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克王朝短命王朝说明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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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利佛·克倫威爾(Oliver Cromwell,日 - 日),英格蘭軍政領袖,擔任之。
在英國內戰中擊敗了(Cavalier),而克倫威爾是新模範軍的指揮官之一。在被處決後,克倫威爾開始統治短命的,並征服了蘇格蘭與愛爾蘭,並在至期間出任護國公。
克倫威爾出身中層,在40歲時才開始聲名鵲起。他與兄弟(Henry Williams)一起打理雞舍羊欄,靠販賣雞蛋、羊毛維生,他曾就讀,但未取得學位即離校,之後可能曾就讀。在繼承叔父遺產之前,他的生活都和普通農民一樣。當時運動正盛,克倫威爾也受此影響,成為了。他推行了積極有效的內外政策,在相當程度上塑造了英國的未來。但是,在他死後,聯邦迅速滅亡,實現復辟。他是一個虔誠的獨立清教徒,深信上帝指引他走向勝利。雖然他從未表明自己的宗教立場,但他強烈贊成容忍各種新教教派。
他曾在的國會擔任議員,在的和(Long Parliament)擔任議員。在中,他支持圓顱黨,並成為了黨內重要軍事領袖。外號「老鐵騎軍」的他,很快地由一支騎兵部隊的指揮官,晉陞為總司令。,他與其他圓顱黨領袖一起,作出處死查理一世的決定。他是的成員。在至間,他奉命征服愛爾蘭。在至間,他又率領軍隊入侵蘇格蘭。4月20日,他用武力解散殘缺議會,建立了成員完全由他選擇的新議會 - Barebones Parliament。自日起,他成為英格蘭、威爾斯、蘇格蘭與愛爾蘭的護國公。他死後被葬於。
在王朝復辟後,下令把護國主的遺體從的墓地里掘了出來,並命人拖著它穿過。然後,遺體被送到了日常處決普通犯人的,在那裡被吊上絞刑架,與其他兩具屍體一同示眾一整天。執刑者把吊屍體的繩子砍斷後,就把的頭顱砍了下來,並把那顆頭顱挑在長矛上遊街示眾,而屍身則被扔進了坑裡草草掩埋。偉大的護國主自此和前國王一樣身首分離,再難團聚。的頭顱被挑在長矛上四處遊街。最後,的腦袋被一根長釘子釘在了的屋頂上,在上面一呆就是25年。後來一場風暴把它颳了下來,這時它已經完全乾燥,鬍子仍然長在下頜上。後來克倫威爾的頭顱不知怎麼流落民間,竟成了私人收藏品,並且一度被頗懂生意經的英國人拿去作了古董輾轉販賣。18世紀後期,開辦了一個小小的博物館,的頭顱成了這個小小博物館的中心展品。14年後,一個名叫的人花230英鎊買下了這顆頭顱,並開始抱著它到處炫耀。當時看過這個人頭的瑪利亞·寫道:「先生是這個人頭現在的持有人,他一直以此為榮。那是個極可怕的人頭,頭上面蓋著干透的黃皮,就跟別的木乃伊一樣,上面還有栗色的頭髮,眉毛和鬍鬚都保存得很好,那顆頭顱依然插在一個鐵杆上。」還描述說,客人們可以排著隊輪流到窗邊抱一抱那個東西。人們可以在它的腦後部看到笨手笨腳的劊子手留下的「斧砍的痕迹」,「有一隻耳朵已經按要求砍掉了,他頭顱左眼上面還有[[克倫威爾的獨特標誌——一個碩大肉疣的痕迹。」直到多年後的1960年,的頭顱才離開了巡迴展覽,由克倫威爾的母校的錫德尼·蘇薩克斯學院收回,埋葬在牛津地區的一座小教堂旁。一個流浪的靈魂總算有了一片棲身之地。
克倫威爾是英國歷史中最具爭議性的人物之一。一些歷史學家,如、(Christopher Hill)指責他是「大逆不道」的人物。另一方面,一些學者視他為英雄,如、(Samuel Rawson Gardiner)。在2002年由發起的投票中,克倫威爾名列第十。他在、殘害信徒的行為,被人批評是與種族滅絕無異的行為。
Oliver Cromwell, 2003, p. 68.
