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误诊致死赔偿标准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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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108277
这种情况算是误诊或者算是医疗事故吗,可以寻找A医院的进行赔偿吗?
第一次是去A医院检查:由于例假迟迟没有来(47天),5月2日到医院验了血,做了B超,医生诊断说没有怀孕,并就给打了催例假的针,打了三针,开了药吃,药是坤宁丸,说是打完针后三天就会来例假,但是三天后没有来。
第二次是去B医院:5月9日晚,由于突然右胸腔疼痛,到B医院检查,医生诊断过程中问是否怀孕,由于5月2日刚刚做了检查,所以就很肯定的告诉医生说没有,"刚刚检查过的",医生便开了X光胸透单,检查结果肺部有阴影,之后又做了CT,最终结果肺部感染,要求住院治疗,于是于5月9日晚上住院。
第三次是去A医院:5月14日上午治疗肺炎的药物刚注射完,有恶心干呕的症状,怀疑有孕,便找医生,医生说明天才能给开检查怀孕的验血单,但是个人比较着急就又去了A医院去检查血和B超,看看是否怀孕,结果医生却说怀孕了,当时便很激动,医生缺解释说孕囊之前太小没有检查出来。之后回到B医院(因为还没出院,只是临时出去其他医院检查)做了B超,确定怀孕,但是孩子不能要,因为打了很多消炎药,照了CT,还有之前医生也给开了催例假的药,对孩子影响很大。
综合上述所说,A医生在不明确或者检查结果不准的情况下就给随便开药打针,还有A医生的检查结果误导孕妇对后来的病症没有采取保守治疗,导致孩子不能要。一方面要做手术对身体有很大影响,另一方面一个正常的本来可以生的孩子现在不能要了。请教各位比较了解法律的给予帮助,可以加QQ:详聊,谢谢!
提问者:湖北-武汉医疗纠纷浏览1403次 15:5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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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 4 位律师回答该问题
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湖北-武汉)帮助网友:13848称赞:43你好,属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建议委托律师代为全权处理。按照医疗过错来打的话,赔偿数额更高。
如何打医疗纠纷官司,有两种途径,不同的途径,对患者最终的赔偿数额大有不同。
本律师最近刚办理完结一起与本案类似的医疗纠纷,大致的案情是,省人民医院在手术将患者的腹部切开后,又没有为患者做手术,导致患者最后死亡。判决后患者获得胜诉。
关于做鉴定,也是一个技巧性问题,有两种鉴定。如果你现在单方提出做鉴定,鉴定后,医院肯定还会申请重新鉴定的,这样一来,在鉴定问题上就会耽搁患者很长时间。
对此,律师有办法让本案只需做一次鉴定即可,而且双方以及法院都认可。
如何取证和操作,建议到律所由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带上现有的材料。
如需进一步了解或者咨询,欢迎随时与我联系 01:28:09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湖北-咸宁)帮助网友:2212称赞:1有医疗过错。 18:01:45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湖北-武汉)帮助网友:7933称赞:151、如果对你的人身造成了损害,你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据你所述,因为你怀孕的小子并没有出生,在法律上还不是一个完整的意义上的“人”,也就不存在对小孩的伤害。
3、孩子出生后,如果其有损害,你可以据此主张赔偿。
4、如有疑问,欢迎来电咨询张彦律师团队----熊敏律师 21:48:15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400- (北京-海淀区)帮助网友:1204称赞:0你好!
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以明确医院的责任及责任大小!建议你申请做司法鉴定!双方可以协商或通过第三方调解处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解决!
已帮助4人&已帮助2人&已帮助2人&已帮助14人&已帮助19人&已帮助18人&已帮助21人&已帮助32人&
已帮助10人&已帮助11人&已帮助15人&已帮助15人&已帮助16人&已帮助20人&已帮助19人&已帮助2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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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说明:  日,一位老人家带着欢蹦乱跳的孩子来到临桂县医院看病当时听老人说他儿子是身体不舒服,医生好像当作普通的病症来治疗,而后到了8号的时候老人的孩子是肾衰竭,打181的医生来本来是要转院的,但是181的医生说已经回天无力了,活生生一条生命就这样没了,具体的经过要等法医鉴定出来才知道。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公道自在人心
  围观  
  打抗生素多了,肾焉不竭?
  以下是引用网友于 22:42:00的发言:  “您现在要做的:    1、去医院查封病历,并复印一份;    2、要求做尸检;    3、千万不要同意去桂林医学会做医疗鉴定,他们都是一家的,公正性大家可想而知;    4、坚决要求到省外做司法过错鉴定;    5、合法收集各方面的证据和材料,注意录音、录像、拍照;    6、不要医疗事故起诉,以人身伤害起诉”。  本人认为以上意见十分中肯,非常赞同。建议楼主转告死者家属,最好按以上意见办。一定要为死者讨个说法,讨回公道。  
公理自在人心!强烈支持楼主,强烈支持死者家属!  
  作者:lcx 请您好人做到底吧 请将我的信息转告给家属 希望更多被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医治死亡的家属积极主动的联系我们 我们的专家团为给大家提供法律援助 共同为我们的亲人讨个公道。亲爱的老乡,我一直在期待您的电话!谢谢!!! 桂林电话
赵小小 正义必终占胜邪恶!让我们一起努力吧!!! 亲爱的老乡,我一直在等您的电话,为何您一直不联系我呢?难道您愿意一直看着我隔空和你喊话吗?有个强大的医疗法律精英团队正为我们服务,我们无需害怕医院等相关部门,正义必终占胜邪恶...
  作者:lcx 您既然都有胆量帮死者的家属写了这篇文章,为何还要删除掉我的回帖呢?您在畏惧什么呢?我希望您能勇敢的保存我回的帖子,不要再删除。我知道您是一位有良知的自由撰稿人,您继续激浊扬清吧,有良知的人都会感激您的。上帝也会保佑您的,阿门!
