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工程扬尘污染及环境卫生情况怎么写公司搞卫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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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的相关通知
  安监站根据德州及禹城市政府关于扬尘治理的有关要求,立即组织学习上级关于治理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的通知及方案,制定了本市建筑施工领域的扬尘治理方案,力争全市建筑工地做到&六化&(即:施工文明化、工地围挡化、道路进行硬化、物料篷盖化、场地洒水降尘化、出入车辆清洗化)。对施工现场扬尘进行具体排查整治,按照六化&的目标,道路硬化,局部绿化,裸土覆盖的要求,使扬尘情况逐步好转。内容就见附件:附件一:《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附件二:《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德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附件三:《禹城市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领域扬尘整治专项的实施方案》 附件一: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德建发〔2014〕34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强化扬尘污染防治,提高空气环境质量,根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
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省住建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城区建设扬尘治理集中行动的通知》(鲁建发〔201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全市所有在建建筑施工现场,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市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加强大气污染综合防治的意见》(德政办发〔号)、《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建筑施工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要求,确保实现施工现场围挡率、进出道路硬化率、渣土物料蓬盖率、场地洒水清扫保洁率、渣土物料密闭运输率、出入车辆清洗率&六个100%&,扬尘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整治标准  1、建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施工单位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并针对不同施工阶段制定具体防治措施,确保施工场所周边环境的清洁。  2、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封闭的硬质围挡,在建工程外立面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围护,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城区主要路段工地围挡高度不低于2.5m,一般路段的工地不低于1.8m,做到坚固、平稳、整洁、美观。  3、对施工现场主要通道、进出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  4、施工现场物料、工具要按品种、规格分类堆放整齐,做到&五成一入&(成方、成垛、成堆、成捆、成排、散装材料入池),并悬挂名称、品种、规格、主要责任人等标志牌,易产生扬尘的要蓬盖。  5、开挖、回填等土方作业时,要辅以洒水压尘等措施,遇到风速四级以上天气或当地气象部门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必须停止土方施工和其他易产生扬尘作业,并在作业处覆盖防尘网有效降尘措施。  6、使用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采取密闭搬运、存储或采用防尘布苫盖等防尘措施。进行产生泥浆施工作业时,应设置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  7、施工现场应设置密封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应及时清运出场,严禁熔融沥青、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建筑物内施工垃圾清运,应采用器具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8、全面推广应用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减少现场搅拌。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搅拌机的,要采取有效降尘防尘措施。  9、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装置,对运输车辆底盘和车轮冲洗干净后,方可驶离施工现场。车辆冲洗装置必须设置沉淀池,不得将冲洗污水直接排入城市下水道和河流。  10、施工现场设专人负责卫生保洁,每天上午、下午各进行一次洒水降尘,遇到干旱和大风天气时,应增加洒水降尘次数,确保无浮土扬尘。  11、工程竣工后,施工现场的临设、围挡、垃圾等必须及时清理完毕,清理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降尘措施。  12、落实《山东省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要求,建筑工地所有出入口全部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视频录像要保证连续存储1个月以上。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1、为扎实推进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的开展,市住建局成立全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工委成员、工会主任崔全岳任组长,局副调研员杨胜志任副组长,建管处、工程科、城建科、质监站等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管处,杨胜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2、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充分认识扬尘防控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落监管责任,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抓好所辖建筑工地的扬尘治理工作,确保扬尘综合整治取得实效。  (二)落实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是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的第一责任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负总责。