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没有收容教育所会嫖娼被收容教育半年吗

因为卖淫被收容教育6个月是犯罪吗?能不能保出来?-问法知道-问法网法律咨询热门关键字: 当前位置&#&#&#问题详情精华问答分享到:问题:因为卖淫被收容教育6个月是犯罪吗?能不能保出来?|人气:我的一个女性朋友在北京卖淫,结果被抓了,先是拘留了15天,后来拘留时间到了以后又要被收容育养6个月,这个可以给她取保候审让她出来吗?回答你好。
你朋友因卖淫而被拘留15天是行政拘留,收容教育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 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的场所。
收容教育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日国务院令第127号发布)第2条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的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措施。收容教育的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处罚,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对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的场所为收容教育所。
而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中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一种处理措施。因此对于收容教养不能取保候审。相关精华问答回答者:田纪华回答者:刘鹏回答者:51wf回答者:张玉兰回答者:张玉兰回答者:刘亚华回答者:51wf回答者:田纪华回答者:田纪华回答者:卢志红最新精华问答地区:北京 - 东城区电话: 律师地区:北京 - 朝阳区电话: 律师地区:北京 - 朝阳区电话: 律师地区:北京 - 朝阳区电话: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F4层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501号地址:大兴区团河团桂路3号地址:昌平区七里渠乡豆各庄村645号地址:昌平区七里渠乡豆各庄村甲3号后使用快捷导航没有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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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波毕竟被做实了,自己也承认了所以这在北京一点都不冤,本人08年在洗浴中心按摩经不起技师的挑逗,打个“飞机”没想到警:察破门而入,被抓个现行,当时没觉得有多大事,顶多也就罚个款吧,到了派出所做笔录的员警还说这没事,老实交代,比小偷小摸都要轻,没想到笔录做完,在派出所呆了一整晚,第二天对我说要拘留,我说这点事还要拘留?警员说,嗨,不就两个礼拜嘛,很快就会出来,还让我给朋友打个电话,来派出所一趟帮我把贵重的东西带走,皮带也拿走,鞋就穿洗浴中心的拖鞋吧,皮鞋也一块拿走,从我钱包拿了300块钱,说要体检用,朋友走后不久就把我们几个当晚被抓现行的成双成对的带上警车送往朝阳分局。进了分局留置室花了很长时间办理手续,这期间还要体检,搜身,照相到中午时分才办好,送我来的警:察让我在拘留决定书上签字,我才看到决定拘留14天的处罚,罪名是卖淫嫖娼!签完字那个员警诡异的一笑:我们完事了,后面的事就归分局管啦。接着被送进号房,不过拘留所的条件还不错,有中央空调电视和地热设备,每间号房都有一个功能强劲的换气扇24小时让房间空气对流,每间号房要关十几个人,不是地铺,是炕床,如果没买新被子(包括碗勺)都得用人家用过的旧的。刚进号房还以为会被打,但只有一个班长,对人还和善,问我为什么进来?我说给我定的罪名是嫖娼,他说你出不去啦,要呆半年,等着接大票吧!我当时不明白什么意思,不就打个“飞机”嘛!有这么严重吗?最初的几天彻夜难眠,但后来宽慰了许多,班长应该说得不对,在这里面小偷小摸的,赌博的,吸毒第一次被抓的,还有用假人民币诈骗的等等顶多呆够15天都放了,那我这事算个屁啊,再忍几天就能出去了。结果在里面的第七天,拘留过半的那天下午,管教叫我名字把我提到了审讯室,一个jc拿了一张纸让我看完后签字,我看了后当时就蒙了,这就是所谓的“大票”:《收容教育决定书》,决定对我收容教育6个月!所以我说黄海波一点都不冤!我在拘留所呆了一个多月后才把我送到豆阁庄的收教所,这里一半关的是嫖客一半关的是“失足女”,到这的第一天就可以给家人打电话,联系接见,这里的jc都叫队长,比拘留所的文明许多,拘留所的jc天天满嘴脏话,要多难听就有多难听,这里确实文明并且是半军事化管理,偶尔干些轻活,想搓棉球什么的,平时天天就是背所规,军训:练正步走跑步什么的。这里适合养老,和我一班有个老头时间到了要放他走,他还不想出去,吃住都不要钱,多好啊!有病还有医生,呵呵。我想告诫那些有此癖好的朋友们在北京,不是做了那档事才会收教,在里面有个倒霉鬼我只知道是丰台区的,他只是进了路边的发廊问了句有没有“特服”,以及多少钱然后就出来了,被守侯在门口便衣抓获,什么事也没干也被收教6个月,他出来后还不服,到法院起诉g an ju ,这个案例电视台曾经报道过,最后败诉,法院的理由是只要问了价格,这在法律上叫“既遂”,同样可以“卖淫嫖娼”进行处罚,我进去后才知道还有既遂行为!所以黄海波一点也不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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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汉在川 发表于
劳动教养制度已经推出历史舞台,但收容教养制度目前正在实施
