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党内监督的目的形式化的表现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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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党内生活 解决突出问题——在工委中心组学习会议上的讲话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常务副书记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强调,严肃的党内生活,是解决党内存在问题的重要途径,必须要按照从严的要求,使之真正严格起来。7月份,总书记在河北调研时又强调,教育实践活动自始至终要有严的标准、严的措施、严的纪律,着力解决党内生活中的突出问题,保证活动不虚、不空、不偏,健康发展。前不久,中纪委、中组部、中央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联合下发《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的通知》,作出了具体部署。下面,我就严肃党内生活谈些认识,同大家交流。&  党内生活,是一个大家都很熟悉的政治词语。它的准确定义是什么?我查了几本词典,对党内生活的解释,大致来说,党内生活,即党内活动的总称。包括党的小组会、支委会、支部党员大会、党委会、党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党内民主生活会、党内选举、党课、党内报告、阅读党刊和党内文件以及党内的其他活动等。我们党从建立开始,就一直强调使党内生活“健全起来、正常起来”,实现“政治化、科学化、制度化”,以“发挥全党的积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我们党92年的奋斗历程表明,严肃的党内生活,是党保持和发展先进性、纯洁性,增强凝聚力、创造力、战斗力的根本保证,是解决党内存在的问题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对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是我们必须要始终坚持、倍加珍惜的独特优势。现在的党内生活,在基本面上是好的,但确确实实也存在形式化、庸俗化、简单化的倾向,影响了党组织功能和党员作用的发挥,影响着党的执政使命的完成,影响着党的事业的发展。这次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一个难得的契机,我们应当抓住这个契机,改变党内生活存在的“三化”倾向,使我们的党内生活真正严肃起来。党内生活有哪些方面必须“严肃”起来呢?我感到以下五个方面很重要。&  一是,在批评与自我批评上要严肃,着力解决开展批评不够的问题&  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开展党内生活、调整党内关系、解决党内矛盾的一大法宝,是增强党组织战斗力、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效武器。但是,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现在,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利器’在很多地方变成了‘钝器’,锈迹斑斑,对问题触及不到、触及不深,就像鸡毛掸子打屁股不痛不痒,有的甚至把自我批评变成了自我表扬,相互批评变成了相互吹捧”。为此,总书记特别强调,“这次教育实践活动,要在批评和自我批评上好好下一番功夫”,“注意促进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带头做到既诚恳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又满腔热情欢迎批评包括尖锐批评”。&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纵观中国古代历史,盛世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与统治者善于纳谏、接受批评有很大关系。春秋战国时期,齐威王提出“群臣吏民,能面刺寡人之过者,受上赏”,政令一出,“群臣进谏,门庭若市”,齐国因此政通人和,首先成为霸主。汉高祖刘邦出身寒贱,谈不上有什么文才武略,但善纳谋士张良、陈平等人意见和批评,结果击败项羽,夺得天下。唐太宗李世民坚持“以铜为镜正衣冠;以古为镜知兴替;以人为镜明得失”,虚心纳谏,开创了著名的贞观之治。中华帝国朝代更迭,官制变化很大,但言官、谏官制度一直得以保留,从而大大减少了皇帝决策的失误。这也是封建制度在中国历经二千多年延续不断的一个重要的制度设计。反之,许多昏暴之君之所以败国亡家,也往往与他们拒谏饰非、排斥批评有一定关系。西周厉王、秦二世就是典型。天安门广场上的华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建筑物。崖豹《古今注·问答释义》说,它“表王者纳谏也,亦以表识衢路也”,是古代用以表示王者纳谏或指路的木柱,是提醒古代帝王接受批评的标志。&  综观我们党的历史,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都有。毛泽东同志对这个问题看得很透彻,对这个问题的阐述也是很精辟的,这两个方面都超过前人。他曾指出:“封建专制时代还有那么几个开明的皇帝能广开言路,何况我们共产党呢?”。他还特别强调,批评和自我批评是一个整体,缺一不可,但对自己的批评是主要的。延安整风时,他多次作自我批评,说:“在二十多年的工作中,无论在军事、政治各方面,或在党务工作方面,我都犯了许多错误。这些东西都没写上去,不写并不是否定它。因为按照真实历史,真实情形,我是有错误的”。周恩来在整风运动中对自己参加革命 20 多年的斗争历程进行了严肃认真的检查,写下了两万多字的笔记。朱德等同志也多次诚恳地做了自我批评。