建设单位要将扬尘防治目标纳入承发包合同,将扬尘防治费列入工程预算并及时拨付,足额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保证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 特别是在基础开挖前,建设单位应牵头与监理、施工单位成立扬尘治理工作机构,制定本项目扬尘治理方案,落实具体措施,并加强扬尘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   2、施工单位是落实扬尘治理工作措施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规范,单独编制扬尘治理专项施工方案方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项目部要指定专职人员,负责现场扬尘治理的日常管理和设施设备的维护。   3、监理单位要将扬尘治理纳入工程监理规划,编制相应的监理细则,并将扬尘治理工作纳入日常监理范畴,监督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各项扬尘防治措施,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行为坚决制止,不服从管理的,及时向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 (三)强化监督管理   1、各级主管部门要建立扬尘治理不定期巡查制度、通报制度等监管制度,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监督。加大对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的日常检查力度,对扬尘治理不力的施工现场,必须责令停工整改,予以曝光;情形严重的,实施行政处罚并进行重点监控。   2、各级主管部门要把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情况纳入建筑市场信用考核体系,对扬尘治理不达标的单位,限制承接新的项目。在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活动中,将扬尘治理作为文明施工的一项重点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确保建筑工地防尘治理工作常态化,切实改善空气质量。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日印发
附件二: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德建函发〔2014〕21号德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 按照《德州市开展环境保护专项督查工作方案》要求,为认真解决我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问题,提高大气环境质量,决定于3月10日&3月31日,在全市建筑工地开展扬尘治理专项行动。为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重点,以创建省级文明城市为契机,对全市所有建筑工地围挡范围内的扬尘问题进行全面整治,力争全市建筑工地做到&六化&(即:施工文明化、工地围挡化、道路进行硬化、物料篷盖化、场地洒水降尘化、出入车辆清洗化),推动我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水平再上新台阶,为持续改善本市空气质量做出贡献。 二、工作标准 1、建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施工单位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并针对不同施工阶段制定具体防治措施,确保施工场所周边环境的清洁。 2、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封闭的硬质围挡,在建工程外立面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围护,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城区主要路段工地围挡高度不低于2.5m,一般路段的工地不低于1.8m,做到坚固、平稳、整洁、美观。 3、对施工现场主要通道、进出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 4、施工现场物料、工具要按品种、规格分类堆放整齐,做到&五成一入&(成方、成垛、成堆、成捆、成排、散装材料入池),并悬挂名称、品种、规格、主要责任人等标志牌,易产生扬尘的要蓬盖。 5、开挖、回填等土方作业时,要辅以洒水压尘等措施,遇到风速四级以上天气或当地气象部门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必须停止土方施工和其他易产生扬尘作业,并在作业处覆盖防尘网有效降尘措施。 6、使用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采取密闭搬运、存储或采用防尘布苫盖等防尘措施。进行产生泥浆施工作业时,应设置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 7、施工现场应设置密封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应及时清运出场,严禁熔融沥青、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建筑物内施工垃圾清运,应采用器具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8、全面推广应用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减少现场搅拌。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搅拌机的,要采取有效降尘防尘措施。 9、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装置,对运输车辆底盘和车轮冲洗干净后,方可驶离施工现场。车辆冲洗装置必须设置沉淀池,不得将冲洗污水直接排入城市下水道和河流。 10、施工现场设专人负责卫生保洁,每天上午、下午各进行一次洒水降尘,遇到干旱和大风天气时,应增加洒水降尘次数,确保无浮土扬尘。 11、工程竣工后,施工现场的临设、围挡、垃圾等必须及时清理完毕,清理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降尘措施。 12、落实《山东省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要求,建筑工地所有出入口全部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视频录像要保证连续存储1个月以上。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日前) 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各工程参建主体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并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切实将扬尘治理专项行动贯彻到每一个建筑工地。 (二)集中整治阶段(日至3月15日) 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和项目部根据工作标准开展自查自纠,达不到要求的要立即进行整改。 (三)全面检查阶段(日至3月25日)各县(市、区)对本辖区所有建筑工地开展扬尘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达标的施工现场,要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直至达标后方可继续施工。3月26日前,形成书面材料报市住建局。联系电话:2239660,邮箱: 。 (四)抽查检验阶段(日至3月31日)市住建局组成督查组,对我市建筑工地进行随机抽查,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充分认识扬尘控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落监管责任,确保扬尘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为扎实推进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市住建局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工委成员、工会主任崔全岳任组长,局副调研员杨胜志任副组长,建管处、工程科、城建科、质监站等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管处,杨胜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抓好所辖建筑工地的扬尘专项治理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切实落实建设工地扬尘控制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对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工作负总责,开工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完善的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开工后应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扬尘控制措施;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控制负主体责任,认真落实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保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负监理责任,督促施工单位在各个施工环节和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各项扬尘控制措施。各级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控制的监管责任,将建筑工地扬尘控制纳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内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三)加大执法力度。各级主管部门要建立扬尘综合整治情况不定期巡查抽查制度、通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对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工作进行监督。要加大对建筑工地扬尘控制的检查力度,对于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扬尘污染严重、未落实或未达到扬尘控制指标的,必须责令立即停工整改;情节严重的,要实施行政处罚并进行重点监管,同时与评优评奖、信用评价等挂钩。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日 附件三:禹城市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领域扬尘整治专项的实施方案 各建设、施工、监理及商品混凝土企业:  为切实做好我市建筑领域扬尘控制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提高空气质量,根据德州市人民政府下发德政办发明电(2014)33号《关于做好环保部大气污染防治督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建筑领域扬尘整治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进一步加大建筑领域扬尘治理力度,强化监督管理,完善防范措施,逐步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长效管理机制,使&扬尘污染&现象得到根本改观,达到施工现场围挡、进出道路硬化、场地洒水清扫、密闭运输、出入车辆清洗。& 二、治理的重点内容及标准  (一)建筑施工工地现场  (1)施工现场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各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措施,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2)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围挡设置应满足建筑物规划红线距离要求,城区主要路段工地围档高度不低于2.5m,一般路段的工地不低于1.8m,围挡材料做到坚固、平稳、整洁、美观。  (3)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对场区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开工后,施工企业对主要施工道路进行硬化。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必须配置车辆冲洗设施,并指定专人在车辆驶出施工现场时冲洗粘带的泥浆,严禁车辆粘带泥浆驶入城市道路,施工现场排水系统要畅通,污水必须经沉淀处理后方可排放,施工产生的泥浆和生活污水不得溢流到现场外。  (4)施工现场的土堆、水泥、砂石等易产生粉尘污染的建筑材料须在库房内存放或者严密遮盖。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废弃物,防止有毒烟尘和恶臭气体产生。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材料场地、机具周围、易积水处必须做硬化处理。  (5)施工现场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并设专人负责,清扫前应洒水定期清理,保持干净整洁。 (二)加大对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原材料堆放、装卸、运输、搅拌等生产过程产生扬尘污染的治理力度,努力改善空气质量。&& (1)商品混凝土企业的搅拌系统必须封闭降尘,粉料筒仓必须有除尘装置。&& (2)石子料仓(上料口)三面封闭,并在顶部安装自动喷淋设施,防止铲车上料时产生的粉尘污染环境。&& (3)料场内粗细骨料使用遮阳布全部进行覆盖,并按产地、种类和规格分别堆放,做到整齐有序;砂石料场应分区,三面砌墙封闭;料场前场地及时进行洒水清扫,杜绝粉尘飞扬。&& (4)生产与生活的烟尘排放:锅炉要设置消烟除尘设备,防止粉尘污染。&& (5)厂区内混凝土罐车、装载机、车泵等大型自行机械需要或可能到达的区域,如拌合场、骨料堆场、设备停放等,以及厂内通行道和地面应一律硬化,避免扬尘和雨后泥泞。  (6)建立文明生产管理责任制度,应按区域实行挂牌制,明确管理负责人,定期进行洒水、清扫,确保无扬尘无杂物,做到厂内清洁整齐,厂容文明。  (7)混凝土罐车、泵车、装载机等设备应停放整齐有序。混凝土罐车出厂时必须采取密闭和防尘措施,保持车辆整洁;罐车前端必须安装可调控的喷淋装置,防止行走扬尘;罐车卸料口加挂防护罩装置,防止混凝土砂浆洒落地面。  (8)厂区不乱堆放垃圾,清除车内残留混凝土时留下的渣块,应在适应地点设置堆放点,并定期外运。清运时采取遮盖措施,运送途中不得遗洒。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9日前)   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工作任务、重点工程和针对性措施,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并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切实将扬尘综合整治专项行动要求贯彻落实到项目部和作业人员。  (二)自查自纠阶段(3月9日&3月16日)   各建设、施工、商混企业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不折不扣地完成扬尘专项整治,达不到要求的要立即进行整改。确实做到道路硬化、局部绿化、裸土全部覆盖的要求,实现安全、文明、无尘的目标。  (三)集中整治阶段(3月17日&3月25日)   质监站、安监站在各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集中开展整治活动。