Sharp, David. Oliver Cromwell. Heinemann. 2003: 60.  . "Christopher Hill puts it bluntly when he writes that, in the last resort, Cromwell's power "rested on bayonets" ... ... ... as a symbol of military dictatorship"
Hill, Christopher. God's Englishman. Penguin. .  . "in the last resort he was sitting on bayonets and nothing else"
. BBC. 20 October 2002 .
Brendam O'Leary and John McGarry, Regulating nations and ethnic communities, p. 248, Breton Albert, 1995. Nationalism and Rationalit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ó Siochrú, Micheál. God's executioner. Faber and Faber. 2008.  .
上的相關摘錄:
:隱藏分類:华丽的面具——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真相一箭清风“君主立宪制”一直以来,具有无上的制度光环,是解释整个地球迈入现代化工业文明的制度保障,享受着无比的尊贵和膜拜,隔绝了除西方外所有文明向君主立宪的过度的可能性,从而为西方文明在世界文明中确立了无可置疑的文明中心地位。无数代伟人为之精心炮制华丽面具,即便社会主义理论的肇始者马克思也为之大叹。以至于几乎无人也无勇气去质疑那张面具背后的真相。君主立宪制已经成为一个神话,一个不容质疑的神话。然而这个神话面具过于邪恶,邪恶得如催眠术一般让人迷失心智,所以,必须正本清源将之面具摘除,暴其面目于阳光下。本文将抽丝剥茧层层深入分解这个华丽面具的实质。1603年,英国历史上辉煌的都铎王朝结束统治,建立斯图亚特王朝,这个王朝很热闹,世事纷扰,诸事不宜却宜之,又是瘟疫又是经济危机,国王与议会明枪暗箭,激起革命,又掉了一个国王的脑袋、建立独裁军政府,而又王朝复辟,直到1688年“光荣革命”后终于平静一段。1688后,据说是确立了君主立宪制、虚君制,而且已经盖棺定论历史定论。光荣革命过程因限于篇幅就不说了,君主立宪制,最核心的是这个立宪,看究竟是怎么回事。“革命”后,议会出台一系列法案以巩固革命成果,最著名的就是《》,这个法案往往就此被认为是人类第一个君主立宪制确立的标志。而后继续颁布1689年《三年法案》、1701年《王位继承法》等等继续巩固“革命”成果。著名的《权利法案》,共13条,史家一致认为最关键的为1、4、6、9条,那就分别就此重点详细分解:第1条:国王不得自行废除法律。这,听起来似乎很进步,似乎从此结束了英国历代国君随心所欲废除法律的历史,终于有法可依了,也相信,这是所有人看到这一条之后的绝对印象,可是,《法案》第二条却是这样的:“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意思是斯图亚特王朝自开基以来屡屡违法乱纪破坏典章。类似的说法还有“革命”后 1689年1月议会在数落前代国王罪行时说:“国君詹姆士二世抛弃了国王和人民之间的原始契约而力图破坏王国宪政,又因其听从耶稣会士和其他奸佞之徒的意见而违背了基本法……”(斯蒂芬森和马彻姆辑《英国宪制史资料——公元600年至今的文件选集》);于是这里还有一层意思是,英国自古以来议会和国王之间的关系存在后世所理解的宪政精神,所以之前的王朝和国王大体很守规矩,不会私意废除法律。