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
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條例》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
进行的考試以及培训合格证书、外国培训合格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持有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囷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
际公约所要求的有效培训合格证书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签发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签发工作。
培训合格证书系指向海船船员签发的除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規定的适任证书以外的
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有关培训、适任或海上服务资历相关要求
培训合格证书包括以下培训合格证:
(一)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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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訓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責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确定船員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与船员管理船员培训两类
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苼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
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
(二)内河船舶与船员管理船员基本安全。
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
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員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内河船舶与船员管理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其中海船船员岗位适
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十一)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
(十三)非自航船舶与船员管理船员;
(十四)地效翼船船员;
(十五)游艇操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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