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二手房三洲镇姜开恩团伙 聚众斗殴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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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公示名单(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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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何廷方,男,日出生,湖南省安化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马渡村(原月黄村),无前科。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日以(2010)益法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30000元(原已交2000元,本次已交1000元)。刑期自日起至日止。于2010年3月投入津市监狱服刑改造,后于2010年4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202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日止,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现押于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何廷方,家有父亲何文中,64岁,农民;母亲廖小容,现年60岁,农民,均住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马渡村(原月黄村),家庭经济条件差。
罪犯何廷方,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8.5分,折合记大功壹次,余18.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何廷方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和帮助下,使我深刻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并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对此,我深感自己所犯的罪行是可耻的,人民法院所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为此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何廷方,自2012年9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98.5分。如:该犯在2012年四季度、2013年一季度、2013年三季度,因改造表现好,积极参加劳动,评为“劳动能手”,共获奖励分11分;该犯在2013年四季度,因改造表现好,积极参加劳动,评为“劳动积极分子”,获奖励分3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何廷方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该犯在2012年三、四季度、2013年一、二季度、2013年7月至10月担任分监区互监组长期间,能尽职尽责,确保无责任事故,共获奖励分8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何廷方在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现象。
五、需要说明的是,罪犯何廷方,其父亲身体不好,患有重度尿结石、肾结石、腰椎病已有3年以上,不能负重而从事生产劳动;其母亲身体更差,同时患有骨质增生、风湿等诸多疾病,也已多年不能从事生产劳动,家庭经济上毫无重大经济来源,而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和家庭严重负债。此附有其户籍所在地居委会证明为凭。
综上所述,罪犯何廷方虽犯抢劫罪,自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廷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贰个月。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月 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贺铭,曾用名贺元辉、贺金石、贺征石,男,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湖南省隆回县滩头镇狮子村11组10号,农民,无前科。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日以(2009)黄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日起至日止。2、被告人贺铭对(2006)天法刑初字第8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同案犯黄长华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志文赔偿的人身损害费用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2009年8月投入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2013年7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一监区五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贺铭,家有父亲贺圣友,现年70岁,农民;母亲罗金良,现年70岁,农民;儿子张欣,11岁,学生;均住湖南省隆回县滩头镇狮子村11组,家庭经济较差。
罪犯贺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93.5分,折合记大功贰次,表扬壹次,余13.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贺铭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深刻反省自己,深挖犯罪思想根源,剖析犯罪过程,充分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给社会及亲人带来了不良的影响与伤害,对此我深感自己以前所犯的罪行是可耻的,我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贺铭,自2009年8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93.5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贺铭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违监现象。罪犯贺铭在服刑期间,除于2010年12月因行为规范差被扣2分;2011年1月因殴打值班员,被禁闭15天;2011年6月因行为规范差被扣2分;2011年10月因行为规范差被扣2分;2012年1月因行为规范差被扣2分;2012年3月因行为规范差被扣3分;2012年5月因行为规范差被扣2分;2012年11月因行为规范差被扣3分;2013年2月因行为规范差被扣1分;2013年11月因私藏违禁物品被扣3分外,再无其他扣奖励分的违规违纪现象。
五、需要说明的是:该犯家父母均已70多岁,妻子已与其解除婚姻关系,儿子仅11岁,还在读书,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暂无能力支付民事赔偿款, 特请求暂缓支付民事赔偿款给予减刑。此附有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证明为凭。
综上所述,罪犯贺铭虽犯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罪,但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贺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贺远禄,外号“贺老三”,男,日出生,湖南省洞口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洞口县花古乡花古村贺家组。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行政拘留10日,又因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日以(2010)洞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00元(原已交完),刑期自日起至日止。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199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日止。于2010年10月投入湖南省娄底收押中心服刑,2010年12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贺远禄,家有父亲贺建成,现年58岁,农民,母亲薛细云,现年57岁,无业,均住洞口县花古乡花古村贺家组。
罪犯贺远禄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4分,折合记大功壹次,余14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贺远禄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深刻反省自己,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剖析犯罪过程,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给社会及亲人带来了不良的影响与伤害,对此我深感自己以前所犯的罪是可耻的,并对人民法院给我的判决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贺远禄,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94分,如2012年第三、四季度,2013年第一、三季度均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共获奖励分16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贺远禄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2年10月至12月、2013年7月至12月担任互监组长,共获奖励分4.5分;2013年被评为“优胜小组”成员,获奖励分2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贺远禄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违规违纪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贺远禄虽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贩卖毒品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贺远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月 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胡杰,男,日出生,湖南省湘乡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判决前住湘乡市泉塘镇繁育村上株塘村民组。无前科,因犯抢劫罪、盗窃罪,经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日以(2012)湘法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本次交2000元),刑期自日起至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日以(2012)潭中刑终字第8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6月投入湖南省娄底收押中心服刑,2011年8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胡杰,家有父亲胡志彪,现年52岁,农民,母亲颜寒冬,现年53岁,无业,妻子王桂香,现年83岁,无业,均住湘乡市泉塘镇繁育村上株塘村民组。
