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 4 150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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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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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27-4
第四十五条索赔对象;对实际承运入履行的运输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可以由;第四十六条附加管辖权;第四十五条考虑到的损害赔偿诉讼,必须在一个当事国;第四十七条合同条款的无效;任何自在免除本章规定的缔约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责;第四十八条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相互关系;除第四十五条规定外,本章的规定不影响承运人之间的;第六章其它规定;第四十九条强制适用;运输合同的任
第四十五条
对实际承运入履行的运输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可以由原告选择,对实际承运人提起或者对缔约承运人提起,也可以同时或者分别对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只对其中一个承运人提起的,该承运人有权要求另一承运人参加诉讼,诉讼程序及其效力适用案件受理法院的法律。
第四十六条
附加管辖权
第四十五条考虑到的损害赔偿诉讼,必须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由原告选择,按照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可以对缔约承运人提起诉讼的法院提起,或者向实际承运人住所地或者其主要营业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第四十七条
合同条款的无效
任何自在免除本章规定的缔约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责任或者降低适用于本章的责任限额的合同条款,均属无效,但是,此种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该合同仍受本章规定的约束。
第四十八条
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相互关系
除第四十五条规定外,本章的规定不影响承运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任何追偿权或者求偿权。
第四十九条
运输合同的任何条款和在损失发生以前达成的所有特别协议,其当事人借以违反本公约规则的,无论是选择所适用的法律还是变更有关管辖权的规则,均属无效。
第五十条保险
当事国应当要求其承运人就其在本公约中的责任进行充分保险。当事国可
以要求经营航空运输至该国内的承运人提供其己就本公约中的责任进行充分保险的证据。
第五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履行的运输
第三条至第五条、第七条和第八条关于运输凭证的规定,不适用于承运人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在特殊情况下履行的运输。
第五十二条
本公约所称“日”,系指日历日,而非工作日。
第五十三条
签署、批准和生效
一、本公约于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在蒙特利尔开放,听由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至二十八日在蒙特利尔召开的国际航空法大会的参加国签署。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以后,本公约应当在蒙特利尔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总部对所有国家开放签署,直至其根据本条第六款生效。
二、本公约同样向地区性经济一体化组织开放签署。就本公约而言,“地区性经济一体化组织 ”系指由某一地区的主权国家组成的对于本公约调整的某些事项有权能的并经正式授权可以签署及批准、接受、核准或者加入本公约的任何组织。本公约中对“当事国”的提述,同样适用于地区性经济一体化组织,但是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中的除外。就第二十四条而言,其对“多数当事国”和“三分之一的当事国”的提述不应适用于地区性经济一体化组织。
三、本公约应当经签署本公约的国家和地区性经济一体化组织批准。
四、未签署本公约的国家或者地区性经济一体化组织,可以在任何时候接受、核准或者加入本公约。
五、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者加入书应当交存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在此指定其为保存人。
六、本公约应当于第三十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者加入书交存保存人后的第六十天在交存这些文件的国家之间生效。就本款而言,地区性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文件不得计算在内。
七、对于其他国家或者其他地区性经济一体化组织,本公约应当于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者加入书交存日后六十天对其生效。
八、保存人应当将下列事项迅速通知各签署方和当事国:
(一)对本公约的每一签署及其日期;
(二)每一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者加入书的交存及其日期:
(三)本公约的生效日期;
(四)对本公约所设定责任限额的任何修订的生效日期:
(五)第五十四条所指的退出。
第五十四条
一、任何当事国可以向保存人提交书面通知,以退出本公约。
二、退出应当自保存人收到通知之日后的第一百八十天起生效。
第五十五条
与其他华沙公约文件的关系
在下列情况下,本公约应当优先于国际航空运输所适用的任何规则:
一、该项国际航空运输在本公约当事国之间履行,而这些当事国同为下列条约的当事国:
(一)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
简称华沙公约);
(二)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订于海牙的《修订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以下简称海牙议定书);
(三)一九六一年九月十八日在瓜达拉哈拉签订的《统一非缔约承运入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以下简称瓜达拉哈拉公约):
