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一个电器,贵太多,找剑三点卡区物价贵局举报可以吗

高振玉不服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日作出的对第三人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电器建设路店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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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振玉不服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日作出的对第三人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电器建设路店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高振玉,男,汉族,30岁。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住所地郑州市桐柏北路109号。法定代表人吴建国,职务局长。第三人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电器建设路店,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118号。负责人张连超,职务店长。原告高振玉不服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日作出的对第三人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电器建设路店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日受理后,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电器建设路店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电器建设路店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高振玉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的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电器建设路店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日,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对原告高振玉作出一份回复,回复称:高振玉,你向我局举报的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电器建设路店在2009年国庆节期间,利用在报纸上发布广告进行价格促销,在该报上有一款三星J708手机,原价938元/台,现价699元/台的价格违法行为。经我局工作人员查证,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电器建设路店以上商品在促销之前有938元/台原价销售,并能提供销售记录及发票作为直接证据。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电器建设路店不存在价格违法事实,我局作出不予以行政处罚的决定。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提供如下证据:1、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电器建设路店保密协议,对所提供的商品明细清单相关截屏资料要求给予保密,来源于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电器建设路店,证明该公司的保密要求;2、《举报书》一份,来源于高振玉,证明接到并受理原告的投诉;3、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电器建设路店报纸一份,申请人高振玉举报时提供的证据;4、发票一份,原告高振玉举报时提供的证据;5、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举报记录表》一份,记载了被告工作人员记录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证明被告接到原告的举报,并依法进行处理;6、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工作人员王伟、何彦垒的检查证件、执法证件,证明其具备执法资格;7、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检查通知书》;8、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送达回证》;9、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检查登记表》;10、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调查询问笔录》;11、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12、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提取的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电器建设路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3、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提取的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电器建设路店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复印件两份;14—15、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提取的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电器建设路店三星手机销售明细清单两份;16、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提取的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电器建设路店日销售三星手机发票复印件;17、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调查终结报告》;18、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给高振玉的《回复》,证明被告给予举报人回复;19、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邮寄凭证》,来源于桐柏路邮政部门,证明被告已将回复寄至到举报人处;20、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举报案件结案登记表》。证据7-20证明了被告的执法行为和过程。