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土台子建筑残土往哪排放

&当前位置:& & >
鞍山市整治建筑残土乱排放 对中江地产开出首张罚单
  核心提示:17日下午,鞍山市家乐福超市北侧中江地产建筑工地建筑残土乱排乱倒、沿途遗撒,被综合执法市政分局环卫大队责令停止运输,并将对其进行上限处罚。据悉,这是综合执法环卫大队成立后开出的首张罚单。
  17日下午,记者在健康街上看到,虽然环卫工人已经用清水对路面进行了冲洗,但黑色路面上仍残留着黄土痕迹。据介绍,这些黄土是一些运土车从家乐福超市北侧的中江地产建筑工地拉出后遗撒的。这些运土车基本都不进行覆盖或者覆盖不严,顺着健康街、新兴街、和平路行驶,一路走一路洒,直至将残土排放到建国南路东侧的原电车公司大院内。
  鞍山市综合执法市政分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中江地产建筑工地与场外相衔接处并没有按照规定铺设一定距离的硬质路面,运土车运输倾倒残土也没有办理排放核准手续。而且,排放残土的原电车公司大院并不是规划排放场地。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残土)管理的通知》要求,实施建筑垃圾(残土)排放的单位和个人要到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城建窗口办理排放核准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处置费(1元/吨)和领取排放证后,方可排放。环卫部门将为他们安排排放场地。同时,排放建筑垃圾(残土)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接受环卫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按照部门核准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路线排放,严禁乱排乱卸。雨天和雨后24小时禁止运输和排放建筑垃圾(残土)。
  据了解,中江地产建筑施工工地近期因夜间施工噪声扰民,多次被投诉到市综合执法部门。加之此次建筑残土无证排放、乱排乱倒、沿途遗撒问题,综合执法环卫大队将依照相关法规对其按照上限严厉处罚。
[责任编辑:李艳]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中装新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
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资讯排行榜鞍山:建筑工地须配“保洁员”
 |  |  |  |  |  |  |  |
鞍山:建筑工地须配“保洁员”
稿件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2版
&&&&辽宁鞍山日前出台规定,要求建筑工地配“保洁员”。规定指出,建筑残土排放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因超高超载和遗撒而污染道路,因此应当配备专门“保洁员”,杜绝车轮带泥上路和沿途遗撒现象。未按规定在雨后24小时内排放残土的车辆,建筑工地出入口铺设硬质路面不达标,造成雨后车辆出入施工现场带泥上路污染道路的,坚决停止其排放作业。对来往于工地的水泥搅拌罐车运输作业不当,造成水泥遗撒污染道路的,坚决查处。
(记者王炳坤、陈光明)
 请注意: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新华网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利。
?您在新华网留言板发表的言论,新华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新华网新闻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向留言板管理员反映。
发表评论:
推荐给朋友:
  相关新闻:《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鞍山市人民政府
(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公布 自日起施行)(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修正的《〈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修正本)》) 
为贯彻实施《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依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凡属鞍山市行政区域中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要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并同步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鞍山市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鞍山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具体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察。
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交通、房产、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具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投诉。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将给予奖励。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街道办事处共同对本辖区内单位、个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指导与监督检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立交桥、步行街、广场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负责;
(二)小街小巷、住宅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河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影剧院、文化体育场(馆)和公园景区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经营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含街办市场、早、夜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由市场产权单位、开办单位或经营单位具体负责;
(六)营业性门点、摊亭等场所由其经营者负责;
(七)铁路、公路沿线由产权单位或经营单位负责;
(八)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九)城市林带、绿地、绿化植被区由城市绿化专业组织负责;
(十)公共厕所、垃圾收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组织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十一)其他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区卫生由其自行负责。
对临街单位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应依据有关规定与临街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内容和范围,并监督实施。
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第三章
在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造型、色彩、高度、外墙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应当保持外形整洁完好。