  我妈妈的案子已经在桂林市秀峰区法院立案,案号为355号,请有兴趣的朋友参加旁听。开庭时间为日上午9点,地址:桂林市秀峰区法院三号法庭。参加旁听的朋友请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进法院需提交核对才能进入的。谢谢打击的关注与支持!!
  对不起,各位,由于本人疏忽,上段的回帖末尾倒数的第7、8字“打击”应为“大家”,特此更正,谢谢!!!
  真的好怕遇到庸医。
  现如今要遇到医术、医德俱佳的医师实在是太不容易了。坚决支持死者家属为死者讨个说法,讨回公道!
  作者:lcx 请您好人做到底吧 请将我的信息转告给家属 希望更多被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医治死亡的家属积极主动的联系我们 我们的专家团为给大家提供法律援助 共同为我们的亲人讨个公道。亲爱的老乡,我一直在期待您的电话!谢谢!!! 桂林电话
赵小小 正义必终占胜邪恶!让我们一起努力吧!!! 亲爱的老乡,我一直在等您的电话,为何您一直不联系我呢?难道您愿意一直看着我隔空和你喊话吗?有个强大的医疗法律精英团队正为我们服务,我们无需害怕医院等相关部门,正义必终占胜邪恶...
  强烈支持死者家属向医院讨回公道!
  我每天都在等待这名死者家属的电话,也期待作者能将我的联系方式告诉他们,但是。。。。。虽然如此,但我依然坚信总有一天他们会看见我的留言,会和我联系的。。。。愿上帝保佑我们 阿门
  不知道这位好心人为何没有坚持继续为死者以及死者家属伸张正义,但是我还是很感激起码他不再删除我的回帖。谢谢!!!!
  第一次这么近我每天看贴无数,基本上不回贴.后来发现这样很傻,很多比我注册晚的人分数都比我多,于是我就把这段文字保存在记事本里,每看一贴就复制粘贴一次.帮LZ把贴子顶上去。顺便挣点分。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公理自在人心!强烈支持死者家属向医院为死者讨回公道!
  上周四我和我的律师袁海强先生乘坐南宁-桂林最晚那趟(23:30从南宁始发)的快巴奔赴桂林,经过5个小时左右的周折,终于抵达了桂林。还未来得及下车,倾盆大雨就迎面而来,好似预示着什么......
  果然不出所料,在桂林市秀峰区法院出现了一场我们不相信的事实。对于是否选择在省外做司法鉴定还是省内做?或做医疗过错鉴定?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临桂分院的代理人秦志军(该院的医务科科长)和李桂鲜(为我妈妈做手术的外科医生之一),出尔反尔,一分钟之内变4个态度。在此前我们曾多次找过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和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临桂分院的领导,他们都同意做省外做司法鉴定,更有领导说“哪怕到美国做都可以!”但是周五秦志军之流竟然在法院当着法官和我们家属以及袁海强律师的面,一次一次的玩弄我们百姓,藐视法庭,一会同意做省外司法鉴定;一会又说在桂林医学院做医疗事故鉴定;一会又说在全国范围内司法部颁发的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做,桂林的鉴定机构也应在内......  
医患关系之所以这么不和谐,完全就是因为有这么一帮搅屎棍,以人为障碍加大老百姓办事难度为乐。不是本着解决问题为宗旨,而是想通过拉锯战来拖死患者或死者的家属,让家属自动放弃与他们的战斗,这样他们就不战而胜了。因为他们知道官司不是一般老百姓能打得起。毕竟诉讼的成本(人力、物力以及财力)实在是太高太高了。  
  让我们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他们的态度如此嚣张、野蛮,相比江湖上的黑帮而言,他们就是披着羊皮的狼,貌似教授的禽兽,道貌岸然,为了自己的乌纱帽,睁着眼睛说瞎话。
  我们家属提的要求,合理合情又合法,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以及临桂分院为什么不支持呢?如果他们真的没有错,为什么那么怕去省外做司法鉴定?为什么一定要在桂林或南宁?是不是他们的公关能耐在省外就不好使?桂林也好,南宁也罢,所谓的专家无非都是他们自己的同学、老师、校友之类的,大家觉得这样的专家作出的鉴定会全面、公正、客观吗?
  当场法院孙伟铭法官与我们一起核实对方根本就没有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的代理委托书,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以及临桂分院敷衍老百姓的态度敷衍道法庭上了,呵呵....
  我不知道是谁可悲?我们家属?还是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以及临桂分院?或是桂林秀峰区法院?中国的法制前进的希望在哪?
  更正:  作者:
回复日期: 10:09:00    当场法院孙伟铭法官与我们一起核实对方根本就没有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的代理委托书,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以及临桂分院敷衍老百姓的态度敷衍道法庭上了,呵呵....    上贴中:“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以及临桂分院敷衍老百姓的态度敷衍道法庭上了”的“道”应为“到”,由于本人疏忽,给大家造成的不便敬请原谅,再次感谢各位对我们的关注与支持!
