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印章鉴定 司法法医几天不交无效

关于警察的不作为行为。被人打了,警察取过笔录。也做了法医鉴定是轻微伤,可是派出所迟迟不处理_百度知道
关于警察的不作为行为。被人打了,警察取过笔录。也做了法医鉴定是轻微伤,可是派出所迟迟不处理
  经鉴定被侵害人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属于治安案件,双方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公安机关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如果迟迟不处理,可以去询问,不满意可以向上一级申诉。  治安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行政拘留并处罚款。所以,不能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的,公安机关会根据事情的起因、情节来判断应给予违法行为人怎么的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至于民事赔偿部分,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待公安机关处罚完毕后,由被侵害人自行打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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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十章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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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赔偿问题你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可以对你们双方当事人进行治安调解,公安局关没有裁决权,也可以治安拘留对方,较重的不超过15日轻微伤不构成刑事案件,只能构成治安案件
你可以去派出所叫派出所打他电话让你自己具体问一下。实在不行你可以通知媒体投诉或者怎么样
他们给他也打过电话,都是说不在!没用的!
他你有没有具体问一下 是调走了还是怎么样 现在民警经常调动的
不是调走了,连局长都是推托,说的话也是一样,不是今天不在就是今天出警了`有事`休息之类的
你QQ多少要不我加你QQ具体说
在这说吧,如果你知道“法医鉴定结果出来后,警察应该多少天之内通知!多少天之内处理这个事,有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麻烦告诉我一下,对我有帮助我会再追加分
那要看是什么情况下 法医鉴定分3种 一种是伤情一般的能直接鉴定的 这一类基本上24内提出鉴定意见 3天内出具鉴定文书 第二种伤情比较严重不能当时鉴定的从委托之日开始7天内要出具鉴定文书 第三种伤情很严重的比如某个器官受损的。要等病情稳定后才能鉴定 这个相对的没有时间限制 如果已法医鉴定来作为证据的派出所要开具鉴定意见通知书 送达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
非常感谢你!派出所要开具鉴定意见通知书 送达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这个有没有明文规定鉴定结果出来后多长时间内送达!
你都没有说清楚到底是怎么回事,事都不说清楚怎么回答???你法医鉴定出来,但是打人的人警察抓到了吗???违法行为人都没有到案,警察怎么处理???而且案件证据是否已经调查充分?这都是处理案件的依据啊,不是说法医鉴定出来了,警察就要立即给你个答复的!!!还有就是很多案件有他的特殊性,比如说违法行为人是未满十四周岁的、精神病人等等。顺便说一句,楼主别那么大火气,警察不是你仇人,客气点!如果你对警察意见这么大,那你不要找警察报案啊!!!最讨厌你这样无病呻吟的人了!!!换个角度想想,就是因为有了警察,你才被打个轻微伤,要是没有警察......哼哼,你还有命在这里???
我还最讨厌你这样的SB呢!我火不火大和你有什么关系,我对警察意见大又和你有什么关系!要是你被打了你能不火大吗?!!要是警察在你被打之后不去处理,你还能对他们客气吗?!!!我被打成什么伤和警察有什么关系!你的意思是因为有警察在我还能被打了个轻微伤?!可笑!你这是在维护你那视为亲爹的警察呢还是在贬低它呢!莫非你就是和他们一路货色的警察,要不就是你们家亲戚是和他们一样的警察,所以才这么做贼心虚吧! SB !
二楼cqm1982 真是S*B!什么叫无病呻吟?!你的意思是被打了就白打了!楼主说的对!“不定哪一天你就被你视为亲爹的警察给打死了!那将是你这样的S B 最好的下场!”
说的好!他是一个严重脑残,逻辑混乱的人!可恨的是还敢在这里嚣张!
鉴定书提交给警察开始一个月内必须处理
现在的警察跟贼没什么区别!
你可以告那个人破坏你的生命健康权!