公安的总是希望能掌握别人的生杀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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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制度已经推出历史舞台,但收容教养制度目前正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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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广西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不服公安收容教育案件
[主持人 韦肖依]: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自觉接受监督,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继续关注南宁市良庆区法院案件庭审直播。我是本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韦肖依。今天直播的是我院行政审判庭审理的一起不服公安收容教育案件案件。该案由审判长:韦思阳(以下简称:长)、审判员:廖辉燕(以下简称:审)、人民陪审员:周树立(以下简称:周)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日原告因嫖娼被南宁市公安局大沙田派出所抓获。同日被送到南宁市公安局收容所。被关押十几天后派出所到收容所送达了一份收容教育决定书,收容教育的期限从日起,时间为六个月。原告对该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南宁市公安局于日作出南公复字[2012]第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作出的南公良收教决字[2012]第00007号收容教育决定书。原告认为该决定书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属适用法律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二目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恢复原告的人身自由。那么该案的真实情况到底如何呢?请关注我们今天的庭审。主办法官韦思阳,男,审判员,行政审判庭庭长。担任本案庭审记录的书记员为李莲。
书记员:请原告诉讼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入庭; 请被告诉讼代理人入庭; 请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入庭。下面宣布法庭纪律,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法庭纪律:(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发言、提问;(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六)不准使用移动电话、寻呼机。新闻记者未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请坐下。
长:(击槌)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现在开庭。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梁立军。(现在在南宁市公安局收容教育)委托代理人:梁菊香。(全权代理,以下简称:原代)被告: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岭路41号。法定代表人:农民,分局长。(不出庭)委托代理人:李青东,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全权代理,以下简称:被代)委托代理人:覃伟,南宁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民警。(全权代理,以下简称:被代)
长: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有无异议?
原:没有。
被:没有。
长:各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长: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注意事项、举证须知及诉讼风险告知,本院已在庭前通过书面方式送达给各方当事人,对这些诉讼权利、义务等,各方当事人是否清楚?
原:清楚了。
被:清楚了。
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本庭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梁立军与被告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不服公安收容教育一案。本案由审判员韦思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廖辉燕、人民陪审员周树立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李莲担任法庭记录。
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各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合议庭和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
被:不申请。
长:当事人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出庭?