罪犯胡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3.5分,折合记大功壹次,余3.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胡杰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我深刻反省自己,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剖析犯罪过程,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给社会及亲人带来了不良的影响与伤害,对此我深感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可耻的,并对人民法院给我的判决结果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胡杰,自2012年6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3.5分,如2013年四季度被评为“劳动积极份子”,获奖励分3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胡杰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3年1月至12月担任互监组长,获奖励分6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胡杰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违规违纪现象。
五、需要说明的是:罪犯胡杰,父母离异,父亲年迈多病,在家种田和打零工维持生计和照顾年迈的奶奶,家中经济困难,实在无法交纳全部罚金,特请求缓交部分罚金。此附有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证明为凭。
综上所述,罪犯胡杰虽犯抢劫罪、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月 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胡清波,男,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华容县终南乡北局村六组22号,无前科。因犯贩卖毒品罪,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日以(2011)岳中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原已交10000元,本次已交1000元),刑期自日起至日止。该犯于2011年8月投入津市监狱服刑,并于2011年10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至今,现押于岳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胡清波,家有父亲胡祥刚,73岁,农民;母亲吴桂兰,68岁,农民;儿子胡磊,18岁,均住华容县终南乡北局村六组22号,家庭经济状况差。
罪犯胡清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30.5分,折合记大功1次,小功1次,余10.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胡清波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我深刻反省自己,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剖析犯罪过程,充分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给社会及亲人带来了不良的影响与伤害,对此我深感自己以前所犯的罪行是可耻的,并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
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如:季度多次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均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共获奖励分6分。罪犯胡清波,自2011年8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30.5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胡清波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月以及2013年7月至12月担任互监组长期间,表现突出,共获奖励分5.5分;2012年该犯所在小组被评为“优胜小组”,获奖励分2分;2013年4季度夹控重点犯期间表现突出,获奖励分1.5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胡清波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五、需要说明的是:罪犯胡清波,离异多年,父亲患肝硬化晚期,母亲2012年右腿骨折导致残疾,儿子无人照看,家里经济条件十分困难,此次减刑,经过东拼西凑,勉强筹措了部分罚金,但实在无力缴纳全部罚金。此附有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的证明为凭。
综上所述,罪犯胡清波虽犯贩卖毒品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清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黄喜,男,日出生,湖南省汨罗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汨罗市范家园乡永青村三组。因犯抢劫罪,经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日以(2012)长县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次已交2000元),刑期自日起至日止。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以(2012)长中刑二终字第01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2年8月投入长沙监狱服刑改造,后于2012年9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黄喜,家有父亲黄立新,46岁,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三市镇;母亲余平飞, 47岁,在广东省中山市务工,家庭经济状况较差。
罪犯黄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0分,折合记大功壹次,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监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黄喜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和帮助下,使我深刻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并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对此,我深感自己的罪行是可耻的,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为此,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黄喜,自2012年8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0分。如:该犯在2012年四季度劳动生产竞赛中,因劳动积极,产值获得一等奖,获奖励分5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黄喜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2年四季度、2013年10月至2014年2月担任分监区互监组长期间,能尽职尽责,确保无责任事故,共获奖励分4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黄喜在服刑期间, 无任何扣奖励分的现象。
五、需要说明的是:罪犯黄喜,其父亲46岁,农民,母亲于2001年与其父离异,该犯又是家中独子,抓捕前与其父生活在一起,靠种田维持生计。其父是一个老实本分的农民,家中的经济靠种田养猪之外,没有其他的来源,生活十分困难,确实无力缴纳全额罚金。此附有其村委会出具的困难证明为凭。
综上所述,罪犯黄喜虽犯抢劫罪, 但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李锋,男,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湘潭县杨嘉桥镇羊鹿村乾湾组,系累犯。曾因犯抢劫罪于日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又因犯故意伤害罪,湘潭县人民法院根据湘潭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日以(2011)谭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刑期自日起至日止。该犯于2012年5月投入娄底监狱服刑,并于2012年7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至今,现押于岳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李锋,家有爷爷李正祥,77岁,农民;奶奶周喜珍,75岁,均住判决前住湘潭县杨嘉桥镇羊鹿村乾湾组,家庭经济状况差。
