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在医院治疗期间交通事故营养费标准什么时候出?

我的位置: > 工伤十级伤残为什么没有营养费护理费? 时间:| 来源:中顾法律网 推荐阅读: 本文介绍了工伤十级伤残为什么没有营养费护理费?精神这一概念,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涵义。从本质上看,精神是与物质相对应,与意识相一致的哲学范畴,并提供中顾法律网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解   精神这一概念,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涵义。从本质上看,精神是与物质相对应,与意识相一致的哲学范畴,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的人的意识活动及其内容和成果的总称。   :工伤十级伤残为什么没有营养费护理费?   因车祸导致七根肋骨骨折和右锁骨骨折,四个月后做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可法院判决时只有:   伤残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费   为什么没有营养费?也没有出院的护理费?请问这样是不是不合理,要想得到这方面的补偿,须提供什么样的证明材料,谢谢各位   中顾法律网回答:   依据你说的情况 不应该有营养费 至于出院之后的护理费 应该有医疗机构的证明   相关法律知识:   《高法关于审理赔偿案的司法解释》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 频道推荐律师   张玲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400-000-3111转32716   ,山东农业大学法学学位,山东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玲律师提供“婚姻家庭、、、人身损害”等服务。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描述越详细、回答越准确。中顾法律网万名律师为您提供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如果您想尽快获得众多律师的观点,请点击 上一篇文章:12-14 下一篇文章:12-14 接下来您还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看看大家都在关注什么 免费咨询人身损害律师 向律师电话咨询免费,请说明来源于中顾法律网 人身伤害赔偿文章推荐 最新人身伤害赔偿文章 我来说两句排行 本文介绍了工伤十级伤残为什么没有营养费护理费?精神这一概念,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涵义。从本质上看,精神是与物质相对应,与意识相一致的哲学范畴,并提供中顾法律网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解答 如果您遇到方面的问题,可查找专业为您服务 或 免责声明:中顾法律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予处理。 按地区查找人身损害律师 欢迎交互友情链接(正开展分站合作),具体咨询QQ,或者进入 版权所有:济南中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号 【济南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备案:20】工伤恢复期的工资及营养费这么算? 工伤恢复期的工资及营养费这么算? 单位上有位员工3月份的时候因工伤入院治疗,6月已经出院,但因为手伤没有康复,现在在做工伤鉴定,从3月到8月我们都按他所在部门的平均工资给他发放,另加营养费。因现在鉴定没下来,他称手还没好,不能上班,要求继续发放工资和营养费,老板很恼火,把问题交给我,请各位帮帮忙我该怎么处理这件事?急!急!急! 医疗期间,应该全额发工资,以及必要的伙食补助费,这是合理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尽快把鉴定搞下来,催劳动局。鉴定没下来之前,无法定出停工留薪期限,有些地方明确规定什么样的伤享受多长时间的停工留薪期(如郑州市、重庆市),但大多数地方没有规定。有的省如广东是根据医疗终结期来定,而医疗终结期又是劳动能力鉴定时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他们往往把伤残鉴定的前一天定的医疗终结的时间。

如果《劳动能力鉴定书》上未定出医疗终结期,那多数地方的做法是把受伤之日至伤残鉴定之日这段时间定为停工留薪期。所以你最好的办法就是催劳动局赶紧把鉴定书搞出来。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次 [字体: 背景色:&&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本条是关于确定营养费的依据和营养费标准的规定。 (一)营养费的概念及其赔偿的医学和法理依据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合理营养是促进康复的物质基础。受害人的营养状况,直接关系到手术的成败和疾病的治疗。受害人的受伤害的情况的不同,其营养要求也不同。从医学的角度来说,临床的许多治疗措施也需要营养支持作为提高疗效的手段。例如,严重创伤、大面积烧伤、大手术、感染等情况下,分解代谢亢进,热能消耗和氮的丢失量显著增加;病人虚弱、疼痛、不适应,以及某些治疗措施或药物的副作用,使病人食欲不振,影响摄食;口腔创伤、消化道阻隔等不能正常进食,或进食反而加剧病情,或对术后伤口愈合不利等等。尤其是危重病人,往往不能依靠普通进食来解决营养问题。 对需要营养的受害人实施营养治疗,给予适当的营养支持,能显著地改善受害人的营养状况,有效地配合临床,提高手术的成功率和治愈率,减少死亡率,缩短住院时间,促进尽快康复。因此,在医学上来说,营养费的支出,根据受害人的受伤害的程度,对于受害人的治疗和康复有着不同程度的需要。是在治疗过程中一项必要的支出。而这一项支出,实际上对于受害人而言,也是一种因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对此应予以赔偿。 (二)营养费司法保护的情况 对于营养费的赔偿,我国在此次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公布之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未作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没有规定,日生效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也没有专门规定营养费。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是没有规定营养费。最早规定营养费的是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但是,也没有提出具体的标准。此后,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营养费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在以往的司法实务中,也缺乏对营养费赔偿权利的保护,造成了一些受害人的损害无法得以弥补,对受害人而言存在不公正、不合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的提高,以及司法机关法官素质的提升,对一些涉及到营养费赔偿的案件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例如,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1999)静民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该案的案情为:日,原告因月经紊乱、阴道流血至被告医院就诊,被告诊断后,对原告行诊刮术。当晚,原告腹痛难忍,去上海纺一医院急诊,并于次日住入该医院行剖腹手术探查原因。经查,原告腹痛系被告所行诊刮术造成原告子宫穿孔而大出血,纺一医院对原告进行了治疗。由于被告所行诊刮术的失误,致原告身体严重受损,在纺一医院治疗期间,并发肝脏出血,病危时间长达40多天。现原告虽已出院,但已无法再工作,原聘用原告的单位已将原告解聘,使原告在经济上和精神上遭受了重大损失。现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人民币14000元、营养费人民币9600元、今后治疗费人民币7200元、原告丈夫护理原告的护理费人民币9000元、女儿护理原告的护理费人民币2000元、交通费人民币480元、其他损失费人民币200元。并一次性补偿原告不能再工作的损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范围与标准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误工费人民币2100元、营养费人民币1200元、护理费人民币1200元、交通费人民币480元、其他损失费人民币200元。2.被告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1579.27元、生活补助费人民币33815.40元。3.