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院交了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报表后,在医院哪个部门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在哪个部门去领取?过后补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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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出生医学证明》办证指南
  一、《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
  (一)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1、申请材料:(1)新生儿母亲签字确认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见附件2:《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新生儿母亲死亡或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提交新生儿母亲近亲属或法定监护人签字确认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及有关身份关系等的证明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2)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交复印件);(3)新生儿父母合法婚姻关系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未提供新生儿父母合法婚姻关系证明的,可以由新生儿父亲向签发机构提交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交复印件),并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不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应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上签字确认;新生儿母亲死亡或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近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应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字确认;(4)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2、受理单位:孕产妇住院分娩的产科医院(产科)。 &
  (二)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1、原则上应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90日内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1)新生儿母亲签字确认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见附件2:《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新生儿母亲死亡或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提交新生儿母亲近亲属或法定监护人签字确认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及有关身份关系等的证明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2)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交复印件);(3)新生儿父母合法婚姻关系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未提供新生儿父母合法婚姻关系证明的,可以由新生儿父亲向签发机构提交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交复印件),并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不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应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上签字确认;新生儿母亲死亡或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近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应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字确认;(4)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交复印件)。申请内容具体见:《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及《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5)亲子关系声明(见附件3:亲子关系声明);(6)亲子关系的旁证材料,包括: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新生儿出生地居委会证明,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结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2、受理单位:罗湖区妇幼保健院(保健部),咨询电话:。
  温馨提示:非产科医院无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希望广大群众到合法的产科机构住院分娩。对于在特殊情况下生下的新生儿,建议立即报警,由公安部门出具相应证明,便于日后申请办理证件。
  二、《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
  1、换发对象: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已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1)因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项目不准确或错误的;
  (2)《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字迹不清的;
  (3)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4)当事人提供确认亲子关系的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5)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相关证明,证明新生儿姓名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申请:(1)提交材料:
  ①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
  ②原《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登记户口的为原《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③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原《出生医学证明》无父亲信息的,只提交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新生儿母亲死亡或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提交新生儿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身份关系的证明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④因当事人提供确认亲子关系的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情形需更换《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提供确认亲子关系的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⑤因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相关证明,证明新生儿姓名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情形需更换《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提供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姓名不能进行出生登记的材料。
  (2)受理单位: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原小孩出生医院)。
  3、初审:申请材料初审合格,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原小孩出生医院)向申请人提供如下材料:
  (1)原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所依据的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复印件(应由产房护士长审核签字确认,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2)无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的,应提交接生记录、住院分娩病历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4、换发制证:
  (1)由申请人或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向区妇幼保健院(保健部)提出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供:上述初审合格的材料及出具的证明材料。
  (2)受理单位:罗湖区妇幼保健院(保健部),咨询电话:。
  5、盖章、发放:申请人或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取得新的《出生医学证明》(未盖章)后,由原签发机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按规定发放。
  三、《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
  1、补发对象:遗失、被盗等原因丧失《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2、申请:(1)提交材料
  ①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②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验原件,交复印件);
  原《出生医学证明》无父亲信息的,只提交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验原件,交复印件);
  新生儿母亲死亡或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提交新生儿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身份关系的证明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③在深圳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的相关遗失声明;
