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大挂载和大容量储存存处置危废

大量危险废物难处理(图)
公诉机关庭审中出示证据。 广州日报记者石忠情摄  东莞第一法院首宗涉污染环境罪案件开审 被告当庭认罪
  广州日报讯
  (记者龙成柳)道滘一企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9080千克,其公司法人代表也因此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昨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在牛山法庭公开审理该宗涉污染环境罪案件,这也是该院首宗涉污染环境罪案件。法庭上,该公司法人代表当庭认罪。公诉机关表示,对于该宗案件,虽然公司法定代表人已被抓捕并提起公诉,但该公司内裸露堆放的危险废物如何处理,更是重中之重。
  案情 无证工厂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日、3月1日、3月27日和8月25日,道滘环保分局会同市环保局对东莞市方悦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方悦公司”)进行多次检查,发现该公司从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在没有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相关环保审批的情况下,从事含铜等金属废液回收处理,废液回收处理过程中产生废水和含铜、锡、镍污泥,且并未配套废水处理设施。经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认定,这些废液属于危险废物。
  东莞市第一人民检察院认为,魏某开作为方悦公司法人代表,应认定其为本案的犯罪主体,其非法处置危险废物9080千克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以污染环境罪对其定罪处罚。
  庭审 被告一反常态 庭审当庭认罪
  法庭上,魏某开当庭认罪。
  魏某开的辩护律师提出,魏某开的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生产时间较短,虽然查处的废物数量较大,但危险废物均存放在储槽内,没有发现工厂将危险废物排到附近的河流、农田,没有危害到周围环境,未造成实质性的污染。
  此外,辩护人还认为,魏某开具有自首情节,应可以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则认为,因目前危险废物仍存放于该工厂内,工厂的行为是否造成实质性污染仍需要后续的处理才能界定。
  公诉机关提出,在此前公安机关的侦查过程中,魏某开一直拒绝认罪,一直存在侥幸心理,同时为自己提出各种辩解意见,也不同意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因此,虽然今天他在庭审中表示认罪,但并不能认为是自首。”
  焦点 危险废物如何处理?
  如今,方悦公司已经被查封,但污泥、废液以及设施的处理,却是一个难题,这也面临着一笔高昂的费用。
  “我去过几次方悦公司储存危险废物的现场,现场可以说是酸雾弥漫,待在那里15分钟,就能明显感觉到喉咙非常痒。”负责该案的检察官表示,该案中,在对犯罪分子进行定罪的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对现场危险废物的处理,“我们一直急于对该案进行起诉,也是担心污染源的处理,污染源一直放在那里的话,将会是一个定时炸弹,一旦泄漏,后果不堪设想。”
  “法院、环保局一直在想办法如何把污染源解决掉,目前看来效果较好,被告家属也表示愿意配合处理,我们也与东江环保公司进行了协调,包括费用方面能否适当考虑。”上述检察官表示,目前处理的费用尚未有定论,但价格不菲。
  检察官
  望东莞环境更好
  昨日,在庭审陈述阶段,公诉机关表示,本案是一起有经济社会特点和警示作用的环境污染案件,从整个犯罪过程看,被告人无视对环境的破坏和对公民的身体健康的危害,肆意践踏国家法律,为掠取经济利益而无视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环境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空间,也是人类寻求发展的物质基础,更是折射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人文明程度的标志。环境的好坏不仅关系到我们,更关系到后代子孙的可持续发展。”公诉机关希望,“我们能共同努力,使东莞的天空更蓝、水更清、空气更清新。”
  “对于该案,我们希望量刑定罪之后,能够对整个社会产生影响,让每个污染环境犯罪分子都能意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以及污染环境的代价,这才是我们办理该案的最终目的。”上述检察官表示。
  作者:龙成柳
本文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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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我国危险废物处理将何去何从
我国每年约有7000万吨的废物尚未纳入环保部门的统计范围之内,大量环境风险处于不可控状态。同时,我国每年有超过一半以上的危险废物是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行简易利用处置,但产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情况不明,很可能通过产品等其他形式间接给环境和人体健康带来潜在的风险。我国危废处理何去何从?
我国危险废物处理将何去何从?