  更让我们想不到的是,法院孙伟铭法官竟然不给我们对方的证据材料(我妈妈所有的病历),她的理由是:“我如果给了你们,你们就满天飞,去找这个专家那个专家看,干扰审判!就算要给,也要等到等拿去鉴定机构鉴定完后再给。”(她的原话)  法律规定:所有拿去鉴定的证据都必须要经过质证,没有质证过的证据做鉴定是毫无意义的。
  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广义质证通常指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另一方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真实性,是否有证明力,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行的说明、评价、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用其地方法表明证据效力的活动及其过程。狭义的仅指诉讼活动中,在证据交换程序中或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法庭调查阶段,进行的前述活动。  
  质证(zhì zhèng):即 : 1.凭据;证据。2.质疑论证。3.对质证明。4.核实验证。  质证制度的意义在于,通过质证程序使审理更加公开、法院能够正确地认定证据、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证据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质证不同于诉讼中的对质。对质,是指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相互之间就其对案件事实中专门问题的认识所进行的说明和质辩。对质与质证的相同点在于:两者都是在双方之间展开的行为;其行为都表现为对某一对象的说明和质辩;两者都涉及案件的事实。不同的是,质证是在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第三人之间进行,而对质则是在案外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之间进行的;对质的目的是便于法院通过比较获得对专门问题的正确认识,而质证的目的在于法院正确认定证据。  质证的主体    质证的主体,是指在质证过程对证据予以说明、质辩的主体。质证的主体范围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法院是证据认定的主体,不是质证的主体。  质证的客体    质证的客体,是指质证主体质证行为的对象。质证的客体是证据,其范围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证据,包括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在质证时,根据当事人申请由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不属于质证的对象。法院应当将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予以出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可以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当事人可以对法院就其调查收集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问题提出质疑,但不能同法院就这些问题在法庭上进行质辩。这是由法院在诉讼的中立、裁判的地位所决定的。如果法院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发现所收集的证据本身或收集证据的方法有问题时,应当自行撤回该证据。
  质证的程序:   在法庭审理中,质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质证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无须进行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审判人员应当在庭审中对此说明。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已经认可的证据即表明当事人双方对该证据的证明力没有异议。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因为如果公开质证就有可能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侵害个人隐私。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应当公开审理,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证据规定》规定商业秘密的案件不得公开质证,因此即使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院没有准许当事人不公开审理申请的,也不能公开质证。也就是说,公开审理的案件有可能存在不公开质证的情形。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如果涉及上述三类案件的一定是不公开质证,但不公开质证并不等于不质证,不公开质证可以理解为质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时,不得有不得接触该国家秘密、了解该商业秘密和知晓隐私的人在场。如果质证的对方当事人属于不得接触该国家秘密的人时,实际上质证就无法进行。这种情况下,应当在当事人证明其属于国家秘密时,由法院直接对该证据的效力加以认定。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   3.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主要目的在于有效地质证证据的法律效力和证明力。   4.质证一般采取一证一质,逐个进行的方法;也可以在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对一组有关联的证据一并予以质证。当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分别围绕其诉讼请求逐个予以质证。法庭应当将当事人的质证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已经质证的证据一般不得重复质证。
  像去年荔荔蒲中医院误诊,上了中央电视台,有事找煤体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公道自在人心!
  强烈支持死者家属维权!
  坚决支持死者家属向医院讨回公道!
  公道自在人心!顶!
  昨天开庭回来,一身疲惫。。。。。
  网友:开庭结果如何?请讲讲!  
书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波等人诉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及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临桂分院对陈冬午人身损害赔偿一案(2011秀民初字第355号),就本案事实以及法律的适用问题,原告方陈述如下:  一、 被告的医务人员存在非法行医的重大过错行为,应当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  贵院受理本案后,两被告拒不提交参与诊治陈冬午的所有医务人员(医生、护士、化验员等工作人员)的执业证书或上岗证书,更为严重的是在法院主持原被告双方进行核对封存的病历原件过程中,原告方质疑被告方存在非法行医的行为时,被告代理人李贵鲜对在场的法官及原告方叫嚣:“我们明确告诉你,我们不可能每个医生都有执业证书!是不是非法行医由法院说了算!”  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依据以上法律的规定,参与诊治陈冬午的某些医务人员根本不存在行医主体,也就是说被告的某些医务人员存在非法行医的重大过错行为。这意味着被告所进行的每一步诊疗行为都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都有可能侵害(事实上已经侵害)陈冬午的生命健康权,与陈冬午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根据被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可直接推定被告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还应当依法追究被告某些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  试想,如果被告的医务人员存在非法行医,人民法院都不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话!!那么请问什么叫依法治国?国家还有什么必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那农民、屠夫给人看病是不是也可以不用负责任啊?!!这是怎样的法律逻辑?!!  二、退一步来说,根据原告在诉前复印的客观病历和原告在诉中法院准许复印的被告提交给法院的部分病历材料即病程记录,无需进行任何鉴定即可直接推定被告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1、患者日入院记录有两份不同版本,内容及时间都不一致。  2、病程记录上所记录的病情与根据医嘱用药所说明的病情相矛盾。  日的入院记录中甘泽林医生记载:“患者有腹胀,无腹痛。”但甘泽林医生在患者的术前讨论中又记载:“患者反复出现腹痛、腹胀。”  另外,患者12月7日入院后,医生在医嘱中每天多次反复使用东莨菪碱、吗叮啉、曲马多等止痛药。但甘泽林医生在病程记录里记载的内容,明确说明:直至日前,陈冬午都没有出现腹痛。这充分说明医生为掩盖诊断失误伪造病历。  3、 日术前讨论缺页。  4、手术记录单与手术护理记录单中手术名称不一致。  5、手术记录存在伪造:  (1)手术记录描述肿瘤浸润结肠脾曲导致横结肠完全梗阻与尸体解剖的描述结肠脾区处管腔明显狭窄不一致。由此可见,被告为掩盖过错,故意将不完全梗阻描述为完全梗阻,以减轻责任。  (2)手术记录记载手术出血80ml,而手术物品清点表中记载:“血垫15块”。根据诊疗常规,每块血垫吸血量50ml,15块血垫总吸血量应为850ml。