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分子材料概述,概述宋与辽,金之间的关系的特点

剑桥中国辽西夏金元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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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剑桥中国辽西夏金元史 
关于杨安国的红袄军,参见[646]《金史》,卷 102,第
页;[21]弗郎索瓦兹·奥班:《13 世纪初叶的北中国:困难境况下中原统治的重建》。关于李全,参见[644]《宋史》,卷 476、477;奥班写的 李全传,收入[139]《宋人传记》,第 2 卷,第 542—546 页。位于东北地区东部的山林地带,处于松花江的前上京地区也在其间,因而万 奴的疆域与高丽接壤,他肯定很想朝这个方向扩展他的势力,但他对高丽的 侵略并没有取得稳固的成果。大真国存在了大约 18 年,直到 1233 年蒙古人 征讨高丽时,才一举将它灭掉,万奴也被蒙古人所俘。万奴在政治上所扮演 的角色堪与山东的反叛者李全相比:二人都在远离金朝中心的边境地区自立 为王,都曾想在蒙古人进兵之时乘机独立,但时而又在名义上与蒙古人联在 一起。  东北的丢失,先弃与留哥,次丢给万奴,最后又陷于蒙古,是对金朝非 常沉重的打击,因为对于仍然留在中国本土的国家来说,这割断了他们与那 些饲养牛马的主要地区的联系,同时也割断了他们与真正可以依赖的纯粹的 女真人的联系。而像 1215 年的那种情况,金丢掉的不仅有河北北部那些盛产 粮食的地区,还丢掉了他们的骑兵所赖以获得大量马匹之地。令人惊讶的是, 尽管遭受了这些可怕的、毁灭性的打击,金朝却还能够作为一个国家存在了 好几年。其原因之一可以肯定的,是从 1219 年起,成吉思汗兵锋所向,是向 西去攻打西亚;另一个原因则很可能是出于对蒙古人的恐惧,这种恐惧使忠 于金的女真人与汉人团结在了一起。  金朝的覆亡, 年  1215 年事件使金朝的领土缩小到仅限于黄河周围地区,它成为被几个政 权夹在中间的缓冲国,这几个政权有蒙古、西夏、山东李全的红袄军,当然 还有南边的宋。虽然金的战略形势似乎已经绝望,开封的金廷却还是想以向 南发动一场伐宋战争来补偿北边的损失。1217 年,金决定向淮河的宋境发起 进攻,但这一次,金兵却再也不能像
年那样深入地攻入宋的领土 了。何况西夏也同时从西部边境向金发起了进攻,在这一边金朝倒是还能将 入侵者击回去。紧接着的,就是为争夺淮河边境城镇而引起的一连串不分胜 负的混战。金朝开始一再地呼吁议和(其间总有想让宋继续交纳岁币之意), 但到 1218 年,宋甚至连金朝的使节进入宋境也不再允许了。金于是又向宋发 动了一场战争,这次虽然在战术上取得了一些胜利,在战略上却毫无建树。 与此同时,由成吉思汗手下最能干也最受倚重的统帅木华黎(死于 1223 年)率领的蒙古军队,毫不放松地在军事上向金施加压力,兵锋主要指向山 西,攻陷了战略要地的太原城(见地图 21)。宣宗似乎有过再次侵宋的计划, 因此试图与蒙古磋商议和。1220 年,金遣侍郎乌古孙仲端为使节去谒见成吉 思汗,而成吉思汗当时正设帐于河中。金提出的议和条件,是承认蒙古为长 兄之国,双方从而停止采取敌对行动。这种想把成吉思汗的政权也纳入那个从 10 至 11 世纪就一直存在于东亚大陆诸国中间的子虚乌有的亲戚关系之内的企图,这次遭到了失败。金朝派到蒙古的第二个由女真贵族担任的使节同 样也未能成功。这一次,成吉思汗命人向金提出,要宣宗不再称帝,而在蒙 古国之下称河南王。但金拒绝了蒙古人所赐给的这个王的称号,和谈就这样于 1222 年宣告破裂。  宣宗死于 1223 年,皇位由他的第三子宁甲速(生于 1198 年,汉名守礼、 守绪, 年在位)继承。这就是金朝的最后一个皇帝,庙号哀宗。 他在位的十年间亲眼见到了金王朝和女真统治的覆亡。哀宗登基的时候,他 的政府已经丧失了对所有黄河以北地区的实际控制,除河南以外,前金朝所 能控制的领土已经只剩山东、山西的一部以及陕西了。木华黎既死,成吉思汗本人又远在西线,蒙古军队的进攻与袭击便多少失去了以往锐不可当的气势。在哀宗即位之初采取的几个行动中,其一就是 与宋议和(1224 年),金朝正式放弃了对岁币的要求,宋则同意不再采取敌 对行动。同时,在新年与皇帝生辰时互派贺使的做法也被中止了。这意味着 除了偶尔几次的干扰( 年和
年)之外,左右了宋金 两国长达一个世纪的正式外交关系的结束。至于对西夏的关系,哀宗更倾向 于调解,在此之前的一段时期,西夏不断在边境上引起冲突,其中颇有些是得到蒙古援助的。1224 年金与西夏的和谈开始,1225 年 9 月签订了和议,金同意与西夏约为兄弟之国,在外交往来时各用本国年号, 这个和议使西夏的地位有所上升,不再像过去那样是金的藩国了。边境贸易 也开放了,这对金来说事关重大,因为既然东北的牧场已经不再为他们所有, 他们骑兵的马匹现在只得大部分依赖于从党项人那里输入了。而党项人曾自 行停止将马匹从陕西边境输入金国,则可以肯定地说是因他们本身正遭受蒙 古再次进攻的结果。金的一方,已经放弃了采取扩张主义政策的一切希望, 只要在现存疆域内能够保持稳定就已经满足了。在镇压山东红袄军的战争中,他们甚至也获得了一些局部的成功。  1227 年成吉思汗去世时,征伐西夏的战争尚在进行。哀宗想通过遣使吊 唁的方式与蒙古和解,蒙古人却不肯在大帐接见金的使节。西夏与金的外交 关系已于 1226 年中止,西夏宫廷所遣的最后一个使节是去 1226 年 11 月 6 日到达金朝都城,去通告西夏国王死讯的。四周之后,金廷按常规尽责地遣 使前往哀悼,但因蒙古对西夏的进攻,而未能进入西夏的领地。西夏于 1227 年灭亡,加上 1227 年 8 月 25 日成吉思汗的死,使金朝得以从蒙古人的压力 下享受到一段短暂的喘息时期。  新继位的大汗窝阔台开始实行他灭金的作战计划,而金尽管屡遭重创, 却还在顽强地坚持抗击(见地图 22)。1230 年和 1231 年,窝阔台组织大军 攻打金朝都城汴(开封),蒙古军兵分两路,一路由窝阔台亲自率领出山西, 另一路由成吉思汗的幼子拖雷率领进入陕西。战略目标是从南北两路对开封 进行钳形夹击。两路军队于
年冬会合之后,统一由速不台指挥。 速不台智勇超群,10 年之后,他使加利西亚和匈牙利都在蒙古军队的铁蹄下 发抖。虽然金朝统帅调动了 3 万士兵驻守黄河北岸,以保卫黄河滩畔的都城, 但蒙古军队还是在 1 月 28 日渡过地图 22 金亡,1234 年了黄河,2 月 6 日,第一支蒙古骑兵就已经出现在首都的城墙之下。同年(1232 年)4 月 8 日,也就是在勒令金廷正式投降并送交人质之后两周,蒙古人开 始围城,金廷则竭尽全力动员起全城的成年男子进行抵抗。在蒙古人要金投 降的两周之内,金朝政府一直在千方百计地设法与蒙古人谈判。在 1232 年夏 天,又进一步进行了几场和谈。可是 7 月 24 日,当两名金朝官员在蒙古使节 唐庆下榻的寓所将他和其余三十多人一并杀死之后,这一切和谈的努力便都 彻底结束。发生了这次叛逆事件以后,蒙古人的攻势重新凶猛起来。被围困的国都,形势混乱而绝望,1232 年夏天爆发的一场传染病更是雪上加霜。为应付紧要关头之需而贮藏的物品很快告罄,尽管国家无情地强制 征调百姓的粮食,城中却仍为严重的饥馑所苦。一部记载首都被围期间情景 的笔记至今仍存,作者是位曾在金朝做过官的汉族文人,所记之事为他所曾 亲历。①他的悲惨描述为人们提供了当时政府完全陷于无组织状态的证据。一 边是走马灯似地相互任免、升迁和处决有叛国嫌疑者;而另一边,则令人惊 讶,城市竟然还能固守,女真和汉族的军士们有能力在蒙古与汉人联军的攻 击面前组织起有效的防御。开封的围城之战对于研究军事史的学者来说,也 是很有意义的,因为双方都运用了火药,即使还不能以投射器将其发射出去 的话,肯定也能靠人工将装填火药的火器投掷出去。开封的守城军士用这些 弹药掷在人和马身上,具有致命的杀伤效果。还有一种据说是由汉族工匠发 明的武器,称为突火枪,以硬黄纸 16 层叠在一起成筒状,长约 60 厘米,然 后将柳炭、铁滓、磁末、硫黄、砒霜之类混在一起紧紧填装进去,以绳系在 枪头,军士各带一个小罐,里面藏有火炭,临阵时点燃,火焰可冒出枪端三 米多远,无人敢于接近,到药烧尽时,筒也不会损坏。②①