罪犯李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8.5分,折合记大功1次,余18.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李锋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我深刻反省自己,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剖析犯罪过程,充分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给社会及亲人带来了不良的影响与伤害,对此我深感自己以前所犯的罪行是可耻的,并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如:2013年1季度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获奖励分3分。罪犯李锋,自2012年5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95.5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李锋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 2013年1月至12月担任互监组长,获奖励分6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李锋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李锋虽犯故意伤害罪,且系累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月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李建国,男,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12村132号。无前科,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日以(2010)岳中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日起至日止。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日以(2010)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李建国的上诉,维持其原判。于2011年3月投入湖南省津市收押中心服刑,2011年5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李建国,离异,家中已无任何亲人。
罪犯李建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23分,折合记大功、小功各壹次,余3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李建国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我深刻反省自己,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剖析犯罪过程,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给社会及亲人带来了不良的影响与伤害,对此我深感自己以前的所犯的罪行是可耻的,并对人民法院给我的判决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李建国,自2011年3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23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李建国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2年被评为“五好小组”成员,获奖励分2分,2013年被评为“优胜小组”成员,获奖励分2分,2013年1月至6月担任互监组长,获奖励分3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李建国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违规违纪现象。
五、需要说明的是:罪犯李建国,离异,家中已无任何亲人,自入监以来,从未有朋友探视,也无信件、包裹,系岳阳监狱一监区“三无”服刑人员。
综上所述,罪犯李建国虽犯贩卖毒品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建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月 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李协明,曾用名李恰平,男,日出生于湖南省平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平江县加义镇献冲村168号,无前科。因犯贩卖毒品罪,平江县人民法院根据平江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日以(2011)湘平法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本次已交3000元),刑期自日起至日止。该犯于2012年2月投入长沙监狱服刑,并于2012年4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至今,现押于岳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李协明,家有父亲李建源,72岁,农民;妻子田尚春,42岁,儿子李亚军,8岁,均住平江县加义镇献冲村168号,家庭经济状况差。
罪犯李协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9分,折合记大功1次,余9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李协明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我深刻反省自己,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剖析犯罪过程,充分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给社会及亲人带来了不良的影响与伤害,对此我深感自己以前所犯的罪行是可耻的,并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李协明,自2012年2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9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李协明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月担任互监组长期间,表现突出,共获奖励分2分; 2012年5月至6月夹控重点犯期间表现突出,获奖励分1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李协明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五、需要说明的是:罪犯李协明,母亲早逝,父亲年老多病,身体极差,小孩生活费和学费无人负担,其妻子无经济来源,靠打工艰难度日,家庭情况十分困难,此次减刑,经过东拼西凑,勉强筹措了部分罚金,但实在无力缴纳全部罚金。此附有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的证明为凭。
综上所述,罪犯李协明虽犯贩卖毒品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协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廖登云(曾用名:廖端云、刘端云),男,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衡山县东湖镇杉木桥村栀子湾组15号,系累犯。曾于200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日刑满释放;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根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日以(2011)穗花法少刑初字第79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本次已交2000元),刑期自日起至日止。该犯于2011年12月投入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并于2013年6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至今,现押于岳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廖登云,家有妻子屈美莲,39岁,在外务工,湖南省衡山县东湖镇杉木桥村栀子湾组15号,家庭经济状况差。
罪犯廖登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92.5分,折合记大功1次,余12.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廖登云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我深刻反省自己,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剖析犯罪过程,充分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给社会及亲人带来了不良的影响,对此我深感自己所犯的罪行是可耻的,并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廖登云,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在广东乐昌监狱服刑期间,累计获得1次嘉奖,1次表扬,10次非嘉奖,折合为岳阳监狱考核分63分,截止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92.5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廖登云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违监现象。罪犯廖登云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廖登云虽犯盗窃罪,且系累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登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刘浩,绰号“大头”,男,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鹰山社区单身宿舍男单205室,无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日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日获释。在假释考验期内,又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以(2012)楼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附判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为有期徒刑2年7个月17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原已缴清),刑期自日起至日止。因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法院于日以(2012)岳中刑一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8月投入湖南省津市收押中心服刑,2012年10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现在押于岳阳监狱一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罪犯刘浩,家有姐姐刘静,现年42岁,工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罪犯刘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6分,折合记大功1次,余6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刘浩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我深刻反省自己,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剖析犯罪过程,充分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严重的扰乱社会治安,给社会及亲人带来了不良影响及伤害,对此,我深感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可耻的,并对人民法院给我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刘浩,自2012年8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6分。