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误工费期限期限和医院诊断有什么区别?

关于误工期限的确定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关于误工期限的确定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
想免费下载本文?
你可能喜欢打架轻伤后的误工费按多少天计算_百度知道
打架轻伤后的误工费按多少天计算
误工日期的认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对于休息期(即误工费计算期限)一般根据医院诊断证明,如果医院没有给出明确意见,也可以通过司法鉴定(三期鉴定,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三期),以后根据鉴定机构给出的休息期限来计算。
误工费包括住院期间及医嘱休息的时间,如果有工作,将每月工资除以30天得到每天工资,如果没有工作或是其他,请参照当地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交通事故的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可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
&&&&&&&&&&&&&&&&&&&&
& & & &您现在的位置:&&>>&&>>&正文
交通事故的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可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
&惠阳交通律师:本案中,重点分析《惠中法医临所(2013)临鉴字第6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右股骨髁上骨折并N动脉断裂,右膝半月板及外侧副韧带损伤,经多次手术治疗后,现遗有右膝关节功能障碍,构成九级伤残;原告股骨骨折经内固定治疗,其误工期为240天,营养期为120天、护理期为120天。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2014)惠阳法民三初字第26号
&&& 原告:蔡书云,男,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长寿区。
&&& 委托代理人:王会平、何大尤,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杨淑珍,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 被告:骆永贤,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 负责人:陈飞龙,经理。
&&& 原告蔡书云诉被告杨淑珍、骆永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东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蔡书云的委托代理人王会平、被告杨淑珍、被告骆永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原告诉称:2013年7月13日20时05分许,被告杨淑珍驾驶粤LXQ719号小型轿车途经惠阳区淡水惠康中路9号门前路段时碰撞行人原告蔡书云,造成原告受伤及LXQ719小型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后经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惠阳大队勘查分析,并以441321(2013)C0047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一被告杨淑珍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同时交警还查明:粤LXQ719小型轿车登记车主为第二被告骆永贤,事发时该车已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3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随即被告送往惠阳区人民医院,并于次日凌晨转至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诊断后,出具医嘱:1、拆除钢板费用约需2万元;2、建议继续理疗等,后续理疗费用约为15000元;3、住院期间留陪护人员二名,建议全休6个月。此次事故受伤前原告自2008年起一直在惠州市大亚湾旅游总公司工作,并一直居住在惠阳区淡水镇。原告在该公司任职期间,一直有购买社保,其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期间月均工资1000元,均以现金方式发放。原告父亲甘长寿,1930年生,一直由原告兄弟三人进行抚养。2013年11月14日,广东惠中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以惠中法医临所(2013)临鉴字第6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右股骨髁上骨折并N动脉断裂,右膝半月板及外侧副韧带损伤,经多次手术治疗后,现遗有右膝关节功能障碍,构成九级伤残;原告股骨骨折经内固定治疗,其误工期为240天,营养期为120天、护理期为120天。原告因前述鉴定共计支出鉴定费2300元。原告曾就赔偿问题与各被告进行过多次协商,但无奈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财产权益不受损害,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如下诉请:1、判令被告杨淑珍、骆永贤连带赔偿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所导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元。2、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422000元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原告上述赔偿款项,并在交强险保险金额范围内优先支付原告3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 &&原告为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 1、身份证,证明原告具有合法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 2、驾驶证、行驶证及企业基本信息查询资料,证明三被告是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
&&& 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被告杨淑珍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
&&& 4、机动车保险单,证明事发时粤LXQ719号小型轿车已在被告保险公司处购买交强险和3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事实。
&&& 5、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证明原告因此次事故在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共计住院106天,出院时医嘱:1、拆除钢板费用约20000元;2、建议继续理疗等,后续理疗费约15000元;3、住院期间留陪护人员二名,建议全休6个月。
&&& 6、工作证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社会保障卡及企业基本登记信息查询资料,证明原告受伤前自2008年起一直在惠州市大亚湾旅游总公司工作,原告在该公司任职期间一直有购买社会保险,其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期间月平均工资1000元,均以现金方式发放。
&&& 7、惠阳区万顺社区居民委员会所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原告受伤前已在惠阳区淡水镇居住多年的事实。
&&& 8、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因此次事故构成九级伤残,另误工期为240天,营养期为120天,护理期为120天。
&&& 9、鉴定费发票,证明原告因伤残等级和三期鉴定共计支出鉴定费2300元。
&&& 10、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原告现有父亲甘长寿需要抚养的事实。