说的好!不过他们比贼更恶劣!应该说他们是职业流氓!!!我是想告那个人,可是必须得在警察这开个什么调解中止书才能走法律程序他们现在一直拖着这个事不处理
天那,怎么脑残这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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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患者皮试部位并没有发生过敏反应,被市人民医院120急救车拉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谁来为患者的死亡担责?是做皮试的个体医生冯某,还是负责抢救的市人民医院?   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无证行医的冯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0000元。
  警察语出雷人&&法制意识淡薄
  日下午,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居民王某,在无证行医的朋友冯某的富贵医疗保健院要求“消消炎”。冯某为其做头孢曲松钠皮试。   几分钟后,皮试部位并未出现过敏反应,但王某出现心慌、冒汗等不适,结合王某患有气管炎,冯某为其先后注射了两次地塞米松仍不见缓解,怀疑王某系心脏病突发,便让其陪同的女儿拨打120。急救车赶到后给王某注射了肾上腺素,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五里堡派出所以“涉嫌非法行医罪”将冯某刑拘。   事件发生后,死者王某的亲属向冯家索要50万元的巨额赔偿。为了达到目的,三番五次地恐吓、要挟冯家,到诊所门口烧纸、砸坏门窗玻璃、在墙上书写大字标语并贴满上坟的草纸,还当面多次威胁说要弄死冯某。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王家人的所作所为,显然已经与“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条件相吻合。   冯家人多次向办案民警王强报案,王警官则置之不理。并告诉冯家人说,这太正常啦!只要不再出人命就行了。他们这样是违法的。王某的父亲还要去冯某家同归于尽呢。中国的国情就这样,国家有法律规定,派出所、公安机关就没办法。我们执法机关,从某些法律上说,该怎么着怎么着(依法办事),该走程序走程序,咱中国能行吗?从上到下都是这样,现在吧法律是法律,检察院、法院还好点,公安机关吧,只要你到派出所看看……大领导考虑到稳定,他都……按理说应该依法办事。可能也就是你们这一家真是史无前例!兰山区每年都有不少家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人家都是几天调解了,也是刑拘半个月。   对于“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自称已经干了20年法医的兰山公安分局刑事技术室主任洪湘对记者说,可以逮(人)的事多了,你搞新闻的再说这个我都笑话你,这种事满大街都是。记者问那咱要了法律干什么呢?洪湘法医说“我考虑你得问问习近平了!”王强警官则说“你得问中央!”   洪湘法医还开导记者说,你搞新闻的还提这个有什么意思?现在都正常成不正常了、不正常成正常了。你我兄弟,就是一千倍的人也改变不了这个现状。你拉(说)那些都没用!咱来实打实的。我看清楚地你们中间缺少中间人。我看你怪(很)正义,你适合在美国生活。中国的法律改不改的和咱没关系。   王强警官告诉记者,“我刚从警时也很正义……”   正义的人适合在美国生活!在这些警察的眼里,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社会生活环境是什么样子?正义之士难道就不能在这里生存吗?如此说来,难道我们13亿的人民大众都是生活在无正义可寻的邪恶社会里吗?   王强警官自称“刚从警时也很正义”,言下之意,也就是说现在的他,“正义”已经被所处的环境湮灭了,抑或是面对邪恶现象已经从“无奈”变成 “麻木”了?   如此执法理念、执法氛围,其执法后果将会如何?人民警察的形象又会怎样?这样的警察治下,冯某的遭遇也就十分“正常”了!
  法医出面调解,索赔巨额赔偿金,不符合办案规则!