如果算上手术中腹腔残留的血液以及手术吸引管抽吸的血液量,陈冬午手术出血量肯定超过850ml。  (3)术后化验室检查患者血红蛋白由术前的113克/升降为74克/升(而且这是患者在术中、术后输血后的日凌晨3:30分的检查结果)。  (4)麻醉记录单记载术中输血浆400ml、术后继续输血浆400ml,红细胞4U。如果术中出血仅为80ml,根据诊疗常规血红蛋白不可能由术前的113克/升降术后为74克/升,而且是术中、术后输血后复查的结果,术中更没有必要输血。  综上,术中的出血量远远不止80ml。手术记录记载出血量为80ml实在荒唐可笑。这充分说明被告伪造手术记录。  6、更为严重的是在法院主持原被告双方进行核对封存的病历原件过程中,原告方质疑被告方存在伪造篡改病历时,被告代理人李桂鲜以及秦志军都承认两次手术的麻醉同意书以及手术同意书均不是患者陈冬午本人签的字。  卫医发90号文件(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条规定: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卫医发193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本案陈冬午的病历多处存在伪造、篡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可直接推定被告存在过错导致陈冬午死亡,依法应当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本案不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本案被告存在非法行医,不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贵院受理本案后,两被告拒不提交参与诊治陈冬午的所有医务人员(医生、护士、化验员等工作人员)的执业证书或上岗证书,更为严重的是在法院主持原被告双方进行核对封存的病历原件过程中,原告方质疑被告方存在非法行医的行为时,被告代理人李贵鲜对在场的法官及原告方叫嚣:“我们明确告诉你,我们不可能每个医生都有执业证书!是不是非法行医由法院说了算!”  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五)非法行医造成身体健康损害的……。因此本案不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本案的案由决定应当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过错可分为故意过错和过失过错。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的行为人主观为过失过错,不包括故意过错。由此可见,医疗过错的范畴大于医疗事故的范畴;医疗过错的范畴不仅包括医疗事故,还包括非法行医的行为等故意行为以及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其他行为。  本案原告方提起的诉讼为医疗过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非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追究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不仅包括医疗事故,还包括非法行医的行为等故意行为以及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其他行为。依据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第二条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因此,本案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3、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本案民事赔偿案件无直接关系,应当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根据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等级的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而并非认定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必要的依据,更不是人民法院认定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  4、本案病历存在多处伪造、篡改,依法直接定性为医疗事故,无需进行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于病历材料不真实的病例不应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部医政司医疗处处长赵明钢在“民航中南地区应急医疗培训班”上重申:发生医疗纠纷时,一旦发现医生篡改病历,将直接定性为医疗事故。而本案中陈冬午的病历多处存在伪造、篡改,据此直接可定性本案为医疗事故,不用再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存在非法行医,病历存在伪造篡改,无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依据法律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被告的某些医务人员有可能触犯刑事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可提请相关司法机关查明事实,另案处理。  此致  
控诉人:赵家人    备注:本控诉书仅从病历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控诉,并没有涉及任何医疗技术过错的专业内容;因此,恳求法官根据本控诉书陈述的事实,依据法律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强烈要求更换陈冬午人身损害赔偿  纠纷一案主审法官孙伟铭的意见书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们是陈冬午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1秀民初字第355号)的原告赵波、赵宏平、赵宏安、赵宏文、赵宏明。我们强烈要求更换审理此案的主审法官孙伟铭!理由如下:  一、孙伟铭法官不具备审理此案的专业知识:  1、孙法官办案的程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1)、被告证据材料未经双方质证,即要送去做鉴定,不符合办案的程序!  孙法官将未经双方质证的被告证据材料就要送去鉴定部门鉴定,还强迫原被同意同时做两种性质不同的医疗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孙法官说同时做两种鉴定的理由是“为了省时间”。法院在没有认定被告证据材料是否真实的前提下送去鉴定部门做鉴定没有法律依据,如果被告证据材料存在伪造、篡改,这样的鉴定结果能对本案的审判起到什么作用呢?毫无疑问,我们之所以申请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就是为了要一个全面、客观、科学、公正的说法。但是孙法官的行为与我们的初衷背道而驰!如果被告证据材料不真实那么鉴定部门做出的鉴定也就不真实的,虚假的鉴定结果得出的必定是不公的审判!!  (2)、突然通知开庭,不符合办案程序。  在日,原、被告双方进行核对、封存病历原件的过程中,孙法官当着原、被告的面说“这么多材料,做鉴定需要时间,看来这个案子不能如期开庭(原传票上写的是日上午9时),什么时候开庭到时再通知。”但直到6月2日下午5点多钟,孙法官临时电话通知赵宏文,而不是赵宏明(原告及代理人之一),赵宏文请求孙法官给赵宏明打电话,孙法官说她的电话打不了长途,拒绝与赵宏明联系。法院的办公电话真的打不了长途?!在此前书记员韦素素多次都能打赵宏明的长途电话联系,孙法官这样的职位和权力难道不如一个初出茅庐的书记员?难道孙法官连工作长途电话都无权使用吗?我们相信贵院给予了孙法官这样的权力!退一万步说,就算贵院因为经费紧张,无法提供长话供工作人员使用,那孙法官本人也有手机吧。可见孙法官不是不能打,而是不想打!至于为何不想打,只有她自己本人最清楚!况且孙法官在完全知晓赵宏明有身孕,且远在南宁的情况下,故意在临近下午下班前(下午5点多钟)临时通知赵宏文次日早9点开庭,这不是明显违背法律的规定,搞突然袭击吗?!这是真正为老百姓解决事情的态度吗?袒护被告也不要做得那么明显嘛?  更可恨的是,孙法官当着张庭长的面,竟然矢口否认曾经说过这个案子不能如期开庭。连做人起码的诚信都没有,哪还有什么资格审案!?  (3)、孙法官拒不提供被告证据材料给原告。  我们多次坚持要求孙法官依法将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给我们一份。按照法律规定,我们有5个原告,应当得到5份的证据材料,但是孙法官竟然一份都不给。后来又说开庭前会给。但直到现在开庭完了,我们一直没有收到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孙法官不给我们被告证据材料的理由竟然是:“一、给了你们材料,你们就漫天飞,找这个专家那个专家看,干扰判案。二、医院同意就给,医院不同意就不给!”简直荒唐之极!  2、孙法官不具备审案的基本知识。  孙法官多次在公开场合(特别是原被告和代理人都在场)说自己不懂医学,也不清楚医疗相关的法律。连我们要求要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孙法官不仅不给,甚至当我们的面仍然说:“给了你们材料,你们就漫天飞,找这个专家那个专家看,干扰判案。”“医院同意就给,医院不同意就不给!”(这不是明显在提示被告不同意给我们证据材料吗?)被告的代理人秦志军当我们的面马上说:“我们不可能给你们的!”孙法官说:“我不懂什么主观病历、客观病历。我办了那么多的医疗案从来没有听过什么主观、客观病历之说,今天是第一次听说。”孙法官还当场问被告代理人李桂鲜“什么是主观病历?什么是客观病历?”其实只要稍微接触过医疗案件的人都知道主观病历、客观病历这些基本常识。我们姑且不去了解孙法官到底真正办理了多少起医疗案件,但是孙法官竟然怕我们漫天飞找专家找出对方过错!在这里我们强烈质疑!我们就是要找被告的过错,要不我们花那么多人力、物力、财力打这场官司意义何在?如果被告真没有错的话,为什么那么怕我们去找专家呢?孙法官这不是明显偏袒被告是什么?更可笑的是,孙法官竟然由被告决定是否将提供给法院的证据材料给我们,这真是个天大的笑话!那么孙法官判谁赢谁输是不是也都要问被告同意与否呢?!
