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园简介发展基金是百分之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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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办幼儿教育发展问题的研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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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民办学校和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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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 17:26 浏览人数:2211 发表者:唐河县教育体育局 
类别:公告通知
唐河县民办学校和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县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幼儿园管理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南阳市民办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是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及非国有资产,在本县区域内依法单独或联合(合作)举办的全日制中学(含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小学和幼儿园。
&&& 第三条 &唐河县教育体育局(以下简称县教体局)是本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业务主管机关,负责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资格审批等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
财政、物价、公安、交通、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全县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管理服务工作。
&&& 第四条 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接受县政府及县教体局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第二章 设置与审批
&&& 第五条 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理的教育结构和布局要求。举办者在筹建民办中小学及幼儿园前,应当向县教体局提出书面申请。
&&& 第六条 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符合办学规划、有明确的办学宗旨;
&&&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 (三)有与办学规模和教学要求相适应的教学场所、教学设备、辅助设施和师资力量;
&&&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 (五)申办学校的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个人申办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办学条件。
&&& 第七条 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应当向县教体局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办报告(应附可行性论证报告);
&&&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 (三)拟聘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教师的资格证明材料;
&&& (四)拟办学校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 (五)拟办学校的场所教学设施及设备等资产的证明文件和清单。租赁教学场所的,还须提供租赁合同;
&&& (六)开办经费的来源渠道及有效证明;
&&& (七)县教体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合作办学的还应当提交合作办学的协议书。
&&& 第八条& 民办中小学及幼儿园的设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照下列权限分级审批:
&&& (一)民办幼儿园的举办,由所在乡镇(街道)中心校申报,县教体局审核,合格后核发《河南省幼儿园办园许可证》,民办幼儿园取得许可后,依法办理《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再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许可。
&&& (二)小学、初级中学的举办,由所在乡镇(街道)中心校申报,县教体局审核,合格后颁发《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同时上报南阳市教育局备案。
&&& (三)民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举办,筹办者向县教体局提出书面申请,县教体局审核合格后,报南阳市教育局审批。
&&& 未取得《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河南省幼儿园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民办学校和幼儿园。
&&& 第九条 为保证办学许可证的实效性,幼儿园的举办者在取得办学(园)许可证的同时,需要向县民办学校及幼儿教育管理服务中心上交保证金。对年审合格的,年终退还。
&&& 第十条 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年审”的原则,县教体局负责全县民办中小学及幼儿园年审工作。
&&& 第十一条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将本校的办学资格、教学任务转让或者承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 第十二条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可分筹办和正式建校两个阶段。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未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先申请筹办,待达设置标准后再按规定程序申报建校。
第三章 行政与教学管理
&&& 第十三条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以设立校董会或理事会(以下统称校董会),校董会中应有三分之一以上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经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董会的组成、职责、权限、议事规程等,由校董会章程规定。
&&& 校董会依照法律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主要是提出行政主要负责人入选,决定学校发展、经费筹措、经费预决算等重大事项。校董会不得超出职权范围干预学校的行政工作和教育教学活动。
&&&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董事、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和担任总务、会计、人事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 第十四条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 (一)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 (三)聘用与解聘教职工;
&&& (四)代表学校对外开展工作;
&&& (五)行使学校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 第十五条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入选,由校董会提出,不设立校董会的,由举办者提出,经县教体局核准后,方可聘任。
&&& 第十六条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面向社会自主招聘合格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招收在聘教师必须经县教体局批准备案。
&&& 第十七条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聘用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并经县政府有关人事部门鉴证。合同内容包括聘用期限、工作条件、报酬、医疗和养老保险以及违反合同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等。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 第十八条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招生计划,按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管理体制和程序编制,并按同级类公办学校招生计划的管理权限审批计划。
&&& 第十九条 县教体局协助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成立民办教育协会,设置协会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已审批的民办中小学校长及幼儿园园长为会员。以达到民办自治,互监督、互约束、同规范,同发展、共进步的最终目的。
&&& 第二十条 民办中小学教材与同级同类公立学校同步,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纳入免费范围。民办幼儿园教材由县教体局统一管理。
&&&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逐级上报,经县教体局审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发布。
&&& 第二十一条 民办中小学应当按照县教体局的有关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保证学生入学后即取得相应的学籍。民办中小学学生转学、休学,按照省学籍管理规定及南阳市实施细则执行。
&&& 第二十二条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课程标准,实施教学。
&&&&民办中小学学生完成学业,毕业考试合格的,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
&&& 第二十三条& 县教体局应当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定期评估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必须接受县教体局的监督和检查。
&&& 第二十四条& 县教体局每年至少对民办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及教师,进行两次师德师风和业务培训。
&&& 第二十五条 &县教体局对民办学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检合格的,由县教体局在《办学许可证》副本证书上加盖印章;年检发现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能按期整改、年检不合格或不参加年检的民办学校,将予以注销。年检结果在唐河教育信息网上公示。
第四章 财务与财产管理
&&& 第二十六条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以及财务会计年度审计制度,并实行会计委派制。
&&& 第二十七条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财政、物价、教育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办理《收费许可证》后实施。学校各项收费由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 第二十八条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必须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每年所收取的学杂费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 第二十九条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在存续期间,可依法管理和使用其财产,但是不得转让或者用于担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其财产。
&&& 第三十条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以按国家规定提取事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其主要来源为:
&&& (一)接受的捐赠和资助;
&&& (二)学校会计年度收支结余。
&&& 第三十一条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财产应当与举办者的财产相分离。在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和办学积累的资产应分别登记建帐。属于学校收取的费用、接受的捐赠以及其他收益的,为学校所有;属于举办者投资的,为举办者所有。