如被评为2013年1季度 “劳动能手”,获奖励分3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刘浩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担任分监区互监组组长,安全无事故,共获奖励分4.5分; 被评为2013年“优胜小组”成员,获奖励分2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刘浩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违纪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刘浩虽犯贩卖毒品罪,但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刘小希,男,日出生,湖南省桂东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郴州市桂东县普乐乡东水村俄公口组110号,判决前租住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水南区出租屋,无前科。因犯抢劫罪,经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日以(2006)韶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原已交完),刑期自日起至日止。二、赔偿张正堂、张学平、魏树珍三人共计元。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日以(2007)粤高法刑一复字第3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韶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同案犯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于2007年7月投入清远监狱服刑,2008年4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以(2009)岳中刑执字第205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又于日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051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又于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201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日止,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现押于岳阳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刘小希,家有父亲刘述庭,现年58岁,农民,母亲郭顺连,现年55岁,均住湖南省郴州市桂东县普乐乡东水村俄公口组110号,家庭条件较差。
罪犯刘小希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4分,折合记大功壹次,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刘小希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我深刻反省自己,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剖析犯罪过程,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给社会及亲人带来了不良的影响与伤害,对此我深感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可耻的,同时我对人民法院给我的判决结果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刘小希,自2012年9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4分,如2013年一季度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获奖励分3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刘小希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2年9月、2013年全年担任互监组长,共获奖励分6.5分;2013年被评为“优胜小组”成员,获奖励分2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刘小希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违规违纪现象。
五、需要说明的是:罪犯刘小希,与张学平达成民事赔偿谅解书,同意刘小希出狱后偿还民事赔偿,此附有张学平出具的谅解书为凭。
综上所述,罪犯刘小希虽犯抢劫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小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月 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吕凡,男,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邵东县牛马司煤矿四工区,无前科。因犯抢劫罪, 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邵中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罪犯吕凡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在缓刑期间,又因犯抢劫罪,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根据邵东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日以(2012)邵东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邵中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对罪犯吕凡宣告的缓刑。罪犯吕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已缴清),刑期自日起至日止。该犯于2012年5月投入娄底监狱服刑,并于2012年7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至今,现押于岳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吕凡,家有母亲段益阳,45岁,家住邵东县牛马司煤矿四工区,家庭经济状况差。
罪犯吕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68分,折合记小功1次,表扬1次,余8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吕凡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我深刻反省自己,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剖析犯罪过程,充分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给社会及亲人带来了不良的影响与伤害,对此我深感自己以前所犯的罪行是可耻的,并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吕凡,自2012年5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68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吕凡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违监现象。罪犯吕凡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吕凡虽犯抢劫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吕凡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罗彩丹,男,日出生,湖南省浏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浏阳市溪江乡福田村白驹片大屋组229号,无前科。因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日以(2009)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5000元(原已交完),刑期自日起至日止。二、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八项判决中所确认的赔偿数额共人民币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2009年12月投入韶关监狱服刑,2013年6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以(2012)韶中法刑执字第173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的刑期至日止。现押于岳阳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罗彩丹,家有父亲罗呈瑞,现年48岁,农民,母亲魏冬华,现年45岁,农民,爷爷罗锦鹏,现年74岁,奶奶曾银花,现年72岁,均住湖南省浏阳市溪江乡福田村白驹片大屋组,家庭条件较差。
罪犯罗彩丹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5分,折合记大功、表扬各壹次,余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罗彩丹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之下,我深刻反省自己,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剖析犯罪过程,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给社会及亲人带来了不良的影响与伤害,对此我深感自己所犯罪行是可耻的,并对人民法院给我的判决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罗彩丹,自2012年1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05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罗彩丹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7月至12月担任互监组长,获奖励分3分;被评为2013年度“优胜小组”成员,获奖励分2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罗彩丹在服刑期间,因日在收工时嬉笑打闹,扣奖励分2分;日违法生活规范,扣奖励分2分,除此之外再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违规违纪现象。