  二、孙法官职业道德差。  1、孙法官态度恶劣,思想顽固,不虚心听取原告陈述,一味袒护被告;  我们坚持要求孙法官依法将对方提供的证据材料给我们一份。按照法律规定,我们有5个原告,应当得到5份的证据材料,但是孙法官竟然一份都不给。孙法官不给我们材料的理由竟然是:“一、给了你们材料,你们就漫天飞,找这个专家那个专家看,干扰判案。
  二、医院同意就给,医院不同意就不给!”显然,孙法官不能胜任本案的审理,并且明显偏袒被告!我们甚至怀疑孙法官与被告有利害关系!在整个接触过程中,孙法官多次辱骂原告,态度极其恶劣。  2、孙法官缺失诚信。  孙法官当着张庭长的面,竟然矢口否认曾经说过这个案子不能如期开庭。  3、孙法官恶意指责,威胁判我们输。  尽管我们的律师对孙法官指出:在没有查清病历是否真实,被告是否存在非法行医的前提下,直接径行鉴定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孙法官置之不理,仍然确定同时做两种不同性质的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由于,原、被告对抽签的鉴定机构的范围意见不一致!我们要求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孙法官说不可能指定,还威胁我们说我们不配合做鉴定,判我们输。难道我们要求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就是不配合法院的工作吗?为了配合孙法官的违规操作,赵宏明怀着六个月的身孕,多次冒着两个人的生命危险,一路呕吐,花着比汽车票高10多倍的成本,亲自驱车往返千里去贵院递交证据材料、调解、抽签以及开庭!就赵宏明目前的身体状况是极不适合长途坐车的,其妊娠反应也很厉害,每一个小时基本都需要休息一次,原本4个多小时的行程要走7个多小时,如此劳顿、奔波还说不配合法院?那么请你们告诉我们怎样做才叫配合?  三、 孙法官自行要求换法官审理本案。  日的上午9时左右,原告与孙法官发生言语冲突的时候,她说:“你以为我想审理你的案子?!换其他法官审吧。”  
为了给我们一个客观、公正的说法!还母亲大人的清白,能让她老人家早日下葬!我们恳请法院更换一个职业道德良好、专业知识过硬的法官。跪求批准!  此致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波、赵宏平、赵宏安、赵宏文、赵宏明    
  关于本案的争议要点     
陈冬午与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临桂分院的医疗过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针对院方的诊疗行为,特提出本案的争议要点:1、院方伪造、篡改病历;2、院方没有尽到医务人员应有的谨慎注意的义务,术前准备存在过错,没有及时手术,存在误诊误治。3、院方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违规使用吻合器,操作失误导致患者术后发生肠穿孔,导致吻合口瘘。4、院方违反原则错误用药,以致掩盖患者的病情变化,延误病情诊断及治疗。5、院方治疗用药存在不当,导致患者的病情加重,与其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6、院方没有尽到医务人员应有的高度谨慎和勤勉的法定救死扶伤注意义务(特别是针对危重症患者);7、院方没有尽到医务人员应有的积极抢救义务,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8、院方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侵犯患者的知情权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 疗 过 错 司 法 鉴 定 申 请 书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波等人诉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及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临桂分院医疗过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在病历不存在伪造、篡改的前提下,明确被告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原告方向贵院提出申请对本案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具体事项:一、被告对陈冬午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二、被告的医疗行为与陈冬午的死亡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三、被告的医疗行为在陈冬午的死亡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原告方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具体理由如下 :  一、本案的案由决定应当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本案原告方提起诉讼的案由是医疗过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非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过错可分为故意过错和过失过错。同样,医疗过错可分为故意过错和过失过错的医疗行为。医疗事故的行为人主观为过失过错,不包括故意过错。而本案提起的诉讼为医疗过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追究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即包括故意过错和过失过错。由此可见,医疗过错的范畴大于医疗事故的范畴;医疗过错的范畴不仅包括医疗事故,还包括非法行医的行为等故意行为以及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其他行为。依据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第二条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因此本案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二、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本案民事赔偿案件无直接关系,应当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根据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等级的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而并非认定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必要的依据,更不是人民法院认定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  综上所述,为了查明事实,明确被告在其诊疗行为过程中有无过错,有必要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另外,鉴定机构具有地域性,省内没有国家级的鉴定机构,不足以胜任本案的鉴定,不在省外进行鉴定对原告方欠公平,因此原告方向法院申请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外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申请人:赵家人  
2011年年5月25日  
  广州某医院博士指出临桂县人民医院在我妈妈手术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应博士要求故不在此透露其所在单位名称和其本人真实姓名):  1.手术方式选择错误。横结肠完全梗阻时,手术方式应当是横结肠造瘘,II期待肠道炎症水肿消退后再行进一步手术。如果勉强I期吻合,由于肠道组织炎症水肿明显,吻合口愈合不良极易出现吻合口瘘。本案中剖腹探查发现患者已经出现横结肠完全梗阻,应当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横结肠造瘘,但是被告无视患者病情,错误决定施行回肠乙状结肠侧侧吻合术,最终导致吻合口瘘。  2.使用吻合器有禁忌症。日手术过程中发现空肠、回肠、升结肠、横结肠扩张水肿,肠道很容易撕裂,因此这种情况下是禁用吻合器的。但是,被告违规使用吻合器,最终导致不可避免出现吻合口瘘。  3.伪造手术记录。手术记录描述肿瘤浸润结肠脾曲导致横结肠完全梗阻,但是尸体解剖却描述结肠脾区处管腔明显狭窄。由此可见,被告为了掩盖过错,故意将不完全梗阻描述成完全梗阻,以减轻自身责任。    
  再次谢谢各位的大力支持与关注!