原:不申请。
被: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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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简要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诉讼请求:1、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南公良收教决字[2012]第00007号收容教育决定书。 2、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日原告因嫖娼被南宁市公安局大沙田派出所抓获。同日被送到南宁市公安局收容所。被关押十几天后派出所到收容所送达了一份收容教育决定书,收容教育的期限从日起,时间为六个月。原告对该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南宁市公安局于日作出南公复字[2012]第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作出的南公良收教决字[2012]第00007号收容教育决定书。原告认为该决定书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属适用法律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二目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恢复原告的人身自由。理由如下:一、被告作出的南公良收教决字[2012]第00007号收容教育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原告认为对被告的处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而不应当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属适用法律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5年8月通过,日起施行,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分别是1991年和1993年颁布实施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应适用新法进行处罚,不再适用旧法。另外,《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是国务院颁布的,属下位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属上位法。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而不应适用《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二、国务院1993年发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已被2005年8月公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所取代,应不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卖淫嫖娼的行为如何处罚以及哪些情形可以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都作了新的规定,该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以下的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这是对国务院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的修改。对卖淫、嫖娼人员的处罚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而不在适用《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原告的行为不属于可以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行为,因此被告的决定是错误的,应予以撤销。被告对原告处以行政拘留15日后又对原告作出“收容教育”的决定属重复处理,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执法原则,应予以撤销。 “收容教育”虽然在立法上界定为“行政强制措施”,但事实上是比行政拘留更为严厉的处罚:两者都是限制人身自由,两者都要强制劳动,两者都是接受强制教育,但时间“收容教育”最少时间为六个月,是行政拘留时间的十二倍。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也可以看出,其第一款是行政拘留,第二款是“收容教育”,第三款是“劳动教养”这三款应理解为三种处罚,且一款比一款重的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没有规定这两种处罚可以“并处”,所以被告对原告的处罚属重复处罚,且处罚过重,显失公平公正。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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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由被告简要陈述答辩意见。
被:答辩如下 :1、日3时许,南宁市公安局大沙田派出所工作中发现:在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常乐一街100号“必顺旅馆”101房中有卖淫嫖娼活动,民警依法检查了现场,当场查获涉嫌卖淫嫖娼的黄增益及梁立军两人,现场询问,两人均承认了卖淫嫖娼的事实。据此,大沙田派出所受理此案是程序合法的。 2、大沙田派出所依法传唤黄增益及梁立军进行询问,两人均陈述了商谈好以80元人民币的价格后,在大沙田常乐一街100号“必顺旅馆”发生性关系进行性交易,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黄增益、梁立军、杨桂英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梁立军以给付金钱为手段,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嫖娼。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梁立军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是有法可依的。 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和《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梁立军收容教育六个月,与处行政拘留十五并无冲突,因为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收容教育属于行政强制教育措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均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公安机关还可以对其采取收容教育措施。所以对梁立军行政拘留和收容教育不存在“一事不再罚”问题。 4、收容教育是我国目前改造卖淫、嫖娼人员的主要方式,是控制、根除卖淫嫖娼现象的重要行政强制教育措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三条、第四条中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是收容教育的法律依据,但现行有效没有废除。据此,本案的行政拘留和收容教育是有法可依的。所以没有违反“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的问题。综上所述,原告梁立军的违法行为已构成嫖娼。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完备优秀,我分局依法对梁立军采取行政强制教育措施,定性准确、措施适用。为此,请求法院维持南公良收教决字[2012]第00007号收容教育决定书作出的决定。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恳请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长:在法庭进行调查之前,先向各方当事人确认以下几个问题。对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各方是否有异议?
原:没有。
被:没有。
长:本案对于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的期限,被告是否有异议?
被:没有。长: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意见,本庭将本案争议焦点确定为: 1、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南公良收教决字[2012]第00007号收容教育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对原告梁立军的处罚是否属于一事多罚? 2、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南公良收教决字[2012]第00007号收容教育决定书程序是否合法? 3、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南公良收教决字[2012]第00007号收容教育决定书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长:各方当事人对本庭确定的调查重点有何异议?是否需要补充?
原:不需要。
被:不需要。
长:现在调查第一个问题,即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南公良收教决字[2012]第00007号收容教育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对原告梁立军的处罚是否属于一事多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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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下面由被告针对第一个调查重点向法庭举证并陈述你方观点。
被:根据庭前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清单中的证据目录向法庭提交证据,主要依据:证据13、检查笔录,证明现场检查过程;能证明原告等四个人在日凌晨在必顺旅馆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证据14、梁立军询问笔录,证明案件经过;第35、36页,证明原告以80元与黄增益谈成嫖资,证明以金钱达成嫖娼的目的。证据15、梁立军拿出100元钱给卖淫女,证实两人行为是卖淫嫖娼的行为。证据19,证实杨桂英承认容留梁立军和黄增益在其旅馆卖淫嫖娼。以上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对原告作出决定书是有事实依据的。我方不认为对原告的处罚属于一事多罚,拘留是属于行政处罚措施,但是收容教育是属于强制教育措施。证据16、周军政询问笔录;证据17,黄玉束询问笔录;从两人的笔录也间接证实了黄增益、梁立军在必顺旅馆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均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公安机关还可以对其采取收容教育措施。因此两个处罚可以并存,不存在一事多罚的情形。长:被告提交证据原件进行质证,请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原:对被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被告证据三性没有异议。但是对于一事多罚的意见是:根据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只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和处罚。根据该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嫖娼行为只能“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行政处罚后哪些情形可以“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该法第六十七、六十八、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才可以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对于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嫖娼行为,并没有规定可以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因此我认为被告在对原告拘留后又收容教育已经属于一事多罚了。
长:被告,对于原告所讲,你有何意见发表?被: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前颁布,但现行有效并没有废除,里面均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公安机关还可以对其采取收容教育措施,这是被告收容教育原告的法律依据,因此,本案的行政拘留和收容教育是有法可依的。长:由原告针对第一个调查重点向法庭举证并陈述你方观点。原:针对第一个调查重点没有证据提交。长:被告,法庭向你询问问题,你方是否对原告梁立军进行了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被:是的。长:围绕第一个调查重点,双方是否有问题向对方发问?