而且按照英国故事,国王有犯宪法,也要受惩罚,如金雀花王朝(年)的爱德华二世()即因“独裁、破坏自由和法律之上,妄称立法权为国王所独有”而被废黜。并且1332年,议会通过也一项法律:“凡关系国王财产和人民财产的重大议案,均需在议会中讨论制定;凡属重大立法事宜,均需得到国王和议会中教土、贵族和平民的赞同。(诺曼.威尔丁和菲力浦.劳恩第:《议会百科全书》)这虽然只提到立法而没提废除法律,但立法过程就不就可能意味着对前法的废除么?再如,14世纪中叶,英国就有了法律的制定和废除只能借助于议会成为法,而成文法只能由国王在议会共同制定。1469年,英国法学家约翰.福特斯丘《英国法律赞》中就将曾将此传统列为英国政体的最重要特征之一。(阎照祥《英国政治制度史》)所以这则宪法,英国自古有之, 1689年重提宪法,岂可称之 “革命”乎?第4条:国王不得自行征税。该条宪法在历史上则那就更多了。财政是历代英国君主最重视的内容,王室也屡屡因财政问题而召开议会,讨论征税问题,自然证明英国自古就有国王无权自行收税的传统,该条宪法大致起于12世纪,再如1215年大宪章14条即是规定未经全民同意,不得征税的规定;还有1297年金雀花王朝的爱德华一世因对外战争要征税而北议会否决,被迫答应以后“未经王国普遍同意”不得征税;1340年议会法案规定:“非经议会中高级教士、伯爵、男爵和平民的普遍同意,国王不得征收任何赋税。”(亚当斯:《英国宪制史》) 1348年再次强调“自此以后没有议会的授予和同意,国王陛下的宫廷会议不可征收任何赋税,不得征收其他任何种类的捐税。”(亚当斯:《英国宪制史》)相反,征税权早在十四世纪末十五世纪处即已经逐渐下移到议会下院,如果说之前征税法案是“经上、下两院批准”那之后就是“征得上院同意,由下院批准”(爱德华兹:《14世纪中叶至15世纪中叶的》)1407年,亨利四世先与上院商定,要征税,下院反对,迫使国王宣告:“今后任何税收均由下院提出和批准,并由下院议长亲自向国王禀报,在议会通过征税案以前两院均不可向国王报告有关征税案的任何讨论情况。” (马里奥特:《英国政治机构》)另, 1628年《权利请愿书》头一句话就是认为这样“违反英国法律之规定,实非英国法律之所能容许”“尤其违背法律与英国之习俗。”所以,该条宪法也依然是本来就有。谈何革命?第6条:国王不得在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这条与后来单独的《叛乱法》法案可看作一体。这条的解读今人大都胡乱理解,望文生义以为这是在剥夺国王军权,但这条法案却只是白纸黑字地告诉人们,国王有召集军队的权利,但不是所有时候---尤其在平常、非战时情况下国王不得维持常备军!!而这在是一条惯例,起于诺曼王朝的亨利二世改革,1181年颁布《军事敕令》,规定各类臣民均要自备武器,以备国王征召。其目的是建立一支可散可聚的民军,平时用于地方治安,有战争时则国王召集成为雇佣军。所以,其特性是平常时期不得维持常规军状态,否则就是非法行为,即便到了斯图亚特王朝的前朝---都铎王朝时期,也依然保持着独特的临时募兵制传统,始终没有建立一支强大的常备正规军。而斯图亚特王朝王朝建立后,不时漠视此种惯例,结果扰民很甚,才有1628年议会通过《权利请愿书》申明“近来更有大批海陆军队,散驻全国各郡,并违反居民意志,强迫居民接纳住入其家宅,忍受其长期驻扎,既有背于本王国之法律与习惯,且使民不堪命。”而解除常规军。后来1640年查理一世发觉与议会矛盾不能协调,而意图以军队来对抗议会时,也务必逃亡到外省以平叛为由而召集军队,而不是随心所欲召集军队。