  近年来涉及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案件时有发生,国家对危险废物管理相关工作越来越重视。
  2011年,环境保护部出台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并开始每年开展一次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司法解释,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认定为违反《刑法》的行为。这都体现了国家不断强化危险废物监管的导向。
  据专家研究估算,当前我国危险废物产生量约为1亿吨/年,而每年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实际的利用处置量仅为1500万吨左右,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量仅占产生量的15%。那么,其余85%的危险废物去向如何?据了解,部分危险废物可能通过非法途径流失在环境中,也有很多被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接收、消纳。
  “我国化工、炼油、采矿、医药、金属制品等行业每年产生的数千万吨危废物,按规定须交予有资质的环保企业处理,成本平均五六千元每吨。”业内知情人士透露,“但一些企业不愿承受昂贵的处理成本,就以超低费用将危废物私下转交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后者多通过违法方式处理,譬如偷排、非法倾倒。”
  较为普遍的问题是,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普遍存在设施落后、管理人员素质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乏记录、无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管理混乱等问题。贮存环节环境风险较大,个别企业危险废物贮存不符合国家要求,存在危险废物混放、贮存场所污染防治措施和设施不到位、危险废物超期贮存等问题。
  众所周知,危险废物因含有大量的腐蚀化学物,非法倾倒于土地上除对土壤产生腐蚀外,有害物质容易通过土壤渗透到水源区,污染影响大。按照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必须交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处理处置,否则将按照违法行为处理。不过,规定是规定,具体操作起来并没有那么容易。对于危废处理的监管,存在着多项掣肘:
  一是处置周期较长。危险废物从产生到处置周期较长,需要经过储存和运输环节,且每一个环节均需人为参与,增加了监管难度。
  二是各部门尚未形成合力。现实中,大多数地方危险废物从产生到处置全过程监管的职责主要由环保部门承担,尚未形成监管合力。
  三是监管水平难以体现。一个区域大气和水污染治理水平如何,可以很直接地通过空气质量监测站和出境断面水质反映出来。但是危险废物治理的成效难以体现在环境质量上,考评缺乏依据。
  四是社会监督能力不足。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提升,社会监督在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治理方面可发挥一定作用。但目前人们对危险废物还不够了解,监管方面主要还是依靠职能部门。
  鉴于此,多位受访官员和专家认为,环保部门宜尽快和公安等相关部门统筹协调开展打击工业危险废弃物黑市交易的专项治理行动,把长期超量贮存、存在重大隐患的园区和企业一家家排出来,督促其指定处置方案,规定整改期限。同时,加快相关监管规则的修订和完善,堵住工业危险废弃物直排的制度漏洞。
文章链接:中国环保在线 /news/detail/1069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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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严打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自12月3日起,公安局、环保局将集中一个月时间联合开展专项整治日期:&&&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 孙澳丽) 为摸排环境违法犯罪线索,集中整治非法企业,集中查办违法犯罪案件,集中打击违法犯罪分子,遏制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频发势头,自12月3日起,莱西市公安局、环保局将按照省、青岛市公安、环保部门统一部署安排,集中一个月时间,联合开展集中排查整治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结合实际,我们将重点摸排化工、电镀、涉酸、机械加工企业以及废弃矿井、矿坑、废矿山。”12月6日,莱西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自12月3日起,全市将集中一个月时间,通过开展排查整治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集中摸排一批违法犯罪线索,集中整治一批非法企业,查办一批违法犯罪案件,打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坚持端窝点、斩链条、打源头、破大案,坚决排查整治行业潜规则下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对私设暗管或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或者利用无妨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贮存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两年内曾因违反公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等将重点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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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金华日报 
来源:金华日报作者:责任编辑:yfs001
钱晓良(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汽车电瓶、电动车电瓶这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铅酸蓄电池,属于国家列管的危险废物,随意处置可能构成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该办法的规定,向当地环保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相关处置设施设备必须齐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上述案件中,废旧蓄电池回收经营者随意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向外排放、倾倒废旧铅酸蓄电池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构成环境污染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在上述案件中,回收废旧铅酸蓄电池的铅冶炼企业,在明知回收经营者非法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的情况下,回收这些经营者提供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同样构成了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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