(四)一九七一年三月八日在危地马拉城签订的《修订经一九五五年九月二
十八日订于海牙的议定书修正的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以下简称危地马拉城议定书);
(五)一九七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修订经海牙议定书或者经海牙议定书和危地马拉城议定书修正的华沙公约的第一号至第三号附加议定书以及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以下简称各个蒙特利尔议定书);或者
二、该项国际航空运输在本公约的一个当事国领土内履行,而该当事国是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所指一个或者几个文件的当事国。
第五十六条
有多种法律制度的国家
一、一国有两个或者多个领土单位,在各领土单位内对于本公约处理的事项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的,该国可以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者加入时,声明本公约适用于该国所有领土单位或者只适用于其中一个或者多个领土单位,该国也可随时提交另一份声明以修改此项声明。
二、作出此项声明,均应当通知保存人,声明中应当明确指明适用本公约的领土单位。
三、就己作出此项声明的当事因而言,
(一)第二十三条所述的“国家货币”应当解释为该国有关领土单位的货币;并且
(二)第二十八条所述的“国内法”应当解释为该国有关领土单位的法律。
第五十七条
对本公约不得保留,但是当事国可以在任何时候向保存人提交通知,声明本公约不适用于:
(一)由当事国就其作为主权国家的职能和责任为非商业目的而直接办理和运营的国际航空运输:以及/或者
(二)使用在该当事国登记的或者为该当事国所租赁的、其全部运力已为其军事当局或者以该当局的名义所保留的航空器,为该当局办理的人员、货物和行李运输。
下列全权代表经正式授权,已在本公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公约于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订于蒙特利尔;以中文、英文、阿拉伯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各种文本同等作准。本公约应当存放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档案处,由保存人将核正无误的公约副本分送本公约的所有当事国以及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危地马拉城议定书和各个蒙特利尔议定书的所有当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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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蒙特利尔,1999) 本公约的当事国; 认识到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 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以下称“华沙...  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 (1999 年 5 月 28 日签订于蒙特利尔) 本公约的当事国; 认识到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  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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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航空器内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非法干扰、劫持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控制飞行中的航空器或准备采取此类行为,以致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在内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非法劫持、干扰或控制飞行中的航空器,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航行设备,或企图从事任何此种行为,以致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内良好秩序和纪律的犯罪行为。日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主持下于东京缔结的 《 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其后又于1970年12 月 16 日在海牙签订了《 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于1971年9 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订了《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对空中劫持的范围、罪行的构成及惩处作了具体规定 。《东京公约》、《 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分别于1969 、1971 和1973年生效。中国于1978年加入《东京公约 》 ,1980年加入《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
TCP/IP hijack
基于TCP/IP的连接劫持,攻击者在通信双方建立连接后伪造成双方实现中间人攻击(Mid-Man Attack),以获得数据甚至修改它们。
管辖权公约
关于制止空中劫持及其刑事管辖权公约  随着国际民航事业的发展,这种行为日益增加,引起了国际上对上述罪行的制止和刑事管辖权问题的普遍关注。日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主持下于东京缔结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是为解决这方面问题所作的第一次努力。其后又于日在海牙签订了《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于1971年 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订了《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对《东京公约》的规定加以补充,并扩大其惩罚的罪行的范围。
