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国家新劳动法工伤规定心脏搭桥需要休息几个月,工作期间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新劳动法建筑工地上上下班死亡算不算工伤_百度知道
新劳动法建筑工地上上下班死亡算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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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是规定在工伤保险条例14-16条其中条例的14条是这样规定的;(四)患职业病的,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应当认定为工伤,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五)因工外出期间;(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工伤不是规定在劳动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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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祝福,第三十六条。
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律师答复如下你好。
第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首先,生活护理费等,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三十七条,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三十五条,如果协商不成,辅助器具,申请工伤鉴定。
第二,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就你描述的问题,第三十四条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死亡,算工伤!其他情况不算!有疑问,采纳后,可以HI我
参考资料:
劳动仲裁员的解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在上下班途中,只有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而导致伤亡的,才能算工伤;其他的如步行或骑(电动)自行车回家时摔倒,或者与其他(电动)自行车相撞等因非机动车事故引发的伤害而导致的伤亡都不能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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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很准的心理测试:按下面的步骤一步一步做,不要作弊,否则你的希望会落空(用3分钟完成)发送这个留言的人说:她的愿望在十分钟内变成现实,记住:不要有欺骗行为。这个戏的结果非常有趣,注意:按顺序往下读,不能跳跃地往下读(只要花3分钟,值得一试)首先拿一枝笔和一张纸,当你在作出选择时,如果是人物,保证是你认识的,无论是数字或人物,必须是?#123;第1直觉,每次向下移动一行——记住:不要跳行往下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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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序号1和2的旁边,写下你所想的任意两个数字
三、在序号3和7的旁边,写下任意两个异性的名字。(注意:不要跳跃的向下看)
四、在序号4、5、6的旁边,写下朋友或亲戚的名字幕(不要有欺骗行为)
五、在序号8、9、10、11的旁边,写下4首歌的名字。
六、最后,许一个愿。 结果:
1. 你必须把这个游戏告诉给(序号2旁边写下的数字)个人。
2. 序号3是你所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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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序号4是你最关心的人。
5. 序号5是非常了解你的人。
6. 序号6是你重要的人。
7. 序号8的歌适合序号3的人。
8. 序号9的歌适合序号7的人。
9. 序号10的歌最能代表你的想法。
10. 序号11的歌是你对生活的感受。
读完这个结果之后,在一个小时之内转载到2个论坛,如果照此做,了你的许愿就会变成现实,否则,就会事与愿违
问得不是很清楚。如果问的是“人还在工地上,时间处于上下班的节骨眼上,算不算工伤”,那当然算工伤。符合“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如果是上班班的路上,还没进工地,那就看是不是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了。这种情形有两个要件,一是上下班途中,也就是说在路上,目的是为了上班或下班,而不是去喝酒、走亲戚、购物,二是机动车事故,不能是自己走着走着突然从路上掉到沟里、楼上掉下重物、心脑血管疾病突然发作等原因。自己驾驶机动车出事、别人驾驶机动车撞自己、坐别人的车被撞,都算机动车事故伤害。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单位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算。。但是回答得心里有些毛毛的。。。你再看看楼下
算。我曾经看过这种案子的卷宗。肯定算。
上班时的话就算
下班了看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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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发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 】北京一家电机厂因不服劳动保障部门对公司一职工认定的工伤结论,将劳动保障部门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电机厂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维持《通知书》的判决。   据介绍,方某在北京市某电机厂从事电焊工作,于日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次日凌晨死亡。事情发生后,电机厂既未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报告,也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日,方某家属向区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对方某之死进行工伤认定,同时提交了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该证明书记载“患者因脑出血、脑疝于日在医院急诊科死亡”。区劳动保障部门于2004年6月受理了方某家属的申请。   劳动保障部门在调查中了解到,电机厂职工方某在车间完成准备工作到工作岗位后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16小时内死亡。但电机厂不同意认定方某为工伤,提交了《关于方某病故事件处理决定》,以此说明该公司已对方某家属给予补偿,事已处理完毕。   劳动保障部门于2004年6月作出《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方某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故认定方某之死视同工伤。电机厂针对区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通知书》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了《工伤认定通知书》。   电机厂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工伤认定通知书》适用法律及认定方某视同工伤的结论有悖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予以维持,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该判决和《工伤认定通知书》。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区劳动保障部门所作《工伤认定通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院予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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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突发狂犬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11:47&&来源:郝岩 王晓
刘某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一名升降机女操作工。某天上午十时许,刘某在工作期间被工地上喂养的一只小狗咬伤左手,伤后刘某仅用清水对伤口进行简单冲洗,未注射狂犬疫苗。两个月后,刘某在工地工作时病情发作被送往医院诊治,经诊断为狂犬病临床病例,一天后不治而亡。后刘某亲属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两年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刘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刘某所在单位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了该工伤认定决定。刘某所在单位仍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向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该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在工作期间因患狂犬病突然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刘某亲属与其所在单位达成和解协议,由所在单位一次性补偿刘某亲属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该案最终以双方和解方式结案。
1、刘某因突发狂犬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为工伤。该条所指的&突发疾病&是指上班期间突然发生任何种类的疾病,一般多为心脏病、脑出血、心肌梗塞等各类突发性疾病,当然也包括突发性狂犬病。刘某在工作时间因突发狂犬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2、被告逾期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原告主张,第三人刘某亲属向被告提出认定工伤申请后,被告于两年后才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告做出工伤认定的时间超出了法定期限,属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予撤销。经法院审理认为,从立法者在立法时确定工伤认定程序办理期限的目的看,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故拖延办理,损害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其立法意图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对于超过规章规定的期限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如果一律以违反法定程序而撤销,将会使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也不符合行政效率原则,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本案中,被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虽然逾期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属于程序上存在些许瑕疵,但从诉讼经济和行政效率角度出发不宜撤销原工伤认定决定。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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