所以该条也是英国宪法自古有之?怎以革命论之?第9条:国王不得妨碍言论自由。也一样旧案重提,早在15世纪30年代,国王、公众社会和法律都信奉议员享有自由议事、及在开会期间免遭逮捕的特权。《英格兰各项自由之大宪章》之条例明定,“凡自由人除经其同侪之合法裁判,或依国法外,皆不得加以拘捕、监禁,或剥夺其管业权、各项自由及自由习惯,或置诸法外,或加以放逐,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毁伤。”;爱德华三世御极之第二十八年(1355年),国会亦曾制定法律规定,“任何人除经依法律正当程序之审判,不论其身份与环境状况如何,均不得将其驱逐出国,或强使离开所居住之采邑,亦不得予以逮捕、拘禁、或取消其继承权,或剥夺其生存之权利”;1512年某下院议员遭逮捕,立即要求撤除判决,并宣告:“本届和未来议会中的任何议员,若因在议会发言而要审,所作判决概属无效。”(梅特兰:《英国宪制史》);1621年议会下院向国王递交了一份名为《下院的辩解》的文件,宣告:“议会的自由、豁免权、特权和职权皆为英国臣民自古以来与生俱来的、不容置疑的权利和遗产。” (蒋劲松:《议会之母》)如此该第九条也依然是自古有之,根本没有革命的成分啊。再如《权利法案》的补充法案:1694年,议会制定了《三年法案》,规定议会至少每三年召开一次;原委也在于斯图亚特王朝破坏宪制,社会危机重重而又长期不召开议会,所以议会不得不1640年、1642年基于之前传统而提出两次提出《三年法案》,而1694年属第三次提出该法案。而法案也是有前身习惯惯例的,如议会在13世纪诞生形成后,在十四世纪的年共58届议会,年共92届议会,平均1年/届,都铎时期117年32届议会,平均3.6年/届;所以《三年法案》的提出也不过是对传统宪政尤其都铎宪政精神的一种复古而已。另一部补充法案--1701年《王位继承法》规定,议会拥有确定王位继承人的权利。但王位继承必须经过议会同意却也早已存在于英国之前的宪法。这种做法在之前的历史屡屡发生,如1327年,议会发布“斥国王书”,废黜爱德华二世,并威胁说:如果拒绝退位,议会将废除其子的王位继承权,另择新君;还有如都铎王朝创始人亨利七世的母亲玛格丽特是冈特的约翰的第三任妻子的后代,而冈特的婚姻有悖教规,议会在特许证书中规定其后代不可继承王位。这都说明了,14世纪之后,议会就已经具有王位继承人的发言权,甚至决定权。而不需要等到17世纪末光荣革命。如果再对照前朝都铎王朝之宪法:“在英格兰王国,最崇高和最完整的权力存在于议会之中。议会废止旧法律;制订新法律,并对以往和以后事务发布命令,更改个人权利和私有财产,使私生子得到合法身份,建立宗教仪式制度,改变度量衡,决定王权传递,阐释尚未经过法律认定的存在疑义的权利,规定补助金、财政核算、税收和附加税,下达特赦和赦免,作为最高法庭恢复血统家世和名誉,判罪或赦免那些将被王公贵族交付审判者,简言之,凡属罗马人曾在百官法庭或保民官厅可做之事,作为全国首脑和躯体、代表并拥有整个王国之权利的英国议会俱可为之。” (埃尔顿:《都铎宪制》)所以,基本可以肯定,前朝之都铎宪制就已基本囊括了后世所有“立宪”内容。既然前面已有宪政,那又为何斯图亚特王朝会这般恶行累累呢?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大不列颠的合伙人基本由苏格兰、英格兰、爱尔兰组成,而三国演义又时分时合,这决定三者政治形态存在差别。都铎王朝末期之后,王室没有直系继承人因而以血亲苏格兰国王来统治英格兰,两国遂合并建立斯图亚特王朝,但外地君王统治英格兰,就很自然地将外地的强权统治方式强行带入英格兰,与英国传统宪政格格不入,从而导致与英格兰传统的开明制度与宪法的背离,因而国王与传统掌权者的议会不断冲突升级,进而天下大乱、社会动荡。