&&& 被告保险公司庭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答辩称:1、被答辩人主张的护理费过高,有异议,应该按照50元/天计算,另外护理天数应按照住院天数计算。2、被答辩人主张的后续治疗费过高,且未经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同时诉求的营养费、交通费过高。3、被答辩人属于单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程序不合法,我司要求重新鉴定。4、被答辩人主张的鉴定费是间接损失,答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5、被答辩人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有异议。6、误工费计算有误,被答辩人构成伤残,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误工费计算至定残前一天。7、被答辩人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有误。8、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9、诉讼费属于保险责任免除情形,答辩人不承担支付义务。
&&& 被告保险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 被告杨淑珍、骆永贤答辩称:一、被答辩人提供赔偿项目中部分法律依据不足,部分标准过高,具体如下:1、营养费无法律依据,因为无医疗机构需加强营养的医学证明。2、护理费计算不合理,标准过高。应按惠州地区护理60元/天标准,实际陪护一人计算。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在医疗费中答辩人杨淑珍已支付。3、交通费无发票,计算无依据。4、精神抚慰金过高,按惠州的司法审判实践支付5000元为宜。二、答辩人杨淑珍已向被答辩人支付元,超出部分应在被答辩人依法赔偿数额中扣除。答辩人杨淑珍已向被答辩人共支付元,其中医疗费元,护理费16200元,后续治疗费13500元,生活费5000元,有相应发票、收据和收条为证,超过被答辩人依法赔偿数额的,要相应扣除。三、答辩人骆永贤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四、请求法院在本案中一并解决答辩人骆永贤、杨淑珍与本案第三被告保险公司纠纷,要求第三被告保险公司支付答辩人杨淑珍多垫付费用。
&&& 被告杨淑珍、骆永贤为其答辩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 1、杨淑珍身份证,证明杨淑珍主体资格。
&&& 2、机动车驾驶证,证明杨淑珍有相应驾驶资格。
&&& 3、收据,证明杨淑珍支付元,其中医疗费元,护理费16200元,后续治疗费13500元,生活费5000元。
&&& 4、收条,证明同上。
&&& 5、协议,证明同上。
&&& 6、医疗费发票,证明同上。
&&& 7、机动车保险单,证明粤LXQ719号小汽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 对上述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根据上述已确认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质证意见、庭审笔录等进行综合予以认定,并将采信的证据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3日20时5分许,杨淑珍驾驶粤LXQ719小型轿车途经惠阳区淡水惠康中路9号门前路段时碰撞行人蔡书云,造成原告蔡书云受伤及粤LXQ719小型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3年10月28日出院,共住院106天。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出具疾病证明书,治疗意见为:拆除钢板费用约需20000元;建议继续理疗等,后续理疗费约为15000元;住院期间留陪护人员2名,建议全休6个月等等。原告因此事故共产生医疗费元,均由被告杨淑珍支付。另外被告杨淑珍支付原告护理费16200元、后续治疗费13500元、生活费5000元。2013年7月26日,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事故作出编号为第441321(2013)C0047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淑珍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蔡书云不负此事故责任。广东惠中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受原告委托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惠中法医司鉴所(2013)临鉴字第6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蔡书云右股骨髁上骨折并N动脉断裂,右膝半月板级外侧副韧带损伤,经多次手术治疗后,现遗有右膝关节功能障碍,构成九级伤残。2、蔡书云股骨骨折经内固定治疗,其误工期为240天,营养期为120天,护理期为120天。原告为其鉴定支付鉴定费2300元。被告保险公司在庭前向本院申请对原告蔡书云的伤残进行重新鉴定,但没有提交证据,且经审查其理由不成立,本院已口头裁定不予准许。原、被告协商未果,故原告起诉至本院,经本院调解未果。
&&& 另查明,被告杨淑珍、骆永贤系夫妻,粤LXQ719小型轿车是其婚后共同购置的,被告杨淑珍、骆永贤均系粤LXQ719小型轿车的实际支配人,该车登记在被告骆永贤名下。粤LXQ719小型轿车已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3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
&&& 又查明,原告蔡书云1957年出生,属于农业家庭户口。其于2008年起至事故发生前在惠州市大亚湾旅游总公司工作,出事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000元。原告有一个被扶养人:父亲甘长寿(1930年出生,农业家庭户口),原告父母共生育三个小孩。
&&&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责任承担问题及赔偿数额问题。
&&& 关于责任承担问题,本案交通事故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交警大队作出第441321(2013)C0047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淑珍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蔡书云不负此事故责任。因交警部门是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职能部门,该责任认定程序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为此,被告杨淑珍应对因此次事故所产生的赔偿款项承担100%赔偿责任。关于被告骆永贤是否承担责任问题,鉴于被告杨淑珍、骆永贤是夫妻关系,均系粤LXQ719小型轿车的实际支配人,被告骆永贤是该车所有人,也是受益人,原告诉请被告骆永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证据充足、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由于涉案车辆粤LXQ719小型轿车已在被告保险公司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限额30万元(不计免赔)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之规定,原告虽然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本案是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原告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本院根据原告诉请的损害赔偿项目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广东省2013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规定,并结合原告在本案中的举证情况,本院对原告方的损失核定如下:1、住院伙食补助费5300元(50元/天×106天);2、营养费3600元,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蔡书云的营养期为120天,故营养费计算为120天×30元/天=3600元;3、后续治疗费35000元。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出具疾病证明书,治疗意见为:拆除钢板费用约需20000元;建议继续理疗等,后续理疗费约为15000元。故原告因此事故产生后续治疗费35000元;4、误工费8000元,原告于2008年起至事故发生前在惠州市大亚湾旅游总公司工作,出事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000元。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蔡书云的误工期为240天,故误工费计算为1000元/月×240天÷30天=8000元;5、护理费8400元,医院出具治疗意见原告住院期间留陪护人员2名,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蔡书云的护理期为120天,鉴于被告杨淑珍已支付其中一名护理人员的护理费16200元,而原告也予以认可,即其中一名护理人员的护理费已处理完毕。