五、需要说明的是:罪犯罗彩丹,家中母亲体弱多病,靠父亲打零工维持家庭生活,还要照顾年老的爷爷奶奶,家中经济较困难,实在无法支付民事赔偿,特请求暂缓支付民事赔偿。此附有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证明为凭。
综上所述,罪犯罗彩丹虽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彩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月 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罗永洲(外号“豹老三”、“三冒几”),男,日出生,湖南省新化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判决前住湖南省新化县曹家镇木山村4组,农民,无前科。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日,以(2010)新法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原已缴纳2000元,本次缴纳2000元),刑期自日起至日止。因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以(2010)娄中刑一终字第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0年10月投入湖南省第五收押中心服刑,于2011年1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2000号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日止。现在押于岳阳监狱一监区五分监区服刑。
罪犯罗永洲,家有父亲罗东吾,现年60岁,农民,母亲康秀英,58岁,农民,均住湖南省新化县曹家镇木山村,家庭经济状况较差。
罪犯罗永洲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5分,折合记大功1次,表扬1次,余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罗永洲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我深刻反省自己,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剖析犯罪过程,充分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严重的扰乱社会治安,给社会及亲人带来了不良影响及伤害,对此,我深感自己以前所犯的罪行是可耻的,我对人民法院给我的判决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罗永洲,自2012年9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05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罗永洲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2年9月担任分监区互监组组长,安全无事故,获奖励分0.5分;被评为2012年度、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共获奖励分20分;2013年1月至12月担任分监区值班员,安全无事故,共获奖励分24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罗永洲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违纪现象。
五、需要说明的是:该犯家中父母患有重病,其母亲先后2次在湘雅二医院动手术2次,至今生活不能自理,其父亲患有骨质增生等病,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 暂无能力缴纳全额没收财产款, 特请求缓交部分没收财产款。此附有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证明为凭。
综上所述,罪犯罗永洲虽犯贩卖毒品罪,但自减刑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永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骆实,男,日出生,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家住长沙市雨花区赤岗社区赤岗二片6栋3门605房,无业,有前科。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2月被原长沙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因犯贩卖毒品罪,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日以(2012)天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本次已缴纳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元,刑期自日起至日止。于2012年9月投入湖南省长沙收押中心服刑,2012年11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一监区五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骆实,家有女儿骆雨双,8岁,学生;姐姐骆意,现年38岁,司机,长沙市雨花区赤岗社区赤岗二片6栋,家庭经济较差。
罪犯骆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3.5分,折合记大功壹次,余3.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骆实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我深刻反省自己,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剖析犯罪过程,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给社会及亲人带来了不良的影响与伤害,对此我深感自己以前所犯的罪行是可耻的,并对人民法院给我的判决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骆实,自2012年9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3.5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骆实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4季度夹控分监区重点危险分子,安全无事故,共获奖励分5.5分;被评为监狱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骆实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的违规违纪现象。
五、需要说明的是:罪犯骆实家中父母双亡,妻子离异,女儿还在读小学,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暂无能力缴纳全额罚金, 特请求缓交部分罚金。此附有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证明为凭。
综上所述,罪犯骆实虽犯贩卖毒品罪,但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骆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缪新,化名周新、周永义,男,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长沙县白沙乡曾家坊村蛇丝坳组554号,无前科。因犯盗窃罪,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根据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日以(2012)岳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本次已交2000元),刑期自日起至日止。该犯于2012年8月投入长沙监狱服刑,并于2012年10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至今,现押于岳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缪新,家有祖母李田春,82岁;父亲缪建明,62岁,农民;母亲周先群,63岁,均住长沙县白沙乡曾家坊村蛇丝坳组554号,家庭经济状况差。
罪犯缪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2.5分,折合记大功1次,余2.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缪新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我深刻反省自己,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剖析犯罪过程,充分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给社会及亲人带来了不良的影响与伤害,对此我深感自己以前所犯的罪行是可耻的,并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缪新,自2012年8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2.5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缪新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3年1月至8月担任互监组长期间表现突出,获奖励分4分;2013年1季度夹控重点犯期间表现突出,获奖励分2分;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担任勤杂犯期间表现突出,获奖励分12分;2013年该犯所在小组被评为“优胜小组”,获奖励分2分;2013年该犯在监狱组织的4季度勤杂犯队列比武中获二等奖,获奖励分2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缪新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五、需要说明的是:罪犯缪新,父母年过六旬,无劳动能力,80多岁的祖母患肿瘤,需长期治疗,生活不能自理,全家人以种田为生,无其他经济来源,家里经济条件十分困难,此次减刑,经过东拼西凑,勉强筹措了部分罚金,但实在无力缴纳全部罚金。此附有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的证明为凭。
综上所述,罪犯缪新虽犯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缪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莫正鹏,曾用名莫鹏,诨名鹏二,男,日出生,湖北省宣恩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北省宣恩县沙道沟镇麻柳村4组,无前科。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日以(2009)桃刑初字第1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自日起至日止。二、与田开平共同连带赔偿李曦冉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计人民币元,苏秋云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6757.75元。于2010年3月投入津市收押中心服刑服刑,2010年5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137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日止。现押于岳阳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莫正鹏,家有母亲杨碧香,现年74岁,农民,哥哥莫桂清,现年42岁,农民,均住湖北省宣恩县沙道沟镇麻柳村4组,家庭条件较差。