党的领导人这种自我批评的风范,进一步推进了全党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维护了党的团结统一,保持了党的旺盛生机和活力。延安整风后,我们党空前强大,可以说是如虎添翼,如龙驭风,之后很快横扫蒋家王朝,夺取了全国政权,由在野党、革命党转变成了执政党。当然,我们党的历史上也有党内生活不正常、主要领导人听不得不同意见的时候,结果导致党遭遇巨大灾难:王明是一次,结果我们在根据地的力量损失了90%,在白区几乎是百分之百,党被迫实行战略大转移;文革十年是一次,国家几乎到了崩溃的边缘。党的历史告诉我们,无论是在野还是执政,只要丢掉了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党就缺乏应有的自我净化、自我纠错的能力,党就会犯错误。值得自豪的是,我们党在多数时期、在关键时期,总能迅速纠错,使党内生活重返正确的轨道。十一届三中全会就是一个很好的实践。这也是中国共产党的伟大之处。反观苏联共产党,从斯大林开始,由于一直没能找到一套科学处理党内矛盾和分歧的办法,要么采用专政手段残酷镇压、导致“肃反扩大化”的历史悲剧,要么长期压制民主、试图掩盖矛盾和问题,要么放弃原则、步步退让,最终导致党的瓦解。教训确实发人深省呀!&  当前,我们党内普遍存在着党内批评和自我批评不够的问题,中央国家机关也不例外,其表现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过,就是:怕批评、不批评、假批评;自我批评不痛不痒,批评别人一团和气;有的甚至把批评与自我批评变成了表扬与自我表扬,相互批评变成了相互吹捧;有的貌似批评实则表扬,导致党内生活庸俗化,好人主义盛行。这次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应当有一个大的改观。我们要正确对待批评和自我批评,开好高质量的民主生活会,我们工委班子要带好头,努力做到“真”、“敢”、“严”、“活”这4个字。“真”,就是抛开面子、动真碰硬、触及问题、触动灵魂;“敢”,就是敢于揭短亮丑,敢于自我解剖,敢于解剖别人,敢于同错误和消极现象作斗争;“严”,就是坚持原则,严肃纪律,严格要求,严于律己;“活”,就是灵活运用多种方式,注意方法和艺术。要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真正红红脸、出出汗,真正使批评和自我批评成为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锐利武器,达到使人难受一阵子、受益一辈子的效果。&  二是,在坚持民主集中制上要严肃,着力解决发扬民主不够、正确集中不够的问题&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党内生活的基本准则,是增强党的创造活力、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邓小平同志曾特别强调:“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最根本的制度,……是关系我们党和国家命运的事情。凡是违反这个制度的,都要纠正过来”。纵观世界上共产党执政后党内生活中出现的种种扭曲、异化和悲剧,都是首先在党内民主上出了问题,离开了民主集中制这个根本组织原则。因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严肃党内生活,最根本的是认真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要健全和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促使全党同志按照民主集中制办事,促使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总书记的这些要求,对中央国家机关很有针对性。由于政府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和机关党的建设“一岗双责”制度,司局级行政负责人兼任支部(党委)书记,往往会把行政决策的习惯带到党的生活中来,使规定的程序流于形式,极易出现家长制、“一言堂”。&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集中统一是党的力量保证。我们要积极发展党内民主,认真落实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积极探索党内基层民主多种实现方式。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强化集体领导,认真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基本原则,提高运用民主方法形成共识、开展工作的本领,坚决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主要负责同志既要敢于负责、敢抓工作,又要谦虚谨慎、发扬民主,虚心听取各方面意见;班子成员要明确职责分工,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相互补台,自觉维护班子团结,切实防止只要集中不要民主的独断专行,切实防止只要民主不要集中的软弱涣散。&  三是,在执行党的纪律上要严肃,着力解决执纪不严的问题&  严格的纪律,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巩固党同群众密切联系的重要保证,是党的事业取得胜利的重要条件。毛泽东同志曾反复强调,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严明党的纪律。中央国家机关在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做得是好的,但也有一些同志纪律观念淡薄甚至违反党的纪律,党组织也存在执纪不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结果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约束性的、刚性的纪律,最终成了“稻草人”,形成“破窗效应”。