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慰问离休老干部部遗孀的有关政策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
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陕劳发[号)
各地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委、办、厅、局,中央驻陕各单位:  随着我省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我省三条保障线水平都相应进行了调整,为保障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待遇给予适当提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含物价补贴)。遗属困难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本人工资或离退休金。  二、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原一次性困难补助不再发给。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费用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从中支付。  四、供养人员的范围和条件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五、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仍按原劳动部《企业职工试行办法》(劳部发[号)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从2000年1月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陕西省劳动厅陕西省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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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 中共天津市委老干部局 市人事局 市劳动局 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津党组[1994]5号
执行日期:
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 中共天津市委老干部局 市人事局 市劳动局 市财政局
津党组[1994]5号
  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一定要安排好群众生活,特别是要照顾好离休干部生活的指示精神,现决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给我市离休干部遗孀发放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遗孀,每月补助标准为130元;无固定收入又无子女的遗孀,每月补助标准为170元。  机关、事业单位原按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修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津人工【1992】36号)文件规定,享受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离休干部遗孀,改按本通知规定的补助标准执行。离休干部其他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二、离休干部遗孀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由离休干部生前所在单位担负。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或事业费的“职工福利费”目列支;企业单位在“福利费”列支。  三、按照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的遗孀,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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