原:被告,你方已对原告梁立军的嫖娼行为进行了拘留的行政处罚为什么还要对其对其采取收容教育措施?
被: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公安机关还可以对其采取收容教育措施。
长:围绕第一个调查重点,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证据法庭提交?
原:没有了。
被: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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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法庭调查到此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应围绕调查重点进行辩论。辩论中,不得使用污秽、讽刺和攻击性语言,先由原告发言,后由被告发言。
原:除了上面我发表过的意见外补充:如果对卖淫嫖娼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后仍可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收容教育的话,那么这一规定显然与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裁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人大决定》都是法律,前者属于新的一般规定,后者属于旧的特别规定,而这两个法律对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罚规定明显不一致,适用哪部法律应由人大常委会裁定。被告在没有人大常委会裁定的情况下,擅自适用旧的特别规定显然是错误的。
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是现行有效的法律并没有被废除,因此决定和办法并不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冲突。决定与办法均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公安机关还可以对其采取收容教育措施。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除处罚外还不构成劳动教养可依进行收容教育。
长:各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原:原告嫖娼应受法律处罚,但与其他嫖娼人员应受同样的处罚,现实是很多嫖娼人员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只受治安处罚即拘留十五日和罚款,但对原告却是拘留十五天后又收容教育六个月,我认为这明显处理不公,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被:没有了。
长:各方当事人还有没有发表完的辩论意见在庭后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向法庭提交。
长:法庭辩论到此结束,由各方作最后陈述。
原:坚持诉请,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被:被告对原告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南公良收教决字[2012]第00007号收容教育决定书。
长:本案经开庭审理,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听取了原、被告的最后陈述,本庭将在合议时予以认真评议,本案待合议庭休庭评议后,择日宣判。
长:休庭!
[主持人 韦肖依]:本次庭审到此结束,庭审直播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谢谢关注。
来自 湖北精华
看来都不发表意见啊
来自 湖南精华
老兄,太长了。难得看。
来自 湖北精华
如果懂法的人,会看出门道来的!
来自 湖北精华|||||||||||||||||
&>>&&&&&正文
公安部首次公布:全国现有116个收容教育所
作者:王星
赵运恒收到的信息公开答复书。南都记者 王星 摄
  目前,国家没有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公安机关仍在执行,地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信息不存在。
  收容教育所的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自治州、设区的市的公安机关根据收容教育工作的需要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据公安部监所管理局统计,全国有116个收容教育所。
  日前,公安部在答复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首次公布了全国收容教育所的数量――116个。公安部还称,目前国家没有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公安机关还在执行。
  “没想到公安部信息公开办公室的态度那么认真,完全按程序来,延期时还专门打电话来解释。”申请信息公开的律师赵运恒说。
  收容教育仍在执行
  在这份7月22日作出的《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对赵运恒提出的三个问题分别做出了答复。
  关于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哪些省市还在执行收容教育,哪些省市已经实际废止、不再执行的问题,公安部答复称: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该《决定》第4条第2款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6个月至2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1993年,国务院发布施行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对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的对象、决定机关、期限、性病检查和治疗、教育管理和解教、救济途径等做出了具体规定。“目前,国家没有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公安机关仍在执行,地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信息不存在。”