  我们都知道,法医是让死人说话、让物证开口的技术警察,并不背负调解案件的职能。但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事技术室主任洪湘法医,却在办案警察王强的陪同下,于日,亲自出面主持调解两家的赔偿事宜。并对冯某及亲属说:“一句话,该着你倒霉!可能他在医院打也死了,在别的诊所打也死了。你们拿的就是倒霉钱!”并代表死者亲属与冯某等人讨价还价。调解无果后才表示下午到分局盖章上报鉴定事宜。   冯家人如梦方醒——王强警官之前“法医鉴定报到市里”、“又报到省里”的说辞都是在欺骗冯家!王警官为什么要这么做呢?不仅如此,他还亲口告诉冯家人,他带着王家人去跑检察院、公安局、卫生局……   据了解,法医尸体检验的目的是确定死者的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等。   根据有关规定,法医鉴定人在接案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除因功能性损伤需要有观察伤情变化期限的)向办案单位送出;疑难案件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向办案单位送出;如伤情复杂不易下结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鉴定机构移送。被鉴定人在接受检验时必须与鉴定人密切配合,必须向鉴定人提供真实的全部治疗病历、检查报告单、各种摄片,不得造假,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自称具有20年法医经验的洪湘法医,在明知自身(含供职单位)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前提下,经过4个月的努力,出具了临公兰刑鉴(法)字[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   洪湘法医在报告中,先是认定“医者对王某应用头孢曲松钠无不当,案情调查显示未对患者行必要的过敏史询问,无进一步的问诊和检查,亦无门诊病历等相关记载,诊疗行为不规范,存在过错,该过错与王某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然后又认定“头孢曲松钠皮试完,医者未死者皮试后的反应进行严密的观察且紧急情况发生后抢救措施不到位、不得力,未给予注射肾上腺素、心脏复苏等有效抢救措施,与王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主要责任。” &&  王某死亡的时间是几时几分?临沂市人民医院负责抢救的医生应该十分明确!至于死亡地点,公安机关难道连死者在哪里死的都不知道?120急救车把王某拉到哪里去了?为什么对120急救车将王某拉到临沂市人民医院抢救的事实只字不提?王某的死亡原因,临沂市人民医院急救室难道真的不知道?皮试过敏不过敏,一般来讲,就连普通人都能分辨的出来。皮试部位没有过敏反应,怎么认定王某过敏?王某曾有过心脏病发作史,作为法医,难道没有按规定调查死者生前病史?尸体检验报告书是重要的、严肃的鉴定文书,行文、措辞都有相应的规范和要求,洪湘主任怎么会让报告中出现两个“第五条”?   洪湘法医作出这份尸检报告书的主要依据是山东省医学会的技术咨询书。   这份被省医学会认为“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鲁医咨[2013]1号技术咨询书,是根据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提供的材料做出的。既没有双方当事人到场,也没有省医学会的专家姓名、职称和签名。里面提到“根据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提供的鉴定材料……”洪湘法医向山东省医学会都提供了什么材料?他为什么不让双方当事人到场?他这份咨询书是怎么来的?为什么死者家属在法庭上计算费用支出时,无法出具此项鉴定的正规发票?既然是省医学会作出的技术咨询,又为何仅加盖“山东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的公章,而不是加盖山东省医学会公章或者山东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章?   带着诸多疑点,冯某亲属向一审法院提出向国内权威机构重新鉴定的申请。