  死亡小孩母亲的控诉
  “ 我儿子秦杨茗1岁4个月,才学会说话走路,活泼可爱。  
2011年,5月20日因为呕吐,来到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就诊。诊断是消化不良。  
5月21日,孩子症状一样,又来医院,医生也是同样诊断!晚上就住院了!住院后,医生(钟超)怀疑是不完全肠梗阻,但是没有安排救助!晚上家长几次叫该医生,他都无动于衷,致使小孩病情恶化。  
23日早,主任查房半小时后,小孩死亡!  
我是相信医学院的医疗水平。但在孩子看病期间未诊断出病症,误诊!后期治疗发现肠梗阻时,又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治措施!直接导致孩子死亡!  
钟超医生和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重大误诊!!! 漠视生命!!!   草菅人命!!! 还我儿命!!!  
5月27日,医院保安与死者家属发生冲突,使死者奶奶受伤倒地,直接昏迷!群情激奋!”    (肠梗阻是肠腔的物理性或机能性阻塞、发病部位主要为小肠。小肠肠腔发生机械阻塞或小肠正常生理位置发生不可逆变化(肠套叠、嵌闭和扭转等)。小肠梗阻不仅使肠腔机械性不通,而且伴随局部血液循环严重障碍,致使动物剧烈腹痛。呕吐或休克等变化,本病发生急剧。病程发展迅速,预后慎重,如治疗不及时死亡率高。)      
  声明及事态发展  
为了以正视听,为了给大家了解事情真相!本人这里郑重声明!  
本人不是什么所谓专业医闹,明确告诉大家我是死者父亲好友!本贴所发两段视频,一为自己拍摄,一为好心市民拍摄(保安殴打家属那段,如果没看清楚打家属,请看1分40秒到2分钟那段,倒地的是死者奶奶,当场昏迷!)如有疑问,可以去调查!因为今天我和另一位在视频中出现的男家属已经接受了刑警大队的协助调查笔录,以及提交了早上保安与家属冲突的视频拷贝!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死者家属及亲友,从本意上讲,并不想也不赞成闹,更没有去请什么所谓专业医闹!我们是在跟院方交涉后,院方逃避以及非常冷淡的处理态度,让我们不得不用这种方式处理事情。我们也想直接走法律程序,但多方咨询,大家知道这条路是多么的艰难吗?  
一个是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是各个医院的医生组成的,公正性根本经不起考验!二是受害家属在面对医院,卫生局,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时属于弱势群体,很难有资金 、人力去与之周旋和抗衡!取证、收集材料、起诉、判决、上诉、执行,这一套司法程序走下来,少则3年,多则更长时间。打这个官司需要多少钱,需要多少精力,需要多少。。。多少。。。 对一个30多岁才生小孩的妈妈及其家人,是难以承受的。更何况在这期间,天天还要面对失去孩子的伤痛,对他们又是何其残忍!  
为了避免与医院方枪手,以及持不同观点人士的口水战。我只告诉大家,我们这样做,一不会寻衅打人,二不会破坏医院设施!目的只是让院方面对以及重视他们的过失,承担他们的责任。如果对其他病患以及市民造成不好的影响,在这里向大家道歉!  
之所以很多人认为我们这样做,是典型的医闹。是因为这段时间,社会上出现了很多医闹事件。特别是桂林前段时间的博爱医院事件!如果有心,可以去了解下。博爱医院事件,确实是医闹。为什么?因为家属确实请了专业医闹,砸了医院设施,打了人。事情结果就是,公共安全专家局直接抓了医闹及其参与故意破坏的家属,家属方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医院只是赔付了非常少的钱,就把事件完结了!  
如果我们是医闹,在昨天和今天,公共安全专家部门早就清场抓人了!怎么还会惊动秀峰区go-vern-ment政法委领导、法院领导、公共安全专家局领导、市go-vern-ment创文明城部门领导、武装部以及防爆大队出面协调事情和维持秩序!因为我们的行为,动用了这么多公共资源,我们很抱歉!  
但我们只是想让一个可爱生命能不含冤离去!  
只是想让家属伤痛的心不再雪上加霜!  