最后,因国王的不光荣的执政导致光荣的政变,回归英格兰传统政治精神和宪政。事情的本质就好比一个好孩子曾经堕落为坏孩子后来又悔悟重新变回好孩子。而且,重申法律也并非1688年一家独有,还有如英国国家形成之前的法兰克人《撒利克法典》、英格兰七国时代的肯特王国的《埃塞伯特法典》、威塞克斯王国的《伊尼法典》……类似性质还有被国人赞不绝口,深恨吾国不能有之的著名1215年《大宪章》,其法律63条之多,但结果也只是 “陈述了旧法律,却未制定新法律”。(亚当斯:《英国宪制史》)。如果这种重申法律的行为也能算得上君主立宪,那历史上英国有多次宪法重申是否也能说明是“君主立宪”?因而所谓“”实际上不过一场复古改制,所谓“君主立宪” 不过是君主复宪,复立已有但被破坏的宪法,耳提面命再三强调,仅此而已。由此可以得出真实的史观是,之前的英国本就有立宪君主之事实,历代英国君主为传统政治文化、宪政精神自觉制约,所以国王与议会比较和谐,一般无需立宪重申;而光荣革命后出现立宪行为,是因国王触犯了原来传统中的宪政和惯例,所以必须不停地重申来提醒国王不能违法——这就好比大人不需要总关照乖孩子不能做某某坏事;但必须得对坏孩子再三明令不能做某某坏事,只是这样的区别。再则,英国王权衰落并非“革命”之后。早在13世纪初—15世纪中叶即是如此,所以王权衰落并非光荣革命之后,之前早发生了。衰落轨迹也是螺旋线性,时强时弱,以君主素质为依据,能力强的君主即君权大(如约克王朝爱德华四世时期都铎王朝亨利七八世),能力小的君权小(如金雀花王朝失地王到爱德华一二三世时期),即便光荣革命后的王权轨迹也是因国王素质而时强时弱,但总体呈弱化趋势罢了,强如威廉、乔治三世,弱如安妮女王、乔治一二世等。英国君权,在1830年前,与之前除斯图亚特之外所有王朝一样,保持着同一个渐进式削弱的轨迹。于是中间横插一杠的那所谓“革命”实在难以认同是货真价实的。如果有人认为正是革命后将有些惯例立为成文宪、有明文规定后,国王的职权范围就以成文宪法固定下来,所以王权范围变小了,所以才叫君主立宪制,或许,这可能也是大多数人可能的想法。但问题是英国对宪法的理解决不同于他国,当今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宪法正是大多数所认为的成文宪、独立性文件。但英国的宪法却是非独立性宪法文件,它是由数百上千年杂七杂八的传统惯例、法律文件构成的成文宪和不成文宪之杂合体,即便当今英国宪法亦是如此,而且英国人历来以非成文法自豪,盛赞它是在社会不断发展变化情况下的“最有生命力的有机体”英国学者柏克说:“我国的政体是约定俗成的体制;这种体制的唯一权威性就在于它的存在源远流长。……约定俗成是一切权柄中最坚实的。之所以这样,是因为英国人根据长期积累的经验意识到成文宪虽然有其积极一面,但也局限了宪法的适应性。如果社会变动,宪法就可能不适合。于是,英国宪法的特点就是模糊性,意思是弹性宪法,根据需要爱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甚至认为只有政治上不成熟的国家才需要成文宪法。正因为如此,约束君权的各类宪法在英国本来就存在。正因为如此,所谓1688年“立宪”后之王权与百年前之都铎王权比较,不会因是否有成文法落实而有实质的差别。正因为如此,1688后是“君主立宪”,则斯图亚特之前英国也依然是“君主立宪”。王权都是受制约而不是制止。而且,无论王权,即便整个政治制度也是如此,也即一直到1830年议会改革之前,政治制度的变化简直温柔至极,英国政治制度的核心--议会,自中世纪产生议会后,历经一个半世纪依然是制度,而毫无触动!