打碎一块玻璃没人管,最后所有玻璃都会被打碎,因为打了不受惩罚。很多方面都有纪律要求,就是因为讲面子、讲人情、思想松懈、麻木不仁,最后都被突破了。&  全国宣传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强调,要旗帜鲜明坚持党性原则,坚守意识形态底线,自觉遵守宣传纪律。刚刚召开的全国党委秘书长会议,对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包括从党的纪律上提出要求。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包括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廉政纪律、宣传纪律、人事纪律、保密纪律等各项纪律。其中,要把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决不允许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打折扣、搞变通,决不允许搞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坚决遵守党章,自觉以党章规范自己的言行。要严格执行党的宣传纪律,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明辨大是大非,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坚定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定宣传中央关于形势的重大分析判断,在大原则上毫不动摇。其他方面的纪律,每个党员干部也都要自觉遵守和执行。&  四是,在落实党内组织生活制度上要严肃,着力解决好制度成摆设的问题&  严肃党内生活,关键在落实党内组织生活制度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现在党内生活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的问题比较普遍,本来很好的制度成了摆设,必须按照从严的要求,真正严格落实党内组织生活制度。总书记批评的这种现象特别是“本来很好的制度成了摆设”的问题,在中央国家机关党内生活中也大量存在。党内组织生活制度,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的有效方式,也是党内生活正常运转、有序开展的根本保障。1962年,在对建国以来12年的经验进行总结的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还把它总结上升为党的“五个好传统”之一。他说:“我们还有一个传统,就是有一套健全的党的生活制度。……有很多同志都怀念过去我们的党内生活。既然怀念,就说明大家还记得,那就恢复起来吧”。小平同志这些话,是51年前讲的,半个多世纪了,但今天听来,仍有强烈的现实针对性。当前,对于我们来说,恢复党的生活,严肃党的生活,要从严格坚持“三会一课”、党日、组织生活会、谈心交心、思想汇报、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等具体制度做起,进一步强化党内组织生活制度的执行力,增强制度意识,努力形成人人遵守制度、人人执行制度的良好氛围。&  五是,在提高组织生活质量上要严肃,着力解决创新不足、活力不够的问题&  党的组织生活,是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基础作用的重要形式,对党组织了解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党员队伍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中央国家机关党的组织生活的整体成效是好的,但也普遍存在着组织生活缺乏创新、活力不够的问题。今年我们对中央国家机关干部职工思想状况的调查显示,29%的党员干部认为机关党组织的活动形式一般或者不太好,有66.7%的党员干部认为当前支部工作的内容和方式方法单一、缺乏吸引力和感染力。这启示我们,严肃党内生活,并不是把党内生活搞得死板板,而是要通过内容、方式的创新,把党内生活搞得更加生动活泼。要创新党的组织生活的内容,找准开展组织活动的着力点,尽量贴近党员、贴近实际、贴近工作,提高组织生活的针对性实效性。要创新党的组织生活的形式,使活动形式更富有时代气息,更好地为内容服务,提高组织生活的吸引力感染力。要创新党的组织生活的形态,扩大组织活动参与对象和范围,支持不同领域、不同单位的多个党支部联合开展活动,发挥不同支部和党员的优势和特长,做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受益,提高组织生活的开放性共享性。这两年,工委积极推动创新支部工作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近期我参加了两个基层支部的活动:一是工委研究室党支部利用结构式方法查摆“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二是国家统计局住户办党支部开展的以住户调查关联对象的需求与作用分析为主要内容的参与式党课,让人耳目一新。这些都是很生动的创新党内生活形式的实践。对这类实践,我们要很好加以总结、宣传、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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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和发展机关党内民主与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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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我国权力机关对政府实施监督的方式有哪些?_百度知道
我国权力机关对政府实施监督的方式有哪些?