只是想让我们的医生们肩负好你们神圣的职责!你们救死扶伤,我们感激你们。但是如果你们在工作中疏忽、大意、不做为。。。那后果就是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做代价的!你们是白衣的天使,不希望你们拿死神的镰刀来把玩!   
只是想向普遍发生的医疗事故发出警示,向处理医疗纠纷不够完善、不够人性的法律发出呐喊!!!   
  5月27日 傍晚
非常遗憾,家属和院方还是没达成和解!  
我们明天任旧会用自己的方式去争取自己的权益!有心的朋友可以来医院大门口了解真实情况!  
5月28日 早
刚收到的消息。在市go-vern-ment相关领导、秀峰区go-vern-ment相关领导、卫生局领导的关心和协调下,院方答应和家属协商,家属同意配合工作。这两天不去医 院门口聚集,不影响桂林创城建设。星期1再去和医院方商谈。  
唉,这个消息,是多么让人欣慰!  
请那些一味指责家属是无理医闹的人,看看吧,想想吧!  
不管什么原因,这次的事件都给其他患者和市名带来了不便和影响。家属及其朋友,向大家道歉!我们只是无奈之举,我们不是社会盲流!  
下班到家,看到论坛上的跟帖,只是一声叹息!  
悠悠众口,大家都有抒发自己主张的权利!我不主张医闹,同时再次声明我们不是医闹。有理不在声高,如果大家有疑问,我可以把给我去配合调查的相关公干部门的电话告诉你们。你们可以去调查!本人绝对敢用实名站出来面对这次事件!请问那些质疑的仁兄,你们敢吗?  
还有就是保安与家属冲突的问题,视频中1分40秒到2分中,起码是有人受伤。而且是保安强拆直接导致的。至于是否是人生伤害,现在pol.ice也介入调查了。所以我也及时修改了用词!试问,这种举措像是医闹么? 而且,大家都说我们聚集医院门口是违法,那保安采取暴力强拆就是合法?我问了pol.ice,保安没这权利。保安可以报警,可以由pol.ice来处理。pol.ice都没有直接使用暴力与家属正面冲突。保安的这个做法难道是妥善的么?而且冲突中,还让一个老人受伤,还是死者的奶奶,试问,如果是你自己在失去儿子,然后母亲又在冲突中昏迷,你会怎么办?  
事态在往好的方向发展,谢谢支持的好心人。  /shzt//538zSzI26a9096FO.shtml  
  我一直都不想再回应什么!  虽然有同情我们的,也有不少天天问候我,问候我家人,问候死者家属的言论!  因为任何一件事情都有两面性!  每个人都有发表自己看法的权利,没必要也没权利克要求所有人都赞同我们的观点和做法!  但这两天,我实在看不下克了!  针对“失約的白小白”言论做出回应!   你口口声声责怪死者家属这门那门!  口口声声讲这些家属亲朋是专业医闹!  那我就请问了,这位仁兄,你又有何证据证明钟医生没有失职?  又有何证据证明院方在出事后没有推诿?  又有何依据讲保安强行疏散家属是行使正当权利?更何况在他们的作为下,使死者奶奶受伤昏迷!(自己去查下,保安的职责和权利!不想多讲!)  又有何证据讲家属没有克寻求法律解决事件?  作为你所说的,你是旁观者。你知道的事情真相又是多少,为何说我们是没有证据的混淆视听?为何指责其他旁观者,说他们是不清楚情况的妄下判断?  我不克探求你的真正的立场和身份!  我发帖的时候就坦然讲了,我不是医闹,我是死者父亲好友。这句话的真实性,是可以求证的。我配合了警方调查保安与家属冲突的事件,写了笔录和署名。我很有诚意的表达我所陈诉的事实。而且我敢实名面对这个事件!  请问,你有什么?你能做什么?你克公共安全专家部门咨询了这个事件么?咨询我这个楼主所陈诉事实么?(当事人和记录视频都已经备案,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这些问题你能回答么?      你讲“近日越来越多的人说我是医院的枪手,哎哟咧,确实让我头痛,喝酒都喝不出苦味.”
我想讲,死者父母现在喝毒药都没得味道!  你讲“最后有些话想对死者的家属说,小孩子死了,也别再闹了,既然go-vern-ment出面干涉了,你们也相信go-vern-ment.那么,在没有事实真相出现前,别再私自定罪问责了.”那在事实真相没有出来之前,你也闹得不小嘛,天天无所事事的在网上攻击家属亲朋!你这就不是私自定罪问责了?  我个人觉得,恨不得天下大乱的是你!(起码我们这些亲朋都有自己的正当事业要做!不是社会盲流!)  家属克医院,你讲是闹!  现在同意和go-vern-ment、医院协商,你又讲是医闹周末也要休息!  做什么你都有讲法!  那你就慢慢讲吧!  事实胜于雄辩!   /shzt//538zSzI26a9096FO.shtml
  那里都见律师的打广告。现在律师比黑社会还黑。为了钱不顾一切手段!
  死亡小孩母亲的控诉
/shzt//538zSzI26a9096FO.shtml  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无良医生医死一岁孩童,流氓保安殴打死者家属!!!.cn/s/blog_3e9c48cf0100qs9x.html  
  作者:ynyy5452
回复日期: 20:59:00  那里都见律师的打广告。现在律师比黑社会还黑。为了钱不顾一切手段!  