  据南都此前的调查(本报7月2日《深周刊》曾做报道),全国除港澳台外的31个省市区中,26个设有至少一个收教所,而安徽、江西、宁夏、青海、西藏等五个省区没有收容教育所。其中宁夏、青海、西藏、江西一直未设收教所,不存在废止问题。安徽省曾有17个收教所,2005年前后因“不具备收容条件”而被责令关闭,虽然是“零收教”,但也没有正式“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说法。
责任编辑:海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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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工作者被收容教育的悲惨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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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wzjling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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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月4日,一封联名信被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有关收容教育的法律规定,签名者多达108人,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原副主任郭道晖、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等学者、律师以及妇女权利工作者。联名信指出,收容教育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没有检察院和法院的介入,与《宪法》精神相违背,且违反了《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上位法。这是继去年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之后,又一推动“类劳教”改革的民间行动。其实,这已非首次呼吁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就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一些民间组织即联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交了有关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议案和提案。
  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下称《办法》)规定,对于卖淫嫖娼人员公安部门可以收容六个月到两年。其授权来自于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其明确由公安机关执行对卖淫嫖娼人员的强制集中。与劳动教养制度类似,作为一种不经司法程序、由行政机关单方即可作出决定的措施,收容教育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的时间,超过了拘役等刑罚。
  2003年后因“孙志刚案”,针对城市中流动人口及流浪人员的收容遣送制度已被废除,但其他“收容”方式——收容教育、收容教养不仅在法律意义上依旧有效,至今也仍为行政机关所普遍使用。联名信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3年底决定废止劳教法律规定,“让我们看到了立法机关在保护公民权利、维护法律权威方面的诚意”,“我们期待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同样的智慧与勇气进行下一步的改革”。
  收容教育之恶
  有研究报告显示,在扫黄打非等集中执法行动中,低档场所的性工作者更有可能成为被执法的对象。2008年一项针对北京348名女性性工作者的调查显示,62%的街头性工作者曾经被抓捕,比在固定场所内的性工作者高2倍-4倍。NGO组织亚洲促进会(下称亚促会)及其合作伙伴于2012年底到2013年7月在中国北方两个城市展开调查,对30名低档场所的女性性工作者和1名执法人员进行访谈,其中24名性工作者有过半年到一年的收容经历。依据被访者口述撰写的报告,披露了部分警察在拘捕和调查阶段对性工作者的执法行为,以及当事人在收容教育所中的遭遇。
  由于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卖淫嫖娼的证据构成,而在执法实践中,公安部门一般将两个要素作为认定的依据,即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和存在金钱或财物交易。“由于公安机关取证比较困难,很难同时证明两者存在,往往采取违法的方式来取证。”亚促会的访谈发现,“比如强行拍照,罔顾性工作者和顾客的人格尊严和隐私。”从现场被抓走后,性工作者和嫖客会被带到派出所或公安局,接受询问和调查。访谈透露,“为了迫使她们供认卖淫的事实,警察会使用暴力对待。这些女性不堪殴打的痛苦,不得不承认。”
  此外,警方在决定适用哪种行政处罚时享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他们往往借助性工作者不想被收容的心理,索要高额的贿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卖淫嫖娼者,“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但在现实中,无论是拘留和罚款,普遍都采用上限。但亚促会和记者的调查发现,性工作者付给警察和中间人的钱,远远超过罚款。据中国性工作者机构网络平台人士透露,“一线城市执法相对文明,警方往往为了完成工作量而抓人,不乱收罚款。二三线城市的乱罚款问题严重,收容教育甚至成为一个重要的寻租工具。”