  权威机构出具鉴定报告,法医洪湘的非法用意浮出水面。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是国家级鉴定机构之一,其司法鉴定意见指出:   过敏反应表现为接触部位红肿、丘疹等过敏现象,死者左手背头孢曲松钠皮试处未见异常反应,提示死者没有出现局部皮肤过敏反映体征;   过敏性休克死亡者常常会出现喉头水肿、气管和支气管痉挛等现象,死者甲状软骨、环状软骨、舌骨未见骨折;食管、食管内未见异常,应视为死者未出现喉头、气管及支气管壁水肿等改变,说明死者未出现全身过敏反应体征;   过敏反应常常会发现死者气管、支气管壁水肿,支气管壁、肺泡壁等脏器见较多嗜酸性粒细胞浸润。死者肺淤血、出血、水肿,慢性支气管炎,应视为这些组织器官除上述改变外没有其他异常。提示死者没有出现过敏所致的组织病理学改变。   死者血液IgE升高可因多种原因所致,仅以IgE轻度升高,而不伴相应的过敏体征,不宜简单地认为是过敏所致。   死者心脏肥大,病理检验显示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左冠状动脉前降支粥样斑块内出血。切片复检示,左冠状动脉前降支粥样硬化,管腔IV级狭窄,心肌纤维疤痕灶形成,提示其生前曾有心肌梗死的发作史。左冠状动脉前降支粥样硬化,管腔IV级狭窄,粥样斑块内出血,右冠状动脉管腔II-III级狭窄伴附壁血栓,心肌缺血性改变,心肌溶解,心肌波纹状变,心肌小灶性出血,表示其心脏存在急性病变。   受害人死亡系头孢曲松钠过敏反应引起休克死亡的诊断依据不充分,冠心病致心肌梗死猝死的可能性大。   至此,冯某及家人才明白,洪湘法医的用意十分明显,目的就是以其掌握的尸检结论报告权要挟冯家人出钱调解!其通过咨询方式再出具尸检报告不过是为自己的行为遮掩!难道是洪湘法医和王强警官早已和死者亲属结成了利益共同体?不然,他们为什么这么做呢?   伪证罪是一种很古老的罪名,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它对于国家正常的司法秩序以及当事人的人身权利都有严重的危害。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规定犯伪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金色盾牌,热血铸就”,无数警界英雄和普通民警为了党和国家的利益,为了人民的安宁,为了“人民警察”这神圣的称号和光辉形象,无怨无悔地奉献着自己,有的甚至献出了宝贵的生命。   洪湘法医和王强警官的言行,显然已经让“人民警察”的称号蒙羞、形象受损!可面对冯家人的一再反映,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的反应让人不解,警察法医如此违背国家法律、警察纪律和职业道德,冯家人至今也没有收到公安部门的处理结果和书面答复。但地方公安机关给山东省公安厅的回复却称“已经处理完毕”。   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公正执法,这是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最基本的职业准则和法定义务,若违反了这一条,势必会在社会上造成更为恶劣的影响,对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信誉造成更为严重的破坏。   洪湘法医的行为是否已经涉嫌犯罪,临沂市公安部门如何处理?媒体将继续关注。& && && && && && && && && && && && && && && && &(记者张春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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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年庆勋章
周年庆勋章法医鉴定结果几天出结果_百度知道
法医鉴定结果几天出结果
  法医鉴定人在接案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除因功能性损伤需要有观察伤情变化期限的)向办案单位送出;疑难案件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向办案单位送出;如伤情复杂不易下结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鉴定机构移送。  法医鉴定程序  1、法医鉴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委托的鉴定。县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需要作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的,须委托县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初次鉴定,不得越权鉴定。  