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同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3、《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4、《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5、《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原告高振玉诉称,日,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电器建设路店在报纸上发布广告称:共庆60华诞,家电狂降狂欢。活动日期:日—10月8日,其中三星J708型手机,原价938元,现价699元。原告遂购买一部三星手机,价格699元。后原告得知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电器建设路店在活动前一个月内从未以938元/部的价格销售过该型号的三星手机,涉嫌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价格法律方面的有关规定。原告遂于日向被告进行投诉,请求依法查处,并及时告知处理结果。被告于日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原告对此不服,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高振玉提供以下证据:1、日原告购买三星J708型手机时第三人开具的郑州市商业发票一份。2、原告购买该手机时第三人开具的销货单一份,以证明被告提供证据时应当提供其调取的第三人的原始销售记录。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辩称,日,我单位接到原告高振玉举报,称第三人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电器建设路店销售三星J708型手机涉嫌利用使人误解的价格违法手段,有价格违法嫌疑。接到举报后,我局于日派出检查组,至日对原告的举报情况进行了调查落实,发现第三人的行为合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第三人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电器建设路店述称,我店不存在违法行为,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的行为合法。经庭审质证,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以及第三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其证明的内容有异议。&&&&&&&&&&&&&&&&&&&&&&&&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4、15、16、20有异议,认为证据14、15不能证明第三人于日以原价938元/部卖出三星J708型手机一部。证据16上面没有标明售出手机的型号,不能证明该销售的手机就是三星J708型,同时也没有附销货单。证据20《举报案件结案登记表》中处理结果一栏没有写明是谁同意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于被告提供的其他证据原告没有异议。第三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同时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被告提供的证据14、15三星销售明细清单因属于电脑截屏,没有其他相关的证据证明其真实性,并且该销售清单显示的日结日期为日至日,并没有显示销售三星J708型手机的具体日期。证据16上没有显示销售的三星手机型号为J708型,且被告提供的为客户持有的发票联,被告不能提供第三人作为手机的销售者应持有的存根或记账联,第三人在法庭指定的提交该发票所在的整本发票时间内也没有提交相应的整本发票来证明其真实性。对于证据14、15、16本院不予认定。因证据20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第三人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电器建设路店在报纸上刊登广告称,日至日“家电狂降狂欢”,其中一款型号为J708的三星手机,原价938元,现价699元。原告高振玉于日购买了一部三星J708型手机,后原告以第三人自进入2009年9月份以来从未以每部938元的价格销售过三星J708型手机为由,于日向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举报第三人涉嫌利用虚假价格手段误导消费者。日,被告受理了原告的举报,并于当日派出工作人员对该举报进行调查。日被告作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日,被告工作人员制作《举报案件结案登记表》,认为在检查时未发现能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原因,依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和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日,被告主管领导在结案登记表上签字。日被告向原告作出回复。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作为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有权对原告举报的事项进行处理。被告接到原告对本案第三人有涉嫌利用虚假价格手段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全面、客观的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的情况依法处理。但被告调取的第三人三星手机销售明细清单系电脑截屏,没有其他相关的证据可以证明其真实性,也不能确定第三人于日以原价938元/部的价格卖出一部三星J708型手机的事实。其所调取的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电器建设路店日销售三星手机发票复印件不具备证据的真实合法性,不能作为被告作出处理决定的定案证据。被告据此认定第三人在促销活动之前有以938元/台原价销售,不存在价格违法事实,对第三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撤销。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准确记录所销售商品、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在被告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的行政行为被撤销后,被告应当对原告举报的事项继续调查,依法予以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2目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对原告高振玉举报的事项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原告高振玉举报的事项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物价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冯 新 建&&&&&&&&&&&&&&&&&&&&&&&&&&&&&&&&&&&&&&&&&&&&&&&&&&审&&判&&员&&荆 战 武&&&&&&&&&&&&&&&&&&&&&&&&&&&&&&&&&&&&&&&&&&&&&&&&&&人民陪审员&&程 景 府&&&&&&&&&&&&&&&&&&&&&&&&&&&&&&&&&&&&&&&&&&&&&&&&&&&&&&&&&&&&&&&&&&&&&&&&&&&&&&&&&&&&&&&&&&&&&&&&&&&&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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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lag=艾瑞-房产 - ->国家计委年底出规定 1元钱卖家电将属于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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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有望年底出台的《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价格行为的规定》引起了广大家电厂商的关注。