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人公叫王华和孙剑 西安交通大学的是什么书

有一本书共120页王华第一天读了全书的五分之二第二天读余下的三分子一第三天从第几页读起?_百度作业帮
有一本书共120页王华第一天读了全书的五分之二第二天读余下的三分子一第三天从第几页读起?
有一本书共120页王华第一天读了全书的五分之二第二天读余下的三分子一第三天从第几页读起?
120*2/5=48(页)(120-48)*1/3=24(页)48+24+1=73(页)答:第三天从第73页读起P.S.“*”是乘号,“/”是分数线
解析:120*2/5=48(页)是第一天读的;(120-48)*1/3=24(页)是第二天读的;48+24是前两天读的,48+24+1是因为第三天要读下一页,所以要加1请采纳!王华 艺术官方网站--大中华书画网
艺术官方网站
 |  |  |  |  |  |  | 
  王华,字墨霖,号龙庆山人,1951年生。现为中国书画院花鸟画委员会主任,北京晨报书画院花鸟画艺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华书画协会理事,北京美术家协会会员,北京师白艺术研究会会员,北京丰台区美术家协会会员,北京宣武区美术家协会会员,北京大东方文化发展公司艺术顾问。  自幼酷爱书画艺术,多年来笔耕不辍,曾先后得到著名花鸟画家鲁玉、高士尊等前辈的悉心指教。北京画院研究生班毕业,师从导师王培东先生专攻写意花...
中国书画动态
书画鉴赏知识
首页  上一页  当前第[1]页 总页数:2页 共有20条记录 12条/每页
王华 艺术官方网站
国际席位号:730中国裁判文书网
&&/&&&&/&&&&/&&
王华与泰州罗兰金都购物公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0378号原告王华。委托代理人宋亚梅,江苏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罗兰金都购物公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长兴路189号。法定代表人葛罗扣,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华与被告泰州罗兰金都购物公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兰金都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沙林霞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宋亚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兰金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华诉称,日,被告以公司生产经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分别向原告借款59360元及35840元,并出具了两份借款凭据。现借款期限已届满,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所借款项。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9520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借款总额承担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罗兰金都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日,被告罗兰金都公司向原告出具借款凭据一份,载明借到王华人民币59360元,借期12个月,从日起至日止。日,被告罗兰金都公司向原告出具借款凭据一份,载明借到王华人民币35840元,借期12个月,从日起至日止。两份借款凭据均约定借款期满,借款人如不能按期还款,则承担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现因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未果,遂涉讼。庭审中,原告表示,为方便计算,其自愿放弃日之前的违约金,仅主张自日起的违约金。上述事实,有借款凭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人民币952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款凭据为证,且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现借款期限已届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上述借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原告主张自日起计算,之前的违约金予以放弃,此系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与法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违约金的标准,双方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过高,依法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罗兰金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泰州罗兰金都购物公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华借款本金人民币95200元,并支付自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的违约金(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被告泰州罗兰金都购物公园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王华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80元、减半收取1090元,由被告泰州罗兰金都购物公园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受理费人民币2180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泰州市财政局;③帐号:20×××88;④汇入银行:泰州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审判员  沙林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莉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世纪华创孙剑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