[594]刘祁:《归潜志》,卷 11。该书被埃里希·海涅什译成了德文,见 [163]《两个王朝的灭亡:年和
年目击记者的报告》,第 7—26 页。②
[646]《金史》,卷 116,第 2548 页;关于火毬或火炮,见《金史》,卷 113,第
页。近年的  是年冬,哀宗决定趁机离开都城。在一大群效忠于他的女真和汉族大臣 扈从之下,哀宗于 1233 年 2 月 26 日抵达河南归德,随后又出走,当年夏天, 亦即 1233 年的 8 月 3 日,哀宗逃到蔡州,将其作为立脚点。首都就这样被丢 给了守城的将士们。其中的西面元帅崔立筹划着投降蒙古,以使首都也使自 己免罹灭顶之灾,因为开封一旦被蒙古人攻陷,结果必然导致一场不分青红 皂白的屠城。崔立将仍然效忠于已经出奔的皇帝的文武官员统统清洗掉,5月 29 日,向速不台的军队打开了城门。虽然蒙古军队还是按照“常规”在城 内抢掠,但似乎为时不久,他们就允许城内居民和北人之间进行以物易物的 交易了;城里人把他们仅余的财产、贵重物品和银子都拿出来换取从北方运 来的米和谷物。不过,屠杀事件仍时有发生,五百多名完颜家族的男人被带 出城杀掉。而崔立,他可能曾幻想过在汉蒙联合的统治层中得到一个高位, 却并没能享用到自己的妙算所结的果实,一个被他侮辱过妻子的部将将他暗 杀了。  开封虽然失守,但蒙古人要给金帝国的残余以最后一击,还尚需时日。 哀宗的处境如此绝望,以至他只能遣使到宋,想让宋给他一些粮食。他的使 节向宋指出,蒙古人是最大的危险,金一旦被灭,立刻就轮到宋。当然,宋 朝将领们不仅拒绝给予金朝任何援助,而且继续与蒙古联兵准备攻取金朝最 后的营垒。但即使这样,当 1233 年 12 月蒙古军队的进攻开始之后,蔡州这 个小城镇也仍然坚持了一段时间。哀宗曾企图从蔡州出逃,但未获成功。他 将“皇位”让与一位远亲,然后自缢身亡。这位金朝末代皇帝最终于 1234年 2 月 9 日蒙古军队破城之时死于巷战之中。①完颜氏建立的金王朝由此宣告结束。而宋朝至此也大仇得报。但是正如金朝那个使节所曾警告的那样,他 们因此而相邻的,是一个比女真人更为可怕的对手。一个朝代的灭亡,总会使中国的历史学家和历史哲学家津津乐道。他们总是想以道德的沦丧来解释一个国家的覆亡,这种道德原则的具体化,就是 儒家的伦理。但是对于金朝的灭亡,在这点上却没有多少话好讲。即使是正 统的史学家也不得不承认,“忠”这一基本道德一直到金朝的最后阶段也仍 然存在着,虽然也确实有叛徒和投机者,但无论官员和士兵,无论女真人还 是汉人,即使到了最危急的最后关头仍保持忠贞的人数之多是令人惊讶的。研究,见[369]潘吉星:《火箭的发明》。①
《金史》中有关蔡州事件的记述,主要得自一个当时的目击者所写的《汝南遗事》,作者王鹗,生卒年为 ,见[50]陈学霖:《〈汝南遗事〉导论:1234 年蒙古包围下的晚金宫廷实录》和[52]陈学霖:《王鹗( 年)》。行政体制  金朝的兴起、衰落和灭亡在很大程度上是与他们制度沿革的历史联系在 一起的。固有的女真传统,从辽朝继承下来的统治方式以及汉族(宋)的影 响等因素交相作用,构成了金朝的政权和行政体制的复杂的基本特征。在这 个朝代中,引起政治制度进一步变革的,又往往是迫于政治形势的结果。这 些相互作用的因素,使金朝的制度史研究成为一个复杂的领域,以致我们在 这里也仅仅能够勾划出一个粗略的发展轮廓。从部落会议到汉制的政府  建国前和建国初,女真的政治制度尚处于早期形态,它与高度等级化和 部门化的汉族官僚制度有着很大的区别。下文就是对金建国前女真政治制度 的描述:“无大君长,亦无国名,散居山谷间,自推豪侠为酋长,小者千户, 大者数千。”①  即使在阿骨打及其祖先们已经称霸,并将一度反抗过他们的诸女真部落 都置于自己的统一指挥下之后很久,我们还能找到许多可以追溯到部落时代 的特征,特别是在有关军事的事务上:  自主将至卒皆自驭,无从者。以粟粥燔肉为食,上下无异品。国有 大事,适野环坐,画灰而饮,使人献策,主帅听而择焉,其合者即为将, 任其事。师还,有大会,问有功者,随功高下与之金,举以示众,众以 为薄,复增之。①  这些半平等主义习俗的痕迹是过了很长时间才消失的。在此之前例如阿 骨打就不曾指望大臣们在他面前磕头。而金朝早期的统治者,则根本不知道 在汉族的等级思想中皇帝与臣民之间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可以明确地 说,金熙宗和海陵王统治时期不断加强的专制不是别的,就是采用汉制的结 果。甚至晚到 1197 年,当金的国家机构已经完全采用了汉制之后,我们仍然 能够看到模仿古老的部落会议议事方式的奇特现象。在朝廷一次有关是不是 应该对蒙古人发动进攻的讨论中,曾在大臣中运用了投票决定的方式,官方 史家对这次表决结果的忠实记录如下:“议者凡八十四人,言攻者五,守者 四十六,且攻且守者三十三。”②  从另一方面看,只要这个政权的活动范围有所扩大,某种方式的中央控 制便成为必需。这里说的扩大,有时通过外交接触,但最主要的还是通过开 辟新的领土。阿骨打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创建了可以称作是最初的官制。这些 臣僚,汉文译作“勃极烈”,女真语是 bogile。这个词,后来在满语中作 beile(贝勒),专指清代皇族的爵位,满族人将它一直用到 20 世纪初。bogile的本意似乎是“头目、酋长”,早在女真开国前就已被使用,因为 1113 年当①
《北风扬沙录》,载陶宗仪编《说郛》,1963 年台北版,卷 25,24b。①
《北风扬沙录》卷 25,25b。亦见[597]《大金国志》,卷 36,第 278—279 页对于早期女真人军事活动的 简短概述。②
[646]《金史》,卷 10,第 242 页。阿骨打从长兄那里继承王位的时候,就被称为“都勃极烈”。 阿骨打以“都勃极烈”这个头衔,取代了辽朝按惯例赐予他的节度使的荣誉称号,而“勃极烈”一词也由于为他所用而身价倍增。这个头衔的身价 之高,还有一个事实可证,那就是只有完颜部落中属于皇帝近亲者才可以得 到。1115 年,金朝曾立过形形色色的勃极烈,通常在这个头衔之前都冠以 gurun 一词(汉文为“国论”),即“国”。居首者是大勃极烈,由推定的 皇位继承人担任,其下的勃极烈有“诸部统帅勃极烈”、“第一勃极烈”、 “第二勃极烈”、“第三勃极烈”和“副勃极烈”等;这些名称都是根据女 真语(以汉语音译)和汉语意译翻译过来的。  副勃极烈的官阶要低于其他的勃极烈,而且在一般情况下,多为战争时 临时赐予。从目前所存的名目繁多的勃极烈名称可见,由于作用不同,当时 在勃极烈之间已经有了等级的差别。总的来看,诸部统帅勃极烈是主管政治 事务的首领,而第二、第三勃极烈则是他的左右手。还有一种勃极烈,他的 主要职能是处理外交事务,称为“乙室勃极烈”(这个词的前半部分还无法 解释)。虽然可以将这些差别看作是建立一个特殊化官僚制度的开端(所有 的勃极烈都有他们的部属),但从严格意义上说,把这些勃极烈当作是官衔 可能是个错误。它们远远更有可能是颁给某个人的一种待遇,因为有的勃极 烈在就职者亡故之后就被取消。勃极烈制度曾有过许多变化,在它的后期阶 段,即使在名称上都能明显见到汉族的影响,所有的勃极烈,在太宗死后不 久( 年)就都被废除了。迄至此时,女真人的统治不仅已达到辽朝故地,还达到了中国北方的大部分地区,主要是河北和河南。于是如何来统治这样一个由许多不同民族组 成的国家,而这些民族又各自有着不同的经济和社会背景,便成为他们面临 的一个难题。从数量上说,汉人当然占据了大多数,其中既有原来辽朝的属 民,也有新征服地区的百姓。一开始,女真人是按照契丹辽朝的旧例对他们 进行治理的,契丹制度的明显特征是它的双重性:对于契丹部民和与他们有 关的部落,继续采用固有的部落组织来管理;对于汉人,则仍将他们置于主 要是从唐代沿袭下来的那套汉族的行政体制的管理之下。金征服了中原之后,便也建立了类似的双重性的制度。女真人被组织在自己的单位中(猛安谋克,见下节),而对于以汉人为主体的新征服地区, 则于 1137 年创建了一个新的行政官署,称作“行台尚书省”。这个官署从1137 年一直存在到 1150 年,1200 年以后又曾作为一种军事上的权宜机构而重建。蒙古人建立的元朝沿袭了金朝的这个机构,并将其演变成一套健全的 行省制度。由此可见,“省”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行政制度的基本单位, 可以往前回溯到金朝,此后又历经元、明和清几个朝代,一直到 1911 年民国 成立之后。行台尚书省这个名称中的“行”一词,表明了它最初的可变动的 性质,也就是说,它不像中国一般的地方行政单位那样,明确地设置于某个 固定的城镇,而只是被设置于当时认为政治上适合的地区。此外,这个官署 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它从属于尚书省,因而也就成为中央制度下派属的 一个部门。女真人在对新占领的地区和人口,从一般性统治向更为集中的管 理方式转化的过程中,就是通过所创建的这一制度,朝着中央集权的统治方 式迈进了一大步。在这个官署所掌握的许多职权中,有一项就是通过科举考 试,为官僚制度选拔人才。建立于