《东京公约》  主要目的是对在“飞行中”航空器上犯有罪行或某种行为的人行使管辖权,不使其逃避惩罚。公约规定,它适用于“违反刑法的罪行”,和“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无论此种行为是否构成罪行”。所谓“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其为了起飞开动马达到着陆滑跑完毕为止”。“航空器登记国对在该航空器内所犯的罪行和行为有权行使管辖”,但不排斥非登记国的缔约国依照本国法行使任何刑事管辖权。非登记国的缔约国行使刑事管辖权的范围包括:①罪行在该国上具有后果;②罪行是由该国国民或在该国有永久居所的人所犯,或是针对该国民或该人的;③罪行危及该国安全;④罪行违反该国现行的有关航空器飞行的规定;⑤为确保该国遵守依国际协定承担的义务而有必要行使管辖权。
《东京公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机长、机组人员及乘客赋予特别权力,以便对犯有罪行或作某种行为的人采取必要的看管措施,以维护航空器的安全和良好秩序与纪律。机长有权在航空器降落地将该人放下,或将他(如有适当理由认为他按登记国刑法犯有“重罪”时)移交给航空器降落地的当局。非登记国的任何缔约国有义务接受机长移交给它的任何人,并在判明情况需要时,采取拘留或其他措施,或者将该人送回其本国,或送回他开始旅行的国家,但依照航空器降落地国法律应进行或提起刑事诉讼者不在此限。关于引渡问题,公约规定,在航空器内所犯的罪行,为引渡的目的,应看作不仅是发生在罪行发生的地点,而且也是发生在航空器登记国领土上。因此,如果一缔约国同登记国订有引渡条约,应将该罪犯引渡给登记国。
《东京公约》对劫持航空器的罪行,只作了有限的规定,仅责成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恢复和维护机长对舰空器的控制,并准许旅客和机组成员尽速继续其旅行。
《海牙公约》  鉴于非法劫持航空器事件日益严重,1970年《海牙公约》作了较详细的规定:任何人①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航空器或从事作任何这种行为而未遂,或②从事上述行为或从事上述行为而未遂的人的从犯,都是犯了劫持航空器的罪行。各缔约国承允对劫持航空器的罪行给予严厉惩罚。该公约适用于在其内发生罪行的航空器的起飞地点或实际降落地点是在该航空器登记国领土以外,不论是从事国际飞行或国内飞行的舰空器。缔约国对下述情况行使管辖权:①犯罪是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内发生的;②发生犯罪的航空器在该国降落时,嫌疑犯还在航空器内;③犯罪是在租来的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的,而承租人的主要业务地点或永久居所是在该国。缔约国如认为情况需要,应对罪犯或嫌疑犯采取拘留措施。这种罪行应被认为是包括在各缔约国间现有引渡条约中一种可引渡的罪行。“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
蒙特利尔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  1971年该公约对劫持航空器以外的其他罪行作了规定。第2条规定,公约各项规定除对“飞行中”航空器适用外,还对“使用中”航空器适用。“使用中”指“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这就扩大了公约适用的时间和地点的范围。该公约适用的各种罪行:除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危及航空器安全的暴力行为外,还包括:①破坏或损坏“使用中”的航空器,而危及其飞行安全;②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危及飞行安全的装置或物质;③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以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④传递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安全的虚假情报。《蒙特利尔公约》大体上采取了与《海牙公约》相同的方式处理该约所适用的各种罪行。
《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分别于和1973年生效。于1978年加入《东京公约》,1980年加入《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中英文)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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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98 题目内容及评论
关于国际民用航空安全方面的《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在“劫机”问题上都规定
劫机是一种可引渡的罪行,但劫机者所在国不负有引渡义务
劫机是一种可引渡的罪行,劫机者所在国负有引渡义务
劫机行为者是不可以被引渡的,由其所在国提请司法程序
劫机是一种不能引渡的罪行,劫机者不得被引渡
&本题有 7 条评论
参考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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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评论内容
发表于 <span id="t_14-6-24 20:24
劫机是一种可引渡的罪行,但劫机者所在国不负有引渡义务。
发表于 <span id="t_14-6-9 22:40
《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都规定了非法劫持航空器、危害民用航空及其机场安全的罪行是可引渡的罪行。另外还规定了如两公约的缔约国之间未订有引渡条约,可根据这两项公约引渡罪犯。但两公约都未规定强制引渡的义务,也就是说劫持者所在国并不负有引渡义务。上述两个公约都引入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发现嫌疑犯的国家如不将其引渡给有管辖权的国家,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一律应将案件提交主管当局,以便起诉。
发表于 <span id="t_13-4-24 16:34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发表于 <span id="t_13-4-4 08:42
发表于 <span id="t_12-7-6 21:12
又考到盲点了,很好!
发表于 <span id="t_4-7-22 18:37
劫机属国际犯罪,按普遍管辖原则,是不是任何国家都可以起诉?
发表于 <span id="t_4-7-9 15:03
劫机是一种可引渡的罪行,但劫机者所在国不负有引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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