临街建筑物的外部结构布局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拆扒建筑物墙体、增(改)建门脸或阳台、修砌踏步阶梯等,必须经产权单位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不准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临街建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及树木上钉挂、拴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电线、电缆线等导线、拉线应符合市容管理要求;各种废弃导线和拉线、电柱等影响市容观瞻的,要及时清理或拆除。
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道路设施等地摆摊设点、刷洗车辆或堆放各种物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周围新建实体围墙。
城市基建工程施工现场(含拆迁废旧建筑物现场)实行封闭式作业。施工现场要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并且坚固美观的围栏;施工暂设房高度不得超过围栏高度;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做必要的覆盖;工程竣工后10天内,要拆除一切临时暂设房和设施,并及时清理现场,平整场地。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语栏、橱窗、画廊、电子显示屏、彩虹门、标志牌、商业门脸等,必须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依法缴纳有关费用。
对脱落、易倒塌的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超过审批期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续手续或者自行拆除。
未经产权单位同意和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树木、商业用房的玻璃等处书写、刻画、贴挂各类广告和标语等宣传物品。
城市建成区内的临街餐饮娱乐场所不得擅自悬挂营业幌。
在城市建成区内的广场、绿地、主干道两侧、商业繁华区以及重要公共场所等处,应根据条件设置景观灯饰。
城市建成区内景观灯饰的设置必须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景观灯饰一经批准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换或拆除;景观灯饰的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景观灯饰功能良好,出现故障、残缺或失亮时,必须及时修复。
因建设等原因需要设置临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的造型、面积、时限、地点设置。
临时建筑物及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按期缴纳占道费。
设置废品收购站点,应当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废品收购站点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不得影响市容,污染周围环境。
经批准设置的摊点,应使用统一式样的经营设施,并保持其整洁美观;摊点周围不得摆放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设置的露天集贸市场,要按批准的范围设置明显的界限、界牌,保持场容场貌整洁卫生。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运行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体整洁。车体缺损、污秽不洁、标志残缺不全的,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行驶。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置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存)车场,要设立明显界限标志,场内车辆停放整齐,不得有碍市容观瞻。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雕塑品或纪念性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产权单位要保持其整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毁损。
第二十五条
道路两侧的草坪、花坛、街心游园、植物小品及其他绿化设施,应保持美观完好。缺株枯死或设施破损的,产权单位和责任单位应及时补植、修整。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建设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废弃物的环境卫生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环境卫生设施所需费用要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由主体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及竣工验收应当有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七条
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维护环境卫生设施,对陈旧、破损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保持完好整洁。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坏、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确需拆除的,必须经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后拆或者价值补偿的原则,由拆迁单位或环境卫生专业组织负责建设。
第二十八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在繁华地段、风景旅游区要建设标准化的水冲公共厕所。
鼓励和支持临街单位对外开放内部厕所;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城市旱厕、化粪池掏出的污物应当及时清运。
第二十九条
对居民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容器化收集和密封运输,并做到日产日清。有条件的要推行垃圾袋装收集和分类收集。
对居民排放生活垃圾,可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城市居民环境卫生管理费和垃圾处理费。
单位和个人排放的工业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必须办理排放许可证,在批准的地点排放,并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建筑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清运;无力自行清运的,由环境卫生专业组织有偿代运。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蒂、瓜果皮核、纸屑、纸钱、包装品、宣传品等废弃物;
(二)随意倾倒垃圾或者污水、粪便,将垃圾倒入排水井、下水道和绿化带内;
(三)在居民区、道路、公园、广场、绿地等露天场所焚烧垃圾、树叶等物品;
(四)在垃圾筒和垃圾收集点、垃圾道内捡拾垃圾和在污水井内打涝溲余;
(五)其他有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运载流体、散体、沙石料、残土、炉渣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苫盖或密封措施,不得超高(车箱板以上20厘米),要有后堵,防止沿途遗撒,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废弃物应在经批准允许的地点排放。