年的大齐国的崩溃,为齐国那 些文官打开了进入金国的新官僚机构的途径。不过,女真人中的特权阶层,仍然把持着统治大权。  尚书省的情况也是如此。它早在 1126 年就已在东北的上京被设立,那时 金对宋战争的胜负还未见分晓。尚书省很快就发展成一个完备的而且是最重 要的行政官署,在金朝的整个统治时期,它都是主要的决策机构。尚书省的 名称与它下属的各种机构的名称一样都用汉文,其执政官员大多数是皇族和 其他女真贵族,后期也有些契丹人、奚人和很少数的汉人、渤海人在这个官 僚机构中担任了较高的职位。  尚书省的最高长官是左丞相。在这个官署多年执政的 16 名官员中,有不 少于 11 人出自完颜宗室,4 人来自其他女真部落,还有 1 人是渤海人。而右 丞相一职,曾一连五任由皇族出任,两任是其他部落的女真人,两任是渤海 人,三任是契丹人,还有两任是汉人。但在尚书省品级较低的官员中,契丹 和汉人却占了很大的比例。①皇族在决策机构中占据如此优势的现象是很有趣 的。对比那些汉族王朝如唐、宋的统治惯例,皇族中即使有人能够成为最高 级官员,也是非常罕见的。  女真人认为,比起儒家那些抽象的有关伦理道德的准则,他们部落联盟 的忠诚,对于金朝是远为有力的保证。至于在金朝的政治机器中存在已久的 贵族政治与汉族官僚机构之间的敌对,其最后解决的结果肯定是对贵族政治 和部落派系有利的,至少在最高的决策层是这样。除了尚书省外,还有两个中央机构,就是中书省和门下省,但这两个省的地位与尚书省却无法相比。有一段时间,在三省之上设立过一个“领三省 事”的官职,并成为中央官制中的一个层次,但在 1156 年,当海陵王统治时 期,这个官职和中书省、门下省一并被取消了。从此以后,只有尚书省仍然 存在。所有这些官制对于后来蒙古人的元朝都造成了深刻的影响,在元代, 中书省成为最高的政治决策机构,而尚书省却仅临时性地存在过。另一个中央机构是御史台,这个官署在中国各朝有很长的历史。金于1138 年建御史台,终金之世而未改。御史台在海陵王和世宗时期曾被提到很 重要的地位,1172 年和 1181 年它又两次被扩充,地位也有所提高。在章宗 统治时期还进行了一些变革,这些变革都有助于提高这个对官僚制度下各个 部门行使政治上的批评和监督职权的机构的地位。值得注意的是,世宗曾将 御史台中考中进士的人特别加以晋升,因为对于这个事事均需慎重处理的机 构,他认为这些人特别适宜。从 12 世纪 40 年代起,尚书省之下就设有六部:吏部、户部、礼部、工部、刑部和兵部,数个世纪以来,它们一直是中国中央官僚制度中的主要部 分。六部的组织结构和作用根据中国当时盛行的模式而在唐、宋(还有辽) 各有变化,这里无需赘述。这里应提到的另一个中央机构是枢密院,始建于1123 年,在与宋交战期间曾经南移,一度掌管过有关汉族人口中诸如赋税、 徭役和兵役等事务。枢密院后来发展成为皇帝的一个参谋部,是中央最高的 军事指挥机构。从这点来看,它与宋朝的枢密院非常相似,但对比于宋朝的 行政官署,金的枢密院一直是从属于尚书省的。
海陵王统治时是官署设置最多的时期,他为了把金朝国家从部落的和贵 族的政治体制转化为中国的官僚政体而采取了大量措施。到 12 世纪末,几乎 所有宋曾设立过的中央官署都已有了金的摹本。它们的名称可能不同,但作①
[310]三上次男在《金代政治制度研究》,第 2 卷,第 217 页排列了一个打破民族界限的最高官员任职表。用却是相同的。在这些官署中,还确实包括了那些明显具有汉族传统特色的 机构,诸如掌管天文、占星的官署,国史馆,以及掌管与皇帝家族和礼仪事 务有关的各种行政管理机构与部门等。  不过还有另一方面,那就是金朝同时还忠实地继承了契丹辽(还有渤海 国)的许多传统。与那些正统的汉族王朝通常只建一个国都不同,辽立有五 京,金朝也是如此。这两国的情况都可以作如下解释:即它是连统治者也还 没有固定居处的那个时代的残余,同时也是一种依季节不同而移居的仪式化 制度的遗留。从一个更实际的角度上说,多国都的制度也为在不止一个场所 建立中央集权化制度提供了某些手段。金朝的五京制度特别复杂,因为像南 京和中京的名称,在不同时期所指的,都不是同一个的城市。  通过国都名称的变化,能够很清楚地看到金朝主要政治中心转移的情 况。燕京(今北京)在被海陵王立为政治中心以前一直称为南京,而从海陵 王以后,则被称为中都,蒙古人攻陷北京以后,洛阳又成为中都了。  在汉族人口占优势的地区,地方行政制度机构主要是按照唐、宋等朝代 汉族的统治模式建立的,因此它是金朝官制中比较缺乏有特色的部分。县和 府(或州)是地方行政机构的基层单位,它们行使职能的方式多少与同时代 汉族的宋朝类似。县、州之上相当于省一级的机构,是路,金朝共有 19 路。 在地方和省一级的行政机构上,宋与金之间行政区域惟一的不同在于金朝的 地方,部分地属于军事组织,而在边境地区则是部落组织。这些将在有关金 朝兵制的小节中再作概括的介绍。人才的选拔  即使从上一节对于金朝官制的简要叙述中也可以看出,这样一个官僚体 制对于官吏的需求是大量的。有关金朝后期官僚体制中的官吏数目,我们可 以通过图表得到一些概念。在 1193 年官吏数目为 11499 人,其中 4705 人是 女真人,6794 人是汉人。这个数字在 1207 年据说已提高到总数为 4.7 万人。 由此来看,金朝拥有官吏的数目,至少可以与北宋前期相比(1046 年是 1.27 万人)。①那么,为数如此众多的官吏,是通过什么途径入仕的呢?正如在此之前的辽朝一样,金朝也采取一种双重的取士政策。在汉族一方,建科举之制,根据人的才能高下来取士;与此同时,人才的选授和升迁 还有另一个区别对待的原则,区别的依据,则是个人所出身的社会集团关系 或个人的地位。因而,这样的一些制度诸如荫袭制、世袭职官、以官功入仕 等,都成为入仕途径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科举取士和某些社会群体有优先 权这两个原则之间,金朝一直努力寻求一些保证女真人特权的手段。开国初, 当女真人占领辽朝领土以后,曾将辽朝的官制简单地纳入金的官僚机构之 内,正规的取士制度却发展得颇为迟缓。
金朝科举制始建于 1123 年,那年金朝第一次开科取士。从 1129 年起, 进士科的考试每三年举行一次,后来则是一年一次。最初(即金刚刚吞并了 宋的领土的时候)南方与北方的考试有所区别,称为南北选。北方侧重于词 赋(据说是在早期),而南方偏重于经义。造成这种南北差别的一个原因,①
关于宋代的数字,见[255]爱德华·A.克拉克:《宋朝初期(960—1067 年)的市民职役》,第 55 页。金代的数字,见[646]《金史》,卷 55,第 1216 页。估计是想让北方的科考更容易些,因为曾为辽朝遗民的北人,在女真人的眼 中可能要比南人更可信赖。经义科的考试一度曾被取消,在