  ④新生儿未登记户口的,还应提交新生儿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尚未登记户口的证明材料。
  (2)受理单位: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原小孩出生医院)。
  3、初审:申请材料初审合格,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原小孩出生医院)向申请人提供如下材料:
  (1)原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所依据的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复印件(应由产房护士长审核签字确认,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2)无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的,应提交接生记录、住院分娩病历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4、补发制证、盖章:
  (1)由申请人或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向区妇幼保健院(保健部)提出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供:上述初审合格的材料及出具的证明材料。
  (2)受理单位:罗湖区妇幼保健院(保健部),咨询电话:。
  三、下载文件及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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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出生医学证明补发
来源:金阳县政府办公室 时间:日 点击率:【】【】 【】
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出生医学证明补发
金阳县妇幼保健站
金阳县妇幼保健站项目办公室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管理的通知 川卫办发〔2010〕30号
一、首次签发规定 (1)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 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3)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4.分娩信息中健康状况可结合出生时的Apgar评分判定;出生地依据新生儿出生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5.在妇幼保健机构出生的,在妇幼保健院后□内划“√”;在妇幼保健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出生的, 在医院后□内划“√”;由家庭接生员接生的,在家庭后□内划“√”;其他地点出生的,在其它后□内划“√”,并在“______”上注明出生地点。 6.接生机构名称按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全称填写,签发日期按实际签发日期填写。 7.副页和存根相关内容的填写: (1)出生地点:与正页“出生地”一致; (2)家庭住址:按照领证人提供的家庭住址填写; (3)婴儿母亲签章:由新生儿母亲或领证人签字;&
(4)接生人员签字:由负责接生的助产技术人员签字或签发人员签字。&&&&&&&&&&&&&&&&&&&&&&&&&&&&&&&&&&&&&&&&&&&&&&&&&&&&&&&&&&&&&&&&&&&&&&&&&&&&&&&&&&&&&&&&&&&&&&&&&&&&&&&&&&&&&&&&&&&& 二、补发规定 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适用于日(边远地区3月1日)后出生的新生儿。 程序和要求 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提供的书面申请、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等相关材料,依据领证人填写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予以补发。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须与原证信息一致。 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的证件应当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做好登记。
三、换发规定 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无效证件类型 &《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 《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其他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 程序和要求 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原签发机构归档保存,并做好换发登记。 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申报出生登记地《出生医学证明》。
一、首次签发规定 (1)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 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3)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4.分娩信息中健康状况可结合出生时的Apgar评分判定;出生地依据新生儿出生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5.在妇幼保健机构出生的,在妇幼保健院后□内划“√”;在妇幼保健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出生的, 在医院后□内划“√”;由家庭接生员接生的,在家庭后□内划“√”;其他地点出生的,在其它后□内划“√”,并在“______”上注明出生地点。 6.接生机构名称按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全称填写,签发日期按实际签发日期填写。 7.副页和存根相关内容的填写: (1)出生地点:与正页“出生地”一致; (2)家庭住址:按照领证人提供的家庭住址填写; (3)婴儿母亲签章:由新生儿母亲或领证人签字;&
(4)接生人员签字:由负责接生的助产技术人员签字或签发人员签字。&&&&&&&&&&&&&&&&&&&&&&&&&&&&&&&&&&&&&&&&&&&&&&&&&&&&&&&&&&&&&&&&&&&&&&&&&&&&&&&&&&&&&&&&&&&&&&&&&&&&&&&&&&&&&&&&&&&& 二、补发规定 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适用于日(边远地区3月1日)后出生的新生儿。 程序和要求 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提供的书面申请、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等相关材料,依据领证人填写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予以补发。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须与原证信息一致。 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的证件应当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做好登记。
三、换发规定 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无效证件类型 &《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 《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其他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 程序和要求 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原签发机构归档保存,并做好换发登记。 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申报出生登记地《出生医学证明》。
本事项申请表格应到办事现场领取。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一、首次签发规定 (1)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 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3)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4.分娩信息中健康状况可结合出生时的Apgar评分判定;出生地依据新生儿出生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5.在妇幼保健机构出生的,在妇幼保健院后□内划“√”;在妇幼保健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出生的, 在医院后□内划“√”;由家庭接生员接生的,在家庭后□内划“√”;其他地点出生的,在其它后□内划“√”,并在“______”上注明出生地点。 6.接生机构名称按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全称填写,签发日期按实际签发日期填写。 7.副页和存根相关内容的填写: (1)出生地点:与正页“出生地”一致; (2)家庭住址:按照领证人提供的家庭住址填写; (3)婴儿母亲签章:由新生儿母亲或领证人签字;&
(4)接生人员签字:由负责接生的助产技术人员签字或签发人员签字。&&&&&&&&&&&&&&&&&&&&&&&&&&&&&&&&&&&&&&&&&&&&&&&&&&&&&&&&&&&&&&&&&&&&&&&&&&&&&&&&&&&&&&&&&&&&&&&&&&&&&&&&&&&&&&&&&&&& 二、补发规定 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适用于日(边远地区3月1日)后出生的新生儿。 程序和要求 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提供的书面申请、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等相关材料,依据领证人填写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予以补发。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须与原证信息一致。 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的证件应当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做好登记。
三、换发规定 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无效证件类型 &《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 《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其他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 程序和要求 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原签发机构归档保存,并做好换发登记。 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申报出生登记地《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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