行政监督面临的难题及其对策
从行政监督领域中存在的难题看,我们要实现依法治国的奋斗目标还有相当艰难的 路要走。
1.抽象行政行为的产生过程和产生结果是司法监督的死角。
依法行政指的是国家政府机关和政府机关的公职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管 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职责。依法行政至少有三层含义:一是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要依据法律符 合法律;二是政府一旦作出违法的行政行为能依法予以纠正;三是应该由政府负责做而政府 不做的失职行为,法律能及时的制裁并给予责任追究。依法行政,强调的是法律在约束行政 行为中至高无上的地位,法的严肃性和法的权威性既体现在政府的行为依据上,又体现在纠 正偏差行政行为的能力上。政府做出的行政行为要有法律依据,要受到法律的监督,政府违 法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既然抽象行政行为是政府的行政行为,那么,其产生的过程和结果都 有个法律认定的问题。比如,是否遵守了法定的权限和办事程序,是否经过了论证、规划、 起草、协商、讨论、协调、审查、审批、备案、公布等等,都应该受到法律监督。
2.司法权和立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滞后。
依法行政的&法&指的是由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所形成的全社会都必须普遍遵循的行为准 则。值得研究的是,行政机关自己制定规范,自己执行规范,自己裁决因执行规范而发生的 争议,这种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行政管理方式,决定了权力拥有者可以以国家名义强制 被管理者服从,政府官员所从事的行政管理行为拥有对社会财富的支配权。而&一切有权力 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 力&。(〈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
3.公众监督权力没有被置于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
公众监督权力是民间的个体的监督政府行为的权力,这种权力不具备国家强制力,在监督效 果上无法直接对监督对象的违法后果实行惩治。由于政府的行政权具有强制性和不可控制性 ,以及司法和执法部门受利益驱使容易产生腐败,使公众的监督权力非常容易流于形式。另 外,公众监督权力在行使的时间上,都是在公共权行使违规后对其追惩性的事后监督,在权 力行使前的预防阶段,行使中的控制阶段,公共权力的拥有者不愿受到监督,公民个人不知 道情况不能监督,知情者看到监督风险太大不敢监督,社会其它监督机构形不成合力无法监 督。
4.行政权力过分集中给政府官员腐败埋下祸根。
行政权的运行采取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机制,在权力运行中&家长制&的现象 十分严重。这种权力运行的异化问题出在权力运用的过程之中:一是在权力的授予环节上, 存在着暗箱政务;二是在权力的使用环节上,信息错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权积极介入社会资源分配的做法,导致了企业行为的扭曲。当政府 掌握着资源配置生杀大权时,试图谋取某种私利或特权的企业或者个人,其首要任务就不再 是通过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到市场上争取,而是以各种手段去拉拢收买控制资源的政府官员和 部门,通过走捷径去获取利益。
5.行政监察机关的权力行为不受人民司法的监督。
我国的行政监察机关设在政府系统内部,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独立行使行政监察权,其监 督的功能是:保障功能,从权力运行机制内部去规范和制约被监督者的行为;防范功能,防 止滥用公共权力的行为发生;控制功能,对偏离正轨的行为给予及时制止;揭露惩戒功能, 对违法行为按法律规定予以制裁;威慑护善功能,维护、保护、弘扬廉洁奉公行为。但是, 监察权的行使不受人民法院司法监督的独立性却弱化了这些功能,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 条第4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监察法》第41条和《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项规定,即使由此 引起了行政纠纷,也只能由上一级监察机关或者监察部以复核决定的方式予以最终解决,而 不能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监督的方式解决。这就是说,行政监察机关永远不能成为行政诉讼 的被告。行政权的相对人即使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最终裁决&,也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6.行政权运行的监督机制不健全。