年又 重新恢复和组织。除了五经(易、礼、诗、书和春秋)之外,还要考《论语》、《孟子》和《孝经》、《扬子》(扬雄的《法言》),以及道教的经典《道 德经》。  虽然具有实权的职位,特别是最高层的职位,大多数都由女真人把持, 但汉人还是通过进士科考试,找到了进入官僚集团的重要途径。在金代,有 越来越多的汉族高官是通过考中进士,而不是通过诸如赐给某人官爵或者军 功等等途径取得这种地位的。不过非汉人和非女真人(如契、奚和渤海人) 在科举中的地位却似乎无足轻重。在整个金朝统治的历史时期,可能仅仅有 五个渤海人和一个契丹人考中过进士。  世宗皇帝肯定意识到自己的不足,科举制度则为国家提供了可靠的职 官。因此在 1173 年,他特地创立女真进士科,为女真人打开了一道新的入仕 之门(在此之前还没有过为女真官员设立的考试科目),并鼓励他们多中进 士。专为女真人设进士科可能有双重目的:它既与世宗竭力想保持女真的语 言和习俗的总原则相一致,同时也有可能出于一种考虑,就是希望能有更多 的女真平民进入官僚集团,以此来取代多少有些桀骜不驯的女真贵族们。但 是,不同于渴望抓住科举之机以进身的汉人,从总体来看,女真人不中进士 照样可以得到入仕和升迁的机会。在位居高官的 208 个女真人中,仅仅有 26 人中过进士。对于他们来说,他们的民族特权和世袭特权仍然是入仕和升迁 的主要途径。荫袭为一种重要的特权,是专门给予那些欲将自己的官位作为一个等级传给后人者。从国初到世宗统治时期,对于七品以上官员所荫家庭成员的数 量还毫无限制。后来定荫叙法,按官员等级规定了所荫之人的限度,最高的 一品官可以荫六人,以下根据官品,所荫人数递减,八品以下则不可用荫。 这个规定当然是对高品级官员有利的,而他们中又以女真人为主。金统治时 期所实行的世袭之选也与荫袭制有类似之处,例如,女真完颜部人有进入宫 廷任侍卫的特权而无须通过正式的荫例。女真平民也可以被选入宫廷作宫廷 卫兵并将此作为进身之阶。很显然,这与蒙古的宿卫(怯薛)制度是相似的。 此外,女真的猛安谋克制(见第 3 小节)中官员的世袭,也是建立在民族特 权地位之上的一种世选形式。最后,以军功及军事领袖的身份入仕,对人口中的女真人也是有利的。因为在金朝统治的大部分时期,军事组织更多地还保留着女真军队的原状。 差别还不仅限于入仕,这些人一旦进入官场,其晋升的速度就远远快于那些 靠正规阶梯一步步往上爬的汉族同僚们。升迁已被形式化,它既要看个人的 政绩,也要看资历。对官员政绩,有着复杂的考核制度,旨在尽量做到客观。 金朝的人才选拔和升迁,就这样显示出诸多的双重特征。但是我们应该 强调的是,女真人并没有将官职全部垄断,在有关汉人入仕的问题上也并未 造成任何普遍的不满。毋宁说,金朝一直在寻求的是一种妥协,它试图形成 一种选拔制度,这种制度能够在作为它人口组成部分的不同民族之间造成一 种平衡。在为汉人采取开科取士制度的同时,也对此加以一些限制,并为女 真人的入仕升迁保证了种种优先权,这无疑是有助于社会稳定的。的确,在 金朝,科举制度在人才选拔上所起的重大作用,是另外两个非汉族建立的王朝辽与元所无法比拟的。①军事组织:猛安谋克和对边境的管辖  猛安谋克制度是女真人特有的一种社会和经济组织。有关它的研究很 多,这不仅因为它本身固有的吸引力,也因为它在许多方面是满洲八旗(niru)制度的先驱。在 17 世纪,满洲人就是用这一制度对于他们所征服的 汉地实行军事控制的。②汉语中的猛安谋克是两个女真词的音译:猛安的意思 是“千”,来自蒙古语(mingghan,满语: minggan)。早期,在战争中统 领千人的首长(千夫长)被称为猛安,后来这个词也被作为他所统领的这个 单位的称谓。谋克在《金史》中被释为百人的首长(百夫长)。但是这个词 并不是数词,而与满语 mukūn(穆昆)有关,在字典里的释义是“氏族,家 庭,村庄,人群,部落”等等。  猛安谋克制是建立在女真人按部落划分的基础之上的,它并不是纯粹的 军事组织,而是一个包罗丰富的社会制度。原则上,女真的全部人口都被阿 骨打置于这个组织之中。很快地,它就成为对所归附人口实行控制的最重要 的军事和政治手段。谋克是这个制度中最基层的单位。每个谋克所统的户数 是不同的。从理论上说,它本应该统领 300 户,但实际上往往少于此数。同 样,一个猛安所统领的户数也达不到它的名称所说的 1000 户。一般地说,一 个猛安是由七到十个谋克组成的。谋克之下又有“蒲里衍”(对于这个词还有几种其他译法),这个词可能与满语的 feniyen(群,人群)有关。像其他词汇一样,蒲里衍既是单位 的称谓,也是它的首长的官称。每个蒲里衍统领 50 户。每户中健全的男性, 都必须到军中服役。男性奴仆也要充军,在军中担任副从(称为阿里喜,参 见满语 ilhi)。凡作战时,每个全副武装的士卒都有资格携带一个充任杂役 的阿里喜。在女真人的故乡东北地区,每个谋克都居住在由木栅围起的村庄 里或者周围,大多数以最初居处的地点来命名,甚至在他们迁离他乡之后, 通常也都保留着这些名字。猛安谋克制据说是由阿骨打于 1114 年正式创立的,但事实上却可以追溯到更久远的年代,此后又经历了诸多变革。女真灭辽之后,便将臣服于他们 的契丹人、奚人、汉人和渤海人都编成猛安谋克纳入这个制度之中。这个制 度中的首领均为世袭,这对于率领部属一并归降女真人的契丹首领来说,曾 是相当重要的诱因。
不过,一个契丹谋克仅有 130 户左右,少于女真谋克的户数。至于被正 式编入一个渤海谋克或汉人谋克中的户数究竟有多少,我们还不知道。但至 少在我们知道的一个例子中,一个汉人谋克中仅仅有 65 户。①1124 年以后, 就不再新编汉人谋克了,但这时金朝军队中的汉人人数肯定已经相当可观, 因为在
年间的伐宋战争期间,曾有数组按每万人为一队的汉人在 女真人的指挥下参加了反对他们同胞的战役。至于他们中有多少人是单纯因 战争而被签募进来的,又有多少人是正式编入汉人猛安谋克的,至今仍然不①
关于金代选官制度的深入研究,见[488]陶晋生:《女真统治对中国政治制度的影响》。②
关于猛安谋克制,见[309]三上次男:《金代女真社会研究》,第 109—417 页。①
[646]《金史》,卷 44,第 993 页。很清楚。猛安谋克制之外的兵卒数量,通常总是根据军事环境的需要而变化。 当战事紧张的时候他们被从百姓中签发,而当战争即将结束的时候又被解 散。不过到金朝濒临灭亡的那几年,当猛安谋克制度已经严重地衰落时,汉 族人口,甚至包括高官显贵,也都被毫不留情地括入军队之中。  在汉人和渤海的猛安谋克中,1145 年废除了首领的世袭,但对契丹人和 奚人的首领世袭却保留下来。与此同时,现存的猛安谋克被分为三等。第一 等是由皇族任首领者,第二等的首领是其他的女真人,第三等则是由契丹人、 奚人、汉人和渤海人构成的。不过,这种企图按照不同民族给予不同地位的 做法,被海陵王于 1150 年废除。这个统治者,正如我们所述及的那样,试图 抑制女真贵族的权力,曾举行过一场大迁徙,把仍然由皇族统领的猛安谋克 从上京迁移到金朝南部的诸城镇。猛安谋克制度遭到的一次沉重打击,是因 金朝签发契丹和渤海人参加伐宋而引起的反叛,这些人大多驻防于西北边 境,他们有充足理由为自己的安全担心,因为如果将这里的士卒征调一空, 这一地区就会持续不断地受到蒙古人突袭的威胁。契丹和奚的猛安谋克于1161 年起来反抗。这场反抗被镇压下去以后,许多猛安谋克被遣散了,很多 户被分散到女真的猛安谋克中,仅仅那些仍然效忠于金的猛安谋克被保留下 来并像以前一样得到首领世袭的特权。另一个损害了这一制度实力的因素是经济的。由于猛安谋克同时也是行政的和经济的组织——它与汉族王朝中那些军事移民颇为类似——国家分配 给他们用于农耕的土地,按理说是认为他们能够在经济上自给。但许多女真 人由于缺乏农事经验,又不习惯于在汉地的条件下耕种,他们中有些人将土 地租给汉人,这导致了他们的无所事事与过度饮酒,并因此荒疏了军事训练。 有些谋克所分得的官地过于贫瘠,更无法与耕作技术熟练的汉族农民竞争, 又受高利贷主的盘剥,致使猛安谋克中大量女真平民沦为穷人。他们不仅仅 被汉人也被更富有、更有权势的自己的同胞剥削,特别是受皇族的盘剥,这 些皇族以牺牲那些不幸的女真人的利益,当然也有汉人的利益,来谋求大量 的土地。最初,猛安谋克的军士们无论酋长还是平民,都生活在一起:“略不间别,与父子兄弟等”,①普遍过着俭朴的生活。而与此形成尖锐对比的是,后 来的女真人,在贫富之间已形成一道深刻的鸿沟。世宗皇帝对于他那些贫困 同胞日益恶化的生活状况给予了深切的关注,采取了诸多救助措施,如对于 最贫困的谋克由官府颁给官粮,鼓励他们学习农耕技术,提倡节俭,制定反 对奢侈的法律来禁止酗酒和过度挥霍,定期进行军事训练。同时还实行军事 移民,把原生活在穷困地区的猛安谋克迁移到较为富裕的地区去。这种做法 还有一个目的,就是想让这些分散生活于汉地的女真人居住得更为密集。
1183 年,金廷对于猛安谋克的人口进行了一次普查,被注册的不仅有人 口,还有土地、家畜和奴仆。普查的结果所显示出的贫富差别如此巨大,以 至于世宗的政府只得采取重新分配土地和没收过度侵占土地的方式来解决这 一问题,这些措施使情况暂时有所改善。对于社会史学家来说,这次人口调 查的数字是很有意思的。除了财产被单独登记的皇族不计,猛安谋克的全部 人口为 6158636 人,生活在 615624 个户之中。在这些人口中,4812669 人是 平民(他们中大多数是女真人),其他是依附于个体家庭的奴仆。猛安的数①