对扬尘控制专项行动进行回顾总结,制订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治理成果,确保扬尘控制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筑领域扬尘整治专项行动,充分认识扬尘控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大自查力度,确保扬尘整治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为扎实推进建筑领域扬尘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的实施,成立由建设局局长刘少水任组长,副局长许清彬任副组长,质监站、安监站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建筑领域扬尘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建设、施工、监理和商品混凝土企业要充分认识扬尘整治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建立扬尘控制管理制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扎实开展扬尘综合整治专项行动。  (二)强化责任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切实落实建筑领域扬尘控制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对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工作负总责,开工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完善的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开工后应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控制负主要责任,认真落实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保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负监理责任,督促施工单位在各个施工环节和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各项扬尘控制措施。商品混凝土企业要对商混站扬尘控制工作负责,保证各生产过程扬尘控制。  (三)强化监督执法力度。质监站、安监站要加大对建筑领域扬尘控制的检查力度,质监站、安监站要切实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控制的监管责任,将建筑工地扬尘控制纳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内容。对于在扬尘治理工作中未达标的建设、施工、商混企业,立即停工整顿,限期整改,停止一切验收活动,并对相关的建设、施工、商混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一切评先树优活动。   禹城市建设局日 禹城市建设局办公室 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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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文章来源:&&&&点击数:&&&&&更新时间:
&&&&&备案登记号:QHK-
《海口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防治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打造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等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拆除工程等各类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是指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建筑物料运输及堆放、道路保洁、泥地裸露、施工垃圾的清运、堆放、存储等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建筑垃圾运输、建筑材料(含商品混凝土和砂、碎石等)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项目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编制施工招标文件,应当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有效防止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防治措施。该措施列入技术标评标评审内容。
中标的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应当根据施工招标文件的要求明确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约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内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文明施工措施费中计取。
施工承包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应当依法对施工承包合同中有关扬尘防治措施费用支付条款进行审查。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针对建设工程特点和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成立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组成的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机构,制定完善的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方案,并按施工合同约定及时预付、支付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
第八条&&施工现场扬尘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协调管理工作。负责人的联系电话及职务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管理责任。采取施工总承包的建设项目,由总承包施工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防治扬尘的整体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防治扬尘的具体管理。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制订相应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监理措施,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环节严格防治扬尘污染。
第九条&&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应当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防治方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所规定的各项要求。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制定具体染防治措施,未制定或未落实防治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应当依法停止施工。