罪犯莫正鹏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3分,折合记大功、表扬各壹次,余3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莫正鹏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我深刻反省自己,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剖析犯罪过程,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给社会及亲人带来了不良的影响与伤害,对此我深感自己所犯罪行是可耻的,并对人民法院给我的判决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莫正鹏,自2012年6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03分。如2013年三、四季度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共获奖励分6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莫正鹏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2年6月、10月至12月、2013年1月至12月担任互监组长,共获奖励分8分;2012年被评为“五好小组”成员,获奖励分2分;2013年三季度夹控危险分子,安全无事故,获奖励分1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莫正鹏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违规违纪现象。
五、需要说明的是:罪犯莫正鹏,离异,母亲年迈,体弱多病,在家中照顾残疾的哥哥,暂无经济来源,家中经济困难,暂时无法支付民事赔偿,特请求暂缓支付民事赔偿。此附有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证明为凭。
综上所述,罪犯莫正鹏虽犯故意伤害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莫正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月 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聂刚,男,日出生,湖南省桃源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判决前住桃源县架桥镇石坪村聂家湾组,系累犯。曾因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09年8月、2010年10月先后被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经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日,以(2011)临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自日起至日止。该犯于2012年1月投入津市监狱服刑改造,后于2012年2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聂刚,家有父亲聂其军,44岁,农民;母亲彭世美,42岁,农民,均住桃源县架桥镇石坪村聂家湾组,家庭经济条件差。
罪犯聂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4.5分,记大功、表扬各壹次,余4.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聂刚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和帮助下,使我深刻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并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对此,我深感自己所犯的罪行是可耻的,人民法院所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为此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聂刚,自2012年1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04.5分。如:2013年二季度劳动竞赛中,因改造表现好,积极参加劳动,被评为“劳动能手”,获奖励分3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聂刚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2年12月、2013年1月至2月担任分监区监舍长期间,能尽职尽责,确保安全,共获奖励分3分;2013年四季度担任分监区互监组组长期间,能尽职尽责,确保无责任事故,获奖励分1.5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聂刚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的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聂刚虽犯抢劫罪、盗窃罪,且系累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聂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庞克,男,日出生,湖南省韶山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韶山市如意镇石湖村高金塘组8号。无前科,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日以(2012)韶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本次交2000元),刑期自日起至日止。于2012年4月投入湖南省娄底收押中心服刑,2012年6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岳阳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庞克,家有父亲庞速中,现年60岁,农民,母亲王素红,现年58岁,弟弟旁博,现年31岁,均住岳韶山市如意镇石湖村高金塘组8号。
罪犯庞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5.5分,折合记大功壹次,余5.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庞克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教育下,我深刻反省自己,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剖析犯罪过程,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给社会及亲人带来了不良的影响与伤害,对此我深感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可耻的,同时,我对人民法院给我的判决认结果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庞克,自2012年4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5.5分,如2012年第四季度被评为“劳动能手”,获奖励分5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庞克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违监现象,罪犯庞克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违规违纪现象。
五、需要说明的是:罪犯庞克,家中父亲因交通意外事故残疾,母亲,年老多病,家中经历全靠在外打工的弟弟寄钱回家维持,家中经济较困难,实在无法交纳全部罚金,特请求缓交部分罚金。此附有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证明为凭。
综上所述,罪犯庞克虽犯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庞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月 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彭计成,男,日出生,湖南省平江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判决前住湖南省平江县长寿镇黄金洞乡启明村从段组,无前科。因犯盗窃罪,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日以(2010)深南法刑初字第572号刑事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交完),刑期自日起至日止。于2010年7月投入北江监狱服刑,2013年6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以(2012)韶中法刑执字第888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的刑期至日止。现押于岳阳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彭计成,家有父亲彭新林,现年87岁,农民,母亲汪青梅,现年73岁,农民,均住湖南省平江县长寿镇黄金洞乡启明村从段组,家庭条件较差。
罪犯彭计成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6.5分,折合记大功壹次,余6.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彭计成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我深刻反省自己,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剖析犯罪过程,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给社会及亲人带来了不良的影响与伤害,对此我深感自己以前所犯的罪行是可耻的,并对人民法院给我的判决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彭计成,自2012年7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6.5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彭计成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3年三季度夹控危险分子,安全无事故,获奖励分1分;2013年7月至12月担任互监组长,获奖励分3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彭计成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违规违纪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彭计成虽犯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计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 4月 24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彭黎明,绰号“坤师傅”、“阿坤”,男,日出生,湖南省新邵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捕前在深圳市无业,无固定住所,家庭住址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新田铺镇小庙头村5组。曾因犯抢夺害罪于2008年1月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日刑满释放。又因释放后发现余罪,犯抢劫罪,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根据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日,以(2008)深南法刑初字第781号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5000元(本次缴纳1000元)。刑期自日起至日止。于2008年12月投入韶关市北江监狱服刑改造,后于 2013年6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以(2011)韶中法刑执字第707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日止,现押于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彭黎明,家有父亲彭美樟,现年64岁,农民;妻子贾文玉,现年25岁,农民;儿子彭端阳,现年6岁,学生,均住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新田铺镇小庙头村5组,家庭经济条件差。