  记者采访了解到,性工作者阿琴(化名)在一次性交易中与客人发生冲突,遂报警。在派出所里,她向警方讲述了事情经过,并在笔录上签了字。但她没有留意到,这是一份供述卖淫嫖娼行为的笔录。等她醒悟过来时,已经接到了行政拘留15天的决定书。当时警察问我有没有3万块钱,我觉得花3万块钱买15天太不值了,于是就没交。”进入拘留所后,警察在第二次做笔录时,再次提示她“这次办出去需要交5万元,否则就要去收容所再待半年,从那里办出来就要10万元了”。华北某大城市一家性工作者服务组织的负责人也称,“2012年以来,警方对性工作者收取的罚金与日俱增。2012年以前花1万-2万元就可以出来,2012年以后要花4万-5万元。”上述NGO组织的负责人均表示,为了偿还交罚金和贿款所欠下的债务,性工作者在被释放后往往迅速重操旧业,这与收容教育的初衷完全背离,并促生了警方与性产业之间复杂的利益链条。
  收容所里的遭遇
  有性工作者表示,一旦被抓,必须在当地派出所把案件提交上级审核之前“采取行动”,否则很难改变被收容的结局。而一旦进入收容教育所,则意味着另一场噩梦。根据一名性工作者的叙述,自己进入收容教育所后,第一个月是军事化训练,必须坐在20厘米-30厘米高的小塑料凳上背诵教规(《收容教育所行为规范》),在这期间必须挺直腰,保持姿势不能动,这被称为“坐板”。“刚开始屁股坐得很疼,后来屁股上坐出了硬皮就不疼了。”她说。剩下的绝大部分时间,被收容者必须参加劳动。据阿琴自述,她每天的工作就是“把四四方方的纸折叠整齐,然后装进四四方方的口袋里面”,但至于那到底是什么东西,所有的人都不知道,“上面全是英文”。她每天大概要工作七个小时,重复折叠1250个小纸袋和1300个大纸袋,“有时活儿要的急就得加班”。这样的劳动一般没有报酬,但能够获取积分,达到一定的积分可以减少收容时间,“于是大家都玩儿命干,可管教的说法常常不兑现”。
  一位收容教育所的执法人员在接受访谈时透露,“送进去的人在里面干的活,都是收容所的管理人员在外面接的。利润百分之百是收容所里的,干活的人是一分也拿不到。”有北京、上海的性工作者服务组织人士介绍,被收容教育的“小姐”们,往往会被送回她们的户口所在地的收容教育所,参加那里的劳动。有曾经被收容的性工作者透露,“河北、辽宁、山东等外地的收容所人太少了,就会花钱到北京来买,其中被送到辽宁的一个姐妹,每天做工在10小时以上。”与劳动教养、拘留所和监狱等监管场所不同,收容教育所里的生活费等需要由被收容者自己负担。
  有受访者称,初进收容教育所时要一次性交纳1900元,其中包括“每月生活费200元”和“被褥、监服、脸盆等生活用品700元”。其他所有的生活必需品都要另外出钱购买,有受访者表示,收容教育所里卖的东西往往比所外要贵好几倍,在收容教育所关押的半年间,通常要花费5000元到1万元不等。此外,被收容者在收容所的行动受到种种限制,甚至如大小便也需要定时,有人因此患病。虽然她们允许通过电话、通信和会面等形式与外界沟通,但交流内容无隐私可言,还有一些收容教育所规定,会面时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
  膨胀的警权
  “收容教育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没有检察院和法院的介入,明显与宪法的规定和精神相违背,同时也缺乏坚实的法律依据和基础。”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巍表示。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提出了收容教育制度,并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对收容教育的设置、管理,被收容人员的入所、处所、教育和治疗进行了全面规定,时限则维持在六个月至两年。这一《办法》实际上强化了公安机关对于收容教育的自决权,“对卖淫、嫖娼人员实行收容教育,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决定实行收容的,有关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填写收容教育决定书。”这实质上将收容教育的决定权下放至县级公安机关。同时,这一表述还简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会同有关部门”的决定程序。
  有执法人士介绍了其所在城市的收容教育程序:“负责个案的派出所在对个案进行调查之后,将个案资料送往分局法制科;分局法制科对个案做出行政拘留,以及收容教育的决定;如果分局法制科决定不进行收容教育,派出所要将个案上报公安局治安总队法制处。治安总队法制处作出同意不处以收容教育的批复。”《办法》将收容教育界定为治安处罚和劳动教养之间的过渡措施。但2006年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删除了原来对卖淫嫖娼处以劳教的规定,且无收容教育的内容,其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法律对于卖淫、嫖娼的行政处罚仅限于罚款与拘留,并不包括收容教育。”刘巍说。此外,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而2000年生效的《立法法》更规定了“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并特别指出,“尽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授权国务院对一些事项制定行政法规,但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不在此列。”因此,《办法》作为一部行政规章,与上位法律明显矛盾,一种通行的解释是:收容教育并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但法学界多位人士认为,与一般的行政强制措施相比,其目的与手段明显“超标”。
  虽然《办法》第20条规定:被收容教育人员对收容教育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但这项规定大部分时候停留在纸面上。“很多性工作者及其亲属向我咨询是否可以诉讼或复议,他们主要是想对行政拘留和罚款之后追加的收容教育进行维权,最后都放弃了。”刘巍说,“起诉难以胜诉,复议是在公安机关内部的上一级进行审查,所以大家都觉得没有希望。”此外,提前解除或延长收容教育期限的决定,以及收容教育所的运营、管理也由公安部门把持,显然,其作为主管部门,集决定、执行、监督、仲裁四项职能于一身。缺乏司法机关的介入和外部监督,权力滥用和腐败难以避免。
  废止或可期
  正是处于封闭系统之中,长期以来,收容教育疏离于公众视野之外。4月4日,妇女权利工作者赵思乐向国务院和公安部、各省级政府和公安厅发出320份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这些部门“公开辖区内收容教育所的个数、被收容人数、决定被收容期限长短的依据、被收容人员所内劳动收入的去向等内容”。近半个月后,她陆续收到各地回复。截至5月16日,31个省级政府尚有8个没有作出回复,在已有回复中,有超过半数是要求向公安厅申请或交公安厅回复,另有1个要求延期回复。而在31个省级公安厅中,有13个无回复,3个要求延期回复。值得一提的是,国务院要求向公安机关申请,公安部则要求延期回复。