[597]《大金国志》,卷 36,第 278 页。目是 202 个,谋克的数目是 1878 个。①世宗之后,这个制度明显地失去了效 力。蒙古人入侵时,金朝政府已经被迫越来越多地依赖于签募来的兵卒。但 直到猛安谋克制最后崩溃,它始终是女真军事机器的基本组成部分。  皇帝和皇太子有他们自己的谋克,称为“合扎谋克”(合扎是女真语的 音译,可能与满语的 hashan 有关,意即“护卫,篱笆”)。这支侍卫亲军有 数千人,都是从诸军中选拔的,所取之人身高必须达到五尺五寸,还需通过 军事考核。这支侍卫亲军内还有一个核心部分,称为“近侍(护卫)”,人 数在二百左右。惟独他们在皇帝在场时有执兵仗的特权。这些护卫的身高至 少要达到五尺六寸。  金朝军队的最高指挥机构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几个猛安谋克构成一个万 户,字面上的意思是“一万户”,比它高一级的长官是都统,再上面作为最 高统帅的是都元帅,但这个官职只存在于战争时期。金朝较高层的军事机构 都沿袭于辽朝。的确,在辽朝统治下,那些部落一直未被打破,它们又被金 朝统统接收过来,有的甚至连名称都没有改变。这些组织绝大多数驻防于西 北边境,其中包括契丹人、奚人以及其他民族的成员。与以女真人为主体从 事农耕的猛安谋克不同的是,这些部落都以放牧为生,事实是如果举例来说, 反映在管理一些部落的官名,就称为群牧使。但是也像女真的猛安谋克一样, 这些组织既是军事单位也是自给自足的社会经济的团体。金朝共设 12 个群牧 使。他们中有些由前辽朝皇族宫帐的成员(斡耳朵)和他们的后代组成,但 也有一个群牧使由女真人担任。看起来,这些群牧使的正式设置在时间上较 晚,应该是在世宗和章宗时期,与准备防御蒙古人的入侵有关。另一个从辽朝沿袭下来的特征是一种称为乣的单位,最初源于阵前士卒的分队。金朝共有九个称为乣的单位,大多数驻扎在东北。最后,还有八个 特殊的职官,名叫诸部节度使,这个名称就表明了它所统辖的是所属人口中 有部分党项人、蒙古人、契丹人,还有奚人。他们沿国家的西部和西北部边 境一线驻扎,像其他组织一样,是为边境防御而设立的军事组织。①
关于猛安谋克人口统计的分析,见[183]何炳棣:《中国宋金时期人口的估算》,第 33—45 页。社会结构  一件不可思议且颇具有讽刺意味的事,就是在《金史》这部被看成为“半 野蛮人”国家的官修史书中,却比绝大部分汉族王朝的史书中保存了远远更 为清晰的有关人口控制和人口普查制度的材料。①即使像宋朝,尽管如我们所 知,也有很丰富的统计数字,但却没有按年龄段统计的精确数据,也没有类 似的人口登记政策。但是从《金史》的有关章节中,我们却可以得到毫不含 糊的材料,不仅有按年龄的统计,而且还有三年一籍的方法。人口登记从最 基层的统计做起,也就是说,由村里的头目,在猛安谋克中则是由寨使负责。 寨使人数根据户数不同而异,50 户以下的村寨一般只有一个寨使,300 户及300 户以上的,寨使有时多达四个。在村镇和城市中有里正、主首。在籍户 开始的时候,这些人必须到各家去登记家庭成员的姓名、年龄和性别,所得 实数汇总后层层上报,在籍户开始后的三个月之内必须送达户部。与其他有 些朝代对人口年龄的统计准确度很差的情况形成对照的是,金朝的统计有对 不同年龄段的明确记录。17 到 60 岁之间的人都被称为“丁”;不过,身体 有残疾和智力不足者,则不能算在丁之内。  《金史》中保存有三次( 和 1207 年)全国籍户的数字。它 们不仅对于金史的研究很有意义,而且将其用来与宋的人数进行参照,对于 估算 12 到 13 世纪全中国的人口总数,也是非常有价值的(参见表 7)。表 7 金朝的人口总数年份
户数
人数
每户平均人口
1187119011956939000722340005086.596.556.716.33
由于我们看不到金朝早期的数字,因此人口的增长只能以 20 年为一个周期来估算,即平均每年的人口增长率是 0.9%。如果将其与中国历史上其他时 期的数字相对照(例如,在 1779 年到 1794 年间人口平均增长率是 0.87%), 这个数字肯定是合理的。在金朝,每户的平均人口数多少要高于其他朝代通 常的五到六人。金朝的户规模较大,原因是奴仆使用的普遍。例如,在 1183 年的籍户中,猛安谋克户的户平均人口为 7.8 人,而每户平均占有的奴仆数 则不少于 2.18 人。皇族每户拥有的奴仆人数更为可观,每户超过 163 人。如 果将所有这些因素都考虑在内的话,可以推定,作为一个社区内的生活和消 费单位中的核心家庭,它的规模与中国历史上其他时期的家庭是大抵相同 的。金朝的人口相当多。在 12 和 13 世纪,仅仅金朝,不包括宋,就有不止5300 万人,远远超过同时期任何一个欧洲国家的人口。1207 年时,金朝的国 土供养着几乎与 742 年的唐朝所全部拥有的那么多人口。至于这样的几千万 人在地理上是如何分布的,我们并不十分明了。《金史》的《地理志》记载①
何炳棣也强调过这一点。了当时每路的户数,可惜的是,它并没有说明这些数字所据的年代。不过可 以推断,这是在蒙古人入侵之前,是 1215 年金朝将东北丢给蒲鲜万奴前不久 的数字,因为这个总户数甚至比 1207 年籍户时还多。金朝人口在整个国土上 的地理分布可参见地图 23。  从这一分布情况可见,几乎金朝全部人口的 1/4 都生活在开封附近(今 河南)的黄河平原。另一个人口稠密区是山东东部。第三个负载人口最多的 是北京及其京畿地区。很明显,女真人的故乡东北,人口是非常稀疏的,虽 然人口如此之少可能与籍户的缺漏有关,因为当地通讯困难,在人迹罕至之 处进行籍户又多有不便。另一个引人注目的地区是与西夏交界处的那些战略 要地亦即今天的甘肃,几乎是渺无人迹。显然,在整个金朝,最大的城市是 南京(今开封),这个国都的人口共计 1746210 户。第二大城市是中都(今 北京),有 225592 户,而位于东北的上京(会宁)仅仅有 31270 户。东京(今 辽阳)不过略多一点,有 40604 户。  种 族  虽然对于金朝人口的分布的轮廓,我们能够了解得比较清楚,至少对于 其中一年是这样,但对于金朝内部各种族有关人数的了解,就要少得多了。 没有任何统计数字能够提供各个种族即使在某个地区的准确比例。有关猛安 谋克人口的数字也无法用于这个目的,因为这些军事单位不仅包括女真人也 包括其他各族人。所以我们在这里只能做一个非常粗略的评估。如果说在 1183 年自由的南 迁军户有 480 余万的话,我们大体可以推定,其中的大多数也就是 80%是真 正的女真人,其他的则是契丹人、渤海人或者汉人,由此可推论,女真人口 应该估计在 400 万左右,远低于总人口的 10%。  不是所有的女真人都认为自己优越于其他种族。生活在新占领区的女真 军户是与周围的汉族人口相隔绝的,最能强烈地感受到自己享有特权的是官 僚集团中的女真人,他们不仅可以占据最重要的地位,升迁也比其他人迅速 得多。与汉人和其他种族人的通婚至晚到 1191 年已被视为合法,当然这种现 象的出现肯定要早于此时。金朝官方的民族政策,在其统治年间,也经历过 相当多的变化。在征服中原之初,女真人曾试图强迫汉人采用他们的服饰和 发型。就像满族人在 17 世纪命令汉人剃发易服一样,他们的先人在 1126 年 也曾强迫汉人改变自己服装和头发的式样,1129 年又下诏再次加以强调,但 是看来这条诏令并没有被很严格地遵守,在倡导汉化的海陵王统治时期,河 南的汉人就曾被允许穿戴他们自己的服饰。世宗废除了这一政策,他并无意把汉人变为女真人,而只是想保持女真人的民族一致性。与早期的政策相反,到他统治的时候( 年), 许多女真人似乎已经采用了汉人的行为方式并且忘记了自己的民族传统,包 括他们自己的语言。为此世宗禁止女真人穿戴汉人的服饰,禁止他们采用汉 人的姓名。皇室的亲王,凡是已经取了汉名的,必须恢复他们童年时的女真 原名。宫廷中只准讲女真语,宫廷侍卫凡忘记了女真语的,必须重新学习。 女真的歌者遵命在皇帝面前演出复活旧俗的节目。而章宗时所下的另一诏 令,则旨在维护民族自尊:1191 年他下诏禁止汉人在提到女真人时使用“番” 这类字眼。但是,尽管有这一切将女真人与汉人隔离以及保持民族特性的良 好愿望,越来越多的女真人还是融合到了这个国家占大多数的汉人之中。只 有东北地区边境山林的那些女真人集中居住地带,他们的语言和习俗还仍然 保持着。1200 年以后国家的危机和不断的天灾导致了女真人更进一步的汉 化。