罪犯彭黎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1分,折合记大功、表扬各壹次,余1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彭黎明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和帮助下,使我深刻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并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对此,我深感自己所犯的罪行是可耻的,人民法院所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为此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彭黎明,自2011年5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01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彭黎明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该犯所在小组在2013年被评为“五好小组”成员,获奖励分2分。
四、 违监现象。罪犯彭黎明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期间:日因违法规定私藏物品,扣奖励分2分;日因因小事骂他犯,扣奖励分1分;日因与他犯打架,扣奖励分3分;日因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劳动任务,扣奖励分1分;日因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劳动任务,扣奖励分1分;日因在劳动中谈笑,扣奖励分2分;日因与他犯争吵推拉,扣奖励分2分;日因在劳动中谈笑,扣奖励分1分;日因无正当理由不完成劳动任务,扣奖励分1分;日因不按规定打扫卫生,扣奖励分1分;日因当日未完成劳动任务,扣奖励分2分;除此之外再无任何扣奖励分的现象。
五、需要说明的是,罪犯彭黎明,其父亲70多岁;家中还有一个不做4岁孩子,无人照看。家庭住房破烂不堪,老父亲重病在身,无钱医治。母亲重病在床,小孩无钱进幼儿园,全靠该犯一人支撑家庭,而该犯又在服刑,导致家庭特别困难,此附有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证明为凭。
综上所述,罪犯彭黎明虽犯抢劫罪,但自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黎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彭有谊,绰号“矮子”,男,日出生,湖南省永顺县人,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永顺县东坪乡新湖村二组。因犯运输毒品罪,经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日,以(2011)张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原已交5000元,本次已交3000元)。刑期自日起至日止。于2012年1月投入津市监狱服刑改造,又于同年 2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彭有谊,家有父亲彭继成,现年58岁,农民;母亲张荷香,现年54岁,农民,均住永顺县东坪乡新湖村二组,家庭经济条件差。
罪犯彭有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13分,折合记大功、表扬各壹次,余13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彭有谊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和帮助下,使我深刻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并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对此,我深感自己所犯的罪行是可耻的,人民法院所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为此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彭有谊,自2012年1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13分。如:该犯在2013年三季度劳动竞赛中,因改造表现较好,积极参加劳动,被评为“劳动能手”,获奖励分3分;在2013年四季度劳动竞赛中,因改造表现较好,积极参加劳动,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获奖励分3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彭有谊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该犯在2012年三季度、四季度、2013年2月份至3月份、2013年11月份担任分监区互监组长期间,能尽职尽责,确保无责任事故,共获奖励分4.5分;该犯所在小组在2012年被评为“五好小组”,获奖励分2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彭有谊在服刑期间,无任何一次性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彭有谊虽犯运输毒品罪,但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有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全小云,男,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衡南县茅市镇井冲村柿花组,无前科。因犯强奸罪,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根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日以(2012)穗花法少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日起至日止。该犯于2012年5月投入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并于2013年6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至今,现押于岳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全小云,家有父亲全德国,60岁,农民,家住湖南省衡南县茅市镇井冲村柿花组,家庭经济状况差。
罪犯全小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5.5分,折合记大功1次,余5.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全小云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我深刻反省自己,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剖析犯罪过程,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给社会及亲人带来了不良的影响与伤害,对此我深感自己所犯的罪行是可耻的,并对人民法院给我的判决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全小云,2012年5月至2013年6月在广东韶关监狱服刑期间,累计获得3次嘉奖,1次表扬,4次非嘉奖,折合为岳阳监狱考核分58分,截止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5.5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全小云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
四、违监现象。罪犯全小云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全小云虽犯强奸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全小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盛定望,又名盛定旺,绰号“旺旺”,男,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湘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临湘市江南镇天鹅湖渔场,系累犯。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日以(2011)岳中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日起至日止。该犯于2012年1月投入津市监狱服刑,并于2012年3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至今,现押于岳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盛定望,家有父亲盛加成,55岁,农民;母亲元清莲,49岁,均住临湘市江南镇天鹅湖渔场,家庭经济状况差。