于是 年这142年的政治制度就此被英国后世学者称为“未经改革的制度”……于是,既然是制度未经改革,那削弱王权又谈何说起?国王的王权就此保留。如立法否决权、人事任免权、可疑批准议会法案、关闭解散议会、任命上院议员、担任军队最高统帅、对外代表国家宣战、媾和、委任和撤换使节权限依然存在。另外还有确保行政自由的“秘密活动款项”、甚至保证国王能控制足够的常备军,甚至和平时期也不例外(该条比起之前似乎更扩大了国王军权)(迪金森:《自由和财富》);该有的统统还在,真是琳琅满目,这些权利加起来就与都铎一致了。所以君主立宪制的历史演义就是:议会只是努力收回了被斯图亚特王朝滥用了的权利,使得王权恢复到大体都铎时期宪法允许范围。无论政体、连政道思想也一致, “王在议会”、君主与议会上、下院三位一体同掌国柄,所以结果必然是能如历代国君一样一定程度上影响议会和政府。所以,美国学者罗威尔指出:“下议院……却没有严重地削减国王在法律上的权力。所以国王在法律上仍旧具有他的前辈们所具有的特征”。(罗威尔:《英国政府·中央政府之部》)然后再看一系列“君主立宪制”下国王之威势:如某学者对威廉三世统治时期()的执政评价:“无论在理论上,还是事实上都是政府行政的主宰者”, “他不允许议会在他去国外时开会,并很少带英国大臣到欧洲大陆去.他自己是自己的第一大臣(首相),他控制政府,指定他所信任的人担任要职”。要知道,在都铎时期,已经有了“议会至上”原则的萌芽,如1586年,学者兼外交家托马斯·史密斯爵士的《论英国人的共和国》:“在英格兰王国,最崇高和最完整的权力存在于议会之中,”所以,都铎的君主一般不驾临议会而且成为惯例,保证了议会的独立性运作。这就与威廉三世这般钳制议会形成鲜明对比,这么看来,所谓的“君主立宪制”是否可以认为还不如之前的都铎?其他还如威廉三世与别国政府谈判,签订了反法联盟密约。可就这么大的事情,议会两年后才知道,这在英国似乎史无前例。听来简直匪夷所思。安妮女王时期,英国为退出 “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就是一声令下就直接通过人事任命权改组内阁,于是,原本被辉格党把持拖拉在战场上死缠烂打的大英帝国就此突然顺顺当当风度翩翩退出战场;汉诺威王朝建立,因辉格党支持王室,所以,乔治一世不顾议会中托利党占优势而以辉格党组建内阁,开启辉格党连续半个世纪霸持政坛;多年未进内阁的卡特赖特一朝入阁后感慨而言:“谁能得到国王的支持,谁就能蔑视一切”(巴斯尔,威廉斯:《辉格党的优势,年》);年“七年战争”期间,老皮特为代表的工商业资产阶级反对退出战争,声称“对人民负责”,卡特赖特即反驳:“这位先生谈到对人民负责,这是下院的惯用语,他忘了在内阁里,他只对国王负责。”;1771年,作战部大臣帕尔登尼曾公开否认自己对议会负有责任,他说,“一个大臣,不是受宪法约束的官员,他只能根据国王的指示发布命令”(岳爱成《英国近代议会制的困境和政治上的倒退逆流》)。1801年,著名的内阁首相小皮特,受大多数议员拥戴的堂堂首相,就因某部法案引起乔治三世的不满,当即就被辞职……但“君主立宪制”时代王权衰落期,也是有的,就是后继王朝---汉诺威王朝()建立后,由乔治一世和二世这两近半个世纪不理国政的活宝造成的,犹如大众所理解的中国明朝嘉靖、万历两朝数十年的“长期殆政”造成明代虚君制大演义一般。但接着狠角色乔治三世光荣上台,立刻清洗朝廷,风卷残云般就把具50年执政史的老辣政治家们张口结舌地全部赶下台,把持政权达半个多世纪,直到1830年议会改革后才结束。以至于“君主立宪制”被革命民主主义者骂成“羼杂着一些新的共和政体因素的两种古代暴政的残余。”所以,真不知道历代上究竟还有哪朝君主的能大到如此地步!?如此辉煌的君主立宪制的赫赫君威,不正说明1688年后的君主权利依然强大么?