&&& 第三十二条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清算时,学校的资产应当首先支付应退学生款项和所欠教职员工的工资及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剩余资产,用于返还或折价返还投资各方的投入,有盈余可比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返还投资各方,剩余部分由县教体局统筹安排,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 第三十三条&县教体局对核准解散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予以公告,并收回其《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票据准购证》及使用过的票据存根等,同时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办理事业法人注销手续,上缴印章。
第五章 安全与卫生
&&& 第三十四条 公安、司法、药监、安监、疾控中心、土地、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监、民政、物价、教育、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幼儿园安全工作,履行民办中小学周边环境治理和幼儿园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
&&& 第三十五条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增强安全意识,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类安全工作预案,定期组织突发事件预案演练。
&&& 第三十六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加强教职工、学生、幼儿安全教育和师德师风教育,提高教职工保护学生、幼儿安全的技能和幼儿自我保护能力。
&&& 第三十七条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械,在重点部位设置视频监控和报警设施并与公安部门联网。
&&& 第三十八条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定期检查、维修校(园)校(园)舍、设施,并组织专门人员每日进行巡检、记录,加强火源、电源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学生及幼儿生命安全。
&&&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民办学校(园)校(园)舍和设施,不得在民办学校、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学校、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民办学校、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 第四十条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卫生保健制度和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
&&& 第四十一条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的预案并严格执行,协助所在地疾控机构开展对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
&&&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事故时, 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同时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 第四十二条&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各种证照必须齐全。学生餐具、饮水器具应当专人专用,并进行定期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 第四十三条&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监护人与学生、幼儿交接制度。有校车的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当遵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规定,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做好登记造册,定期向公安交警、交通局、县教体局报告车辆使用和行车情况。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公安、交通、教育部门和乡镇政府的监督指导下安全运行。对不按规定擅自违规行驶的,坚决禁止接送学生。连续出现违规违章行为的,责令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限期整改,直至关停取缔。&& &在过渡期内,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本办法下发后,拟新购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车辆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现有的非专用校车在过渡期内要逐步更换为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要按照“既保证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乘”的原则制定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确保过渡期校车安全。
第六章 保障与扶持
&&& 第四十四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纳入规划,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办理,并可以优先安排,民办学校享受上级各种项目资金支持。
&&& 第四十五条 鼓励支持规范化幼儿园和民办学校的发展,1000人以上的民办学校和幼儿园可以按一定比例配备公办教师。
&&& 第四十六条 县教体局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取得显著成绩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四十七条 民办中小学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与国家公办学校及其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 第四十八条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专任教师的教师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和晋升、教龄计算按照国家举办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九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等,由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依法予以保障。
&&& 第五十条 县教体局应当将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以及业务培训等工作纳入工作范围。
第七章 罚 则
&&& 第五十一条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举办者在虚假出资或者在民办学校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县教体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县教体局责令其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教体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 (四)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五)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 (六)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 (七)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第五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教体局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县教体局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中小学生、幼儿的;
&&&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质量不合格教具、玩具的;
&&&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 (四)安全卫生不达标的;
&&& (五)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 第五十四条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超过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滥收费用的,由县教体局责令限期退还多收的费用,并由财政、物价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第五十五条 针对我县出现改拼装校车、校车超载、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无随车管理人员的违法现象,县公安、交通协同县教体局联合进行执法。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的相关规定,县教体局对违反规定的学校(园)给予通报批评,出现学生伤亡事故的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同时县公安交通部门将视情况分别进行以下处罚:
&&& (一)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二)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三)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 (四)未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八章 附 则
&&&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批准建立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继续保留;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的一年内达到规定的条件,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有不尽或与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教体局解释。
&&&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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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栀子花
中新社北京八月九日电(记者曾利明)从一九九三年起,中国内地公办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逐步减少,到二00七年,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公办幼儿园已从十万二千所减少到五千零六十三所,而民办幼儿园却以每年百分之二十五的速度增长。全国人大常委,民进中央副主任,中央教育协会副会长朱永新今天称,这表明政府对等学前教育的公益性重视不够,投入不足。    
朱永新在此间由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教育发展中心、中国国际慈善基金会、中国早教论坛组委会联合主办的“中国幼儿园园长高峰论坛暨二00九中国幼儿园创新管理年会”上指出,近年来,学前教育经费一直在全国教育经费总量的百分之一点二至一点三之间徘徊,还有十五个省的幼教经费只占百分之一。     
他强调,二00七年有十个省没有幼儿教育专项经费,包括贵州、甘肃等中西部很多农村目前还没有公办幼儿园。本来应由政府买单的幼教负担转嫁家长身上。调查显示:全国超过五成四的专业幼儿教师没有职称;很多地方把幼儿园转成企业、民办,推向市场,导致教师工资待遇严重下降,幼教师生比由一比九点七下降到一比十七点八。    
此外,幼儿园收费严重不规范,没有明确的收费标准,高收费的民办幼儿园越来越多,有的高达十万元人民币。他建议政府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明确公办幼儿教育中成本和承担机制,保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同时加快学前教育立法进程。  
中国教师奖励基金会秘书长杨春茂、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办公厅主任李幼林、中国国际慈善基金会秘书长马海涛、中国早教论坛秘书长孙钢以及来自全国各地三百多位幼儿教育工作者将就中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此进行为期四天的研讨。
文章来源: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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