罪犯盛定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9分,折合记大功1次,表扬1次,余9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盛定望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下,我深刻反省自己,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剖析犯罪过程,充分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给社会及亲人带来了不良的影响与伤害,对此我深感自己以前所犯的罪行是可耻的,并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盛定望,自2012年1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09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盛定望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2年9月至10月以及2013年1月至12月担任勤杂犯期间表现突出,共获奖励分28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盛定望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综上所述,罪犯盛定望虽犯故意伤害罪,且系累犯,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盛定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盛炬,男,日出生,湖南省长沙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判决前住长沙县江背镇金洲村肖家冲组451号,有前科。曾因犯流氓罪,1991年1月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又因犯抢劫罪,1993年5月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再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日,以(2012)浏刑初字第578号刑事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本次已交4000元)。刑期自日起至日止。因该犯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以(2012)长中刑二终字第03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2年12月投入长沙监狱服刑改造,后于2013年1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盛炬,家有父亲盛顺存,66岁,农民;母亲黄月芳,64岁,农民;女儿盛紫嫣,7岁,学生;均住长沙县江背镇金洲村肖家冲组451号,家庭经济条件差。
罪犯盛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56分,记小功壹次,余16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盛炬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和帮助下,使我深刻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并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对此,我深感自己所犯的罪行是可耻的,人民法院所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为此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盛炬,自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56分。如:在2013年四季度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获奖励分3分。
三、遵守监规,罪犯盛炬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2013年9月至12月担任分监区互监组组长期间,能尽职尽责,确保无责任事故,获奖励分2.5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盛炬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的现象。
五、需要说明的是:罪犯盛炬,其父亲盛顺存,现年66岁,患有风湿病多年,母亲黄月芳现年64岁,都是老实本分的农村人,靠种田维持生计,其妻已离异多年,留下一女儿现年7岁,正值上学阶段,自从该犯入狱后一直是爷爷、奶奶带在身边,家中经济除种田靠粮养猪变钱之外,没有其他的来源,家庭经济情况极差,确实无力缴纳全额罚金,此附有当地村委会出具的困难证明为凭。
综上所述,罪犯盛炬虽犯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盛炬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未执行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监狱
假释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石鲸马,男,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高中文化,判决前住新邵县潭溪镇栗山村黄家组,无前科。因盗窃罪,新邵县人民法院根据新邵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日以(2012)新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原已交3千,本次已交7千),刑期自日起至日止。该犯于2012年5月投入娄底监狱服刑,并于2012年7月调入岳阳监狱服刑至今,现押于岳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石鲸马,家有父亲石县清,现年52岁,农民;母亲周爱银,现年48岁,农民,均住新邵县潭溪镇栗山村黄家组,家庭经济状况差。
罪犯石鲸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86分,折合大功1次,余6分, 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石鲸马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和帮助下,我深刻反省自己,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剖析犯罪过程,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给社会及亲人带来了不良的影响与伤害。对此,我深感自己以前所犯的罪行是可耻的,并对人民法院给我的判决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用实际行动来感激政府干部的挽救之情。
二、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自2012年5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86分。
三、能遵守监规,罪犯石鲸马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该犯于日取得维修电工职业资格证书,获奖励分3分。
四、违监现象。罪犯石鲸马在服刑期间无任何扣奖励分1分以上的扣分现象。
五、需要说明的是:罪犯石鲸马,父母常年体弱多病,为治病,早已花光了家中所有积蓄,该犯入狱后,其父母生活无人照料,家庭十分困难,此附有当地派出所的证明为据。因此,迫切需要罪犯石鲸马回家承担起社会、家庭责任。
综上所述,罪犯石鲸马虽犯盗窃罪,但投入改造以来,能吸取犯罪的教训,痛改前非,确有悔改表现, 加上罪犯石鲸马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有当地派出所、村委会的证明,同时家庭帮教条件尚可,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石鲸马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日止。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
湖南省岳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14)湘岳建字第  号
罪犯苏岳武,绰号老五,男,日出生,湖南省绥宁县人,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绥宁县关峡乡文家村9组,无前科。因犯抢劫罪,经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日以(2007)东中法刑一初字第2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5000元。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玉兰、唐彬华、唐艳群、陈四英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元,该犯赔偿33672.68元。因其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以(2008)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38号刑事裁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5000元(原已交2600元,本次已交2000元),刑期自日起至日止。于2008年11月投入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日以(2011)韶中法刑执字第19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日以(2012)韶中法刑执字第74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日止。2013年6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现押于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改造。
罪犯苏岳武,家有父亲苏再谷,现年80岁,农民;母亲伍妇英,现年78岁,农民;女儿苏怡,现年8岁,学生。均住湖南省绥宁县关峡乡文家村9组,家庭经济状况差。
罪犯苏岳武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03.5分,折合记大功、表扬壹次,余3.5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罪犯苏岳武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特别是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学习,深挖犯罪的根源,深刻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他在自己的认罪服法书中写道:“自我入监以来,在政府干部的耐心教育和帮助下,使我深刻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并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对此,我深感自己所犯的罪行是可耻的,人民法院所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为此我认罪服法。”并表示在以后的改造中,将更高地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加速改造步伐,以实际行动再创佳绩。
二是能积极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罪犯苏岳武,自2012年6月至2014年2月止,共获得奖励分103.5分。如:在2013年四季度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获奖励分3分。
三是能遵守监规,罪犯苏岳武能遵守并维护好监管改造秩序,积极主动协助政府干部维护监规纪律。如:该犯在韶关监狱服刑期间,因2012年6月至2012年10月连续获5次嘉奖,给予表扬一次。
四是违监现象。罪犯苏岳武在服刑期间无任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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