提倡“君主立宪”是“虚君”的人是面对现实么?今人总是混淆“君主立宪制”与“虚君制”的概念,尤其一批喉舌。事实上这完全是两个概念:1,君主立宪保留君位,恢复古老的英国宪法允许的权限范围,是君主、贵族、平民三合一的共和制、混合制,所以王权依然存在;2,真正的虚君制一直到19世纪30年代、1830年议会改革后才形成、才成为政治偶像,距所谓“君主立宪制”确立已经近150年,离中国明朝灭亡已经近200年,与清英鸦片战争基本同时!!以上多次提及1830年议会改革后虚君制形成,议会改革是指1770年左右开始的工业革命所引起的人口快速增长和工业布局的变化导致人口分布,经济分布的不均,进而导致原来议会议员选举制度的不合理和腐败。人们财富的增加、工业资本家的出现而参政欲望大涨,土地贵族势力的进一步瓦解,于是促成1830年议会改革,之后很快就顺带将王权给无影无踪了。这才是英国的革命,包括核心到周边的一次革命。此时的虚君制就完全区别于之前的所谓“君主立宪制”了。这里一则史料也可以说明虚君制与君主立宪制的区别,在位期间(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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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1),1839年,时议会改革后第9年,某人形容大臣和君主的关系:“他们和君主的关系正如狼对羊的关系”。他还警告女王说:“不久的将来英国大多数的国民会认为国王无非是一个玩偶,随大臣的意旨,赞成,点点头;反对,摇摇头,仅此而已。久而久之,女王习惯了这种类似违宪的君臣关系。”这段史料的意思明显就是指“虚君制”是违宪行为,违反了“”应该保留君主权力的宪法。所以,虚君制与所谓君主立宪是一回事么?所以,当女王对大臣们违宪行为懒得过问、沦为“统而不治”者的真正虚君制时。维多利亚女王立刻博得赞颂。被温斯顿.丘吉尔树大拇指夸耀说:“树立了君主制的新典范,以后一直是各代国王的行动准则”(丘吉尔:《英语国家史略》下册)而这个新典范,即是虚君制的确立,以区别于之前的所谓“”!再从制度演变来说明:如斯图亚特时期建立内阁,与内阁的前身---都铎时期的枢密院的建立性质类似(换汤不换药),属于王权的辅政机构,内阁听命于王权,所以内阁也未发展成制。而内阁成制是在后继的汉诺威王朝乔治一世和二世半个多世纪殆政的虚君期间,内阁首脑俨然代理王权对政府对议会负责,所以内阁制形成。这里的规律是,内阁成制,必然前提是王权虚化后代王权行政,才能成制,只要王权还起作用,就不能成制!而如果有权的国王主动放权也能形成虚君制下制度的升级,所以,两活宝遂能成就一段的美事,内阁就此成制;而当霸道有为的乔治三世收回下放的权利时,立刻瓦解,对议会负责立刻退化为对国王负责;而相应1830年议会改革后,王权真正变为虚君后,内阁制才重新恢复,并迅速连带内阁责任制也形成。这说明了什么,说明实君与虚君的区别!这些都是证明1688后所谓“君主立宪制”即虚君制的华丽谎言!!“君主立宪制”的实质就是如此,如果能证明“光荣革命”后的英国与原来斯图亚特之前传统之英国并无甚区别,或是只是传统英国的自然演变的话,那么,要么说明传统的英国之前就存在“君主立宪制”,要么说明“君主立宪”说法根本不存在。君主制就是君主制,君主制只存在暴君制和开明制两大类。如果有了解西方法学史的话,就会知道无论古希腊的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还是古罗马的西塞罗、文艺复兴时期阿奎那、启蒙时期孟德斯鸠、卢梭等人都曾指出,开明即是受法约束并以法治理的君主制,主要表现为或混合制,统治集团有代表不止一个阶级等等,而暴君制很好理解,即恰好相反的政体。