1201 年朝廷下诏,对于累经签军立功的契丹人户,待遇与女真人相同,1215 年又废止了对非女真人军户的差别待遇。女真人种族特点的逐渐消失, 原因之一就是他们所生活的驻防地分散遍及全国各地。相反,即使是在金朝 的统治下,契丹人也仍然是一个内部关系远远要紧密得多的民族实体,这一 事实应该归因于他们所生活地区的偏僻,在那里他们能够维持传统的部落生 活方式。  对于女真这个少数民族来说,他们对待汉人也并非一视同仁,而是清楚 地将其划分为“北人”与“南人”。北人是原先归附于辽朝的汉人,南人则 是居住于河南和山东的前宋遗民。这从世宗,这位具有敏锐观察力的皇帝的 一些论述中可以明显地看出,他认为北人不可靠,其俗诡随,善于随风倒,  而南人在他看来则率直正派,“南人劲挺,敢言直谏者多”。①这个看法明显 地不同于有关地域特点的老生常谈。13 世纪,北方汉人还是像他们 12 世纪 时的河南祖先一样普遍地具有重信义的特点,而“真正的”南人,特别是广 东人,则颇与 12 世纪的燕京人相像。  尽管女真人在迅速汉化,但在管理帝国时肯定存在语言问题。上朝时汉 文的奏本必须被译成女真文时,常常造成拖延和误解。特别是在早期,那时 即使是受过教育的女真人,也很少能够掌握汉语。更复杂的问题出在文字上,1119 年女真人正式颁行了一种特殊的文字,即所谓的女真大字,它明显是在 契丹大字的基础上创制的。1138 年又颁布了一种女真字,称为“小字”,现 在仅存于很少的一些石刻中。金亡之后这种文字还被满洲人继续使用到 17 世纪。这样,女真字、契丹字和汉字一起,成为金代并存的三种完全不同的 文字,以至于在各民族间和在官僚机构中,就不仅简单地存在着语言障碍, 而且还存在着文字障碍。  这是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即一种官方通用的女真文字的创制并不意味着 其他两种文字的废止。对于汉语这是很容易理解的,它毕竟是人口中占绝大 多数的人和他们中的文化精英所使用的语言。金朝与高丽、西夏和宋的外交 通信似乎一直是完全使用汉字的。但是在金朝的官僚机构内,契丹文字也继 续通行,所通行的如果不是那种极为复杂的契丹大字的话,那么至少也是半 拼音化的契丹小字。1138 年规定,对于汉人和渤海人的委任要用汉字书写, 对于女真人用女真小字,对于契丹人则用契丹字。此后几十年间,甚至在国 史馆这类敏感的机构中,契丹字也始终被使用着。在所有的金朝皇帝中,世 宗要算是最有民族感情的一位,但他本人也赞许契丹文字,说它比女真字能 够更好地表达深奥和复杂的诗句,这反映了契丹小字在字母和语音能够很容 易地表示女真语发音的特点。而更重要的还是这样一个事实,即契丹文在相 当长时期内一直充当了汉族文学向女真人传播的媒介。汉文的著作被翻译(或 者转写?)成契丹文,然后又从契丹文译成女真文。直到世宗之后,契丹字 才被停止使用了。1191 至 1192 年间朝廷开始排斥契丹字,在国史馆一类机 构中,仅仅认识契丹字的人都被解雇了。汉人建立的宋朝对于他们的女真对手的文字,从未付出过任何努力来了解研究,这是很令人奇怪的。当他们掳获到女真字的文件或其他材料时,竟 没有一个人能够看懂。中国后来的朝代,特别是明清两朝,都曾建立过负责 翻译的机构和学习翻译的学校,形成一套复杂的制度。但是在宋朝,也许是 出于民族自尊心,却决不肯去付出这种努力。而在高丽,事情就完全两样了, 女真语一直被教授和学习,直到金朝灭亡后的几个世纪。①社会阶层
从金朝复杂的民族问题转到它的阶级结构,我们面临着一个明显的难 题。像所有的朝代史一样,我们所依据的主要文献《金史》,都是从都市的 和官僚机构的角度出发来记录人物、事件和结构的,至于金朝统治下中国人①
[646]《金史》,卷 8,第 184 页。①
[541]魏特夫、冯家昇在《中国社会史:辽(907—1125 年)》第 253 页有关于金代三种文字并用造成的 复杂局面的叙述。关于朝鲜使用女真文的研究,见[286]列修:《女真文在高丽》,第 7—10、15—19 页。口的社会状况及其变化,我们却知之不多。但是我们有理由设想,这些文献 之所以相对较少,其原因是与北宋相比,金朝统治期间的社会并没有发生值 得注意的变革。在中国农村地区,生活与在宋朝统治时期肯定没有太多的不 同,而像开封那样的城市生活,我们也不难想象,当攻城的激战过去以后, 生活很可能就一切如故,惟一不同的就是宋朝宫廷和它那帮高官显宦已不存 在。所以不能说女真人对中国北方的征服导致了社会的大变动。虽然许多中 国人,特别是上层人士,从外族入侵中深深感到个人的痛苦,但中国人口的 阶级结构并没发生根本的改变。富人、受过教育的人和有社会影响力的人继 续依靠剥削劳动大众、佃农和贫穷的小地主为生。我们也不能说在金朝农民 受到的剥削比在辽朝或宋朝时更为苛酷。女真人征服中原后出现的惟一新因 素,就是对奴隶的广泛使用。  关于女真人口和它的阶层之内的变动,我们掌握较多的是这个社会阶梯 最上层的有关材料。金朝最高的社会阶层毫无疑问是皇室完颜氏。也有其他 完颜氏,他们是那个部落中非贵族家庭的后代,但后来统治金朝的酋长们的 家庭比一般完颜氏享有大得多的威望和权力。他们是女真这个少数民族之中 的少数,一个小的精英集团,但是正如我们在前面章节所提到的,他们中许 多人身居高位,尤其在建国之初的那些年,他们实际上掌握着国家的军事和 政治大权。根据 1183 年的籍户数字,这部分人共有 170 户,包括了 982 名氏 族成员。在这个数字之上,还必须加上 27808 个奴隶,也就是说每个皇族家 庭都拥有 163 名以上的奴隶。由于占有奴隶的多少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和经济 指标,并影响到财产税的征收,所以将其与每个普通的猛安谋克户平均占有 两个奴隶相比,我们就能对这些家族的财富之巨有个大体的概念。皇族与普 通军户间的不平等还表现在拥有土地的数量上。皇族每户平均占有土地数为2166 亩,而普遍军户每户仅仅占有 274 亩。皇族成员豪富而傲慢,他们中的大多数虽然占有土地,却不居住在那片土地上,而生活在京城中。他们的懒 惰和挥霍不仅在普通百姓中,而且也在世宗那样严厉的统治者那里激起了怨 恨。世宗对他们一再训斥,其中一段话的内容就是说,这些皇室的亲戚都居 住在城市中,仿效汉族的生活方式,丢掉了他们的民族特点,也丧失了他们 原有的作战能力。皇帝和皇族成员肯定很早就开始受到汉族文明的影响了。再没有比将阿骨打和他那一群人当成是野蛮人更荒谬的了。金朝及其他少数民族王朝统治 之下被汉化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个人的姓名。凡是女真家庭,当孩子 出生时都要为他取一个女真名字,至少当他们旧有的语言和文化习俗尚未消 失时一直是如此。不过取汉族名字的现象也很早就出现了。孩子除了取女真 名之外还要再取一个汉名,早在阿骨打那一代就已经如此。更过分的是,取 名时女真人还往往遵从汉族的所谓“排行”制度,就是凡属同一代的所有男 性成员,名字中都要有同一个汉字,或者都要从事先预定好的一个序列中抽 取一字(有时这个序列是特殊的一句诗)。举例说,阿骨打的下一代,汉名 中的第一个字就都是“宗”(祖先),这显然是在有意识地仿效宋朝的习俗, 因为在宋朝的赵姓皇室之内,取名时也要遵循建立在排行原则上的严格规 定。①汉族传统上还有一种惯例,即将皇族的姓氏赐给有功的外族人,特别是①