被告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000元。4.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这一案件承认了对受害人营养费的赔偿,而且在其他一些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中也对营养费的赔偿做出了规定,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十八条规定:&营养费是指受害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受害人是否需要补充营养,应根据治疗医院或法医的意见确定。营养费给付标准可根据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营养情况酌定。&这也说明对受害人的营养费进行赔偿在现实生活中具有迫切的需要。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考虑到现实生活中对营养费赔偿的需要,立足各地、各级人民法院有关营养费赔偿的司法实践,在本条对营养费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对受害人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必须严格贯彻本条的规定,对需要判决营养费赔偿的,依据本条的赔偿标准确定具体的营养费赔偿数额,判决赔偿义务人向赔偿权利人给付该具体的营养费赔偿数额,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确定营养费的根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由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营养费的确定,以两者为依据,一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二是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 所谓&伤残情况&,按照文义解释,应当既包括一般伤害,也包括残疾的情况。一般来说,一般的伤害可能不需要赔偿受害人的营养费。但是,营养费是根据治疗和康复的需要来决定的。在特别的情况下,伤害重,未必造成残疾;伤害轻,未必不造成残疾。而且,从医学上和治疗的需要来说,也并非只要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达到残疾的程度,就必须支付营养费。因此,这里所说的伤残,不能机械地理解为构成伤残等级的情况。总之,营养费,应视受害人的受伤害的状况和残疾的具体情况,从其治疗和康复的实际需要来确定。 在确定具体的营养费时,还应当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认为受害人确有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需要,并对需要的营养品的等级做出评估,在此基础上确定具体的营养费。在一些人身损害的场合,对于是否需要营养品进行辅助治疗,不是普通人所能决定的,必须借助于专业人员的意见确定,因此,应当在营养费的赔偿数额确定上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 (四)营养费的给付标准 关于营养费的具体给付标准,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参照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营养的情况酌定。但是,一定要审查补充营养是否与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要正确区分受害人原来就需要补充的营养和受到伤害后需要补充的营养。区分标准可以采纳民法的原因力理论。与确定营养费的根据一样,在确定营养费给付标准时,严格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和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审慎予以决定。此外,还要注意一项审判政策,即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大部分地区经济还不发达,生活水平还不高,加上营养费的标准不如其他的赔偿项目标准具体,相对比较抽象的特点,营养费的给付一般不宜过高。 热门Tag:,,,,,,,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除特别标明“本站原创”外,均转载自互联网,由网络用户上传;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 北京权威诉讼律师团队 诉讼律师团队简介 当前热门阅读问题编号:4066952 交通事故中住院病人的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是怎么计算的 我驾小型汽车与电动车相撞交警划我全责,病人住院十五天痊愈出院,医疗费一万五千元,病人出院后要求再给她护理费。营养费和一万元。这合理吗?我应该给她么?我入的是全险。她的这些要求保险公司能满足吗 提问者:ask***河南-郑州交通事故浏览616次 19:11:46 共有 7 位律师回答该问题 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河南-郑州)帮助网友:12称赞:0本人有十年办案经验,此类案件纠纷比较复杂,要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确定办案的思路和办法,适用的法律关系也复杂,赔偿要根据具体情况计算,为了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直接委托律师处理,需要法律服务时请联系本人 19:14:18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 (河南-郑州)帮助网友:25称赞:0需要结合你的伤情,结合你的就医时间等等。。。 20:29:07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河南-郑州)帮助网友:106称赞:0建议你让对方起诉解决。如果自己和解保险公司很可能会挑刺。 20:37:21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 (河南-郑州)帮助网友:23称赞:0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及精神抚慰金等;造成死亡的,还有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赔偿项目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各项赔偿费用的标准是: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6.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之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8.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比照上述规定计算,但不得超过三人。 建议委托律师及时介入,协商不成引导对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律师通过梳理、审核对方提供的证据,最大限度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如果需要法律帮助,可以与本律师直接联系,无需拨打400电话。联系方式详见本律师的个人网站。 21:19:01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河南-郑州)帮助网友:43称赞:0误工费是受害人的收入损失,护理费如果的确有护理人员的话,是需要支付的。 10:38:30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 (河南-郑州)帮助网友:143称赞:0对方索要过多的话,可以要求对方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16:36:22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河南-郑州)帮助网友:2369称赞:3您好,赔偿项目有: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恤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焕廷法律服务团队张静为您解答 16:15:39 已帮助19人&已帮助21人&已帮助21人&已帮助13人&已帮助23人&已帮助20人&已帮助16人&已帮助13人& 已帮助106人&已帮助101人&已帮助105人&已帮助72人&已帮助96人&已帮助300人&已帮助206人&已帮助102人& 还没有华律网账号? 使用其他账号登录华律网: 相同经历,我也要问 扫微信,与律师对话 华律网致力于为用户提供健康和谐的网络交流平台 您投诉的是 的提问: 投诉类型: 无意义的回复 内容含广告 投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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