经批准进入城区的畜力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保证畜粪不落地,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停放。
第三十二条
建筑施工单位需要排放基建残土的,必须按排放量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放证,按规定交纳排放管理费,并在经批准允许的地点排放,不得乱排乱倒。
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铺设一定距离的硬质路面与场外道路衔接,并设清扫保洁人员防止路面污染,有条件的应设置车轮泥土冲洗装置。
凡需用废渣、残土回填场地的单位和个人,须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安排填垫。雨天及雨后24小时内停止排放基建残土。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因绿化、电业、路灯、电讯、自来水、煤气、供暖、排水等施工作业临时堆放在道路两侧的残土和污物,责任单位要及时清除,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冬季城市除雪工作,确保道路交通畅通。主要干道、繁华地段、广场等重要地区应当限期清除积雪。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完成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责任区的清除冰雪任务,或者承担清除费用。第五章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产权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拆除,以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或拆除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强制拆除或清除违法设施及物品。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清除,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堆放的物料、加工工具和经营的物品或经营的工具。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存在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存在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存在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办手续,并处以每车次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清理,并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染,并处以每车次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补办手续,并处以每车次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1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者,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凡违规对象是单位的,对其主要领导者同时处以1000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不符合市容市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对非经营性行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公安、工商、卫生、交通、房产、环保等部门管理权限的,由上述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或妨碍其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违反〈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罚规定》、《鞍山市站前地区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相关报道】
 |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建议使用分辨率浏览最佳鞍山日报数字报纸|鞍山日报网络版|鞍山日报电子版-鞍山新闻平台千华网
第B08版:城事
实行定点排放为建筑垃圾找“出路”
&&本报日前刊发的一则关于反映残土乱排放破坏环境的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市政府主管领导作出批示,要求加大整治力度,并尽快选定残土排放场,进行定点排放。整治建筑垃圾排放,要坚持堵疏结合,而从长远看,堵不如疏,只有实行定点排放,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乱排放问题。&&只要有建设,就会产生包括残土在内的建筑垃圾,这些建筑垃圾如何排放,确实是个大问题。实际上,施工单位偷偷违规排放建筑垃圾的事件已不是个例,而相关部门也没少下功夫进行监管,但总是禁而不止。对于建筑垃圾乱排放的危害,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给周边居民生活带来不便还只是一个方面,近年来,大量运输建筑垃圾的货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也给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所以,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排放管理,加大整治力度,是非常必要的。&&分析乱排放的原因,无外乎有两条:一是没有顺畅的排放渠道,也就是不知道要往哪里排放,所以就哪里方便往哪里排放;二是有指定的排放地点,但从成本考虑,图省事省钱而私自就近排放。知道了其中的原因,监管就可以做到有的放矢。&&堵是必要的一种手段,但堵也要讲究方式方法,不能一堵了之。建筑垃圾排放不是一个阶段性的情况,只要城市建设发展,就一定会存在。所以,加强对建筑垃圾排放的管理,要从长远来考虑,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有关部门应该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借鉴其它一些城市的经验,实施残土运输管理的工地开工预审、残土运输作业道路安全和卫生担保金制度。同时加强对运输资质的审核监管,对违法排放记录多,或者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车辆的残土车驾驶人及车主,取消从业资格,提高货运车辆驾驶人队伍的整体素质。而在具体的监管中,各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结合我市正在进行的扬尘整治行动,加强对建筑工地和路面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建筑垃圾排放许可证制度,有效监管建筑垃圾排放行为。&&在堵的同时,还要研究如何疏通。建筑施工必然会产生残土等建筑垃圾,而这些垃圾也必须要有个出路。那么出路在哪?这需要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并组织实施,同时在排放地点的选择上,要做到科学、合理,尽可能方便货车的通行。总之,建筑垃圾的排放要做到定点排放、定性排放、乱排严惩,这样才能在规范建筑垃圾排放的同时,提高残土的利用率,实现变废为宝。
 鞍山报业集团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复 制 或 建 立 镜 像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二一九路18号 邮政编码:114001}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鞍山土台子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