2、委托鉴定由办案单位进行,不授理以个人名义委托的法医学鉴定。  3、委托法医鉴定前,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准备充分的鉴定材料,交由法医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案件受伤当事人应配合办案单位提供病历资料、检查报告单、影像诊断资料(X片、CT等)等鉴定资料。  4、法医应当对被鉴定人进行人身检查,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有确定鉴定时机的义务。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应当配合法医鉴定。  5、对行动能力严重受限的被鉴定人,办案单位和法医可以到被鉴定人所处的地点进行人身检查。  6、办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理由不足、不全面、发现新的材料以及解答新问题,可以由办案单位委托原作出鉴定的法医进行补充鉴定。  7、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有异议,可以向办案单位申请委托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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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当天或者第二天能够出来.如果你需要投诉这个问题的话,就只能直接找当地法医鉴定机构的上级部门了法医鉴定结果很快就能出来的,不知道里面具体涉及的是什么问题了,大多的鉴定机构说是7左右出结果的.你这种情况就不好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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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法医刘良和他鉴定的大案要案
发表于《民主与法制》杂志2013年第29期。
题图:刘良教授在解剖尸体的铁床旁。
刘良是一位有着30多年法医执业经历、每年要鉴定100多具尸体、在不少大案要案中担任过法医鉴定工作的法医。对法医鉴定尤其是尸检,无论法律实务界还是法学界,都有不少争议。而刘良最想说的一句话是,既不要神化法医,也不要妖魔化法医。
  法医不是福尔摩斯,不能解决所有犯罪难题。媒体和公众如果把法医鉴定中难以公开的部分全都归结为司法腐败,是不客观、不公允、不理智的。
  司法鉴定中存在着许多难题,有些在短期内是无法解决的。大量死者或当事人的隐私,许多血腥、暴力、私密的场景和行为,不能向社会公开;有的犯罪手法向社会公开了,可能起到了传播犯罪技能的作用;许多专业上的学术问题,往往很难向公众解释清楚。
  在刘良看来,故意做错法医鉴定,后果往往不仅是工作失误,而且涉嫌违法犯罪。敢以身试法的法医总是极少数,中国的法医队伍总体上肯定是好的、值得信任的。
  《法医鉴证报告》专题报道之一
  法医刘良和他鉴定的大案要案
  █ 本社记者 &李蒙
  刘良是怎么看待到法医这个职业的呢?他说:"法医是个随时要面对利益博弈的职业。双方请你来作尸检,自然期待你的鉴定报告对他有利。这个时候,我就会他们说,我不是为你服务的,也不是为他服务的,我只为躺在我面前的这个人服务。"法医是生者,尸体是死者,法医鉴定尸体,其实就是生者与死者的对话。尸体说了什么话,法医通过鉴定传达给大家。有人称法医为"尸语者",刘良说,不是法医在说话,是尸体自己在说话。
  第一堂法医课
  刘良是山东沂水人,1961年出生于湖北武汉,一直生活、工作在武汉。1983年,他本科毕业于武汉医学院医疗系,学的是临床医学。如同当时国内绝大多数医学院校一样,他所读学校还没有开始法医学的课程,但他在大四时读过前苏联法医学家阿夫杰耶夫的著作《法医学》(是当时国内仅有的几本法医学著作之一),对法医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很向往法医通过解剖鉴定尸体以助于查找真凶、侦破案件的工作。
  大学毕业后,他被分配到武汉协和医院神经内科搞临床医学,觉得不太如意。两周后,他回校拿行李,意外遇到了分配到武汉医学院法医病理学教研室的一位同学。交谈中他得知,这位同学对分配去搞法医也很不适应,第一次见到尸体,他就剧烈地恶心呕吐,实在干不下去了。