这位老兄,我不是律师,也无需做广告,我只想将我为我妈妈打这场官司的经过公布于众,希望能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你竟然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真是太可怜了。来这是为了同情患者和家属的,并尽自己的力量给予他人帮助。如果您无心做这样的事情,那就请您离开!!不要在这随意诽谤,攻击、侮辱我和我的律师团和医学专家们,我为了我妈妈的案子上北京、上海,下广州,请那么多专家看我妈妈的病历材料,只想知道我妈妈的真实的死因,要该死的医院和医生认错,让我妈妈早日下葬,让她老人家能在九泉下瞑目。为了我妈妈这个案子,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是桂林市秀峰法院孙伟铭法官的做法,让我们心寒。我们全家已于昨天撤诉了。我想求助更多的媒体关注,让舆论给他们压力。我一个人的力量是薄弱的,只有团结那些曾经在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以及临桂分院等患者或家属,我们才会更有力量的与他们做抗衡,独木能成林。
  借助付笛声的一首歌,来表达我此时的心情。
众人划桨开大船    一支竹篙耶,难渡汪洋海     众人划桨哟,开动大帆船     一棵小树耶,弱不禁风雨     百里森林哟,并肩耐岁寒,耐岁寒     一加十,十加百,百加千千万     你加我,我加你,大家心相连     同舟嘛共济海让路,号子嘛一喊,浪靠边     百舸嘛争流,千帆进,波涛在后,岸在前     一加十,十加百,百加千千万     你加我,我加你,大家心相连     同舟嘛共济海让路,号子嘛一喊,浪靠边     百舸嘛争流,千帆竞,波涛在后,岸在前     一根筷子耶,轻轻被折断     十双筷子呦,牢牢抱成团     一个巴掌耶,拍也拍不响     万人鼓掌哟,声呀声震天,声震天     同舟嘛共济,海让路,号子嘛一喊,浪靠边     百舸嘛争流,千帆进,波涛在后,岸在前     同舟嘛共济,海让路,号子嘛一喊,浪靠边     百舸嘛争流,千帆进,波涛在后,岸在前     波涛在后,岸在前
  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阳跃忠杀人!  /info/408413x.html  林医学院附属医院心血管内科医师阳跃忠(副主任医师),谢福生,秦小虎,文芬这四人,他们是科里的一个医师组成员,对患者朱凤兰的医疗过程,是一肇为了经济利益,故意侵害患者身体健康和生命的典型事例。他们利用医疗便利条件,践踏医疗规则,采取潜在方法,使用隐巧手段,具有掩护性,欺骗性,让人相信,难以识别。违反医疗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于法律、法规、医德、医疗规章和管理秩序不顾,对患者的生命不顾。整个医疗过程中的事实,暴露出这四名医师为了经济利益,不是关爱生命,不是以治病救人为目的,而是以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故意侵害患者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导致患者原本是慢性病,体征平稳,住院四天就发生非正常死亡的事件。这肇事件不是医疗过错或医疗事故。仅以封存的病历中的事实和他们敢隐匿主观病历(病程记录等)事实,完全属主观故意侵害行为。为了经济利益,医疗行为而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比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性质要恶劣,对社会危害和影响要严重,何况交通事故一般都不存在不可告人的目的和动机,但只要有过错造成事故致一人以上(含一人)死,要追究刑事责任。这几名医师违背职业道德,利用医疗便利,在为经济利益动机支配和刺激下,任意侵害患者身体健康和生命权,黑心医生头目阳跃忠嚣张对死者家属叫嚣“有本事你去告?”
他们从乱下病危通知书后,为多收取医疗费故意用反药加重病情,连续15个小时不观测血压,患者原本血压不高,却偏要降血压,四种药一起用,致使患者身体器官功能损害,病情加剧发生休克。当家属询问休克是不是用错药引起的,为掩盖和推脱责任,不履行医疗应尽义务,公然违反转科、检查、会诊、病情讨论等医疗规范,消极治疗,放任病情恶化。患者住院四天就实质性死亡。后来又发生隐匿病历、改变初步诊断。整个过程和事实都不是医疗技术和责任问题,是一环扣一环,紧密联系,很明显的故意侵害行为,是为经济利益的行为。后来是为掩盖问题,错上加错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阳跃忠,秦小虎,谢福生,文芬你们这些邪恶的人,为搞钱用药搞,罪恶可能被发现,采取消极治疗,活活拖死,害死病人。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有多少技术好心肠好的医生,你们怕暴露你们的罪恶,偷偷摸摸害人杀人。连你们医院的医生都鄙视你们,你们还是人吗,连畜生都不如?你们好好开心,人家的心在滴血,朱凤兰的鲜血不会白流,她的冤魂总有一天会找到你们!!! 邪恶黑心医生头目阳跃忠,是桂林医学院副教授,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心血管内科主任,好像硕士毕业于中山医科大学。但他将他的医术用于放任,指导,组织故意伤害,故意杀害病人!他是强势的,杀人可能不受到惩罚?就如疯狂的侵略者杀害我同胞,占我祖国美丽河山,面对凶残的侵略者,有热血的中华儿女,明知不敌也要毅然亮正义之剑!
  由于我妈妈再回桂林就诊之前在南宁市第八医院看过病,所以我们在西乡塘法院立案。临桂县医院提出管辖异议,被西乡塘法院驳回。希望能遇上好的法官,秉公办案,还我们一个公道!再次感谢一直关注我们的朋友们!!
  更正:上贴中“由于我妈妈再回桂林”的“再”字应改为“在”字。对于我的疏忽,我表示深深的歉意。希望网友们提更多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共同成长,一起进步吧。
  白领?怎么区分?按工作性质还是按工资? 素质低?又怎么区别?  
  若有病历可以找医院的过错,根据侵权法依法维权。
  太TM有意思了 ~
质疑完医院质疑法院 !    人才
  为了母亲的这个医疗案件,我们终于组成了一个律师事务所---广西成一律师事务所,于号拿到执业许可证,至今已经半年了。本所专打医疗人身损害案件,有需要法律援助的患者或家属可以致电我
我们会竭尽全力为老百姓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
  我们坚信诚心一定成功,成功一定诚心。成一律师事务所专注医疗人身损害案件,致力为患者和家属赢得更多的公正和赔偿。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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