关于女真氏族宗谱以及人名和氏族名的各种汉文拼写的目录,可见[781]陈述:《金史拾补五种》。关于汉族人名的排行制度,见[30]沃尔夫冈·鲍尔:《中国人的名字:名、字和小名的形式和主要含意》,第汉族以外的部落酋长,这种事在金朝也不乏其例,曾有 30 人得到过这种廉价 的荣誉。但在皇室认可的情况下,其他女真氏族的姓氏有时也被赐给非女真 族的官员。无论怎么说,取汉名也标志着女真氏族内接受汉族影响的程度。 在不同的文献中,对于女真姓氏的数目记载也不相同。关于建国前的时 期,汉文史料曾谈到过有“三十个姓”;另一条史料则说有七十二姓(这显 然是一个虚数,因为七十二被认为是一个与“上天”有关的数,有时就是“几 十个”的意思)。《金史》中有很长的女真姓氏的名单,总数为 99 个,如果 再加上被单独举出的完颜氏,应该共有 100 个。这看起来太像玩数字游戏了, 何况在历史上实际出现的姓氏甚至比列举的这些更多。在这篇氏族的名单上 还有一种奇特的划分方式,即将其中 83 个姓氏称为“白号之姓”,16 个称 为“黑号之姓”。②我们并不清楚这里提到的黑白之别到底意味着什么,很可 能白姓是被作为更古老更优越的姓氏,因为女真人和蒙古人一样,将白色作 为吉利的颜色。①在 83 个白号之姓中,有 27 个,其中包括完颜氏,都受封于 女真人的东北故乡即金源郡;30 个姓封在河北(广平郡),26 个姓封在甘肃(陇西郡)。而 16 个黑号之姓则被封于河南和江苏北部(彭城郡),也就是 在国家的最南部。虽然在《金史》的有关段落中对此未作任何解释,但受封 地点的不同在某种情况下肯定是与最初猛安谋克组织向新占领区的迁移有关 的。此外我们也还不清楚,这些是否仅仅是有名无实的封号,或者是否还具 有对这一封地的控制权或对土地的实际拥有。再进一步观察我们可以发现,事实上 100 个姓氏并非全部都是女真姓。白号之姓中就包括有一些非女真的氏族或部落,例如契丹的耶律,突厥的温 古孙,还有蒙古的吾古论。因此,在女真这个作为统治者的少数民族之内, 除了有社会阶层的区别之外,也还有种族的不同,尽管被列入这些姓氏内的 非女真氏族肯定在过去各自不同的民族背景上,已经经历过某种程度上的政 治同化与融合。所有这一切都表明,这些各部落在向女真这个民族共同体集 聚的过程中,具有非常不稳定的特征。女真民族中另一种社会分化的表现基于这个事实,即身为皇室的完颜氏只与另外八个姓氏通婚,这八个姓氏都具有纯粹的女真血统。②这八个姓氏在 社会上都享有很高的声望,我们还发现他们中很多人位居显要。可见,金朝 皇族的婚俗正好介于汉族的惯例与辽朝皇族的婚俗之间。汉族的婚姻在理论 上对于从什么样的家族选择配偶并无限制,辽朝皇族却只与固定的一个姓氏 通婚,在蒙古人建立的元朝,皇室的惯例也是如此。200—210 页。对女真人的姓名,还没有系统的研究,或可用满族人的名字来帮助解释女真姓名。②
99 个姓氏的记载见于[646]《金史》,卷 55,第
页。元朝的姚燧( 年)在他所著《牧庵集》,卷 17,21b 中却有不同的说法,他说共有 68 个(译者注:应为 66 个)“白”姓和 44 个“黑” 姓,总数是 112 个(译者注:应为 110 个)。同时他还用“白书”或“黑书”的“书”字来代替《金史》 中的“号”,书的准确含意可以与《金史》中所用的“数”字联系起来看,但也一样难解。①
关于黑白的意义,见[780]陈述:《哈剌契丹说—兼论拓跋改姓和元代清代的国号》。在第 71 页中他说黑 有时意味着内,部分黑号氏族与白号的外氏族互相通婚,其意颇与本文相左。②
根据[646]《金史》,卷 64,第 1528 页,这八个姓氏是徒单、唐括、蒲察、拏懒、仆散、纥石烈、乌林 答和乌古论。在这些姓氏中,唐括和蒲察是“黑号”,其余的是“白号”。不过这里列举的姓氏并不完全, 因为除了这八个姓氏之外,太祖和熙宗都曾立过裴满氏为皇后。参见[646]《金史》,卷 63,第 页。  如前所述,奴隶的使用构成金朝社会中的一个特征。奴隶位于金朝社会 的最底层,但是在这个“遭遇悲惨的贱民”内部,按照财产的多少又可明显 分出不同阶层。金朝的户,除了有特权的女真贵族以及免役的汉族品官之外, 可以分成数种:课役户、不课役户、本户、杂户、正户、监户、官户、奴婢 户、二税户等。①这个区分是很不成规则的,因为它将财产的、种族的和社会 经济的各种差异都混为一谈,但我们却可以由此对不同人群内的等级获得一 个全面的概念。课役户与承担徭役之户都是拥有土地的家庭,不课役户则由 老弱病残者组成。本户是女真户,杂户是契丹户、汉户、渤海户或其他种族 之户,这一划分始于 1195 年,可能是为了避免麻烦,无需再探究某人的族属。 正户一词专指曾是猛安谋克户的奴隶,然后放免为良,但仍归于各自谋克的 长官管理之下的那些人。  在 1183 年籍户的猛安谋克人口中,包括了所有曾经沦为奴隶的人,他们 想必都是汉人。相对来讲正户一词便是正身户之意。监户是那些被宫籍监所 控制的户,他们以前是平民,后来被籍没,成为朝廷的官奴,在官府中主要 是在管理宫殿的机构中服役。官户是这样一些人,他们本来就是奴隶,后来 又被迫入太府监从事劳役,与“普通的”家庭奴隶,亦即属于私人所有的奴 隶是有区别的。最后是二税户,他们与其被简单地看作是要加倍纳税的户, 还不如说是一种奴隶更准确些,这群人由这样的户组成,他们曾被辽帝捐赠 给了佛寺,于是他们既要向寺庙交租,又要给官府纳土地税。实际上,他们 是寺庙的奴隶。这些人的数量肯定是相当多的,因为直至 12 世纪末,废止寺 庙的奴婢制度才被提上日程,并由皇帝颁诏将他们放免为良。如果与金朝在战争期间曾发生的大规模掠人为奴事件相比,将人口捐赠给寺庙要算是一个相对人道的方式,这些奴隶中最多的想必都是被俘的平 民。百姓沦为奴隶还有一个普遍原因,那是在中国历史无论哪个时期都存在 的,每逢遇饥荒或因贫穷不能餬口时,便卖身或卖子女为奴。所有这些沦为 私人奴隶的原因(与官府籍没的奴隶相对比)都有史料证明在金朝也曾存在 过。占有奴隶最多的人当然是皇族成员。当世宗还是一个亲王的时候就拥有 上万名奴隶。奴隶的身份是世袭的,以至于那些由战俘沦为奴隶的不幸者不 仅自己本身受苦,还要世代为奴。一个平民女子和一个奴隶结婚,这个女子 便要降为奴隶,但如果她婚前不知道丈夫的奴隶身份的话,可以要求离婚。 已经放出为良的奴隶所生的子女,如果是在父母还是奴隶时出生的,当他与 一个平民结婚时,可以被认为是平民,甚至能够参加科举。①奴隶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绝对贫穷地生活于最低生活水准之下的。有时候,一个奴隶可能以大管家的身份获得某些影响和地位。举例说,1190 年皇帝就曾下诏,禁止皇室的家奴以种种不法的借口侵扰商人或者勒索 债务。  奴隶的赎免,在理论上总是可能的,但在不同的皇帝统治时期掌握的尺 度也不同。在早期,恢复平民身份多少要取决于奴隶使主的慷慨。在 1116 年则规定,一个奴隶被放免为良所需的赔偿,是以两人赎取一人。此后,在1141 年颁布的诏令是,凡官赎为良者,赎一个成年男子需用绢三匹,赎一个①
有关户的情况参见[646]《金史》,卷 46,第 1028 页。有关女真户与其他种族的户的区别(女真为本户,汉户及契丹等谓之杂户),参见《金史》,卷 46,第 1036 页。①
对于奴隶婚姻规定的详细记述,参见[646]《金史》,卷 45,第 1021 页。妇女或儿童需用绢二匹。再以后,大约在 1200 年左右,便可以用钱来赎取了, 赎金的价格,一个成年男子是 15 贯,妇女和儿童减半。①可见,可以赎身的 似乎仅限于因贫或类似情况而卖身为奴的人,而不包括战俘。总之,金朝统 治时期对奴隶的广泛使用一直继续到元朝,直至 13、14 世纪仍然是社会结构 中的一个特征。至于奴隶人口中绝大多数的都源于汉人,这一点已毋庸赘述, 尽管其中也不排除有些女真人和其他族人的奴隶在内。  现在应该是很清楚的了,在金朝,中国社会的基本单位与其他朝代一样, 是户。金朝的家庭制度,至少在汉族人口中,与同时代宋朝的家庭制度肯定 并无不同。我们在史料中经常可见有关金朝婚姻和家庭地位的法令,但这些 法令和条例究竟是仅仅针对女真人的,还是广泛地涉及到所有金朝属民的, 有时不甚清楚。相当详细的条例,似乎大都是针对早期女真或其他非汉族习 俗与汉族传统之间的冲突的。女真人同渤海人一样,曾存在着相当普遍的私 奔习俗,这种旧俗在世宗时被禁止。另一种与汉族习惯相违背的是收继婚以 及与亡妻的姐妹结婚的风俗,这也就是在女真人习惯的父死娶其妾、兄死妻 其嫂或娶侄儿、叔伯等人的寡妇为妻的习俗。在世宗朝,这些旧传统或被废 止或被修改:私奔被禁止,收继婚与娶亡妻姐妹为婚仅限于在女真人之中, 却不允许汉人与渤海人如此。②对汉族传统习俗的另一个让步是提倡族外通婚。以前,女真人只能与自己本氏族内的人结婚,但阿骨打时已经不再认可同姓为婚的做法,凡同姓为 婚者可以断离。在他之后,甚至继父继母的子女,尽管完全没有血缘关系, 也被禁止通婚。娶妾是合法的,但在 1151 年规定,官员一人只能娶两个妾。 至于这个限制是否产生过效力,那就不得而知了。至于衡量社会习俗的一种 尺度,即对于通奸——也就是说对于妇女的性自由——在金朝精英集团中是 取宽容态度的。这在 1170 年的诏书中得到反映,诏书规定,凡官员之妻犯奸, 不得再享受命妇品级。但如果她的诰命并非得自丈夫而是得自儿子的官位, 却不受这条规定的影响。不难设想,那些坚定的道学家对于这种行为会进行 怎样的谴责。类似的这种在部落习俗与汉族传统之间的冲突,还表现在法律上。女真人的旧法是建立在“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原则和损害赔偿的基础之上的, 轻罪被判鞭笞,杀人者被处决,他们的家资,以 40%入官(统领或者酋长),60%给受害者家属,杀人者的亲属被没为奴。但如果将马牛杂物送给受害者家属来赎身也是可以的。在这种情况下,对罪犯惟一的惩罚就是割下他的耳朵 或鼻子,以标明他的罪犯身份。