  刘良灵机一动,提议与这位同学调换工作,那位同学求之不得,两人一拍即合,就去找院里领导。院领导开始不同意,经过半个多月的软磨硬泡,终于调换成功了。从此,刘良与法医结下了不解之缘。
  记得是日,他第一次在解剖间看尸体。晚上21时,尸体被搬运过来,是一起杀人抛尸案,尸体被截掉四肢,抛尸入水。夜里的解剖室,静悄悄的,有点阴森,刘良清楚地记得初见到没有四肢的这具女尸后的感觉。
  "以前在大学里上解剖课时见到的尸体,都是在福尔马林液里长期浸泡的,基本上都是经过老师解剖过的,骨肉很容易分离,有点像德州扒鸡一样--"他见记者听到这样的比喻有些不自然,笑道,"而这具尸体是新鲜的,摸上去软软的,冰冰的。那一刹那的触摸,终身难忘。"
当时带他的是武汉公安局刑侦科的一位老法医,黎纯学。黎纯学在"文革"期间还坚持自学法医,到了上世纪80年代,在许多大案要案中担任法医工作,在湖北省乃至中南地区都已经很有名气。
  两人站在尸体旁,黎纯学有意考考他,问道:"你说说,人是怎么死的?""当然是被杀死的了,还被分尸了。"刘良脱口而出。
  "这样吧,我们解剖完后,为了你,尸体在这里放一晚上,明天上午我们再来看一次。"
等到第二天上午,两人又来到尸体旁。黎纯学让他仔细看尸体的颈部和眼睑。刘良发现尸体颈部出现了前晚不易观察到的擦伤的皮革样化(医学术语:指皮肤受伤后水分蒸发,变干变硬),眼睑结膜有出血现象。
  黎纯学说,这两处现象说明,死者是被掐死的,死后又被分尸。因为是掐死的,所以颈部出现了擦伤。但因为尸体在水中浸泡,皮革样化现象就没有出现。而经过一晚上晾干后,皮革样化就显现出来了。对于有经验的法医来说,只要用高浓度的酒精在尸体颈部一抹,酒精挥发时迅速蒸发掉皮肤上的水分,擦伤后的皮革样化就会显现出来。
  这就是刘良的第一堂法医课,他的法医课起初就是这样一次次在尸体鉴定的过程中上的。直到1984年2月到7月,刘良被单位送到沈阳的中国医科大学法医系进修,才系统了学习了法医学知识。
  对于尸体,刘良不怕看,不管多么血腥惨烈,他都看得下去。但他对尸体的臭味还是很敏感,即使是现在,有时也会呕吐。所以他一般喜欢找个有鼻炎的搭档,能够在气味最浓烈时替他抵挡一阵。尸体的臭味不光是当时受不了,有时连续几天,鼻腔里还是觉得有那股味道,久久不散,多半是心理作用。
  记得当法医之初,他曾请教一位在唐山大地震时搬运尸体的老兵,出现了对尸体臭味的心理障碍怎么办。那位老兵说,他们当时的做法,就是到厕所里去问大粪的气味。刘良很惊奇:大粪不也很臭吗?老兵说:那不一样,大粪是你早已习惯的臭味,尸体的臭味是你无法习惯的。闻过了尸体的气味,再去闻大粪的臭味,就会觉得大粪的气味闻起来真舒服。用这个办法,就是把尸臭的心理阴影抹去。
  这个办法虽然土,但刘良有时在实际工作中,偶尔用用还真的解决了大问题。
  程树良案和黄静案
  1987年,刘良进入同济医科大学法医学系读硕士,1990年毕业后留校任教。1994在博士毕业后,经院校合并后,在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学系任教,直到成为教授、博导、系主任,也担任了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病理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副会长等十几个社会兼职。他每年都要进行一两百次法医鉴定,2000年后,担任了程树良案、黄静案、谢佩银案、冉建新案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中的司法鉴定工作,每次都出色地完成了任务,得到了政府、社会和当事者的好评。
  1958年出生的程树良是武汉理工大学知名教授、系统仿真与控制中心主任,日和弟弟程树翔从武汉一起回故乡湖北黄梅县奔丧。参加完父亲的葬礼后,11日清晨7时半在黄梅县城街头散步,8时许进入一家发廊。8时30分,他被发廊老板举报嫖娼,10分钟后,一辆昌河微型面包车赶来,下来两个警察,将他抓上车。9时10分,有目击者听到"嘭"地一响,接着"吱"地一声刹车,一个人仰面朝天躺倒地上,鼻子流血,人在抽搐,他就是程树良。
  11时许,程树翔接到黄梅县委许副书记电话,要他立即赶往医院,称他哥哥程树良因嫖娼被举报,在警车押往派出所途中跳车身亡。黄梅有警察承认,在黄梅抓到一个嫖客罚款元,他们确有创收任务。出于对程教授死因的质疑、对警察有抓嫖创收任务的不满,当地老百姓数千人冲击了政府机关,焚烧了发廊。
  14日上午,刘良接到学校纪委领导的电话,程树良的妻子找到学校纪委,希望能让同济医学院的法医去参与对程树良的死因鉴定。了解了情况后,刘良接受了这个任务,当天下午16时赶到了黄梅。
  到黄梅后,与赶来参加尸检的黄冈市检察院、黄冈市公安局的法医一接触,发现他们都是刘良的学生,要么就是在校毕业生,要么以前来校进修过。学生见了老师,自然会恭敬,但开始也不能做主接受刘良参与到尸检中。由于程树良妻子的一再坚持,此事一直交涉到次日凌晨2时。最后,黄冈市公检两家表示,经向上级汇报,同意刘良加入这次尸检工作,而且还担任鉴定组组长。