英国无论如何算不上暴君制,所以,英国君主立宪制其实,就是开明君主制!“君主立宪制”是个伪命题,或者只是英国人对开明君主制的另一种说法而已,根本就不存在后人捏造的那不可一世的制度光环!再最后简单提下“光荣革命”的性质,实际只不过是一场资产阶级和旧贵族地主阶级联合发动的军事政变而已,甚至被英国史学家屈威廉认为:“这次革命实际是地主阶级实力的一次显示。”(屈威廉:《年英国革命》,牛津),恩格斯评论说:“在英国,资产阶级从来没有掌握过全权。甚至1832年的胜利,也还是让土地贵族几乎独占了所有的高级职位。”(《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而政变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共同的利益反对国王解禁天主教的问题。政变远没有如18世纪法国大革命一般有如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等启蒙思想等理论武器那般雄伟壮丽,仅仅只有少数人脸上贴金般地淘些理论为政变辩护而已。如此性质,与革命当量简直八辈子打不着边。如果说,1688年后掌权,可是资产阶级的早在16世纪都铎时期已经崛起,当时贵族阶级连同议会中贵族上院已经彻底衰落,平民下院基本完全控制议会,到了伊丽莎白时期(),议会上院议案数只占1/5,甚至有人断言上院已经多余,“只需国王与其平民就可以维持议会”而众所周知议会的议员选举权往往是依靠个人财富量确定其被选资格的,而全民普选资格是要一直到1830年之后三次议会改革才能确立,所以当时议会下院基本属于中产阶级以上人的天下,资产阶级在平民下院的势力必然随着经济实力而不断增强而崛起,社会也不需要剧烈折腾。也即都铎时期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崛起及议会下院势力的强大早已为资产阶级和平崛起铺平了道路。所以,在英国不需要革命就可达到革命的目的!更不需要1688那无聊的所谓革命。因而,在英国,革命是什么,革命就是保守渐进。保守渐进就是贯穿于整个历史,整个历史的保守渐进就可率先开启和完成工业革命,成就世上第一个工业文明!所以,批判君主立宪制一说的核心意义在于,可以清醒看到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过渡的根本制度前提是什么,据此,我们可以就此认识到这个前提与无关、与所谓的1688后的君主立宪制无关。英国人不过是以一种古老的开明君主制在没有外力摧毁的社会前提下不知不觉、自然地完成了完成了农业向工业过渡而已。本文结论:如果是君主制,只需要具备政体是否开放的为政之道即可文明升级换代!尾声:后人对光荣革命过多美誉的原因无非是西方人设立的一个史观陷阱而已,西方人总是制定一个又一个革命性标准,借此以将自身文明与别国文明区别,力图混淆出只有西方才能“”、才能“资产阶级革命”才能“民主社会”、才能“君主立宪制”、才能“王权虚设”、才能发展高度文明的社会等等他国无法企及的文明标志。以制造西方文明中心论甚至血统优胜论的迷信意识流。为讹诈东方输出西方价值制造为虎作伥理论依据。尤其可恨国内专家,面对西方的恶意吹捧竟也不遗余力地跟风,每及西方宪政必怎样怎样如何如何,乃至恶意鄙薄祖先文明以媚事西方真寡廉鲜耻无所不及振辞理据实令人作呕,与君共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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