金朝法律在从部落法到汉族成文法的转化中,可以区分为几个阶段,在 太祖时期,旧的习惯法尚无大的改变,而在他的后继者太宗时期,在女真习 惯法的基础上又常运用一些辽和宋的法律。这时的法律还是极其粗糙的,对 于盗窃罪处以死刑等量刑过重的情况相当普遍。第二阶段则以试图编纂整理 现存法规为其特征,曾兼采隋、唐、宋和辽各朝律例,类编成书(1145 年)。 不过,这部《皇统制》还不是像《唐律疏义》或者《宋刑统》(宋朝一部百①
关于用物品赎放奴婢的实际做法,参见[646]《金史》,卷 2,第 29 页;用钱,见卷 58,第 1353 页。(译者按:《金史》原文是:“遇恩官赎为良分例,男子一十五贯文,妇人同,老幼各减半”,本文却作“妇 女与儿童减半”,疑有误)。②
参见[646]《金史》,卷 6,第 144 页。科全书式的刑事法)那样完备的法规。它被看作是极其粗略又残酷无情的。 这一转化的第三个阶段是世宗朝。世宗对有关法律的事有浓厚的兴趣,并且 下令编纂一部制、令完备的法律文书。该书编成于 1190 年,共计 12 卷。但 是世宗并不满意,他认为该书制条过分拘于旧律,还常有难解之词。因而他 下令再做一次完全彻底的修订。金朝法规的完全汉化,以章宗朝为最后阶段。 在初步增删校订的基础上,《泰和律义》被正式编成颁行并于 1202 年五月生效。《泰和律义》全书并未能留存下来,但是《金史》对它有着详细的介绍。①该律共有 563 条(唐律只有 502 条),并附有辑录了 713 条法令的集子和一 部包括有皇帝诏令和为六部所定法规的《六部格式》。从这部在章宗朝编纂 的大部头的汉文法律文书中,可以看出学者们(他们都是汉人)所能够发挥 的能量。非常遗憾的是《泰和律义》全书已经散佚,但是,在全部 563 条中,有 130 条我们已经通过后来法律著作的引用而知其内容,最重要的是收入元 朝政书《元典章》中的那些,以至于我们可以将《泰和律义》中大约 1/4 的 内容与唐、宋的法律进行比较。  在编纂成书的唐律和金律之间,有些差别是可以用经济发展来解释的。 在唐律中,估算被禁货物或非法获利的价值时用绸缎,而在金朝则用货币, 表明货币经济已很普遍。从另外的一些差异中,我们还可以看出,金律特别 注重强化国家和家长的权威。譬如,对于一个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尽到职责的 官员的惩罚,在金律中更为严厉。我们还发现,凡对一家之长和丈夫的权威 造成威胁的罪行,在金律中所定的惩罚也更重。但如果一个丈夫“因故”殴 打其妻,而她曾犯过罪并被打致死的话,像这种情况丈夫便可以不受惩罚。 金律扩大了奴隶所有者对于奴隶所享有的权力。如果一个奴隶咒骂他的主 子,按唐律的判决是放逐,在金律中却是死罪。此外,对于一些类型的性犯 罪,金律也比唐宋时期判得更重。在金律中最令人感兴趣的条例,是反映这个朝代多民族特征的部分。民族的原则被公开优先考虑。同一民族的人(同类)相互间的犯罪,被试图按 照其民族的习惯处理。女真婚姻中的一些特别的习俗也受到金律的允准。不 同民族的继承法各异,如果在父母或者祖父母健在之时分家,唐律中规定是 要受罚的,但对于女真人,只要儿子能够自立,就可以建立自己的家庭,这 一习惯也在蒙古人中流行。金律明确地允许女真人当父亲或者祖父还在时, 儿孙单独成家另过。这种习俗导致所继承的家庭财产被过早分割,这可能源 于女真军事移民的贫困,早在大定时期( 年)一位女真大臣就已 注意到了这一事实。
当金朝被蒙古帝国吞并时,《泰和律义》在新占领区的汉族人口中仍然 有效。直到 1271 年它才被正式废止,这正是蒙古大汗忽必烈建国号为元的同 一年。总而言之,金朝法律的发展,从无限制的血亲复仇到 1202 年以后汉族 的制度占据压倒优势,可以肯定地说,是与女真社会的进化并行的,这一进 化指的是从无阶级的氏族社会向一个按照汉族传统建立的多民族国家模式的 转变。我们也许还能够说,尚有控制的女真人法律审判的严酷性,在那几年 中被固有的不受控制的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严酷性取代了。《泰和律义》被 正式废止因而就标志着在中国北部法律史上一个重要的转化时期的结束。①①
见[646]《金史》,卷 45。经济状况农业和畜牧业  在金朝,土地原则上是一种商品,能够被继承、买卖或者抵押,但除了 必须种桑以外,官府对于农民和佃农在土地上必须种植何物,还没有统一的 规定。比较特殊的是屯田军,我们所掌握的史料无论是谈到一般的土地所有 权还是谈到属于猛安谋克的土地,往往并不是很清楚的。除了私有土地以外, 可垦土地中有相当大的部分属于官府,它们或者被作为公有地,或者被分配 给品官,作为给予他们的实物俸禄。至于私有土地、猛安谋克地以及官有土 地等在全部土地中各自所占的比例,我们并无准确的数字,而仅有一些孤立 的例子。举例说,1221 年在河南的可垦土地中,有大约 1/4 以这样或那样的 形式归属官府。此外,长城及其他军事要塞附近的全部土地,还有黄河两岸 的冲积平原也都被视为国有。政府掌握着如此大量的土地,最主要是用于分 配给屯田军户,但在土地尚未开垦或者尚未租佃的情况下,普通农民也可以 向国家申请一块土地去耕种。在
年间的灾荒之后,有 50 多万屯 田军户逃到河南和山东避难,并在那里向政府索要土地。看起来,官府或者 女真贵族是经常将土地从它法定的所有者手中强行夺走的,因为国家总在不 断颁布法规来反对这种滥用特权的行为。在前几个世纪(延续至唐朝的前期与中期)曾在中国实行的那种均田政策到金朝时,除了在屯田军内,已经不复存在。对于屯田军户,实行的是计 口授田的政策,其所分配的土地数额是根据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有所增减 的。一般来说,一个成年人(译者按:这里疑有误,《金史》原文为“其制: 每耒牛三头为一具,限民口二十五受田四顷四亩有奇”,也就是说,“一具” 并非指一个人,而是指二十五口人(见卷 47,第
页)。所受之 田,在世宗朝为 4 顷另 4 亩,外加 3 条耕牛。国家还制定了关于耕牛数量的 限制(以及由此而来的关于官民占田数量的限制),但它似乎只在新分配或 重新分配土地和耕牛时才产生效力,因为多年来贫富间巨大的差别一直在屯 田军中发展,就像在非屯田户的农业人口中一样。据我们所知,1183 年屯田 军占有大约 1690380 顷土地,这在金朝已耕种的土地总数中所占比重是相当 高的。至于金朝已耕地的总数,我们只有通过地税的数目进行间接计算:地 税为收成的 10%,其中,上等地每亩需交税 1.2 石,中等地每亩交税 1 石; 下等地为 0.8 石。我们还知道 1171 年全国从地税所得的岁入约为 900 万石谷 物。如果按每亩平均纳税 1 石来计算,纳税土地总数能够肯定在 90 万顷左右, 或者说为 1300 余万英亩。虽然这个 1171 年的数目与 1183 年已经相隔了 12 年,但我们还是能够得出结论,即在全盛的世宗统治时期,国家已耕田地中 有多数是掌握在屯田军户的手中。  金朝农业发展的水平,在地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河南,特别是开 封附近地区,明白无误地是农业生产的中心。在 1219 年,当金朝的国土已经 急剧减少的时候,河南的可垦土地还有 197 万顷,其中被耕种的还不到一半, 仅有 96 万余顷,这无疑是由于农业人口大规模迁移和边境地区战局不稳所引 起的。全国谷物(粟和稻)的总产量据估计可以到每年 9000 万石左右,其中有 10%被国家作为地租征走。国家每年的开支,如果以谷物计算,在 1192 年为 900 万石以上(700 万石粟和 200 万石稻),主要用于文武官吏的俸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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