  当时,社会上已经有大量传言,说程树良是被警察在警车上殴打致死,然后从车上抛下尸体。传言的一个根源,就是程树良的数根肋骨骨折,不可能是跳车形成的,人们就怀疑是警察打断的。
  刘良解剖中观察看了肋骨骨折及周围软组织后,凭经验就觉得应该是濒死性抢救伤,即在程树良被送到医院后,为了对他进行抢救,进行强烈的胸外按摩,最后导致肋骨骨折。这在临床促进心肺复苏抢救时是经常发生的。大胆假设,还需要小心求证,经过仔细查看检验,最后大家一致断定:肋骨骨折是濒死性抢救伤。而事后的临床抢救经过的调查笔录也证明,刘良他们的判断是有根据的。
  刘良发现,程树良的全身伤情很符合"高坠伤"的特点,那就是:外轻内重,颅内颅骨破裂,但颅外只有两处不大的伤口;损伤偏重于身体的一侧;损伤在一次性的动作中连续完成。
  经过了解其他证据,刘良大致还原了程树良死亡的过程:当时在在昌河面包车内,两个警察坐在前面驾驶座和副驾驶座,程树良坐在司机后面,身边还有一个警察,他身体一侧是后拉车门,他随时可以拉开。在汽车行驶过程中,程树良突然拉开车门跳车,后拉门被拉开后,在他跳车时回弹,磕了一下他的前额(所以在他的前额出现了一处磕伤),然后他在车前行的惯性下腾空翻转,头顶右侧先着地,颅骨破裂,经抢救无效死亡。
  所以最后的鉴定结论是:"程树良系坠落而死于严重颅脑损伤"。
  结论出来后,家属不服,又申请公安部的法医来鉴定,鉴定结论与刘良等人的完全一致。
  虽然刘良是家属请来的,但他作法医鉴定一直追求的是客观、中性和公正,这次也不例外。《南方周末》等媒体当年曾报道此案并提出死因"悬疑",但后来没有给出答案,刘良希望通过《民主与法制》给公众一个交待。
  2004年6月,刘良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的委托,成为黄静案的法医鉴定专家组五位成员之一,参与了影响非常大的黄静案的最后一次司法鉴定,他们的鉴定意见最后被法院采信为证据,后来开庭审理时,刘良也作为三位鉴定人之一出庭作证,回答了控辩审三方的质证提问,出色地完成了这次鉴定工作。有关这次鉴定,本专题后文另有专稿。
  黎朝阳案、谢佩银案、冉建新案、谢业新案
  日清晨,广西桂林平乐县法院法官黎朝阳在羁押于看守所时被发现昏迷,送医院抢救时死亡。相关部门组成的调查小组两次排除了黎朝阳"中毒、受刑讯逼供"的可能,宣布其死于"青壮年猝死综合症"。家属不能接受这样的结果,而《南方周末》等媒体报道和网站披露后更是引起了民众的纷纷质疑,社会反响十分强烈,刘良自然也很关心此案,每天都看看报道。
  一天,桂林市法院有位法医给刘良打来电话,他以前来同济医学院法医学系学习过,是刘良的学生。他问刘良:黎朝阳腹部的擦伤,有没有可能是裤带勒出来的?刘良因为一直在关注此案,当即就回答:可能性不大。此后,这个学生就没有来过电话了。
  7月,中国政法大学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接受委托,组成鉴定专家组,对黎朝阳案重新进行法医鉴定,刘良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医病理学专家张海东副教授的硕导。
  当地有关部门不向鉴定组提供详细案情,不让看现场,只让作尸体检查,事后还试图对鉴定专家们进行公关。法大法科所的法医们排除种种干扰,进行认真、仔细、艰苦的检验,最后的鉴定意见是:"黎朝阳尸检组织病理学改变符合窒息所致死亡的特征,结合其体表损伤和改变的分布特征,不排除与体位受限有关。"刘良仔细审查了他们的检验情况,对这一鉴定意见是深为认可的。它推翻了原来的鉴定结论,涉及到应追究看守所有关人员的责任,因此鉴定意见没有被当地政法部门认可。但张海东、刘良等人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负责的态度,不畏权势,坚守原则,坚持这一鉴定意见,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
  日,黎朝阳的同监舍犯人黄于新在被宣判死刑并立即执行后,当庭喊出黎朝阳死于看守与同监舍犯人的虐待的情况,使黎朝阳的死亡真相大白于天下。
  原来,日下午,黎朝阳在看守所大喊大叫,还不肯穿裤子,引起看守的愤恨,看守暗示同监舍某些犯人将他拖出去殴打,打完拖回监舍后,黎朝阳"还是不听话",看守又暗示犯人们把被单撕成布条,捆住黎的胸腹部,反吊在监舍的窗户上。次日清晨8时,犯人们起来吃早饭时,才发现黎朝阳已经一动不动。
  同监舍犯人们供述出来的真相,与张海东、刘良等人当初作的尸检鉴定意见是完全吻合,说明他们的鉴定意见是经得起检验的。