& && & 从回复的情况来看,广东省的收容教育所数量最多,有13所;其次是福建省10所、广西8所;陕西和浙江省各有4所;上海、重庆、天津各1所。按照惯例,收容教育所的数量和被收容者的人数并不属于定期公布的信息。有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02年,全国已建立收容教育所200个,有8万人被收容教育。另有数据显示,1987年至2000年全国已累计收容教育30多万人。海南省公安厅在回复意见中披露,公安部在4月23日做出的《关于能否向社会公开收容教育所有关信息的批复》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容教育人数属于警务工作秘密,被收容教育人员劳动生产收入和支出情况属于内部管理信息,依法不予公开;其他有关信息可以依法公开”。“4月23日之后各地公安厅回复的内容,措辞都和公安部的批复相吻合。”赵思乐说。
  而一些省份已经先于国家政策,自行停止了收容教育制度。比如,江西省公安厅在答复中称,“日开始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收容教育这一处罚手段,故日以后江西全省公安机关没有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收容教育。”此外,率先作出回复的重庆市政府表示“重庆市收容教育所无劳动生产项目和劳动生产收入”。上海市政府也回复称“不组织劳动生产、不收取费用”。
  重庆市政府在回复中还透露:“国家相关部门对《办法》的存废和修订等问题正在进行调研论证。”此前,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提交《关于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建议》的政协委员也得到了类似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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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不经司法程序、由行政机关单方即可作出决定的措施,收容教育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的时间,超过了拘役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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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同样的智慧与勇气进行下一步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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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育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没有检察院和法院的介入,与《宪法》精神相违背,也违反了《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上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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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底决定废止劳教法律规定,让我们看到了立法机关在保护公民权利、维护法律权威方面的诚意,我们期待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同样的智慧与勇气进行下一步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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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城市中流动人口及流浪人员的收容遣送制度已被废除,但收容教育、收容教养不仅在法律意义上依旧有效,至今也仍为行政机关所普遍使用,这个也应该予以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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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取证比较困难,很难同时证明两者存在,往往采取违法的方式来取证,比如强行拍照,罔顾性工作者和顾客的人格尊严和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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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育并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但法学界多位人士认为,与一般的行政强制措施相比,其目的与手段明显“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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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进收容教育所时要一次性交纳1900元,其中包括“每月生活费200元”和“被褥、监服、脸盆等生活用品700元”。这些高出外面很多的钱进了谁的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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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所有的生活必需品都要另外出钱购买,有受访者表示,收容教育所里卖的东西往往比所外要贵好几倍,在收容教育所关押的半年间,通常要花费5000元到1万元不等。这么高的费用有多少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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