例第十五条对于公开招标中资格预审做了详细的说明,既明确了其必要性与必需性,又在程序和操作上予以保证,“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除此之外还明确了范本的应用,“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条例第八条明确界定了可以邀请招标的范围,弥补了招标投标法在两种招标方式应用上没有清晰界限的不足;条例第十六条、十七条及二十一条规定了招标投标活动相应的时限限制,充分保证招投标程序的严谨性和合理性,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等均为补充性规定;条例第二十条对于资格预审评审行为的规定,避免了以前走过场的形式化评审,明确了专家评审机制,提高了资格预审评审的科学性和严谨性;第三十二条界定了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促进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条例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规定了评标委员会的行为规范,特别是增加了出现意外情况究竟该如何处理,使其运作规范提高的同时更加具备可操作性。
在条例的基础上,各项招投标行为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程序链条,而且时间节点清晰,应用范围明确,对于招投标双方来讲招标与投标活动的“自由性”有所削弱,但是严格执行的效果更能体现招投标作为一种交易制度的公平、公正。
二、增加了对妨害招标投标公平性行为的禁止
随着建筑市场在2003年之后的快速扩张,一些大型的建筑企业自身扩张也很快,形成了母公司或总公司、子公司、二级法人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多种形式在内的“企业集团”,这样在同一项目的招标投标中出现了同一“企业集团”下两个及以上企业实体的投标,严重影响到招标投标的公平性。另外,招标人规避招标、投标人串通投标等现象的存在也严重影响到建筑市场正常的交易和竞争秩序。
在这种环境下,条例根据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作了相应的界定,如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从而有效地保证了招标投标的广泛性和市场竞争性。
同时,条例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分别对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以及投标人虚假投标的情形作出了认定,列举情形多达十一种,其中包含了在条例颁行之前较难认定的“围标”、“陪标”等情形。另外,就是针对以上妨害招标投标公平竞争的情形,在条例的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违法的责任,使得市场监管与处罚依据充分,如条例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的规定。而且在条例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将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并向社会公告。
根据条例以上的规定,部分大型的企业集团需要在投标上统一步调,避免因“内耗”而失去竞标资格;施工企业在竞标过程中也需要防范落入“串通投标”的风险。
三、建筑企业投标中诚信责任进一步提高
诚实信用是民事领域的基本原则,也是民法通则、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然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部分企业为了获取中标资格不择手段,借用资质、挂靠经营、中标后不能兑现承诺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着招标的价值和作用。因此在条例修订中,提高了建筑企业的诚信责任,如: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在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方面,此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建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曾联合下发《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此次条例规定:“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并未限制最高数额,即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更改。这可能会使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增多,比如一亿元的项目,投标保证金最高可以到两百万。巨额的投标保证金,将使投标方的违约成本显著增加,继而会起到敦促投标方诚实守信、规范操作的作用。
在条例第五十八条中,规定了中标人的履约责任及其限额,实现了由投标诚信到签订合同、直至履约诚信的过度。即,一般情况下,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双方签订完建设工程合同,且交纳履约保证金之后才予以返还。基于此两项规定,建筑企业在投标之前需要做出准确的判断,并提供力所能及的承诺,以防因违反“诚信原则”而受到损失。
四、招标投标行为对于合同签订及履行的约束更加明确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在招标投标实践中,招投标双方往往为了各自的利益,在中标之后另行协商,违背招投标文件签订协议。尤其在建筑工程领域,所谓“黑白合同”大量存在。这严重扰乱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有序进行,损害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此次条例的修订,明确了“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均为合同主要内容,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避免中标后签订违反投标承诺及中标约定的情况。
另外,从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确保招投标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去理解,慎重对待合同的签订、遵从法律限制、维护合同的权威效力,是规避合同履行风险、减少争议的捷径。
五、招投标过程中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
招标投标法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招标投标法所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但在以往工程招投标实践中,出现过这边存在争议、甚至提起了诉讼,那边发了中标通知书,导致有关争议的解决实际意义不大,而且相关招投标争议处理机制并不明确。此次条例的修订,规定了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期,如条例第五十四条,并明确“异议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此外,在条例第五章单列了针对招投标过程中出现争议之后投诉与处理相关规定,定义了投诉受理人和投诉处理程序,使得招投标争议的处理依据与程序更加具备可实行性。由此,给投标人一方足够的救济途径和办法,维护投标权益,从另一个方面也促进了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目前,相关建筑企业应该针对以前所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对自身权益造成损害的不公平、不公正行为,乃至违法行为,进行总结归纳,拟定相应的权益保障策略,以备不时之需。
总而言之,尽管此次条例的修订是针对近12年招标投标实践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算作有备而来,但是仍不能完全避免招投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对投标人来讲,如招标人要求投标人中标之后垫资、确定中标人之后的让利要求、招标人指定分包与材料设备供应等。这些仍然会给投标人带来巨大的工程、财务风险,需要投标人在投标之前搜集相关资料做好投标评价与决策,并在投标过程中拟定好相应的投标策略和承诺,保证合理的工程利润和自身权益。(作者: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 &李祥军)(来源:建筑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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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①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②指定媒介发布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③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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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来自:单项选择题: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下列关于开标和评标的说法正确的是()。
A.投标人少于3个,招标人可以延长投标时间
B.超过1/5的评标委员会人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招标人应当延长
C.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
D.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可以向投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正确答案:有, 或者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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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A.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B.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C.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修改应该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l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D.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的,应当在开标前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答案:有,单项选择题:
A.招标人可以从投标保证金中支出评标的费用
B.投标保证金必须是现金的形式
C.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D.不参加现场踏勘
答案:有,单项选择题:
答案:有,答案解析:有,单项选择题:
A.投标人如果准备中标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的,应在中标后通知招标人
B.联合体投标中标的,应由联合体牵头方代表联合体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C.开标应当在公证机构的主持下,在招标人通知的地点公开进行
D.开标时,可以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答案:有,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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