记者日前了解到,按照最新的规定,商家为追求轰动效应而采取的某些低价促销行为将被视为违规。但记者从一些家电企业法务部有关人士处了解到,规定不能从根本上杜绝企业“一分钱空调”“一元彩电的促销”,厂家仍有空子可钻。  商家超低价促销也违规  据了解,相关规定出台以后,家电商家为追求轰动效应而采取的某些低价促销行为将被视为违规,限制的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  规定中所称的“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价格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本企业成本费用销售工业品,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据了解,该规定包括的产品是一切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工业品,石油等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的产品则被排除在外。  厂商认可新规定作用  不少厂家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时候都表示关注事态的进展。尽管还对相关细则不知情,但都认为,规定出台后相信厂商的促销活动将受到一定的限制。  最近推出“一分钱空调”的奥克斯空调公司华南区域总监黄伟平认为,以前就算企业被认定是倾销行为也不会受到经济处罚,工商部门只能责令其改正;而新规定有可能会规定经济处罚,同时对于什么行为是违规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这无疑会对企业的促销带来限制。苏宁电器孙卫民也表示认可。  □自曝内幕  低价炒作难以杜绝  不过,昨天一家电企业法务部资深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对新规定的作用不抱乐观态度。他认为,以他在家电业多年的经验,规定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厂商的低价炒作行为,仍有不少空子可钻。  规定:经营者通过……等方式使实际价格低于成本价的行为,都属于违规行为。  空子:成本问题难以界定。  他表示,《规定》明确,“实际价格低于成本价的行为,都属于违规行为”,但家电产品的成本难以界定。据透露,同一型号的产品不同企业成本不一样,就算零配件的进货价格一样,但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也不尽相同。  比如说,空调厂家在做促销时候向上游供应商要一批压缩机,原价是每台500元,因为促销加大了进货量,可以要求供应商出具350元每台的价格单据,一样道理,经销商也可以拿到厂家较低的价格的出货证明,这些单据一般难以辨明真假。  规定: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低价抢市属“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价格行为”  空子:主观是否排挤竞争对手难界定  他举例说,某空调企业委托其直属经销商低价销售其品牌,但因为一直以来该经销商主推的都是该企业的空调,主观上是不存在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但如果是一个从来就没有经销过该品牌的商家购买了几十台空调,低价出售,从而吸引人气,这可以被视为排挤其他竞争对手。所以,规定出台以后,厂家仍可通过其直属的经销商做促销活动。  漏洞:一般有举报才有查处  空子:整个行业炒作已成“惯例”  他认为,能够涉及物价调整的只有物价局和工商部门,但如果没有举报,这些部门是不轻易主动介入调查市场调节产品价格问题。而在家电业界,由于这几年大家形成了一种炒作的习惯,所以大部分企业见怪不怪,在不严重威胁自己利益的前提下不会告发。  漏洞:主观因素难觅法律依据  空子:起诉耗时长少人愿告  因为判定企业是否违反规定有很多主观因素,判定这些问题缺乏法律依据,往往这样的案子都难以解决,而且市场可变因素太多,案件拖太久再处罚就失去意义。因此极少利益受到损害的企业轻易举起告发的大旗。记者了解到,有企业两年前对竞争对手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诉讼案件至今仍没有解决。 
来源:信息时报&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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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的详细情况(编号:2-41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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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查丹江路苏宁电器门前停车收费人是“李逵”还是令人生厌的“李鬼”,还市民一个明白
来信内容:
尊敬的市物价局领导,你们好。日前,我和朋友前去丹江路苏宁电器购买家电,骑了两辆电动车,购物前停放在商场用白线规划的停放处内。购买完东西正欲离开时,从旁边的一个用铁皮房搭建的副食品零售点蹿出一老头,叫嚣着收费。我一看那态度心里就难受恶心,交费就交费吧,干吗像个“催命鬼”一般让人心生厌恶。我是襄阳本地人,由于经常在不少大城市出差,停车收费司空见惯,但绝大多数商场前都规划的有免费停车位,我想苏宁电器的商家也绝不会这么没有经商头脑,明明划的有车位,还搞个老头在那要钱?话说回来,按正常收费,最基本的应该具备发票和收费项目标识牌。朋友经常在襄阳,知道有“在商场购物凭票免费停车”的规定,向要收费的老头出具了购物凭证,老头不买帐说有票也交钱。我交了两元钱,按正常程序索要收费凭证,结果那老头也说没有,还来了句“车子没有丢不就好了!”,真是令人哭笑不得。我环顾了一下四周,没见到有相关部门制订的“物价收费标准牌”。种种情况表明,这个临时的摊点存在私自强行收费的可恶行为。区区两元钱是小事,但在和谐社会繁荣襄阳的大背景下,这种行为就是“大锅汤里的一粒令人作呕的老鼠屎”,跟强索强要的街头路霸无异,和赚取绳头小利还想置法制文明于不顾的地痞无赖同性。因此,作为普通市民,特申请有关部门对此点进行详细核查并向社会公布结果,看看此收费人是真“李逵”还是假“李鬼”?同时希望物价部门能够举一反三,规范各大区居民停车收费点位,建立正规的“停车收费标准”,出具收费凭证。反之道,谁都会想到一个当今社会面临的敏感问题,没有收据,没有凭证,这些搜刮的钱最终流落去向鼓了谁的腰包?中央刚刚颁发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能不能很好地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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