&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未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或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施工。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的教育和技术交底制度,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施工人员上岗前的教育内容。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作业前对施工人员进行环保教育,进行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监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应做好日常检查、纠违等工作。&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发生扬尘污染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连续围挡,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重要地区和主要路段范围内的围挡高度不低于2.5m,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低于1.8m。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主要施工道路、外脚手架底和主要材料的堆放地应当按照规定作硬化处理。
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置洗车平台等车辆清洗设施或设备,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干净后方可出场。洗车平台四周应当设置防溢座或废水收集坑、沉淀池,防止洗车废水溢出工地。
施工现场的排水系统,应当定时清理,做到排水畅通,杜绝随意排放。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施工道路是指混凝土运输车辆及其他施工车辆到达的道路以及施工人员日常行走的道路。
第十四条&&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拌级配碎石和预拌水稳混合料。因建设项目规模、施工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形确需现场搅拌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在现场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应当按平面布置图分类、分规格存放,散体物料应当采取挡墙、覆盖等措施。易产生粉尘的水泥等材料应当在库房或密闭容器内存放。石膏粉、老粉、腻子粉等必须袋装,并入库集中管理。
&&&&建筑装饰所用的石材、木制品等,应当在条件允许的条件下采用制成品实施装配式施工,减少石材、木制品等的施工现场切割。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搭设的脚手架要定期除锈、刷漆,外侧必须全部用密目网封闭,密目网应达到2000目且无破损,破损的安全网要及时更换,使用旧网的必须在使用前清洗干净。
第十七条&&停工日期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裸露地面进行网膜覆盖。
裸置6个月以上的土方,应当采取临时绿化措施;裸置6个月以下的土方,应当采取覆盖、压实、洒水等压尘措施。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的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集中分类存放,及时清运。严禁在建设施工现场焚烧建筑垃圾。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砂、石等散体物料时,应当采用具有密闭车厢的运输车辆,不得超载。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当在洗车平台冲洗轮胎及车身,其表面不得附着污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按照核准时规定的时间、路线和指定的排放地点实施排放或处置。对已进入排放处置场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推平、碾压或洒水、除尘等方式防止扬尘污染环境。
第十九条&&市政道路建设工程施工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程土方、建筑垃圾等运输车辆从工地或土、砂、碎石料场出发之前,必须采取防漏、覆盖等措施;
  (二)暂时不能清运的土方和建筑垃圾,必须按规定要求有序堆放,并采取固化、覆盖等扬尘防治措施;
  (三)当连续晴天时间较长,风力达到6级以上时,进行土石方开挖、装卸作业的,应采取必要的洒水等降尘措施;
(四)施工现场的级配碎石的场内装卸、运输、搅拌作业,应采取洒水降尘措施。
(五)现场设站进行水稳层搅拌作业时,级配碎石的堆放、装御和搅拌应采取覆盖、洒水等有效的降尘措施;
(六)路基(路床)、级配碎石基层、水稳层等用做施工便道时,运输车辆通过产生扬尘的,工地应根据气候变化条件,按实际情况实施必要的洒水降尘措施;
(七)清扫水稳层、旧混凝土路面作业时,优先采用洒水、吸尘措施,当采用空压机、鼓风机吹扫时,应采取有效的降尘措施;
(八)混凝土路面切缝、混凝土(砂浆)预制件和石材等切割时,应采取洒水防尘措施;
(九)喷洒沥青透层油、粘层油时,必须采取遮挡措施,避免油污污染周围环境。
第二十条&&&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时还应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一)配备洒水车辆,合理分步实施,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
&&&(二)路基土方填筑时,应当采用稳定土拌合机,不得使用无防尘遮罩的粉碎设备并及时碾压;
(三)开挖土堆积时间过长的,必须进行表面压实,并用密目网进行覆盖。
第二十一条&&桥梁工程主体施工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建工程外脚手架应按规范进行搭设,脚手架外侧应当使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应保持干净、整齐、牢固、无破损;
  (二)桥上的建筑垃圾等物料,必须采用相应容器垂直清运或管道清运,严禁凌空抛掷和乱倒乱卸;
  (三)施工现场使用无组织排放尘埃的中小型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设备时,应采取围护、遮挡等防止扬尘措施。
第二十二条&&拆除工程施工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城区内临近主要道路和生活区拆除建筑物必须进行硬质封闭围挡;
  (二)拆除施工中必须采取边拆边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旧料、废砖、渣土、杂物等必须集中堆放,采取洒水、密封或遮盖等措施,及时进行清运;
  (四)风力达6级及以上时,应停止拆除施工;
&&&&(五)建筑物拆除完工后,各类建筑垃圾应在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后7日内清运完毕。拆除工程完毕后15日内不能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土地使用权所属单位应当采取覆盖、地面硬化、绿化等防治扬尘措施。
第二十三条&&参与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手册,并与市场准入、评优评奖等挂钩。
第二十四条&&违反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受处罚的工程项目不得评为文明工地且不得参评市级优质工程评比,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扬尘污染。
第二十六条&&鼓励、支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研究开发绿色环保施工技术,使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努力控制施工扬尘对大气造成的污染。成绩突出的,项目评优予以优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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