  2008年四五月间,由中央政法委牵头,从全国各地抽调专家组成了安徽省淮南市谢佩银案的法医鉴定专家组,刘良是专家之一。因此案签有保密协议,其鉴定过程刘良对记者语焉不详,但此案为他后来摸索出一套处理类似冉建新案等有群体性事件背景的法医鉴定工作的规律,有很大的启示意义。
  日,湖北省利川市原反贪局局长冉建新"双规"期间在湖北省巴东县检察院审讯室身亡。5日,刘良带领同济医学院法医系师生,半夜赶到巴东,6日就进行了尸检,之后往返武汉到巴东三次。5至9日,在利川市政府大楼和巴东县检察院陆续出现群体性聚集事件,高峰时超过1500人,与维持秩序的民警发生冲突,场面混乱。16日,刘良等专家组成的法医鉴定组宣布鉴定意见,并接受家属的讯问和质证,作出了令人信服的专业解答,平息了家属和民众的种种猜测,巨大的维稳压力得以化解。对于此次鉴定,本专题后文也另有专稿。
  日,湖北省公安县纪委干部谢业新被发现死于办公室,身上有多处刀伤。县政府虽然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但还是打消不了媒体和民众的疑惑:一个自杀的人怎么能捅自己那么多刀呢?《新京报》以《11刀自杀你信不信?反正有人信》为题发表评论,并提出了多条疑问。又因在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对记者问及"谢业新的手机及最后一个电话的通话内容"这一问题表示"出于保密不能讲",更增加了人们质疑的理由。
  刘良受邀到当地对谢业新的鉴定进行分析和评价,在查看了谢业新死亡的办公室现场和他家的有关照片和其他有关详细资料后,揭开了谢业新死亡的悬疑。
  在谢业新家的厨房内有一个刀具盒,盒内的一套道具中独缺一把刀,将谢死亡现场沾有血迹的那把刀放到盒内空缺处,正好吻合,基本得出推断:导致谢业新12处(媒体报道为11处)刀伤的这把刀,正是来自谢业新家中的这套刀具里。
  这把刀是一把方形的切肉刀,开刃处只有刀尖前面一两厘米,后面作锯齿状,刀是方形的,不是匕首般的尖刀,无论是刺或切,用来自杀其实是很不合适的。
  刘良仔细调查了谢业新被发现死亡前一天的活动情况,又仔细检验了他身上的12处伤口,作出了如下推断:因为谢业新选择一把很不适合刺或切的刀,在办公桌前自己的椅子上自杀时,12处刀伤的11处均都没有伤及大动脉,没有致命伤,包括在颈部十多厘米长的那处伤口,两边都有颈动脉,但都没有切到。而剩下一处胸骨正上的刺创,虽然刺破了锁骨下动脉,但由于解剖部位的关系,出血并非非常迅速。这样,谢的死亡就是一个比较缓慢的逐渐失血导致死亡的过程。
  此前,有媒体报道说"死者的喉管和气管都被割断,伤口应由大量血迹喷溅",经刘良现场勘查,均不属实。死者的喉管、气管都没被割破,没有被割破大动脉,所以也没有"血迹喷溅",现场最高的一滴血,仅在离死者不远的门把手处。
  经过大量细致的工作,刘良和鉴定组专家一致得出了谢业新系自杀死亡的鉴定意见。
  不断进取,永无止境
  日,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警察方卫、王晖涉嫌故意伤害案由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开庭地点在含山县法院,刘良教授以"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身份出庭,就此案的司法鉴定结果提出意见,是新刑诉法"专家辅助人"出庭第一人,《民主与法制》在今年第15期以《新刑诉法下专家辅助人首次出庭》为题进行过报道。
  以前都是作鉴定人,出庭往往是接受控辩审三方的质证讯问,而这次以专家辅助人的身份出庭,对同行作的法医鉴定发表意见,对刘良来说,还很新鲜。这也让他从另一个角度换位思考,对司法鉴定工作又有了新的认识。
  回顾自己近30年的司法鉴定经历,刘良觉得,法医是个需要不断学习、不断积累的职业。你永远也不知道下一次鉴定会是在哪里,要面对什么新问题、新情况,自己的知识储备和经验积累是否够,会不会遇到难以解决的新难题。"卤水点豆腐,不敢称师傅",法医这个职业首先必备的素质就是谦虚。
  对法医来说,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要特别注意知识更新,不断提高辨识能力和分析问题的能力。而法医前面顶着一个"法"字,所以要不断学习司法鉴定方面的法律知识,尤其是避免犯程序上的错误,还要有很强的收集保留证据的意识。同时,法医作为鉴定人出庭的情况越来越常见,也要求法医要提高自己的语言表达能力。面对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法医鉴定个案,还要有应对当事人、应对媒体、应对公众的能力,是个学无止境、永远进取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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