我国的《行政监察法》虽然对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监察程序、法律责任等作了严 格的法律 规定,但是,其规定并没有解决一级政府组织权力的主要行使者受到监督的问题。《行政监 察法》对监察机关的职能规定是只能对本级政府任命的公务员实施监督,本级政府的领导成 员由上级政府的监察机关实施监察,这就形成了权力行使单位的主要领导在本级监察机关眼 里是垂直上级,对其无权行使监察权,他们只能由上级监察部门对其监察。而他们的上级对 其知情的程度和监察的力度却没有硬性规定,这种监督的后果是给行政权滥用留下了空间。 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由行政组织外部的异体监督和行政组织内部的同体监督两部分组成 。外部有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党内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内部有群众的监督、社会舆论 的监督。这些监督打折扣的原因:一是专门监督机构受制于监督客体,缺乏相对独立的权力 和能够与同级或上级组织抗衡的权威;二是监督权处于事后行使,没有进入到权力行使的过 程之中;三是监督主体自身的评价机制不健全,上级行政监督机关对下级行政监督机关缺少 工作政绩的评价机制,一级行政机关发生非法行政的现象,该级的行政监督机关应该受到何 种失职追究不明确。
7.行政权缺乏责任追究的法律规定。
就我国权力运行过程而言,一个比较突出的弊端是权力和责任相分离,对于权力界 限范围, 权力行使主体如何对自己的权力行为承担责任、义务,缺乏明确的规定。邓小平指出:&各 地的企业事业单位中,党和国家的各级机关中,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无人负责。名曰集体负 责,实际上等于无人负责。一项工作布置之后,落实了没有,无人过问,结果好坏,谁也不 管 。所以急需建立严格的责任制。&(邓小平文选,第2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缺乏责任制的权力运行机制,极易导致权力滥用和权力腐化。在廉政建设中,对腐败 行为的追究基本上只追究当事人,而几乎从不追究当事人的领导责任,只强调领导干部要自 身廉洁自律,而忽视对该组织领导者的责任追究。在用人方面,对违反干部政策,不按规定 行事造成失误的,缺少追究责任的法律依据。对推荐失误,考查失误,任用失误的,难以按 法律处罚。在项目投资方面,资金批出去收不回来却难以依法追究审批者的责任。
8.行政权行使程序违法的现象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我国行政程序建设的一大特征就是制度化与法治化特色不明朗,随意行政和恣意 行政现象 严重。&(张正钊,韩大元.比较行政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行政程序,指的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开展行政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定方式、步骤 、顺序以及时限的规则。行政机关和行政权相对人双方对行政程序的认同和遵守是衡量一个 国家行政法治的基本尺度,严格按照程序办事是依法行政的起码要求。违反法定行政程序用 权,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其行为给权力滥用留下空间。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 法典,办事程序五花八门。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人民法院判决撤消或者部分撤消,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这是目前立法形 式明确地将违反法定程序作为认定行政程序违法的标准和依据。但是,《行政诉讼法》颁布 至今14年来的相关资料表明,司法审判实践中未出现过一起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消行 政行为的审判。没有这种案例并不能说明各级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都符合程序规则,相 反,行政机关程序违法的现象并不鲜见。既然违法,又得不到纠正,原因就在于对行政程序 违法缺乏实质的认定标准,没有法定的标准。
9.透明行政的法规建设滞后。
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获得人民的支持,经 常保持同 人民的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宪法的规定,为行政公开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人 民把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交给了政府,当然有权了解政府行使权力的质量和过程。现实状况 是,人民的这种知情权缺少法律保障,政府侵害公民知情权的法律界定不明确。
行政监督面临的问题很多,决不仅仅表现在这九个方面,要实现依法行政,这九个方面至少 值得我们认真对待,深入思考,并研究相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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