故原告剩余的护理费计算为70元/天×120天×1人=8400元;6、交通费1000元(酌定);7、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元,虽然原告属于农业家庭户口,根据其所提交的工作证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居住证明等可见其出事故时在城镇居住已满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其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原告1957年3月13日出生,其残疾赔偿金按照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即2013年度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参数30226.71元/年,计算20年,为30226.71元/年×20年×20%(1个九级伤残)=元;原告有一个被抚养人:父亲甘长寿(1930年出生,农业家庭户口),原告父母共生育三个小孩。原告虽然属于农业家庭户口但经常在城镇居住,其被抚养人可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为22396.35元/年×5年×20%(1个九级伤残)÷3人=7465.45元;8、鉴定费2300元,原告为其鉴定支付鉴定费2300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于原告的伤残必然给其造成严重的精神痛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本院综合考虑酌定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元。综上所述,原告因此次事故的事故赔偿款合计元。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部分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100000元;在1万元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部分后续治疗费10000元;不足部分81972.29元(元-110000元-10000元)由被告杨淑珍、骆永贤连带承担。鉴于被告杨淑珍已支付原告后续治疗费13500元、生活费5000元,该款应在原告赔偿款中予以扣减,故被告杨淑珍、骆永贤尚应赔偿原告63472.29元。对于被告杨淑珍、骆永贤所承担的63472.29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30万元(不计免赔)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给原告。至于被告杨淑珍已支付的原告医药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和生活费等问题,被告杨淑珍未提出反诉的请求,根据不告不理原则,该款亦不在本案中处理,应由被告杨淑珍另循法律途径解决。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利,按缺席论处。综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内赔偿原告蔡书云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部分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100000元;在1万元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蔡书云部分后续治疗费10000元;不足部分81972.29元由被告杨淑珍、骆永贤连带承担。被告杨淑珍已支付原告后续治疗费13500元、生活费5000元,该款应在原告赔偿款中予以扣减,故被告杨淑珍、骆永贤尚应赔偿原告63472.29元。对于被告杨淑珍、骆永贤所承担的63472.29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30万元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给原告蔡书云。以上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 二、驳回原告蔡书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 本案诉讼费4826元减半收取为2413元,由被告杨淑珍、骆永贤连带负担2413元(原告蔡书云已预交诉讼费826元)。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判员  梁东辉
&&&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 书记员  肖志扬 &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惠州律师|惠阳律师|淡水律师|大亚湾律师|惠阳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交通事故|离婚律师|刑事辩护|法律咨询 网站备案编号:误工鉴定_百度知道
在申请伤残鉴定时,应当同时提出 “三期鉴定”的申请,三期是指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的简称。医生的医嘱只是参考,如果打官司,还是做司法鉴定比较好。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1、你们双方协商一下,是否同意你去医院治疗并开诊断书?2、如果对方不同意,你只能报警解决,看在警察的主持下能否调解此事?另外需要申请法医做伤残鉴定,确定伤残等级;3、如果警察调解不了,可以让你去法院起诉对方,要求赔偿你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我现在最担心的就是误工期的计算,因为手被狗咬了,不能动,但是也没住院,就怕诉讼时误工费不好计算,我现在是不是该找家医院 让医生出具一个需要休养多久的的这么一个诊断书?还是怎样呢?谢谢了
应该让医生给你出具伤害的疾病诊断书的,到时候也是一个因病误工的证据。
有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误工期可能参照医院的医生的意见。但是像上海这类发达地区一般申请伤残鉴定或三期鉴定,其中包含误工期限。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误工费是什么?什么情况下该赔偿误工费?_百度知道
误工费是什么?什么情况下该赔偿误工费?
  误工费是经济学上的专业术语,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到伤害而就医治疗或休养期间,或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使受害人或另一方当事人无法进行生产劳动和获得报酬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包括受害人或另一方当事人因此而未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和其他补贴等。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误工日期的认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  4、患者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以合理赔偿。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  5、离退休人员的误工费计算。对此,国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部分地方法院的“工作指导意见”中有相关内容。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其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法律、政策明确认可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予以赔偿;法律、政策未明确认可,也未明令禁止的,参照原在岗工资标准予以赔偿,但新的收入低于在岗工资的,按照新的收入予以赔偿;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而减少的收入,不予赔偿。  6、《条例》规定与最高法院《若干意见》有一定的差异。前者的计算标准已如上所述,而后者是这样规定的: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的赔偿标准高于《条例》规定。由于《条例》仅仅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因此,人民法院在确认该项赔偿额时有可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进行审理。同时,医院还应注意部分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项赔偿额的计算有专门的规定。[1]  7、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提问者采纳
如果进入诉讼程序的话,误工费需要对方举证。这个有个具体算法,他的5000元没有法律依据。
提问者评价
误工费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误工期限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